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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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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实施细则.doc

    2013年贵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实施细则贵阳市国土资源局贵阳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已经市政府批准,并于2014年1月1日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和培育健康有序的土地市场,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土地级别范围和宗地土地级别确认(一)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的要求,本次按商业、住宅、工业三类用途进行分类定级,确定各用途级别时应以对应用途的土地级别图为准。(二)各类用地级别界限以道路为界时,道路低级别一侧地上若有建筑物,则临街第一排建筑物的地价取用高级别基准地价;道路低级别一侧地上若无建筑物,则临街20米范围内的地价取用高级别基准地价。(三)一类商业、二类商业用地和参照其地价水平的其他用地均使用商业级别图;住宅用地和参照其地价水平的其他用地均使用住宅级别图;工业用地和参照其地价水平的其他用地均使用工业级别图。(四)宗地跨越两个不同级别的,按照相应级别的比例确定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应用(一)国有建设用地分用途出让基准地价(附表1)附表1 元/平方米1级2级3级4级5级6级7级8级商业用地商服用地113008910 7410 4630 3050 2390 13201190 市场用地101708019 6669 4167 2745 2151 11881071 商务办公旅馆用地7050 5640 4570 3650 2530 2060 1180 900 总部经济办公用地5640 4512 3656 2920 2024 1648 944 720 居住小区服务设施用地6345 5076 4113 3285 2277 1854 1062 810 住宅用地商品住宅用地6060 4150 3000 2050 1130 640 政策性住宅用地4242 2905 2100 1435 791 448 工业用地一般工业用地510 390 310 280 240 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459351279252216仓储物流用地561429341308264标准厂房用地434 332 264 238 204 生产性服务业用地765585465420360采矿用地459351279252216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机关团体用地4935 3948 3199 2555 1771 1442 826 630 文化体育用地5288 4230 3428 2738 1898 1545 885 675 公共娱乐用地5640 4512 3656 2920 2024 1648 944 720 科研用地5288 4230 3428 2738 1898 1545 885 675 教育用地3525 2820 2285 1825 1265 1030 590 450 医卫用地4230 3384 2742 2190 1518 1236 708 540 民政福利设施用地2468 1974 1600 1278 886 721 413 315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2820 2256 1828 1460 1012 824 472 360 公园与绿地383 293 233 210 180 公共设施用地510 390 310 280 240 交通运输用地交通运输通道用地510 390 310 280 240 交通运输节点用地765 585 465 420 360 水利设施用地水工建筑用地510 390 310 280 240 特殊用地殡葬用地1530 1170 930 840 720 监教场所用地510 390 310 280 240 宗教用地510 390 310 280 240 地下空间地下第1层商业利用2373 1916 1556 1250 869 717 396 303 地下第1层停车场、仓储1424 1149 934 750 522 430 238 182 (二)国有建设用地分用途划拨基准地价(附表2)附表2 元/平方米1级2级3级4级5级6级7级8级商业用地商服用地79106237 5187 3241 2135 1673 924833 市场用地71195613 4668 2917 1922 1506 832750 商务办公旅馆用地4935 3948 3199 2555 1771 1442 826 630 总部经济办公用地3948 3158 2559 2044 1417 1154 661 504 居住小区服务设施用地4442 3553 2879 2300 1594 1298 743 567 住宅用地商品住宅用地4545 3113 2250 1538 848 480 政策性住宅用地3182 2179 1575 1076 593 336 工业用地一般工业用地408 312 248 224 192 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367 281 223 202 173 仓储物流用地449 343 273 246 211 标准厂房用地347 266211 190 163 生产性服务业用地612 468 372 336 288 采矿用地367 281 223 202 173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机关团体用地345527642239178912401009578441文化体育用地370229612400191713291082620473公共娱乐用地394831582559204414171154661504科研用地370229612400191713291082620473教育用地2468197416001278886721413315医卫用地29612369191915331063865496378民政福利设施用地172813821120895620505289221风景名胜设施用地1974157912801022708577330252公园与绿地306 234 186 168 144 公共设施用地408 312 248 224 192 交通运输用地交通运输通道用地408 312 248 224 192 交通运输节点用地612 468 372 336 288 水利设施用地水工建筑用地408 312 248 224 192 特殊用地殡葬用地1224 936 744 672 576 监教场所用地408 312 248 224 192 宗教用地408 312 248 224 192 地下空间地下第1层商业利用16611341 1089 875 608 502 277212 地下第1层停车场、仓储997804 654 525 365 301 167127 (三)贵阳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用途分类及其适用范围(附表3)附表3 贵阳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用途分类及其适用范围表基准地价用地类型基准地价用地细分类型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细分用地类型含义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对照关系细分用地类型的含义对应土地二级类名称及编码对应用地类别名称及代码对应城市用地用途分类含义商业用地商服用地临主次干道的商品零售用地,如商场、商店、超市、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金融保险、电信、移动、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批发零售用地(051)零售商业用地(B11)B11: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等用地(不含市场)加油加气站用地(B41)B41: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商务金融用地(053)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2)B42: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企业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指单纯提供餐饮的餐厅、酒店、酒吧等用地(临主次干道)住宿餐饮用地(052)餐饮用地(B13)B13: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指洗车场、洗染店、维修网点、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其他商服设施用地(临主次干道)其他商服用地(054)市场用地指各类批发(零售)的市场用地,如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专业市场等用地批发零售用地 (051)批发市场用地(B12)B12: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零售商业用地(B11)B11:零售商业用地中的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商务办公旅馆用地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商务金融用地(053)金融保险用地(B21)B21: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其他商务用地(B29)B29: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指提供住宿等综合服务的各类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住宿餐饮用地(052)旅馆用地(B14)B14: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其他商服用地(054)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B9: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总部经济办公用地经市政府认定的用于自身办公的总部经济用地商务金融用地(053)居住小区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按规范配置的服务设施用地,其他不临主次干道的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其他商服用地(054)R12、R22、R32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住宅用地普通住宅用地除政策性住宅以外的其他各类用于生活居住的普通住房用地城镇住宅用地(071)R1、R2、R3居住用地R1: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3: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政策性住宅用地带有政策性的居住用地,如人才公寓、民工公寓、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用房用地城镇住宅用地(071)R2、R3居住用地R2: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3: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工业用地一般工业用地指除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外的各类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等用地工业用地(061)M1、M2、M3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指属于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支持的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物联网、核电关联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直接为其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等用地工业用地(061)M1、M2、M3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仓储物流用地指普通仓库、危险品仓库、堆场等各类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包括独立登记的各类企业附属仓储、营业性仓储企业及物流公司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仓储用地(063)W1、W2、W3物流仓储用地W: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标准厂房用地指用于经营的标准厂房项目用地工业用地(061)M1、M2、M3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指列入市重点项目目录的物流、研发设计、产品研试、文化创意产业、产品展示、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061)采矿用地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采矿用地(062)采矿用地(H5)H5: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机关团体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相关设施用地机关团体用地(081)行政办公用地(A1)A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用地新闻出版用地(082)文化体育用地文化艺术团体、图书展览、体育场馆和训练基地,以及文化宫、青少年宫等游乐用地(不含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文体娱乐用地(085)图书展览用地(A21)A21: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文化活动用地(A22)A22: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体育用地(A4)A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用地 艺术传媒用地(B22)B22: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公共娱乐用地指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赛马场等演出场所,以及独立地段的游乐场、俱乐部等游乐设施用地文体娱乐用地(085)娱乐用地(B31)B31: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设施等用地康体用地(B32)B32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等设施用地科研用地指除产业政策支持的生产性服务业以外的其他各类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观察测试、技术推广的用地科教用地(083)科研用地(A35)A35:科研事业单位用地教育用地各类教育(含幼儿园)、科普等用地科教用地(083)教育科研用地(A3)A3: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特殊教育用地医卫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等设施用地医卫慈善用地(084)医疗卫生用地(A5)A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民政福利设施用地老年公寓、福利院、养老院、老年活动中心、孤儿院等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以及休养所、疗养院等用地医卫慈善用地(084)社会福利用地(A6)A6: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名胜古迹、革命遗迹、主题公园、景点小品等旅游景点游览设施用地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088)文物古迹用地(A7)A7: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其他建设用地(H9)H9:其他建设用地中的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公园、苗圃、动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园林绿化、广场用地公园与绿地(087)公园绿地(G1)G1: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防护绿地(G2)G2: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广场用地(G3)G3: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公共设施用地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不含营业网点用地)公共设施用地(086)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H3: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供水用地(U11) U11: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供电用地(U12)U12:变电所、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供燃气用地(U13)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供热用地(U14)U14: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通信用地(U15)U15: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广播电视用地(U16)U16: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环境设施用地(U2)U2: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消防用地(U31)U31: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其它公用设施用地(U9)U9:其他公共设施用地中的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交通运输通道用地用于铁路等线路、站场等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林木等用地(不含客运站场用地)铁路用地(101)铁路用地(H21)H21: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用于公路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林木等用地(不含客运中心)公路用地(102)公路用地(H22)H22: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含客运中心)港口码头用地(106)港口用地(H23)H23: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机场用地(105)机场用地(H24)H24:民用及军民合用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管道运输用地(107)管道运输用地(H25)H25: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用于城镇内部公共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含单独供地的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道路用地)街巷用地(103)城市道路用地(S1)S1:快速路、主干道、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公共交通场站用地(S41)S41: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其附属设施,公共汽车首末站、停车场 (库)、保养场,出租汽车站场设施等用地,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交通运输节点用地公共停车场、各类交通客货运站场(含交通售票)、汽车教练场等用地街巷用地(103)社会停车场用地(S42)S42: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其他交通设施用地(S9)S9:汽车教练场等用地铁路用地(101)交通枢纽用地(S3)S3: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公路用地(102)港口码头用地(106)水利设施用地水工建筑用地指人工修建的水利、水工建筑物用地水工建筑用地(118)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H3:区域公用设施中的水工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防洪用地(U32)U32: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特殊用地殡葬用地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殡葬用地(095)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H3、B9:区域公用设施用地和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中的殡葬设施用地监教场所用地指用于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的建筑用地监教场所用地(093)安保用地(H42)H42: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宗教用地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宗教用地(094)宗教用地(A9)A9: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地下空间地下第1层商业利用商服、住宅用地地下室第1层作为商场、办公等经营性场所商服用地(05)住宅用地(07)地下第1层停车场、仓储商服、住宅用地地下室第1层作为经营性停车场、仓库等用地商服用地(05)住宅用地(07)三、宗地价格评估方法宗地评估地价分用途基准地价×区域及个别因素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期日修正系数×规划成熟度修正系数+其他因素修正值(一)区域及个别因素修正按照2013年贵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报告中关于宗地地价影响因素指标说明表、修正系数表确定。(二)容积率修正1、一类商业用地适用范围:商业用地中的商服用地、市场用地。容积率修正公式为一级地:Kij=k1×H+k2×44% + (k3+Kn)×42%二级地:Kij=k1×H+k2×45% + (k3+Kn)×43%三级地:Kij=k1×H+k2×46% + (k3+Kn)×42%四级地:Kij=k1×H+k2×55% + (k3+Kn)×54%五级地:Kij=k1×H+k2×60% + (k3+Kn)×57%六级、七级地:Kij=k1×H+ (k2+Kn)×60%八级地:Kij=k1×H+( k2+Kn)×51%式中:Kij代表容积率修正系数;k1、k2、k3kn 分别代表商业房屋第1层、第2层、第3层第n层分摊的容积率。H为底层房屋临街(主次干道)深度修正系数, h为底层房屋临街深度(米)。当深度小于或等于20米时,H=100%;当深度大于20米时,计算式为:一、二、三级地:H=(h-20)×40%+20/h;不临主次干道时,H=40%。四、五级地: H=(h-20)×50%+20/h;不临主次干道时,H=50%。六、七、八级地:H=(h-20)×55%+20/h;不临主次干道时,H=55%。2、二类商业用地适用范围:商业用地中的商务办公旅馆用地、总部经济办公用地、居住小区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机关团体用地、文化体育用地、公共娱乐用地、科研用地、教育用地、医卫用地、民政福利设施用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容积率修正公式为KijK/1.5*b其中:Kij代表容积率修正系数,K为实际容积率。限高50米及以下,b=100%;限高100米,b=90%;限高150米,b=80%限高150米以上,b=70%若为纯二类商业用地,容积率若小于或等于1.5时,按1.5计3、住宅用地容积率修正公式为KijK/1.5*b其中:Kij代表容积率修正系数,K为实际容积率。限高24米及以下多层住宅,b=100%;限高50米及以下高层住宅,b=90%;限高100米高层住宅,b=80%;限高100米以上超高层住宅,b=70%。若纯住宅用地容积率小于或等于1.5时,按1.5计;若为住宅、商业混合用地,住宅用地容积率为分摊容积率。 4、工业用地适用范围: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公园与绿地、公共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容积率小于或等于1时,不作修正。容积率大于1时,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的规定,涉及缴纳土地出让金评估的,不作修正。涉及企业土地转让、抵押等二级市场评估的,容积率修正公式为Kij1+(K-1)×20其中:Kij代表容积率修正系数,K为实际容积率。(三)土地使用年期修正基准地价土地使用年限及土地还原率:商业40年、7.5%;住宅70年、7%;工业50年、6.5%。实际使用年限与基准地价内涵不一致的,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公式为Y= ÷式中:Y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rd土地还原率;n基准地价土地使用年限;m宗地实际使用年限。(四)规划成熟度修正宗地所处区域的实际开发程度未达到级别对应开发程度时,应按照附表4、5、6进行规划成熟度修正。附表4 四通一平规划成熟度修正系数表级别开发程度项目级别对应开发程度(实际标准)中配置低配置开发情况系数(%)开发情况系数(%)开发情况四通一平通路道路畅通,形成网络,达到规划设计标准,路面质量较高-5有主干道路通过,但未形成网络。基本能够通达,路面质量 一般。-10接近主干道,或远离主干道路,无法直接通达,路面质量差。通电建有变电站,通过地下电缆或架杆明线输送电源。电力供应充分,达到规划设计标准。-3.5有输电线路经过,接电方便,电力基本能满足需要。-7远离输电线路,接电不方便。上水有水厂,供水系统呈循环状或树枝状,供水能满足需要,达到规划设计标准。-3.5邻近水厂或有主要的供水系统经过,用水条件基本便利-7基本靠打井取水,用水条件较不便利通讯通讯方便快捷,电话装机容量充足,达到规划标准-2有主要的通讯电缆,电线经过,接线方便-4有电缆,电线经过,可以接线但不方便附表5 五通一平规划成熟度修正系数表级别开发程度项目级别对应开发程度(实际标准)中配置低配置开发情况系数(%)开发情况系数(%)开发情况五通一平通路道路畅通,形成网络,达到规划设计标准,路面质量较高-5有主干道路通过,但未形成网络。基本能够通达,路面质量 一般。-10接近主干道,或远离主干道路,无法直接通达,路面质量差。通电建有变电站,通过地下电缆或架杆明线输送电源。电力供应充分,达到规划设计标准。-2有输电线路经过,接电方便,电力基本能满足需要。-4远离输电线路,接电不方便。上水有水厂,供水系统呈循环状或树枝状,供水能满足需要,达到规划设计标准。-2邻近水厂或有主要的供水系统经过,用水条件基本便利-4基本靠打井取水,用水条件较不便利下水建有污水处理厂,雨污分流,暗沟排污。达到规划设计标准-3雨水污水排放条件基本便利,基本能满足需要。-6雨污合流,明沟排污。排水条件差。通讯通讯方便快捷,电话装机容量充足,达到规划标准-2有主要的通讯电缆,电线经过,接线方便-4有电缆,电线经过,可以接线但不方便附表6 六通一平规划成熟度修正系数表级别开发程度项目级别对应开发程度中配置(主干通过)低配置(接近主干)开发情况系数(%)开发情况系数(%)开发情况六通一平通路道路畅通,形成网络,达到规划设计标准,路面质量较高-4有主干道路通过,但未形成网络。基本能够通达,路面质量一般。-8接近主干道,或远离主干道路,无法直接通达,路面质量差。通电建有变电站,通过地下电缆或架杆明线输送电源。电力供应充分,达到规划设计标准。-2有输电线路经过,接电方便,电力基本能满足需要。-4远离输电线路,接电不方便。上水有水厂,供水系统呈循环状或树枝状,供水能满足需要,达到规划设计标准。-2邻近水厂或有主要的供水系统经过,用水条件基本便利-4基本靠打井取水,用水条件较不便利下水建有污水处理厂,雨污分流,暗沟排污。达到规划设计标准-2雨水污水排放条件基本便利,基本能满足需要。-4雨污合流,明沟排污。排水条件差。通讯通讯方便快捷,电话装机容量充足,达到规划标准-2有主要的通讯电缆,电线经过,接线方便-4有电缆,电线经过,可以接线但不方便通气煤气管道已形成网络,达到规划设计标准-2有煤气管道通过,但未形成网络,用气条件基本便利-4接近煤气管道,或远离煤气管道,无法直接利用(五)其他因素修正1、宗地内场地平整程度修正值:土地基本平整,可按规划设计条件实施建设的,不作修正。需要实施挖填方工程才能达到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概算,确定相应的地价修正值。2、公共设施配套修正值:规划设计条件要求配建公租住房、学校、社区用房、市政道路、垃圾转运站、公厕等公共设施时,建成后其产权无偿移交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按照建造成本确定修正值。建成后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按成本价回购的,修正值=配建建筑面积*划拨土地补交出让金标准-配建比例*不考虑配建的宗地评估总价。四、地下空间评估(一)城市规划等部门同意地下第1层作为商业、停车场、仓储使用,且需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可进入二级市场的。地下空间评估价格=分用途出让基准地价×区域及个别因素修正系数×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期日修正系数×建筑面积在土地出让时,由使用人自行开挖形成的地下空间,按照地下空间评估价格的30%确定土地出让价格。(二)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第二层及以下经城市规划等部门同意可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的,不再增收出让价款。五、划拨土地不改变现状补交出让金标准(一)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申请划拨土地不改变现状补交出让金,且纳入简易工作流程可在收件窗口办结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补交土地出让金的,仍按照现有规定执行。(二)计算公式:土地出让金=房屋建筑面积或土地面积×楼面出让金×年期修正系数商业级别类、住宅级别类的,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小于1时,按照土地面积计算。不临主次干道的商业用地,按照居住小区服务设施用地补交出让金标准计算。工业级别类的,按照土地面积计算。(三)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按附表7执行。(四)主次干道划分参照附表8执行。附表7 中心城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不改变现状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元/平方米建筑面积1级2级3级4级5级6级7级8级商业用地商服用地地上第1层3390 2673 2223 1389 915 717 396357 商服用地地上第2层1492 1203 1023 764 549 430 238182 商服用地地上第3层及以上1424 1149 934 750 522 430 238182 市场用地3051 2406 2001 1250 824 645 356321 商务办公旅馆用地1410 1128 914 730 506 412 236 180 总部经济办公用地1128 902 731 584 405 330 189 144 居住小区服务设施用地1269 1015 823 657 455 371 212 162 住宅用地商品住宅用地808 553 400 273 151 85 政策性住宅用地565 387 280 191 105 60 工业用地一般工业用地102 78 62 56 48 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92 70 56 50 43 仓储物流用地112 86 68 62 53 标准厂房用地87 66 53 48 41 生产性服务业用地153 117 93 84 72 采矿用地92 70 56 50 43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机关团体用地987 790 640 511 354 288 165 126 文化体育用地1058 846 686 548 380 309 177 135 公共娱乐用地1128 902 731 584 405 330 189 144 科研用地1058 846 686 548 380 309 177 135 教育用地705 564 457 365 253 206 118 90 医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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