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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南县人口计生委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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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南县人口计生委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

    阜南县人口计生委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一、行政审批 共2项(一)项目名称:再生育审批1、子项:无2、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2)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3、实施对象:申请再生育的公民4、承办机构:县人口计生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7、责任清单: (1)受理阶段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2)审查阶段责任: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同意审批)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同意审批)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审批)的制发送达生育证,证件办理数据按规定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再生育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政策外生育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生育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二)项目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1、子项:无2、实施依据:(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6号令)第三十三条:“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高级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8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员执业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3、实施对象:需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证书的公民 4、承办机构:县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室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7、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核发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二、行政处罚 共10项(一)项目名称: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实施“两非”行为和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1、子项:无2、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修订)第四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3、实施对象: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4、承办机构:县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室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7、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人口计生部门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实施“两非”行为和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制作笔录,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人口计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或者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人口计生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依据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4)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5)索取、收受贿赂的;(6)符合听证条件、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指派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9)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2)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二)项目名称: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1、子项:无2、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七条“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3、实施对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4、承办机构:县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室5、前置条件:加强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7、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人口计生部门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伪造、变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制作笔录,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人口计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或者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人口计生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依据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4)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5)索取、收受贿赂的;(6)符合听证条件、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指派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9)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2)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三)项目名称: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1、子项:无2、实施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修订)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实施对象: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4、承办机构:县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室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7、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人口计生部门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制作笔录,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人口计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或者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人口计生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依据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4)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5)索取、收受贿赂的;(6)符合听证条件、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指派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9)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2)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四)项目名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1、子项:无2、实施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3、实施对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4、承办机构:县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室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7、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人口计生部门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制作笔录,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人口计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或者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人口计生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依据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4)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5)索取、收受贿赂的;(6)符合听证条件、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指派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9)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2)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五)项目名称: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1、子项:无2、实施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修订)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3、实施对象: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4、承办机构:县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室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7、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人口计生部门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制作笔录,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人口计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或者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人口计生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依据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4)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5)索取、收受贿赂的;(6)符合听证条件、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指派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9)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2)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六)、项目名称: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1、子项:无2、实施依据:(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修订)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二款:“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3、实施对象: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4、承办机构:县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室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7、备注:无7、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人口计生部门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制作笔录,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人口计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或者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人口计生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依据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4)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5)索取、收受贿赂的;(6)符合听证条件、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指派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9)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2)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七)、项目名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1、子项:无2、实施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3、实施对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4、承办机构:县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室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7、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计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依据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4)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5)索取、收受贿赂的;(6)符合听证条件、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指派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9)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2)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八)、项目名称: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1、子项:无2、实施依据:(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修订)第三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3、实施对象: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4、承办机构:县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室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7、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人口计生部门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制作笔录,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人口计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或者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人口计生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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