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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行业“营改增”调研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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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行业“营改增”调研报告.doc

    建筑行业“营改增”调研报告 一、调研背景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营改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2年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到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和湖北8个省市。试点地区简称之为“1+8”。2012年10月18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扩大“营改增”试点工作座谈会,要求要有序扩大试点范围,适时将邮电通讯、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纳入改革试点。试点行业简称“1+6”即:交通运输、现代服务业、建筑安装、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营改增”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我国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是“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加快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自“营改增”试点启动伊始,上海、北京、江苏、浙江等省市建筑行业就展开了全面的调查研究,调研集中的焦点是建筑行业增值税税率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关于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围绕建筑业将实行11%的增值税税率试点地区组织的调研结果是江苏建筑业市场管理协会认为建筑业实行增值税率定在8%比较合理,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建议6%-8%增值税率为宜,陕西对“营改增”测算后认为建筑企业增值税率定为8%较为合适。2012年12月2日中国建设报、浙江省建管局和绍兴市政府联合主办的第十届中国建筑高峰论坛在浙江绍兴召开,论坛研讨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建筑业“营改增”税率问题,争论激烈,莫衷一是。但是有一个共识:建筑业实行11%的增值税税率是无法承担的,将可能导致建筑行业全行亏损,全国建筑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时隔十天12月12日,我们将第十届中国建筑业高峰论坛关于“营改增”的讨论情况向武汉建筑业协会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长办公会汇报时,立即引起强烈共鸣。与会同志一致认为“营改增”关乎建筑业全行业的发展,要求协会组织调研,提出应对措施,以实现国家实行“营改增”的初衷-为企业减负。办公会第二天,我们即制定出协会2013年全年专题调研计划,将“营改增”调研放在四个专项调研第一位,并制定“营改增”专项调研通知和调研提纲下发各会员单位,开展为三个月的“营改增”专项调研活动。二、“营改增”调研的指导思想、重点、主要对象和调研方式调研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国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法规政策,把介绍宣讲国家税改大政方针贯穿在调研的全过程,通过调研活动让武汉建筑行业管理层在思想上工作上高度重视“营改增”工作,企业财务人员熟悉掌握“营改增”政策法规,各类企业采取积极措施,积极参加“营改增”工作,做好应对准备。调研重点:建筑行业“营改增”税增值税税率问题。通过各类企业对近二年经营状况的测算,用第一手资料说话,测算出武汉地区建筑企业如果实行11%增值税率,企业增加税负情况。调研的主要对象是各类建筑企业的总会计师、财务主管、财务部门税务负责人员。调研方式:一是向企业印发详细调研提纲;二是召开不同类型企业财务人员座谈会;三是选择业态不同、资质不同的企业走访座谈。按照调研计划,从元月17日在市政府礼堂召开武汉建筑业“营改增”专题调研动员暨“营改增”简介专题讲座开始,到4月25日“武汉建筑业协会营改增操作务实暨试点行业30个典型案例解析培训班”结束,历时三个月,我们组织二次税改专题讲座,有300多名财务员参加;向武汉建筑企业印发调研通知和调研提纲300份;在中建三局二公司召开了特大型企业调研座谈会、在新七集团召开中型企业调研座谈会、在洪山区建筑业协会召开辖区内小型企业座谈会,在中铁大桥局召开协会副会长单位总会计师调研研讨会四个座谈会计有150人参加,走访调查了20家不同类型的企业,和近百名企业管理人员座谈探讨,收到各类调研反馈材料50份。调研期间还在协会内部刊物武汉建筑业、武汉建讯开辟专版专栏开展研讨,共转载和刊发研讨文章和材料10篇。应中国建设报之约稿,3月1日在中国建设报发表直面危机,从容应对,搞好建筑行业“营改增”工作的政策研讨文章一篇。通过调研有以下主要收获。主要收获一是和初步掌握了武汉地区建筑企业对“营改增”税改的第一手材料,掌握了不同类型企业财务人员对“营改增”的思想反映。二是向企业领导和财务人员介绍“营改增”工作进展情况,力所能及地宣讲了国家“营改增”税改政策法规,以及外地试点进展情况;在武汉建筑行业营造了关注“营改增”,学习“营改增”,应对“营改增”的良好氛围。三是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营改增”的政策培训,使武汉地区建筑企业财务人员对“营改增”税改的认识有了明显的提高,消除了一些同志对“营改增”“无动于衷”、“等待观望”、“希望无限期推迟”的思想情绪,增强了积极应对税改的自觉性。四是围绕“营改增”建筑企业11%税率进行深入在研讨,进行了各种类型企业或单项工程税测算,得到了比较翔实的测算数据,对武汉地区建筑企业“营改增”税负变化有了较扎实的调研数据。五是通过“营改增”专项调研,还了解到武汉地区建筑企业经营状况,建筑市场环境,企业税负及税外负担,以及本地建筑企业面临的诸多困难。武汉地区建筑企业不仅存在着全国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三低一高”,即产值利润率低、劳动生产率低、资金回报率低、工程交易成本高的问题。而且存在着产业集中度低的突出问题。六是通过“营改增”专项调研,对协会开展大型调研活动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明晰,学习了专项调研的基本方法,锻炼提高了开展专项调研的基本功。总之,为期三个月的武汉建筑业“营改增”专项调研达到了预期目的,形成了初步调研成果,为下一步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企业诉求,扎实稳步地推进“营改增”工作,提出了政策建议、工作措施,编写出了具有本地特点的武汉建筑业应对“营改增”的学习培训教材。三、围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确定的建筑业实行11%税率的测算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印发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给建筑业确定是11%的增值税税率。这个11%的增值税率的理论测算是以一种十分理想的税收环境为前提,假设和建筑业相关的全社会各行业均实行增值税,无一遗漏地取得进项税发票,且在进项税率中,只有国家统一规定的17%、13%、11%和6%四档,不存在小规模纳税人、简易纳税法、进项税比例扣除法、甲供材料等实际问题。但是,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的。这次税制改革,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率一般纳税人定为11%,小规模纳税人定为3%。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而第十四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而只有建筑业进项税扣除额达到经营收入的6.61%、服务业进项税扣除额达到经营收入的0.2%、租赁服务进项税扣除额达到经营收入的9.03%,各专业税负才能与营业税税制下的税负持平,便完全符合这次改革的初衷。扣除额大于上述系数,税负便有所减轻,扣除额若小于上述系数,税负就会增加。调研过程中,我们要求各类企业对2012年度实际发生的已缴营业税,换算成11%增值税进行税负测算比较。 根据上表可以看出,该企业2012年度自行完成工作量确认的不含增值税经营收入为1174227.93万元,销项税额129165.07万元,按理论测算进项税额扣除时应交增值税22583.23万元,应交增值税小于应交营业税(1303393万元×3%=39101.79万元),税款减少16518.56万元,下降幅度为42.25%,企业税负是轻了;但按据实统计进项税额扣除时应交增值税76212.57万元,应交增值税大于应交营业税,税款增加37110.78万元,增加了94.91%,不少支出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实际税负反而大幅加重了。由此可以推断增值税率在7.5%将于3%的营业税持平,低于7.5%的增值税率可减负,高于7.5%的增值税率将使税率提高。同时,该企业还对2012年该公司某项目进行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相关测算分析。该项目合同价9839.8万元,完工程度60%,2012年收入5903.88万元(含税),营业税实际缴纳177.12万元, 如换成增值税销项税为585.07万元。该项目2012年总成本5587.02万元(含税),其中人工费1475万元,如转换成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79.28万元;材料费3088.26万元,如转换成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223.86万元;机械使用费436.83万元,如转换成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4.13万元;其他直接费299.38万元,如转换成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0.2万元;间接费用287.55万元,没有增值税票可以抵扣。经过测算,假设2012年该项目营业税改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307.47,扣除应缴纳增值税款为277.6万元,比缴纳营业税177.12万元多缴纳100.48万元,税负增幅为57%。这个结果是暂不考虑附加税金情况下进行的,而且该项目尚属会计核算健全、资金成本水平较低、上游发票预计取得渠道相对顺畅等条件较好的个案。(二)中型企业的测算我们再以湖北某中型建筑企业的测算进行分析。该公司2012年收入为22677.92万元,实际上缴营业税680.33万元,附加税费95.25万元,合计为775.58万元。如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在现有的进项税抵扣条件下,需缴纳增值税1176.06万元,附加税费164.64万元,合计为1340.70万元,这样多缴纳税费为495.73万元,税负增幅为72.86%。(三)专业建筑公司的测算最后以某专业建筑公司的测算分析为例。仍不考虑附加税费情况下,参考该公司实际操作中的成本和发票取得比例,进行了相关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测算分析。假设某项高架桥专业工程收入为100万元,毛利率为12%,工料机的直接费占88%。其中人工占15%,为向个人支付的劳动报酬,无税票作进项抵扣。材料占55%,其中,可抵扣的仅有钢筋和水泥,占材料成本的30%,沙石料和其他辅料占25%,均无税票作进项抵扣;机械占30%,假设全部有税票作进项抵扣。则增值税销项税额11万元,减去可抵扣的进项税额5.808万元,需缴纳的增值税额为5.192万元。这样比实际需缴纳的营业税3万元,多缴纳了2.192万元,税负增幅为73%。(四)小型企业的测算 由上面四类不同规模但均较为规范的公司实际项目的测算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国内建筑市场大环境和行业现状下,如执行11%的增值税对不同企业的税负都将是大幅增加,这有违国家执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为企业减负的初衷。四、“营改增”对建筑产品造价、财务指标、企业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的影响(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对建筑产品造价的影响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是消费税,其税负应由消费者承担,这就完全颠覆了原来的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一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工程概预算、工程计价的构成基础发生了变化,所以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部分内容必须进行修订,对外发布的公开招标书的内容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建设单位招标概预算编制也将随之发生重大变化,二是由于要执行新的国家预算定额标准,企业施工成本单价也需要重新修改,企业的内部相应的各种预算定额也要进行编制。三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使建筑企业投标必须考虑的问题材料、劳务等一系列问题,而不仅仅只是成本和利润的测算。所以,营业税改增值税不仅仅只局限于建筑企业本身,而是会引发国家招投标体系、预算报价、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国家投资项目)、甚至房地产价格及市场发展一系列的改变,对建造产品造价的构成产生全面又深刻的影响。(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对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1、对收入和毛利的影响实行营业税的情况下,营业税是价内税,合同收入是包含营业税的,而增值税为价外税。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建筑市场是买方主导的,业主在合同价格条款谈判上占绝对优势,即使改变了税别,相同标的物的合同价格变化不会大。同时,建筑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包括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利息净支出和其他支出、大修理基金及营业盈余六个部分。由于企业在项目上取得的合同毛利、甲供材料、劳务、折旧、费用等多种事项都存在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情况,无法抵扣时又加大了建造成本,这样会出现企业多缴增值税的现象,导致利润总额也将随之下降。2、对资产、负债的影响。在资产方面,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建筑企业购置原材料、固定资产等可按规定在会计处理上将11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原价扣除,资产的账面价值肯定会比实施营业税课税时小。在增值税进项税额从其原价扣除后,固定资产净值即相应下降,而负债总额不变的基础上可能导致资产负债率上升,资产结构也将随之变化,影响企业核心竞争力。在负债方面,在诸多材料商无法提供增值税专项发票的情况下,企业可能会保留其债权关系,导致负债总额增加,同时,税改后的金融业,被划为简易征税类,贷款利息极可能拿不到专用发票,这样就不能进行进项抵扣,就会造成企业负债增加,同样会使企业资产负债率增加,对企业在各种评级中不利。3、对现金流的影响由于建筑行业项目周期长,年内各月度收支不可能完全配比。为按实际情况方便计价,目前建筑业普遍实行的是建设单位验工计价时,从验工计价和付款中直接代扣缴营业税的方式。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设单位将不能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直接由建筑企业在机构所在地按当期验工计价确认的收人缴纳增值税。现实中,建设单位验工计价后并不是立即支付工程款给建筑企业,往往滞后一段时间。这种种因素会造成销项税和进项税的极大不同步,这样必将导致企业经营性活动现金净流出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程度,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管理的影响增值税相比营业税,有更多可以进行税务筹划及管理的空间,建筑企业在税务管理上可以有更多的选择,其带来的税务思维的改变,不仅仅是财务管理,而是上升到企业全系统的企业策划和管理意识的改变了。如果企业管理层没有对相关规定深入学习,对企业内部构架设置及管理文化、管理意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求证,将造成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同时,增值税是采用的是购进扣税法,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应重点关注。企业各部门必须全方位、全流程增加管理意识及管理力量。建设单位招标概预算编制将发生重大变化,由于要执行新的定额标准,企业施工预算需要重新进行修改,企业的内部定额也要重新进行编制,可能分包商多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分包方是否有开具专用发票的资格,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就应当充分考虑等等,不仅只是财务部门的职责,更主要的是企业乃至预算部门、经营部门、采购部门等系列相关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纳税管理体系。(四)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对会计核算的影响首先是对纳税核算工作量和财务人员的影响。我国目前的建筑业营业税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额全额为计税依据,实行比例税率,计算简便,便于征管。如采用增值税,在购进材料、发出材料、与甲方验工计价、给分包方验工计价等各个环节可能都涉及增值税相关的核算。还要注意价外税的问题,将已税收入还原为未税收入。尤其是兼营多种应税产品的企业,在实际工作中还必须按不同产品分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后进行纳税申报,其复杂性明显增加。其次是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对增值税比较陌生,在财务人员能力参差不齐的情况下,现在需要一夜之间适应增值税的征管要求,时间紧,难度高,工作量剧增。这不仅要提高建筑企业管理人员纳税意识,也增加了大量的企业人力成本。最后是具体会计科目的操作上,营业税会计核算科目较简单。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会计核算科目发生了重大变化,以一般纳税人为例,为更好的进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会计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内设9个专栏:进项税额(借方)、已交税金(借方)、转出未交增值税(借方)、减免税款(借方)、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借方);销项税额(贷方)、进项税额转出(贷方)、转出多交增值税(贷方)、出口退税(贷方),会计科目大大增加,核算方式也更加复杂,对会计帐务处理影响极大。五、基本结论与建议(一)基本结论1、武汉建筑行业对国家“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态度积极,坚决拥护。对“营改增”设计初衷为企业减负,寄很高期望。希望通过“营改增”进一步规范建筑业市场,创造更加良好的市场环境,为建筑业的转型升级,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先进稳定的税务制度保障。2、武汉建筑企业的领导和财务人员都认可增值税的先进性,但是结合市场环境和企业运营实际,又觉得增值税的先进性很难兑现。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对增值税既爱之又畏之。产生这种思想情绪的主要原因是,增值税是成熟市场经济的产物。增值税的实行需要两个必备条件:一是规范的市场;二是增值税发票。缺乏两个条件的任何一条,增值税都无法顺利推行。我国现在的建筑业市场不成熟,不规范,大量的经营活动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在这样的情况下推行增值税困难重重。3、武汉建筑企业无法承受11%的增值税税率。调研过程中各种不同类型企业测算结果表明,如果实行11%的增值税税率,没有一家企业可以减负,所有的企业都将大幅增加税负。4、武汉目前正处在城市大发展大建设时期,随着大量的BT、BOT大项目开工建设,建筑施工企业融资量大幅增加,垫资施工量大幅增加。大量的BT项目长期没有收入,不知如何缴纳增值税。长时间的大量垫资,建筑企业不堪重负。5、“营改增”将大幅增加企业管理难度和管理成本。实行增值税,企业应以法人为单位缴纳增值税,这样企业的当期税负计算较为容易,但因大部分资产购置行为发生在公司,所以很难单独计算某个工程项目的当期税负。同时,因为增值税发票管理复杂,需要增加专门人员登记、认证、核查、企业将增加较多专门人员。这些都给企业内部管理带来困难,并增加管理费用。(二)建议1、建议建筑业实行6%的增值税税率。武汉建筑行业不同类型企业调研测算数据表明,建筑业实行6%的增值税税率比较合适。如果执行11%的增值税率将导致几乎全行业的亏损。如果实行6%的增值税税率,少数特级大型总承包企业可以实现幅度不大的减负,大中型建筑企业基本与3%营业税持平,多数的小型建筑企业仍然无法盈利。我们建议实行6%增值税税率,还考虑到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五档税率中有6%。现在全国各地建筑企业都反映11%的增值税税率高了,建筑业无法承受。我们应该在试点方案框架内向下寻找与11%最近的税率档次。假设发达地区测算出8%税率与3%营业税可以持平的话,在试点方案内与8%最接近的税率也是6%。同时,发达地区的建筑市场比较成熟,企业赢利能力较强,统筹考虑全国建筑行业的均衡发展,实行6%的增值税税率是合适的。也符合“营改增”为企业减负的设计初衷。2、建议明确建筑业劳务分包费抵扣政策。建筑业人工成本占比较大,我们调研中测算武汉建筑企业劳务成本占33%以上。而且劳务成本还在不断攀升。建议劳务分包企业实行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税率,施工总承包企业差额纳税比照按3%进行抵扣。3、建议尽快着手修订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改增”完全颠覆了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为适应税改要求,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尽早着手修订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以维护建筑行业有序运行。4、建议建筑行业“营改增”工作要切实从实际出发,制定周密的改革方案,稳步推进。具体建议:(1)鉴于建筑行业涉及的上下游行业特别多,建筑行业“营改增”受制于行业内外多种因素多种条件的制约,最好相关行业都能提前或同步实行了“营改增”,建筑行业方有条件实行“营改增”。因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税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税改政策制定比较完善的建筑行业“营改增”实施方案和配套细则。方案应提前半年印发企业,便于企业做好各方面的准备。(2)建筑行业“营改增”工作,要先攻克难点,再全面推开。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千难万难,最难办的是无法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建议组织专门人员研究具体办法,对建筑企业购进的材料进项税抵扣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3)根据建筑行业特殊情况,先制定过渡性税率安排,实行5年,再研究确定稳定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国家试点方案确定的11%增值税税率一时无法改变,建筑行业又无法承受,是否可以先安排6%的增值税税率作为过渡,实行5年,再研究确定。这样既可以不减少国家税收,又能实现“营改增”为企业减负的设计初衷。(4)先确定期初抵扣政策。“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期初库存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的进项税的抵扣可以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 42号)的规定执行,建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从“营改增”之年起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每年抵扣比例为建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营改增”之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20%。六、关于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工作措施“营改增”这项重大的改革,最终要在企业落地生根,结出果实。如果建筑企业要想获得丰硕的改革成果,必须付出辛劳和汗水,做好应对工作。从调研中,我们以为以下几点尤其重要:一是要对改革抱坚定的信心,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税制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我国30年的改革给中国建筑业带来源源不断的动力,使建筑业从国民经济 的边缘产业发展壮大成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我们有理由相信“营改增”也将给建筑业发展提供强大的正能量。现在“营改增”已纳入国家“十二五”规划。这是国家大政方针,是必然趋势,应当引起建筑企业领导的高度重视,一切“等待观望”的思想都应该抛弃。企业应主动积极组织财务人员学习国家税改方针政策,领会精神实质,消化新税制的内容,做好政策法规准备。二是要做好测算和预案。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建筑企业应该尽早组织财务等专业人员,对本企业“营改增”前后税负进行测算对比,摸清存量,测算变量,搞准增(减)量,做出精确的财务、税务报表,做到成竹在胸。三是收集研究“营改增”相关信息,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科学的有价值的政策对策建议。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走访当地税务部门,了解政策信息,了解当地“营改增”工作进程与安排,适时跟进,做出相应的工作安排。四是做好扎实的专业人才储备。“营改增”是专业性很强、很复杂、很细致的财务税务专门工作。增值发票管理,财务税务的管理工作量很大,需专业人做专业事,企业应该尽早做好“营改增”专业人员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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