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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乡)总体规划编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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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乡)总体规划编制.doc

    镇(乡)总体规划编制技 术 规 程(征求意见稿)(2012年5月24日)1 总 则1.0.1 为加强指导和规范自治区镇(乡)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审批工作,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战略要求,促进镇(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县政府驻地之外的镇和乡的总体规划编制及审批。县政府驻地镇的镇域规划可以参照本规程。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镇和乡,经所在规划区的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参照本规程编制镇(乡)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设立的边境口岸和工矿农林牧场区等的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可以参照本规程。1.0.3 镇(乡)总体规划包括镇(乡)域规划和镇区规划,镇(乡)域规划应覆盖镇(乡)行政辖区全部范围,镇区范围应在镇(乡)域规划中划定。1.0.4 镇(乡)总体规划的编制期限原则上为远期1020年,近期35年。1.0.5 镇(乡)总体规划除应符合本规程,还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以及所在市、县的上位规划要求,并与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行动计划(2011-2020)等政策文件的精神和要求。2 术 语2.0.1 镇(乡)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我国现行基层行政辖区单位。2.0.2 重点镇国家、自治区和地州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较为发达且承担着加快城镇化进程和带动周围农村地区发展任务的镇。2.0.3 镇(乡)域镇(乡)的全部管辖地域范围。2.0.4 镇区镇(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发展区。2.0.5 镇(乡)规划区镇(乡)的镇区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而必须实行城乡规划控制的区域。镇(乡)规划区的范围由镇(乡)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镇(乡)总体规划中划定。2.0.5 行政村我国现行基层行政辖区内实施村民自治并设置村民委员会的村庄聚落,通常由一个或者多个村庄组成。2.0.6 中心村镇(乡)域规划中确定的,具有一定人口规模和较为齐全公共设施的农村社区(行政村),是城乡居民点最基层完整的规划单元。2.0.7 基层村镇(乡)域规划中确定的,中心村以外的行政村(分为农业型村、牧业型村等)。2.0.8 村庄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集点。3 基本规定3.1 规划指导思想立足于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充分发挥小城镇在以城带乡、以工促农、扩大就业、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贯彻以人为本、规划先行、环保优先、生态立区、城乡统筹、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特色突出的规划指导思想。3.2 规划研究的指导原则3.2.1 应重点加强对区位条件、经济特征及发展趋势、地质地貌、水资源、生态环境、民族文化风俗与社会组织、城乡建设发展模式、自然及历史人文资源等内容的研究,科学指导规划编制工作。3.2.2 对于具有区位优势、产业发展基础、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条件较好的镇或乡,可以采取适度集中建设发展的规划措施。3.2.3 对于地下水和地表水资源比较贫乏、水量偏少和生态环境脆弱的镇或乡,规划编制时应首先落实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方面内容,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措施。3.2.4 应积极研究并挖掘地域文化、自然和历史人文资源等方面的特色,必要时进行专题研究,并在规划编制中突出地方特色,明确保护措施。3.2.5 对于牧区的镇或乡,应重点加强对牧区临时性聚居、老年人和青少年人定居性聚居的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规划措施。3.3 规划编制的分类规范原则3.3.1 镇区用地分类执行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重点镇的镇区规划应参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有关要求,镇区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3.3.2 根据镇(乡)实际状况确定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基本内容为所有镇(乡)总体规划必须包含的内容,扩展内容为特定类型的镇(乡)应当包含的内容,选择内容为根据镇(乡)实际情况可以增加的内容。3.4 建设用地的集约化原则3.4.1 在满足合理需求的基础上,积极推进镇(乡)各类建设用地的集约化。镇(乡)建设用地、村庄建设用地应实行分类指标管理。镇区以外的产业园区、工矿区等建设用地规模应纳入镇(乡)域规划。3.4.2 镇区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不超过140平方米。重点镇、牧区镇和乡、工矿型镇和乡,具有自然、历史人文资源或民族特色的镇和乡等,经专题论证可适当提高镇区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原则上不得超过180平方米/人。3.4.3 村建设用地应在现状基础上适度推进集约化,村庄宅基地面积应符合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要求,人均村建设用地标准应根据村庄建设现状、规划村庄宅基地标准、村庄庭院经济状况等合理确定。3.4.4 对于较为普遍发展庭院经济的村庄,村庄宅基地中应根据实际情况扣减农用地后核算村建设用地。规划中心村内较为集中布局公共设施的村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情况,适当提高人均村建设用地指标。镇区内有明显集聚分布的村庄可以另行制定人均村建设用地标准,但不得在镇区建设用地中重复计算。3.5 规划强制性内容3.5.1 规划强制性内容是镇(乡)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必须贯彻落实的内容。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在规划文本中以加粗黑体字明确表示,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表述应清晰可操作且无歧义。3.5.2 镇(乡)域规划成果中,空间利用分区规划、镇区范围和规模、规划区范围和空间建设管制、交通设施布局、公益型公共设施布局、公用工程设施布局、环卫设施布局、防灾减灾标准及设施布局、历史文化和特色资源保护等内容应作为强制性内容。3.5.3 镇区规划中,公共设施布局、道路交通设施布局、公用工程设施布局、环卫设施布局、防灾减灾设施布局、社会保障性住房布局、环境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内容应作为强制性内容。4 镇(乡)域规划编制内容4.1 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战略 分析上位规划要求和地域自然条件、资源基础、生态环境等状况;预测镇(乡)域人口增长及流动趋势,研究产业经济发展基础及趋势;提出镇(乡)域总体发展定位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确定镇(乡)域和镇区人口发展规模;研究并确定城镇化目标,提出新型城镇化的推进战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镇(乡)域的区域衔接与统筹发展方面的策略建议。4.2 产业发展与统筹布局规划 明确镇(乡)域产业发展的方向和重点,以及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目标和措施,提出三次产业的发展目标和措施。统筹三次产业的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农业生产区、畜牧业生产区、农副产品加工区、工业园区、物流市场区、旅游发展区等产业集中区的选址和用地规模,制定规划引导措施。4.3 空间利用分区规划 4.3.1 根据地形地貌地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牧区保护、镇村建设及产业布局、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等因素,确定空间利用的主导特性,划分河流水面和水资源保护区、农田保护区、园林保护区、牧业保护区、重要矿产和能源保护区、镇(乡)村建设区、工业园区、自然或文化遗产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区、重要基础设施、其他等空间利用分区,提出规划导引和控制的原则性要求。4.3.2 对于河流水面和水资源保护区、农田保护区、园林保护区、牧区保护区、重要矿产和能源保护区、自然或文化遗产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区,应提出明确的保护或修复性规划措施。表4.3.2:镇(乡)域空间利用分区导引空间分区主导用地性 质分 类开发利用设施建设生态保育1镇(乡)村建设区镇(乡)建设用地镇 区镇、乡居民点的镇区建设公共设施、生产和仓储设施、工程设施等村镇绿化建设村庄建设用 地村 庄农村居民点建设公共设施、工程设施等2工业园区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工业园区、农副产品加工区集中工业生产生产设施、仓储设施、工程设施、配套生活服务设施园区绿化建设3水资源保护区水域河流湖泊水产品养殖、滨水旅游、农业灌溉养殖设施、旅游服务设施、取水设施严格保护河流水面及其周边划定岸线和水体保护范围,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地,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研究并重点加强坎儿井的保护水库坑塘水产品养殖、滨水旅游、农业灌溉养殖设施、旅游服务设施、取水设施、防渗设施沟渠农业灌溉沟渠疏浚、防渗设施滩涂水产品养殖、滨水旅游养殖设施、旅游服务设施4农田保护区农田水田水生农作物种植、观光农业排涝设施、节水灌溉设施、机耕路、旅游服务设施严格保护农田范围,保育水土条件,进行土地整理水浇地旱生农作物种植、采摘农业灌溉渠网、灌溉设施、大棚等农业设施、机耕路、旅游服务设施旱地旱生农作物种植、采摘农业节水灌溉设施、防旱应急设施、大棚等农业设施、机耕路较严格保护,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可转为建设用地、进行土地整理5园林保护区林地园地林果种植、其它经济林种植、采摘旅游林业管理设施、林区作业路、旅游服务设施、防(火)灾设施依据生态功能评估,实行较严格保护,园地与林地之间、林地与农田之间可进行一定的转用林地用材林木、苗圃、观光旅游林业管理设施、林区作业路、旅游服务设施、防(火)灾设施6牧区保护区草地牧草地牲畜养殖、旅游开发生产设施、防灾抗灾设施严格保护牧区,实行以草定畜,控制超载过牧7重要矿产和能源保护区采矿用地矿区矿产采掘、能源开发工矿基础设施、配套生活服务设施控制重要矿产和能源保护区,加强可持续循环开发利用等8自然或文化遗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重要保护资源以保护为主,适度开发旅游必要的管理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严格保护区,应重点加强自然环境保护或修复文化遗产保护区,以及根据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重要保护资源保持文化遗产遗存的完整性,适度开发旅游核心保护区外可建设必要的管理及服务设施在确保文化遗产保护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适当加强生态环境改善9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区沙漠沙漠化区植树造林、修复生态严格控制沙漠化地区范围山区植被覆盖农林产品种植、旅游开发山林管理设施、旅游服务设施依据生态敏感度评价,实行分级保护和修复裸岩砾石旅游开发、矿藏采掘旅游服务设施、矿产采掘设施10重要基础设施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铁路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铁路及其必须的附属设施重点加强铁路、公路两侧的防护林带建设公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公路及其必须的如加油站、维修、检查等附属设施机场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机场及其必须的附属设施在确保机场安全的情况下加强机场周边生态防护对外口岸口岸及其服务功能口岸必须功能设施园林绿化建设管道运输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面或地下各类区域性运输管道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有关法规和规范进行保护,在此基础上宜积极加强生态防护区域公用设施为区域服务的重要公用设施为区域服务的能源、水工、通信、广播电视、殡葬、环卫、排水等设施11其他特殊用地特殊用地等构成的特殊区域根据特定用途需要根据特定用途需要加强周边生态防护和用地内园林绿化注:“”表示空缺。4.4 镇村布局规划 4.4.1 提出镇、村统筹布局的总体方案,原则上应确定镇区、中心村、基层村的三级体系。在现状基础上对村庄布点、建设和整治等提出原则性要求,提出行政村撤并等调整建议。4.4.2 划定镇区范围,明确性质和主要职能,确定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提出用地布局的规划引导原则。镇区应包含但不限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可以根据实际用地条件和发展需要预留部分发展备用地。4.4.3 选择村庄聚集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为完备、交通条件较好、建设发展条件较好、能够服务且带动周围村庄发展和建设的行政村作为中心村。镇(乡)域内的中心村布局应合理,满足为周边基层村提供基层公共服务的合理半径需要。4.4.4 村庄布点规划应尊重现状,注重村庄布点与生产资料及社会资源之间的依存关系,注重保护当地的地域文化、自然和历史人文资源、风俗习惯、特色风貌和生态环境。在现状村庄布点基础上,明确规划重点发展的规模较大村庄的布点、特色和定位。迁并村庄应极其慎重并应尊重村民意愿和落实迁并经费,确保迁并后的村民生产更方便、居住更安全、生活更有保障。4.5 规划区 根据镇区远景建设发展控制需要,以及水源、生态环境、重要自然和人文资源保护要求,或者独立工矿点、工业园区、重大建设项目等原因,划定镇(乡)规划区的范围。规划区可以集中成片,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多个不同片区组成。4.6 空间建设管制 4.6.1 根据生态环境、资源、公共安全、建设等因素,在镇(乡)规划区内划定蓝线、绿线、黄线、紫线,以及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提出规划管制的原则及措施。4.6.2 禁建区指禁止城乡建设的地区,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水土涵养区、湿地等。4.6.3 限建区指附有限制准入要求的城乡建设的地区。4.6.4 适建区指适宜城乡建设的地区。4.6.5 蓝线指需要保护的自然湖泊、河流、水库和渠道等水域、湿地及周边防护控制地域的控制界线。4.6.6 绿线指需要保护的包括农田、林地等在内的各类绿地的控制界线。4.6.7 黄线指需要保护的用于重要基础设施和工程设施建设用地的控制界线。4.6.8 紫线指因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历史保护需要划定的保护范围的界线。4.7 交通系统规划 4.7.1 根据现状及有关规划,标注镇(乡)域范围内涉及的铁路线路及相应设施的用地范围。4.7.2 确定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等公路的线路走向,按照公路设计相关标准确定公路的等级和控制宽度。4.7.3 规划镇(乡)域内的农村客运或公交线路。按照相关标准确定汽车站、火车站、城乡公交枢纽站和首末站的等级、布点和用地规模。原则确定加油站、停车场、物流点等交通设施的布点及用地规模。结合公路对区域连接性客运或公交线路提出规划建议。4.8 公共设施规划 按镇区、中心村、基层村三个等级,明确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社会福利、集贸市场等7类公共设施的配置原则和相应规模要求,提出主要公共设施的规划配套建设指标。表4.8.1 公共设施项目配置类 别项 目 名 称镇区中心村基层村行政管理党、政府、人大、团体机构法庭各专项管理机构派出所警务室居委会村委会教育机构专科院校职业学校、成人教育及培训机构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文体科技文化站(室)和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室科技站、农技站图书馆展览倌、博物馆影剧院、游乐健身场所广播电视台(站)村广播室体育场馆室内体育活动室文化活动场地健身活动场地宗教场所医疗保健计划生育站防疫站、卫生监督站医院、卫生院休疗养院、专科诊所门诊所卫生所商业金融便民商店餐饮、小吃店农资服务点邮政局所种子站银行、保险机构农村信用社药店粮油店燃料店(站)物业管理社会福利残障人康复中心敬老院养老服务站集贸市场集贸市场注:“”表示必须设置;“”表示推荐或可以设置;“”表示可以不需设置。4.9 公用工程设施规划 4.9.1 供水设施制定水资源利用策略,预测并确定工农业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量,确定供水方式和水源,划定水源保护范围,明确水厂布点及供水规模和范围,确定输水和供水主干网布局。4.9.2 能源设施根据地方特点确定主要能源供应方式。预测并确定用电负荷(包括工农业生产用电、生活用电),确定变电站的位置、等级和规模,布局输电网络;确定燃气供应方式,提倡利用沼气、太阳能、地热、水电等清洁能源。4.9.3 通信设施预测邮政、电讯、广播电视等设施的发展需要,确定规划布局原则,明确主要通讯设施的布点及规模要求和主要管线布局。4.10 环境卫生治理及环境保护规划 4.10.1 垃圾处理根据当地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提出垃圾处理目标,确定垃圾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的范围和方式。根据需要规划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和中转设施,确定设施布局选点及占地规模。提倡生活垃圾分类和垃圾资源化处置,鼓励采用沼气、堆肥等处置方式。4.10.2 污水治理根据当地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提出污水处理的目标和原则,确定污水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的范围及方式,明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选址、规模、服务范围并布局主要污水干管;提出污(废)水综合利用或资源化的措施。4.10.3 粪便处理设施确定乡村粪便处理的方式和用途,鼓励粪便资源化处理。实施集中处理的,要根据人口密度和运行管理能力等规划处理设施的位置和占地规模。鼓励结合发展生态农业建设小规模有机垃圾堆肥场。4.10.4 生产污染防治明确主要生产性污染源和污染物,采取相应的规划布局措施,新污染性生产项目相对集中且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及治理措施,落实生产性固体废弃物的集中处理场选址和有关治理措施,提倡废弃物在确保无害的基础上实现资源化和综合利用。4.11 防灾减灾规划4.11.1 总结镇(乡)域内灾害特征,以中心村为防灾减灾基本单元,整合各类减灾资源,确定综合防灾减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对于抗震、防洪排涝、防风灾、防雪灾、消防、人防、地质灾害防治等提出规划原则、设防标准及防灾减灾措施;迁建村庄和新建镇区必须进行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4.11.2 抗震位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镇(乡),进行建设应选择对抗震有利的地段,避开不利地段,并根据相关标准确定抗震设防标准,明确抗震物资及设施的部署,提出应急避难场所的分布、主要救援通道和生命线工程的建设原则和要求,明确防灾救灾的规划措施。4.11.3 防洪排涝对于存在洪涝灾害的镇(乡),应对河流、湖泊、水库等提出防洪标准,确定防洪设施建设的原则和要求,明确重点防范地区和单位,提出防内涝灾害的标准并规划排涝设施。4.11.4 防风灾对于易受风灾影响的镇(乡),应研究风灾发生的主要区域及特征,明确重点防范地区和单位确定防风林带布局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防灾救灾的规划措施。4.11.5 防雪灾对于易受雪灾影响的镇和乡,应研究雪灾发生的主要区域和特征,明确重点防范地区和单位,确定防灾物资及设施的部署,提出切实可行的防灾救灾的规划措施。4.11.6 消防明确重点消防单位,原则确定镇区、村庄、工业园区等重点地区的消防标准和措施。镇和有条件的乡应在镇区内规划消防站。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设在镇区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地带。4.11.7 地质灾害防治存在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陷、断层地裂、沉降等地质灾害隐患的镇和乡,应划定灾害易发区域,提出防治措施,并对规划建设用地选址和布局提出原则和要求。4.12 历史文化和特色景观资源保护规划 4.12.1 存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特色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和特色景观资源的镇和乡,应参照相关规范和标准编制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目标、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保护措施。4.12.2 具有上述资源但尚未申报的镇和乡,应提出申报要求。4.12.3 对于达不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特色街区、名镇名村等设立标准,但拥有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和特色景观资源的镇和乡,宜参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编制规划并提出保护措施。4.13 特色风貌规划 应积极研究并挖掘地域文化、自然和历史人文等风貌特色,对于具有独特风貌特色的镇和乡,宜积极组织编制特色风貌规划,提出切实可行的保护和引导措施,指导镇(乡)域综合环境整治和镇村建设发展。4.14 旅游规划 应积极研究并挖掘旅游资源,对于具有旅游开发基础或开发潜力的镇和乡,可以参照相关规范编制旅游规划,确定旅游开发目标,划定旅游景区、规划布局有关旅游接待设施,提出旅游开发措施。4.15 近期规划实施措施 对规划的近期实施提出措施建议,明确近期重点发展地区,落实国家和地方援助项目,以及其它重点建设项目的布点。5 镇区规划编制内容5.1 用地布局规划 根据镇村布局规划和有关规范标准,在分析现状建设用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确定镇区居住、公共设施、生产设施、仓储、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工程设施、绿地水域和其他用地的规模和比例,落实各项用地的空间布局。5.2 公共设施规划 根据镇(乡)域规划和相关规范,明确各项公共设施的建设发展目标及布局,确定用地范围或配套建设要求。5.3 道路交通规划 5.3.1 道路系统按照镇区规模等级和发展需要,合理确定主干路、干路、支路、巷路的配置和布局,确定道路的控制宽度、断面形式。5.3.2 对外交通确定镇区道路系统与公路、铁路等对外交通设施之间的联系。5.3.3 交通设施确定镇区内客运站、货运站、公交首末站、停车场、加油站等交通设施的布局及用地范围。5.4 公用工程设施规划 5.4.1 根据镇(乡)域规划和相关规范,明确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的具体安排,按照各专业标准规定,确定各类管线的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参照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5.4.2 给水工程集中式给水应明确用水量、水质标准、水源及卫生防护要求、水质净化、给水设施、管网布置等内容。分散式给水应明确用水量、水质标准、水源选择及划定水源保护范围、取水设施等内容。5.4.3 排水工程排水工程规划应明确排水量、排水体制、排放标准、排水系统布置、污水处理设施等内容。排水量应主要包括生活污水量和生产废水量。5.4.4 供电工程供电工程规划应预测用电负荷,确定供电电源、电压等级、供电线路、供电设施。供电负荷的计算应包括生产和公共设施用电、居民生活用电。5.4.5 燃气工程燃气工程规划应确定燃气种类、供气方式、供气规模、供气范围、管网布置和供气设施。5.4.6 供热工程供热工程规划应确定热源、供热方式、供热量,布置管网和供热设施,并根据采暖地区的经济和能源状况,充分考虑热能的综合利用,确定供热方式。5.4.7 通信工程通信工程规划应包括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等内容。5.5 防灾减灾规划 5.5.1 根据镇(乡)域规划和相关规范,落实各项防灾减灾设施布局及建设标准,提出防灾减灾规划措施。镇区用地必须进行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5.5.2 抗震位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镇(乡),应根据相关标准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布局应急避难场所、确定主要救援通道,重点保障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提出防灾救灾,以及防止地震次生灾害的规划措施。5.5.3 防洪排涝根据洪灾类型,分别确定镇区防洪标准和排涝标准,布局防洪排涝设施,对于镇区内重要地区和重要设施,宜适当提升防洪排涝标准。5.5.4 防风灾对于易受风灾影响的镇区,选址应与避开与风向一致的谷口、山口等易形成风灾的地段,应明确防风林带布局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防风灾规划措施。5.5.5 防雪灾对于易受雪灾影响的镇区,应明确防灾救灾的主要规划措施。5.5.6 消防明确消防安全布局和重点消防单位,设置消防站的镇(乡)应确定消防站位置和消防给水,对消防通信、消防设备等内容提出规划建议。5.5.7 地质灾害防治镇区建设选址必须避免存在泥石流、滑坡、山崩、地陷、断层、沉降等地质灾害隐患的地区。对于现状镇区存在地址灾害隐患,应提出明确的规划防治措施。5.6 环境保护规划 5.6.1 生产污染防治提出生产的污染控制和排放污染物的治理措施,生产项目应相对集中布置且与相邻用地间设置隔离带。5.6.2 环境卫生按照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的有关规定,明确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环卫站等设施的设置标准和布局。5.6.3 环境绿化应根据地形地貌、现状绿地的特点和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结合用地布局,统一安排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并对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地及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周边绿地提出规划要求。5.7 竖向规划 明确并协调镇区内规划道路控制点和建设用地的规划控制标高,确保排水畅通,减少用地平整土方土石方挖填工程量,安排镇区建设的取土和弃土地点。5.8 旧区改造规划 对于确需较大规模推进旧镇区更新改造的,应划定旧区范围,明确旧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5.9 住房发展规划 明确镇区内居住用地的组织方式,落实各类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布局及建设标准。5.10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对于拥有已经确定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建筑、古树名木,或者虽然尚未认定但拥有具有保护价值的上述历史文化资源的镇区,应编制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对于符合有关标准但尚未申报的上述历史文化资源,应提出申报要求。5.11 特色风貌规划 根据镇(乡)域特色风貌研究和规划要求,积极探索镇区的特色风貌保护及规划引导,对于具有独特风貌特色的镇区或位于特色风貌地区的镇区,宜积极组织编制特色风貌规划,提出切实可行的保护和引导措施。5.12 近期建设规划 参照国家有关标准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明确镇区近期建设范围,以及重点建设发展地区和建设项目,提供设计要求,达到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的深度。应确定近期建设范围内的道路和场地主要控制点坐标和竖向标高。重点研究并落实国家和地方援助项目的建设布局。6 总体规划的成果形式6.1 成果名称镇(乡)总体规划的成果名称应统一采取XX县(市)XX镇(乡)总体规划的方式。6.2 成果形式6.2.1 总体规划成果应包括文本、图纸和说明书。6.2.2 文本和规划图纸是规划成果的法定文件,应同时使用。文本应规范、准确、含义清晰,规划图纸内容应与文本一致。6.2.3 说明书的内容主要为现状分析、规划内容说明和论证、对规划文本解释等,一般应附有基础资料和必要的专题研究报告。现状图纸和分析性图纸应纳入说明书。6.2.4 规划成果应提供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成果形式。纸质成果应为A3或A4规格,电子文件必须包含图纸的矢量化文件。6.3 图 纸6.3.1 图纸应分为现状图纸、规划图纸、分析性图纸。在确保规划内容清晰可见的情况下,不同名称的图纸可适当合并绘制。6.3.2 镇(乡)域的图纸比例尺一般要求为1:100001:50000,镇区的图纸比例一般要求为1:10001:5000,应根据镇域和镇区范围具体情况确定。现状图纸和规划图纸应保持相同比例尺和图例,且图纸表达的范围应一致。分析性图纸不规定比例。表6.3.2-1 镇(乡)域规划的主要规划图纸及内容要求序号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基本 扩展选择1区位图标明镇(乡)在县域或更大区域中所处的位置及主要交通网络2镇(乡)域产业布局规划图标明经济区划、落实主要农业生产区、畜牧业生产区、农副产品加工区、工业园区、物流市场区、旅游发展区等产业集中区的选址并标注发展规模3镇(乡)域空间利用分区规划图明确镇(乡)村建设区、工业园区、河流水面和水资源保护区、农田保护区、园林保护区、牧区保护区、重要矿产和能源保护区、自然或文化遗产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区、重要基础设施、其他等空间利用分区4镇(乡)域镇村布局规划图确定镇区范围、中心村和基层村、明确主要承担中心村中心服务功能的村庄布点、规划重点发展的规模较大的村庄布点、规划迁撤和现状保留村庄、确定村庄规模等级5镇(乡)域规划区及其空间建设管制规划图划定规划区范围,落实规划的三区范围和四线位置6镇(乡)域交通系统规划图标明铁路、公路等的等级和线路走向,明确客运、公交线路,标明汽车站、火车站、港口码头、城乡公交枢纽站和首末站,以及加油站、停车场、物流点等设施的选址布点和等级规模7镇(乡)域公共设施规划图按镇区、中心村、基层村三个等级标明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社会福利、商业金融、集贸市场等7类公共设施的配置及等级规模8镇(乡)域公用工程设施规划图明确供水、供电、燃气、邮政、电讯、广播电视等公用工程设施的布点和主要管线布局9镇(乡)域环境卫生治理规划图标明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和中转设施的选址和规模;标明污水处理设施的选址和规模,以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服务范围和主要污水干管;标明乡村粪便集中处理设施、有机垃圾堆肥场的选址和规模10镇(乡)域防灾减灾规划图划定镇(乡)域抗震、防洪排涝、防风灾、防雪灾、消防、人防、地质灾害防治等需要重点控制的地区,标明各类灾害防治所需设施的位置、规模和救援通道的线路走向11镇(乡)域历史文化和特色景观资源保护规划图标明镇(乡)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特色街区、名镇名村、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和特色景观资源的位置及其保护控制范围12镇(乡)域特色风貌规划图标明特色风貌资源,划分特色风貌分区,确定主要风貌节点、轴、带、界面等要素13镇(乡)域旅游规划图标明主要旅游资源及景区范围,确定主要旅游接待设施的布点及等级和规模14镇(乡)域近期规划图标明近期重点发展地区,落实国家和地方援助项目,以及其他重点建设项目的布点。注:“”表示图纸的类型。表6.3.2-2 镇区规划的主要规划图纸及内容要求序号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基本 扩展选择1镇区用地布局规划图标明镇区范围内各类用地性质及边界2镇区公共设施规划图标明镇区范围内独立占地公共设施的用地和非独立占地公共设施的配建位置。3镇区道路交通规划图标明镇区范围内的道路、对外交通设施,以及客运站、货运站、公交首末站、停车场,以及码头、加油站等交通设施的布局及用地范围4镇区工程设施规划图标明镇区范围内的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等设施布点及其工程管线布局,以及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内容5镇区防灾减灾规划图标明镇区范围内的灾害防治重点地区和设施,标明各类灾害防护所需设施的位置、规模和救援通道的线路走向6镇区环境保护规划图标明镇区范围内的主要污染源、各项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各类防护绿地、公共绿地和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周边绿地7镇区竖向规划图标明镇区规划道路控制点和建设用地的规划控制标高、镇区建设的取土和弃土地点8镇区旧区改造规划图图标明镇区范围内的旧区范围9镇区住房发展规划图标明镇区范围内居住用地的空间组织、落实各类社会保障性住房的选点布局10镇区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图标明镇区范围内历史文化保护的资源和地区范围11镇区特色风貌规划图明确镇区特色风貌分区,以及主要风貌节点、轴、带和界面12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图明确镇区近期建设范围、重点建设发展地区和建设项目、近期建设范围内的道路和场地主要控制点坐标和竖向标高、落实国家和地方援助项目的建设布局注:“”表示图纸的类型。7 总体规划的编制组织及审批7.1 规划编制与审批单位7.1.1 镇(乡)总体规划应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上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规范有关编制工作。7.1.2 接受委托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7.1.3 镇(乡)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为上级人民政府,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总体规划应由所在规划区的人民政府审批。7.2 公众参与7.2.1 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编制单位应采取必要方式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系统整理并在成果中说明处理采纳的情况。7.2.2 总体规划成果报送审批前,应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团体、公众和有关专家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对有关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公布。7.3 组织编制及审批程序7.3.1 镇(乡)总体规划,应由镇(乡)人民政府向负责审批的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并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7.3.2 镇(乡)人民政府应根据镇(乡)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及时向规划编制单位提供准确的必要基础资料,积极协助规划编制单位的现场调研。规划编制单位应展开深入细致调查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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