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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技术规范0211I.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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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技术规范0211I.doc

    DB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DB34/TXXX-2011 城市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技术规范 (初步讨论稿)Technical Code for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Engineering of urban Residential Areas2011-XX-XX发布 2011-XX-XX实施 联合发布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城市居住区供配电系统技术规范DB 34/TXXX2011Technical Code for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s of urban Residential Areas施行日期:2011-XX-XX2011 合肥前 言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2009年度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03号)的要求,编制组结合我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系统建设的实际情况,经过广泛调研,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该规范符合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我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系统的具体实施,对进一步保障居民用电可靠性、提高用电效率、避免重复建设及实现资源共享有着重要意义。本规范共分十章,主要内容有:1.总则;2.术语和定义;3.一般规定;4.供配电系统;5.配变电所;6.自备应急电源;7.低压配电系统;8.线路敷设;9.变配电装置;10.电能计量;11.防雷与接地;12.施工、验收和维护。本规范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合肥市屯溪路193号,邮政编码23000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目 次1 总 则52 术语和定义63 供电规划84 供配电系统125 配变电所156 自备应急电源197 低压配电系统288 线路敷设319 变配电装置4410 电能计量5211 防雷与接地5712 施工、验收和维护60附录一65本规范使用词说明67规范性引用文件68条 文 说 明701 总 则1.0.1 为在城市居住区供配电系统工程建设中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和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市居住区的供配电系统工程建设。1.0.3 系统建设中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1.0.4 系统建设应体现以人为本,对电磁污染、声污染及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达到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人居环境安全。1.0.5系统建设中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1.0.6 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应由具备国家相应电力专项资质的单位实施。1.0.7 系统的建设,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定义2.0.1 城市居住区Urban settlements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2.0.2 居住小区residential area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3 居住组团residential group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4开关站(开闭所) switching station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2.0.5 箱式变电站 Cabinet type transformer station也称预装式变电站或箱变。指高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无功补偿装置、计量装置等设备共同安装于一个封闭箱体内的户外配电装置。2.0.6 环网柜 ring main unit指以环网供电单元(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成的组合柜。2.0.7 电缆分接箱 cable branch box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2.0.8 电能计量装置 electric energy metering device为计量电能所必须的计量器具和辅助设备的总体,包括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屏、柜、箱等。2.0.9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 power user elecoerergy data acquire system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是对电力用户的用电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和实时监控的系统,实现用电信息的自动采集、计量异常监测、电能质量监测、用电分析和管理、相关信息发布、分布式能源控制、智能用电设备的信息交互等功能。2.0.10智能电能表 smart electricity meter由测量单元、数据处理单元、通信单元等组成,具有电能量计量、信息存储及处理、实时监测、自动控制、信息交互等功能的电能表。2.0.11电能信息采集终端 electric energy data acquire terminal电能信息采集终端是负责各信息采集点的电能信息的采集、数据管理、数据传输以及执行或转发主站下发的控制命令的设备。电能信息采集终端按应用场所可分为厂站采集终端、专变采集终端和低压集中抄表终端(包括集中器、低压采集器)等类型。2.0.12集中器concentrator集中器是指收集各采集终端或电能表的数据,并进行处理储存,同时能和主站或手持设备进行数据交换的设备。 2.0.13低压采集器acquisition unit低压采集器是用于采集多个电能表电能信息, 并可与集中器交换数据的设备,以下简称为采集器。采集器依据功能可分为基本型采集器和简易型采集器。基本型采集器抄收和暂存电能表数据,并根据集中器的命令将储存的数据上传给集中器。简易型采集器直接转发低压集中器与电能表间的命令和数据。3 供配电系统3.1一般规定3.1.1 本章适用于城市居住区中20(10)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建设。3.1.3 布置、预留城市居住区内变电所、发电机房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3.1.3 供配电系统的构成应简单明确,减少电能损失,并便于管理维护。3.1.4 城市居住区供配电方案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确保供电质量,满足居民生活用电需求。3.1.5 供配电系统的实施,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3.2 电力规划3.2.1居住区电力规划的编制,应采用近、远期相结合,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并符合以下要求:1应符合当地城市建设及电力发展规划;2应充分考虑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运行噪声、电磁干扰及废气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干扰和影响;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3应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满足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4应根据其所处地段的地形、地貌条件和环境要求,选择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的结构型式与建筑外形。 5应与城市居住区道路规划、绿化规划以及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通信等公用工程规划相协调,统筹安排,妥善处理相互间影响和矛盾。3.2.2 规划容量超出30000KVA的居住区宜设置城市区域220(110)kVA变电站。3.2.2终期配变容量在30000kVA及以上的居住区,应同步规划110kV变电站及高压线路通道,预留110kV变电站建设用地。居住区内用电应由新建变电站出线供电。3.2.3 居住区内应独立设置开闭所,每个开闭所的转供容量不应超出15000kVA,开闭所的建筑面积宜符合200300平米的规划要求。3.2.4居住区内应根据组团的划分设置分变配电站(室),每个分变配电站(室)的供电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m,并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3.2.5居住区内的分变配电站(室)不宜采用室外箱式变电站的方式,如需采用,其外廓与住宅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5米,且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并应采取防噪声、防电磁干扰、防触电和防火等安全措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箱式变与建筑物的间距要求是大于3米,此处要求15米是否过于严格,在建筑规划布置中是否难于满足3.2.6 居住区供配电系统电压等级应符合国家电压标准的下列规定:35,20,10kV和380/220V。3.2.7居住区供配电系统应简化电压等级、减少变压层次,优化网络结构;网络结构宜为2级、变压层次1个。3.2.8居住区内的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敷设的方式,不应采用架空线路敷设方式。电力电缆之间及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之间安全距离应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的规定。3.2.9 居住区内的电力电缆应采用铜芯,城市区域开关站至小区的市政电源线路可根据各地现场情况采用铝或者铝合金电力电缆。3.3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3.1 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性质的不同将用电负荷分为一、二、三级。3.3.2 居住区内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4.3.2的规定。其他未列入表中的用电负荷宜为三级。表4.3.2 居住区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居住区建筑主要用电负荷名称主要用电负荷等级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消防设备、应急照明、障碍照明、客梯避难区域的用电负荷等级是否也要写入一级*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一级19层及以上且建筑高度小于100m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备、应急照明、客梯一级走道照明、值班照明、障碍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一级10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备,应急照明、客梯二级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二级配套设施电动汽车充电装置、室外照明、门卫(值班室)、电信运营商机房、集中采暖锅炉房、热力站和煤气站等二级公共建筑执行现行的有关规范和标准注:一级*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3.3.3有特殊要求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实际情况与供电部门协商确定。3.3.4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3.3.5 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3.3.6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路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路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3.3.7 三级负荷可按约定供电。3.3.8 各级负荷的备用电源设置可根据用电需要确定。3.3.9 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是否需要注明哪些系统为应急供电系统,应急供电系统概念本身在09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里就比较模糊,且难实现3.3.10城市居住区内的一、二级负荷,除正常供电电源和应急电源之外,应配备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3.4 负荷标准3.4.1 居住区用电标准包括住宅建筑用电和公共建筑用电标准。3.4.2居住区供电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单位指标结合需要系数法。3.4.3 住宅用电标准和电能表的选择宜符合表4.4.3的规定: 表4.3.3 住宅建筑用电指标和电能表的选择这两年的豪宅别墅相应较多,且面积大多在300700平米,用电指标和电能表选择该如何执行户型建筑面积S(m2)用电指标(kW ) 电能表(单相)AS5045(20)AB50<S90610(40)AC90<S150810(40)AD150<S2001015(60)AE200<S3001220(80)A3.4.4公共建筑用电标准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在设备容量不确定或者在方案阶段,宜符合表3.4.4的规定。表4.4.4 各类建筑物的用电指标建筑类别用电指标(w/m2)建筑类别用电指标(W/m2)办公30-70中小学校12-20商业一 般:40-80汽车库8-15大中型:60-120旅馆40-70公寓30503.4.5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时,需要系数的选定可根据表 3.4.3选取。表 4.4.5 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需要系数 按单相配电计算时所连接的基本户数按三相配电计算时所连接的基本户数需要系数4-1212-360.8012-2436-720.7-0.825-10072-3000.6-0.7注: 1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需要系数值需要考虑小区气候条件、采暖和空调方式、电炊等因素,本表仅供参考。2 住宅建筑内的公用照明及公用用电负荷需要系数,可按0.85-1选取。3 住宅建筑内消防用电负荷的需要系数应按照1.0选取。3.4.6 居住内的公共建筑用电负荷需要系数在设备容量未确定情况下,可按0.7-0.8选取。3.4.7 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时,应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大于等于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3.4.8 在选择变压器时,应考虑同期系数,并符合以下要求:1当设备容量Pe在10001500KW时, p和q分别为0.95、0.97;2当设备容量Pe在15002000KW时,p和q分别为0.9、0.95;3当设备容量Pe2000KW时, p 和q分别为0.85、0.9。3.5电源及供配电系统把20、35电压等级和专线的选择放到规划里面或者全部放在这一节 3.4.1居住区的供电方式应根据用电负荷水平和住宅规模确定,配(变)电站站址选择应遵循密布点、短半径、均衡分布的原则,应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合理布置。3.4.2居住区采用35kV电压等级供电时,用户一级的配电电压宜采用10kV,不宜采用直降至低压的方式供电。3.4.3 20(10、6)kV系统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20KV要不要单独成节?。3.4.4居住区采用10kV电压等级供电时,宜符合下列规定:1.用电容量在4000千伏安以下可从公用电力线路接电,用电容量在4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宜采用专用电力线路接电。专线供电容量一般不超出8000kVA;2.居住区内部的10(6)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3.终端开闭所或变压器总容量在2000kVA及以下的小区,且无1、2类负荷或1、2类负荷容量较小时,可采用单母线接线方式;4.终端开闭所或变压器总容量在2000kVA以上的小区,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3.5.5居住区采用20千伏电压等级供电时,宜参照4.4.6款的标准按照一倍计算。20KV应单独成节3.5.6居住区内住宅建筑用电和公共建筑用电的变配电系统宜分开设置,并符合下列条件:1 公共建筑用电范围:公共建筑、居住区内公共照明、消防、动力(电梯、风机、水泵、锅炉等)、设备(电信、有线电视、监控等)值班房、车库和建筑面积大于200平米的商铺;小区内住宅及具备符合规范、有独立房产证小型商铺、小型写字楼以及用电设备总容量小的(指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 kW以下或变压器总容量在50kVA以下的)移交设施,可由小区移交变压器供电,由供电部门抄表到户。2 住宅建筑用电范围:住宅、别墅、住宅单元照明和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米的商铺;3 公共建筑单体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或160kVA及以上者宜设置专用变压器供电。公共建筑供配电系统宜设置二台及以上变压器,在一、二类负荷设备额定功率小于100KW,且应急电源可就近取自高压不同母线段上供电的住宅变压器低压侧时,可只设置一台变压器。3.5.6居住区内公共配套建筑及公共服务设施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 kW及以上或变压器总容量在50kVA及以上的,宜采用高压10kV供电。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以下或变压器总容量在50kVA以下的,可采用低压380V供电,并应满足4.3.20条的要求。3.4.7居住区应急电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不宜采用市政低压电源作为备用电源。2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小区内宜设置发电机组:1)一级负荷中含有特别重要负荷;2)无法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3)所在地区偏僻且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发电机组作为主电源经济合理;3居住区内通信、网络、电视和安全防范等系统的备用电源可采用不间断电源装置(UPS);4居住区内应急照明供电可采用应急电源装置(EPS)或者光伏太阳能系统。3.5.8当建筑主体设有太阳能光伏电源系统时,宜利用有太阳能光伏电源系统作为公共和应急照明电源,并符合下列要求:1 光伏电源系统宜与市电并网运行;2 应急照明宜选用储能式并网型交流光伏电源系统。3 用于室外照明的电源,宜选用分散式并网型光伏电源系统。4光伏电源系统与电网系统之间应设置相应的短路保护装置。当电网短路时,逆变器的过电流应不大于额定电流的1.5倍,并在0.1秒内与将光伏系统与电网断开。5 光伏电源系统与电网之间设置的隔离开关和断路器均应是断中性导体开关电器。3.5.9具备二台以上变压器的变配电所应设置母线联络开关,内部邻近的变配电室变压器的低压侧宜互相联络。3.4.10用电负荷小于250KW或160kVA及以下的住宅小区供电宜接入低压电网。3.6无功补偿3.5.1供配电系统应根据负荷特点合理配置电容器补偿容量。以无功补偿就地平衡为准则,应采用三相共补和分相补偿相结合的方式。3.5.2为确保供电电压质量,满足居民生活用电需求,应在变压器低压母线侧安装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并符合下列要求:1在高峰负荷时,配变低压侧功率因数达到0.95以上,且不应在低谷负荷时向系统倒送无功;2低压无功补偿装置应采用智能型控制器,应具有RS232/485接口,控制开关应采用复合开关,并具备自动过零投切、分相补偿等功能;3补偿容量应按配变容量的2040配置。4 配变电所4.1一般规定4.1.1 本章适用于居住区10kV及以下的配变电所建设。4.1.2 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地区,配变电所的设计和电气设备安装应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4.1.3 配变电所应充分考虑居住生活区环保需求,应采取避免污染物排放、噪声超标等技术措施。4.1.4 配变电所设计应充分考虑智能电网建设需要,推广采用智能型电气设备,预留通信光纤通道。4.1.5 配变电所的建设,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规定。4.2 配变电所位置及型式选择4.2.1 配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 靠近用电负荷中心;2 进出线便利;3区域总配变电所宜采用地面独立式建筑,分配变电所可设置在建筑物内,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住宅,可根据负荷分布在建筑物中间楼层预留配电室的位置;居住区内不宜采用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4 配变电所不得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得与上述场所相贴邻;5 配变电所的上一层和下一层不应为居民住宅,且不得与居民住宅相邻;6不宜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4.2.2 根据规划和现场情况,在地面无法建设配变电所时,配变电所可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层,但应符合以下条件:1 需满足电气设施运输、维护及运行条件;2不宜设置在最底层;当设置在最底层时,应采取适当抬高该所地面等防水措施;并应避免洪水、消防水或积水从其他渠道淹渍配变电所的可能性;3应装设独立的消防自动火灾报警系统;4宜选择在通风、散热、防潮条件较好的场所,且宜设置机械通风及去湿设备;5不应使用裸露导体配线。4.2.3 以多层住宅为主的居住区且建筑规划面积累计小于50000平方米,在现场不具备建设配变电所的情况下,可考虑采用箱式变电站。但应符合以下规定:1对于12层以上的高层建筑,一律不采用箱式变电站供电的方案;对于12层及以下的小高层建筑,原则上不采用箱式变电站供电的方案。2箱式变电站的单台容量不得超过630千伏安,正常应使用单台容量500千伏安及以下的箱式变压器。4.2.4配变电所设计应符合相关消防规范要求,不应采用有可燃性油浸电力变压器,严禁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4.2.5 配变电所和箱式变电站与相邻住宅建筑外廓的最近间距不应小于13米,并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居住区环境允许的噪音和电磁辐射标准。4.3配变电所布置4.3.1 居住区配变应按小容量、密布点原则进行配置。配电室单台配电变压器容量不应超过1000kVA,二台及以上配电变压器供电的,应考虑变压器并列运行等经济运行措施。4.3.2 配变电所高低压设备成排布置,其安装间距、维护通道、操作距离均应满足现行规范、标准规定。4.3.3 高压配电室长度超过7米、低压配电室长度超过8000mm,应设置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两端。4.3.4 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变压器以及相配套高压开关柜、低压配电柜须分别设置在不同的配电室内,实现住宅移交配电室与用户自管公共配电室独立分开、互不连通,移交配电室和用户自管配电室应分别有单独的通道出入。4.3.5 配电室的建筑面积应按负荷预测值考虑,并适当留出增容裕量,应按环网接线方式预留足够的备用柜位置,并保证各种通道满足规范要求。4.4继电保护及配电自动化4.4.1居住区配电网应按照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14285)要求配置继电保护。变配电所的继电保护装置应预留自动化接口。 4.4.2 配变电所进出线一般应采用过流、速断保护装置,中性点不接地和经消弧线圈接地系统的保护装置宜采用三相模式,中性点经低电阻接地系统应增设零序电流保护。4.4.3 配电自动化功能配置应实现住宅小区配变电所遥测、遥信、遥控功能。 4.4.4 居住区配电网通信光纤应设计到配变电所单元采集器;并预留光纤入户通道。4.5对土建专业的要求4.5.1独立(外附)式配变电所室内外高差应大于0.3m以上;屋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50。屋面不宜设置女儿墙。4.5.2配变电所室内地坪至梁下净高度不得小于3.5m。4.5.3配变电所每层两端均应设置不少于2个独立的向外开启的门。其中运输设备门宽1.8m,高2.7m,疏散出口门内侧应加横向明门闩。所有门均为全钢板乙级防火门,门内侧应设置防止小动物进入开闭所的活动挡板,档板高度为0.6m。4.5.4独立的配变电应设自然采光窗,窗户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大于1.2m,窗户要用不大于8×8mm孔钢丝网封闭(防小动物)及不锈钢防盗网栅。4.5.5配变电所室内墙及顶棚表面均应抹灰刷白,地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或用水磨石地面。4.5.6 配变电所内电缆沟、设备基坑盖板用复合材料盖板,规格为500mm宽;用花纹钢板制作时,花纹钢板厚度不得小于6mm,钢板下设加劲肋。 4.4.7 配变电所内电缆桥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直线段钢制电缆桥架长度超过 30m、铝合金或玻璃钢制电缆桥架长度超过15m设有伸缩节;当设计无要求时,电缆桥架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为 1.53m;垂直安装的支架间距不大于2m。 2桥架与支架间螺栓、桥架连接板螺栓固定紧固无遗漏,螺母位于桥架外侧;当铝合金桥架与钢支架固定时,有相互间绝缘的防电化腐蚀措。3 在进出配变电所的桥架,按设计要求位置,应有防火隔堵措施。4电缆的首端、末端和分支处应设标志牌。4.5.8 箱变、环网柜基础及围栅应符合下列要求:1箱变、环网柜基础高于周围地面200mm,基础垫层采用C10混凝土,墙体内砂浆抹面20厚,掺3%防水剂;2箱变、环网柜布置处必须有检修通道和运输通道,同时在其四周应留有l.5米走廊,作为操作检修空间;3箱变、环网柜围栅应使用不锈钢管焊接安装。不锈钢管焊制围栅,其立柱应用63/1.2mm的管材,横梁使用50/1.2mm的管材,栅杆使用30/1mm管材,立柱应埋入地下用混凝土固定;4围栅的尺寸大小依设备的台数而定,其在设备有门的方向应有保证设备门正常开启的距离,围栅门均对外开;5预留的设备基础孔洞应用钢板封堵,基础四周应刷安全警示反光漆。4.6 设备运输通道4.5.1开闭所若双层布置时,变压器应设在底层。设于二层的配电装置室外宜设设备吊运平台及吊运设备通道。设备运输大门应做成坡道。4.5.2 设备运输一般不采用吊装口方式,如必须采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4.5.3在设置设备吊装口时,应综合考虑设备的垂直与水平运输,且吊装口须与开闭所贴邻,吊装口地面上建筑与开闭所统一管理,吊装口不得封堵。4.5.4 吊装口尺寸不小于1800 × 2000mm,当用于吊装变压器时,不得小于2500 × 2500mm。4.5.5 吊装口上方安装吊装用(吊钩)钢梁,并可满足5吨荷载。4.5.6 (吊钩)钢梁与吊装口高度应满足设备吊装要求。4.6.7 吊装口如在室外地面上,应高出地面0.5m,并建防雨小屋。4.6.8 吊装口深度超过7米时,吊装口应加大,增加爬梯,便于人员上下。4.7 通风、排水、照明4.7.1配变电所应设自然通风设施,应在高、低压设备排列后方对应墙体的踢脚线上、天花板下各对应安装不小于1000×600mm的百叶窗,内罩8×8mm孔钢丝网,总数不宜少于8个。4.7.2如配变电所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强制通风装置,应在高、低压室设备排列的上方安装抽排风管道,其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管道轴流排风机控制装置应带手动和温度自动控制装置,其电源必须取自本配变电所0.4kV电源。 4.7.3配变电所的电缆沟,设备基坑必须采取防水排水措施。4.7.4总配变电所内应设卫生间,卫生间必须有上、下水。4.7.5在变压器、高、低压柜及母线桥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4.7.6照明箱电源、检修电源插座由本所低压母联柜供电,开闭所无低压柜时,应装设所用变压器。检修电源线截面不得小于4mm2。4.7.7设备间每面墙安装至少2个多用检修电源插座。5 低压配电系统5.1一般规定5.1.1 城市居住区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380V。5.1.2 住宅建筑低压配电系统应根据住宅建筑的类别、规模、容量及可能的发展等因素综合确定。5.2.3 城市居住区低压配电系统可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低压主干线宜采用电缆,并根据规划一次建成,避免重复建设。5.1.4 住宅建筑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5.2低压配电系统5.2.1每套住宅用电指标不超过1kW时,应采用单相电源进户。每套住宅用电指标超过12kW时,宜采用三相电源进户。5.2.2采用三相电源供电的住宅,每层或每间房的单相用电设备、电源插座宜采用同相电源供电。5.2.3每单元(层)6-12户应设一个检修用带隔离功能电器。5.2.4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TN-S或TN-C-S接地保护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接。5.2.5配变电所至各单体建筑的电缆出线,宜采用放射式供电方式,供给多层住宅建筑时可采用电缆分支箱进行转接,并符合下列要求:1 电缆分支箱出线应采用放射式配电方式至各个单元的电表箱,出线数量不应大于4个;2 同一住宅建筑单体的供电电源不应接自不同的电缆分支箱。5.2.6多层住宅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源进线电缆宜采用地下敷设,进线处应设置电源进线箱,箱内应设置总开关保护电器。电表箱宜设在室内一层,当设在室外时,应选用室外型箱体;2 多层住宅的配电干线,宜采用三相配电系统。 当多层住宅单元(门洞)数为3的整数倍或小于6户时,多层住宅的单元(门洞)可采用单相供电系统。5.2.7高层住宅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居民住户、公共照明、电力和消防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2 高层住宅建筑的垂直供电干线,可根据负荷重要程度、负荷大小及分布情况,采用下列方式供电:1)可采用封闭式母线槽供电的树干式配电;2)可采用电缆干线供电的放射式或树干式配电。当为树干式配电时,宜采用电缆T接穿刺线夹方式或预制分支电缆引至各层配电箱;3 高层住宅的垂直配电干线,应采用三相配电系统。5.2.8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为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生活水泵房、煤气站、电信接入机房、消防泵房等)供电的低压线路应设置专用回路; 2 大于100KW的单体建筑应设置配电房。5.2.9变压器三相负荷力求平衡,各相负载电流不平衡度不大于15%。5.2.10配电低压侧应配置具有自动投切功能且分补、共补相结合的低压无功补偿柜,补偿容量按配电变压器容量的2040%配置或按计算确定。5.2.11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供配电线路宜深入负荷中心。居住区低压供电半径(指配变低压桩头至住宅户表进线端的电气回路长度)不宜大于250m,并应进行电压质量校核。5.2.12低压零线在主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处及接户线三相四线供电的入户支架处均应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0。5.3导体选择5.3.1住宅建筑内部的配电干线应选用铜芯导体。5.3.2住宅建筑中在公共部位敷设的供电干线应选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缆线。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在公共部位敷设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层的缆线或无烟无卤绝缘层的缆线。5.3.3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5.3.4宅建筑住户的供电系统缆线,中性导体和相导体应同材质同截面。5.3.5低压线路截面须考虑发展需要和设施标准化,可参考表5.3.5进行选择。表5.3.5 各类低压线路导线截面标准表分 类导线截面(mm2)按主干线、支干线等分类240,185,150,95单元接户线95,70,50每套住宅进户线单相:10,三相:6备注:商业用户接户线低压导线截面选择应依据负荷密度计算提高一个等级。5.4线路保护5.4.1低压配电线路应根据不同故障类别和具体工程要求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5.4.2 每幢住宅的电源进线或配电干线分支处断路器,应具有防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报警功能。5.4.3消防用电设备的回路不得装设作用于切断电源的剩余电流保护断路器,应设报警式剩余电流保护断路器。5.4.4当配电线路的导线截面积减少或其特征、安装方式及结构改变时,应在分支或被改变的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电器。当配电线路的导线截面减少或被改变处的供电侧已按规定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电器且其工作特性已能保护位于负荷侧的线路时,在分支或被改变的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可不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电器。5.5 电动汽车充电桩5.4.1充电桩选址应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充分利用就近的交通、消防、给排水及防排洪等公用设施,并应考虑电气安全,并远离易燃、易爆、污染等危险源。5.4.2室外充电桩设备宜采用立式型,地下停车库充电桩设备宜采用立式型或挂壁式。5.4.3特大型停车库(大于500)宜装设10台及以上充电桩设备,大型停车库(301-500)宜装设6台及以上充电桩设备,中型停车库(51-300)宜装设4台及以上充电桩设备,小型停车库(51-300)宜装设2台及以上充电桩设备。5.4.4充电桩设备低压电源应从公共建筑配电变压器接入。采用220V单相供电,额定电流不宜超过32A。5.5.5充电桩用电计量装置应采用2.0级电度表,设置于充电桩与电动汽车之间。应具有2路485通讯功能,其中一路485通讯口与充电桩控制模块实时通讯,另一路485通讯口直接上传至电量采集器,提供给供电部门实行计量管理。5.5.6充电桩外观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的品牌标识规范,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导引标志、安全警告标识等。6 配电线路敷设6.1一般规定6.1.1 本章适用于居民小区10kV及以下电缆及封闭式母线等干线配电线路布线系统的选择和敷设。6.1.2 布线系统的选择和敷设,应避免因环境温度、外部热源、浸水、灰尘聚集及腐蚀性或污染物质等外部影响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并应防止在敷设和使用过程中因受撞击、振动、电线或电缆自重和建筑物的变形等各种机械应力作用而带来的损害。6.1.3 布线用各种电缆、电缆桥架、金属线槽及封闭式母线在穿越防火分区楼板、隔墙式,其空隙应采用相当于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6.1.4 居住区内的室外电力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敷设方式。6.2 室外布线6.2.1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小于等于8根且不易经常性开挖的地段,宜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6.2.2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为912根时,宜采用电缆排管内敷设方式。6.2.3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数量为1318时,宜采用电缆沟的敷设方式。6.2.4室外电缆进线在距建筑物外墙基础35m处应设电缆井。6.2.5各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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