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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质量监理交底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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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质量监理交底要点.doc

    项目质量监理交底要点一、施工准备的质量控制:控制投入的资源和条件的质量1.施工前组织监理工程师,熟悉质量控制的依据,如:工程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性文件和有关质量检验与控制的专门技术法规性文件,参与设计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监理内审)(监理机构进场前工程部组织,进场后实施过程中由总监组织)等。将图纸会审工作列为主动控制工作的重点,把设计上的不合理之处以及因设计原因而容易产生质量问题的部位,及时(提交建设单位)协调设计单位解决,防患于未然。(设计图纸会审和设计图审中增加或修改的内容应及时地做好记录必要时在图纸上予以标识)2.认真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组织设计,提出监理方的意见和建议(强条执行情况)。(程序性、符合性、针对性、时效性)3.审查施工生产要素配置质量:审查承包单位质量控制系统组织;审查承包单位质量管理体系(五大体系单列审查),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资质;主动控制原材料、半成品及构配件的质量;控制施工机械配置的质量;监督检查工程技术环境;监督检查现场管理环境;审核、检查测量控制标准;审查把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质量。4.审查确认分包单位的资格。(同总承包相同)5.监理组织内部的质量监控准备工作:建立并完善项目监理机构的质量监控体系,做好监控准备工作。如编制监理规划;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含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作业指导文件);配备相应人员,明确其分工与职责;配备所需的常规检测设备和仪器并使之处于良好的可用状态;熟悉有关的检测方法和规程等。6.审查开工申请,把好开工关。(施工现场质量检查记录A01表)二、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控制生产过程和环节的质量1.作业技术准备状态的控制:设置质量控制点:为了保证作业过程质量,对于施工重点、控制对象,关键部位或薄弱环节,监理工程师事先分析可能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针对原因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进行预控。作业技术交底的控制:对于关键部位或技术难度大,施工复杂的检验批、分项工程施工前,要求承包单位报送技术交底书给监理工程师审查后实施。控制进场材料,构配件的质量:凡运到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构配件、设备,进场(注意批次和数量,四同、样品、开箱)前要求承包单位报监理工程师审查,经审查并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准进场和使用。并且,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在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存放、保管条件及时间,实施监控。环境状态的控制:控制施工作业环境、施工质量管理环境及现场自然环境条件。进场施工机械设备性能及工作状态的控制:包括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场检查,机械设备工作状态的检查和对特殊设备安全运行的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允许使用。施工测量及计量器具性能、精度的控制:监理工程师对工地试验室(或外委试验室)的资质证明文件、试验室所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主要仪器设备、法定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的标定证明文件、试验检测人员上岗资质证明、试验室管理制度等进行实地检查,并对工地测量仪器的型号、技术指标、精度等级、法定计量部门的标定证明、测量工的上岗证明进行审核确认。施工现场劳动组织及作业人员上岗资格的控制:1>控制从事作业活动的操作者及管理者(时效性、签字资格对应),以及相应的各种制度;2>检查、核实从事特殊作业(时效性)的人员(如电工、焊工、起重工、架子工等)的上岗证。2.作业技术活动运行过程的控制:监控承包单位的自检与专检系统:通过监控,促使承包单位建立起完善的质量自检体系(三检),并运转有效。监理工程师在承包单位自检并确认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质量平行检查,(监理工程师检查记录)专职质检员没有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不能报监理工程师,不符合规定者,监理工程师一律拒绝进行检查。监控技术复核工作:为了避免基准失误给整个工程质量带来难以补救的或全局性的危害,对于工程的定位、轴线、标高、预留孔洞的位置和尺寸、预埋件、管线的坡度、混凝土配合比,变(配)电位置、高低压进出口方向、送电方向等,要求承包单位将技术复核结果报监理工程师复验确认,然后才能进行后续相关的施工。监理工程师将技术复验看作是一项经常性工作任务,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中。监控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使用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如工程材料、承重结构的砼试块(同条件试块和标养试块的养护和见证取样,标养试块不得在施工或搅拌站养护)、承重墙体的砂浆试块、结构工程的受力钢筋(包括接头)等进行现场见证取样送检。监控工程的变更: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严格工程变更程序(变更的管理填写C2表,重大结构和功能(消防、节能)变更二次审查),对手续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变更一律拒签。符合要求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作出变更的决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指示承包单位按变更的决定组织施工并进行监督和检查。旁站监督实施的控制:对列入旁站监督范围的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或薄弱环节,编写旁站监理方案,实施重点控制,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旁站方案和记录中含建筑节能和卷材防水,危险性较大的安全监理要点)监控级配管理质量:对拌和原材料、材料配合比及现场作业的质量进行严密监控。监控计量工作质量:1>控制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计量仪器、检测设备、称重衡器的质量。2>审核计量工作从业人员技术水平资质,尤其是现场从事施工测量的测量工,从事试验、检测的试验工。3>控制现场计量操作的质量,主要是检查其操作方法是否得当。监控质量记录资料的质量:检查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资料,工程材料质量记录和施工过程作业活动质量记录资料,要求施工质量记录资料真实、齐全、完整,相关各方人员签字齐备、字迹清楚、结论明确,与施工过程进展同步。在对作业活动效果的验收中,如缺少资料或资料不全,监理工程师坚决拒绝验收。工地例会的管理:通过工地例会,监理工程师检查分析施工过程的质量状况(质量问题应记录闭合),指出存在的问题,承包单位提出整改的措施,并作出相应保证等。3.作业技术活动结果的控制:隐蔽工程验收:在承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监理工程师首先对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检测或核查),合格后予以签字确认。否则,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直至合格为止,并重新进行验收。工序交接验收:(不同工种成果或不同作业分包单位,建议试行隐蔽会签制度)由质量监理员组织专业质检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允许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检验批、分项工程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别组织专业质量检查员和专业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分部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经理和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予以确认。如有质量问题,则指令承包单位进行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进行抽样检测。不合格的处理:(定性、程序化质量缺陷、质量问题、质量事故)1>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准进入下道工序施工;2>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且不允许使用;3>已经进场的不合格品及时做出标识、记录,指定专人看管,避免用错,并限期清除出场;4>不合格的工序或工程产品,不予计价。监控成品保护工作:监理工程师督促承包单位根据需要保护的建筑产品的特点,分别对成品采取“防护”、“包裹”、“覆盖”或“封闭”等措施,以及合理安排施工顺序,以达到保护成品的目的,并对承包单位所承担的成品保护工作的质量与效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三、竣工验收的质量控制:控制最终产品及文档的质量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施工单位在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申请竣工验收。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现场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承包单位及时整改(书面);对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项目,督促承包单位及时进行试验;并对重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请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参加。监理工程师认真审查试验报告单并督促承包单位搞好成品保护和现场清理。预验收质量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编写签字规范),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正式竣工验收,签署建设工程监理意见(结论)。对竣工验收中提出的质量缺陷,督促承包单位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进行验收。(参建各方共同签署验收文件、记录和功能测试记录必须留存)项目安全监理交底要点 §1 安全监理的定义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工程建设文件、委托监理合同及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等,在所监理的工程中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所开展的活动。 §2 安全监理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3 安全监理的目标 杜绝特重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杜绝死亡、避免重伤,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应有控制指标。安全达标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具体方案和实现目标。 §4安全监理的责任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拒绝按照工程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时,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4.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工程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9号)7.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7.1.1在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企业和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监管人员配备情况,各项安全施工措施与项目施工特点结合情况,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和临时设施等情况。5.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5.1.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5.1.2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5.1.3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5.1.4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5.1.5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5.1.6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5.1.7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5.1.8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5.1.9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5.1.10其他有关事项。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质【2003】177号)工程监理单位职责。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严格审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督促落实,配备专业监理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与设计施工单位的协调,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和规范,加强对施工质量等方面的监督,加强对隐蔽工程和安全设施施工质量的检查。进一步完善地铁安全管理法规和制度,落实全过程监管,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方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整改措施不落实教训不吸取严格事故责任追究。施工中重点检查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勘察精度是否符合要求,设计和施工方案是否合理,应急预案是否可行等。对安全隐患和问题要立即整改,有困难的要落实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可能危及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必须坚决停工。5.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2-(6)条: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6.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22条、23条、39条:监理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施工安全监理应与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现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停业整顿,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持证人员,降低资格等级或吊销资格证书。(一)发生四级及四级以上重大事故的;(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三)发生四级以上重大事故隐瞒不报的;7.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26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安全责任制。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和建筑构配件生产、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对建设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武汉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关于实行开工安全验收及专项验收制度 一、开工前安全验收(一)申请开工安全验收应具备条件1.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制度已建立,管理目标已确定;2.施工组织设计应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专业性较强的项目, 已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3.安全管理人员已配备齐全;4.文明施工达到标准要求;5.施工用电采用TNS系统,设置专用保护零线,总配电已形成,符合标准要求,线路敷设规范;6.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检查项目已按标准自检合格;7.安全管理资料及施工现场已经监理、建设单位检查合格。(二)开工安全验收程序1.施工单位在工程中标后,在招投标中心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前领取开工安全验收通知单;2.施工单位根据验收要求检查合格后,报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开工安全验收;3.经验收合格监督单位签发开工安全验收合格证;4.施工单位取得开工安全验收合格证后,到招投标中心办理施工许可证二、专项验收(一)专项验收内容为:施工用电;施工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塔式起重机四个分项(二)申请专项验收应具备条件1.施工用电“三级配电”已形成,主要施工机具已安装;2.脚手架搭设完毕(分段搭设经施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并签证);3.龙门架、井字架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前;4.塔吊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前;5.各种技术资料及检查资料齐全;6.分项已经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及监理、建设单位检查合格。(三)专项验收程序1.当分项具备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监理、建设单位及责任监督员参加检查验收;2.经验收合格后,各方签证。(四)对于塔吊及龙门架、井字架使用后的立柱加节,附墙拉结等,由施工单位组织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三、未经开工前安全验收的工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四、未经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及继续施工。该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安全等级评定为不合格五、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开工前安全验收和施工中的四项专项验收工作 武汉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以下统称建设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汽车、履带、轨道和轮胎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自升式架设设施等垂直运输机械。    第三条  全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监理、建设单位和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条  安装申请应在起重机械进入建设工地安装前办理;提供资料齐全,即办理进入工地安装手续。安装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起重机械设备报装申请表一式四份(加盖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印章);(二)安装单位的有效安装资质证;(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安装方案、基础方案各一份 (加盖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印章,并有相应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五)基础隐蔽工程验收单一式二份(要有工程项目总监签字,加盖监理公司印章);(六)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的安全措施审查;(七)起重机械出厂时的产品合格证、监检证明。第七条核验领牌在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办理,由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所提供的资料齐全,经核验符合要求的,发给使用登记牌。此牌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核验领牌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安装单位自检表; (二)使用、安装、监理、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合格证明;(三)检验检测报告。武汉市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受监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均须进行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第三条 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按单位工程验收评价。第四条 施工安全验收评价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现场评分。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当工程施工达到规定的安全验收评价形象进度时,施工企业应报请监理单位组织安全验收评价。第六条 实行监理的单位建筑工程安全验收评价由监理单位总监负责组织,会同建设单位项目安全负责人、施工单位安全部门、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进行,同时必须报请市(区)安全监督机构派员进行监督。未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安全验收评价。第七条 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按如下形象进度进行:1、八层及八层以下:砌体完工前;2、高层或超高层;第一次:主体完成12;第二次:砌体完工前;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后须由监理单位总监填写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表(附表1),并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附表2),各方参与验收人员签字认可后报安全监督部门备案。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建筑施工脚手架和模板支撑架安全管理的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脚手架(含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是指为建筑施工而搭设的上料、堆料与施工作业用的临时结构架;模板支撑架是指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中的模板支架。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对建筑施工脚手架和模板支撑架工程施工,加强方案审查和验收,实施重点监督管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以下简称“建设部87号文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我省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及开展论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建函2009300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一)专家组成员;(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十七条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五、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吊篮脚手架工程。(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五)预应力工程。(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属于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范围)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五、拆除、爆破工程(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六、其它(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武汉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依照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进场材料质量进行把关,防止不合格材料投入使用。发现有不合要求的进场材料,应向施工单位指出并督促其进行处理,处理结果经监理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下步施工。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建委或其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并可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三)监理单位管理不严造成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工程所用材料有害物质含量起标的; §5安全监理的工作制度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2.安全监理巡查制度公司对项目部安全监理行为和安全监理工作进行不定期的巡视和检查,并为项目部提供人力和技术支持。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安全隐患,工程部提出整改要求,项目部负责督促承包商及时进行整改,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3.项目部安全监理责任制度:实行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为项目部安全监理第一责任人,总监理工程师需根据项目部监理人员组成进行安全监理职责分工,并具体落实安全监理责任到人。4.危险源识别制度:项目部需根据项目工程的现场环境和作业条件、工程特点进行危险源的识别,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5.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审核制度:项目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需组织项目部监理人员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认真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施工过程中,项目部监理人员需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6.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制度:(含专家论证方案:基坑、模板、脚手架、预应力等)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项目部需要求施工单位报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核签认后方能予以实施,并严格监督施工单位按照经批准的专项方案进行施工。7.安全交底监督制度:项目部需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进行监督,并要求施工单位提交项目部一份安全技术交底文件(复印件)留存备查。8.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设施投入和经费的检查)项目部需建立安全监理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制度(如每周、每月、每季、节前、节后等),检查要有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需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整改验收合格后要有回复单,及时复查整改情况。情况严重的,征得业主方同意后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情况紧急的,需立即下达工程暂停令,并事后向业主方书面报告。9.安全监理旁站制度:项目部需根据当地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事项进行旁站监理,如深基坑的开挖和支护、塔吊的安拆、外脚手架的拆除等,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10.安全监理日志制度:(对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状态逐项检查记录、针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文明技术措施及安全专项安全方案监理实施巡视检查旁站见证,主要包括:措施及方案的实施情况,安全管理人员到位情况,特殊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安全实施设备检查验收情况,监理机构安全指令性文件签发整改回复复查验收情况。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经费投入审查情况。监理机构定期安全检查情况,监理人员参加施工建设政府部门专项检查情况,安全专题会议安全活动情况,且记录闭环)项目部需对施工现场日常的安全巡查情况进行记录,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隐患的处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11.安全验收制度:武汉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手册执行施工单位报送的安全检查验收记录表,项目部必须逐一认真对照现场实际情况予以检查,合格后方可予以签认,否则不得同意施工单位进入下一步的施工。12.安全评价制度:(8层以下砌体施工前,高层或超高层主体一半,砌体施工前)按当地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要求,对工程的不同施工阶段,项目部需进行安全评价,写出监理单位的安全评价意见报告。如基础分部工程完工后,项目部需进行一次安全评价,主体分部工程按楼层的不同分一次或两次进行安全评价,工程完工后需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等。13.会议制度:每周的监理例会上,项目部需向业主方汇报一周来的安全监理工作情况,针对薄弱环节对施工方提出安全管理要求及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必要时组织相关方召开专题安全会议。13.安全报告制度:对施工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发生的安全事故,项目监理人员需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需第一时间向公司工程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缓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总监理工程师尚需第一时间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14.安全事故调查制度:项目部可应业主方的要求,组织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并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调查。监理单位有责任时,应予以回避,但必须配合政府部门的调查工作。15.安全资料归档制度:制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6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对工程建设中的人、机、物、环境及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并采取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和合同措施,保证建设行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将建设工程安全风险有效地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以确保施工安全。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一、施工准备阶段1.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置计划和职责等。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1审查的主要内容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冬期、雨期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2审查专项施工方案(1)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确认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并填报危险性较大工程确认报审表报送项目监理机构。(2)对施工单位填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以下方法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时效性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在工程开工前上报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在其分部分项工程和安全设施实施前上报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审查。程序性审查专项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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