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 26788(五)爆破器材与火电厂爆破作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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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 26788(五)爆破器材与火电厂爆破作业.doc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 267-88(五)爆破器材与火电厂爆破作业 组织编写部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劳资司主 编 部 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第二、三、四、六 、 十二工程局、葛洲坝、闽江工程局、富春江水工机械厂批 准 部 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水利部 试 行 日 期:1988年7月1日第五篇 爆破器材与火电厂爆破作业目 次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爆破器材库区 第一节 安全距离 第二节 地面总库 第三节 地面分库 第四节 洞室式地下库 第五节 库区的照明及防雷装置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一节 装卸 第二节 运输 第三节 贮存 第四节 销毁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检验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加工 第一节 炸药的干燥、粉碎 第二节 火花起爆药包 第三节 电力起爆药包 第四节 导爆索第六章 爆破作业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节 爆破安全距离 第三节 装药及堵塞 第四节 起爆 第五节 瞎炮处理 第 223条 库房的结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库房的建筑应根据使用年限的要求,确定建筑等级,耐火和防火等级; 2.库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也可采用一砖半墙的砖墙承重,墙体应坚固及注意合理的布置; 3库房的门宜采用双层应外开。门的数量应根据库房的大小确定,在门的外面应设门斗; 4.库房内应具有足够的采光通风窗和地板下的通风窗口,采光通风窗的采光面积与地板面积之比应为1/251/30,采光窗台距地板高度应小于1.8m,向阳面的窗宜采用光玻璃,地板通风窗设金属丝网; 5.库内净高不得低于3m,炎热地区不得低于3.5m ; 6.库房地墙面均应平整坚实,做到防潮防腐蚀。雷管库房的地板应严密,同时铺上软垫,不得使用粘土地面。严防老鼠钻入; 7.库房屋架面做到防寒隔热和不燃烧; 8库房门前设有便于装卸用的站台,站台高度应比汽车底板高度大体相当; 9多雨地区的库房人口处设置雨棚。 第22. 4条 库区的消防设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具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库区围墙内的杂草必须及时清除。 2库区在草原和森林地区等周围修筑防火沟渠沟渠边距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0m沟宽为 13m,深为 1m。 第 225条 库房设置防护土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土堤堤基至库房墙壁的距离为13m,对有套间的一侧可达5m; 2允许用块石或混凝土砌筑不高于0.8m的堤基,堤基上部必须用泥土、砂质粘土等可塑性和不燃材料修筑,禁止用块石、碎石和可燃材料修筑; 3土堤应高出房屋檐1m,顶部宽度不得小于1m,底部宽度应根据土堤的稳定坡度决定; 4.土堤与库房之间应设用砖石砌成的排水沟。第三节 地面分库 第231条 地面分库系便于供施工使用临时性贮存爆破材料的库房,其最大贮存量炸药不超过10t,雷管2万发、导爆索1Okm。 第232条 地面分库的安全距离标准应与地面总库相同。 第233条 地面分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库房应为平房、窑洞等结构坚固的建筑物,但必须通风良好,并有防潮湿设施。 2必须有足够的防火器材,且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3照明、防雷装置应合于标准。 4.宜设简易围墙,其高度不应低于2m。 5应设有单独的雷管库。 第四节 洞室式地下库 第241条 地下库应建在围岩稳固的岩层或坚固的黄土层内,利用平洞与地表联通,库房必须有两个出口,库房的出口应避免直接朝向居民区,厂房和重要建筑物。 第242条 库区应根据贮存药量的规定计算确定地震危险区,空气冲击波危险区,飞石危险区。在危险区内除为库房服务的辅助设施外,不得建造厂房和从事管理工作以外的凿岩爆破作业。 第243条 平洞口应安设朝外开的双扇双层门。 第2. 44条 在平洞应修建防护堤,护堤应高出平洞 1.5m ,护堤的顶部长度不得小于洞口宽度的2/3,厚度不得小于1m,护堤的底板长度和宽度,必须根据土堤稳定坡度决定。 第 2 4 5条 洞室到平洞口的地面坡度不大于 5,距平洞口 1O0m范围内应设围墙或制丝网。 第246条 除设有装卸爆破器材用的平洞外,还必须有通风巷道。 第247条 库房应采用不燃烧性的材料支护,巷道的支护若有木结构时应涂防火漆。第五节 库区的照明及防雷装置 第251条 各类爆破器材库的电气照明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库房外部线采用铠装电缆埋地敷设或挂设,外部电气线路,禁止通过危险品库房的上空; 2库房内禁止安装电灯照明,库房照明宜采用自然采光或在房外安装探照灯进行投射采光; 3电源的开关和保险器应设在库房外面的配电箱内。 第252条 洞室式爆破器材库的电气照明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只准采用防爆型或矿用密闭型电气器材,电线应为铠装电缆。 2.电压不得超过36V。 3贮存爆破器材的洞室或岩壁上不得安装灯具,其照明靠安装在联通巷并顶板上的照明灯的投射光。 第 253条 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各种爆破器材库和覆盖层厚度小于1Om的地下库均应设置防雷装置。 第254条 爆破器材库区各类建筑物的防雷设施应根据防雷等级要求设置,一般高度为 h的单支避雷针在地面的保护半径为 1.5h,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O(一次防雷装置)全部金属导电部分应采取防锈、防腐蚀措施承受器的断面不小于100mm2。 第2. 55条 库房内所有金属物体要全部接地, 其电阻值不大于 5。 第256条 避雷针与建筑物的距离应大于3m,每个避雷针应设单独的接地极板。 第257条 雷雨季节前,必须对防雷保护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处理。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第一节 装 卸 第311条 从事爆破器材的装卸运输人员,都必须经过有关爆破材料性能的基础教育和熟悉其安全技术知识。 第312条 搬运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炎热的季节可在清晨或傍晚,严禁夜间装卸雷管。如必须在夜间装卸爆破器材时,装卸场所应有充足的照明,允许使用的照明应是防爆电灯或防爆安全灯,禁止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火把等明火照明。 第313条 在装卸爆破器材时,汽车、马车等运输车辆离库房的停车距离不小于10m 。 第314条 搬运时应谨慎小心,轻搬轻放,禁止冲击、撞碰、拉拖、翻滚和投掷。装有爆破材料的容器,堆放时不准在上面踩踏。 第3. 1. 5条 人力装卸和搬运爆破器材,每人一次以约重2530kg为限,搬运者相距不得少于3m。 第 316条 运输炸药雷管时,装车高度要低于车箱10cm,车箱底部应铺软垫,雷管箱不许倒放或立放,层间也必须垫软垫,同一车上也不得装运两类不同性质的爆破器材雷管与炸药不允许在同一车箱或同一地点装卸。 第317第 装有爆破器材的汽车严禁在中途加油或修理。 第318条 装卸过程中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在雷电时间,禁止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 第319条 装车后必须在车辆上加盖帆布并用绳子绑牢,检查无误方可开车。 第3110条 用吊车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第二节 运 输 第321条 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 第322条 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有押运人员,外部运输必须有警卫人员护送; 2按指定路(航)线行驶; 3车(船)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或桥上(下)停留; 4车(船)应有帆布覆盖,并没有明显危险警戒标志; 5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坐; 6气温低于1O时,运输易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或气温低于-15运输难冻硝化甘油炸药,必须采取防冻措施; 7.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和自行车等运输爆破器材; 8车箱船底应加软垫。 第323条“铁路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爆破器材的车箱的停车线路与其它线路应隔开;通往该线路的转辙器应锁住,必须严格采取车辆防溜措施,其前后50m处必须设有明显标志。 2装有爆破器材的车辆编入列车时,必须按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的运输规定执行。同一列车运输起爆器材时,不仅应分别装车,还应严格隔离。 3.列车运行时速不得超过 30km;调车作业时速不超过15km。 第324条 水路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雾天必须停航。 2停泊地点距岸上建筑物不得小于250m。 3船头船尾设有警示牌,夜间用红灯。 4.要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5禁止用木筏运输。 对于机动船只尚须符合下列要求: 6事先切断装爆破器材船仓的电源。 7.地板和垫物无缝隙,仓口必须关闭。 8.与机仓和相邻的船仓应设有隔墙。 第325条 使用汽车、马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汽车应装设专门的缓冲器,胶轮马车应有手闸。 2汽车的排气管应引至前面散热器的下面,并使排气孔斜向下或对地面。 3在汽车驾驶室外面两边靠近车箱的地方,应配挂两只泡沫灭火器和其它必要的灭火工具。 4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必须注意防止急刹车或意外事故的发生。 5汽车行驶在视线良好的情况下,时速不得超过20km。(工区内不得超过15kmh)在弯多坡陡、路面狭窄的山区行驶,应保持时速在5km以内。行车间距;平坦道路应大于50m,上下坡应大于300m。 6途中遇雷雨停车时,应停在距树林、住宅或建筑设施200m以外的空旷地方。 7单套马车运输硝链类炸药,导火索不得超过500kg,双套马车不得超过800kg。 8. 汽车、马车车箱底板,侧板和尾板均不得有空隙,所有空隙应予以严密堵塞。严防所运爆破的微粒落在摩擦面上。 9木板上的钉子应钉入木板平面以下,并用油灰腻子抹平。 第 326条 装运爆破器材的一切运输车辆,严禁开快车或抢行。第三节 贮 存 第331条 为确保安全,爆破器材的堆放要平稳、牢固、整齐,堆放高度要合乎规定,留出一定的通道,以利搬运和通风检查。 第332条 库房储藏存量应小于计算允许量。 第333条 爆破器材应按下列规定堆垛:宽度应小于5m,垛与垛之间宽度为 O.70.8m,堆垛与墙壁应有O.2m的空隙,炸药堆垛高度为1.6m。不同品种的产品必须分别堆放,炸药与雷管不得同存于一库内。 第 334条 爆破材料不宜在接堆维放在地面上,最好垫上20cm高的方木和垫板,库房内禁止明火。 第 335条 施工现场不许设库房存储存爆破器材,如因施工需要,必须临时少量存放时,应会同保卫、技安部门限量贮存。 第336条 爆破器材仓库应派专人负责管理,并应有保卫人员守卫。 第337条 装爆破材料的开箱不得在库房内进行,严禁在存有爆破器材库房内进行房屋修缮。 第338条 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爆破材料的验收、发放及统计制度。第四节 销 毁 第341条 对已变质或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经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 第342条 爆破材料销毁方法: 1硝键炸药可以采用水溶,爆炸等方法。 2胶铵炸药只准采用爆破法。 3雷管销毁只准采用爆破法。 4导火索只准采用燃烧法。 5导爆索采用爆破法。 第343条 销毁工作应做好以下事项: 1销毁工作应有专人负责组织指挥,单位领导和安全技术人员,以及公安保卫人员参加,并指令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销毁。 2销毁爆破器材应选择在天气较好的白天进行,禁止在暴风雷雨,大雪天和风向不定的天气或夜晚进行。 3销毁前,对所用的器材,起爆材料,场址及安全设备等,应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以确保安全。 4销毁前,必须在销毁地区设置安全警戒人员,禁止一切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 5一切报废的爆破器材应防止在阳光下曝晒。 6销毁过清理场地时,必须在场地冷却后进行,并确保销毁完全彻底。 第344条 销毁工作必须遵守有关爆破安全的规定。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检验 第401条 爆破器材的检验工作,应由物资供应部门会同技术安全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协同进行,使用单位应派专人参加。每次检验后,应编制检验报告(内容包括:厂标、名称、批号、箱号、试验方法和结果)。 爆破器材使用前,应有技术部门“爆破器材使用通知书”否则不得使用。 第402条 当爆破器材从制造厂家直接送到仓库,确认完好无损并附有合格证,在进行外观检查后即可验收,否则必须事先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验收。 第403条 对运输、保管不当,质量可疑及储存过期的爆破器材均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与不合格的应分开储存。禁止将不合格的爆破器材发放使用或转让他人使用。 第404条 各种爆破器材的试验,应在与库区隔离的安全地点进行。爆破试验时,应有安全警戒,无关人员不得在场。禁止单人或无组织地进行爆炸试验工作。 第405条 检验爆破器材的仪器或仪表,应进行定期检测,合格者应予加封,不合格者即行维修,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否则不准使用。 第406条 导火索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取样:每批导火索受检试样,要在不少于10的箱或篓内任意抽取20m; 2外观检查:取全样(20m)检查。凡粗细均匀(外径误差上0.1mm),无折伤变形,外壳无裂缝、发霉、油污,以及无散头露心等现象者为合格。具有上列缺点之一者为不合格; 3喷火强度试验:取0.1m长的两根,分别插入内径67mm,长200mm的洁净玻璃管内,两线段端头相距 4Omm;一根点燃后能引燃另一根为合格,否则不合格; 4燃速试验:取一样长的线段5根,燃速(用秒表记录)为1O0125s/m,且无断火、透火、外壳燃烧、爆声及速燃、慢燃等现象者为合格。出现上述现象之一者为不合格; 5耐水性试验:取导火索约5m,两端用防潮剂浸封约5cm,并盘成内径不小于25cm的线卷,然后浸入一米深静水(水温 1030)中两个小时(塑料导火索浸 5h);将试样取出揩干,切除防潮剂浸封部分,顺取1m长试梯4根作燃速试验,符合本条第4款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定性及处理:按上述方法检验合格者,方可使用;当有一项不合格,则该导火索应作为废品。 第407条 导爆索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取样:每批导爆索受检试验,要分别在4个箱内任意抽取各一卷,共4卷; 2外观检查:取全样4卷检查。包皮无破损、无折伤、无油脂污垢、端部不松散,涂料及粗细均匀(外径误差±0.1mm)等为合格;任一卷中具有上列缺点之一则为不合格; 3起爆感爆性能试验:在试样中任取3卷切成一根3m长的索段和5根1m长的索段。先将两根1m的搭接后,再与3m的搭接以形成母索(捆扎搭长100mm);然后将余下3根1m的折成双股,按等距离垂直套结在3m的那根索上,母索上那根1m的自由端捆上1发8号雷管。引爆雷管使6根导爆索完全起爆并能爆轰完全者为合格;若虽能起爆,但爆轰不完全应重复作两次试验,仍爆轰不完全时,即认定为不合格; 4.防潮性能试验:取5m长的导爆索,两端用防潮剂密封(塑料导爆索带防潮帽),盘成直径大于25cm的索卷,放入深O5m(塑料导爆索浸深2m),温度1025的静水中浸24小时,端头留在水外面。取出切成1m长的5根,用水手结连接,用雷管引爆能完全传爆者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拉力试验:取动0.5m长导爆索,施加 50kg拉力,在 1min内不被拉断且仍符合本条第3款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塑料导爆索耐温试验(视需要决定): 耐高温性能:50+2的条件下保温6h,仍符合本条第3款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耐低温性能:在-4O+2的条件下保温 2h后,仍符合本条第3款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塑料导爆索的端面药芯被火焰导火线点燃(喷)时不引起爆轰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8.定性及处理:外观检查及起爆,感爆性能试验(包括第7款),有一项不合格时,该批导爆索应予报废。防潮能力不合格,不能用于大量爆破及潮湿地点爆破;耐高温能力不合格,不能用于高温条件作业,耐低温能力不合格,不能用于低温条件作业。 第408条 非电导爆管系统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取样:从五件包装内分别任意取出5组,每组8发(根),每发导爆管长度不小于12m。将各组导爆管分别与联接块组装; 2外观检查:导爆管无破洞断裂,无变形,未老化且色泽均匀;导爆管与雷管接头无松动;雷管外壳正常无气孔者为合格。有上述缺陷之一者为不合格; 3断管(芯)漏管试验:取全样40根,用导爆管检测仪逐根测试,导爆管无断、漏药芯为合格。若有1根药芯有断、漏现象,应加倍复试,复试后仍有断、漏者即认为不合格; 4起爆感度试验:试样每组分别起爆,各组的8发均起爆者为合格。若有1发不爆,应加倍复试,复试后仍有不起爆者,即认定不合格; 5延期秒量试验(视工程需要而定):另取1O发导爆管,逐发用精度不低于0.1s的计时仪器测试,延期时间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为合格; 6定性及处理:外观检查,管道断漏试验和起爆感度试验均为合格者,方可用于爆破工程。有一项不合格,该批导爆管不能用于爆破工程。延期秒量试验不合格,应报上级处理。 第409条 火雷管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取样:每批火雷管,要任意在两箱中的4盒内抽取100发。 2外观检查:全样逐个检查。管体无变形及裂缝,开口端无杂物,表面无浮药及锈蚀为合格。1OO发中有1发有上述缺点之一为不合格。 3起爆试验:以雷管与标准导火索装配的引火管,爆后不留管底者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引爆试验:以引火管与标准硝按炸药卷装配的起爆药包,爆后不留残药者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爆力试验:以 3发引火管配三块厚 5mm的铅板逐个试验,爆后均能击穿铅板且穿孔直径不小于雷管外径为合格。有1发不合格时,如系未击穿铅板,应加倍重试;如系穿孔直径小于雷管外径,应再取一组(3发)重试。重试后仍不符要求,即认为不合格。 6定性及处理:全样外观检查不合格,应即对该批火雷管逐篇逐发检查,剔除不合格者作报废处理;引爆、起爆试验不合格,该批雷管不得保存和使用,应即销毁;爆力试验不合格,应即上报处理。 第1.0.10条 电雷管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取样:从每批不同的篇中至少20个盒内任意抽取20O发; 2外观检查:全样逐个检查。脚线无松动折断,密封胶和防潮涂料完整牢固,管形正常无气孔为合格,200发中任1发有上述缺点之一为不合格; 3安全电流试验,在试样中(外观合格者)任取20发,通以50mA的恒定直流电流,持续5min不爆炸为合格;5分钟内即爆炸为不合格; 4电阻试验:在试样中抽取20发,以输出电流不大于3OmA的专用爆破仪表或爆破电桥检测。无断路、短路现象,电阻值稳定且未超出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标准范围为合格,电路不通或电阻值超出上述规定为不合格; 5串联试验:抽取2O发串联为一组,雷管间距10cm以上,必须是一次全部爆炸则为合格。若有1发不爆,应再重做两次试验,如仍有拒爆,即认定不合格; 6.防水试验:取10发雷管连同脚线一并浸入0.5m,1520的静水中,经2h后取出作爆力试验,10发均能击穿铅板(厚5mm)且穿孔直径大于雷管直径则防水性合格。若只有1发不合格,可加倍复试,复试每发合格时,可认为防水性仍合格;若有2发以上不合格或1发不合格经复试仍不合格时,则认定防水性不合格; 7.延期秒量试验:(视需要决定)取10发延期电雷管,用精度不低于O.1s的计时仪器逐个试测,对毫秒延期电雷管用示波议测定)延期时间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为合格; 8定性及处理:外观检查定性处理同火雷管。安全电流、电阻及串联试验有一项不合格,即认为该批电雷管不合格,应报废销毁。防水不合格时,该批电雷管必须严格采取防水措施后,方能用于潮湿有水的爆破地点。 第4. 0. 11条 硝酸按类的炸药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取样:每批或每车运到的硝被炸药,全部作外观检查。其它检验项目的试样,应从每批不少于l的箱袋内(且不得少于4个箱、袋)任意抽取至少2kg的炸药。 2外观检查:包皮无破损、无浸湿痕迹,裹封完整且无结块为合格,外观检查不合格,应从该箱中取一个整包或从散装袋中至少取土1kg作其它立项目的检验。 3. 含水量测定:称取10g试样,置于607O的烘箱中烘干至恒星后,再放入盛有氯化钙的干燥箱内冷,然后称其重量和计算含水量。含水量对岩石硝铵炸药不大于0.5,对露天硝铵炸药不大于1对用于大量爆破的铵油炸药不大于4时为合格。 当测定超过上述规定时,应重新在原样箱中取双倍试样复试两次,符合上述限值可认为合格,仍有超过时则认为不合格。 4爆破感度一殉爆试验:取6筒药卷作三次。在试验场的均质土面上,用木棒(其直径同于药径)压出半圆形直线槽,每次两药卷置于槽内时,应将主炸药卷的凹入端对准殉爆药卷的平面端,且端面间距应符合新检验炸药说明书规定的殉爆距离,主爆药卷用8号雷管引爆;传爆后,若殉爆卷药放置处爆表出现深坑且没有残留炸药,即认为已殉爆,否则为不殉层或不完全殉爆。三次试验均殉爆时,则认定为合格。 5猛度,爆力和爆速试验;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进行。试验方法和标准可参照兵工器工业部制定的有关规程执行。 6定性及处理:外观检查及含量不合格,须进行加工处理,再验合格(且包括殉爆试验亦合格)后,可按原炸药型号使用,若再验不合格应上报处理;若只是含水量不符但能符合其它型号炸药规定时,可改按符合者使用。 爆轰感度殉爆距离试验,岩石硝铵炸药不小于4cm,露天硝胺炸药不小于2cm。殉爆距离小于2cm者不能使用。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加工第一节 炸药的干燥、粉碎 第511条 用硝铵类炸药加工各种规格的药卷时,要根据炮孔的直径,按规定进行,加工要保证质量,严禁把块状的炸药装入药卷内,以免影响爆力。 第512条 粉碎结块的硝铵炸药,只许用木器碾压,严禁用铁器和石头砸碎。 第513条 炸药拆箱应在库外确认安全的地方进行,开箱时严禁敲打。 第514条 处理防水炸药时,一定要认真细致的检查,若发现药卷上有小孔或两头封闭不好应立即处理,以达到防水。 第515条 散落在地面上的炸药,要及时清扫干净,并分别集中,妥善处理,以免踩踏,撞击引起爆炸。 第5 16条 药卷挂蜡或沥青及石蜡的混合材料时,温度应控制在不超过 70,浸泡时间应控制在48S(温度高时间短,温度低时间长)。 第517条 水胶炸药加工之前,若发现药卷变软,淌水、药水分离等现象,应做试验,确无问题才许加工。第二节 火花起爆药包 第521条 加工火炮剪导火索时,应首先弄清是否同厂、同批,若非同厂同批,要先做燃速试验,根据燃速确定长度,异厂异批不准混合使用。以防燃速不同发生事故。剪割时要细心操作,不准剪成马蹄形或过分扭伤,以免影响燃速或不着火出现瞎炮。 第522条 剪好的导火索每十根一把,顺方向盘好,放在干燥处,严禁放在潮湿的地面上。 第523条 导火索与雷管联接时,必须在专用加工房内操作,房内不准有金属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524条 导火索插入火雷管之前,先将管内杂物倒干净,以免杂物堵塞导火索药芯造成接触不良,并严禁用嘴吹。 第525条 导火索插入纸壳火雷管时,须用胶布将导火索,火雷管相接处缠牢。插入金属壳管时,要用紧口雷管钳子把雷管口同导火索卡紧,严禁用钳子夹雷管有药部位,严禁以牙代钳。 第526条 插管完毕时,必须严格清查导火索与雷管使用量是否相符,以防丢管踏响伤人。 第 527条 火雷管插后包缠胶布时,手指应轻微顶到管尾,以免接触不良脱节造成瞎炮。 第528条 绑好雷管的导火索插入药卷时,要用适当的绑扎线,药卷纸上绕线不少于四圈,导火线上不少于三圈,并要均匀以防背运时药卷脱落,绕线时不许过分转动炮脖子,以免绑扎处受伤浸蜡后不过火。 第529条 药卷过硬时,要用手指将药卷捻松,然后慢慢将管插入,严禁硬插。 第三节 电力起爆药包 第531条 用爆破电桥检查电雷管之前,首先检查电桥是否完好,于电池盒子是否拧紧,无异常情况方可测管。 第532 选择电雷管时,其电阻误差应不大于0.25。 第 533条 检测各种电雷管时,应将电雷管放入4cm厚木箱内(一次只放10个),在无炸药、无他人的单独房间内单个检测,检测时必须有措施。 第534条 在插电雷管时,先在药卷一端用竹、木锥子钻开小眼后将雷管顺眼慢慢插入,严禁用力过猛,并在绑扎时注意电雷管封闭口及脚线处不要受伤。 第535条 接线时电雷管线严禁被钳子夹得太重。以免损伤脚线。第四节 导爆索 第541条 导爆索只准用快刀切割。 第 542条 支线要顺主线传爆方向联接,搭接长度不应少于15cm,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应不大于90°。 第543条 起爆导使索时,雷管的集中穴应朝导使索的传爆方向。 第544条 洞室大爆破与按油炸药接触的导爆索,应采取防止渗油的措施。 第545条 使用导爆索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索外观是否良好,有否断裂破皮,结死扣现象,若发现有时应割去不用。 第546条 严禁用导爆索,导火索当绳子捆绑炸药。 第六章 爆 破 作 业 第一节 基 本 规 定 第61.1条 在制定爆破设计的同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否则,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2确保人身安全; 3保证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的安全,防止中断交通,防止发生中断通讯、供风、供水、供电等事故; 4防止由于爆破而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以及加剧不良地质地段岩体的恶化。 第612条 在同一地点,露天浅孔爆破不得与深孔、洞室大爆破同时进行。 第613条 爆破材料在使用前必须检验,凡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爆破材料一律禁止使用。 第614条 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警界线,制定统一的爆破时间和信号,并在指定地点设安全哨,执勤人员应有红色袖章、红旗和口笛。 第615条 装药前,非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均应撤离至指定安全地点或采取防护措施。撤离之前不得将爆破器材运到工作面。 第616条 在无照明的夜间、中大雨、浓雾天、雷电和五级以上风(含五级)等恶劣天气,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第617条 当井内工作人员未撤离工作面时,严禁爆破材料下井。 第618条 往井下吊运爆破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检查起吊设备及容器是否安全可靠; 2.有无漏电现象。如有,必须及时处理; 3禁止雷管、炸药同时吊运; 4吊运绳速不得大于1ms; 5.装雷管的箱子必须绝缘; 6.禁止将爆破器材存放在井口房,井底或其它巷道内。 第619条 利用电雷管起爆的作业区,加工房以及接近起爆电源线路的任何人,均不准携带不绝缘的手电筒,以防引起爆炸。 第6110条 对报话机经检查无漏电、感应电时,方可在电炮区作为通讯联系工具。 第6111条 明挖爆破警戒音响信号统一规定如下: 1预告信号:间断呜三次长声,如图示: 30s(停) 30s(停) 30s此时现场停止作业,迅速进行撤退。第三节 装 药 及 诸 塞 ()炮孔的装、堵 第6. 31条 炮孔的装药结构、药卷直径,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6. 32条 深孔爆破,炮孔四周的大块石应首先清除。 第633条 药卷不得冲击或抛掷入孔,深孔装药可用带钩的提绳将药放入孔中,并须使药包紧密结合。 第634条 禁止将起爆药包从孔中拔出或拉出。 第635条 利用机械装药不宜采用电力起爆,若必须采用时,应使用抗静电雷管,起爆药包应安放于药柱顶部,并应有相应安全措施,以防静电引起早爆。 第636条 堵塞物应采用土壤、细砂或其它混合物。禁止使用块状的及可燃的材料。 第637条 在条件允许时,可以水为堵塞材料。除扩壶外,禁止使用炮孔不进行堵塞的爆破方法。 第638条 装药和堵塞过程中均须谨慎保护导爆索,传爆索以及连接件等,以防发生事故隐患。 第639条 严禁边打孔边装药。 第6310条 深孔的装药、堵塞作业时,应有爆破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药室的装、堵 第6311条 药室开挖完毕,必须进行测量验收,将其实际位置绘于图上,药室中心位置必须准确。对全部药室应编制与爆破设计相符合的编号。如不具备以上条件时,严格禁止装药。 第6312条 装药前,必须检查巷道、洞室的顶邦围岩及支护的稳固程度,并清除杂物、导电体和巷道内残存的爆炸材料。 第6313条 装药时,不得在爆破地点周围 200m或根据设计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其它爆破工作。 第6314条 起爆药包、电雷管脚线和引出线在未搭入线前,应一直处于短路。 第6315条 电雷管起爆药包装入前,应切断一切电源,只准使用马灯和绝缘手电筒照明,并不得在工作面及巷道内拆换电池。 第6316条 堵塞前,应组织专人才回填前的一切准备工作进行验收,并作好原始记录。 第6317条 堵塞物靠近药室的一般应用于砂或黄土回填,当填过药室长度后方可回填开挖的弃碴。 第6318条 堵塞应密实,不留空穴。堵塞高度应达顶板。 第6319条 堵塞时不得撞击炸药,不得损坏起爆网路。 第四节 起 爆 ()火花起爆 第 641条 孔深超过 4m时,禁止用火花起爆。 第642条 炮孔的孔排距较密时,导火索的外露部分不得超过1.0m,以防止导火索互相交错而产生起火现象。 第6 4 3条 一人连续单个点火的火炮;暗挖不得超过 8个,明挖不得超过12个。并应在爆破负责人指挥下,作好分工及撤离工作。 第644条 当信号炮响后,全部人员必须立即撤出炮区,迅速到安全地点掩蔽。 第645条 禁止用火柴、香烟和打火机点燃导火索,必须使用香或专用点火工具点燃导火索。 ()电力起爆 第646条 用于同一爆破网路内的电雷管、电阻值应相同。康铜桥丝雷管的电阻极差不得超过0.25。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1 镍铬桥丝雷管的电阻极差不得超过0.5。 第 647条 同一网路中各支线(组)电阻应平衡。当并入母线后,必须量测总电阻值,测定与计算的电阻值相差不得超过5。 第648条 网路中的支线、区域线和母线彼此联接之前各自的两端应短路绝缘。 第649条 装炮前工作面一切电源应切除,照明至少设于距工作面30m以外,只有确认炮区无漏电、感应电后,才可装炮。 第64. 10条 电力起爆宜使用有手柄的闸刀开关。闸刀开关的箱子应上锁,并指定专人联线合闸。 第64. 11条 供给每个电雷管的实际电流应大于准爆电流。具体要求是: 直流电源:不小于2.5A。对于洞室或大规模爆破不小于3A。 交流电源:不小于3A,对于洞室或大规模爆破不小于4A。 第64. 12条 网路中全部导线必须绝缘。有水时应架空。各接头应用绝缘布包好,两条线的措接口禁止重叠,至少应错开10cm。 第64. 13条 测量电阻只许使用经过检查的专用爆破测试仪表或线路电桥。严禁使用其它电气仪表进行量测。 第64. 14条 给电后若发生拒爆,必须立即切断母线电源,将母线两端拧在一起,锁上电源开关箱进行检查。 检查时,如炮孔用即发电雷管至少在 10min以后,如炮孔用延发电雷管,则至少需在15min以后,始可进行。 ()导爆索起爆 第6415条 导爆索禁止打结或移作绑扎物品。 第64. 16条 严禁用剪刀剪断导爆索,应用锐利的刀子在木板上切断。 第6417条 网路中连接或搭接点应按厂家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第64.18条 导爆索装入炮孔后,不得任意切割,严禁对导爆索撞击或投掷任何物体。 第6419条 导爆索与铵油炸药接触的地方,应采用防渗油措施,或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