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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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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doc

    深圳市宝安区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5.4.19修订)注:红色字体部分系根据4月14日下午张勇副区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精神所作修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宝安区临时建筑建设行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根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宝安行政区内(光明、龙华新区除外)国有已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以及权利人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上进行工商经营性临时建设,适用本办法。临时建筑的设计、施工、招投标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的规定。第三条【临时建筑的概念】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因生产、生活需要,在国有已出让土地及权属不存在争议的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上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第四条【管理原则】 对临时建筑的审批、管理、监督,要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保护生态的原则,实行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从严控制。第二章 机构职责第五条【审批机构设置】 区政府成立临时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规定的临时建设项目的统筹与决策,审查临时建设项目,研究解决临时建设管理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发改、经促、建设、规划国土、规划土地监察、消防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发改、经促、环保水务、消防监管、城市管理、建设、城改、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派出机构、各街道办分管负责人组成。其中,各街道办涉及分管负责人较多的,应当指定1名分管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临建办”),与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合署办公,主任由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负责履行区临建办的职责与职能,并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从相关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参与区临建办工作。区临建办作出的决定与颁发的牌证,由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公布和署名。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审批制度,联席会议由组长主持,各成员单位参加。其中,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的街道办分管负责人只参加本街道范围内临时建筑审批的议题。第六条【职责分工】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参与对临时建设行为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负责受理临时建筑的申请、汇总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颁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到期发出拆除通知、延期使用初步审查等工作。并统筹协调对临时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核查临时建筑使用情况,对使用期满的临时建筑以及违法建筑项目进行监督查处。区发改部门负责对是否属于急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工商经营性用途的临时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区产业政策导向提出认定意见。必要时,区发改部门可以征求区经促、教育、文化体育、城管等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出相关意见。区经促部门负责对工商经营性用途的临时建设项目是否为区重点产业配套项目提出认定意见。必要时,区经促部门可以征求区科创、文产等产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出相关意见。区经促部门可以根据区产业政策制定区重点产业及其配套项目目录或认定标准。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对临时建设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申请建设用地是否属于国有已出让用地或者权利人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是否符合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是否位于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广场、高压走廊、城市更新项目拆除重建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市政管线路段的路段;是否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道线;是否位于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如:城市快速道路、市政主干道等重要交通设施、公共设施,下同)用地范围或规划用地范围内;是否位于宝安中心区范围内;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占用已批用地;是否影响近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已出让国有土地是否已被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点或矿产覆压;是否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城市紫线范围等敏感区域的规划要求;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工程设计强制性规范要求等。区环保水务部门负责审查临时建设项目是否影响防洪、泄洪、是否影响河堤结构安全,并对临时建设工程项目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区消防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工商经营性临时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或受理备案、消防验收。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工商经营性临时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区城改部门负责对涉及城市更新项目拆除重建范围等进行认定。市市场监管部门派出机构负责作为工商经营性用途的临时建设项目的工商登记、经营监管工作。区中心区规划办负责对宝安中心区内的临时建设项目是否影响宝安中心区总体规划和建设提出意见。区城管部门负责对临时建设项目是否占用林地、是否影响市容市貌提出意见。区监察部门负责对临时建设审批监管等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办法规定的临时建筑的初审以及施工用房类临时建筑的审核;并根据区临建办委托对在住宅区内增建临时建筑的公示,居民要求听证的,具体组织听证;配合区建设主管部门对临时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对本街道通过审批的临时建筑进行后续监管,对没有取得许可或不按许可要求、范围进行临时建设和到期不自行拆除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能配合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七条【协作机制】 区临建办应与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建设部门、发改部门、经促部门、安监部门、环保水务部门、卫生部门、城改部门、市市场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区消防监督部门以及项目所在街道、社区等单位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建立临时建筑管理信息互通机制,确保信息有效沟通到位。区临建办应当建立台帐,对临时建筑实行动态跟踪管理。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建设要求第八条【临时建筑用途】拟在区国有已出让土地上进行以下用途的临时建设,依法可以申请报建:(一)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建设的临时建筑;(二)急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临时建筑;(三)区重点产业配套项目以及符合区产业政策导向的工商经营性临时建筑。禁止在住宅区内增建工商经营性用途的临时建筑。第九条【申请条件】 申请建设的临时建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临时建筑所在用地,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二)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以及深圳市生态建设规划的要求,在敏感区域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符合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具体实施情况要求;(三)必须正确处理截水、排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四)必须提交已报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备案的临时建筑使用期届满前或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及不影响原用地项目开发建设的保证手续;(五)在宝安中心区范围内建设的临时建筑,须符合宝安区中心区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总体要求;(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临时建设项目为工商经营性用途的,同时还要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或者为区重点产业配套项目。第十条【限制性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筑:(一)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广场、高压走廊、城市更新项目拆除重建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市政管线路段的路段;(二)城市快速道路、市政主干道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或规划用地范围内;(三)影响防洪、泄洪及河堤结构安全的;(四)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的;(五)占用已批用地、基本农田以及林地的;(六)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内或存在矿产覆压的;(七)违反生态控制线范围、城市紫线范围等敏感区域的规划要求;(八)位于宝安中心区范围内,并拟用于工商业经营的;(九)影响近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十)不符合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十一)已被依法确定为闲置土地的;(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审批及使用要求】 除红线范围以内的建设施工用房外,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依本办法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和使用,不得超面积建设,并对临时建筑的安全、质量等负责。临时建筑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第十二条【住宅区临建要求】住宅区内进行非工商业用途临时建设的,区临建办应自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街道办进行公示,在住宅区醒目位置公示建设方案(含图纸和文字说明),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居民要求组织听证的,由区临建办委托街道办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第十三条【消防、施工要求】 临时建筑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审图、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四章 审批程序第十四条【许可审批环节】国有已出让土地上的临时建筑规划许可分两个阶段实施,在申请取得深圳市宝安区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后,再行申请办理深圳市宝安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临时建筑项目的规划许可审批由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以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名义核发相关决定和牌证;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临时建筑项目的规划许可审批由所在街道办具体负责,以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名义核发相关决定和牌证。第十五条【申请材料要求】在国有已出让土地上申请建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临时建筑,需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办理深圳市宝安区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需提交的资料包括:1、建设临时建筑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用途为工商经营性质的,还须附有具体用途的申报说明;2、深圳市宝安区临时建设申请表原件1份;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1)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核对原件; (2)申请人为企业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并核对工商营业执照原件;(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核对原件; (4)申请人为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的,按规定须经过见证或认证的,须提供见证或认证书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地区的,须提供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转递公证书原件1份。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用地权利文书复印件1份,并核对原件;5、宗地图或红线图复印件1份,并核对原件;6、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图2套。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总平面图应标明场地区域位置、场地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坐标)、拟建建筑物布置、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拟建建筑物名称、层数及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等。立面图应标明建筑高度;7、经批准依法租赁使用他人土地的,需提供土地使用权主体同意由申请人兴建临时建筑的意见及其公证文书复印件以及土地租赁的批准文书复印件各1份,并核对原件; 8、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及资格证明、设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并核对原件;9、已报街道规划土地监察中队备案的关于使用期届满或者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无条件自行清拆以及不影响原用地项目开发建设的承诺书原件1份;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二)申请办理深圳市宝安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 1、深圳市宝安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2、深圳市宝安区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3、经审图机构审查的施工图纸原件2套及审图机构意见原件1份;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属于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工商经营性临时建设工程的,还需要提交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并核对原件。第十六条【设计方案申请的受理】 区临建办窗口统一受理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临时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申请,并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收文。申请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应补充资料清单。第十七条【设计方案审批程序】 区临建办收文后,应当根据审批实际需要和部门职责分工,在1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资料分别转送区规划国土、发改、经促、城市管理、消防、城改、环保水务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协力部门审查。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审查,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或认定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关证明或办理相关手续。相关办理单位可以到现场进行察看或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同时可以采取其它必要的方式进行审查。第十八条 【设计方案审批要求】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影响土地权属及土地用途等土地权利文书相关规定的实施;(二)不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筑的情形;(三)符合国家工程设计强制性规范要求;(四)符合环境保护法定要求;(五)临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两层,层高原则上不得超过6米,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后退用地边界不少于2米,且必须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和准则的有关要求及有关市政规划要求;(六)临时建筑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七)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第十九条【设计方案的审查处理】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区临建办汇总各部门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业务审查会予以综合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区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议。区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经审议不予批准的,由区临建办发出深圳市宝安区临时建设工程审批退文通知书并经由窗口送达申请人。审议批准的,由区临建办发出深圳市宝安区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同时在申报设计方案图纸上加盖报建专用章,并经由窗口送达申请人。必要时,区临建办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论证。第二十条【规划许可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深圳市宝安区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后,向区临建办申请规划许可。区临建办综合审图机构审查施工图纸的意见、消防设计审核文件的意见以及公示或听证结果,在10个工作日提出审查意见。对于施工图设计较为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可发函征求规划国土、建设部门意见,规划国土、建设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第二十一条【规划许可条件】 临时建筑规划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临时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深圳市宝安区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要求;(二)施工图在批准方案设计基础上进行,并经审图机构审查;(三)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报送备案。第二十二条【规划许可证核发】 对于不符合审批内容和要求的,由区临建办发出施工图设计修改意见,在审批时限内经修改仍不符合审批内容和要求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经由窗口送达申请人。对于符合审批内容和要求的,由区临建办颁发深圳市宝安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由窗口送达申请人。 深圳市宝安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对临时建筑的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平面、立面、高度、色彩、结构形式、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注明要办理消防验收手续等有关内容,并应当注明经规划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临时建设规划许可审批程序】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临时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和规划许可的审批工作由所在街道办负责,具体由街道城建部门牵头承办。街道办审查后,以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名义核发相关审批处理结果,并由街道办通过收文窗口送达申请人,同时报区临建办备案。第二十四条 【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上临时建设要求和审批程序】在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上进行工商经营性临时建设,必须满足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且权利人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符合我区产业政策导向且不违反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不能提供相关土地产权证书的,需提交经过公证的权属不存在争议的证明文书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以及已理清相关经济关系的承诺书原件1份。上述申请由所在街道办负责初审,具体由街道办经济主管部门牵头承办。街道办提出是否同意设计方案的初审意见后,报区临建办汇总后提请区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议。街道办提出是否给予规划许可的初审意见后,报请区临建办审核处理。区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或区临建办的相关审批处理结果,由相关街道办通过收文窗口代为送达申请人。区临建办每半年一次向区政府报告上述审批情况。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审查或初审程序】各街道办应当指定一个收文窗口统一受理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本街道办负责审查或初审的材料,再行转送牵头承办部门具体办理。牵头承办部门除可以在街道办内部征求意见外,必要时,还可以街道办名义直接向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相关审批条件、申请材料要求和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各街道办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街道初审的内部分工、程序等具体规定。第二十六条【开工前的现场验桩、放线要求】临时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业主个人应当向所在街道办城建部门申请现场验桩、放线。第二十七条【工商经营性临时建筑的验收】 用于工商业经营的临时建筑竣工后,应当向区临建办申请规划验收。由区临建办负责规划许可审查的,通过区临建办收文窗口提出申请。由所在街道办负责规划许可初审的,通过街道办收文窗口提出申请。街道办受理规划验收申请后,应当及时提请区临建办组织规划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八条【验收申请材料】规划验收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一)深圳市宝安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二)深圳市宝安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以及经批准的总平面图和建筑施工图各1套;(三)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房屋面积查丈报告原件各1份;(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九条【验收条件】 临时建筑规划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建筑主体竣工,并按批准的施工图施工;(二)临时建筑物建筑风格、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与批准的施工图一致;(三)临时建筑物坐标、位置与批准的总平面一致;(四)临时建筑面积不超过宝安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第三十条【验收方式】 区临建办验收审查采取书面审核送审资料及测绘资料与现场勘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三十一条【验收后的处理】 区临建办经验收审查后,视不同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并经由窗口送达申请人:(一)验收合格的,在原批准的建设图加盖验收合格章,颁发深圳市宝安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划验收合格证应列明临时建筑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期限。(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第(二)、第(三)项规定的,复函说明理由,并要求限期整改后再申请复验。(三)临时建筑面积超过深圳市宝安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面积的,对超出部份责令自行拆除。自行拆除后,可以重新申请验收。不自行拆除的,由区土地规划监察部门依法对临时建筑整体予以强制拆除。第三十二条【消防验收要求】依法办理了消防设计审核手续的临时建筑,应当向消防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信息移送】 区临建办核发深圳市宝安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同时抄送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临时建筑所在街道办。属于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工商经营性临时建筑的,还应当同时抄送区建设主管部门。第三十四条【临时建筑的产权】 临时建筑不得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不得买卖、抵押、交换、赠与。第三十五条【挂牌施工】 临时建筑应在显著位置悬挂“深圳市宝安区临时建筑许可标志牌”。标志牌由区临建办统一监制并于核发规划许可证时一并颁发,自动工建设开始至规划验收前悬挂,实行挂牌施工。标志牌包括以下内容: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个人姓名)、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名称和编号、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和使用期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擅自改变标志牌。第三十六条【有效期】 临时建设项目在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3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即视为自动失效;确因特殊原因需延迟开工的,应经原核发机关批准。第三十七条【工商经营性用途的限制】 利用依法建设的临时建筑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出示临时建筑规划验收合格证和消防验收合格文件。但是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使用期限】 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为2年,从临时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计算。使用期届满后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1次,申请人应当在使用期届满三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申请由区临建办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由区临建办向申请人作出同意延期的决定。同意延期的决定应当在使用期届满前作出。延期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期限,且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三十九条【事后拆除】 使用期满或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建设单位及个人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清理一切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且根据其承诺不予补偿。期满不自行拆除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依法强制拆除。第四十条【建设工程监管】 临时建筑在建设过程中的建筑施工质量和安全由建设单位负责。属于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工商经营性临时建筑的,由区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对辖区内上述临时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巡查。第四十一条【责任追究】 临时建筑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功能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10%以上15%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三)以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临时建筑规划审批许可的,由区临建办撤销原行政许可。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被撤销的临时建筑规划许可手续自始无效,相关的临时建筑视为乱搭建,按违法建筑处理。(四)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当事人对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二条【协力部门审核要求】 本办法关于临时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审批、规划许可以及规划验收等工作涉及的相关单位审核意见表格作为本办法的附件一并印发实施。相关单位在具体审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表格要求,对涉及的相关事项明确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见。因相关单位未按照表格要求填报,导致影响临时建筑项目审批工作进度,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临建办提请区监察部门启动问责程序,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第四十三条【法律责任】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机构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检举、控告,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解释主体】 本办法由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原宝安区已出让土地上工商经营性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深宝规20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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