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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工建筑物管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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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工建筑物管理标准.doc

    阿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2010-03-01实施2010-02-09发布水工建筑物管理(报批稿)Q/ZSDL-AS 20801-2010Q/ZSDL-AS阿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前 言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阿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标准化领导小组提出。本标准由阿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阿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本标准起草人: 肖毅博 甘毫付水工建筑物管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阿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水工建筑物管理内容、要求、职责、检查与考核。本标准适用于阿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GB 50201-94 防洪标准SD 6087 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SL 265-2001 水闸设计规范电安生1996658号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7号)1991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Q/ZSDL-AS 1040334 柳坪水电站水工建筑物检修规程Q/ZSDL-AS 1040635 雅都水电站水工建筑物检修规程Q/ZSDL-AS 21327-2010安全考核管理电综1997500号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 电综1998219号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DL/T 5178-2003 混凝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DL/T 5016-1999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设计规范DL/T 5180-2003 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水工建筑物是指坝、闸等挡水建筑物,泄洪、放空等泄水建筑物,进水口、引水隧洞等输水建筑物,调压井、高压管道及厂房、尾水建筑物等。3.2大坝是指包括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有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的挡水结构以及这些建筑物与结构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3.3水文站是指以观测流量和水位为主要任务以及根据需要兼测降水、蒸发、泥沙、水质等项目的观测站。3.4雨量站是指观测降水量的测站。3.5水工观测指对水工建筑物进行观察或测定。4 职责4.1.1 安生部技术主管4.1.1.1 在总工程师及安生部直接领导下,负责子公司所属发电厂(站)的水工水工建筑物管理工作。4.1.1.2 负责收集有关数据和材料,组织制定、编审技术规范及规章制度。4.1.1.3 监督公司各发电厂(站)的水工建筑物、水工自动化装置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安装调试及投运后运行状况。4.1.1.4 负责加固和改造工程(包括监测系统更新改造)的设计委托(或招标)、审查、施工招标,并负责加固和改造工程的实施。4.1.1.5 按照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注册规定向国家电力公司大坝安全监察中心进行大坝安全注册的申请工作。4.1.1.6 建立健全公司所属各电站大坝安全管理的技术档案和规章制度。4.1.1.7 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水工技术培训、学习,制定培训计划。4.1.2 发电部水工工程师4.1.2.1 编制公司水工建筑物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和预算。4.1.2.2 编制公司水工安全的各项规程,包括水工运行、安全监测、巡视检查、水工维护和年度详查规程,并严格按照规程进行各项工作,确保水工建筑物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4.1.2.3 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和年度详查,组织公司所属水电站水工建筑物的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和专项技术鉴定,提出安全检查报告和鉴定报告。4.1.2.4 在观测检查中,发现水工建筑物异常情况或大坝险情,应立即向安生部技术主管报告,组织分析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同时抄报国家电力公司大坝安全监察中心。4.1.2.5 负责公司电站所在流域水文站、雨量站维护及日常水文数据的收集审核工作。4.1.2.6 负责公司电站或流域集控水情水调自动化系统日常维护工作,保证日常数据按时无误上传省调。4.1.2.7 负责水工建筑物岁修工程的技术和施工管理。4.1.2.8 建立健全水文、水情水调自动化系统相关设备、装置的技术资料、档案以及设备台帐。4.1.3 运行工程师(大坝值守)4.1.3.1 负责水工建筑物的日常巡视检查。4.1.3.2 熟悉水文、水情水调自动化系统设备及操作、数据对比,确保数据的正确合理性并按时上送省调度中心。4.1.3.3 根据划定坝区管理和保护范围,做好水工建筑物及大坝安全保卫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水电站的正常管理工作。5 水工建筑物管理内容和要求5.1 管理内容5.1.1 水工建筑物管理范围主要包括:水库、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进水口、闸门、电站引水隧洞、调压井、以及水工建筑物观测系统、自动化水调系统、雨量站、水文站监测系统等设施设备的设计、选型、施工、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的全过程监督。5.2 规划、设计、基建阶段管理5.2.1 新开发的电站,必须加强水工建筑物管理,设计、选型、施工、安装调试应按DL/T 5180-2003 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执行。5.2.2 设计阶段,审查水工建筑物布置的合理性、经济性,监测设计和设备选型应按DL/T 5178-2003 混凝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DL/T 5016-1999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设计规范执行并统筹考虑流域内各梯级电站的协调一致,性能良好。5.2.3 施工阶段应审查施工队伍资质,监督施工单位的埋设、施工过程,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5.2.4 水工建筑物所用水泥、钢材等材料符合国家标准,严禁使用不合格原材料。5.3 生产运行管理5.3.1 水能利用5.3.1.1 在充分考虑枢纽安全、防汛、水情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的情况下,优化水库调度,合理控制运行水位。5.3.1.2 优化水库调度和发电调度方案,对水库调度工作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5.3.1.3 加强与专业气象、水文部门的合作,提高中长期水文预报精度,指导年度发电计划的编制。5.3.1.4 加强水库运行管理,进行科学调度,在允许范围内保持水库高水位运行。充分利用汛前汛后的水量提高发电量,避免水库长期处于低水位运行。5.3.1.5 逐步完善适合于自身流域的水情预报分析软件,提高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的现代化管理水平。5.3.1.6 建立梯级水电站优化调度系统,逐步实现水库的优化调度。5.3.2 水工安全管理5.3.2.1 水电站水工安全管理应按照SD 6087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5.3.2.2 水电站应按设计规范规定运行,改变运行方式,需安生部提出方案,总工程师审核批准,并得到设计单位变更通知后再行变更。5.3.2.3 水电站的水库调度必须以大坝安全为前提,同时考虑排沙和保持水库有效库容,充分发挥水库的发电效益,当大坝安全与发电发生矛盾时应保证大坝的安全。5.3.2.4 按照SL 265-2001水闸设计规范制定切实合理的水工机械运行、维护和操作规程,以及防洪调度原则和防洪渡汛预案,发电部应严格按照已制定的规程和规定进行闸门和大坝运行。5.3.2.5 水工建筑物安全是防汛工作的基础,大坝安全是防汛工作的中心环节,公司应结合GB 50201-94防洪标准建立健全大坝防汛制度,内容包括防汛工作管理制度,防汛岗位责任制、汛前汛后及汛期现场检查制、报汛制、年度防汛总结制等,成立防汛领导小组和防洪办,每年汛前由防汛领导小组带队,对大坝泄洪设施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备用电源进行试运转,发现问题由发电部及时处理,确保通信畅通,照明可靠,同时做好防洪器材和物资以及交通运输车辆的准备工作。如遇险情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参与到抗洪抢险的工作中。5.3.2.6 建立水工建筑物安全检查制度和维护管理制度,对水工建筑物结构和运行安全进行可靠性检查,及时发现水工建筑物、设施异常现象或存在的隐患和缺陷,提出补救措施和改进意见。5.3.2.7 水工建筑物安全检查依据行业水工建筑物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司应制定出相应的水工建筑物安全检查评级制度,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四种:a) 日常巡查发电部水工专责工程师部负责,相关人员参加,对电站的水库、引水隧洞、大坝、闸门、启闭设备、电源、通信设施及水流形态和库区岸坡等水工设施进行现场巡视、检查。检查频次为经常性、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以表格方式记载检查情况,发现异常迹象或变化,应详细记录,研究制定处理措施,向公司领导报告,并及时处理。b) 年度详查是每年汛前、汛后,由安生部技术主管、安全主管、发电部水工专责工程师和防汛人员对水工建筑物进行详细检查。内容包括现场和资料二部分,现场检查包括水工建筑物和各种设施,资料检查包括水工观测资料及分析、审阅水工建筑物维护及运行记录等,提出水工建筑物安全度详查报告。c) 定期检查是水工建筑物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和环节,是保障水工建筑物始终处于健康状态下运行的重要措施,定期检查由公司组织运行、设计、施工、科研等有关单位专家或委托有执照的设计单位或咨询公司负责进行,其内容为:1) 按现行规范复查原设计数据、方法和安全度;2) 审议施工方法、质量和施工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及其影响;3) 复核洪水、库容、泄洪能力;4) 全面了解和审查水工运行记录和观测资料分析成果;5) 现场检查,提出水工安全定期检查报告,对水工建筑物结构性态和安全进行评价;6) 水工建筑物首次定检应安排在竣工验收安全鉴定5年后进行,检查频次初步定为每5年一次,特殊情况经大坝安全监察中心批准后最长不超过8年。d) 特种检查是在特殊情况下,对水工建筑物重大安全问题的检查:1) 在发生特大洪水、暴风雨、强烈地震或重大事故等非常事件后,或发生异常现象对水工建筑物安全有怀疑时,立即组织安全特种检查;2) 由公司聘请4-5位专家成立安全检查领导小组,拟定检查计划,组织各有关单位参加;3) 检查范围视异常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所担忧的事件后果有针对性确定,提出水工建筑物安全特种检查报告。5.3.2.8 水工建筑物安全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报告以及其他与水工建筑物安全有关的专题技术报告,应提出水工建筑物安全评价,由安生部负责审查并上报,同时抄报国家电力公司大坝安全监察中心。5.3.2.9 水库蓄水验收前和初期蓄水水工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应及时进行水库、大坝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安全鉴定,具体实施按照原电力部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执行。5.3.2.10 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是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是指导大坝、水库、引水隧洞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安生部应依据DL/T 5178-2003混凝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电力部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制定出详细的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规程,发电部严格按规程实施。5.3.2.11 电站首次蓄水,以及每年汛期应提出专门的监测要求和计划,监视水库、大坝、引水隧洞的变化情况。当出现地震、非常洪水和其他异常征兆时,水工人员应立即进行现场巡视检查,加密观测次数。5.3.2.12 水工建筑物的安全监测,应严格按规范和水工运行规程要求进行,对于监测设施受损失效,以及监测设施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更新改造和增补观测项目,对于发现有异常现象的部位,可视具体情况增设必要的监测项目。监测设施尽可能接入自动化,实现远程监控。5.3.2.13 水工建筑物监测资料分析:a) 经常性的监测资料分析每月一次,在每次监测完后进行,每季度进行一次内外观及安全检查的综合分析,随时了解水工建筑物有无变形、位移,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分析、判断,对确有问题的应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并及时处理。b) 长期监测资料分析每隔五年一次,长期监测资料分析应建立监测量的数学模型,揭示监测量变化规律,对水工建筑物工作状态进行评价,提出水库、大坝、引水隧洞安全运行的指导建议,对监测系统进行鉴定,分析成果和鉴定报告报国家电力公司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备案,资料分析应由具有监测资质的单位进行。5.3.2.14 档案室应建立水工建筑物安全档案,安全资料应可靠完整,内容包括水库、大坝、引水隧洞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各阶段文件,监测设施施工、监测、维护、鉴定报告,重大异常、缺陷、事故处理设计施工文件,安全检查文件及其他有关水工安全资料。5.3.2.15 水工建筑物安全管理应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加强学术交流,提高水工建筑物运行和补强加固等工作的质量和管理水平。5.3.2.16 水电站大坝均应按电力部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规定进行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由安生部提出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申请书和有关材料,经公司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国家电力公司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审核定级。5.4 水工建筑物维修、加固和改造管理5.4.1 应严格按照Q/ZSDL-AS 1040334柳坪水电站水工建筑物检修规程、Q/ZSDL-AS 10406345雅都水电站水工建筑物检修规程进行水工维护,确保水工建筑物稳定、坚固、耐久的安全运行。5.4.2 大坝、水工建筑物,经安全检查确认为要进行消除缺陷处理,加固或更新改造时,安生部应列入检修或技改计划,经审查后报上级公司审批。公司对已确认的水工建筑物安全项目,应积极筹集资金和材料,安生部应按基建程序具体实施。5.4.3 水工建筑物加固和改造工程的设计,原则上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亦可采用招标或委托持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加固或改造工程的施工,采用招标方式,由持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5.4.4 加固和改造工程必须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竣工后由公司组织验收,对涉及大坝地基和隐蔽工程的施工项目,应按隐蔽工程要求,进行专项验收。5.4.5 大坝、引水隧洞、管桥安全监测设施和观测设备,应经常维护、观测设备失效需要更新时,由安生部提出方案和计划,总工程师审批后,按照管理权限处理。5.5 险情预防和应急处理5.5.1 水工建筑物经安全检查和鉴定,确认为险、病坝或水工建筑物局部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时,安生部应立即组织编制险情预计和应急处理计划,并报公司审批。5.5.2 大坝出现失事的险情征兆时,安生部部应立即报告公司,公司立即报告地方政府,同时报上级公司和国家电力公司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安生部部按险情预计和应急计划中规定的程序采取抢险保安措施。5.5.3 抢险工作告一段落后,安生部应尽快组织各专业人员进行修复工作,尽快恢复生产。5.6 水工建筑物安全保卫5.6.1 公司应根据水法及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之规定,依法向单地人民政府申请,划定该电站坝区、水库、引水隧洞管理和保护范围,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在保护范围边界处设立“警戒区”标志,在管理和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水工建筑物安全的活动。5.6.2 公司所属水电站厂区及坝区必须设置专职守卫人员,进入厂区和坝区必须出示出入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水电站大坝的正常管理。5.6.3 严禁在库区500米范围内,厂房尾水及坝后泄洪建筑物出口附近捕鱼、打捞木材等作业。6 报告和记录水电机组水力特性试验各技术参数监督表,见附录A表A.1。7 检查与考核7.1 公司对水工建筑物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按照Q/ZSDL-AS 21327-2010安全考核管理进行。附录A (规范性附录)A.1 水电机组水力特性试验各技术参数监督表表A.1水电机组水力特性试验各技术参数监督表 机组功率(MW)上游水位(m)下游水位(m)蜗壳进口断面压力(MPa)尾水管出口断面压力(MPa)过机流量m3/s水轮机效率(%)耗水率m3/kWh本表在新机投产、机组A级检修前、后及水轮机更新改造后进行试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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