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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电站基本建设验收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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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电站基本建设验收规程.doc

    前 言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机构和职能进行了改革、调整,水电建设体制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自营建设体制逐步过渡到项目法人负责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承包制,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中已处于主导地位,所以,1988年原能源部、水利部颁发的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J27588)(以下简称原验收规程)已无法适应需要。为此,原电力部于1996年颁发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改进意见(电水农1996549号文),提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要进行若干专项验收,并取消初验。原电力部于1998年颁发水电站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电综1998219号文),再一次明确水电工程在下闸蓄水和竣工验收前均必须进行工程安全鉴定。1998年3月,原电力部撤消,电力行业管理职能移交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为适应新形势需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1999年颁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验收方式改为宏观管理,政府主要负责对涉及工程安全和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对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暂行规定加大了项目法人的职责,明确工程截流和机组起动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并明确需进行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的要求;还明确国家不再直接组织工程整体竣工验收机构,改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以1988年颁发的原验收规程急需修订。 本规程修订工作从1995年开始酝酿。1997年2月原电力部召开修订验收规程研讨会,提出很多修订意见,在此基础上,1997年6月完成初稿;1998年完成征求意见稿并分发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征求意见;1999年底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暂行规定和收集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2000年4月根据审查会上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成了报批稿。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都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原电力工业部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本善、吴远海、付元初、许松林、李卫东。本标准由电力行业水电施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本标准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目 次前言1 范围2 引用标准3 总则4 工程截流验收5 工程蓄水验收6 机组起动验收7 单项工程验收8 工程竣工验收附录A(标准的附录):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B(标准的附录):单项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C(标准的附录):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D(标准的附录):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E(标准的附录):申请验收应提供的文件资料附录F(标准的附录):关于工程竣工档案编制的规定条文说明1 范围1.0.1 本标准适用于列入国家建设计划或在国家登记备案的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水电工程)。水利枢纽等工程中的大型水电厂(总装机容量在250MW及以上)机组起动验收也应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1.0.2 列入地方建设计划或在地方登记备案的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1.0.3 本标准使用于工程截流、下闸蓄水、机组起动等阶段验收、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但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 10609.31989 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T 11821-1989 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2-1989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DA/T 15-95 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L 507-93 水轮发电机组起动试验规程国务院令77号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1-3-27国档发19924号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 1992-3-17国档发19928号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1992-5-6档发字199720号 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1997-7-28建发施字198250号 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基本建设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委员会 1982-2-8能源办1991231号 关于印发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1991-3-18电综1998219号 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1998-3-183 总则3.1 验收目的3.1.1 为加强水电工程的验收管理,保障水电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程。3.1.2 水电工程必须及时进行验收,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协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确保工程安全度汛和正常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效益。3.2 验收依据3.2.1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及项目立项、开工文件。3.2.2 合同中明确采用的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3.2.3 取水、通航、对外永久交通、跨江大桥、通讯等非水电专业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特别是要移交给有关部门使用管理的,应遵循有关部门的验收法规进行。3.3 验收组织3.3.1 工程截流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有关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工程截流验收委员会。3.3.2 工程蓄水验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委托国家电力公司或其它单位会同有关省级政府共同组织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3.3.3 水轮发电机组起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机组起动验收委员会。3.3.4 工程竣工验收,应按枢纽工程、库区移民、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工程决算等分别组织专项竣工验收。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国家经贸委委托国家电力公司或其它单位组织;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由有关省级政府指定的负责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共同组织。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和工程决算等方面的验收,以及竣工决算审计,由项目法人按有关法规办理。3.3.5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共同组织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3.3.6 国家经贸委负责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3.4 争议处理 验收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协调、裁决,并将验收委员会成员提出的涉及重大问题的保留意见列入备忘录,作为验收鉴定书(报告)的附件,同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主任委员裁决意见有半数以上委员反对或难以裁决的重大问题,应由验收委员会报请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或国家经贸委决定。重要技术问题可组织国内专家协助决策。4 工程截流验收 工程截流是指在枯水期截断河道主流,迫使河水从导流建筑物或预留的通道绕过基坑向下游渲泄。工程截流前应进行验收。 非主河道截流,不属于本标准适用范围。4.1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4.1.1 导流工程已基本建成。包括导流隧洞、导流明渠等建筑物符合设计要求,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可以过水,且过水后不会影响未完工程的继续施工。4.1.2 主体工程中与截流有关部分的水下隐蔽工程已经完成,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4.1.3 已按审定的截流设计作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组织、人员、机械、道路、备料和应急措施等。4.1.4 安全度汛方案已经审定,措施基本落实,上游报汛工作已有安排,能满足安全度汛要求。4.1.5 截流后雍高水位以下的库区移民搬迁已完成;施工度汛标准洪水位以下的库区工程和移民安置计划正在实施,所需资金基本落实,且能在汛前完成。4.1.6 通航河流的临时过船、漂木问题已基本解决,或已与有关部门达成协议。4.1.7 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已齐全,见附录E。4.2 工程截流工作计划 项目法人应在计划截流时间前将工程截流工作计划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并附工程截流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名单。4.3 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4.3.1 听取并研究项目法人的工程建设报告,听取承担导截流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库区移民工作汇报等,以及质量监督单位的报告。4.3.2 通过现场检查和审查文件资料,确认4.1 要求具备的各项条件,以及验收委员会认为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是否已具备。4.3.3 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4.3.4 提出工程截流验收鉴定书,见附录A。4.4 验收鉴定书验收鉴定书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签字,并附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名名单,由项目法人报国家经贸委、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省级政府备案。副本若干份,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5 工程蓄水验收 工程蓄水是指截断通过导流建筑物的水流,拦河大坝挡水,水库开始蓄水,标志着主体工程即将发挥效益。工程蓄水前应进行验收。 拦河大坝导流底孔下闸封堵或永久泄水建筑物关闸抬高蓄水位不属于本标准适用范围。5.1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5.1.1 大坝基础和防渗工程、大坝及其他挡水建筑物的高程、坝体接缝灌浆等形象面貌已能满足水库初期蓄水的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且水库蓄水后不会影响工程的继续施工及安全度汛。5.1.2 引水建筑物的进口已经完成,拦污栅已就位,可以挡水。5.1.3 水库蓄水后需要投入运行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建成,蓄水、泄水所需的闸门、启闭机已安装完毕,电源可靠,可正常运行,控制泄水,调节库水位。5.1.4 各建筑物的内外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埋设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5.1.5 导流建筑物的封堵门、门槽及其启闭设备,经检查正常完好,可满足下闸封堵要求。5.1.6 初期蓄水位以下的库区工程和移民已基本完成,库区清理完毕;库区文物古迹保护已得到妥善解决;近坝区的地形测量已经完成;蓄水后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渗漏、浸没、滑坡、塌方等已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5.1.7 已编制下闸蓄水施工组织设计,并作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组织、人员、道路、通讯、堵漏和应急措施。5.1.8 为保证初期运行的安全,已制订水库调度和度汛规划,水情测报系统已能满足初期蓄水要求,可以投入运用;水库蓄水期间的通航及下游因断流或流量减少而产生的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5.1.9 生产单位的准备工作已就绪,已配备合格的操作运行人员和制订各项控制设备的操作规程,生产、生活建筑设施已能满足初期运行的要求。5.1.10 工程安全鉴定单位已提交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并有可以下闸蓄水的明确结论。库区移民初步验收单位已提交工程蓄水库区移民初步验收报告,并有库区移民不影响工程蓄水的明确结论。5.1.11 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已齐全,见附录E。5.2 验收申请和批复5.2.1 项目法人应在计划蓄水时间前9个月,向国家经贸委报送蓄水验收申请报告,蓄水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蓄水验收计划安排;2 有关省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名称;3 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建议名单。5.2.2 国家经贸委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1个月内,负责下达工程蓄水验收任务,指定安全鉴定单位,确定库区移民初步验收的负责单位,批准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名单,提出验收工作完成时限的要求。5.3 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5.3.1 听取并研究工程建设报告,工程度汛措施计划报告,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工程蓄水库区移民初步验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的汇报。5.3.2 通过现场检查和审查文件资料,确认5.1要求具备的各项条件以及验收委员会认为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是否具备。5.3.3 对个别尚未完全达到要求的项目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5.3.4 检查次年工程安全度汛措施和度汛标准。5.3.5 提出工程蓄水验收鉴定书,见附录A。5.4 验收鉴定书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由项目法人报国家经贸委、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省级政府备案。副本若干份,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6 机组起动验收水电工程的每一台水轮发电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安装完毕后,在可移交生产单位投入初期商业运行前,应进行起动试运行和验收。6.1 机组起动验收应具备的条件6.1.1 大坝及其他挡水建筑物和引水、尾水系统已按设计文件基本建成,或挡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已能满足初期发电的要求,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且库水位已蓄至最低发电水位以上。待验机组进水口闸门及其启闭设备已安装完毕,经调试可满足启闭要求。6.1.2 尾水闸门及其启闭设备已安装完毕,经调试可满足启闭要求;其它未安装机组的尾水已用闸门或闷头可靠封堵;尾水围堰和下游集渣已按设计要求清除干净。6.1.3 厂房内土建工程已按合同文件、设计图纸要求基本建成,待验机组段已作好围栏隔离,各层交通通道和厂内照明已经形成,能满足在建工程的安全施工和待验机组的安全试运行;厂内排水系统已安装完毕,经调试,能可靠正常运行;厂区防洪排水设施已作安排,能保证汛期运行安全。6.1.4 待验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包括风、水、油系统已全部安装完毕,并经调试和分部试运转,质量符合规定标准;全厂共用系统和自动化系统已经投入,能满足待验机组试运行的需要。6.1.5 待验机组相应的电气一次、二次设备经检查试验合格,动作准确、可靠,能满足升压、变电、送电和测量、控制、保护等要求,全厂接地系统接地电阻符合设计规定。机组计算机现地控制单元LCU已安装调试完毕,具备投入和与全厂计算机监控系统通讯的条件。6.1.6 升压站、开关站、出线站等部位的土建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基本建成,能满足高压电气设备的安全送电;对外必需的输电线路已经架设完成,并经系统调试合格。6.1.7 厂区通讯系统和对外通讯已按设计建成,通讯可靠。6.1.8 消防设施满足防火要求。6.1.9 负责电站运行的生产单位已组织就绪,生产运行人员的配备能适应机组初期商业运行的需要,运行操作规程已制定,配备的有关仪器、设备能满足机组试运行和初期商业运行的需要。6.1.10 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见附录E。6.2 机组起动验收委员会机构组成6.2.1 机组起动验收委员会下设试运行指挥部和验收交接组。试运行指挥部和验收交接组应在机组起动验收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6.2.2 试运行指挥部由安装机组的施工单位负责人担任总指挥,生产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负责编制机组设备起动试运行试验文件,组织进行机组设备的起动试运行和检修等工作。6.2.3 验收交接组由项目法人担任组长,生产单位、主要施工单位负责人和监理单位负责人担任副组长,负责土建、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和质量检查,以及技术文件和图纸资料整理及随机机电设备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清点等交接工作。6.3 机组起动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6.3.1 听取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检查报告,设计、施工、生产单位报告,以及试运行指挥部和验收交接组的汇报。检查机组、附属设备、电气设备和水工建筑物的工程形象和质量是否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满足机组起动要求。6.3.2 确定验收交接的工程项目清单。6.3.3 通过现场检查和审查文件资料,确认6.1要求具备的各项条件以及验收委员会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是否具备;对尚未达到要求的项目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查批准机组设备起动试运行程序大纲和试运行计划。6.3.4 根据检查结果,作出机组能否起动的结论,提出机组起动前必须完成的工作和注意事项,确定第一次机组起动时间。6.4 机组起动试运行机组起动试运行应按照DL50793水轮发电机组起动试验规程和经机组起动验收委员会批准的机组设备起动试运行试验文件进行。抽水蓄能电站可逆式机组起动试运行还应按照有关规定专门制定起动试运行试验文件,交机组起动验收委员会批准。机组起动试运行中全部规定试验项目完成后,试运行指挥部应编写机组起动试运行工作报告,附测试记录,分送机组起动验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单位。6.5 机组72小时连续试运行及可靠性运行6.5.1 机组起动验收委员会应在机组开始72小时连续试运行之前,听取试运行指挥部和监理单位的汇报,审查试运行工作报告,研究试运行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作出机组能否进入72小时连续试运行的决定。在机组完成72小时连续试运行后应提出机组起动验收鉴定书(见附录A),主要内容包括:验收委员会审查情况,对存在主要问题的分析意见,并附机组起动试运行工作报告和验收移交工程项目清单。按合同规定有30天可靠性运行要求的机组,30天可靠性运行考核完成后,运行单位应提交可靠性运行工作报告,送机组起动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单位备案。30天可靠性运行中发现的问题按机组设备合同文件的规定处理。6.5.2 抽水蓄能电站可逆式机组的试运行考核为30天可靠性运行,应列入机组起动验收委员会的审查、验收工作范围,机组起动验收鉴定书(见附录A)应在完成30天可靠性运行后提出。6.6 验收鉴定书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签字并附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名名单,由项目法人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主要出资方备案。副本若干份分送地方政府、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7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中的取水、通航、对外永久交通等单项工程,在工程竣工前已经建成,能独立发挥效益且需要提前投入运行的,或需要单独进行验收的,均应分别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个别单项工程延期建设或缓建,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待该单项工程建成时再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7.1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7.1.1 工程已按合同文件、设计图纸的要求基本完成,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施工现场已清理。7.1.2 设备的制作与安装经调试、试运行检验,安全可靠,达到合同文件和设计要求。7.1.3 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埋设,并已测得初始值。7.1.4 工程质量事故已妥善处理,缺陷处理也已基本完成,能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剩余尾工和缺陷处理工作已明确由施工单位在质量保证期内完成。7.1.5 施工原始资料和竣工图纸齐全,并已整编,满足归档要求。7.1.6 生产使用单位已作好接收、运行准备工作。7.1.7 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见附录E。7.2 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7.2.1 听取并研究工程建设报告以及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生产等有关单位的汇报。7.2.2 通过现场检查和审查文件资料,确认7.1要求具备的各项条件以及验收委员会认为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是否具备。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7.2.3提出单项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录B。7.3 验收鉴定书单项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签字,并附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名名单。由项目法人报有关单位(部门)备案。副本若干份,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8 工程竣工验收 枢纽工程和库区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并经过一个洪水期的运行考验后,应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分专项进行。 当工程分期建设时,每期工程完建后,可分别进行工程竣工验收。8.1 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8.1.1 项目法人在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计划时间前12个月,向国家经贸委报送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申请。8.1.2 国家经贸委收到申请报告1个月内,负责下达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任务,指定工程安全鉴定单位和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负责单位,提出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工作完成时限要求。8.1.3 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枢纽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规模、设计标准全部建成,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 2 施工单位在质量保证期内已及时完成剩余尾工和质量缺陷处理工作。 3 工程运行已经过至少一个洪水期的考验,最高库水位已经达到或基本达到正常高水位,水轮发电机组已能按额定出力正常运行,各单项工程运行正常。4 工程安全鉴定单位已提出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并有可以安全运行的结论意见。5 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见附录E。8.1.4 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1 听取并研究工程建设报告、监理报告、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以及生产、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的报告。 2 通过现场检查和审查文件资料,确认8.1.3要求具备的各项条件以及验收委员会认为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是否具备。 3 对枢纽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 提出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录C。8.1.5 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报告正本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由项目法人报国家经贸委和省级政府。副本若干份,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8.2 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8.2.1 在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计划时间前9个月,向有关省级政府报送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申请,并抄报国家经贸委。8.2.2 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申请,应由项目法人会同省级移民管理单位共同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括:1 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计划安排。2 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建议名单。8.2.3 有关省级政府收到申请报告1个月内,负责下达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任务,批准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提出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工作完成时限要求,并抄送国家经贸委。8.2.4 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1听取省级库区移民管理单位和项目法人、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报告,作出评价,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提出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录D。2 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由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主任委员单位报省级政府,抄报国家经贸委,副本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8.3 其它专业验收 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枢纽工程决算等专项验收,按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进行,并提出同意验收的明确书面结论意见。8.4 竣工验收总结报告8.4.1 枢纽工程、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及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工程竣工决算等专业验收完成后,由项目法人对验收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总结报告,报国家经贸委。8.4.2 工程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工程概述;2 验收工作简况;3 各专项验收鉴定书的主要结论(附各专项竣工验收鉴定书);4 对各专项验收鉴定书所提主要问题和建议的处理情况;5 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能同步进行验收而遗留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计划安排;6 结论。8.5 工程竣工验收证书8.5.1 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国家经贸委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1 已按规定完成各专项竣工验收的全部工作;2 各专项验收报告均有明确的可以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结论;3 遗留的单项工程不致对工程和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影响,并已制订该单项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计划。附录A(标准的附录)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水电站工程截流(蓄水、机组起动)验收鉴定书A1 工程简况包括工程名称、所在位置、主要建筑物名称和综合经济效益(具体指标)。各阶段验收应有侧重:工程截流验收,主要介绍导、截流工程;工程蓄水验收,主要介绍挡水、泄水建筑物和水位、库容及库区工程等,安全鉴定结论;机组起动验收,主要介绍引水、尾水系统、厂房和机组设备、电工一次、二次设备、送出工程及电力系统情况。A2 阶段验收的范围和建设情况,包括主要建设经过,关键里程碑的时间,质量是否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不作质量等级评定)。对重大质量问题和未达到设计形象面貌的需加以说明,并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A3 对能否截流(蓄水、起动)作出明确结论。A4 附件。如有保留意见,由提意见的委员签字。附录B(标准的附录)单项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水电站单项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B1 单项工程概况B1.1 单项工程名称,在枢纽工程中的位置,单项工程的规模、效益、主要设计指标。B1.2 主要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使用单位全称。B2 单项工程建设情况B2.1 简要建设经过,关键里程碑时间,质量是否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对重大修改设计和重大质量问题处理情况加以说明。B2.2 实际完成主要工程数量。B3 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B4 作出总评价,同意竣工验收的明确结论。B5 附件。如有保留意见,由提意见的委员签字。附录C(标准的附录)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水电站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鉴定书C1 工程概况C1.1 工程名称、地理位置、主要建筑物名称、规模、综合经济效益主要指标(设计数)、在电网中的位置和供电范围、初期运行期经济效益。C1.2 主要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生产运行单位的全称及其承担的主要任务。C2 工程建设情况C2.1 包括资金筹措、预可研批准、立项评估等情况,施工准备、正式开工、截流、水库蓄水、首末台机组并网发电以及主要建筑物建设关键里程碑日期、安全鉴定结论,工程建设过程和初期运行期发生的主要问题(指涉及工程安全、影响施工进度和工程效益)及处理情况,重大设计修改。C2.2 工程建设中采取哪些主要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和教训。C2.3 主要工程数量和投资完成简要情况。C3 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C4 对枢纽工程建设作出总评价,同意竣工验收的明确结论。C5 附件。如有保留意见,由提意见的委员签字。附录D(标准的附录)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报告格式D1 工程情况D1.1 工程名称、地理位置、工程规模、防洪和灌溉效益主要指标(设计数);D1.2 库区移民实物指标(设计数)及移民规划主要原则;D1.3 库区主要迁建工程名称、规模(设计数)。D2 库区移民迁建情况D2.1 库区移民分期安置情况,包括主要城镇和重点厂矿迁建情况;D2.2 库区主要迁建工程建设情况,包括各项工程的设计、监理和主要施工单位名称,及开、竣工日期,实际完成数量,建设中和初期运行中发生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D2.3 主要经验教训。D3 竣工决算。淹没迁移实际完成量(与设计数相对应)和投资补偿完成情况,竣工决算审计提出的主要意见。D4 遗留问题处理。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D5 总评价。对库区移民专项工作作出总评价,同意竣工验收的明确结论。D6 附件。如有保留意见,由提意见的委员签字。附录E(标准的附录)申请验收应提供的文件、资料文件、资料名称工程截 流验收工程蓄 水验收机组起动验收单项工程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库区移民专项验收一、提交报告1.项目法人工程建设阶段报告2.监理报告3.设计报告4.施工报告o5.生产准备、运行报告o6.库区移民迁建报告*7.工程安全鉴定结论意见8.质量监督报告9.竣工决算报告二、备查文件、资料1.相关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2.阶段和单项工程验收鉴定书3.待验工程已完和未完项目清单4.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证资料5、工程安全鉴定报告及附件5.重大问题专家咨询报告oooooo 注:表中“”表示必须提供, “*”表示库区县以上政府的代表汇报材料, “o” 表示需要时提供。附录F(标准的附录)关于工程竣工档案编制的规定F1 一般规定F1.1 水电站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应遵循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89)、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国档发19928号)和关于编制基本建设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建发施字198250号)的要求。F1.2 项目法人负责对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竣工文件的编制、整理和归档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并应在工程建设初期,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参照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划中水电厂企业档案分类表(69大类),制定统一的工程档案分类编目大纲,交各有关单位。F1.3 项目法人在招标、投标和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时,应当设立专门条款,明确规定有关工程文件、图纸(含竣工图纸)及其它特殊载体(声像、光盘、磁盘)等文件的编制归档内容及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套数、质量、费用、完成时间等。F1.4 完整、准确、系统的工程档案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条件,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档案移交应与工程的立项准备、建设和竣工验收同步进行。F1.5 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规定,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完成工程文件的编制整理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法人移交。F2 工程竣工文件编制、整理的职责分工F2.1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编制、归档等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工程前期文件、工程管理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收集整理与归档;负责接收工程全部档案,汇总后将有关部分向生产运行部门移交。F2.2 设计单位:提交工程各阶段的勘测设计文件,提交全部设计修改通知单和设计总结。F2.3 施工单位:负责收集编制整理提交全部竣工图,施工、安装记录(含隐蔽工程及测量记录),工程联系单、分部试运行阶段方案、措施,试运记录、验收签证书和移交试生产前的消缺记录、施工总结。F2.4 监理单位:负责收集编制整理提交工程监理业务范围内形成的各项监理事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等)的全部文件材料和监理工作总结;督促检查工程建设中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和完整、准确情况,负责竣工文件和竣工图的审核并签署意见。F2.5 质量监督单位(部门):负责收集编制整理提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形成的各类质量监督文件。F2.6 调试单位(包括由施工单位承担调试工作的):负责收集编制整理提交所承担项目的调试方案、措施、调试报告和调试过程中的设备缺陷处理记录、调整试运质量验评表、设计变更资料、调试工作总结。F2.7 生产运行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生产准备文件,企业技术标准(现场运行规程、操作及事故处理规程、管理制度与措施等);提供机组整套起动及试生产期间的文件材料(试生产记录、设备缺陷及事故处理记录、分析、结论,试生产工作总结);提供设备命名,主系统起动及倒送厂用电方案,继电保护整定单等。F3 工程各阶段文件材料收集归档范围凡是反映与工程有关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与工程有关的重要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图纸、照片、录音、录像、磁盘、光盘等),都应收集齐全,归入工程建设项目成套档案。F3.1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流域水电规划、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移民安置初步规划、水库淹没实物指标、投资估算、后期扶持原则的批准文件等。F3.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选坝报告及审查会议纪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移民安置包干协议、移民补偿投资包干合同等。F3.3 招投标设计阶段:设计院编制的主体工程、永久设备和项目法人委托的其它工程的招投标文件。F3.4 施工图设计阶段:全部施工图和设计变更通知单。F3.5 施工阶段:土建施工文件、设计变更资料、设备及管线、电气、仪表安装施工文件,设备调试方案、措施、调试报告和调试过程中的设备缺陷处理记录、调试试运质量验评表、调试工作总结。监理文件、质量监督文件、试生产文件等。F3.6 阶段验收文件:阶段和单项工程验收鉴定报告书、总结、待验工程已完和未完项目清单。F3.7 试生产阶段:生产准备文件,企业技术标准(现场运行规程、操作及事故处理规程、管理制度与措施等);机组整套起动及试生产期间的文件材料(试生产记录、设备缺陷及事故处理记录、分析、结论,试生产工作总结);设备命名,主系统起动及倒送厂用电方案,继电保护整定单等。F3.8 竣工验收阶段:工程建设总结(各参建单位)、工程总体竣工验收文件和枢纽工程等7个单项的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决算报告、审计报告、竣工验收鉴定书等。F3.9 工程管理文件:按阶段收集归档。F4 竣工文件(竣工图)编制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施工、安装、调试完毕后,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合同的要求对收集、积累的文件进行编制。编制竣工文件(竣工图),应遵循工程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的成套性和有机联系,使组成的案卷既能准确、系统地反映工程的全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竣工文件(竣工图)编制完毕后,项目法人应督促有关单位(监理、施工等)对竣工文件的编制情况进行审查,发现不准确、遗漏或短缺时,应及时修改和补齐。国外引进项目、引进技术或由外方承包的建设项目,外方提供的竣工图应由外方确认。F4.1 文字材料的编制将已按照工程档案分类大纲进行分类的文件进行组合,管理性文件按问题或重要程度排列;项目技术文件按管理性、依据性、施工安装记录、检测实验、评定、证明排列;设备文件按依据性、设备开箱验收、随机图样、设备安装调试和设备运行维修排列。同一问题(事件)的提示、批复、合同、协议、来往文电等应放在一起,依时间顺序排列;一般文字材料在前,图样在后。F4.2 竣工图编制竣工图是工程建设最终情况的真实反映,是项目工程建成后投产运行、维护、保养必不可少的凭证和依据,各水电站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必须按实际情况编制竣工图(包括设计变更、现场商洽、材料代用、质量事故处理等均应在竣工图上反映)真实反映工程竣工验收时的实际情况,并加盖竣工图章。做到准确、清楚,完整、统一,技术数据可靠,各项签字手续完备(不得由他人代签或以个人印章代替签字)。竣工图章应使用不褪色的红色印泥,盖在图标上方空白处或折叠后竣工图外翻图标的上方。竣工图章的尺寸为90mm×70mm,内容为:编制单位名称、工程名称、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名称和监理人。竣工图编制完毕后,各编制单位应提供竣工图编制说明(包括总说明及各专业编制说明),叙述竣工图编制原则及各专业的编制情况等,与竣工图一起向项目法人移交。F4.2.1 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或有一般性设计变更和材料代用,符合杠改或划改要求的,可在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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