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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章贪污贿赂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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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章贪污贿赂罪.ppt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一、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管理法规,危害国防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近年来,我国不断发生阻碍武装部队执行军事行动、冲击军事禁区、破坏军事设施、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拒服兵役等事件。这些行为严重危害了我国的国防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理应受到刑罚惩罚,但1979年刑法对此类犯罪没有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国防建设,维护国防利益,保障国家安全,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特设专章规定了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二、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特征(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国防利益。,(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防管理法规,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为了维护我国的国防利益,国家立法机关先后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与国防有关的法律。(三)主观方面一般出于敌意,只有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才能由过失构成。(四)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只有个别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如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多数犯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少数犯罪既可由自然人实施,也可由单位实施,如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个别犯罪则只能由单位实施,如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三、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种类我国刑法分则第七章用14个条文规定了23种危害国防利益罪。根据危害国防利益行为构成犯罪的时间是否限于战时,我们将危害国防利益罪分为以下两大类:1不限于战时的危害国防利益罪,即平时和战时都能构成的危害国防利益罪,包括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等;2限于战时的危害国防利益罪,包括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等。,第二十二章 贪污贿赂罪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特征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其他人员或单位实施的行、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贪污犯罪和贿赂犯罪)特征:1、本类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2、本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的行为 3、本类罪的主体主要是特殊主体,也包括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第二节贪污犯罪一、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前者是主要客体。根据刑法第91条之规定,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另外包括应交公的礼金和混和制经济组织中的财物。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有利条件,而不是利用与其职务无关的仅因工作关系对作案环境比较熟悉、凭其身份便于进出本单位、易于接近作案目标的方便条件。(背信性、关联性、特定性)所谓“侵吞”,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暂时由自己合法管理、支配、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另,根据刑法典第394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也是“侵吞”,数额较大的,也应当以本罪论处。,所谓“窃取”,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秘密窃取由其本人暂时合法管理、支配、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如国有企业的仓库保管员盗窃由其本人保管的仓储物资,铁路押运员盗窃由其本人押运的运输物资等。所谓“骗取”,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此外,根据刑法第183条之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也是“骗取”,数额较大的,也应当以本罪论处。所谓“其他手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除侵吞、盗窃、骗取以外的其他手段,方法占有公共财物。如巧立名目,私分公款公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存入银行,赚取利息归自己所有。挪用公款公物拒不归还,事实上已经非法占为己有等。,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根据刑法典第93条之规定,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此外,根据刑法典第382条第2款之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目的。,(二)贪污罪的认定1、贪污罪与非罪的界限。2、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3、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三)贪污罪的刑事责任,二、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同时侵犯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部分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包括归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挪用给他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还必须具备刑法第384条规定的下列3种情形之一:(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即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活动。这种情形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实际上这种情形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牙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一万元至三万元的,为数额较大的起点(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范围由刑法第93条确定。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二)挪用公款罪的认定1、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2、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三)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经责令其说明来源,仍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2)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对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差额巨大财产或者支出,经责令说明,仍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本罪,按刑法第395条规定处罚。差额部分予以没收。,第三节 贿赂犯罪一、受贿罪(一)受贿罪的概念和特征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特征: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2)索取、收受他人财物。(3)为他人谋取利益。(4)斡旋受贿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二)受贿罪的认定1、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1)经济往来中受贿罪的认定。(回扣、手续费)(2)受贿罪与取得合理报酬、接受正当馈赠的界限。,2、受贿罪与诈骗罪的界限。3、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三)受贿罪的刑事责任,二、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行贿罪的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2、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给予财物的方式可以是主动给予,也可以是被动给予,即在国家工作人员主动要求、索取财物的情况下,被动地交付财物。但是,如果是因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而被迫交付财物,本人也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则不是行贿。,另外,根据刑法第389条第2款之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应当以行贿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如果是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不得已给国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的,不能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行贿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390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应当结合行贿的数额、行贿的次数、行贿的人数、行贿的方式、行贿造成的后果、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予以确定。,三、介绍贿赂罪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牵线搭桥,使行贿和受贿得以实现。如代表行贿人向受贿人传递行贿意图、商谈贿赂条件,引见、撮合行贿人与受贿人见面等。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介绍贿赂、介绍贿赂数额巨大或者介绍贿赂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等等。根据刑法第392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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