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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至县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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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至县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

    东至县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1行政审批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内建设、旅游开发项目审批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4、安徽省水工程管理与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批准,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涉河工程项目建设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等),现场查勘,征求相关部门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河建设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要求的涉河建设项目予以审批的。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4、在涉水活动监管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擅自增设、变更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2行政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及取水许可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 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审核取水许可申请,制发送达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4、在建设项目取水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水资源浪费的;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3行政审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按照技术标准和水土保持方案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根据第三方要求组织听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审批的;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水土流失等严重破坏生态资源的;擅自增设、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条件的;5、负责审批和办理的人员,利用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4行政审批从事河道采砂、取土、淘金、考古、弃置砂石等活动的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3.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省管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批发放;其他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有管辖权的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河道采砂涉及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涉及河道及水工程安全有关活动的方案等相关材料,需要会同相关部门的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涉河活动中的监督检查,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河活动批准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要求的涉河活动予以批准的。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4、在涉河活动监管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5、在涉河活动监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5行政审批堤顶、坝顶、戗台兼作公路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堤顶、坝顶、戗台兼作公路等相关材料,需要会同相关部门的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堤顶道路安全。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堤顶道路兼作公路批准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要求的堤顶道路兼作公路予以批准的。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4、在堤顶道路兼作公路批准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影响工程设施安全的;5、在堤顶公路监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6行政审批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查、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八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禁止向弃用未成井和报废水井、矿井排放有害物质,防止地下水污染。报废水井、矿井应当由原使用者及时封闭;拒不封闭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原使用者承担。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抄送环保部门的应将许可决定及时抄送环保部门。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监管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4、在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水污染等重大环境污染的;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7行政审批水利工程建设审批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将 水利工程建设审批 事项下放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注中说明 中央投资项目及省级、跨市的工程除外 ( 水利工程建设审批 下设2个子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其中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已由国发201319号文件明确取消)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复或转报决定(不予批复或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依法进行审查审批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批复的项目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内容与批复一致,若有变更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4、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8行政处罚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从事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从事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违反 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9行政处罚擅自设置、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六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加处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受损害,破坏环境资源的;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 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10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取水涉及吊销取水许可证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吊销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吊销取水许可证。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受损害,破坏环境资源的;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 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11行政处罚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加处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受损害,破坏环境资源的;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 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12行政处罚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规定要求而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规定要求而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规定要求而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加处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受损害,破坏环境资源的;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 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13行政处罚对擅自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处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擅自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擅自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擅自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行为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并处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受损害,破坏环境资源的;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 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14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行为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受损害,破坏环境资源的;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 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15行政处罚骗取、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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