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全面执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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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全面执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doc
河北省全面执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 为促进河北省建设领域节能工作全面开展,加快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应用步伐,近日,河北省建设厅印发关于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民用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要求自2008年11月1日起,各设区市、县(市)全面执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 新建民用建筑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十二层及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对具备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十二层以上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国家机关和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应带头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对因技术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是否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对应采用而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对未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既有民用建筑,鼓励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在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环境景观的前提下,统一组织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规划、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时,应充分考虑太阳能热水系统利用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纳入设计管理体系;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和验收管理;对从事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实行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协调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改造。 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确保落实到位 设计单位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做到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有机结合,融为一体、协调统一,整齐美观,确保结构安全、使用可靠;设计图纸内容、深度应满足施工安装的要求。 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和监理,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太阳能热水设备和配件进行查验,严禁将不合格的太阳能热水设备及其配件应用于工程中。 建设单位在签订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时,应明确约定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具体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使用不符合产品技术标准的设备;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对太阳能热水系统一并验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内容,施工中有涉及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变更。对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曹娟) 为促进河北省建设领域节能工作全面开展,加快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应用步伐,近日,河北省建设厅印发关于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民用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要求自2008年11月1日起,各设区市、县(市)全面执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 新建民用建筑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十二层及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对具备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十二层以上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国家机关和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应带头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对因技术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是否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对应采用而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对未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既有民用建筑,鼓励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在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环境景观的前提下,统一组织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规划、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时,应充分考虑太阳能热水系统利用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纳入设计管理体系;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和验收管理;对从事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实行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协调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改造。 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确保落实到位 设计单位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做到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有机结合,融为一体、协调统一,整齐美观,确保结构安全、使用可靠;设计图纸内容、深度应满足施工安装的要求。 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和监理,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太阳能热水设备和配件进行查验,严禁将不合格的太阳能热水设备及其配件应用于工程中。 建设单位在签订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时,应明确约定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具体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使用不符合产品技术标准的设备;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对太阳能热水系统一并验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内容,施工中有涉及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变更。对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曹娟) 河北省12层及以下新建住房必须安太阳能热水系统 本报讯(记者张洁通讯员曹娟)11月1日起,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用将由过去的“大力推广”改为“必须执行”,且必须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实现“三同时”。 日前,省建设厅印发了关于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民用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11月1日起,各设区市、县(市)全面执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有关人士称,在目前能源日趋紧张、节能减排任务繁重的现状下,此举意义重大。 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 按照要求,12层及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对具备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12层以上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通知要求,国家机关和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应带头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对没有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既有民用建筑,通知称,可以鼓励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在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环境景观的前提下,统一组织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各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协调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改造。 不执行者将不能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通知还要求,对“应采用而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通知对设计变更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内容,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有涉及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变更等问题,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并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才可以变更。 另外,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将无法通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