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PA 112005低、中、高倍数泡沫标准(中译文).doc
临时的暂行修订NFPA 11低、中、高倍数泡沫标准2005版参考:更新章节TIA 05-1 (NFPA 11)(SC 06-3-2/TIA Log 833)依据美国消防协会(NFPA)规程管理委员会项目第5章,美国消防协会已为NFPA 11签发如下临时的暂行修订低、中、高倍数泡沫标准(2005版)。该临时的暂行修订(TIA)由泡沫委员会处理,经标准委员会在2006年3月21日签发,自2006年4月10日生效。临时的暂行修订之所以属临时性,是因为它还未经完整的标准制定程序处理。其暂行性是因为它仅在两版标准过渡期内具有效力。TIA自动成为下版标准提议者的提议,同样,随后它将接受标准制定过程的所有程序。11.11.1.1 1.1.21.2 修订1.1及1.2如下: *范围 本标准涵盖消防用低、中、高倍数泡沫及压缩空气泡沫系统的设计、安装、操作、试验和维护。 本标准并无规定何处需要泡沫保护的意图。 目的1.2.1 本标准拟用于人员使用及指导,该等人员负责设计、安装、试验、检测、审批、标列、操作或维护针对内、外部危险源的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低、中、高倍数泡沫及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1.2.223.3.1本标准无意限制新技术或替代方案,前提是本标准规定的安全级别不会被降低。 第3章新增如下定义: 压缩空气泡沫(CAF):由水、泡沫液和受压空气或氮气混合物产生的均质泡沫。美国消防协会版权所有经NFPA特许由IHS提供未经IHS许可,不得复制或在网络上传播不得转售3.3.2 压缩空气泡沫生产方法:为一种经本标准认可、按正确比例使用混合室混合受压空气或氮气、水及泡沫液来生产压缩空气泡沫的方法。生成的压缩空气泡沫经管道或软管输送至受保护的危险源。3.3.3 压缩空气泡沫排放装置:为一种特别设计,用于按预设方式排放压缩空气泡沫的装置。3.3.4 压缩空气泡沫系统(CAFS):为采用连接至管道系统的压缩空气泡沫排放装置或软管的系统,通过上述管道系统,泡沫可从混合室输送。CAFS的排放从探测系统的自动驱动机构开始,或从开启阀门的手动驱动机构开始,让混合室产生的压缩空气泡沫流经管道系统然后排放至排放装置或软管发挥作用的区域。A 准许压缩空气泡沫系统防护的危险源包括以下内容:12B 蒸汽压不超过276 KPa(40磅/平方英寸)的易燃液体闪燃点低于38 (100°F)。 可燃液体闪燃点高于38 (100°F)(含)。 不准许压缩空气泡沫系统用于以下火灾危险源:123456 极性溶剂。 能够释放足够氧气或其他氧化剂、支持燃烧的化学制品,诸如硝酸纤维素。 通电无外壳电气设备。 与水反应的金属,如纳、钾和NaK(钠钾合金)。 与水反应的有害物质,如三乙基铝和五氧化二磷。 液化易燃气体。3 新增3.3.8.3 C类如下:3.3.8.3 C类:涉及通电电气设备的火灾,其中灭火剂的电阻系数颇为重要。47.3.41)2)3)4)5)6) 修订现有第7.3.4节如下: 计划应包括或随附以下信息,如适用: 危险源的物理详情,包括位置、布置和涉及的有害物质。 泡沫液的类型和比例。 所需的溶液使用率。 需水量。 详细说明所需泡沫液量的计算。 *水力计算。美国消防协会版权所有经NFPA特许由IHS提供未经IHS许可,不得复制或在网络上传播不得转售7)8)9)10)11)12)5 详细说明所需空气量的计算。 CAFS流量计算报告。 所有设备和装置的识别和容量。 管道、探测装置、操作装置、排放装置及辅助设备的位置。 配线原理图。 任何特殊特征的说明。 新增第7章,并将现有第7至11章重新编号为第8至12章:第7章 压缩空气泡沫系统7.17.1.17.1.2 概述 本章节应提供针对压缩空气泡沫系统组件正确使用的要求。 所有组件应按其指定用途标列。7.1.2.1 如果针对组件的标列不存在,该等组件应接受审批。7.27.2.1 供水 质量7.2.1.1 压缩空气泡沫系统的供水可为硬水或软水、淡水或海水,但其质量不应对发泡或泡沫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7.2.1.2 未经事先咨询泡沫液供应商,不得使用任何防腐剂、破乳剂或任何其他添加剂。7.2.2 供应量7.2.2.1 水供应量应满足在特定时间同时使用的所有排放装置和压缩空气泡沫软管的供水。7.2.2.2 水供应量不仅应包括压缩空气泡沫装置所需的容量,还应包括除正常设备要求以外的其他灭火操作所使用的水量。7.2.37.2.47.2.57.2.67.3 压力:所需流量条件下,压缩空气泡沫系统入口处有效压力至少应当为系统设计的最低压力。 温度:水温应当在4°C (40°F)至37.8 (100°F)之间。 设计:供水系统应当依据NFPA 24专用消防供水总线及其附属装置安装标准设计并安装。 储存:应防止供水在预计有冰冻温度的气候下冻结。 泡沫液美国消防协会版权所有经NFPA特许由IHS提供未经IHS许可,不得复制或在网络上传播不得转售7.3.1 质量7.3.1.1 应当标列泡沫液。7.3.1.2 压缩空气泡沫系统中使用的泡沫液应当是针对设备用途而标列的类型。7.3.1.2.1 系统的性能应当取决于所标列泡沫液的成分,与相关燃料和保护储存布置一并标列(储存布置保护请参阅适用标准)。7.3.1.2.2 本标准安装要求下,针对适当性能的泡沫液质量应当通过适当的试验确定。7.3.2 供应量 系统中泡沫液供应量至少应当足以应对所需防护的最大单项危险源,或者同时防护的一组危险源。7.3.3 储罐7.3.3.1 储罐应当为防腐材料,并且其构造应当适于泡沫液。7.3.3.1.1 应考虑储罐设计,将泡沫液的蒸发降至最低。7.3.3.2 应在储罐上提供标记,标识泡沫液的类型及其在溶液中需要的浓度。7.3.47.3.5 储存条件 泡沫液应当储存在标列的温度限制内。 泡沫液备用供给7.3.5.1 为了在操作后使系统恢复至工作状态,应提供足以满足系统设计要求的泡沫液备用供给。7.3.5.2 备用供给应当设在单独的储罐或隔间中,存放在建筑物内的圆柱形容器或罐体中,或者在24小时内从已获批准的外部来源获得。7.3.6 泡沫液相容性7.3.6.1 不应混合储存不同类型的泡沫液。7.3.6.2 不应混合相同类型不同品牌的泡沫液,除非制造商提供数据证明它们相容且由管辖机构同意。7.47.4.1 供气 供应量7.4.1.1 主要供气:空气供应量至少应当足以应对所需防护的最大单项危险源或同时应对所需防护的一组危险源。7.4.1.2 备用供气:为了使系统在操作后恢复至工作状态或在24小时内从已获批准的外部来源获得供应,应提供足以满足系统设计要求的空气备用供给。7.4.2 储存容器7.4.2.1 应当标列储存容器。美国消防协会版权所有经NFPA特许由IHS提供未经IHS许可,不得复制或在网络上传播不得转售7.4.2.2 应设计增压储存容器,以符合美国运输部或加拿大运输委员会的要求。7.4.2.1.1 应当依据ASME锅炉及压力容器规范第8卷设计、制造、检测、认证和标记容器。7.4.2.3 增压储存容器不应置于极端天气条件下或易受机械、化学或其他损害的地方。7.4.2.4 应为各增压储存容器提供释放装置。7.4.37.4.4 监控:应当就高压和低压监控空气压力。 调整器:应当就指定用途标列控制压缩空气泡沫系统空气压力的调整器。7.4.5 工厂用压缩空气:如果设施具有符合专用供气总线及备用供气要求的供气,包括质量、数量、压力和标列的可靠性要求,准许采用工厂用压缩空气,并且应接受管辖机构的审批。7.4.67.57.5.17.67.6.1 空气压缩机:应当对作为供气专用来源而使用的空气压缩机进行标列,以供在消防系统中使用。 压缩空气泡沫产生方法 应当标列用于产生压缩空气泡沫的方法。 分配系统 管道.7.6.1.1 管材:管子应当依据第4.7.1节的要求。7.6.2 配件7.6.2.1 所有管道配件应当依据第4.7.3节的要求。7.77.7.1 压缩空气泡沫排放装置 应当针对指定用途标列压缩空气泡沫排放装置。7.7.2 应当将排放装置设置和安装在不会使其受到机械、化学、气候损坏或可导致其不可操作的其他条件下。7.87.8.17.9 系统操作和控制 系统的操作和控制应当依据第4.9节的要求。 系统类型7.9.1 符合本章节要求的压缩空气泡沫系统应当为固定涌集型或固定喷淋型系统,其中,压缩空气泡沫应当在系统启动后同时从所有喷嘴排放。7.9.27.10 准许系统设计用于保护单处或多处区域。 限制美国消防协会版权所有经NFPA特许由IHS提供未经IHS许可,不得复制或在网络上传播不得转售7.10.1 压缩空气泡沫系统应当依据其标列,针对标列中规定的特定危险源和防护目标进行设计和安装。7.10.2 在制造商所列设计手册中描述的该等限制应构成系统标列的组成部分。7.117.127.137.14 系统设计:应当依据构成标列组成部分的制造商设计手册设计该系统。 管道及配件安装:应当依据NFPA 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安装压缩空气泡沫系统用管道。 自动探测安装:应当依据NFPA 72国家火灾报警规范安装自动探测装置。 CAFS排放装置选择及位置7.14.1 排放装置应当是针对预期目的标列的类型。7.14.2 排放装置应当依据标列的间距、楼面面积和准线限制进行定位。7.15 排放密度:设计排放密度应当依据适用的职业标准和供应商标列,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低于1.63 l/min/m2 (0.04每分加仑数/平方英尺)。7.15.1 如果使用固定喷淋类型系统来保护3维设备,应使用超过该设备及其附属装置长方柱外壳投影面积的最小密度。7.16 排放持续时间 对于涌集型系统而言,系统应设计为对整个区域排放至少10分钟的压缩空气泡沫,而对于固定喷淋系统而言,应至少为5分钟,并且应当遵循供应商标列。可按管辖机构的要求供应备用灭火喷淋保护装置。7.17 系统流量计算7.17.1 概述:压缩空气泡沫流量涉及液力和气动元素的混合,应当在系统设计中一起考虑,以维持泡沫气泡结构,直至泡沫针对某一危险源排放。7.17.2 应当在制造商设计手册限制内、采用针对压缩空气泡沫的计算方法进行系统流量计算。7.17.3 压缩空气泡沫管道长度和配件及喷嘴的配置应当依据供应商标列的限制。7.187.19 计划及规范:计划及规范应当依据第8章。 试验及验收7.19.1 应依据第10章试验压缩空气泡沫系统。7.20 维护7.20.1 应当依据第11章维护压缩空气泡沫系统。美国消防协会版权所有经NFPA特许由IHS提供未经IHS许可,不得复制或在网络上传播不得转售6 新增第10.2.6.1、10.2.6.1.1和10.6.2.1节如下:10.2.6.1 应当对所有压缩空气泡沫管道的内部进行仔细的目测检查,如有必要,应当在管道安装过程中进行清洁。10.2.6.1.1 应当在安装后冲洗压缩空气泡沫系统管道,采用系统供气而非用水冲洗。10.6.2.1 对于压缩空气泡沫系统而言,以下数据应当作为排放试验的部分内容进行记录:1)2)3)4) 静水压 控制阀处残余水压 系统气压 泡沫溶液密度5) 应当实施泡沫质量(膨胀率且1/4排放时间)或泡沫排放,或应当目测检查泡沫排放,以确保其满足指定用途(泡沫液膨胀率及排放时间评估请参见本标准附件D)。7 修订第11章,新增以下条款:(现有11.7“操作须知及培训“成为新的11.9)11.2.3 压缩空气泡沫产生设备11.2.3.1 应当每年检查压缩空气泡沫产生设备。11.2.3.2 应当每年目测检查排放装置,发现机械损坏迹象。11.7 高压缸:如果自最后一次试验已超过5年,在未经流体静力学试验(及标记)情况下,不得再次填充压缩空气泡沫系统所使用的高压缸。准许未经排放、连续使用的气缸最多使用12年,在此之后,在其重新投入使用前应将其排空并重新试验。11.8 操作须知及试验11.8.1 操作和维护须知及布置应当张贴在控制设备处,并在文件中附有第二份副本。11.8.2 应当认真培训可能会检查、测试、维护或操作设备的所有人员,并且培训内容应保持最新。Copyright © 2006版权所有美国消防协会美国消防协会版权所有经NFPA特许由IHS提供未经IHS许可,不得复制或在网络上传播不得转售 美国消防协会版权所有经NFPA特许由IHS提供未经IHS许可,不得复制或在网络上传播 NFPA 11 低、中、高倍数泡沫标准 2005版NFPA, 1 Batterymarch Park, Quincy, MA 02169-7471 国际规范与标准组织 不得转售文件相关的重要说明及免责声明文件使用相关的通知及免责声明文件所包含的NFPA规范、标准、推荐作法和导则是一个整体、根据美国国家标准学会一致同意的标准制定过程而编制。该过程融合了代表不同观点和兴趣的志愿工作者,以在防火及其他安全问题上取得共识。NFPA总体协调此过程,并制定规则,在取得共识过程中提高其公平性,但NFPA并不对其规范和标准中包含的任何信息的准确性或判断的完整性单独进行测试、评估或确认。NFPA不为任何性质的人身伤害、财产或其他损失承担责任,而无论此种伤害或损失是否是特殊的、间接的、结果性的或补偿性的或直接或间接由在发布和编制此适用文件时,NFPA不承诺为任何人或实体,或作为其代表提供专业或其他服务。NFPA也不承诺为任何人或实体向其他人履行任何义务。任何人,若使用NFPA无权,也不承诺强制要求与 美国消防协会版权所有经NFPA特许由IHS提供未经IHS许可,不得复制或在网络上传播不得转售补充说明及免责声明NFPA文件的更新NFPA规范、标准、推荐做法和导则的用户须明白:此类文件可能在任何时候由于新版本的发布而暂停使用,或通过发布临时的暂行修订不定期对其进行修改。任何时候,NFPA官方文本包括该文件的当前版本和临时的暂行修订,以及任何当时有效的勘误表。为确认某个文件是否为最新版本,以及是否已通过发布临时的暂行修订对其进行了修改或通过发布勘误表对其进行了纠正,请参阅适当的NFPA出版物,如美国消防规范® 订制服务,或访问NFPA网站:www.nfpa.org或联系NFPA如下地址。NFPA文件解释任何说明,无论书面或口头说明,如未经规范管理委员会项目组根据第6节进行审核,均不应被视为NFPA或其任何委员会的官方立场,并不应被视为其官方解释而对其信任。专利就NFPA规范、标准、推荐做法和导则中涉及的任何项目或标题所声称的专利权的有效性,NFPA不持任何立场,且NFPA拒绝为由于信任而使用此类文件所造成的侵权行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在此清楚告知此类文件的用户,有关此类专利权的有效性的决定和所造成的侵权风险完全应由其自身承担。NFPA坚持美国国家标准学会适用的专利权政策。更多信息,联系NFPA如下地址。法律及法规此类文件用户宜参阅联邦、州及地方适用法律及法规。NFPA在出版其规范、标准、推荐作法和导则时,并不鼓励与适用法律不相符的行为,且此类文件也不按此进行解释。版权规范性文件中使用NFPA文件时,宜注明“参考使用”,“参考使用”仅指引用标题、版本号或出版信息。使用机构所做的任何删减、增加和修改,宜在使用文件中单独注明。为帮助NFPA对其文件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要求使用机构书面通知NFPA(秘书、标准委员会)此类使用情况。关于使用NFPA文件的技术支持和问题,请联系如下NFPA地址。更多信息涉及NFPA规范、标准、推荐作法和导则的所有问题或其他交流事项,以及在常规修订周期内,与NFPA规范、标准完善过程的控制程序相关信息的咨询,包括申请官方解释、提出临时的暂行修订和对NFPA文件提出修订等程序信息,宜寄送至NFPA总部,注明为NFPA秘书、标准委员会收,1 Batterymarch Park, P.O. Box 9101, Quincy, MA 02269-9101。更多关于NFPA信息,请访问www.nfpa.org美国消防协会版权所有经NFPA特许由IHS提供未经IHS许可,不得复制或在网络上传播不得转售11-1Copyright © 2005美国消防协会,版权所有NFPA 11低、中、高倍数泡沫标准2005版此版NFPA 11低、中、高倍数泡沫标准由泡沫技术委员会编制,并由NFPA在2004年11月13-17日于佛罗里达迈阿密海滩召开的技术会议上通过并执行,该标准由标准委员会于2005年1月14日签发,自2005年2月7日生效,先前所有版本暂停使用。本版NFPA 11于2005年2月7日经批准作为一部美国国家标准。NFPA 11起源及后续发展NFPA委员会在该领域的活动可追溯至1921年,当时制造业风险及特殊危险源委员会已将泡沫标准作为一章编入制造工艺中挥发物使用相关性火灾危险源防护一般标准。随后,在现有委员会组建前,该等规范相继由制造业危险源委员会和特殊灭火系统委员会管辖。当前文本代替先前于1922年、1926年、1931年、1936年、1942年、1950年、1954年、1959年、1960年、1963年、1969年、1970年、1972年、1973年、1974年、1975年、1976年和1978年采用的版本。还代替NFPA 11B的1977版。1983版完全重新编写,包括了之前NFPA 11B合成及复合剂系统标准中涉及的所有材料。此标准于1988年修订并于1994年再次修订,更为清楚地陈述了该等要求并将强制性要求从建议性文本中独立出来。 该标准修订为1998版,涵盖船舶用途泡沫系统的要求并提供与泡沫系统排放的环境影响相关的指南。 2002版修订是为了提出泡沫液的混合并阐明与泡沫液泵相关的要求。其已包括了针对中、高倍数泡沫的要求。2005版重新组织了针对低、中、高倍数泡沫的要求,与NFPA 11A的要求更好地合并为一体。 美国消防协会版权所有经NFPA特许由IHS提供未经IHS许可,不得复制或在网络上传播不得转售11-2 低、中、高倍数泡沫泡沫技术委员会Christopher P. Hanauska, 主席 Hughes Associates, Inc., MD SEJean-Pierre Asselin, FireFlex Systems, Inc., Canada M V. Frank Bateman, Kidde Fire Fighting, CA M Gene E. Benzenberg, Alison Control Incorporated, NJ M W. D. Cochran, Verde Environmental, TX MArthur R. Dooley,Jr., Dooley Tackaberry, Inc., TX IM Rep.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re Equipment DistributorsKeith Olson, Tyco Suppression Systems, WI M David W. Owen, ExxonMobil Corporation, VA U Rep. American Petroleum InstituteMichael F. Pierson, CSC Advanced Marine, DC SE Fay Purvis, Vector Fire Technology, Inc., PA SENiall Ramsden, Resource Protection International, EnglandRobert A. Green, Public Service Electric 8c Gas Company, NJ SE U Lynn A. Rawls, GE Global Asset Protection Services, MS I Rep. Edison Electric InstituteRandall Hendricksen, ChemGuard, Incorporated, TX M Eldon D. Jackson, The Viking Corporation, MI M Rep. National Fire Sprinkler Association Kevin P. Kuntz, Marsh USA Inc., NJ IEric LaVergne, Williams Fire and Hazard Control, TX M Joan M. Leedy, Dyne Technologies, MN IM Ronald Mahlman, The RJA Group, Inc., CA SE Robert C. Merritt, FM Global, MA I Rep. FM Global/FM Engineering & ResearchEdward C. Norman, Aqueous Foam Technology, Inc., PA SERep. GE Global Asset Protection Services Tom Reser, Edwards Manufacturing, OR MGaston "Gus" J. Santerre, Integrated Protection ServicesInc., CA IMRep. American Fire Sprinkler AssociationOrville M. Slye, Jr., Loss Control Associates Inc., PA SE Howard L. Vandersall, Lawdon Fire Services, Inc., CA SE Klaus Wahle, U.S. Coast Guard, DC E Michel Williams, Ultramar Canada, Ltd., Canada U Rep. NFPA Industrial Fire Protection SectionKenneth W. Zastrow, 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 IL RT候补委员Randall Eberly, U.S. Coast Guard Headquarters, DC E (Alt. to K. Wahle)Raymond Quenneville, Fire-Flex Systems, Inc., Canada M (Alt. toJ.-P. Asselin)Mitchell Hubert, Ansul Incorporated/Tyco International, WI Joseph L. Scheffey, Hughes Associates, Inc., MD SE M(Alt. to C. P. Hanauska)(Alt. to K. Olson)Donald H. Seaman, CSC Advanced Marine, DC SEWilliam E. Janz, GE Global Asset Protection Services, IL I(Alt. to M. F. Pierson)(Alt. to L. A. Rawls)Clark D. Shepard, ExxonMobil Corporation, VA UGeorge E. Laverick, 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 IL RT(Alt. to D. W. Owen)(Alt. to K. W. Zastrow)John A. Toney, Dooley Tackaberry, Inc., TX IM(Alt. to A. R. Dooley)弃权Richard F. Murphy, Cranford, NJ SE (名誉成员)David R. Hague, NFPA联络人员 本清单标列了投票选举负责最后文本的该委员会的全体成员清单。此后,各成员可能有所变动。文件背后提供有各成员的主要分类标准。注:委员会成员不应在其内部另行成立此类组织或议定是否接受其所在委员会已经编制的文件。 委员会职责范围:本委员会应对消防泡沫系统(包括泡沫射流)的安装、维护及使用相关性文件负主要责任。2005版美国消防协会版权所有 经NFPA特许由IHS提供未经IHS许可,不得复制或在网络上传播不得转售第1章 行政管辖 1.1* 范围 1.2 目的 1.3 适用范围 1.4 追溯既往性 1.5 等效性 1.6单位及公式第2章 参考出版物2.1 概述 2.2 NFPA出版物 2.3其他出版物第3章 定义 3.1 概述3.2 NFPA官方定义 3.3一般定义第4章 系统组件和系统类型 4.1* 概述 4.2 供水 4.3 泡沫液 4.4 浓缩液相容性 4.5 泡沫配比 4.6* 泡沫液泵 4.7 管道 4.8 系统类型 4.9系统操作及控制第5章 低倍数系统设计 5.1* 危险源类型| 5.2 室外固定顶(锥形)罐 5.3* 室外顶开浮顶罐 5.4* 室外盖(内)浮顶罐 5.5 室内危险源 5.6* 灌装栈桥 5.7* 堤防区域-室外 5.8* 无堤防溢流区域 5.9*补充保护第6章 中、高倍数系统美国消防协会版权所有 经NFPA特许由IHS提供未经IHS许可,不得复制或在网络上传播目录 目录5 6.1* 总则及要求 5 6.2 用途及限制 5 6.3* 可保护的危险源 5 6.4 系统类型5 6.5 保护一项或多项危险源的系统 5 6.6* 人身安全 5 6.7 系统操作和控制 5 6.8 泡沫液 6.9供气5 6.10 泡沫生成装置位置 6 6.11 分配系统 6 6.12 全淹没系统总则 6 6.13 局部使用系统6 6.14* 液化天然气(LNG)泡沫使用 6 6.15手提泡沫产生装置7 第7章 规范和计划 9 7.1* 计划批准 9 7.2 规范 9 7.3计划9 第8章 安装要求 10 8.1 泡沫液泵类 10 8.2 冲洗 10 8.3 电源10 8.4 低倍数系统管道 11 8.5 低倍数系统阀门11 8.6 管道工程用悬吊管、支架和保护12 8.7软管要求12 第9章 船舶用途低倍数泡沫系统 12 9.1* 概述14 9.2机舱用固定低倍数泡沫系统19 9.3 石油及化学制品罐甲板用 20 固定低倍数泡沫系统 21 9.4* 泡沫出口装置 21 9.5 泡沫炮 22 9.6 手提水带 22 9.7 水力学计算 239.8隔离阀不得转售11-323 23 23 23 23 24 24 25 25 25 25 25 28 28 29 29 29 29 29 30 30 30 30 30 30 31 31 31 31 31 31 32 32 33 33 33 2005版 11-4 9.9 管道工程的悬吊管、支架和保护 9.10 测试和检查9.11 泡沫系统浓缩液储存 9.12 供应准备 9.13管道材料第10章 测试和验收 10.1 检查及目视检查 10.2 安装后冲洗 10.3* 验收测试 10.4 压力测试 10.5 操作测试 10.6* 排放测试 10.7系统恢复第11章 维护 11.1* 定期检测 11.2* 泡沫产生设备 11.3管道 2005版美国消防协会版权所有 经NFPA特许由IHS提供未经IHS许可,不得复制或在网络上传播低、中、高倍数泡沫 33 11.4 过滤器33 11.5 探测和驱动设备 33 11.6 泡沫液检测 34 11.7操作说明和培训34 附录A 说明性材料 34 附录B 储罐防护概述 34 附录C中、高倍数泡沫34 34 附录D低倍数泡沫物理特性试验 35 附录E 泡沫消防数据表 35 附录F泡沫环境问题35 35 附录G防止碳氢化合物危险的海上消防泡沫浓缩液试验方法35附录H 泡沫浓缩液质量35 36 附录I 参考文献 36索引不得转售36 36 36 36 36 62 6464 69 707476 80 81 参考出版物 11-5NFPA 11低、中、高倍数泡沫标准2005版重要说明:任何人在使用本NFPA文件时须接受本重要声明和法律免责声明。所有包含注意:编号或字母后带有“*”的段落表明该段落的说明材料可在附件A中找到。非编辑性修改在修改的段落、表格与图旁用垂线表示。这些规则用于帮助用户识别与先前版本的不同。如果删除一个或多个段落,在保留的两个段落之间用粗体圆点()表示。章节或段落后有“ ”标记的参考,表示该部分材料是从另一份NFPA文件中摘选而来。为帮助用户使用,文件中强制性章节的摘选部分的源文件的完整标题和版本号在第2章中给出,而参考性章节摘选部分源文件的完整标题和版本号在附件I中给出。对摘选材料的编辑性修改体现在对该文件适当部分的参考进行修改或对源文件参考的分类编号加入了文件编号。如需获得摘选本标准的规定反映了标准签发之时,为本标准所提之危险源提供可接受程度的防护而必要的一致意见。 1.4.1 除非另行规定,本标准规定不可用于标准生效前既有的或批准建造或安装的设施、设备、结构或装置。如有特例,本标准规定应具有追溯效力。 1.4.2 如果管辖机构确定,现状表现出不可接受的危险程度,应准许管辖机构追溯性地采用本标准中认为适当的部分。 1.4.3 如果依据管辖机构判断,认为其适用范围明显不切实际,且仅当有明显证据表明可提供合理程度的安全性,应准许修订本标准的可追溯性要求。 1.5 等效性 本标准任何内容都无意妨碍使用优于本标准规定的系统、方法或具有等同或更优质量、强度、耐火性、效能、耐久性和安全性的装置。 1.5.1 技术文件应呈递至管辖机构,证明等效性。 1.5.2 应就管辖机构规定的指定用途审批系统、方法或装置。 1.6 单位及公式 本标准中的测量公制单位遵循称为国际单位制(SI)的现代化公制单位。非属SI但被其认可的容量单位,通常用于国际消防。可于表1.6查阅该单位换算因数。 表1.6测量用公制单位注:更多换算及信息请参见IEEE/ASTM SI 10。 第2章 参考出版物 2.1 概述 本章节标列的文件或其部分在本标准范围内参考,且应视为11-6 2.2NFPA出版物低、中、高倍数泡沫ASTM A 234中、高温用锻制碳钢及合金钢管道配件标准规范,2001ASTM A 312无缝和焊接奥氏体不锈钢管标准规范,2001 ASTM A 395高温用铁素体球墨铸铁受压铸件标准规范,1999ASTM A 795消防用碳钢和热浸锌、镀锌、(电镀)焊接及无缝钢管标准规范,2000IEEE/ASTM SI 10国际单位制(SI)使用的美国国家标准:现代米制,20022.3.4 AWS出版物. 美国焊接协会,550 N.W Lejeune Road, Miami, FL 33126。AWS D10.9管线焊接程序及焊工资格鉴定标准,1980 2.3.5 IEEE 出版物美国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Three Park Avenue, 17th Floor, New York, NY 10016-5997。 IEEE 45电气设备推荐规程,19832.3.6 IMO出版物. 国际海事组织,4 Albert Embankment, London SE1 7SR。海上生命安全,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规定II-2/4.3及4.3.5美国消防协会,1 Batterymarch Park, Quincy, MA 02169-7471。 NFPA 13撒水系统安装标准(2002版) NFPA 15固定消防洒水系统标准(2001版)NFPA 16泡沫-水喷淋及泡沫-水喷雾系统安装标准(2003版)NFPA 20消防固定水泵安装标准(2003版)NFPA 24专用消防供水总线及附属装置安装标准(2002版)NFPA 30易燃和可燃液体规范(2003版) R(2005版) NFPA 70美国电气标准手册RR(2002版) NFPA 72国家火灾报警规范NFPA 1150A类燃油泡沫灭火剂标准(2004版) NFPA 1901自动灭火器材标准(2003版) NFPA 1961消防软管标准(2002版) 2.3其他出版物UL 出版物. 保险商实验室,333 Pfingsten Road, 2.3.1 ANSI出版物. 美国国家标准学会, 11 West 43rd St., 2.3.7Northbrook, IL 60062-2096。 4th Floor, New York, NY 10036。 ANSI B1.20.1管用螺纹,1992ANSI B16.1铸铁管法兰及法兰管件,1989 ANSI B16.3可锻铸铁螺纹管件,1992 ANSI B16.4灰口铸铁螺纹管件,1992 ANSI B16.5管用法兰及法兰管件,1996 ANSI B16.9工厂预制锻钢对接管件,2001 ANSI B16.11承插焊及螺纹锻造管件,2001 ANSI B16.25对焊端,19923.1概述UL 162泡沫式设备及浓缩溶液的安全标准,1994版,连同1999年9月8日的修订版。第3章 定义本章包含的定义应适用于本标准采用的术语。本章或其他章内未定义的术语,应采用使用语境下一般可接受的含义对其定义。韦氏大词典(第11版)应作为一般可接受含义的原始资料。 3.2 3.2.1*NFPA官方定义已获批准:已经获得管辖机构的认可。2.3.2 API出版物. 美国石油学会,1220 L Street, N.W, 3.2.2* 管辖机构(AHJ):负责执行规范或标准要求,或批准设备、材料、安装或者步骤的组织、部门或者个人。 Washington, DC 20005-4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