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浅谈发包人如何做好工程合同管理.doc
1 概念1.1 合同的概念 一般意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有物权合同、债权合同和身份合同等。合同法的合同仅指民法意义上的财产合同。合同法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这一规定,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 合同的内容是有关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通过合同条款具体体现出来; 合同须依法成立,其有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1.2 合同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3 工程合同管理的基本概念 1.3.1合同管理的目标 工程合同管理是对工程项目中相关合同的策划、签订、履行、变更、索赔和争议解决的管理。它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管理是为项目总目标和企业总目标服务的,保证项目总目标和企业总目标的实现。具体地说,合同管理目标包括: (1) 使整个工程项目在预定的成本(投资)、预定的工期范围内完成,达到预定的质量和功能要求,实现工程项目的三大目标。 (2) 使项目的实施过程顺利,合同争执较少,合同各方面能互相协调,都能够圆满地履行合同责任。 (3) 保证整个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实施过程符合法律的要求。 (4) 一个成功的合同管理,还要在工程结束时使双方都感到满意,最终业主按计划获得一个合格的工程,达到投资目的,对工程、对承包商、对双方的合作感到满意;承包商不但获得合理的价格和利润,还赢得了信誉,建立双方友好合作关系。这是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战略对合同管理的要求。 1.3.2 合同管理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地位 现在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合同管理在现代工程项目管理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已成为与进度管理、质量管理、成本(投资)管理、信息管理等并列的一大管理职能。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区别于其他类型项目管理的显著标志之一。合同确定工程项目的价格(成本)、工期和质量(功能)等目标,规定着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所以合同管理必然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广义地说,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全部工作都可以纳入合同管理的范围。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和工程实施的各个方面。它作为其他工作的指南,对整个项目的实施起总控制和总保证作用。在现代工程中,没有合同意识则项目整体目标不明s没有合同管理,则项目管理难以形成系统,难以有高效率,不可能实现项目的目标。在现代工程项目中不仅需要专职的合同管理人员和部门,而且要求参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其他各种人员(或部门)都必须熟悉合同和合同管理工作。所以合同管理在土木工程、工程管理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了分析土木工程类专业毕业生进入建筑施工企业后,需要哪些方面的管理知识,美国曾于1978年、1982年、1984年三次对400家大型建筑企业的中上层管理人员进行大规模调查。调查表列出当时建筑管理方向的28门课程(包括专题),由实际工作者按课程的重要性排序。从上面的调查结果可见,建设项目相关的法律和合同管理居于最重要的地位。1.4 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及其意义1.4.1 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及其意义的表现方式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和工程建设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在工程项目的建筑过程中,其主体的行为必定会形成各个方面的社会关系,诸如政府建筑管理机关、项目法人单位(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其中除了政府管理机关是依据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主体行使行政监督管理外,其他各方面社会关系却是通过“合同”这一契约关系来完成的。工程建设活动的质量、投资和进度都是在合同管理的调整、保护和制约下进行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特点是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其重要性和意义表现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依法办事和鼓励自由竞争,合同管理就是法制(合同法、建筑法等等)管理。 现代企业自身发展要求。现代企业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建筑工程合同中的施工合同是业主与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工程发包和承包的重要法律形式,是工程施工、监理和验收的重要法律依据,是建筑施工企业走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合同的内容也直接关系双方的根本利益。 强化合同管理,提高履约率。 合同管理对开拓国际市场,尽快与国际接轨,也有十分重要意义。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引用国际通用条款或FIDIC土木工程合同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自觉按合同办事,对开拓和开放工程建设市场,发展建筑业,为国家创汇和节约建设资金,全面提高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和现实的意义。1.4.2 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一个工程项目从立项到投入使用,特别是大中型项目,需要经历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鉴订的合同可能有很多,但主要有以下几种: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项目法人(业主,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承包人)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勘察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日期和质量要求、费用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2000167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65号令)等是此合同的签订依据。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业主聘请监理单位代其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的协议,该协议称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简称监理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对象,双方权利、义务、责任、酬金、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其主要特征是高智能的技术性服务。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737号)、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92)价费字479号)等为监理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开工与竣工时间、工程质量标准、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设备供应、质量保修范围和保证期、双方互相协作条款等。其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71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4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维修办法(建设部80号令)等。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和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是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管理和设备安装的合同样本。 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是具有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建设工程物资买卖,设立、变更、终止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般分为材料采购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详情、合同价款、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采购数量和计量方法、包装方式、付款方式和办法、交货期限、违约责任及其他条款等。其法律依据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和地方法规等。 其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合同法中均有所涉及,他们在建筑工程中应用较少,这里就不在赘述。2 我国目前工程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措施2.1 我国目前工程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2.1.1 清单项目的完整性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划分是以一个“综合实体”考虑的,包括多项内容,工程量是招标文件的关键,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的描述必须具体、详细、准确,能够反映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招标人提供的清单一般难以描写的非常准确,如钢筋连接在清单中不列,是含在钢筋子目综合单价中,给投标人编制工程报价单带来了难以克服的困难。投标人为了减少中标后的争议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通常采用自己描述项目特征的方法解决。其他项目中的预留金是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变更而预留的金额,招标人在招标中一般没有此项费用,视为投标人已考虑,这样一来有可能出现纠纷。2.1.2 价款调整的合理性在招标文件中,发包方给出部分设备、材料的暂估价和专业性较强项目的暂定价,并且规定“只有暂估价和发包方指定的产品才能调整差价,同时差价仅计取税金不计取利润”。有的发包方故意压低暂估价,随意指定或不指定产品,使得承包人有限的赢利空间变小。暂定价部分往往在完善设计后,发包人再重新招标或在施工中发包人对原招标工作内容大量删减,给施工管理带来难度,而且对总承包人的施工配合及工作面的提供无任何补偿。2.1.3 风险转移及合同主体的公正性招标文件包括合同条款、价款调整方式,所以招标人很容易把风险转移给投标人。例如:当工程量清单中的单项子目工程量与有关设计图纸计算的工程量之间的差异超过±3%时,才可以理解为工程量存在差异可作相应调整,或投标单位的措施项目的报价不得调整。当中标后,设计发生技术变化时,增加了施工难度,延长了工期,又发生了费用,承包方得不到对工期和该项费用的调整,就会对合同主体双方有失公平。即使发包人同意在签订合同中约定可以调整,由于措施项目是按照“项”列出的综合价格,没有对应的详细清单,需重组价、定价,增加工程量,耗费时间,可能还会引起合同纠纷。2.1.4 合同纠纷解决渠道不畅由于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致使施工合同在履约中有违约,由于我国几乎没有经营性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屈指可数,专门从事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仲裁机构更是少之又少,甚至有些地方没有,诉讼解决纠纷的时间又长。因此,施工合同纠纷发生后,多以承包人让步而和解。2.1.5 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施工合同双方很少有合同管理人员,也未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签订后往往把合同束之高阁,很少对合同的执行者进行交底,致使现场的监理人员以及施工管理人员不知合同的条款内容,只是靠自己的主观认识和个人经验履行合同。因此,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违约的情况在所难免。所以,合同管理人员应从规范、完整、合理、准确、可行等方面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核,经过审核,如发现疑点,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补救或纠正,避免隐患。2.1.6 合同管理专业人才缺乏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等。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2.1.7 法律意识淡薄,合同签订不规范建设工程耗资巨大、涉及面广、个性差异大、履约时间长、合同内容庞杂。大型项目要涉及几十种专业,上百个工种,几万人作业,合同内容自然庞大复杂。因此,客观上要求合同条款细致严密,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但在实际工作中,甲、乙双方由于缺乏合同管理的经验,订立的合同约束条款不全、内容不明、职责不清等现象经常发生。 有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业主义务,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头委托的方式下达任务,待工作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 2.1.8 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等价有偿的原则自觉执行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当事人一切行为的最高准则。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经济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主从之分。在实际工作中,承发包双方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合同的等价有偿原则,以各自的经济利益为中心,随意违背合同条款。最终导致工程经济纠纷的发生。 合同文件存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从目前实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由发包方制订的,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为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原因。同时,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失衡,致使业主在建设工程承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由于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只好接受。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转包等手段,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 2.2 加强建筑工程中合同管理的措施2.2.1 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推行工程担保,建立工程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行为主体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手段。由于目前我国工程款存在严重的拖欠情况,所以我们不仅要推行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更要加快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建立,并采用强制性措施。2.2.2 规范工程款结算方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工期长短等工程特性,就合同价款的确定形式、工程款的结算方式,采用强制性规定,严格控制按里程碑完成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或完成工程后一次性支付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减少合同欺诈和垫资承包的可能性。2.2.3 完善合同纠纷解决渠道建立合同纠纷调解制度。调解是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主要方式,其效率高、成本低,应大力推广和采用。我们应多鼓励建设监理公司、造价咨询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工程纠纷调解的业务。为确保调解质量,调解员采用上岗证制度,由经过进一步培训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人员担任,为保证调节制度的尽快开展,应将其纳入仲裁或诉讼前的必须程序,对调解机构和调解员的选择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加以明确。完善仲裁制度。建筑工程合同由于其标的物的特殊性,具有涉及面广、履约时间长、技术复杂的特性,其纠纷的解决有很强的技术性,因此,各地市仲裁委员会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联合监理协会、造价协会等,吸收业内高级人才,建立建筑工程专业仲裁委员会,提高仲裁业务能力,加强合同纠纷解决力度。2.2.4 建立合同风险管理制度政府主管部门加大监督力度。政府主管部门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为加强合同管理,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严格资金到位率不足不许招标,施工合同未经备案审查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款未结清不得验收备案等有关规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加强合同备案和跟踪监督。合同备案和跟踪监督应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标后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做好合同备案和跟踪监督是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合法利益的保证,是贯彻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 监理单位完善职责。为确保监理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要确保监理公司的资质就位,并增强合同管理、投资控制的能力;另外,根据我国的国情,主管部门应出台有关规定强化监理单位的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等的职能。2.2.5 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从1981年颁布经济合同法,1999年实行合同法,我国合同实施才20多年,因此,认识上有待进一步提高,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上应加大力度。通过建立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经过严格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才能上岗。2.2.6 制定清单计价合同示范文本我国现行推行的建设施工合同是1999年12月建设部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GF 19990201示范文本,随着我国建设市场的快速发展,为确保工程量清单的顺利进行,参照FIDIC合同,制定相应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过将合同示范文本的专业条款与通用条款一起装订,并收录专用条款各种可能的发生,避免合同歧义的发生。2.2.7 加强合同履行管理,合同索赔研究程序化任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都要加强合同管理,分析不可避免的风险,如果不能及时透彻地分析出风险,就不可能对风险有充分的准备,则在合同履行中很难进行有效的控制,特别是对风险大的工程更要强化合同分析工作。在合同履行中,推行索赔制度是相互转移风险的有效方法。我国工程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因此,提高索赔意识是合同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使管理行为正规化、规范化,作好处理合同纠纷的各种准备。2.2.8 推广合同管理软件的应用,建立现代化的工程管理模式要实现合同的有效管理,离不开一个有效的合同管理工具,通过计算机辅助提高合同管理水平。3 发包人如何进行合同管理3.1 工程实施前期的合同管理工程实施前期,发包人应熟悉合同,了解自己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特别应注意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施工图纸的发放、测量基准点的移交、提供招标文件中承诺的施工条件等。3.1.1 施工图纸文件的移交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将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由其提供的各类图纸,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份数提供给承包人。若不能按时足额提供,要做好记录、解释工作,若造成工期延误,还应当处理好相关索赔。3.1.2 施工用地控制水准点的数据移交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委托并督促监理人复核施工区内测量控制点,并要求监理人在合同规定时限向承包人移交。3.1.3 向承包人提供符合招标文件明确的施工条件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时,兑现招标文件明确的施工条件。如: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工作已完成,对外交通条件已完善等。3.1.4 技术交底与问题澄清在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委托监理人进行技术交底、弄清设计意图、提出施工控制要点,对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具有重要意义。3.2 工程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工程施工阶段是发包人进行合同管理的重要阶段,为了更好地把工程建设好、管理好,发包人在本阶段应确立“安全控制是基础,进度控制是中心,质量控制是根本,投资控制是关键”的合同管理方针。3.2.1 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质量管理中,发包人应确立“质量管理,预防为主”的方针,提出力保合格、争创优良、工程达标投产的质量目标。明确参建各方职责,规范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等参建单位在形成工程质量过程中的行为,要求各方本着对工程高度负责的态度,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发扬敬业精神,依靠科技进步,通过科学的管理,有效的质量控制手段与措施,严格的质量检查与监督过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发包人主要委托监理人进行。3.2.2 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进度控制是发包人主要控制目标之一。发包人控制进度计划中的重要节点。发包人在进度控制中注意以下几点: 确保计划资金落实到位。如果资金支付程序出现问题,与按实现总工期需要的安排的计划资金脱节,形成资金缺口,工程就会被迫降低施工,造成工程总工期拖延。 发包人应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发包人义务履行的如何,对工程进度影响很大。 发包人干预承包人施工的问题,由承包人对所有工程现场和施工的完备稳定和安全负全部责任,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这些责任和义务无权改变和干预;否则会形成义务和责任转化,导致工程延期,承包人有权获得工期和经济索赔,所以主管部门和业主不能以行政手段直接指挥生产。3.2.3 工程投资控制工程投资控制是发包商最重要的控制目标,因此,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复核授权监理人签发的工程价款支付凭证,审批未制空权监理人的工程价款支付凭证。 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方案,按合同规定的额度进行预付款支付,支付和扣还工程预付款均从各期进度付款中列支。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足额地支付材料预付款。 从第一月进度款中开始扣留质保金,在合同工程保修期满后,将剩余的质保金退还给承包人。 工程建设过程中,加强变更管理,建立完善的变更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加强与设计沟通,优化工程设计,俭省投资。 认真对待工程损赔事项,组织开展分析工作,加强沟通,谨慎处理。 坚强工程理赔工作,防范和减少自然灾害给工程带来的损失。3.2.4 工程施工环境管理发包人积极协调施工区域内的征地、移民、搬迁等,给承包人提供良好的施工硬环境;积极协调地方安监、环保等部门,给承包人提供良好的软环境。发包人根据安全文明生产的要求,站在全局的高度建立安全文明管理制度;编制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安全文明生产实施规章、安全文明生产责任状、安全文明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防洪度汛预案、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与地方政府、监理人、各承包人签订安全文明生产责任状。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发包人应对工程建设的环境保护给予高度重视,坚持环保措施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施工区实行封闭管理,生产废水处理系统、生产、生活垃圾处理系统由发包人统一规划等。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环保管理发包人主要委托监理人进行。3.3 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合同管理3.3.1 工程验收工程完工后,发包人应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自验,自验合格后申请发包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合格证明3.3.2 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发包人根据施工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定期限内,全部结算并拨付工程款,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工程。4 合同收尾与合同管理过程的总结合同收尾是指项目的收尾过程,是对双方对合同条款履约情况的检查和验证,其中包括合同价款支付情况,合同标的(其中还包括标的数量及质量、完成时间、投资控制等)的完成情况等。合同收尾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成功完成, 相互协商同意结束, 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合同一方或双方实质性违约。合同结束应有双方签字的书面文件。合同结束后,双方应根据履约情况对所完成的项目进行清点、验收及移交,根据清点、验收、移交情况和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工程结算。合同管理过程的总结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合同总结是指把合同相关资料收集阶段、合同签定阶段、合同执行阶段以及合同收尾阶段的全部管理过程进行系统总结,总结合同管理全过程中的经验,吸取合同管理中失误的教训,把以后的合同管理工作做得更好。总结的最好办法就是再次研究本合同的管理过程台帐,从中找出管理过程对以后管理有效的经验,并结合实际加以应用。致谢:毕业论文暂告收尾,这也意味着我的学习生活既将结束。回首既往,自己一生最宝贵的时光能于这样的校园之中,能在众多学富五车、才华横溢的老师们的熏陶下度过,实是荣幸之极。在学习期间,我在学习上和思想上都受益非浅。这除了自身努力外,与各位老师、同学和朋友的关心、支持和鼓励是分不开的论文的写作是枯燥艰辛而又富有挑战的。老师的谆谆诱导、同学的出谋划策及家长的支持鼓励,是我坚持完成论文的动力源泉。在此,我特别要感谢我的导师。从论文的选题、文献的采集、框架的设计、结构的布局到最终的论文定稿,从内容到格式,从标题到标点,他都费尽心血。时间的仓促及自身专业水平的不足,整篇论文肯定存在尚未发现的缺点和错误。恳请阅读此篇论文的老师、同学,多予指正,不胜感激!参考文献:1 王晓玲等浅议我国工程项目中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的合同管理J:项目管理技术,2007(2) 2刘树利等论业主对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管理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25(3) 3张新安论承包商的合同管理J:建材技术与应用,2004(5)4胡艳娣等:浅谈合同索赔的类型和处理方法,水利水电施工2006年第1期。5张国安:高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科技进步与对策2005年第6期。(编辑夏娜)6何红锋.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7丁晓欣.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8朱昊.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评析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06,01.9李启明.土木工程合同管理 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210贾孝良.浅谈建筑上的合同管理 J.中国科技信息,2005,(24). 负责指导教师 指 导 教 师 接受设计(论文)任务开始执行日期 学生签名 毕2评阅人评语和评分意见 学生姓名 评阅人 年 月 日 毕3 教师评语和评分意见 学生姓名 指导老师 年 月 日 毕4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考核 对 班 学生 所完成的课题为 的毕业设计(论文),根据指导教师、评卷人的意见,经答辩考核,提出如下评语: 并综合评定该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 答辩委员会(答辩组):主席(组长) 委员(组员)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