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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44519839《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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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44519839《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起草说明.doc

    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起草说明一、修编技术规定的必要性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是由市政府批准颁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作为规范和指引规划建设行为的重要技术依据,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2008年版技术规定施行八年以来,为荆州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做出了积极、有效的贡献。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特别是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获国务院批准后,荆州市社会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进入新的阶段,城市发展面临的新条件、新形势、新问题对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该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不能完全适应现实和发展需要。在原技术规定施行过程中,也反应出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部分建设控制要求存在遗漏等具体问题。为顺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趋势,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操作依据,特启动技术规定的修订工作。二、修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三)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四)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2013年版)(五)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建设部建规2002218号);(六)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2002年8月29日);(七)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八)参考上海、重庆、武汉、宜昌、襄阳等城市的相关管理规定。三、修编的主要内容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以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八版)为基础修改调整形成的,共分为十章和两个附录。本次修编的主要内容如下:(一)依据最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已批准的规划,对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了更新。(二)对市区1576km2用地范围进行了划分,并形成荆州市市区区域划分图。(三)为加强规划编制管理,补充制定了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等的规划年限、内容及成果要求。(四)针对原技术规定中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规定存在的盲点、争议等问题,补充修改完善了相关条款内容。(五)为适应低碳生态的城市发展要求,从城市物理环境舒适性角度,补充制定建筑面宽控制规定。(六)为塑造良好的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品位,将户外广告设施和夜景照明纳入规划管理,明确设置范围和要求。(七)为明确绿地面积的计算方式,补充制定了绿地面积计算规则。目 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管理4第一节 一般规定4第二节 总体规划5第三节 专业规划5第四节 近期建设规划6第五节 分区规划7第六节 控制性详细规划7第七节 修建性详细规划9第八节 村庄规划10第三章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13第四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15第五章 城市道路和交通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管理25第六章 城市管线工程建设规划管理28第七章 城市绿地及水体保护规划管理31第八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管理35第九章 城市防灾规划管理38第十章 附 则39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荆州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实现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湖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编制导引、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乡规划的编制、设计和管理等有关活动,第三条 荆州市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划分为:I类地区(分为I-1类地区、I-2类地区)、II类地区、III类地区(见附录一:荆州市市区区域划分图)。I类地区:荆州市中心城区102.5km2范围内的区域。I-1类地区(旧城区):西环路以东、北环路荆州大道荆沙大道以南、沿江大道北、三湾路以西区域。荆州古城区:东环路以西、西环路以东、三一八国道以南、“东西堤”街以北区域。I-2类地区:荆州市中心城区102.5 km2范围内除I-1类地区以外的区域。II类地区:荆州市中心城区480 km2范围内除I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域。III类地区:荆州市城乡规划区1576 km2范围内除I、II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第四条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条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的编制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需要,可以在城乡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批准后,应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在满足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基础上,还应符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技术文件。第六条 承担城乡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相关管理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各层次城乡规划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求,明确强制性内容。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论证,重新报批。第八条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均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二节 总体规划第九条 总体规划是指荆州市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分为市域、规划区和中心城区规划三个层次。第十条 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第十一条 总体规划包括下列强制性内容: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抗震设防、应急避难场所,消防疏散通道,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要求;第三节 专业规划第十二条 专业规划是指下列规划:(一)产业规划,包括工业布局规划、金融商务设施布局规划、商业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旅游业布局规划、物流业布局规划等;(二)基础设施规划,包括综合交通规划、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城市信息基础设施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布局规划等;(三)资源和环境保护与利用规划,包括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河湖水系保护规划、岸线综合利用规划、地下空间规划等;(四)社会公共设施规划,包括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文化设施布局规划、教育设施布局规划、体育设施布局规划等;(五)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住房建设规划、防灾减灾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第十三条 专业规划的年限一般应当与总体规划的年限一致。法律、法规、规章对专业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专业规划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预测需求量,进行供需平衡分析;(二)确定其发展目标和水平;(三)确定其发展布局和发展规模;(四)提出近期建设项目及时序;(五)提出有关发展和管理政策的建议。第四节 近期建设规划第十五条 近期建设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划期限为五年。第十六条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二)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三)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四)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五)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地、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六)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第五节 分区规划第十七条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片区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分区的范围界限。第十八条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三)确定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四)确定主要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五)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第六节 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进行编制和管理。编制单元的划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以城市主次干道以及道路红线15米以上的规划道路、铁路或者河流等自然地貌为边界;(二)围合成一定规模或者具有某些特定功能的区域,尽可能与社区行政管理分区相一致;(三)编制单元规模一般为1-2平方公里,并兼顾文化、教育、卫生医疗等设施资源的配置标准和要求,但有特定功能的区域除外;(四)编制单元用地规模较大的,可以划分为若干街坊。第二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定编制单元或者街坊的人口规模、主导功能,各类主要用地性质以及规模、总建筑面积,开发控制的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并提出土地相容性要求,重点地区还应当确定建筑控制高度;(二)确定公共绿地面积、位置,确定公益性公共设施、配套公共设施规模和要求,提出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具体要求;(三)确定规划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红线位置示意、宽度、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并确定规划支路的走向及宽度,确定各类交通设施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和用地范围;(四)根据规划建设规模,确定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和相关要求;(五)确定规划控制线,提出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保护要求等内容;(六)重点地区应当提出城市设计要求;(七)明确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要求。第二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的片区、单元和地块编号,单元编号采用两位字母和四位数字混合组成。 (一) 第一、二位字母表示片区名称。 (二)第三、四位数字表示单元编号。(三) 第五、六为数字表示版本号,第一次编制为01,修改一次后为02,其后以此类推。 (四)地块编号以单元编号加上数字编成,不用表述片区编号和版本号。第七节 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二十二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条件分析以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六)竖向规划设计。(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等。第二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以及电子文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图纸比例为1500至12000。第二十四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图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地段区位关系图。反映规划地段的位置,周边道路走向,规划地段与毗邻用地和城市中心区的关系。(二)规划地段现状图。标明建设用地现状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内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单位名称,以及规划四至范围以外100 米内的建筑层数和建筑性质;标明用地界线、各类规划控制线;附具现状用地构成表。(三)规划总平面图。标明规划四至范围,各类规划控制线;标明规划建筑性质分类,各类建筑位置、层数、间距系数,建筑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的距离,道路名称、道路宽度,市政和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场站点,机动车停车场位置;确定主要入口方向,标明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确定地下设施范围、地下设施出入口;附具用地平衡表、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公建一览表。(四)空间分析模型或者效果图。表达设计意图,反映空间环境关系。(五)道路交通以及竖向规划图。标明道路红线位置、横断面、交叉点坐标、标高、转弯半径、公交站场以及停车场用地界线。(六)工程管网规划图。标明规划区外围城市道路中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和管线平面位置、间距、管径尺寸以及主要道路断面管线示意。(七)绿地规划图。标明各类绿地的位置和界线;标明小区道路、停车场等其他用地的界线以及与绿地的关系;附具绿化用地指标表。第二十五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说明书,应当说明规划设计依据、用地周边相关的条件分析、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用地布局、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道路和绿地、消防、环保规划,人口和用地平衡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地上地下的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数、居住总户数、分项建筑面积、住宅建筑套密度、套型面积比例。第八节 村庄规划第二十六条 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特色。村庄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定规划区范围、建设用地以及人口规模,提出居住点集中建设布局与措施;(二)确定各类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和发展方向;(三)划定禁止建设区、控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和协调建设区,界定不同类型产业用地的范围,提出不同分区空间资源利用的限制和引导措施;(四)确定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燃气、供热、垃圾处理、农田灌溉、雨水集蓄、防洪堤坝等基础设施的布局,明确防灾减灾设施的具体安排,确定工程管网走向以及相应设施的布点;(五)确定对外交通、内部道路等级以及相应交通设施布局;(六)安排畜禽养殖场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的用地布局以及为其配套的各项设施;(七)提出保护耕地、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存以及地方传统特色风貌的规划措施;(八)确定建设的近期目标和项目;(九)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建议,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第二十七条 村庄一般分为中心村、基层村。中心村为镇域村镇体系规划中,规模较大、且公共设施比较完善的村庄。基层村为镇域村镇体系规划中,中心村以外的村庄。第二十八条 村庄公益性公共设施包括行政管理、文体科技、教育机构、医疗卫生等类别。村庄商业服务性设施包括日用百货、食品店、综合修理店、小吃店、便利店、理发店、盈利性娱乐场所、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农副产品收购加工点等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和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第二十九条 村庄各类设施的配置应当符合下表规定:表一: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表类 别项 目中心村 一般村一、管理机构1.党政机关、社团机构 2.各专项管理机构 3.居委会、村委会 二、教育机构4.专科院校 5.职业学校、成人教育及培训机构 6.高级中学 7.初级中学 8.小学 9.幼儿园、托儿所 三、文体科技10.文化站(室)、青少年及老年之家 11.体育场馆 12.科技站 13.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 14.影剧院、游乐健身场 15.广播电视台(站) 四、医疗保健16.计划生育站(组) 17.防疫站、卫生监督站 18.医务室、卫生院、保健站 19.专科诊所 五、公用工程设施20.停车场库 21.公共厕所 22.变电室(箱) 23.热交换站 24.通信设备间 25.燃气调压站 26.垃圾站点 27.消火栓 六、集贸市场根据乡、村庄特点和发展需要设置注:1.为应设的项目;为可设的项目;为可以不设置的项目。2.基层村公共设施的配置参照中心村标准。第三十条 村庄规划应当确定独立设置的商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第三章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 荆州市城乡用地性质分类,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均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级分类体系。其中城乡用地共分2大类,9中类,14小类;城市建设用地共分8大类,35中类,42小类;对绿地的分类采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荆州市城乡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各项用地功能布局的要求,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有机动车交通要求的建设项目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选址时,必须满足机动车出入口至城市主干道交叉口道路红线交点距离不小于70m的要求。第三十三条城乡建设用地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路网格局成片地使用,形成完整的用地范围。周边有零星地块的,应纳入项目用地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二)建设用地邻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的,其用地范围应征至城市道路中心线,代征的道路用地不参与建设用地平衡;相邻其他公共通道(宽度小于15m)的,应征至通道中心线,代征的通道用地不参与建设用地平衡。(三)建设用地内包含的保留建筑、管线,需明确他项权利用地时,应依据建筑间距、消防安全及室外管线等要求,明确用地边界线,符合公共退让的要求。第三十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三十五条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内,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单独建设:(一)高度小于24m的单层和多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未达到1000m2;高度大于或等于24m的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未达到3000m2的;(二)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2hm2。第四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六条 民用建筑新、改、扩建建设工程,根据其建筑性质和所在区位,实施容量控制。具体容量控制指标见表二。表二:地块容量指标表建筑类别类地区(102.5 k)类地区(中心城区480km2范围内除类地区以外其他区域)类地区(规划区1576km2范围内类除类、类地区以外区域)1类地区(旧城区)2类地区(中心城区102.5km2除旧城区外其他区域)荆州古城旧城区除荆州古城外区域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住宅建筑3层以下35%1.040%1.235%1.035%1.035%1.046层30%1.630%1.830%1.630%1.630%1.679层/30%2.528%2.225%2.025%2.01018层/28%3.025%2.822%2.522%2.219层(含)以上/25%3.522%3.020%2.8/办公建筑12M35%1.245%1.540%1.135%1.135%1.112M<H24M35%1.540%2.540%2.235%2.035%1.824M<H50M/35%3.535%3.335%3.0302.550M以上/30%5.030%4.530%3.5/商业旅馆 建筑12M50%1.250%1.550%1.450%1.350%1.212M<H24M50%1.650%3.050%2.850%2.550%2.024M<H50M/45%4.545%4.545%3.545%3.050M以上/45%5.045%5.045%4.0/注:1、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二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2、表二规定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表二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地块。对混合类型的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地块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地块,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结合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个别特殊地块或特殊建筑如确需突破上限,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另行核定。3、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表二的规定;城市旧城改造区、市(区)级中心区、重点地区和特定区域内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第三十七条工业建筑新、改、扩建建设工程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多层标准厂房容积率一般应达到1.2以上,并符合表三规定。表三:工业建筑控制指标分类建筑系数(%)容积率一、二类M1、M2单层501.0多层451.2三类M3单层401.0多层351.2物流仓储建筑新、改、扩建建设工程,根据物流类型实施容量控制,并符合表四的规定。表四:仓储建筑控制指标序号分类建筑系数%容 积 率1一般仓储500.52物流仓储401.0第三十八条建筑基地范围内,现有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宜新建、扩建建(构)筑物。第三十九条居住建筑间距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大寒日2小时的规定;旧区(I-1类地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若旧区成片开发的区域,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大寒日2小时的规定。(二)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四要求。表五: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19层及以上10-18层 7-9层4-6层3层及以下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19层及以上30251324181320181318151318151310-18层2418132418132018131815131815137-9层2018132018132018131815131815134-6层1815131815131815131510613963层及以下1815131815131815131396966备注: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第四十条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2h。第四十一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的影响;(三)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最小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表六: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最小间距(米)H>50米非居住类建筑24<H50米非居住类建筑12<H24米非居住类建筑H12米非居住类建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19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252013252013181391310910-18层居住类建筑25201325201318139131097-9层居住类建筑18151318151318139131094-6层居住类建筑1813918139129610663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13109131091066966备注:独立布置的单层门房、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H表示建筑高度(下同)。第四十二条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表七:非居住建筑之间最小间距(米)H>50米24<H50米12<H24米H12米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H>50米2015131815131313999924<H50米1815131815131313999912<H24米13139131391296666H12米999999666666备注:独立布置的单层门房、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第四十三条非平行布置的建筑物,其间距为:1、当相互夹角小于45°,其最小距离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等于45°,其最小距离按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2、11层以下居住建筑、24米以下非居住建筑山墙(含阳台)总长度大于15米,12层以上居住建筑、24米以上非居住建筑山墙(含阳台)总长度大于25米时,其间距按纵墙间距要求控制。第四十四条高层住宅建筑的面宽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75米;(二)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70米;(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第四十五条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设用地边界起计算后退距离,其最小后退距离应不小于三十九、四十一、四十二条确定的建筑间距的一半,并应当满足国家日照标准要求。(二)在现有建筑周边新建建筑,其后退距离应满足现有建筑日照、消防、环保、卫生防护的要求。(三)毗邻公共绿地的新建建筑,其最小离界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1)高度6m以下建筑,不得少于3m;(2)高度6m至20m以下建筑,不得少于6m;(3)高度20m以上建筑,不得少于9m;(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在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退让距离,但最小不得少于3米。第四十六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主干道:低层、多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5米;(二)城市次干道:低层、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2米; (三)城市支路:低层、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 (四)I类地区可按上述标准酌情折减。第四十七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大型商场、大型医院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最小距离,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前提下,应当在上述基础上适当增加,且最小退让距离不得小于20米。第四十八条临城市主干道修建的围墙,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2m;临城市次干道、支路修建的围墙,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1.5m,围墙高度不应超过2米,且应通透设置。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视距三角形道路斜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3 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5 米(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的连接线算起)第四十九条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外包柱、门廊、踏步、采光井、阳台、橱窗、招牌等,不得超越建筑红线。 (二)建筑基础、地下室、工程内部管网、车道变坡线、花台、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三)临街不得设置吊厨、外突的防盗网,需设置空调室外机的建筑,必须进行建筑外立面处理。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外包柱、门廊、踏步、采光井、阳台、橱窗、招牌等,不得超越建筑红线。(二)建筑基础、地下室、工程内部管网、车道变坡线、花台、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三)临街不得设置吊厨、外突的防盗网,需设置空调室外机的建筑,必须进行建筑外立面处理。第五十条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下表规定。表八: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道路级别与建、构筑物关系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宅间小路建筑物面向道路无出入口高层5.03.02.0多层3.03.02.0有出入口-5.02.5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高层4.02.01.5多层2.02.01.5围墙面向道路1.51.51.5第五十一条间距和后退道路红线,应从建(构)筑物底层凸出外墙计算,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第五十二条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公路控制建设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建筑物。建设控制区具体规定如下:(一)高速公路,边沟外缘两侧各50m;(二)国道,边沟外缘两侧各25m;(三)省道,边沟外缘两侧各20m;(四)县道,边沟外缘两侧各15m;(五)乡道,边沟外缘两侧各10m。第五十三条建筑物退让蓝线、紫线的距离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第五十四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不得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50m;(二)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20m;(三)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15m;(四)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12m,围墙高度不得大于3m; (五)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五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五十六条建筑附属的广告设计,应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建筑附属广告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建筑进行建筑单体方案报批时,须将其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和建筑立面设计方案一并报规划管理审批。(二)进行改造的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再增设户外广告位,如确需设置,须符合立面改造设计确定的广告位。(三)建筑立面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使用。(四)住宅建筑墙面不应设置户外广告。(五)禁止在重要公共建筑上设置墙面广告,重要公共建筑包括:展览馆、博物馆、音乐厅、美术馆、图书馆、学校、体育场馆等。(六)禁止在火车站候车大楼及长途汽车站候车楼等窗口地区及城市其它区域的标志性建(构)筑物上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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