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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钢筋加工配送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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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钢筋加工配送实施办法.doc

    重庆市建筑钢筋加工配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建筑钢筋加工配送技术应用水平,规范建筑钢筋加工配送产业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钢筋场外加工、配送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钢筋加工配送是指在非施工现场的固定场所,采用自动化钢筋加工设备和信息化生产管理系统,将钢筋加工成为工程所需钢筋制品,并配送到施工现场的钢筋加工应用模式。建筑钢筋加工配送企业(以下简称“加工配送企业”)是指具有加工配送技术实施能力,在建设主管部门认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建筑钢筋加工配送活动的企业。第四条  市城乡建委是全市建筑钢筋加工配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钢筋加工配送企业及技术应用的监管和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负责对本地区加工配送企业及加工配送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第二章  技术认定第五条 建筑钢筋加工配送技术认定纳入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管理范畴。重点对加工配送企业技术装备、产能规模、人员素质、流程管理、质量控制体系以及加工配送技术的质量和水平进行评定。第六条 从事建筑钢筋加工配送活动的企业取得技术认定证书后方可承担建筑钢筋加工配送业务。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加工配送企业提交资料进行初审,并组织查验与核实,符合认定要求后,按照建设新技术认定有关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公示无异议后颁发技术认定证书。第八条 列入重庆市建设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实施计划的加工配送企业,可直接申请颁发技术认定证书。第三章  加工质量控制第九条 加工配送企业应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及合同要求组织实施,并对加工后的钢筋制品质量负责。第十条 加工配送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原材料进场检验、出厂检验、交货检验及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并设立技术质量部门,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保证体系。第十一条 工程所用原材料进入加工配送企业视同进入施工现场,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其检验批量在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中进行,并分批次堆放。第十二条 加工配送企业应建立原材料进场检验、加工成型、出厂检验、配送交货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在线实时监控系统以及质量控制记录档案数据库。第十三条 加工配送企业应建立满足钢筋物理、力学性能检测要求的试验室,用于控制钢筋原材料和加工成型钢筋制品的质量,检测设备、仪具应按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要求定期进行标定,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检测知识和上岗资格证书。第十四条 加工配送企业应注重技术装备引进和设备操作人员、技术管理人员上岗培训,并建立操作、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试验室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加工配送企业应对加工后的钢筋制品进行出厂检验,并对检验合格的钢筋制品按要求进行捆扎包装,并挂贴标签,注明工程名称、钢筋型号、示意图、主要尺寸、使用部位、出厂检验印记。第十六条 加工配送企业与建设或施工单位在交货过程中,应采用重量交货方式,严禁采用理论重量或长度交货方式。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十七条 建设、施工单位在委托钢筋加工配送时,必须委托取得建筑钢筋加工配送技术认定证书的加工配送企业,且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有明确质量条款和违约责任。第十八条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提前向加工配送企业提出钢筋下料单,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筋制品质量负责。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钢筋加工配送前应对加工配送企业进行技术交底。加工配送企业应掌握工程项目工期进度、钢筋质量要求、验收标准等信息。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钢筋加工配送进场检验制度,建立进场台帐,并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抽样送检,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一)成型钢筋制品进场应按批进行检查验收,每批应按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JG/T226要求组批,每批应按同一工程、同一材料来源或同一生产设备加工的成型钢筋组成,重量不应大于20t。主要检查成型钢筋质量证明文件、所用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抽样样品重点检验形状、尺寸、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重量偏差。(二)钢筋焊接网、成型钢筋接头按批进行检查验收时,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第3部分:钢筋焊接网GB/T1499.3、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和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钢筋制品宜堆放在仓库式料棚内。露天堆放应选择地势较高、土质坚实、较为平坦的场地,下面应加垫木,且离地应不小于200mm,宜覆盖,防止锈蚀、碾轧和污染。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钢筋制品的进场检查,不合格的不准许用于工程。第二十三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对加工配送企业钢筋加工过程的监督制度。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加工配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依法予以罚款、停业整顿直至撤销认定证书等行政处罚,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一)伪造、涂改、转让、出卖、出借技术认定证书的;(二)加工配送企业认定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未按规定重新认证的;(三)钢筋制品专项检查、动态监管检查或质量业绩考核不合格的;(四)提供不合格钢筋制品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五)超出加工配送技术认定范围承包建筑钢筋加工配送活动的;(六)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条文等行为的。第二十五条 未通过建设新技术认定的加工配送企业擅自加工配送并销售钢筋制品的,予以取缔,其相应技术认定申请一年内不予受理。第二十六条 加工配送企业取得技术认定证书后,若其技术认定条件发生变化,应申请变更,重新进行技术认定,认定通过后重新颁发证书,认定未通过或未提交变更申请的给予撤销认定证书的处理。第二十七条 加工配送企业试验室建成后,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检测设备、仪具标定和试验检测的,不得进行技术认定,已经取得技术认定证书的予以撤销。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采购、使用不合格的钢筋制品,应按照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同时追究不合格的钢筋制品生产企业的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要求进行入场检验的;(二)使用不合格或无技术认定证书加工配送企业供应钢筋制品的。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钢筋制品质量监理职责的,或因监理失职造成钢筋制品质量事故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对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给予监理单位停业整顿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监理人员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钢筋加工配送企业及加工配送应用情况的动态监管,每年定期组织对钢筋加工配送企业、钢筋加工配送技术应用工程进行抽查和专项检查,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建设、施工单位或加工配送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一:重庆市建筑钢筋加工配送技术认定标准一、企业资金、资产条件(一)主城区企业注册资金应在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应在5000万元及以上。(二) 区域中心城市企业注册资金应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应在2500万元及以上。(三)其他区县企业注册资金应在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应在1000万元及以上。二、企业人员条件(一)企业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和试验室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二)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三)企业钢筋加工技术设备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技术管理人员应有设计、施工专业技术背景或相关工作经验。三、企业加工及办公场地条件(一)要有专属独立的建筑钢筋堆放、加工场地,主城区面积在10000平方米(区域中心城市6000平方米、其他区县4000平方米)以上。(二)要有独立于堆放、加工厂区之外的配套办公区,主城区面积在1000平方米(区域中心城市600平方米、其他区县400平方米)以上。 四、企业加工配送技术装备条件(一)加工设备技术要求加工配送企业应至少配备线材钢筋箍筋加工设备、棒材钢筋定尺剪切设备、棒材钢筋弯曲设备、钢筋矫直剪切设备、钢筋机械连接加工设备等5大类钢筋加工设备,鼓励引进钢筋网片焊接设备、钢筋笼焊接设备等;要求所有钢筋加工设备应经过相关部门认证,具备独立的数控操作平台,能够通过程序控制实现钢筋加工成型,且要求钢筋定尺剪切精度应达到±3mm,成型箍筋和机械连接应达到相关标准要求。(二)加工能力要求主城区设厂加工配送能力应达到20万吨;区域中心城市设厂加工配送能力应达到10万吨以上,其他区县设厂加工配送能力应达到5万吨以上。(三)配送设备要求具有10吨及以上钢筋制品运输车5辆(区县2辆)及以上,10吨及以上钢筋制品自吊货车1辆及以上;也可以与专业运输单位签订运输配送合作协议,满足配送要求。五、企业技术条件(一)能够满足各类工业与民用对建筑钢筋加工制品规格型号、几何尺寸的需求,承担相应加工配送业务。(二)应用建筑钢筋加工配送信息化管理软件进行加工配送工作统筹安排,有效实施多工程钢筋制品规格型号套裁加工模式,节约钢材。(三)建立建筑钢筋加工配送全过程、全天候远程视频监控管理系统和加工配送制品质量、产量监测数据上传信息化系统。(四)能够对进场钢筋原材料和出场加工成型钢筋制品进行质量检测和控制。六、企业试验室条件(一)具有以下满足钢筋物理力学性能指标检测要求的试验检测设备及辅助量具:钢直尺、游标卡尺、托盘天平计量分析设备,电子万能试验机等力学试验设备,硫碳综合测定仪等化学分析试验设备,以及抗剪夹具以及钢筋切断、研磨等辅助试验设备。所有钢筋试验检测设备应用通过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标定。(二)试验室应独立建设,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且待检样品摆放区、试验检测区、数据记录分析区以及检后样品堆放区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和标识措施。(三)试验室应配备23名具有建筑材料检测专业或建筑钢筋试验检测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并配备国家、行业或地方各种钢筋检测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七、管理制度要求(一)具有健全的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原材料采购、企划配送、市场拓展、生产技术、质量检测等关键部门和与其工作职责对应的工作制度、岗位职责。(二)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建立有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附件二:重庆市建筑钢筋加工配送技术认定申请表申请企业: (公章)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填 表 说 明一、本表适用于建筑钢筋加工配送企业申请加工配送技术认定时使用。二、本表应使用钢笔或毛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三、本表第一至六部分由建筑钢筋加工配送企业填写。建筑钢筋加工配送企业应如实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如无内容填写应在该项填空处用“无”表示。四、本表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除万元保留一位小数外,其余均为整数。五、本表在填写时如需加页,一律使用A4(210×297mm)型纸。六、本表须附有关附件材料。附件材料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资金证明或营业场所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和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建筑钢筋加工配送企业技术管理制度或质量文件。所有证书提供复印件,并核对原件。建筑钢筋加工配送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单位此次填报的重庆市建筑钢筋加工配送技术认定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同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虚假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认定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单位愿接受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一、建筑钢筋加工配送企业基本情况生产企业名称详细地址邮 编单位性质联系电话法人名称联系电话注册资金总值(万元)固定资产总值(万元)营业执照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加工配送中心总面积(m2)企业负责人情况姓名年龄职务职称所学专业从事相关工程年限人员情况总数(人)其中固定职工(人)外聘人员(人)高工(人)工程师(人)助工(人)技术员(人)企业简介二、建筑钢筋加工配送企业法人代表姓 名性 别出生年月像片职 务职 称最高学历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工作年限联系电话工作简历本人签字: 年 月 日三、建筑钢筋加工配送企业技术负责人姓 名性 别出生年月像片职 务职 称最高学历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工作年限联系电话工作简历本人签字: 年 月 日四、建筑钢筋加工配送企业实验室负责人姓 名性 别出生年月像片职 务职 称最高学历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工作年限联系电话工作简历本人签字: 年 月 日五、建筑钢筋加工配送企业技术经济人员一览表序号姓 名职 称身份证号码毕业时间/院校学历相关工作年限专业注:本名单可复制加页。六、建筑钢筋加工配送企业主要加工配送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一览表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性能数量生产厂家备注(是否通过认定或标定)注:本名单可复制加页。七、审批意见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专家组意见:(盖章) 年 月 日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意见: 专家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市城乡建委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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