湖南省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范(050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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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范(0505).doc
湖南省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范“湖南省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编写组二一五年四月目 录第1章 总 则1第2 章 术 语2第3章 基本规定53.1 一般规定53.2 地下管线探测精度83.3 地下管线探测的工作内容及基本程序9第4章 地下管线探测技术准备104.1 一般规定104.2 已有地下管线资料的收集与整理104.3 探测前的技术准备工作11第5章 地下管线探查135.1 一般规定135.2 实地调查145.3 管线探查16第6章 地下管线测量206.1 一般规定206.2 控制测量206.3 管线点测量23第7章 地下管线成果数据257.1 一般规定257.2地下管线图编绘257.3 地下管线成果表编制287.4地下管线数据库建立28第8章 探测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318.1 一般规定318.2 检查318.3 探测质量评定338.4 验收358.5 成果提交368.6 非开挖技术铺设管线成果的提交378.7 事故隐患排查成果的提交37第9章 附 录38附录A 地下管线的分类38附录B 地下管线探测安全保护规定40附录C 管线点符号图例与点线编码41附录D 地下管线探查记录表43附录E 地下管线探查质量检查表44附录F 地下管线点成果表45第1章 总 则1.0.1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掌握地下管线的基础信息情况和存在的事故隐患,是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为了做好湖南省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规范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方法,统一湖南省城市地下管线探查、测量、资料编绘、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动态管理的技术要求,准确地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应急和防灾减灾提供各种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特制定本技术规范。1.0.2 本规范的编制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07;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732010;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_100-2004等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1.0.3 本规范适用于湖南省城市地下管线探查、测量、资料编绘、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及动态更新。湖南省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地下管线详查、地下管线放线、竣工测量、地下管线修补测、资料编绘、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动态管理应符合本规范的技术要求。本规范未明确规定的应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执行。第2 章 术 语2.0.1 地下管线 underground pipeline 是指敷设在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电力、通信等管道(缆线)、管线综合管沟(廊)等。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管线称为城市管线,在城市之间的地下管线称为长输管线。2.0.2 地下管线探测 underground pipeline detecting and surveying 获取管线走向、空间位置、附属设施及其有关属性信息,编绘管线图、建立管线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的过程,包括管线资料调绘、探查、测量、数据处理与管线图编绘、成果提交与归档。2.0.3 地下管线普查 general survey of underground pipeline 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全面查明城市建成区或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管线现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精度指标、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在城市建成区或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地下管线探测、事故隐患排查、地下管线图编绘、建立地下管线数据库和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实施动态管理的全过程。2.0.4 地下管线详查 detailed survey of underground pipeline根据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的需要,对指定区域内地下管线进行详细探测的过程。2.0.5 地下管线现况调绘 actuality survey and drawing of underground pipelines在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时,对已埋设的地下管线进行资料收集和分类整理,将已有地下管线的概略位置和相关属性标绘在地形图上,编制成地下管线现况调绘图,为地下管线探测作业提供参考依据。2.0.6 综合地下管线 integrated underground pipeline 一定区域内各类已有地下管线的统称,可包括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电力、通信等管道(沟、廊)和线缆。2.0.7 专业地下管线 professional underground pipeline 某个对象或实体的特对担负某一项功能的地下管线或某种地下管线的称谓,如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等功能的管线,也称专题地下管线。2.0.8 特殊管线 specific pipeline 在一定范围内的担负某项特定功能的的管线。2.0.9 不明管线 unknow pipeline 不能查明其功能、权属等属性的管线。2.0.10 管线点 survey point of underground pipeline为了正确地表示地下管线探查的结果,便于地下管线测绘工作的进行,在探查或调查过程中设立的测点,统称为管线点。它分明显管线点和隐蔽管线点。明显管线点的点位和埋深可以通过实地调查进行量测;隐蔽管线点的点位和埋深必须用仪器设备探查来确定。2.0.11 管线特征点 characteristic point of pipeline表征或反映管线走向、连接方式或附属设施(物)与管线间相互关系的点,包括起止点、转折点、分支点、交叉点、变坡点、变深点、变径点、出地点、入地点、上杆点、下杆点、出室点、入室点等。2.0.12 管沟(廊) trench or tunnel用于敷设管道、管线的槽沟(走廊)称为管沟(廊)。在一个沟(廊)里敷设多种管道、管线时称之为综合管沟(廊),地下的管沟(廊)又称之为地下管线共同沟,分为可通行、不通行和半通行三种。2.0.12 偏距 offset distance在管线探测过程中,由于地形、地物等因素的影响,在调查或探测时设立的管线点位与管线中心线在地面的投影位置不一致时,必须量出之间的垂直距离即偏距,并注明偏离方向。这样可保证管线走向成果的精度。2.0.12 RTK(实时动态差分法) Real - time kinematic一种基于载波相位观测值的实时动态定位技术,能够实时地提供测站点在指定坐标系中的三维定位结果,并达到厘米级精度。2.0.13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underground pipeline information system在计算机软件、硬件、数据库和网络的支持下,利用GIS技术实现对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空间和属性信息进行输入、编辑、存储、统计、分析、维护更新和输出的计算机管理系统。2.0.14 地下管线数据库Underground Pipeline Database按照数据结构来组织、存储和管理地下管线数据的仓库。第3章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 本规范所定义的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埋设于城市地下空间的给水(自来水、中水、原水等)、排水(雨水、污水、雨污合流)、燃气、电力(包括供电、路灯、交通信号)、通信(包括市话长话、有线电视及其它专业电信)、热力、工业管道、其它管线(市政公用明、暗敷设的管线、管沟、管廊、人防工程和铁路、军队等其它单位专用管线)共8大类。3.1.2 本规范所定义的城市地下管线分类码分大类和小类见附录A。3.1.3 地下管线探测工程包括地下管线普查、地下管线详查、地下管线放线与竣工测量、地下管线修补测。各类探测的要求和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下管线普查包括综合地下管线普查、专业地下管线普查、厂区或住宅小区地下管线普查,应按照委托要求和本规范进行,其探测范围包括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原则上为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符合本规范表3.1.5的各类地下管线,企事业单位、院校庭院内部、待开发的居民生活区不查,但是若有穿越上述非探测区域连贯的市政公用管线不能中断)、管线修补测、专业地下管线普查、厂区或住宅小区管线普查等相关或指定的区域;2地下管线详查应按照委托要求和本规范进行,其探测范围应包括专项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或场地施工需要详细查明的相关或指定的区域;3 地下管线放线与竣工测量应根据委托要求和本规范进行,其测量范围应包括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地下管线相关区域。3.1.4 地下管线探测的任务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下管线普查。应查明地下管线的类别、平面位置、走向、埋深、偏距、规格、材质、传输物体特征( 压力、流向、电压)、权属单位、管线的附属物以及其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属性信息等;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全面摸清地下管线存在的结构性隐患和危险源,包括:隐患地点、隐患类别、隐患部位、隐患描述、责任单位、责任人、是否有安全标识、是否采取整改措施等;测量地下管线平面坐标和高程;编制计算机数据成果文件和编绘地下管线图(综合管线图、专业管线图);同步建立地下管线数据库和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实现地下管线的动态管理。2 地下管线详查。是为满足特殊工程建设的需求,在原有普查资料的基础上,对工程建设影响范围内所有地下管线进行详细验证调查,核实地下管线的类别、平面位置、走向、埋深、偏距、规格、材质、传输物体特征( 压力、流向、电压)、权属单位、管线的附属物以及其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属性信息,测量地下管线平面坐标和高程;应对地下管线(尤其隐蔽地下管线)进行验证,加大开挖验证力度,或使用更先进的技术进行探测,以得到地下管线更为精确的管线平面和高程位置。3地下管线放线测量。应测定拟建管线的起点、特征点、附属物和终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放线测量宜编绘管线图,并将管线数据更新到地下管线数据库。4地下管线竣工测量。为准确收集管线数据,应对新建管线、迁改管线进行竣工测量。须查明地下管线的类别、平面位置、走向、埋深及相应的属性信息,测量地下管线平面坐标和高程;原则上应进行覆土前跟踪测量,尤其对非开挖等隐蔽管线必须通过跟踪测量;竣工测量应编绘管线图,并将管线数据更新到地下管线数据库。3.1.5 地下管线普查、地下管线详查、地下管线放线与竣工测量可根据工程目的不同对探测对象进行取舍,取舍标准应根据各城市的具体情况、管线的疏密程度和委托方的要求确定。地下管线普查的取舍标准宜按表3.1.5执行。 表3.1.5 地下管线探查取舍标准 管线种类取舍标准备 注给 水管径50mm排 水方沟300mm×300mm,管径200mm雨、污水通雨水篦子的支管全测燃 气全测电 力全测包括地面景观灯等通 信全测包括军用通讯、监控信号等热 力全测包括架空管道工 业全测包括架空管道其 他全测3.1.6 地下管线普查、动态更新宜采用内外业一体化作业模式和统一的数据标准。3.1.7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或地下管线放线与竣工测量采用的平面坐标和高程系统必须采用当地城市平面坐标和高程系统,并由国土资源部门提供控制资料与基础地形图资料。其他类型地下管线探测采用非当地城市统一坐标系统时,应与当地城市坐标系统建立换算关系3.1.8 为保证地下管线探测顺利实施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探测成果质量,从事管线探测的企事业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应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应进行全过程质量监控,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价。监理单位能综合应用地球物理勘探、测绘、计算机技术,监理人员应具有较丰富的管线探测监理经验。3.1.9 地下管线普查完成后成果应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进行城市地下管线修补测和竣工测量,利用地下管线修补测和竣工测量数据实时更新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保持地下管线的现势性。3.1.10 探测单位进行地下管线探测和竣工测量时,应按本规范规定的计算机数据格式和数据结构存储数据,探测和竣工测量成果必须经计算机逻辑查错和入库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供地下管线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实施管理与应用。地下管线数据处理不得使用未经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的数据,所使用的软件应经实际检验证明有效。3.1.11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或地下管线放线与竣工测量成图的比例尺和分幅,应与城市基本地形图比例尺和分幅一致。分测区探测时,测区边界线宜为1:500图幅分界线。其他类型地下管线探测成图的比例尺和分幅,可根据实际情况或要求确定。地下管线图编绘应基于现势地形图,基本比例尺为1:500或1:1000。3.1.12 地下管线探测成果应进行检查和验收,按湖南省城市地下管线普查资料及工程文件归档与移交指南要求进行整理归档。3.1.13 管线探测作业单位应按照国际质量认证体系的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实施质量管理,并按“三级检查”制度,对探测成果进行自检和自验收。地下管线探测工作应建立安全保证体系,按本规范落实安全与保密措施。3.1.14 自本规范实施之日起,全省各管线权属和管理单位、管线探测单位以及管线数据库建设单位形成的管线数据成果的格式和标准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3.2 地下管线探测精度3.2.1 地下管线探测的管线点是指管线的特征点(简称特征点)及附属设施中心点(简称附属物点),分为明显管线点和隐蔽管线点。明显管线点是管线投影中心位置在实地明显可直接定位的。隐蔽管线点是因管线隐蔽需要采用仪器探测或打样洞的方法探测的。3.2.2 地下管线隐蔽管线点的探查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平面位置限差:ts:0.10h;埋深限差:th:0.15h。(式中h为地下管线的中心埋深,单位为厘米,当h<100cm时以100cm代入限差公式计算。)地下管线详查时,地下管线平面位置和埋深探查精度可另行约定。3.2.3 地下管线明显管线点的量测精度:地下管线明显管线点的量测精度:量测埋深误差td不得大于±5mm。3.2.4 地下管线点的测量精度:平面位置测量中误差,ms不得大于±5cm(相对于邻近控制点),高程测量中误差,mh不得大于±3cm(相对于邻近控制点)。3.2.5 地下管线图测绘精度:实际地下管线的线位与道路边线及相邻管线的间距中误差mc不得大于图上±0.5mm。3.3 地下管线探测的工作内容及基本程序3.3.1 地下管线探测包括以下工作内容:1地下管线探测前期工作:包括已有地下管线的资料收集和现况图调绘,探查前的技术准备工作;2地下管线明显点实地调查与隐蔽点探测;3控制网布设与地下管线点测量;4事故隐患排查;4地下管线数据处理及计算机数据文件编制;5地下管线图编绘;6地下管线探测工程监理;7地下管线探测成果检查验收与归档。3.3.2 地下管线探测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接受任务(委托)、收集资料、现场踏勘、仪器检验、物探方法试验、编写测区技术设计书、建立测量控制网、明显管线点实地调查、隐蔽管线点仪器探查、管线点测量、地下管线计算机数据文件编制和管线图编绘、探测成果资料的整理和技术总结报告书编写、探测成果资料上交、成果资料验收和工程验收。探测任务较简单或工作量较小时,上述程序可简化。第4章 地下管线探测技术准备4.1 一般规定4.1.1 地下管线探测应进行技术准备,技术准备的内容可根据探测工程类型确定。 4.1.2 各专业管线权属单位应按地下管线探测的范围和要求,对已有的地下管线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编绘地下管线现况调绘图。 4.1.3 地下管线探测应根据调绘成果进行测区现场踏勘,初步拟定针对测区的探查方法与技术。 4.1.4 地下管线探测应根据现场踏勘结果,对拟定的探查方法与技术进行有效性试验,确定采用的探查方法与技术,提出拟采用的探查仪器设备。 4.1.5 地下管线探测应在地下管线现况调绘、现场踏勘、探查方法试验、探查仪器校验的基础上,编制技术设计书。 4.2 已有地下管线资料的收集与整理4.2.1 已有地下管线资料的收集应包括如下内容:1地下管线设计图;2地下管线的施工图、技术说明;3地下管线竣工图、技术说明;4原有综合、专业管线图。4.2.2 地下管线现状调绘图应绘制到相应比例尺地形图上。 4.2.3 地下管线现况调绘图宜根据管线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或外业探测成果,按管线特征点的坐标数据进行展绘编绘,无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或外业探测成果时,可根据施工图及有关资料,按管线与邻近的建(构)筑物、明显地物点、现有路边线、道路中心线的相互关系编绘。4.2.4 现状调绘图宜采用彩色笔并按照附录A所规定的管类颜色转绘,线粗不得大于0.7mm。转绘图式按湖南省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技术规范附录E图例执行。现状调绘图应注明管线的权属单位、规格(管径或断面尺寸)、材质、埋设年代,并注明管线资料来源。4.2.5 现状调绘完成后,各专业管线权属单位向探测单位提供下列资料:1 地下管线现状调绘图;2 已有地下管线成果。4.3 探测前的技术准备工作4.3.1 地下管线探测前,应全面搜集和整理测区范围内已有的地下管线资料和有关的测区控制资料,包括:1 各专业地下管线现状调绘图;2 各种管线的设计图、施工图、竣工图、技术说明资料;3 测区内已有的控制测量成果资料;4 1:500(或1:1000)数字地形图。4.3.2 测区现场踏勘应包括如下内容:1核查收集资料的完整性、可信度和可利用程度; 2 核查调绘图上明显管线点与实地的一致性; 3核查测量控制点的位置和保存状况,并验算其精度; 4核查地形图的现势性; 5察看测区地形、地貌、交通、环境及地下管线分布与埋设情况,调查现场地球物理条件和各种可能的干扰因素。 4.3.3 物探方法试验应在地下管线探测前进行。物探方法试验宜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埋深的地下管线和不同地球物理条件,选择测区范围内的已知管线段上进行。通过探查试验结果,验证和校核探查方法和仪器的有效性、技术措施的可行性与有效性、探查结果的可靠性与精度,评价、确定有效的探查方法和技术参数,并编写物探方法试验报告。4.3.4 测区技术设计书由管线探测单位编写,报管线探测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前不允许进行探测作业。测区技术设计书的内容应包括:1探测工作的目的、任务、探测范围、计划工期;2测区自然地理条件分析:包括人文、地理、交通条件、地球物理场特征等因素可能对探测工作造成的影响;3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已有资料的可利用情况;4地下管线探测的工作方法、工序流程及具体技术措施;5作业质量保证体系与具体措施;6风险分析与作业安全措施;7工作量估算及工作计划进度;8项目组织、资源配置(技术力量、仪器、设备计划);9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对策;10应提交的成果资料。第5章 地下管线探查5.1 一般规定5.1.1 地下管线探查应查明与测注的内容按表5.1.1执行。表5.1.1 地下管线探查查明与测注的项目管线种类地面建(构)筑物管 线 点量注项目测注高程位置特 征 点附 属 物给水水源井、净化池、给水泵站、水塔、清水池弯头、变径点、变材点、多通点阀门、放水口、排气(泥)阀、水表、消火栓、各种窨井管径/材质井底、管顶及地面高排水化粪池、净化池、沉淀池、泵站、污水处理厂弯头、变径点、变材点、多通点、进出水口检查井、雨水篦、跌水井、水封井、冲洗井、沉泥井、排污装置管径/断面尺寸/材质管底、方沟底、井底及地面高燃气燃气站、调压房、储气柜、抽水井弯头、变径点、变材点、多通点排气装置、阀门、凝水缸、各种窨井管径/材质/压力井底、管顶及地面高电力变电室、配电房、高压线塔、杆转折点、变径点、变材点、分支点、多分支、上杆变压器、接线箱、各种窨井、通风孔、电杆、塔架电压/断面尺寸/条数/材质/套管孔数/孔径/材质井底、沟(道)底及地面高、直埋缆顶高通信变换站、控制室、差转台、发射塔(杆)转折点、变径点、变材点、分支点、多分支、上杆人孔井、手孔井、接线箱、材质/断面尺寸/套管孔数/孔径/材质井底、管块顶及地面高、直埋缆顶高热力锅炉房、换热站、动力站、储气灌弯头、变径点、变材点、多通点阀门、检修井管径/材质井底、管顶、沟(道)底及地面高工业动力站、冷却塔、支架、加压站弯头、变径点、变材点、多通点排液、排污装置、各种窨井、阀门管径、材质、压力井底、管顶及地面高综合管沟窨井断面尺寸管沟底注:1、铁路、军队、民航、港口等其它管线参照本表相应管类规定执行,但应注明权属单位;2、管沟埋深测至沟(道)内底,并注明管沟几何尺寸;通信管块/套管测注的平面位置为管块几何中心,埋深为管块顶;3、窨井根据需要调查井盖规格和井盖材质。5.1.2 地下管线探查应在管线现状调查的基础上,采用实地调查和仪器探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应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但不论采用何种技术、方法,其探测精度必须满足本规范第3.2节的规定。5.1.3 地下管线探查应查清各种管线的敷设状况、及管线在地面上的投影位置和埋深,并在地面上设置地下管线投影中心标志点作为测量的管线点。同时应查明管线类别、材质、规格、载体特征、电压(压力)值、电缆条数、孔数、权属单位、附属设施、套管材质、电缆材质等。5.1.4 埋设在同一管块中的不同权属单位的电缆占用孔数宜分别查明。管块断面尺寸根据其外包络线范围尺寸记录。5.1.5 地下管线点标志一般应设置在附属物几何中心和特征点在地面的投影位置上,在无特征点的直管线段上也应设置管线点,其设置间距应不大于75m。5.1.6 管线立体交叉时,应在避开交叉电磁场干扰的条件下,尽量靠近交叉点设置管线点。5.1.7 在管线弧形段上,管线连线偏离管线实际位置0.2m时应适当增加管线点的设置,并能反映管线弯曲特征。 5.1.8 管线点的外业编号(物探点号)应保证测区内唯一,由管线代码、测区号、序号组成。其中管线代码为附录A中的管线小类代码,测区号为2位数字,序号为6位数字。5.1.9 地下管线探查应如实记录探查结果,记录方式可为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纸质记录应使用墨水钢笔或铅笔填写清楚,电子记录方式可按规定格式导出记录。一切原始记录、记录项目应填写齐全、正确、清晰,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时,应在纸质记录上注记原因,或在电子记录手簿上经核对后修订。记录格式应按附录C执行。5.1.10 探查作业时应注意安全,须按附录B的安全保护规定进行作业。5.2 实地调查5.2.1 应在现状调绘图已经标示的各类地下管线位置的基础上,进一步实地核查每一个管线附属物,并按附录D内容作详细调查、量测、记录,在现场记录管线属性数据和连接关系。5.2.2 明显管线点(含竣工测量的各类管线点)应采用经检验的钢尺直接开井量测管线埋深,读数至厘米。5.2.3 地下管线的实地调查,专业管线权属单位应派熟悉管线情况的有关人员配合。5.2.4 在实地调查时,应按管类分别记录其调查项目,地下管线实地调查项目按表5.2.4执行。表5.2.4 地下管线实地调查项目 管 线类 别埋深断面尺 寸(管径/宽×高)载体特征材质管块孔数电缆条数附属设施权属单位建设年代外顶内底压力电压流向给水直埋排水管道方沟燃气直埋电力直埋管块沟道通信直埋管块沟道热力直埋沟道工业直埋沟道综合管沟注:表中“”为应调查项目。5.2.5 对于有两个以上入口(多盖)的地下管线检修井,或者井内空间范围任一一条边长2.0m时要实测出检修井空间的外轮廓实际范围。5.2.6 对于实测外轮廓实际范围线的检修井,给水、排水、燃气、工业、热力井内的特征点和附属物均要按实际位置探测,点属性和线属性要据实填写;电缆类管线在进出检修井的实际位置定管线点(该点称为井边点)。5.2.7 当地下管线的窨井、阀门和特征点,偏离地下管线中心线的距离大于0.2m时,按管线实际位置实测管线点,同时,实测偏离地下管线的附属物(偏心井井盖中心点)的点位。5.2.8 宽度大于等于1.0m的管沟,要实测通道的平面位置和埋深,平面位置测量沟(道)的几何中心,埋深测至沟道内底,管沟内的所有管线分别探测,管道类管线以实际位置确定管线点,线缆类以管沟几何中心位置确定管线点。5.3 管线探查5.3.1 探查地下管线应遵循如下原则:1从已知到未知;2从简单到复杂;3优先采用有效、快捷、轻便的方法;4复杂条件下宜采用多种探查方式或方法互相验证。 5.3.2 物探方法和技术参数的选择,应根据探测对象、探查任务、地下介质条件、干扰因素等并经过方法试验确定,管线探测方法主要有电磁法、电磁波法。也可用直流电法、磁测法、地震波法等。不论选用何种物探方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被探查的地下管线与其周围地下介质之间有明显的物性差异;2被探查的地下管线所产生的异常场有足够的强度,能在地面上用仪器观测到,并能从干扰背景场中清楚地分辨出被查地下管线所产生的异常;3探查精度达到本规范第3.2节的要求。5.3.3 在现状调绘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地下管线物理场条件,选用不同的物探仪器和方法对地下管线的隐蔽管线段进行仪器探测。5.3.4 使用仪器探查隐蔽管线要严格按仪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仪器操作,并在现场按附录D规定的项目认真填写原始记录和标注探查草图。5.3.5 在现状资料不足或重要及复杂地段(如交叉路口等),应反复进行多次仪器扫描以确保管线无遗漏。5.3.6 探查仪器,除应与方法试验所确定的方法相适应外,还应满足如下要求:1 有较高的分辨率、较强的抗干扰能力,在被探查的地下管线上有明显的异常信号,并能清楚地分辨出管线产生的异常场和干扰场;2满足本规范第3.2节所规定的探查精度,并对相邻管线有较强的分辨能力;3有足够大的输出功率或磁矩有可选性,能满足测区探查深度的要求;4有多种发射频率可供选择,能满足不同探查条件的需求;5能观测多个异常参数;6轻便、性能稳定、重复性好,操作简便,有良好的显示功能。非电磁感应类专用地下管线探查仪应符合相应物探技术标准;7有快速定位、定深的操作功能;8结构坚固、密封性能好,能适应各种自然环境,并能在10°C至45°C气温条件下和潮湿的环境中正常工作。5.3.7 探查金属管线,宜采用磁偶极感应法或电偶极感应法。探查非金属管线宜采用电磁波法(地质雷达)或示踪电磁法。50HZ被动源法宜在扫描和追踪电力管线时使用。5.3.8 用电磁感应类专用地下管线仪测定管线平面位置的方法有极大值法和零值法,宜采用极大值法,在无干扰电磁场的条件下也可采用零值法。5.3.9 用电磁感应类专用地下管线仪定深时,方法有直读法、比值法等,选用何种方法定深,一是应根据方法试验确定,二是应根据不同仪器的特定观测系统采用相应的定深方法,有电磁波干扰的情况下不宜采用直读法。定深的管线点,一般情况下应选在被查管线前后至少4倍埋深范围内是单一的直管线,中间无分支或弯曲、且相邻平行管线之间的间距应大于被查管线埋深的1.5倍以上或其干扰能被有效抑制。上述条件未能满足时,仪器的读数可作参考。5.3.10 被查金属管线邻近有较多平行管线或管线分布情况较复杂时,宜采用直连法、夹钳感应法、压线法或选择激发法等方式进行探查。当允许采用直连法时,应把信号施加点上的绝缘层刮干净,保持良好的电性接触;接地电极应布设合理,接地点上应有良好的接地条件。采用夹钳感应法时,夹钳应套在被查管线上,保证夹钳接头通路。当定深的管线点周围管线复杂、测深出现极不正常的情况下,宜直接开挖进行量测。5.3.11 用电磁感应法探查地下管线时,应使管线回路和收发系统的电磁波传递处于最佳耦合状态,保持最佳收发距离,使接收机既能接收到足够强的地下管线感应电磁场,又不受发射机一次场的干扰。5.3.12 采用地质雷达对非金属管道进行探测时,应选用与探测对象的埋深和管径相匹配的发射频率和合适的接收天线;在一个探测点上应作两次以上的往返测量,以确认异常的可靠性;如探测对象无明显异常,应在该探测剖面前后作反复多次测量,以利于发现异常;对不明显的管线异常要进行开挖验证;要在探测点附近的已知管线上作雷达试验剖面用以确定介电常数和波速。雷达探测工作结束后,应单独编写雷达工作总结报告,并附每条雷达记录剖面图和成果数据,成果数据中要有波速、双程走时、管线平面位置和埋深、同等地电条件已知管线的试验数据。5.3.13 使用示踪电磁法除应满足本规范第3.2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前应标定仪器的姿态参数、计程装置及信号特征; 2根据目标管道的管径选择相应的探头及定心装置,使探头移动轨迹与管道中心重合; 3采用探查载体行程及姿态参数计算管道中心线时,应把出入口点作为已知点,对探测曲线进行整体校正; 4可通过探查载体在管道内的姿态参数或在地表接收载体发出信号的特征,计算载体的运动轨迹,构建完整的管道中心线; 5同一条管道应至少探查两次,且两次探查结果应一致。 5.3.14 对于非开挖施工的管线,具备穿管条件的非开挖管线宜采用示踪电磁法和惯性定位法。对于有出入口、埋设深度较浅,且导向头能穿越的非开挖管道,可采用示踪电磁法。对于埋设深度深,且导向头能穿越的非开挖管道,可采用惯性定位法,获得精度较高的管线三维坐标。对于无出入口的非开挖管道,若埋设深度较浅,或无法使用导向头能穿越的非开挖管道,应分析现场情况,针对管线的材料合理选择探测仪器和方法,结合竣工资料和三维跟测成果,确定管线的管位。对无法定位的管线,应记做遗留问题,与成果及技术总结同时上交。第6章 地下管线测量6.1 一般规定6.1.1 地下管线测量包括控制测量、管线点测量(含放线测量、竣工测量)、测量成果的检查验收。6.1.2 地下管线测量应在收集、分析已有的控制点和地形图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对缺少控制点、地形图、或地形图现势性不能满足要求的地区,应建立基本控制网,施测或修测地形图。6.1.3 地下管线测量工作须以探查草图为依据,物探与测量作业应密切配合。6.1.4 地下管线测量应按数字成图的要求,采用解析法测量坐标和高程,其测量精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的规定。6.1.5 各项测量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必须经测绘仪器鉴定部门或计量部门年检,且在有效期内。6.2 控制测量6.2.1 地下管线控制测量应在城市等级控制网的基础上布设图根导线。城市等级控制点密度不足时,应按现行的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11和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732010的要求加密等级控制点。图根控制测量宜在城市各等级控制点下进行,可采用卫星定位测量、导线测量和电磁波测距极坐标法等方法。6.2.2 图根电磁波测距导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图根电磁波测距导线应布设成附合导线、闭合导线或结点网的形式,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2.2 的规定; 2如遇到特殊情况或地形简单时,附合导线长度可适当放长至表6.2.2 规定值的1.5 倍,此时方位角闭合差绝对值不应大于40 (n 为测站数);3当图根导线布设成结点网时,结点与高级点之间或结点与结点之间的长度不应大于导线长度的0.7 倍。 表6.2.2 图根电磁波测距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附合导线长度(m)平均边长(m)导线相对闭合差测回数DJ6方位角闭合差()测距仪器类型方法与测回数900801/40001±40单程观测16.2.3 因地形限制导线无法附合时,可布设不多于四条边的支导线,但总长不应超过本规范表6.2.2 规定长度的1/2,且最大边长不应超过本规范表6.2.2 中规定平均边长的2 倍。支导线边长采用电磁波测距仪测距时,水平角观测的首站应联测两个已知方向,其他站应分别测左、右角各一测回,其固定角不符值与测站圆周角闭合差均不应超过±40。6.2.4 导线计算可采用简易平差法,边长和坐标值取至毫米,角值取至秒。6.2.5 图根水准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起闭于等级高程点,宜沿地下管线布设为附合路线、闭合环或结点网,但不应超过两次附合; 2 对起闭于一个水准点的闭合环,应先行检测该点高程的正确性。高级点间附合路线或闭合环线长度不应大于8km,结点间路线长度不应大于6km,支线长度不应大于4km;3 使用精度不低于DS10级水准仪(i角应小于30)及普通水准标尺单程观测,估读至毫米。水准路线闭合差不应大于±10mm(n为测站数,不应大于50); 4水准路线计算可采用简易平差法,高程取至毫米。 6.2.6 采用图根三角高程测量方法进行高程控制测量时,可与导线测量同时进行,仪器高和棱镜高采用经检验的钢尺量取至毫米。计算三角高程时,角度应取至秒,高差应取至毫米。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表6.2.6 的规定。 表6.2.6 图根三角高程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仪器类型中丝法测回数垂直角较差、指标差较差(")对向观测高差、单向两次高差较差(m)附合路线或环线闭合差(mm)DJ6对向1单向2250.4S±40 注: S 为边长(km);D 为测距边边长(km)。 6.2.7 采用GNSS RTK 加密图根控制点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利用GNSS RTK 加密图根控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