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正式版及条文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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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正式版及条文说明.doc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7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市长 韩正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光反射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建筑玻璃幕墙的采用、设计、施工(以下统称为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玻璃幕墙的使用维护(以下统称为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规划控制。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本市发展改革、房屋管理、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禁止采用玻璃幕墙的范围)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第六条(幕墙玻璃的采用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在二层以上安装幕墙玻璃的,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一)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二)临街建筑;(三)因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他情形。采用前款规定玻璃的,玻璃幕墙设计时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应急击碎玻璃。第七条(行政管理部门的告知)市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使用维护的相关规范。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出让土地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使用维护的相关规范。第八条(规划控制)对拟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情形或者采用玻璃幕墙不符合国家、本市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对前款规定的工程,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开听取公众意见。对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情形或者采用玻璃幕墙与周边环境、建筑风格不协调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对拟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明确玻璃幕墙的型式,并予以注明。第九条(结构安全性论证和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对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阶段,编制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报告,并提交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阶段,委托相关机构对玻璃幕墙的光反射环境影响进行技术评估,并提交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由符合相关专业要求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专家抽取、回避等规则,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设计单位应当在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时,落实结构安全性和光反射环境影响的评估和论证意见。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结构安全性论证报告、光反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和专家论证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结构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通过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变更玻璃幕墙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第十一条(从业资质)承担玻璃幕墙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设计资质。承担玻璃幕墙施工、维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本市鼓励玻璃幕墙的设计、施工、维修,由同一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设计要求)对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建筑布局,合理设计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以及挑檐、顶棚等防护设施,防止发生幕墙玻璃坠落伤害事故。第十三条(建筑材料的要求)玻璃幕墙工程采用的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以及工程设计要求。对按照规定应当取得强制产品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的玻璃幕墙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强制产品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等证书。对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检测、检验的玻璃幕墙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提供产品质量的检测、检验报告,出具质量保证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玻璃幕墙建筑材料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四条(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玻璃幕墙的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玻璃幕墙专项施工方案。第十五条(监理要求)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玻璃幕墙专项监理细则,对玻璃幕墙工程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并对玻璃幕墙建筑材料实行平行检验。监理单位应当出具玻璃幕墙专项监理报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不符合国家、本市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存在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十六条(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设计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提供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应当载明玻璃幕墙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设计使用年限、施工单位的保修义务、日常维护保养要求、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第十七条(保修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玻璃幕墙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玻璃幕墙防渗漏的保修期不低于5年。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满1年时,施工单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对采用拉杆或者拉索的玻璃幕墙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时,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经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维修。第十八条(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维护责任主体)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维护责任,由建筑物的业主承担。本市鼓励业主投保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的相关责任保险。第十九条(日常维护保养)业主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以及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的要求,对玻璃幕墙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发现玻璃幕墙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业主,并督促业主采取相应措施;(二)发现玻璃幕墙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但业主拒绝采取消除危险措施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单位按照规定协助业主维护玻璃幕墙的使用安全。第二十条(定期检查)业主应当委托原施工单位或者其他有玻璃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对玻璃幕墙进行定期检查:(一)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每5年进行一次检查。(二)对采用结构粘接装配的玻璃幕墙工程,交付使用满10年的,对该工程不同部位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粘接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3年进行一次检查。(三)对采用拉杆或者拉索的玻璃幕墙工程,竣工后每3年检查一次。(四)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玻璃幕墙,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定期检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实施。第二十一条(安全性鉴定)既有玻璃幕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玻璃幕墙检测能力的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一)面板、连接构件、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的;(二)遭受台风、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的;(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四)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但需要继续使用的;(五)需要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其他情形。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单位应当出具鉴定结论。第二十二条(维修)经检查、安全性鉴定发现玻璃幕墙存在安全隐患的,业主应当及时委托原施工单位或者其他有玻璃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需要进行玻璃幕墙大修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结构安全性论证。第二十三条(防护措施)对采用钢化玻璃等存在爆裂、坠落伤害事故风险的建筑玻璃幕墙,业主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粘贴安全膜、设置挑檐或者顶棚等必要的防护措施。粘贴安全膜的,应当将安全膜固定于周边结构上。采用的安全膜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技术标准。安全膜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承担安全膜的产品质量责任。设置挑檐或者顶棚的,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应当具备抗高空坠物冲击的防护性能。第二十四条(技术资料)对玻璃幕墙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将玻璃幕墙定期检查、维修的相关技术资料,移交给业主。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业主应当于每年12月将当年玻璃幕墙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维修以及采取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技术资料,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新建建筑的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照规定缴存至指定专户。既有建筑的玻璃幕墙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规定一次性或者分批缴存至指定专户。分批缴存的,最长缴存年限不得超过5年。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金额,按照玻璃幕墙造价的一定比例确定。缴存比例应当按照玻璃幕墙结构设计、使用材质的安全性能高低,设定不同等级。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建筑玻璃幕墙的检查、鉴定、维修。具体缴存和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条(玻璃幕墙信息管理系统)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玻璃幕墙信息管理系统,并负责维护、更新。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玻璃幕墙的规划管理信息、环境影响论证信息移交给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市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维护的情况组织专项监督检查,督促责任各方履行义务。第二十八条(对违反建设规定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拒不提供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对违反安全使用维护规定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业主未按规定履行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以及维修、采取防护措施等义务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临靠道路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业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安全性鉴定、维修义务,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其限期履行安全性鉴定、维修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后仍拒不履行义务,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或者予以维修。产生的费用可以在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第三十条(未建立和未报送技术资料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移交技术资料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业主未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技术资料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对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条文说明: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介绍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等三个规章制订和实施情况(一)在1月31日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介绍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制订情况,。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12月28日,市政府第77号令正式发布,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一、制定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光反射影响出发,根据目前建筑物玻璃幕墙在项目立项、设计施工、建成使用三个阶段存在的问题,设定了相应的经济、技术、行政管理规范和措施,明确了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避免和减少玻璃幕墙坠落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事件的发生,以及玻璃幕墙对周边环境的光反射影响。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第一,明确对建筑物采用玻璃幕墙的“禁止”、“限制”措施,在城市规划和建筑布局上缩小可能造成幕墙玻璃坠落和光反射的空间范围。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类禁止:1、禁止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的建筑物上采用玻璃幕墙;2、禁止“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二层以上”建筑物上采用玻璃幕墙。对可以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物,对材质和空间布局作了三个限制:1、处于人流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物;2、临街建筑;3、发生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他建筑物,需要在二层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第二,通过四个行政管理环节,落实禁止、限制措施,落实结构安全性、环保性要求的控制把关。1、两个告知。在项目可研阶段,由发展改革部门和规划部门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使用的相关规范。2、两项把关。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由环保、规划部门从是否属于禁止范围,是否与周边环境、建筑风格相协调的角度,对能否采用玻璃幕墙进行把关。3、两个论证。在设计文件阶段,对可以采用玻璃幕墙的,由建设管理部门组织结构安全性论证,环保部门组织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4、审图落实。在施工图审查阶段,由审图机构对建设单位是否落实“两个论证”的意见进行把关。第三,从建筑设计到施工安装全过程对玻璃幕墙工程进行针对性规范。管理办法对从业资质、设计、建筑材料、施工等玻璃幕墙工程建设阶段各环节提出了规范要求。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同一家单位承担玻璃幕墙的设计、施工,鼓励业主委托原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玻璃幕墙的维修。玻璃幕墙的设计,应当综合考虑设置、安装防止发生坠落伤害事故的缓冲区域和挑檐、防护顶棚等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在五年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并在竣工验收满一年时对玻璃幕墙进行全面检查。第四,规范了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使用过程中的维护义务与责任。1、对已完成施工安装的既有玻璃幕墙,明确建筑物所有人(业主)是使用与维护的责任主体。2、业主应当履行对玻璃幕墙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等排查安全隐患的法定义务。发现安全隐患,业主应当维修。3、业主拒不履行安全性鉴定或者维修义务,可能造成玻璃幕墙坠落,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建设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或者维修。4、对采用钢化玻璃等存在爆裂、坠落伤害事故风险的玻璃幕墙,业主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粘贴安全膜、设置挑檐、顶棚等必要的防护措施。5、考虑到不当粘贴安全膜或者采用质量不合格的安全膜可能造成更大危害,还对安全膜的粘贴和产品质量提出了要求。第五,建立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是针对近期出现的幕墙玻璃坠落后,难以即刻筹集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资金问题而设定的。新建建筑玻璃幕墙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一次性缴存至指定专户。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一次性或者在五年内分批缴存。为了鼓励在建设阶段采用安全性能更高的玻璃幕墙结构设计和建筑材料,缴存金额的确定,应当结合玻璃幕墙结构设计和选用材质等因素,越是安全性能高的结构设计和材质,建设单位缴存金额越少。具体办法由市建交委另行制定。在1月31日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建设交通委副主任沈晓苏介绍了本市玻璃幕墙建筑的建设和专项整治的基本情况,以及实施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的主要举措。玻璃幕墙作为现代建筑的一种形式,在近20年得到大量应用。对于近年来上海发生多起已建建筑尤其是高层建筑上的幕墙玻璃自爆坠落事件,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领导明确要求,要把加强建筑玻璃幕墙管理作为今年工作的一件大事,逐栋建筑落实安全责任和措施。市政府领导要求,要专题布置落实,重点是业主,主要环节是排查,千万不可掉以轻心。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保障市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城市公共安全,在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经公示听取社会意见之后,市政府正式颁布了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一、本市玻璃幕墙建筑和专项整治工作基本情况(一)玻璃幕墙建筑基本情况据调查统计,目前本市共有玻璃幕墙建筑4210栋,其中:既有玻璃幕墙建筑 3655栋、在建玻璃幕墙建筑555栋,主要分布于中心城区。其中,本市第一幢玻璃幕墙高层建筑上海联谊大厦建于1985年。上海部分已建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已进入老化阶段,有的出现了五金构件锈蚀变形、密封条老化龟裂、受力构件松动,甚至幕墙玻璃自爆坠落等情况。(二)专项整治工作情况2006年,市建设交通委和市房地局会同市装饰装修协会,联合开展了玻璃幕墙建筑专项调查。对调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问题的49栋建筑,实施了强制性整治措施;对使用非安全玻璃的700多栋建筑,责成业主单位调换安全玻璃或黏贴防护膜;对五金件锈坏或存在渗漏等问题的300多栋建筑,责成业主单位调换修整。2011年7月,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市建设交通委再次会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联合开展了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整治重点主要包括六项内容:一是开启门窗安全质量状况;二是结构胶(密封胶)和密封条安全质量状况;三是玻璃安全质量状况;四是受力构件安全质量状况;五是雨水渗漏影响安全质量状况;六是整改状况。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对此,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联合成立了专项整治推进小组及其办公室,各区(县)相应成立机构、落实人员具体负责,相关协会也协同参加,专门印发了现场检查技术导则,培训建立了由34家企业组成的幕墙维修队伍。为方便市民咨询和投诉,开通了幕墙咨询热线12319和62109937,建立了幕墙专项整治网站。目前,各区县已初步完成辖区内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摸底调查、隐患排查、资料汇总等工作,对查出隐患的玻璃幕墙楼宇的整改也按计划正在进行中。二、贯彻实施管理办法的主要举措要避免建筑玻璃幕墙出现影响城市公共安全的问题,仅靠专项整治不够,必须从源头开始,加强规划、建设和使用全过程监督管理,通过法制手段,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管理办法对建筑玻璃幕墙在建设前期、建设阶段和安全使用阶段分别制定了管理规定。市建设交通委将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环保、房管等部门,按照“源头总量控制、加强建设过程管理、落实业主安全使用责任”的原则,贯彻实施好管理办法。(一)开展管理办法宣传贯彻活动市建设交通委将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环保、房管、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强宣传,分层次集中开展各类专题培训,使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物业管理等单位充分了解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和相关规范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同时将通过媒体、微博、印发宣传材料等手段,让建筑玻璃幕墙相关责任人尤其是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业主,知晓各自在幕墙建设和安全使用维护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并争取社会、媒体、市民群众的监督。(二)出台配套工程技术规范为规范建筑幕墙的设计、施工和材料选用,强化技术管理要求,自去年起市建设交通委已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现行本市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的修订,内容包括幕墙玻璃材质、构造、面积等的规定。现已抓紧报批,预计上半年颁布实施,并结合职业教育培训对新修订的工程技术规范开展相关人员培训。(三)制定配套管理办法一是制定出台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今后,凡是新建建筑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单位须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规定缴存维修资金;既有建筑采用玻璃幕墙的,其业主须在五年内一次性或分批缴存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将专项用于玻璃幕墙的检查、鉴定、维修。这一办法将在上半年出台。二是制定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管理办法。细化管理办法中有关玻璃幕墙安全使用维护相关条款的规定要求,加强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过程中的监管,明确市区两级政府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玻璃幕墙建筑的施工质量及保修责任,业主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的日常维修保养、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等管理责任。(四)完善信息管理系统为了更好地运用“制度+科技”手段,加强对玻璃幕墙建筑的管理,市建设交通委正在进一步完善本市玻璃幕墙建筑楼宇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一楼一档”、从建设到使用全过程监管的要求,实现三项基本功能:一是建立本市玻璃幕墙建筑档案信息库,包括建筑物基本信息、玻璃幕墙基本信息、相关单位信息等;二是记录建筑物竣工投入使用后,玻璃幕墙检查、检测、维修、改建等情况;三是自动标注提示按规定应实施维护、检测的玻璃幕墙建筑。今年上半年将全面投入使用。(五)加强监管和严格执法市建设交通委将协同发展改革、规划、环保、房管等职能部门,认真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相关书面告知和玻璃幕墙建筑立项、规划、建设、使用阶段的监管与服务工作。在玻璃幕墙建设阶段,将重点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从业队伍资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落实、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落实的监管,进一步规范玻璃幕墙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施工图审查等各方行为,确保玻璃幕墙工程的安全与质量。对违反规定、逾期不整改或拒绝整改的责任人,将依法予以处罚。(六)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在去年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按照既定计划,今年3月底之前,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将组织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及相关业内专家,组成10个巡查组对区县既有玻璃幕墙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巡查,重点督查各区县自查情况、发现隐患整改情况。此外还将编制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整治工作专题材料,介绍有关幕墙玻璃安全隐患识别方法和整治技术要点。(七)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幕墙玻璃自爆率的国际标准为千分之一,而由于本市玻璃幕墙建筑众多,即使是万分之一的自爆率也会带来严重安全隐患。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巡查,尤其是在炎热气候幕墙玻璃易爆的季节,及时发布提示信息,培育专业队伍加强巡查服务;另一方面要建立玻璃幕墙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市区两级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制度,力求以最快时间掌握信息、以最快速度应急处置。(二)在今天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忠玉介绍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制订情况。一、修改背景市政府于2000年5月16日发布了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对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及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管理,对相关的监理业务进行规范。此次对原办法进行修改,主要解决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衔接。2001年至2003年间,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设备监理管理方面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人事部相继出台了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特别是设备监理单位和人员资格资质方面的行政许可规定,替代了原办法创制的对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及人员实施的行政许可制度,因此,原办法必须作相应的修改。二是在总结原办法10多年的施行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需要继续改进和完善对设备监理行为的规范和监管。二、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明确设备监理的范围管理办法规定了三方面内容。一是避免与建设工程监理的职责发生重叠,在定义中明确不含“建设工程中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安装的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等设备”(第二条),至于建设工程监理,适用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中的各类工程设备和工业成套设备的监理,还是适用管理办法)。二是,保留原办法强制实施监理的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增加了“国家规定应当实施设备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的内容(第十一条)。三是,考虑到纳入强制监理的范围仍需细化,因此,授权市质量技监局制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具体设备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二)对设备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准入要求按照行政许可法,地方政府规章无权设置机构和人员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出台了对设备监理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在此情况下,管理办法删除了原办法有关规定(第二章对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及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共计十条),新增了要求从事设备监理业务和代表设备监理单位独立执行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资质(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市人事部门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停止了本市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并不再发放执业资格证书(资格考试和资格证书发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市已取得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有2093人,目前,这部分人中有条件的在报考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师;对一些年龄偏大,已不具备报考资格,但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为了有利于加强队伍建设,调动专业人员积极性,管理办法对“协助注册设备监理师执行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也作了规定,要求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接受行业协会培训考核(第六条第三款)。(三)加强设备监理单位的管理管理办法从保障设备监理活动的质量和生产安全的角度,设定了三点强制性规范。第一,设备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第十二条);第二,未经委托人同意,设备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其他监理项目中担任职务,防止项目负责人兼任项目多,以保证监督质量(第十八条);第三,设备监理单位发现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履行通知被监理单位整改、报告委托人及政府部门的责任,发挥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督作用(第二十二条)。(四)完善设备监理费用的保障调研中,不少设备监理单位建议,在管理办法中应当明确设备监理费用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概算中对应的科目和收费标准,以保证设备监理质量。根据国家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费”的科目及收费标准可以涵盖建筑监理费和设备监理费,两种费用分别适用计算基数。为此,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应当实施设备监理的,监理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监理费中安排使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在今天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质量技监局副局长沈伟民对如何贯彻实施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作了介绍。为有效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本市将从以下三个方面采取措施、重点推进、确保落实:一是加强宣传贯彻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的贯彻与实施涉及到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设备工程项目业主、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和设备监理单位等诸多方面。因此首要的任务是加强宣传贯彻,使有关各方都知晓本市设备监理制度的新要求,特别是设备监理各相关方对这次修法的目的、意义和新规定的应当实施设备监理的项目范围、设备监理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管理、设备监理费用的保障、监理报告制度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职责等内容形成正确的认识和理解。为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邀请市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一起,在今年1季度组织开展3次大型的宣传、培训活动,分别向本市主要的设备工程投资单位和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全部设备监理单位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详细宣传和讲解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二是做好过渡衔接根据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取消了原有的上海地方许可的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机构资质和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新的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要求在本市从事设备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代表设备监理单位独立执行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都应该取得国家规定的资格后方可从业。目前,本市已经取得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机构资质的监理单位有86家,其中取得国家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19家;已经取得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2093人,取得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师的从业人员1181人。已取得上海地方资质的设备监理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数量都大大超过取得国家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和注册设备监理师资格许可的企业和人员数量。因此,要妥善做好过渡衔接工作,防止因为有资质的企业和人员数量的突然减少对本市设备监理市场正常运行乃至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的不利影响。为此,市质监部门将从4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组织对本市未获得国家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许可的监理企业进行专题培训,积极指导和鼓励企业申请国家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许可,执行国家有关要求,保持和扩大本市设备监理单位数量规模。二是欢迎和鼓励全国其他地区取得国家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单位来上海从事设备监理活动,为本市的建设发展做出贡献。三是积极协调国家质检总局,争取在本市试点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和审查国家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申请,以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四是根据新办法规定,鼓励和指导设备监理单位重视设备监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要求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行业协会迅速广泛地开展设备监理从业人员的考证培训工作,保证本市设备监理从业人员队伍的稳定。三是完善配套制度根据修订后的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规定,为落实监理责任、保证监理效果、加强监督管理,对应当实施设备监理的项目范围、事故隐患的报告、监理费用、监督管理、诚信档案等都作出了新的制度性的安排。因此,在办法正式施行前,本市将根据办法规定,完善好相关配套制度。一是以确保设备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为目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应当委托实施设备监理的具体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并对外公布。通过部门间的协作,建设设备监理管理信息服务平台,据此提高管理和服务的效率,及时告知业主应当委托实施设备监理的信息,从源头确保设备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受控。二是对事故隐患的报告制度进行完善和细化。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事故隐患的报告程序、报告方式、接报处理办法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提高监理各方的风险控制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三是制订设备监理行业诚信档案的具体内容。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工程设备监理行业协会根据全市诚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将招投标情况、监督检查情况和违法违规情况等纳入诚信档案内容,评定信用等级,并根据诚信信用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逐步实现“扶优限劣”的目标。四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行政监督管理的各项要求。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订规范性文件,明确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设备监理活动的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要求等,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履职行为。(三)在1月31日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法制办高级法律专务刘剑介绍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制订情况。一、管理规定的基本情况管理规定共25条,是对市政府2007年发布的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进行的全面修订。建筑消防设施是探测火灾发生、及时控制和扑救初起火灾的重要保障。上海作为特大型城市,人员密集,建筑集中,火灾隐患较多,消防安全任务艰巨。为进一步健全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主要从提高配置水平、细化日常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制度完善。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一)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水平。管理规定明确,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托儿所、寄宿制学校等的寝室、宿舍,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已交付使用的高层住宅,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结合住宅的修缮,增设应急广播、报警装置以及其他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鼓励在居民住宅户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在三层及三层以上的老式砖木结构居民住宅楼的共用部位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二)细化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管理规定要求,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值守,值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产权人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应当共同协商,订立协议,明确各方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三)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服务。管理规定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故障报告受理制度,及时排除故障;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应当如实出具检测报告,对于检测发现的问题应当告知委托单位及时整改。(四)强化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管理规定要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大建筑消防设施的公共资金投入力度,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监督检查工作,强化监督检查的力度。(五)加大对建筑消防设施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涉及公共安全,为促进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管理规定在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加大了对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