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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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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说明.doc

    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说明 根据省编委关于推行省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陕编发2015 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加强对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业务指导,规范操作要求,特制定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说明。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概念(一)行政权力:是政治权利的一种,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靠特定的强制手段,为有效执行国家意志而依据宪法原则对全社会进行管理的一种能力。(二)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上的国家行政权,是各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行政职权包含权力和责任两个方面。(三)责任:包括“应尽义务”和“承担过失”两个层面。“应尽义务”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对行政职权行使者的义务性要求。“承担过失”指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义务而应承担的不良后果。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就是按照权责匹配、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厘清部门行政职权的同时,逐一厘清与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事项的依据等。通过权力清单,着力解决法无授权不可为的问题,通过责任清单,着力解决法定职责必须为的问题。通过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既要有效解决政府部门履行职能中存在的越位、缺位、错位问题,也要有效避免政府部门不作为、懒政、怠政等问题,从而推动政府部门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二、清理范围(一)省政府办公厅及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二)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四)中央部委设在省级的具有行政职权的部门。三、重点任务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建立“有限、有为、有效”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要求,梳理部门职责,分析履职情况,研究提出职权清理意见,编制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重点要抓好四个环节工作,即全面梳理职权、大力清理调整职权、优化权力运行、公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核心是“清权、减权、制权、晒权”。(一)全面梳理职权,即“清权”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本部门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职责进行全面梳理,将每一项职责进一步细化为具体的权力事项,按照行政职权类别划分标准,逐条逐项分类登记部门职权。对于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力事项,要进行重点梳理,确保部门权力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梳理出来的权力事项,要规范列明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主体(包括内设处室、受委托的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责任事项等。同时,开展部门履职分析,重点分析规定的部门职能是否全面正确高效履行,履职方式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履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二)大力简政放权,即“减权”根据行政职权的梳理情况,对每一项权力的依据、行使程序、运行绩效及权责一致情况进行科学评估,按照职权法定、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研究提出职权清理的具体意见。包括:哪些可以取消、哪些可以下放给市县政府、哪些可以交给事业单位、哪些可以转移给中介机构、社会组织等,以及取消转移下放的具体措施,确保“该放的权,坚决放开放到位”。同时,按照“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本部门应该管、必须管的工作职责,对其中相同或相近的职权进行整合归并,合理调整履职方式,优化管理服务手段。对于与其他部门存在交叉的职能,逐项说明涉及部门、交叉情况及原因,并提出理顺的意见和建议。(三)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即“制权”对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各部门要按照透明、高效、便民原则,编制职权运行流程图,切实减少工作环节,规范行政裁量权,明确每个环节的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提高行政职权运行的规范化水平。对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职权,要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四)公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即“制权”主要做好两项工作:一是公开权力及其运行流程。对保留的行政职权事项,除保密事项外,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流程、责任主体、责任事项等按照规定的格式和体例等,及时在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上公布。二是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运行流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定期修改完善,并按程序确认公布。结合网上政务公开建设,建立权力事项“一站式”网上办理与“全流程”效能监察制度,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四、权力梳理(一)权力范围通知要求开展清理的行政职权事项,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部门内部管理职权(包括部门自身管理、政府部门之间和层级之间的管理)、宏观管理职权(比如政策制定、规划编制等)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这次统一规定不列入权力清单。 (二)权力类别、职权名称及梳理口径列入权力清单的行政职权,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等9+X进行分类。行政职权的名称一般由职权指向的行为对象和权力种类两部分组成。名称表述应简洁、清晰、准确、规范,尽可能避免使用“管理”、“组织”、“推进”、“会同”等词语。如:“高校学生转学条件确认”,此行政职权中“高校学生转学条件”为权力指向的行为,“确认”为权力种类即行政确认。1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应当同时具备4个要素:(1)事前同意;(2)设定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3)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而为;(4)申请人通过许可获得某种资格或者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名称规范:行政许可的名称应与省政府公告保留的行政许可目录中的名称一致。如“实验动物许可”、“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省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等。梳理口径:行政许可以省政府公布的全省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为准,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实施机关等务必与公布的目录一致。鉴于当前国家和我省正在进行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要及时掌握行政许可项目的最新变动情况。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的行为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对XXXX(违法行为描述)的处罚。如“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处罚”、“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梳理口径:原则上以一个违法行为作为一个事项。同一个条款中包括多个违法行为的,原则上以一个条款作为一个事项,确需分开的,可以分为多个事项。同一条分为若干款,且为不同的违法行为的,宜每款作为一个事项。同一条或者同一款下分多个项,且各项为不同违法行为的,宜分为多个事项,同一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形应当合并为一个事项。同一条款中与具体的处罚种类并列出现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与具体的处罚种类共同列为一个处罚事项;单独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不作为单独的处罚事项列入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为过程性措施也不作为单独的处罚列入清单,依据应当为法律、法规和规章。一个行政处罚事项引用多个法规文件,且上、下位法之间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规定不一致的,以上位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为准;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相应部分内容不得作为依据。同一条款中同时规定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应当分别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中同一条款分别编列事项。多个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处罚权的,各部门应当分别编列事项。法律、法规、规章中未明确处罚实施主体的,必须补充提供处罚实施主体的依据,否则不得列入清单,也不得实施。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对于以上同一条款下五项违法行为的处罚,归并为一个行政处罚职权,职权名称可以表述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改变中标结果、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3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名称规范:建议按照法条的具体规定概括职权名称。如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7条规定: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发出停工通知,责令停止施工;对继续违法建设的,可以就地封存建筑材料,予以制止。该条是对有关违法占用土地拒不停止施工行为的行政强制规定,建议职权名称概括为:封存用于违法占地施工的建筑材料。梳理口径:建议按照法律条文来进行梳理,同一个法律条文同一款规定的行政强制,归并为一个行政强制事项。同一条款中同时有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应当分别在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中用同一条款分别编列事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相应内容不得作为依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确定的一种制度性设计,其本身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不能作为行政强制权填写。关于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梳理。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是指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而作出的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或恢复原状的具有强制性的决定,如责令退还多收价款、责令限期拆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在现行法律中,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一般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并适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也可以单独适用。一般认为,责令改正既不属于行政处罚,也不属于行政强制,而是行政主体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命令。但从职权梳理的角度来看,对于与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合并适用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考虑到一般具有前置性、辅助性、非直接强制性等特点,建议不单独填列“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这一权力事项,而直接以相关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作为权力事项填列,并且在实施依据中完整列明责令和处罚(强制)的相关内容。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同时涉及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内容,可以分别填列“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行政强制权)和“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处罚”(行政处罚权)两个权力事项。4.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的特征。行政征收的种类包括:(1)税收征收;(2)资源费征收;(3)建设资金征收;(4)排污费征收;(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内容。根据国务院规定,以有权机关批准文件为依据的考试培训费、检测费等有偿服务性收费不列入行政征收范围。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XXXX征收。梳理口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财政、税务部门征收的税费,按照征收依据的不同,建议按照一个征收依据填列一个行政征收职权的原则把握。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职权,建议与财政、物价部门发布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一致。特别说明:A、列入行政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行政机关直接依据征收权所进行的收费,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如果相应的收费附属于行政许可、非行政审批等职权,那么就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而应归入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权力事项进行清理,并需要在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相关栏目中注明收费依据和标准。B、行政机关行使税收代位权、环境污染损害追偿权等,其本质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侵权关系)而代表国家(债权人)向侵权方、违约方主张民事权利,其与当事人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行政机关从事此类活动不属于行使行政职权,不宜归入行政征收类权力事项。5.行政给付。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给付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给付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条件;(2)行政给付是一种行政行为,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但是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物质利益或者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4)行政给付的对象是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下的行政相对人。行政给付的形式包括: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安置、救济、优待、社会福利等。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XXXX给付。梳理口径:建议按照一种给付类别填列一项给付职权的原则掌握。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特别说明:行政给付与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在实践中容易混淆,需要予以厘清。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一是实施目的不同。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对特殊困难的人群依法进行救助,旨在提供必需的生存、生活条件,是政府的一种法定职责;财政专项资金通常是为了支持特定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如用于支持重点示范镇发展的重点示范镇建设专项启动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分配除少部分有法律依据外,多以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体现了政策的引导性。二是实施的形式不同。行政给付的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金钱的给付(如发放最低生活补助金),也包括实物的给付(如发放生活必需品),还包括服务的给付(如法律援助等);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的形式相对单一,主要表现为对特定对象的资金拨付。三是裁量空间不同。行政给付有明确的标准,只要符合给付的标准,一般都要予以给付,行政机关往往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虽然有明确的条件,但通常并非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都给予拨付资金,而是在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进一步择优筛选的基础上确定资金分配对象,在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6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监督检查职权,对一定范围内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能够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检查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 检查。检查有很多形式,综合检查、专题检查;全面检查、抽样检查;定期检查、临时检查;现场检查、人身检查等。如安全检查、产品质量检查、卫生检查等。(2)调阅审查。如对有关文件、证件、报表、帐册等进行审查。(3)调查。就调查种类而言,有一般调查、立案调查、联合调查、专题调查、现场调查等。(4)统计。这是行政机关通过统计数据了解相对方情况的一种监督方法。统计监督的方法种类繁多、应用广泛,如人口统计、劳务统计、物价统计、生产统计等。名称规范: 建议按照法条的具体规定概括职权名称。如统计工作检查、调查统计违法行为和核查统计数据等。梳理口径:行政检查往往贯穿于日常行政管理全过程,通常与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其他行政行为紧密相关,如果行政检查行为能够为其他行政行为所包涵,或是其他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就不必单独填写。此处要填写的是,不能为其他行政行为所包涵的独立的行政检查行为。特别说明:在职权清理过程中,将行政检查明确界定为法律规定的不为其他行政行为所包涵的独立的行政检查行为,如出入境边防检查、特种设备检查等,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行政检查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但很多的检查行为并非独立存在的,如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事项中,行政检查往往是获取证据和事实的重要手段,是作出行政决定的必要环节,属于整个行政行为的一部分,无须单列一项检查权力。二是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检查行为逐项罗列,有利于让公众清晰了解行政机关的行政检查事项,增强权力清单的指引性,方便公众监督;也有利于加强权力制约,防止行政机关随意检查、执法扰民。7.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身份、能力、资格、法律事实、法律地位或者法律关系等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有以下特点:(1)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在作出行政确认行为时,应当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2)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进行行政确认时,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3)行政确认应当尊重客观事实,且不具有处分性。行政确认主要形式有: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等。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XXXX登记(证明、鉴定、认定等)。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土地权属登记、产品质量鉴定、原产地证明等。梳理口径:建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梳理,原则上按照一个确认事项填列一项行政确认权的口径掌握。特别说明:行政确认与行政审批两者之间有着严格的区分,应注意甄别:一是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事实、身份、能力的确认,不赋予行政相对人权利;后者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资格,具有赋权性质。二是法律效果不同。前者是对既有的事实、身份、能力的确认,其效力溯及既往;后者是准许行政相对人今后从事某种行为或享有某种权利,其效力针对未来。三是裁量范围不同。前者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只要符合确认的要件,就予以确认;后者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需要择优赋权,通常有数量限制。例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等,对于通过认定的企业来说,获得了原来没有的身份、资格,并可以通过这种身份和资格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因此,应归入行政许可类权力事项。8.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奖励有以下特点:(1)行政奖励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奖励的目的在于表彰先进,激励和推动后进,调动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和积极性;(3)行政奖励的对象是贡献突出或者模范遵纪守法的组织或者个人;(4)行政奖励的形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二者大多合并采用;(5)行政奖励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6)行政奖励是一种法定的行政行为。名称规范:建议按行政奖励的实际内容填写职权名称。如授予陕西省劳动模范称号、授予陕西省科学技术奖等。梳理口径:建议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公告的政府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目录进行梳理。省级政府文件规定开展的行政奖励可以保留。9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有以下特点:(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3)行政裁决在形式上具有准司法性;(4)行政裁决在效果上具有强制性。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XXXX裁决。如拆迁补偿纠纷裁决、土地权属争议裁决等。梳理口径:建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来梳理,相关法条规定一件裁决事项,填列一项行政裁决职权。10.其他类。其他行政职权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依法实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又难以准确界定为上述9种类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凡属于过程性管理或者事后管理性质,又不依附于上述9类的职权事项,可列入其他类。其他类别的确定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根据我省实际可具体分为以下几个子类:(1)年检。年检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对特定管理对象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年度检查,以确认特定管理对象资格、能力或质量状态的一种制度。如社会团体年检;车辆、特定设备的年检;特定行业的许可证年检等。(2)备案。备案是指向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的一种制度。如工商登记备案、房产合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等。梳理口径:需要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审查同意并办理备案手续后才能从事特定行为或享有一定权益的事项,如外省肥料产品销售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水路项目开工备案等,属于实质意义上审批行为,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事后告知性备案,应归入相应的审批类职权。(3)其他审批权。其他审批权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除政府公告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目录以外的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审批权力。包括各类没有列入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的产品、项目、企业、园区认定,工程、项目验收等。具体职权名称如:省级高技术产业基地认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4)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依法对其管辖领域范围内的有关纠纷,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平等协商、互相谅解,解决纠纷矛盾的活动。包括基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公安机关对治安管理过程中矛盾纠纷的调解;专利部门对专利纠纷的调解;工商部门对合同争议等。具体职权名称如:商标侵权赔偿争议调解等。(5)审核转报。审核转报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对有关管理事项进行审核并转报上级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行为。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审核转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审核转报、中小企业国家专项资金审核转报等。 (6)其他。包括行政复议等其他上述子类不能涵盖的职权。行政复议,名称统一为:对X X管理方面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如“对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梳理口径:鉴于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的事由较为复杂,行政机关实际承担的行政复议事项相对不多,建议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在填列部门行政复议职权时统一填写一项行政复议事项。除上述6项外,在我们印发的通知文件附表中还列入了“非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实施的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之外的审批行为。按照陕办发20159号文件的规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无法律依据不应列入权力清单目录,但省政府今年3月23日印发的关于发布省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汇总目录(2015版)的通知(陕政发201514号)明确省级部门实施审批的11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作为过渡事项暂时保留,因此我们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列为其他类别行政职权的一项内容。省级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省政府公布的目录为准,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实施机关等务必与公布目录一致。(三)权力依据职权法定原则是这次政府部门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首要原则,也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所谓职权法定,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能自行设定。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职权法定的原则,关于推行全省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59号)将本次职权清理工作的职权设立依据,严格限定为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来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当然,这是总的要求,具体情况仍然要区别对待。清理过程中,如果法律对于行政职权的设定依据有严格规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如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决定,因此,部门规章就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不能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如果法律对于行政职权的设定依据没有严格规定的,就默认要有规章以上的职权依据。特别说明: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职权依据的,要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具体的条款序号,并填写条款的具体内容。法律: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法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其地位和效力等级仅次于宪法,高于法规、规章。法规:指法定的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等级低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性法规的地位和效力等级低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高于本级或下级政府制定的规章。规章:指法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国务院决定:指国务院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等情形,制作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件。国务院决定由国务院发布,采用“国发”文号,文件标题通常为“国务院关于XXX的决定”。规范性文件:指由有权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可以反复适用的立法性文件和非立法性文件。广义上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的立法性文件,以及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狭义上的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指法律范畴以外的由有权机关制定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非立法性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推动各项工作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四)责任事项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应的要求,每一项具体权力都应明确具体责任,而且要把每一项权力对应的“责任”细化到条、落实到款,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责任清单。编制责任清单重点是厘清责任事项,责任事项是行使行政职权应当履行的义务,责任事项与每一项行政职权是对应关系。所以在编制责任清单是需要重点把握好责任事项的环节划分。一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职权行使程序的行政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划分为若干环节。二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程序的职权事项,可参照类似职权事项,按照科学、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责任环节。具体划分的参考标准是:1、行政许可类:可划分为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五个责任环节,设定的依据是行政许可法;2、行政处罚类:可划分为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七个责任环节,设定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3、行政强制类:可划分为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四个责任环节,设定的依据是行政强制法;4、行政征收类:可划分为申报、审核、决定、事后监管四个责任环节,设定的依据如税收征收管理法;5、行政给付类:可划分为受理、审查、决定、事后监管四个责任环节,设定的依据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6、行政检查类:可划分为检查、处置、移送、事后管理四个责任环节,设定的依据如药品广告审查办法;7、行政确认类:可划分为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五个责任环节,设定的依据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8、行政奖励类:可划分为制定方案、组织推荐、审核公示、表彰四个责任环节,设定的依据如就业促进法;9、行政裁决类:可划分为受理、调查审理、裁决、执行四个责任环节,设定的依据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0、其他类:(1)年检、备案:可划分为受理、审查、决定、事后管理四个责任环节;(2)其他审批权:可划分为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事后管理五个责任环节;(3)行政调解:可划分为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四个责任环节;(4)行政复议:可划分为受理、调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五个责任环节。(5)审核转报:可划分为受理、审核、转报、通告、事后管理等五个环节。特别说明:一要关注有关特别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听证、专家评审论证、实地核查等事项,应在责任事项相应环节予以明确。如有关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类审批涉及的招标拍卖,资质资格类审批涉及的国家考试,企业主体资格审批涉及的当场登记,食品安全类审批涉及的检验、检测和检疫等。二要明确涉及部门责任。针对多个部门协同配合行使的权力,依法需要前置审批或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以及需要下级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的,应分别明确各自具体责任事项。针对“责任事项”内容难以穷尽问题,可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作为兜底条款。五、权力清理(一)清理原则这次政府部门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明确了职权法定、简政放权、便民高效、权责一致、公开透明等五项原则。其中,职权法定和简政放权是清理的核心原则,也是把握整个工作的根本指针。因此,开展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等要求推进。(二)清理标准1.职权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职权,原则上予以取消。行政许可以外的各类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经省政府确认,按照法定程序,提请立法设立行政许可或其他管理措施。国务院已明确取消的权力事项,我省政府部门有对应或类似行政职权的,应当予以取消。特别说明:国家部委已陆续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建议各部门在清理本部门职权时,将部门的审批类事项与对应国家部委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逐项比对,主要是看本部门列出的审批事项,国家部委是否已经不再保留,省级部门审核转报的事项,国家部委是否有对应的审批事项。如果国家部委没有对应的审批事项,我省有关部门相应的职权原则上应予以取消。虽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职权,按程序提请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取消。例如:社会组织登记的前置审批事项,有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作为实施依据。2013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明确要求“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积极作用,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但按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显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已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对于此类情况,应认真梳理汇总,按程序报送有关部门提请修改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2.职权转移。行规行约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制定、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预警、行业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推广、行业纠纷调解等行业管理和协调事项,原则上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水平能力的评价、认定,以及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管理,原则上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特别说明:对于一些适合向社会组织转移的权力事项,如行业组织和社会组织暂时不具备承接能力的,可以在清理意见中设定1-3年的过渡期(培育期),过渡期满后,予以转移。3.职权下放。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类的职权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对行使层级有明确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与利用等领域需要由省级部门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跨区域、跨流域需要共同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事项外),按照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便于监管的原则,一律下放管理层级,实行属地管理。对于前后关联的职权事项,如果其中的一项已经下放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另外与之关联的职权事项也要同步下放相应的市县政府主管部门。例如: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主要涉及工信、国土、建设、环保、气象、消防、人防等部门,这些事项前后关联,但在简政放权过程中,各部门往往存在步调不一致的情况。由于部门间下放权限的层级不统一,导致同一个审批项目,要到不同层级的部门审批,不仅降低了管理效率,也影响了简政放权的效果,给企业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对于此类事项,要按照协同放权的要求进行梳理,同步下放审批权限。特别说明:A.这条标准强调的是协同放权的原则,不仅适用于不同部门前后关联的职权事项,也适用于同一个部门前后关联的职权事项。B.在对具体职权提出简政放权意见时,要扩大相关职权的审核范围,对前后关联的职权事项进行同步审核,综合前后关联职权的简政放权情况,提出协同放权的意见建议。4职权整合。确需保留的职权,工作内容相同或相似,具有前后环节反复核准、审查、确认等情况的,要按照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进行整合。例如:某一省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在核准项目时已经对企业投资的产业目录进行了审核确认,而在企业向海关部门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手续前,又要到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去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手续,对企业所属产业进行确认,之后才能办理免征关税手续,这种情况属于比较典型的前后环节反复核准、审查、确认等情况的,应重点提出对两项职权进行整合归并的建议。5职权严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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