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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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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册.doc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监 督工 作 手 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前 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国发20129号)和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2581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行为,统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方式,提升水利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结合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实际情况,我站组织编制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手册, 供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使用。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除应执行本手册的要求外,尚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本手册由*主编、*主审,*、*、*、*、*、*等同志参加编写,在编写过程中,各盟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同志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由于时间仓促,加之编写人员水平有限,手册中难免有不当之处,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告知*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二一四年一月目 录前言第一章 质量监督概述1第一节 监督概念及特性1一、监督概念1二、监督特性1第二节 质量监督工作的依据2一、法律2二、行政法规2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2四、水利行业标准2五、工程设计文件2六、相关合同2第三节 质量监督工作的方式与内容3一、质量监督方式3二、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3第四节 质量监督机构5一、质量监督机构设置5二、质量监督分级管理范围划定6第二章 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及质量监督计划编制7第一节 质量监督手续的办理7一、质量监督手续办理的依据7二、质量监督手续办理7第二节 质量监督计划编制8一、质量监督计划作用8二、编制质量监督计划程序8三、质量监督计划的主要内容8第三章 工程建设质量行为监督9第一节 质量体系检查9一、项目法人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9二、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监督检查10三、勘测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监督检查12四、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检查12五、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内容14六、其他单位施工过程中质量行为监督检查内容15第二节 建设实施中的监督工作15一、工程项目划分确认15二、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核备17三、工程质量评定工作监督检查18第四章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20第一节 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20一、工作方式20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20第二节 工程质量核备与核定21一、核备(核定)工作的内容21二、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核备22三、分部工程的核备(核定)23四、单位工程的核定24第三节 第三方检测监督检查25一、检测组织方式25二、检测项目25第四节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26第五节 工程质量举报调查处理27第五章 工程验收阶段质量监督工作28第一节 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监督工作28一、分部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28二、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28三、分部工程验收内容28四、分部工程验收程序28五、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28第二节 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监督工作29一、单位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29二、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29三、单位工程验收内容29四、单位工程验收程序30五、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30第三节 阶段验收质量监督工作30一、阶段验收有关规定30二、阶段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30三、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31第四节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质量监督工作31一、竣工验收有关规定31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31三、竣工验收程序32四、竣工验收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32五、质量监督评定报告的编写32第六章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34第一节 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档案管理要求34第二节 质量监督档案与资料整理归档的主要内容34第三节 质量监督档案与资料归档35第七章 术 语36附录A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38附录B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41附录C 工程质量监督书格式49附录D 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编写格式52附录E 参建单位工程质量体系核查表格式53附录F 工程项目划分确认格式59附录G 质量缺陷备案登记表格式63附录H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格式64附录I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格式65附录J 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报送资料清单表格式66附录K 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报送资料清单表68附录L 工程质量监督评定报告编写格式69第一章 质量监督概述第一节 监督概念及特性一、监督概念监督从广义上讲是察看并加以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的职能。二、监督特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质量监督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委托部门负责,与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性质相比,质量监督工作具有自己的特性。(一)权威性: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的,表明了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在我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都应当服从这种监督管理制度。(二)强制性: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政府各部门的职责,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碍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执行监督检查公务活动。(三)必要性:水利工程建设规模大、周期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可能派出足够的人员对工程质量直接进行监督检查,因此,有必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行使质量监督职能。(四)不可替代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替政府行使质量监督职能,不能用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代替政府质量监督职能。特别是对公益性水利工程,更应加强政府质量监督。一第二节 质量监督工作的依据工程监督的主要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已批准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等。、法律 常用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行政法规常用法规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等。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常用规章有: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等。四、水利行业标准常用的标准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72012、SL6386392013)(以下简称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相关的建筑、公路、电力等行业标准。五、工程设计文件经批准的可研、初设、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等。六、相关合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文件。第三节 质量监督工作的方式与内容一、质量监督方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中、小型水利工程成立质量监督项目组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抽查或巡回监督检查。二、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结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质量监督工作内容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二是对实体质量的监督。为方便监督项目站(组)监督人员能够及时完成规定的工作,避免出现监督工作不到位的问题,按照工作职责和工作方式监督工作内容可分为应及时完成的工作和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检查工作两部分。(一)应及时完成的工作可归纳为为:“一项备案、二项确认、三项核备:四项核定、五项复核、六项编写和七项参加(列席)”。1. 一项备案:即质量缺陷备案。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功能),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定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监督机构备案,质量缺陷备案登记表见附录G。2. 二项确认:(1)对工程项目划分的确认。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办理项目监督手续完成后14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以文件形式报中心站确认。中心站收到项目划分报告后,应在14个工作日内组织对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以文件形式通知项目法人。项目划分要及时上报,避免在工程已开始施工并进行了质量评定时,工程项目划分仍未得到确认,而影响工程质量评定;(2)对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的确认。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按工程类型分为:枢纽工程、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工程、其他工程等4类。其中枢纽工程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等级及使用情况)和相关技术标准,提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表A.2.1(其他表格)所列各项目的质量标准,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监督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法人上报的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的审查确认,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法人。小型节水灌溉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按节水灌溉工程验收规范(GB/T50769-2012)执行。3. 三项核备:(1)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经有时)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附录I),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2)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监督机构核备;(3)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参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其它相关标准确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4. 四项核定:(1)外观质量评定评定结果由项目法人及时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2)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3)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4)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5. 五项复核:(1)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2)对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3)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4)对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5)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包括工地实验室和第三方实验室)。上述复核应在项目法人办理监督手续时进行。6. 六项编写:(1)办理监督手续完成后编写工程质量监督计划;(2)编写质量检查结果通知书,此项工作应在每次检查后进行;(3)编写质量监督工作汇报和总结,此项工作在工程出现较大问题、工程完成一个阶段目标或工作告一段落、需向上级汇报时进行;(4)编写质量监督简报,对质量监督项目信息不定期编制(内容包括工程质量管理活动、施工动态、质量监督工作情况、质量问题等);(5)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此项工作在相应的阶段验收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6)编写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其他相关报告。7. 七项参加(列席):(1)参加相关的工程质量会议;(2)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方案的研究;(3)列席大、中型枢纽工程主体建筑物主要分部工程验收会;(4)列席单位工程验收会;(5)参加工程阶段验收会(除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外),并宣读工程质量监督报告;(6)列席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会议;(7)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会,并宣读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二)以抽查为主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内容项目质量监督组对所监督项目进行抽查是有效监控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抽查工作一般由质量监督组进行,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加抽查工作。抽查应根据监督计划适时进行。抽查的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及检测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2. 对参建单位的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特别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 对施工单位现场试验室、“三检制”及施工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4. 对施工图审查、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等相关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5. 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6. 对有关产品制造安装单位的质量行为监督检查。7. 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质量抽查发现有质量行为不规范的,质量监督员应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或工程实体质量存在问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向项目法人发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附录H),其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内容、存在的问题、整改意见等。第四节 质量监督机构一、质量监督机构设置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水利部规定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部设置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各地(市)条件将逐步成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二、质量监督分级管理范围划定依据内蒙古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水建 2011218号)文件要求,对我区水利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了范围划定。(一)自治区中心站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1. 水利部及流域机构委托监督项目、厅直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自治区水利厅直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项目;2. 大、中型水库及水利枢纽建设项目(含除险加固建设项目);3. 大型灌区建设项目(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4. 一级和部分二级堤防建设项目(二级堤防,防洪标准50年一遇);5. 大型泵站建设项目(装机流量50m3/s或装机容量10000kW及以上);6.中型(含中型)以上水电站建设项目(装机容量50000kW及以上);7. 对全区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检查指导。 (二)盟、市站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自治区中心站负责监督以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自治区中心站委托协助开展质量监督的相关水利工程全部由盟、市站负责监督。旗、县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由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业务由该盟市质量监督机构指导。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第二章 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及质量监督计划编制第一节 质量监督手续的办理一、质量监督手续办理的依据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及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到相应的水利理质量监督手续。清单见附录B.8):二、质量监督手续办理项目法人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自治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附录A),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及批复成立文件(复印件);(二)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或项目核准、实施方案)批复文件; (三)项目法人与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协议书)及 (复印件);(四)工程各参建单位资质证书,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施工、监理单位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附录B,工程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人员登记表(附录B.1B.7);(五)施工单位委托检测合同、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工地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六)主要设备供应商:设备生产许可证书、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七)委托第三方检测合同、检测单位资质证书等(复印件)。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项目法人提交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申报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申办要求的,予以办理监督手续,签订工程质量监督书(附录C)并成立项目质量监督组。质量监督机构将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等因素成立项目质量监督组,项目质量监督组人员数量按监督项目的工作量和专业进行配备,不少于3人。对不符合申办要求的,不予受理监督手续。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项目,项目法人承担相应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对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质量不予评价。第二节 质量监督计划编制一、质量监督计划作用质量监督计划是项目质量监督组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施文件。它有利于克服监督工作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有利于加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序性,使整个监督期的工作做到有的放矢,做到既到位又不越位。质量监督计划主要明确在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严肃性,计划一经印发必须认真执行。二、编制质量监督计划程序(一)收集有关信息;(二)熟悉合同文件及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三)确定监督的项目、内容及时间;(四)明确监督的方式及人员;(五)制定措施及监督程序(六)将质量监督计划印发三、质量监督计划的主要内容质量监督计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简要说明二)编制质量监督计划的指导思想三)质量监督的范围和期限四)确定监督项目具体内容及时间五)确定质量监督的措施和方式六)明确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和人员安排项目监督组质量监督计划文件的编写格式见附录D。第三章 工程建设质量行为监督第一节 质量体系检查工程建设质量行为监督就是对工程各参建单位质量体系建立健全情况及运转有效性进行核查。质量监督机构在开工初期对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对监理机构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施工单位(含金属结构与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检测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参见单位工程质量体系核查表附录E.1E.5。并将核查结果以水利工程质量体系检查结果通知书(附录E.6)形式告知项目法人。一、项目法人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内容:1. 对项目法人提交的建设管理材料特别是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进行复核。依据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1627号)规定了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需具备的基本条件:(1)法定代表人应为专职人员,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具有组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有比较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并参加过相应培训。(2)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具有水利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比较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参与过类似规模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管理工作,具有处理工程建设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3)财务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经济财务管理的政策法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应的从业资格,有比较丰富的经济财务管理经验,具有处理工程建设中财务审计问题的能力。(4)人员结构合理,应有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人员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总人数的50。(5)项目法人应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一般应设置综合、计划财务、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等部门,并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档案、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 对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监督检查。(1)大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应有专职质量负责人,中、小型工程应有明确的质量管理责任人,均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2)项目法人应推行第三方检测。(3)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工程质量管理分工负责制、技术负责人岗位责任制、施工图审查制、工程质量管理例会制、工程质量月报制、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制度等。3. 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体系是否进行了检查。4. 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划分执行情况。(二)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有效性检查1.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质量管理工作是否及时有效。2. 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3. 对工程质量是否进行了定期和不定期检查。4.是否按时组织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是否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评定。5. 工程质量事故是否按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分析,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6. 是否对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二、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1. 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2. 对现场监理机构进行检查。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中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该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组成,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人员的资格和数量应满足合同要求。3. 对监理人员的资格进行检查。现场监理人员均应持证上岗,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监理员应持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未取得上述岗位证书、资格证书和虽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非本单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4. 对监理机构有关质量方面的规章制度,特别是质量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进行检查。监理机构组成后,应及时制定各种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监理例会制度、施工图交底制度、工程质量抽检制度、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工程验收工作制度,以及监理日志、月报、年报等制度。5. 对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的检查。监理单位进驻现场开展工作,首先应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根据工程建设计划进度,按单位工程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在监理细则中,应对质量控制方法、质量检测方法、质量验收办法、质量评定标准等与质量有关的事宜,均应有明确的表述。6. 对开工前监理前期工作的检查。工程开工前,应检查监理工作使用的表格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工程原材料及采购产品质量是否进行了检测和认可。(二)质量控制体系运转有效性检查1. 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是否正常,工程质量是否得到全面有效的控制。2. 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常驻工地,人员是否全部到位,是否满足工程各专业质量控制要求。3. 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规定、规范、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4. 是否具备质量检测手段,当不具备或不能满足时,是否委托了有相应水利检测资质单位进行检测,是否签订了委托检测合同。5. 监理工程师是否熟悉每道工序的质量控制标准,是否按合同规定到达施工现场,主要工序、重要隐蔽及关键部位是否做到了旁站监理,是否对施工单位的自检结果进行了复核。6. 是否坚持监理例会制度,提出的质量问题是否能够及时解决。7. 是否及时填写监理日志,对存在质量问题是否有详细的记录。8. 对施工质量缺陷是否进行了登记,消缺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坚持施工质量事故报告备案制度。9. 是否及时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检验结果进行了核实,是否及时对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进行了复核,签字手续是否完备。10. 是否按合同规定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了抽检,抽检结果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11. 质量月报、质量缺陷报告、质量事故报告、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单元工程质量汇总报告等是否及时准确地报送项目法人。12. 分部工程完工后,是否及时组织了分部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工作。三、勘测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内容:1. 对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进行复核,有关设计审批文件是否齐全。2. 设计单位在施工现场是否设立了代表机构,现场设代人员的资格和专业配备是否满足施工需要。3. 是否建立了设计技术交底制度。4. 现场设计通知,设计变更的审核、签发等与质量有关的制度是否完善。5. 现场设代机构是否建立了责任制。(二)现场服务体系运转有效性检查1. 勘测设计现场服务体系是否落实,设计项目负责人是否常驻工池,现场设代人员的资格和专业配备是否满足合同要求。2. 设计图纸供应与设计通知是否及时,设计变更是否符合有关程序。3. 是否按规定及时参加各类验收。4. 基础面、边坡和洞室开挖工程验收是否有地质书面意见。5. 是否按规定参与了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分析。6. 是否有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供应商行为。四、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内容:1. 对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等情况进行复核。2. 对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部的组织机构进行检查。检查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按投标书中的承诺组建,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是否到位、是否持证上岗。3. 对项目经理部的质检机构进行检查。检查项目经理部是否设立了专门的质检机构,质检员的资格、专业、数量配备能否满足施工质量检查的要求。检查项目经理部是否设立了独立的质量检测工地实验室,试验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试验仪器设备是否经过计量部门的检定,外委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是否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等。4. 对项目经理部的规章制度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其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检查工程质量岗位责任制度、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工程技术交底制度、现场施工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工程质量自检制度(“三检制”),工程原材料检测制度、工程质量消缺制度、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工序验收制度、工程质量等级自评制度、原材料构件采购及入库制度等制度的建立情况。5. 对施工单位执行的规程、规范、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查,对施工记录表格、验收与质量评定表格进行检查。检查是否符合国家和水利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现行的有关规定。6. 对施工单位进场的人员、机械设备进行抽查。抽查机械设备是否与投标书中承诺的相一致,检查施工人员数量和资格能否满足施工要求,关键岗位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7. 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试验方案等开工前的技术准备文件是否得到批准。8. 检查施工单位开工前是否对工人进行了质量意识教育,是否进行了岗前培训和技术交底,技术工人是否熟悉施工操作方法、是否知道自己所承担的质量责任。(二)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有效性检查1. 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是否正常,工作是否有效。2. 按合同规定的技术负责人是否常驻工地,质检人员是否熟悉各项质量标准,质量检验是否及时有效。3. 是否违反施工合同进行分包。4. 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若采用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新工艺时,采用前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5. 施工单位是否落实了“三检制”。6. 工序验收手续是否齐全。7. 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质量检测项目、数量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8. 工程实体质量检测项目、点数、检测结果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各项检测记录是否齐全,记录、校对、审核签字手续是否完备。9. 施工质量缺陷有无私自掩盖行为,是否及时进行了质量缺陷备案,缺陷处理后质量是否满足要求。10. 是否按有关规定对已完工程实体的质量进行了自检,自检结果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11. 工序质量、单元工程质量是否及时进行了等级评定,评定标准是否与规程、规范相一致。12. 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是否及时。13. 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及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结果是否按月汇总报监理单位。五、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内容(一)对检测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及检测能力范围进行复核;是否具有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并在其批准的类别、业务范围内承担检测任务。(二)检测单位是否签订了检测委托合同;是否按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是否设立了实验室,现场实验室是否有母体实验室的授权,其设备和人员的配备与所承担的任务是否相适应。(三)是否建立了计量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台账及检定计划,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了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四)检测人员是否持有水利部的检测员岗位证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的批准人、审核人是否具有授权的审核批准权限及工程师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并从事过相关试验工作。现场检测员是否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性质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施工过程中检测人员的变更情况。(五)实验室检测业务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是否完善,检测内容、方法是否规范,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否满足试验要求。(六)工程质量检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七)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八)现场检测的原始记录是否完善(具有溯源性)。(九)使用的规程、规范是否现行有效。(十)现场实验室设施和环境是否满足规定的要求。六、其他单位施工过程中质量行为监督检查内容(一)单位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二)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三)质量检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四)原材料是否有出厂合格证,中间产品是否有产品检验合格证,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是否有质量检查验收出厂合格证。(五)在工地现场的施工协作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情况,“三检制”执行情况、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二节 建设实施中的监督工作一、工程项目划分确认(一)项目划分名称1.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l762007)中“项目划分”的规定,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应进行项目划分项目按级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序)工程等三级。2. 永久性房屋(管理设施用房)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划分为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3. 专用公路工程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4. 专用铁路工程项目,可按相关行业标准划分和确定项目名称。(二)项目划分程序1. 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结果书面报相应的监督机构确认。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工程项目划书面报告后,应在14个工作日对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3. 工程实施工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项目划分确认格式详见附录F。(二)项目划分原则1.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质量管理。2. 单位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枢纽工程,一般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当工程规模大时,可将一个建筑物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一部分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2)堤防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规模较大的交叉联结建筑物及管理设施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3)引水(渠道)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大、中型引水(渠道)建筑物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4)除险加固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加固内容,并结合工程量划分单位工程。(5)永久性房屋(管理设施用房)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规模较大时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6)专用公路、专用铁路按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划分一个单位工程。3. 分部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枢纽工程,土建部分按设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按组合功能划分。(2)堤防工程,按长度或功能划分。(3)引水(渠道)工程中的河(渠)道按施工部署或长度划分。大、中型建筑物按工程结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4)除险加固工程,按加固内容或部位划分。(5)永久性房屋(管理设施用房)。分部工程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当分部工程较大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工序、专业系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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