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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分解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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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分解方案.doc

    云南省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分解方案为落实云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实现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将我省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分解如下: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节能减排工作,坚持把节能减排工作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坚持推进重点耗能企业技术进步与加强节能基础工作相结合;坚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调整、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以2005年为基准,到“十一五”末,实现全省万元GDP能耗降低17% ,由1.73吨标准煤下降到1.44吨标准煤;全省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削减4.9%,由28.5万吨减少到27.1万吨;二氧化硫(SO2)削减4%,由52.2万吨减少到50.1万吨。二、任务分解(一)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1.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落实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规定,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合理规划产业和地区布局,积极推进企业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加快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产业,大力发展旅游业、文化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商务厅、文化厅、环保局、旅游局 ,省政府国资委等单位参与)2.优化工业结构。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推进重化工业向精深加工发展,开发精深加工产品,提高产品附加值,不断延伸产业链。重点发展生物制药、装备制造、光电子等低能耗高新技术产业。(由省经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商务厅、环保局、工商局,省政府国资委,云南银监局等单位参与)3.优化工业布局。合理规划产业和地区布局,推进企业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推进现有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聚集发展。通过实行“环评”和“节能审查”一票否决和政府扶持等措施,对不符合现有工业布局要求的能耗高、污染重、效益差的工业企业,实施开发性节能环保搬迁改造。(由省经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商务厅、环保局、工商局,省政府国资委,云南银监局等单位参与)4.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建立落后生产能力退出机制,鼓励企业关停落后生产能力;引导企业进行资产整合,按照高能效、低污染、高效益的原则进行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按照国家要求和我省的工作部署,淘汰钢铁、铁合金、电力、铅锌、煤炭、焦炭、黄磷、建材、电石、化肥等行业的落后生产能力;对淘汰关闭的企业,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中止供水、供电,不安排运输计划。(由省经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地税局、环保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税局,省政府国资委,云南银监局,昆明电监办等单位参与)5.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旅游、文化、商贸、现代物流和网络信息等现代服务业。加快旅游项目开发建设,优化旅游发展环境,加强旅游市场开拓,扩大旅游产业规模;形成一批有云南特色的文化主导产业,打造一批有活力、有实力、有竞争力的文化企业集团,建设一批文化产业基地,树立一批文化品牌;全面推进与东南亚、南亚国家的合作交流与经贸往来,把云南省的区位优势、生态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加强物流基础设施、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网络信息服务业。(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委、教育厅、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商务厅、文化厅、广电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旅游局,云南银监局等单位参与)(二)优化能源结构6.推进电力节能调度。按照能效和环保指标排序,优化资源配置,实施节能调度,优先调度高效清洁火电机组,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机组发电。合理调整电网的运行电压水平,提高负荷的功率因数,优化西电东送负荷曲线,进一步降低电网线损。在大电网覆盖范围内,优先建设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或超超临界火电机组,不得新建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纯凝汽式燃煤机组。(由省经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昆明电监办,云南电网公司等单位参与)7.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加强对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完善电力需求侧管理标准和规划,采取丰枯、峰谷分时电价等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改变用电方式、转移用电负荷,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推进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由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财政厅、质量技术监督局,昆明电监办,云南电网公司等单位参与)8.加快推进燃料乙醇产业发展。积极争取云南列为国家燃料乙醇试点省,引进国内燃料乙醇先进生产技术,抓紧研究制定我省加快燃料乙醇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建立云南燃料乙醇产业信息平台。到2010年,全省形成年产燃料乙醇200万吨的生产能力,培育20户燃料乙醇重点生产企业。(由省经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环保局等单位参与)9.大力发展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水电,积极开发风能,建设大理等风力发电场;加快发展生物柴油,推进生物柴油原料基地建设;加大城乡太阳能开发利用力度;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发电厂;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工程;推进煤炭洗选加工、煤炭液化、煤基醇醚和烯烃代油示范工程和技术储备。(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委、科技厅、财政厅、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环保局、煤炭工业局,昆明电监办等单位参与)(三)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减排10.重点抓好工业企业节能减排。我省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25户企业、11家与省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集团公司、参加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的企业,“十一五”期间分别实现节能量200万、288万和100万吨标准煤。抓好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加强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督促企业加强计量和统计工作,开展企业能源审计和用能设备节能监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开展节能减排对标管理活动,培育节能环保示范企业,推进企业加强基础工作、调整产品结构、加快技术改造、加强节能减排管理。(由省经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环保局、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国资委等单位参与)11.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减排。重点抓好新建建筑节能设计管理,对新建建筑按照节能50%以上的设计标准从严审批。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节能环保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新建住宅小区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同步建设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设施。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加强对在用大型建筑节能管理,对现有不节能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十一五”末昆明市要完成改造面积20%,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要完成改造面积15%,小城市要完成改造面积10%以上。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 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十一五”末城乡居民太阳能热水器利用普及率达到30%以上。大力推广新型建筑节能环保材料。(由省建设厅牵头,省经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环保局、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单位参与)12.大力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 发展,加快淘汰老旧汽车、船舶,严格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国家标准,在昆明、玉溪、曲靖3个国家环保重点城市推行机动车尾气定点检测制度。实施公路、铁路隧道通风、照明节能改造;积极采用太阳能交通信号灯和太阳能路灯。加快乙醇汽油、生物柴油等交通替代能源的推广应用。加强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增加高速公路里程,改造路网和农村公路条件,提高车辆实载率。加强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能耗指标体系。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由省交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委、公安厅、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昆明铁路局等单位参与)13.积极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减排。“十一五”期间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各类经营场所、居民住宅中高效节能灯具使用率达到85%以上,推广高效照明产品100万支。加强对夜间景观、大型商厦、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写字楼等场所的节能监管,实施绿色照明工程,推广商业和民用节能设备。积极创建节能型“绿色酒店”、“绿色社区”和“绿色学校”,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和绿色城镇。(由省商务厅牵头,省经委、教育厅、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旅游局等单位参与)14.抓好农村节能减排。把节能减排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十一五”期间新增农村户用沼气池100万口,新增省柴节煤灶50万口,新增太阳能热水器50万平方米。大力发展农村及户用沼气和集约化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推进养殖小区沼气集中供气工程建设;积极发展甜高粱、甘蔗、木薯和油菜等能源作物;推进农业机械节能,更新淘汰老旧农业机械、高能耗老旧渔船和装备;推进小水电代燃料和太阳能利用示范。大力推广生态农业生产模式和环保农业生产新技术,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引导乡镇企业向州(市)、县(市、区)的工业园区集中,因地制宜治理分散的生产生活污染源,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村容村貌整治。(由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委、科技厅、财政厅、建设厅、林业厅、水利厅、环保局,省政府扶贫办等单位参与)(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15.加快实施6大重点节能工程。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煤炭和电力等重点耗能行业实施余热余压利用、燃煤工业锅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煤层气(瓦斯)发电、绿色照明等6大重点节能工程共480个项目,推广高效照明产品200万支,使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指标总体达到或接近同行业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十一五”期间形成3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由省经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煤炭工业局等单位参与)16.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重点行业水污染防治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对集中式引用水源地按规定划定保护区,科学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开展环境整治工作。以制糖、造纸、食品等行业为治理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确保工业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在设市城市采取禁煤、推广清洁能源、创建烟尘控制区等措施,减少二氧化硫的排放。(由省环保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煤炭工业局等单位参与)17.实施一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到2010年,全省规划建设41座城市污水处理厂,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127万吨以上,形成COD削减能力6.5万吨,全省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250万吨以上,所有设市城市、60%以上城镇要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市河流水质明显改善。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省经委、财政厅、建设厅、水利厅、环保局等单位参与)18.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加大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力度,燃煤电厂新建机组必须符合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同步建设高效脱硫设施。现役单机13.5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必须在2009年前安装脱硫设施。(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委、科技厅、财政厅、环保局、煤炭工业局,昆明电监办,云南电网公司等单位参与)19.加大以滇池为重点的9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治理力度。通过实施环湖截污、入湖河道整治、湖滨湿地保护恢复等重点工程,削减9大高原湖泊主要污染物入湖总量,湖泊水质和生态景观明显改善。到2010年,9大高原湖泊治理项目开工率达到100%,完工率达到95%以上,主要污染物入湖总量削减10%以上。(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牵头,省经委、科技厅、财政厅、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等单位参与)(五)发展循环经济20.建设生态型工业园区。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以工业园区为载体,构建以高新技术为主体,以工业共生和物质循环为特征的区域产业体系,充分发挥产业集聚和链条效应,不断延长产业链,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由省经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局等单位参与)21.深化循环经济试点示范。继续抓好10个循环经济示范园区、10个示范县、100个示范企业和100个重大示范项目的推进工作。进一步推动全省首批20个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推进全省循环经济工作的健康发展。推进钢铁与有色、化工、电力、农林与生物资源、服务业五大重点领域循环经济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委、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环保局、旅游局,省政府国资委等单位参与)22.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十一五”期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60%以上。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大力推进低品位矿、共伴生矿、尾矿、废石的综合利用。积极发展再生资源产业,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加强废旧金属、废旧家电和废弃电子产品的回收再利用,推进废物回收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完善社区回收、市场汇聚、再加工利用三位一体的废旧物资回收再利用循环系统。推进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率。切实抓好列入资源综合利用五年行动计划的50户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由省经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林业厅、商务厅、地税局、环保局、国税局等单位参与 )23.抓好工业水资源节约利用。“十一五”期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6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22%。加强对工业用水定额执行情况的指导检查,建立重点耗水企业节水情况报告制度。重点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化工、造纸等高耗水行业节水改造,矿井水利用和企业中水回用等废水资源化项目,工业节水示范园区建设和节水器具推广示范项目。( 由省经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水利厅、环保局,省政府国资委等单位参与)24.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镇)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处理设施, 全面推进城市(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填埋气体发电,加强垃圾发电示范推广工作。加快全省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已审批的集中处理设施要在2008年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商务厅、卫生厅、地税局、环保局,省国税局等单位参与) 25.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十一五”期间力争1/3以上的工业企业、50%的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100户能耗高、污染重的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在九大高原湖泊流域内的工业企业应当全面实施清洁生产。以推动和指导州(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为重点,加快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步伐。适时开展清洁生产表彰奖励活动。(由省经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局,省政府国资委等单位参与)(六)开发和推广节能减排技术26.加快先进节能减排技术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快先进节能减排技术产品研发,在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时,把节能减排作为政府科技投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大力支持节能减排的共性、关键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项目。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加快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在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由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商务厅、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经合办等单位参与)27.加快建立节能服务体系。培育节能服务市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由省经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环保局、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经合办等单位参与) 28.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制定加快环保产业发展政策,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由省经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经合办等单位参与)29.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国内技术交流与合作,与有关国际组织、国内先进省、区和有关机构建立节能环保合作机制,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产品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国内外合作的领域和范围。(由省政府经合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委、科技厅、财政厅、环保局,省政府外事办等单位参与)(七)加强节能减排管理30.建立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列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凡与省人民政府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各州(市)、重点行业和企业都要明确年度目标,并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暂停该地区增加能耗和污染排放项目的审批。(由省监察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人事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商务厅、环保局,省政府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参与)31.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全省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督促各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能源统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并完善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制定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建立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2008年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并与省、州(市)环保部门联网,构建污染物排放立体监测体系。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由省统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监察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商务厅、环保局,省政府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参与)32.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按照规定实行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进行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强化节能审查、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抓好工程项目论证工作,加强节能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和节能减排计划到位、目标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制度到位的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由省经委、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环保局、统计局、工商局,省政府国资委、法制办,云南银监局等单位参与)33.开展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对标管理。从2007年起在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全面启动节能减排对标管理活动,制定企业节能减排对标管理技术指南,从重点耗能行业中确定有代表性的11户重点用能企业率先启动实施,推动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加快技术改造、强化管理。(由省经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环保局、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国资委等单位参与)34.加强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加强各级节能管理机构建设,明确责任主体及其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节能监管体制,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省级节能监察中心。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节能监测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按照规定时限达到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扩大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范围。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由省经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环保局、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国资委等单位参与)35.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计量管理体系,保证能源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委、科技厅、财政厅、环保局、统计局,省政府国资委等单位参与)(八)加大节能环保执法力度36.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2007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云南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未按照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由省环保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昆明电监办,云南电网公司等单位参与)37.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经费的重要依据。对重点监控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及污染 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并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照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有关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1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由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农业厅、水利厅、环保局等单位参与)38.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由省监察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委、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商务厅、环保局、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国资委、法制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参与)39.加强企业能源审计。与省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11户企业集团和参加“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的企业应当开展能源审计,组织编制节能规划,制定实现节能目标的实施方案。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要强制实行能源审计。(由省经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环保局、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国资委等单位参与)(九)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40.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按照国家价格政策,完善电力丰枯、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并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实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制定支持再生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分3年提高到每公斤1.26元;提高COD排污费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科学确定收费标准,原则上吨水平均收费标准不低于0.8元;科学确定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省经委、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省政府国资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昆明电监办等单位参与)41.完善节能减排财政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等。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在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 费标准的前提下,各级财政部门要给予相应的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重点流域内的工业废水治理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做好跨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准备工作。继续加强 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研究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和渔船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由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商务厅、环保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等单位参与)42.落实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落实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设备、技术)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完善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 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由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委、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商务厅、地税局、环保局、国税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等单位参与)43.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融资服务。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对我省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建立环保部门和金融部门环境信息通报制度。(由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委、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商务厅、环保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等单位参与)(十)加大节能环保宣传力度44.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我省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我省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由省政府新闻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商务厅、文化厅、环保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省政府国资委等单位参与)45.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培训。组织好每年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学校、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加强能源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和耗能岗位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由省经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商务厅、文化厅、环保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省政府国资委、新闻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参与)46.加大节能环保教育培训力度。将节能环保纳入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内容。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活动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由省教育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商务厅、文化厅、环保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省政府国资委、新闻办等单位参与)47.实施节能减排表彰奖励。加大节能减排奖励力度,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由省经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商务厅、环保局、广电局,省政府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参与)(十一)发挥政府机构节能表率作用48.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全省各级政府机构“十一五”期间要实现节电20%、节水20%的目标。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定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要制定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等参与)49.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加强日常管理,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严格控制公务车数量、排量和使用量,推广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全面开展食堂燃气灶具改造;开展政府机构办公区和住宅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等参与)50.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国家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等参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上述任务分解,切实做好“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各牵头部门和参与单位要细化所承担的任务,明确专人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牵头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工作情况书面报送省经委。主题词:经济管理 节能减排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云南省军区, 77200部队,95429部队,96201部队,成都军区联勤 22分部,武警云南省总队。 (共印830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7月20日印发 印制:省政府机关印刷厂 校对:昂敏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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