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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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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doc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DB21/TXXX2012JXXXXXX2012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Evaluation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报批稿)2012-x-x 发布 2012-x-x 实施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 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及其技术的健康发展,规范我省绿色建筑的评价活动,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辽宁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辽住建201079号)文件要求,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发展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编制了辽宁省地方标准辽宁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分析国内外大量绿色建筑标准和技术规范,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认真总结了我省绿色建筑方面的实践经验与研究成果,并严格遵循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相关法律法规,经反复论证、修改完善后形成本标准各条款。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住宅建筑、公共建筑。本标准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归口,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发展中心负责技术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发展中心(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二号综合楼A座712,邮编110001)。本标准主编单位: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发展中心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沈阳建筑大学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沈阳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铁矛、陈德龙、王智超、汪忻、杨欣刚、朱玲、王庆辉、张久红、任志生、林豹、郭晓岩、崔长起、岳永志、刘策、秦珩、陈灏、戴琦、计晓峰。本标准主要审查人:王元、傅金祥、陈宏亮、陈志新、高汉民、张晓明、秦大可。目 次1总则12术语13基本规定23.1 基本要求23.2 评价与等级划分24住宅建筑44.1节地与室外环境44.2 节能与能源利用5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6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74.5 室内环境质量84.6 运营管理95公共建筑105.1节地与室外环境105.2 节能与能源利用11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125.4 节 材与 材 料 资 源 利 用135.5 室内环境质量145.6 运营管理16本规范用词说明17条文说明18 Contents1. GENERAL12 TERMS13 BASIC STIPULATIONS23.1 Basic Requirements23.2 Evaluation and Grade Classification34 RESIDENTIAL BUILDING44.1 Land Saving and Outdoor Environment44.2 Energy Saving and Energy Utilization54.3 Water Saving and Water Resource Utilization64.4 Material Saving and Material Resource Utilization74.5 Indoor Environment Quality84.6 Operating Management95 PUBLIC BUILDING105.1 Land Saving and Outdoor Environment105.2 Energy Saving and Energy Utilization115.3 Water Saving and Water Resource Utilization135.4 Material Saving and Material Resource Utilization145.5 Indoor Environment Quality155.6 Operating Management16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17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8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政策,推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规范辽宁省绿色建筑的建设和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辽宁省绿色建筑。评价的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旅馆建筑,其它类型建筑可参照执行。1.0.3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1.0.4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鼓励技术创新,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辽宁省地域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文化、社会习俗等特点进行。1.0.5 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的规定,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2 术语2.0.1 绿色建筑green building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2.0.2 热岛强度heat island index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为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2.0.3 可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2.0.4 非传统水源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2.0.5 可再利用材料reusable material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2.0.6 可再循环材料recyclable material对无法进行再利用的材料通过改变物质形态 ,生成另一种材料,实现多次循环利用的材料。3 基本规定3.1 基本要求3.1.1 绿色建筑的评价以建筑群或建筑单体为对象。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室外环境的指标,以该栋建筑所处环境的评价结果为准。3.1.2 绿色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阶段评价和运行阶段评价。对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设计阶段评价,应在其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对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运行阶段评价,应在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3.1.3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分为住宅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和公共建筑评价指标体系。3.1.4 申请评价方应进行建筑全寿命周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选用适当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并提交相应分析报告;设计阶段评价应在运行阶段复评合格继续使用。3.1.5 申请评价方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规划、设计、施工调试与运行阶段进行过程控制,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应有绿色建筑规划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明确绿色建筑施工与运营管理的具体技术措施并提交相关文档。3.1.6 绿色建筑的评价由申请评价方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审查并评价。3.2 评价与等级划分3.2.1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六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包括控制项、一般项与优选项。3.2.2 绿色建筑应满足本标准第4章住宅建筑或第5章公共建筑中所有控制项的要求,并按满足一般项数和优选项数的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等级划分按表3.2.2-1、表3.2.2-2确定。表3.2.2-1 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住宅建筑)等级一般项数(共55项)优选项数(共14项)节地与室外环境(共11项)节能与能源利用(共10项)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共7项)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共10项)室内环境质量(共7项)运营管理(共10项)53342565453748657487表3.2.2-2 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公共建筑)等级一般项数(共60项)优选项数(共18项)节地与室外环境(共7项)节能与能源利用(共15项)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共9项)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共12项)室内环境质量(共6项)运营管理(共11项)36473649694775127105912当本标准中某条文不适应建筑所在地区、气候与建筑类型 等条件时,该条文可不参与评价,参评的总项数相应减少,等级划分时对项数的要求可按原比例调整确定。3.2.3 本标准中定性条款的评价结论为通过或不通过;对有多项要求的条款,各项要求均满足时方能评为通过。3.2.4 运行阶段评价,涉及产品和设备的性能评价时,应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认证材料;涉及系统的性能评价时应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或辽宁省相应的检测标准进行现场测定。4 住宅建筑4.1节地与室外环境控制项4.1.1 场地建设不得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它保护区,应严格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保护。4.1.2 建筑场地无洪涝灾害、泥石流及无含氡土壤的威胁。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4.1.3 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低层不应高于43 m2、多层不应高于28 m2、中高层不应高于24 m2、高层不应高于15 m2。4.1.4 住区建筑布局应保证室内外的日照环境、采光和通风的要求,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有关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或满足地方标准的要求。4.1.5 种植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选用维护工作少、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的植物。4.1.6 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m2。4.1.7 住区内部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4.1.8 施工过程中制定并实施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控制由于施工引起的大气、土壤、噪声、水、光污染以及对场地周边区域的影响。一般项4.1.9 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划配建,合理采用综合建筑并与周边地区共享。4.1.10 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4.1.11 住区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4.1.12 住区室外日平均热岛强度不高于1.5。4.1.13 住区风环境应建筑布局合理,无污染死角,有利于冬季室外行走舒适以及过渡季、夏季的自然通风。4.1.14 根据气候条件和植物分布特点,栽植多种类型植物,乔、灌、草结合构成多层次的植物群落,每100 m2绿地上不少于3株乔木。4.1.15 选址和住区出入口的设置方便居民充分利用公共交通网络。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4.1.16 住区非机动车道路、地面停车场和其他硬质铺地采用透水地面,并利用园林绿化提供遮阳。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不小于45%。4.1.17 建筑场地结合原有地形地貌设计。4.1.18 室外景观照明和建筑外立面设计不得对周围环境产生光污染。4.1.19 住区应有符合标准的停车场地。合理组织交通,减少人车干扰。优选项4.1.20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4.1.21 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地,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4.2 节能与能源利用控制项4.2.1 住宅建筑热工设计和暖通空调设计符合辽宁省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1/T1476的规定。4.2.2 当集中空调(采暖)或采用户式中央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热泵)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COP)、能效比(EER)符合辽宁省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1/T1477中的有关规定值。4.2.3 采用集中采暖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设置室温调节和冷热量计量设施。4.2.4 选用效率高的用能设备和系统。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集中空调系统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和冷热水输送能效比符合辽宁省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1/T1477的规定。一般项4.2.5 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设计建筑体形、朝向、楼距和窗墙面积比,使住宅获得良好的日照、通风和采光,并根据需要设遮阳设施。4.2.6 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比符合辽宁省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1/T 1477中的有关规定值高一个等级。4.2.7 公共场所和部位的照明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低损耗镇流器等附件,并采取其他节能控制措施,在有自然采光的区域设定时或光电控制。4.2.8 采用集中采暖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设置能量回收系统(装置)。4.2.9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5%。4.2.10 采用空调器的建筑,所选用的房间空调器额定工况制冷能效比(EER)符合房间空调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率等级GB 12021.3-2010中的规定。空调器采用绿色环保制冷剂,室外机位置和风口等设施布置合理。4.2.11 二次加压给水系统采用节能增压措施。4.2.12 住区内所有电梯均使用节能型电梯,并采用节能控制方式。4.2.13 采用的配电变压器,其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符合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20052 中表3 或表4 的节能评价值。变电所位置接近负荷中心,线路路径合理。功率因数数值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供配电标准、规范的要求。4.2.14 住宅楼梯间灯及小区内路灯、庭院灯、草坪灯等采用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资源。优选项4.2.15 采暖或空调能耗不高于国家批准或备案的建筑节能标准规定值的80%。4.2.16 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l0%。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控制项4.3.1 在方案、规划阶段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4.3.2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4.3.3 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节水率不低于8%4.3.4 景观用水不采用市政供水和自备地下水井供水。4.3.5 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4.3.6 采用可靠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4.3.7 生活水箱设在建筑物房间内,容积、材质及密封方式设计合理,给水管材对水质无污染,防止给水系统的二次污染。一般项4.3.8 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途径,降低地表径流,采用多种渗透措施增加雨水渗透量。4.3.9 绿化用水、洗车用水等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4.3.10 绿化灌溉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4.3.11 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时,优先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附近没有集中再生水厂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水源和处理技术。4.3.12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集蓄及利用方案。4.3.13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10%。4.3.14 景观水、游泳池、游乐池、水上乐园等给水系统除有充足自然水源外应采用循环供水系统,经处理后景观水水质应符合城市污水再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和城市污水再利用城市杂水用水水质GB/T 18920;游泳池、游乐池、水上乐园水质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 及游泳池给水排水设计规范CECS 14 的规定;游泳池、游乐池、水上乐园等池水补水应设置计量装置。优选项4.3.15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30%。4.3.16 住宅小区采用技术先进、运行稳定、出水水质安全可靠的管道直饮水系统。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控制项4.4.1 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18580GB 18588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要求。4.4.2 建筑造型要素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4.4.3 禁止使用国家和辽宁省淘汰或限制使用的材料和产品。一般项4.4.4 施工现场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4.4.5 现浇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4.4.6 建筑结构材料合理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4.4.7 将建筑施工、旧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并将其中可再利用材料、可再循环材料回收和再利用。4.4.8 在建筑设计选材时考虑使用材料的可再循环使用性能。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可再循环材料使用重量占所用建筑材料总重量的10以上。4.4.9 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施工,不破坏和拆除已有的建筑构件及设施。4.4.10 在保证性能的前提下,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其用量占同类建筑材料的比例不低于30%。4.4.11 砂浆采用预拌砂浆或干混砂浆。4.4.12 采用集约化生产的建筑材料、标准化部件和设备;建筑结构设计中采用工业化生产的通用和标准化的结构构件。4.4.13 使用具有辽宁省推广应用证书的新型节能环保墙体材料。优选项4.4.14 采用钢结构、砌体结构和木结构等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4.4.15 可再利用建筑材料的使用率大于5%。4.4.16 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施工比例不低于总用户的60%。4.5 室内环境质量控制项4.5.1 每套住宅至少有1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当有4个及4个以上居住空间时,至少有2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4.5.2 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设置外窗,房间的采光系数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规定。4.5.3 对建筑围护结构采取有效的隔声、减噪措施。卧室、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在关窗状态下白天不大于45 dB (A),夜间不大于35 dB (A)。楼板和分户墙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45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声压级不大于70dB。户门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30dB;外窗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25dB,沿街时不小于30dB。4.5.4 居住空间能自然通风,通风开口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地板的5.4.5.5 室内游离甲醛、苯、氨、氡和TVOC等空气污染物浓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一般项4.5.6 居住空间开窗具有良好的视野,且避免户间居住空间的视线干扰。当1套住宅设有2个及2个以上卫生间时,至少有1个卫生间设有外窗。4.5.7 屋面、地面、外墙和外窗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无结露现象。4.5.8 在自然通风条件下,房间的屋顶和东、西外墙内表面的最高温度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要求。4.5.9 设采暖或空调系统(设备)的住宅,运行时用户可根据需要对室温进行调控。4.5.10 采用可调节外遮阳装置,防止夏季太阳辐射透过窗户玻璃直接进人室内。4.5.11 设置通风换气装置或室内空气质量监测装置。4.5.12 住宅厨房、卫生间下水系统采用防串气和“泛臭”的措施;厨房排烟道和卫生间通气道防串气(味)的有效措施和设备。优选项4.5.13 卧室、起居室(厅)使用蓄能、调湿或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功能材料。4.5.14 室内热舒适性符合中等热环境PMV和PPD指数的测定及热舒适条件的规定(GB/T 180492000)、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T50019-2003)的相关规定。4.6 运营管理控制项4.6.1 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与绿化管理制度。4.6.2 住宅水、电、燃气分户、分类计量与收费。4.6.3 制定垃圾管理制度,对垃圾物流进行有效控制,对废品进行分类收集,防止垃圾无序倾倒和二次污染。4.6.4 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并有严格的保洁清洗措施,生活垃圾袋装化存放。一般项4.6.5 垃圾站(间)设冲洗和排水设施。存放垃圾及时清运,不污染环境,不散发臭味。4.6.6 智能化系统定位正确,采用的技术先进、实用、可靠,达到安全防范子系统、管理与设备监控子系统与信息网络子系统的基本配置要求。4.6.7 采用无公害病虫害防治技术,规范杀虫剂、除草剂、化肥、农药等化学药品的使用,有效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损害。4.6.8 栽种和移植的树木成活率大于90%,植物生长状态良好。4.6.9 物业管理部门通过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4.6.10 垃圾分类收集率(实行垃圾分类收集的住户占总住户数的比例)达90%以上。4.6.11 设备、管道的设置便于维修、改造和更换。4.6.12 对公共设施(如集中空调系统、水池、水箱等)按时清洗。4.6.13 对住区室外人工水系水质进行监控,保持水系水质良好。4.6.14 制定设备及耗材管理制度,有完善的设备使用手册和操作规程,对设备进行定期维修和分类管理,设备应有科学的运行计划和详细的设备运行记录。优选项4.6.15 对可生物降解垃圾进行单独收集或设置可生物降解垃圾处理房。垃圾收集或垃圾处理房设有风道或排风、冲洗和排水设施,处理过程无二次污染。4.6.16 利用再生水时,采用实时监控系统对再生水的水质进行监控,确保用水安全。4.6.17 经过能效测评的住宅各项指标满足设计要求。5 公共建筑5.1节地与室外环境控制项5.1.1 场地建设不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5.1.2 建筑场地选址无洪灾、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5.1.3 不对周边建筑物带来光污染,不影响周围居住建筑的日照要求。5.1.4 场地内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5.1.5 施工过程中制定并实施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控制由于施工引起各种污染以及对场地周边区域的影响。一般项5.1.6 场地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5.1.7 建筑物周围人行区风速低于5m/s,不影响室外活动的舒适性和建筑通风。5.1.8 合理采用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方式,以创造富有层次的开放性的绿化空间。5.1.9 绿化物种选择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且采用包含乔、灌木的复层绿化。5.1.10 场地交通组织合理,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5.1.11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5.1.12 建筑场地结合原有地形地貌设计。优选项5.1.13 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地,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5.1.14 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并纳入规划项目。5.1.15 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大于等于40%。5.2 节能与能源利用控 制 项5.2.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符合辽宁省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1/T 1477的规定。5.2.2 空调采暖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比和锅炉热效率符合辽宁省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1/T 1477的规定。5.2.3 不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5.2.4 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现行值。5.2.5 新建的公共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一 般 项5.2.6 建筑总平面设计有利于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夏季利于自然通风。5.2.7 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小于外窗总面积的30 %,建筑幕墙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5.2.8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 7106规定的6级要求。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低于建筑幕墙GB/T 20186 中的相关规定。5.2.9 合理采用蓄冷蓄热技术。5.2.10 利用排风对新风进行预热(或预冷)处理,降低新风负荷。5.2.11 全空气空调系统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5.2.12 建筑物处于部分冷热负荷时和仅部分空间使用时,采取有效措施节约通风空调系统能耗。5.2.13 采用节能设备与系统。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和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符合辽宁省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1/T1477的规定。5.2.14 选用余热或废热利用等方式提供建筑所需蒸汽或生活热水。5.2.15 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5.2.16 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比符合辽宁省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1/T1477中的有关规定值高一个等级,空调器采用绿色环保制冷剂。5.2.17 二次加压给水系统采用节能增压措施。5.2.18 建筑内所有电梯均使用节能型电梯,并采用节能控制方式。5.2.19 采用的配电变压器,其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符合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20052 中表3 或表4 的节能评价值。变电所位置接近负荷中心,线路路径合理。功率因数数值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供配电标准、规范的要求。5.2.20 集中空调(采暖)系统,设置监测与控制系统,其内容符合辽宁省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1/T1477中的相关规定。优 选 项5.2.21 建筑设计总能耗低于国家批准或备案的节能标准规定值的80%。5.2.22 采用分布式热电冷联供技术,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率。5.2.23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热水量不低于建筑生活热水消耗量的10%,或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不低于建筑用电量的2%。或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空调系统的制冷量占总制冷量的比例大于25%。5.2.24 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目标值。合理采用自动控制照明方式。5.2.25 具有能耗(建筑冷热源、分项耗电、生活冷热水、中水、光伏发电等)监测显示系统的建筑。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控制项5.3.1 在方案、规划阶段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5.3.2 设置合理、完善的供水、排水系统。5.3.3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5.3.4 建筑内卫生器具合理选用节水器具。5.3.5 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5.3.6 采用可靠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5.3.7 生活水箱设在建筑物房间内,容积、材质及密封方式设计合理,给水管材对水质无污染,防止给水系统的二次污染。一 般 项5.3.8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积蓄、处理及利用方案。5.3.9 绿化、景观、洗车等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5.3.10 绿化灌溉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5.3.11 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时,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或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水源和处理技术。5.3.12 按用途设置用水计量水表。5.3.13 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2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15%。5.3.14 景观水、游泳池、游乐池、水上乐园等给水系统除有充足自然水源外应采用循环供水系统,经处理后景观水水质应符合城市污水再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和城市污水再利用城市杂水用水水质GB/T 18920;游泳池、游乐池、水上乐园水质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 及游泳池给水排水设计规范CECS 14 的规定;游泳池、游乐池、水上乐园等池水补水应设置计量装置。5.3.15 空调冷却水应采用循环供水系统,并应具有过滤(或旁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冷却塔补水管应设置计量装置。5.3.16 采用延时自动关闭(延时自闭)式、水力式、光电感应式和电容感应式等节水器具。优 选 项5.3.17 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4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25%。5.3.18 建筑采用技术先进、运行稳定、出水水质安全可靠的管道直饮水系统。5.4 节 材与 材 料 资 源 利 用控制项5.4.1 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18580GB 18588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要求。5.4.2 建筑造型要素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5.4.3 禁止使用国家和辽宁省淘汰或限制使用的材料和产品。一般项5.4.4 施工现场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60以上。5.4.5 现浇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5.4.6 建筑结构材料合理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5.4.7 将建筑施工、旧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并将其中可再利用材料、可再循环材料回收和再利用。5.4.8 在建筑设计选材时考虑材料的可循环使用性能。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可再循环材料使用重量占所用建筑材料总重量的10%以上。5.4.9 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施工,不破坏和拆除已有的建筑构件及设施,避免重复装修。5.4.10 办公、商场类建筑室内采用灵活隔断,减少重新装修时的材料浪费和垃圾产生。5.4.11 在保证性能的前提下,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其用量占同类建筑材料的比例不低于30%。5.4.12 砂浆采用预拌砂浆或干混砂浆。5.4.13 采用集约化生产的建筑材料、标准化部件和设备;建筑结构设计中采用工业化生产的通用和标准化的结构构件。5.4.14 钢筋混凝土结构采用现浇混凝土空心楼板技术和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结构等节材新技术。5.4.15 使用具有辽宁省推广应用证书的新型节能环保墙体材料。优选项5.4.16 采用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5.4.17 可再利用建筑材料的使用率大于5。5.5 室内环境质量控制项5.5.1 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风速等参数符合辽宁省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1/T1477中的设计计算要求。5.5.2 建筑围护结构内部和表面无结露、发霉现象。5.5.3 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新风量符合辽宁省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1/T1477的设计要求。5.5.4 室内游离甲醛、苯、氨、氡和TVOC等空气污染物浓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中的有关规定。CO2 浓度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 的要求。5.5.5 旅馆室内背景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室内允许噪声标准中的二级要求;办公建筑室内背景噪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室内允许噪声标准中相关要求;商场类建筑室内背景噪声水平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的相关要求。5.5.6 建筑室内照度、统一眩光值、一般显色指数等指标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有关要求。一 般项5.5.7 建筑设计和构造设计有促进自然通风的措施。5.5.8 室内采用调节方便、可提高人员舒适性的空调末端。5.5.9 旅馆类建筑围护结构构件隔声性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一级要求。5.5.10 建筑平面布局和空间功能安排合理,减少相邻空间的噪声干扰以及外界噪声对室内的影响。5.5.11 办公、旅馆类建筑75以上的主要功能空间室内采光系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要求。5.5.12 建筑人口和主要活动空间设有无障碍设施。优选项5.5.13 采用可调节外遮阳,改善室内热环境。5.5.14 设置室内空气质量监控系统,保证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5.5.15 采用合理措施改善室内或地下空间的自然采光效果。5.6 运营管理控 制 项5.6.1 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与绿化管理制度。5.6.2 建筑运行过程中无不达标废气、废水排放。5.6.3 分类收集和处理废弃物,且收集和处理过程中无二次污染。一 般 项5.6.4 建筑施工兼顾土方平衡和施工道路等设施在运营过程中的使用。5.6.5 物业管理部门通过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5.6.6 设备、管道的设置便于维修、改造和更换。5.6.7 对公共设施如水箱、集中空调系统、水池等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清洗。5.6.8 建筑智能化系统定位合理,信息网络系统功能完善。且满足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的基本配置要求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要求。5.6.9 建筑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自动监控系统技术合理,系统高效运营。5.6.10 办公、商场类建筑耗电、冷热量等实行计量收费。5.6.11 定期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检查和维护。5.6.12 对室外人工水系水质进行监控,保持水系水质良好。5.6.13 废气废水排放前进行无害化处理。5.6.14 制定设备及耗材管理制度,有完善的设备使用手册和操作规程,对设备进行定期维修和分类管理,设备应有科学的运行计划和详细的设备运行记录。优选项5.6.15 具有并实施资源管理激励机制,管理业绩与节约资源、提高经济效益挂钩。5.6.16 利用再生水时,采用实时监控系统对再生水的水质进行监控,确保用水安全。5.6.17 经过能效测评的建筑各项指标满足设计要求。本规范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 ,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 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应这样做的,采 用“可”。2 本规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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