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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城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监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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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城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监理实施细则.doc

    *顺城区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批 准: 审 核: 编 制: *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编制日期:二0一四年六月五日目 录一、工程测量监理细则1.1 总则1.1.1 依据1.1.2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1.2 测量一般规定1.3 施工测量二、工程建筑材料质量控制监理实施细则2.1 目的2.2 范围2.3 监理职责2.4 施工单位的责任2.5 申报签证程序2.6 质量检验程序2.7 材料的运输、储存与管理三、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监理实施细则3.1 目的3.2 范围3.3 监理职责3.4 对施工单位检侧试验的监理内容 3.5 监理机构的检测试验3.6 其他四、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4.1 总则4.2 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4.3 施工过程监理4.4 施工质量控制4.5 其它五、砌石工程监理实施细则5.1 总则 5.2 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5.3 施工过程监理 5.4 施工质量控制 5.5 其它 七、土石方开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7.1 总则7.2 依据7.3 适用范围7.4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7.5 工程质量管理7.6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7.7 施工过程控制要点十、进度控制监理实施细则10.1 总 则10.2 施工进度控制性工期目标10.3 进度计划的编制10.4 进度计划文件的申报和审批10.5 进度计划的检查10.6 施工进度的过程控制10.7 进度计划的调整10.8 停工及复工10.9 合同工期管理10.10 工程验收计划十一、合同管理监理实施细则11.1 总 则11.2 工程变更管理11.3 变更程序11.4 索赔管理11.5 违约管理 11.6 工程担保 11.7 工程保险11.8 工程分包11.9 争议的解决 11.10 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审查11.11 清场与撤离十二、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12.1 总则12.2 编写总则的目的12.3 范围12.4 组织12.5 职责 12.6 验收工程程序 十三、安全生产管理监理细则13.1 总 则13.2 监理现场机构安全生产制度13.3 施工安全措施13.4 安全隐患的控制十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对工程质量检查的要求14.1 对工程质量检查的要求一、工程测量监理细则1.1 总则1.1.1 依据 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文件、招投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有关:工程规程、规范。1.1.2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 52); (2)国家三角测量规范(GBT17942);1.2 测量一般规定1.2.1 承包人应建立专业组织或指定专人负责测量工作,制定工程测量工作操作规定,及时准确提供各施工阶段所需的测量资料。1.2.2 施工测量前,监理单位现场机构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交施工详图及测区范围内的等级平面控制网点和高程控制网点的基本数据。1.2.3 施工平面控制网的坐标系统,应与设计阶段的坐标系统相一致。1.2.4 施工测量主要精度指标应符合规范要求。 1.2.5 本章节中未专门规定的事项,应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执行。1.3 施工测量1.3.1 施工应进行以下测量工作:(1)开工前,应对原设控制点、中心线复测,布设施工控制网,并定期检测;(2)原始地形测量(由三方共同测量)、施工过程收方测量;(3)建筑物及附属工程的点位放样;(4)竣工测量。1.3.2 测量基准的有关内容如下: (1)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将按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发出开工通知,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基本资料与数据。 (2)承包人接收监理单位现场机构提供的测量基准后,应与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共同校测其基准点(线)的测量精度,并复核其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 1.3.3 平面控制网的布置,以轴线网为宜,如采用三角网时,建筑物轴线宜作三角网的一边。 1.3.4 所有测量仪器、工具应作检查、校验,保证仪器具有的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测量规范要求,校验记录报监理单位现场机构进行复核,不合格的仪器、工具不能用于工程施工。1.3.5 预埋件的安装放样点测量精度,应符合规范要求。1.3.6 立模、砌(填)筑高程点放样,应遵守下列规定: (1)供混凝土上立模使用的高程点、混凝土抹面层、金属结构预埋及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时,均应采用有闭合条件的几何水准法测设; (2)对预埋件安装高程、上部结构高程的测量应在底板上建立初始观测基点,采用相对高差进行测量。1.3.7 工程在施工中,要求在轴线上采用强制对中观测墩,以利于施工放样及精度保证。1.3.8外部变形观测设施的竣工图表及观测成果资料。监理单位现场机构的检查(1)承包人如对监理单位现场机构提供的数据有异议,应在得到数据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共同进行核实。核实后的数据由监理单位现场机构重新以书面形式提供。 (2)全部测量数据和放样都必须经监理单位现场机构检查,必要时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可以要求承包人的测量人员在监理单位现场机构的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测量。监理单位现场机构所做的任何对照测量决不减轻承包人对保证结构物位置和尺寸精确性所应负的责任,也不能因此而要求额外付款。 (3)承包人应向监理单位现场机构报送的测量资料如下: 施工测量的计划报告; 施工控制网的设置,计算成果报告; 各主要建筑物的测定位置及测量计算成果; 所有开挖工程、隐蔽工程及各分部工程的施工断面、建基面果及相关附图; 外部变形观测设施及观测成果资料。二、工程建筑材料质量控制监理实施细则2.1 目的为规范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活动,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以及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本细则。2.2 范围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以及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编本细则适用于渠道工程、拦河坝工程、维修工程、水闸工程、水泵安装工程、喷灌工程、土方工程、混凝土工程、管理设施工程等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理。2.3 监理职责2.3.1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活动。2.3.2 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检验与签证。 2.4 施工单位的责任2.4.1 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建筑材料的采购合同、出厂材质证明、出厂合格证书、材料样品和出厂试验报告等(水泥等材料的28d龄期强度必须在龄期到时后4d内补报)。2.4.2 施工单位必须按施工承建合同的有关规定建立检测试验室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水泥、止水材料、钢筋、砂石料、石料、土料等建筑材料和用于工程施工的水泥砂浆、混凝土、混凝土预制件等半成品或成品材料(统称建筑材料)进行自检取样试验,并按工程施工承建合同的有关规定和监理文件的有关要求将试验成果的原始报告报送项目监理部审查和备案。2.4.3 监理工程师可根据监理合同规定或项目法人要求对工程各项材料进行抽检试验。施工单位应按工程施工承建合同的有关规定提供监理抽检试验用的各种材料和试件,必要时将现场试验室提供给监理工程师使用和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各项取样和试验工作,并为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取样和试验过程提供方便。2.4.4施工单位应对提供使用的所有建筑材料负全部责任。一旦发现在本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施工单位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立即予以更换和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运离工地,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合同责任。2.4.5 施工单位未能按规定进行建筑材科的质量自检试验和办理试验室计量认证而造成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延误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2.5 申报签证程序2.5.1 建筑材料进场前施工单位应按承建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将拟选择的有生产许可证的厂家,采购或使用计划,一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与生产厂家签订合同或协议后,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供采购合同或协议以便检查,并确保整个工程施工货源的统一和材料性能的稳定。2.5.2 在建筑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文件规定,进行自检检测试验并按附表格式向项目监理部报送进场材料报验单。2.5.3 钢筋的机械性能试验如有某个试验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则另取两倍数量的试件,对不合格的项目作第二次试验,如还有一个试件不合格,则该批钢筋即为不合格。2.5.4 进场材料报验单按一式四份报送。项目监理部在接到申报后7d内完成认证检查,并在检查合格后予以签证确认。项目监理部完成认证手续后,返回施工单位质检部门两份,以作为单位、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的施工基础资料和质量评定依据和以后验收时的备查资料。2.5.5 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情况可随时进行抽检。抽检数量按施工位自检数量1 0以内控制。2.6 质量检验程序 2.6.1 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与型材:(1)钢筋与型材,生产厂家应有生产资质和生产许可证,每批应有出厂日期、生产合格证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2)钢筋在使用前,按同品种,同等级,同一截面尺寸,同炉号、同厂家生产每60t为一批(不足60t的按一批对待)验收,每批至少取样一组。做拉力试验和冷弯试验。(3)钢筋的焊接方法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使用的不同品种,钢号、直径的钢筋之间焊接均需至少进行一组焊接强度试验(3根)和进行焊接缝外观检查。(4)钢筋的代换必须符合合同文件、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5)钢号不明的钢材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但不能在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上使用。对钢号不明的钢筋进行试验,其抽样组数不得少于6组。2.6.2 水泥:(1)水泥的生产厂家应具有生产资质和生产许可证。运至施工工地的每个批号的水泥均需有出厂合格证(含出厂日期)和厂家的质量检验报告单(28d强度可补报)。 (2)施工单位必须进行自检试验。按同厂家、同品质、同编号、同生产日期,每200-400t为一批(不足200t的按一批对待)验收,每批至少取样一次,做强度(7d、28d)、安定性、凝结时间和细度试验。监理工程师若发现有与规范要求不符合的水泥,则要求施工单位从工地运走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时,应做复检试验,并按试验结果使用。 2.6.3 砂、石骨料:砂、石骨料的品质应满足施工承建合同中技术规范、设计要求。施工单位按每500m3取一组砂样和一组碎石或卵石样进行自检试验,自检试验项目按砂石骨料质量评定表的要求进行。2.6.4 护岸石料或砌体石料: 施工单位应定期定量对石料的尺寸、强度、软化系数和比重进行自检试验须要求石块有一面的表面比较平整。2.6.5 工程配制水泥砂浆、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等所用的水必须符合JGJ一6389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2.6.6 外加剂:(1)外加剂生产厂家应具有生产资质和生产许可证等每批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及使用说明。(2)外加剂用量应根据配合比的试验及设计要求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使用。 2.6.7 水泥砂浆、混凝土、混凝土预制体等的配合比和强度等级必须符合施工承建合同中技术规范的要求,水泥砂浆、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件等按不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拌和料每100m3进行一组(3个试件)混凝土强度自检试验。混凝土预制件成品应按100m3进行一组(3个样)自检强度试验。不足lOOm3的也应取一组(3个试件)进行混凝土强度自检试验。2.7 材料的运输、储存与管理2.7.1 运至施工工地的钢筋及型材必须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分别堆存、立牌标识、不得混杂。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应避免锈蚀和污染。钢筋宜堆置在仓库(棚)内。露天堆置时应垫高并加遮盖。 2.7.2 水泥、外加剂: (1)水泥、外加剂等的运输从厂家或其他转运站将材料运至工地需要有,良好密封设施的运输设务,要确保材料在运到施工工地时不受潮和不受其他杂物污染。 (2)不同品种、标号及厂家的水泥、外加剂等应分别贮存不得混杂。水泥、外加剂等运到施工工地后应立刻存放在干燥、密闭、具有良好排水和通风的地方,以免受潮。水泥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包。 2.7.3 为了保证使用的水泥、外加剂等有良好的质量,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上应:(1)首先用存放时间较长的水泥与外加剂等材料。 (2)袋装水泥贮运期超过3个月、外加剂等贮运期超过6个月的,不得再用于主体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除非有实验证明其质量仍然可靠。并于事先获得项目监理部批准。2.7.4 粗骨料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1)粗骨料的贮存应不使其破碎、污染。(2)堆存骨料的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不同粒径级配的骨料必须分别堆存并设置隔离设施。严禁相互混杂,并应留出运输通道。2.7.5 混凝土预制体在运输中要防止碰掉边角和断裂,卸车时要小心轻放,防上油渍等污物污染混凝土预制件的表面。 2.7.6 混凝土材料,混凝土拌合物、砂石料和止水材料以及金属材料等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检测频率及控制标准等均应按工程施工承建合同、设计技术要求、有关规程规范、质量评定和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2.7.7 监理工程师为材料检验所进行的批准、审核、检查与认证等并不能减免工程施工单位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三、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监理实施细则3.1 目的为控制被监工程的施工质量,规范监理对施工单位自检检测试验的质量控制工作和监理工程师的抽检检测试验工作,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合同文件”),以国家或部颁现行有关施工技术、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工程试验等方面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等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3.2 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工程施工质量检测试验监理工作。3.3 监理职责3.3.1 项目监理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自检检测试验工作进行监理,并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试验。其职责分述如下:(1)负责检查各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工程施工承建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检测与评定标准以及验收规程的要求。 (2)负责检查施工单位的质检与试验工作,审批施工单位提出的试验报告、检验报告和质检资料,抽查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检测成果、并对施工单位的检测成果进行抽样检测复核。 (3)负责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照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的审定方案对施工质量事故的处理,及时向项目法人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及在检测中监理发现的主要问题。(4)负责对工程质量的抽样试验,并据抽样试验成果提出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3.3.2 项目监理部的检测监理工程师依据监理合同中授予的职责和权限,充分运用检测技术和技能有效地开展工作,行使工程质量检测监理权与工程质量签证权,其职责:(1)审查和批准承建单位对外委托的检测单位。(2)对违反检测和试验操作规程的施工单位质检人员,发出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停止试验工作等指令予以纠正,直至报告项目监理部向施工单位提出撤换此类作业人员的要求。(3)在认为施工单位提出的质检资料及测试成果不充分或有疑问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作出补充、解释,直至返工。 (4)进入施工现场执行质检监理工作,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抽样检查,调阅施工单位的检测原始记录和施工原始记录时,施工单位应支持和配合。(5)在工程质量检验中发现施工单位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试验设备时,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用合格的材料或设备,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或设备。3.4 对施工单位检侧试验的监理内容 3.4.1 施工单位的检测与试验工作:3.4.1.1 施工单位检测试验室的工作:(1)进场原材料质量预控。对施工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和土石料场等按要求进行检验,并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提出检验报告送项目监理部审核,以避免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2)施工准备阶段试验。包括合同文件规定的材料级配、配合比试验、作业工艺试验、施工参数试脸。通过试验提出用于实施的作业参数与控制措施报项目监理部审批。(3)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测。按有关技术要求、质量评定和验收标准以及现定的检验项目和标准,进行取样检验。检验不合格的部位,应经施工处理或返工后补检,直至合格为止。(4)检测资料记录与整理。收集和分析各项检查、测试和检验原始记录,提供工程验收所必需的有关检测资料。3.4.1.2 施工过程的检验工作:(1)单元工程或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和设计施工技术要求进行自检,施工单位检测试验应提供必须的检测数据。(2)施工工单位报请监理工程师检验和签证,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送有关资料。(3)项目监理部在接到施工单位报验申请后,将尽快前往现场进行抽查或抽验。如果超过24h监理工程师仍未到达现场、或未提出任何异议,施工单位可认为监理工程师已承认报检结果。(4)如果监理工程师经审核报验表和有关资料、或经现场检查确认不合格的部分,由施工单位进行处理或返工,然后重新履行上述程序直至达到合格签证为止。3.5 监理机构的检测试验3.5.1 项目监理部根据监理合同约定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水泥、钢材、砂石骨料等)进行抽样试验、检验。3.5.2 混凝土的抽样检验,试验项目一般有:坍落度、抗压强度、抗折强度等。3.5.3 必要时,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验证试验、混凝土试样试验。3.5.4 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施工单位提供。3.6 其他3.6.1 施工单位应按工程施工承建合同文件规定,估计到报请监理工程师检测、审核的合理与必须的时间。如果因施工单位拖期或报检不合格造成相应工程项目开工(仓)的延误,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3.6.2 施工单位的所有报验表(报告),均一式四份。所有检测试验计划、试验成果、检验报告和质检资料等在报送项目监理部审批前,均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监理工程师复检合格,完成所有签署手续后及时返回施工单位两份,由施工单位质检部门按分部、单位工程分类整理归档,作为基本资料和验收依据,供以后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时备查。3.6.3 监理工师对工程质量的检测、抽查和复验,以及施工单位检测、试验成果的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与义务。3.6.4 施工单位对检测监理理程师的复检结果或签证意见有异议时可于收到书面意见后的7d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确认或要求变更的申请。如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意见有异议,可于收到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确认意见后的7d内向项目法人申请复查或复检,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与损失。3.6.5 施工单位为工程施工过程中所进行的质量检测与试验工作及其发生的一切费用均按施工承建合同文件执行。四、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4.1 总则 本细则依据混凝土施工规程以及有关工程技术规程、规范编制。本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均按招标文件中专用技术条款和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执行。4.2 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4.2.1 工程承建单位应在现场施工放样前2 1天完成放样施测报告编制并报送监理部批准,其内容应包括:(1)工程简况及施测范围:(2)施工放样技术说明书(包括施测方案,施测要求,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3)观测仪器,设备的配置。(4)测量专业人员的配置。4.2.2 在每分部单元混凝土工程开工前28天以前,承建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完成拟使用的各种标号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并向监理部提供一式三份至少包括7天、14天、28天的试验成果或试验资料,报监理部审核。4.2.3 混凝土开工28天前,承建单位必须根据合同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通知、技术要求)及施工规范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结合施工水平向监理部报送混凝土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包括申报开工部位,设计工程量浇筑平、剖面图以及必要的混凝土浇筑布置与工序流程图)。 (2)浇筑程序(包括浇筑作业工序、分缝、分段、分层、分块等)。(3)浇筑进度(包括浇筑工程量、进度安排、循环作业时间及月浇筑强度)。(4)原材料品质(包括砂石骨料、用水,水泥、止水材料、钢材、拌合料与外加剂)。(5)混凝土生产(包括级配、配合比、塌落度、浇筑中的允许间歇时间、拌合时间及外加剂品种与掺量)。(6)施工作业方法(包括设缝、缝面处理、模饭、钢筋、预埋件、止水设施安装、棍凝土入仓,运输、平仓、振捣手段、拆模、构件保护与混凝土养护)。(7)施工设备配置与技术工种组织。(8)质量控制和安全措施。(9)合同支付计划。4.2.4 特殊部位的混凝土施工及温控措施承建单应在该项混凝土施工作业的2l天前,制定专项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部批准。4.2.5 当承建单位采用特种模板(如滑模、拉模)或特种浇筑工序,承建单位必须进一步递交模具及其安装,支撑详图或进一步的详细设计和说明资料。4.2.6 混凝土工程浇筑使用的原材料(包括钢筋、水泥、砂石骨料、止水材料、外加剂及掺合料)均应有产品合格证,实验报告或使用说明书并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或施工规范技术规定进行抽样试验,止水材料还应提供样品,所有这些资料和样品必须于施工作业开始14天前报送监理部检查认可。4.2.7 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一份,原文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 “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4.2.8 除非承建单位接到的批复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的24h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4.2.9 监理部及监理工程师对承建单位所进行的任何批准,审核、检查,检验、对照与认证,并不意味可以减轻承建单位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4.2.10 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材料样品、文件和资料造成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全部合同责任。 若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4.3 施工过程监理4.3.1 承建单位应按照报经批准的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同时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作业过程中的资料记录,收集与整理,并定期报送监理部备案。4.3.2 各分项混凝土工程首仓开仓5天前,承建单位应对浇筑仓面边线及模板安装实地放线进行复核,并将放样成果报监理部审核。4.3.3 混凝土开仓浇筑前,承建单位应对各工序质量进行自检,并在“三检”合格基础上填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检查内容包括:(1)基础面、层面或缝面处理。(2)钢筋铺设、绑扎。(3)模板安装。(4)止水安装及伸缩缝处理。(5)灌浆、排水系统布设、观测仪器、设备及予埋件安装。(6)混凝土生产与浇筑准备。(7)其它必须检查、检测的项目。承建单位自检合格后,在开仓前3-12h,通知监理工程师对上述内容确认,并在论证合格后办理单元工程开仓签证手续。4.3.4 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规定的数量和方法对拌合混凝土和各种原材料进行取样检测。每一规定时段(通常为月)承建单位应一式两份,向监理部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1)所有各种材料及其试验数据的描述。(2)试验方法,程序情况。(3)试验的过程和结果的详细陈述。(4)结论意见。4.3.5 如果因施工方面的原因,要求增加或改变施工缝时必须在浇筑程序详图中表明,并报监理部批准。4.3.6 重要部位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有技术人员、质检人员以及调度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指导,质量检查和作业调度。4.3.7 承建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混凝土配合比拌制混凝土,对于运送或浇筑不合格混凝土入仓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拒绝入仓或指令返工处理。4.3.8 预制构件应具备所有必须的标志、标记及证明书,构件安装校正,完成焊接作业后,必须再报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开出开仓鉴证后。方可浇灌接头砼。4.3.9 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必须按月向监理部报送详细的施工记录或原始施工记录复制件。内容包括: (1)每一构件,块体砼数量,所用原材料的品种、质量砼标号及配合比。(2)各构件、块体的实际浇筑顺序,养护及表面保护时间、方式、模板、钢筋及止水设施、预埋件等的情况。 (3)浇筑地点的气温,各种原材料的温度,砼的出机口与入仓温度,各部位模板拆除的日期和时间。(4)砼试件的试验结果及其分析。(5)砼裂缝的部位、长度、宽度、裂缝条数,发现的日期及发展情况。(6)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措施。 (7)按合同文件或监理部规定必须报告的其他事项。4.3.10 对于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承建单位应立即查明其范围、数量、填报质量事故报告单分析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及时向监理部报告,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对于一般的砼缺陷应在拆模后24h内修复修补完毕。修复修补措施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进行,修复、修补过程中,均须有详细的记录。4.3.11 为了确保施工质量,承建单位按照有关施工规范和设计合同文件进行施工。对发生的违规作业行为,监理工程师可发出违规警告、返工指令、直至指令停工整顿。4.3.12 孔穴应彻底清洗然后用锚固材料予以捣实在初凝前,将锚筋加压插入就位到要求的深度,并应加振或轻敲,直到全部埋入,锚筋安装后不能与任何物体接触,直到锚固材料达到足够的强度。4.3.13 现场焊接或绑扎的钢筋网。其钢筋交叉的连接,应按施工详图规定执行,如图中未作规定且钢筋直径在25mm以下时,除最外围两行钢筋之相交点应逐点扎牢外,其余按50的交叉点进行绑扎,铁丝扎紧应采用梅花型布置,间距不应大于60cm。4.4 施工质量控制4.4.1 用于工程施工的水泥,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承建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复检,必要时还应进行化学分折。试验检查项目包括: (1)水泥标号。(2)凝结时间。(3)体积稳定性。(4)稠度。(5)细度。(6)比重。(7)水化热。袋装水泥贮运时间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超过6个月,使用前应重新检验。4.4.2 外加剂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及使用说明, SDl08-83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当贮存时间超过产品有效存期,量有怀疑时,承建单位必须进行质量鉴定。 4.4.3 砼塌落度应符合合同技术条款的设计文件的规定若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未明确,则应当根据结构部位的性质、含筋率、砼运输、浇筑方法和气候条件等决定,并尽可能采用小的塌落度。4.4.4 模板安装前应检查模板质量(平面尺寸、清洁、破损等)安装时必须按混凝土结构物的施工详图测量放样,确保模板的刚度和支撑牢固,重要结构部位应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正,浇筑过程中如发现模板变形走样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直至停止混凝土浇筑。4.4.5 用于工程的钢筋应有出厂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使用前应做抗拉、冷弯试验需要焊接的钢筋应作焊接工艺试验,钢号不明的钢筋,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不得用于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4.4.6 钢筋的调直和清除污锈应符合下列条件:(1)钢筋的表面应洁净,使用前应将表面的油渍、漆污、锈皮、鳞锈等清除干净。(2)钢筋应平直,无局部弯折和表面裂纹,钢筋中心线同直线的偏差不应超过其长度的1%,成盘的钢筋或弯曲的钢筋均应矫正调直后才允许使用。 (3)钢筋在调直机上调直后其表面伤痕使钢筋截面积减少不得大于5。4.4.7 以另一种钢号或直径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规定的钢号或种类的钢筋时,须经过监理工程师或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并应遵守以下规定:(1)以另一种钢号或种类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规定的钢号或种类的钢筋时,应将两者的计算强度进行换算,并对钢筋截面积作相应的改变。 (2)以同种钢号钢筋代换时,直径变更范围不宜超过4mm,变更后的钢筋总截面积不得小于设计截面积的98或超过103。 (3)钢筋等级的变换不能超过一级。也不宜采用改变钢筋根数的方法来减少钢筋截面积应校核构件的裂缝和变形。 (4)以较粗的钢筋代替较细的钢筋,必要时应校核代替后构件的握裹力。4.4.8 在加工厂中,钢筋的接头应尽量采用闪光对头焊接。现场作业或不能进行闪光对焊时。宜采用弧焊(搭接焊、帮条焊、熔槽焊等)。焊接前,应将施焊范围内浮锈、漆污、油渍等清除干净。直径小于25mm的钢筋采用绑扎接头,但轴心受拉,小偏心受拉构件和承受振动荷载的构件,均应采用焊接接头。钢筋接头的布置应符合技术要求和技术规范有关规定。4.4.9 为了保证砼保护层的必要厚度,应在钢筋与模板之间设置强度不低于构件设计强度的埋设有铁丝的砼垫块并与钢筋扎紧垫块应互相错开,分散布置。各排钢筋之间,应用短钢筋支撑,以保证钢筋布设位置准确。4.4.10 在混凝土浇筑施工中,应安排值班人员经常检查钢筋架立位置,如发现变动应及时矫正,严禁为方便浇筑擅自移动和割除钢筋。4.4.11 伸缩缝止水材料的型式,结构尺寸,材料的品种规格和物理力学指标,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原材料的品种、生产批号、质量等均应记录备查,采用代用品时,须经试验论证,并征得设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4.4.12 浇筑混凝土时,应防止水材料产生变形,变位或遭到破坏,止水材料周围的混凝土必须特别注意振捣密实。已暴露时间较长的周边止水材料必须及时用钢和木罩保护。4.4.13 混凝土运输应遵照以下原则: (1)混凝土施工设备应根据施工条件选用,运输过程中避免分离,漏浆、严重泌水或过多降低塌落度。 (2)运输不同标号的混凝土时,应在运输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以免漏仓。(3)运输过程中应尽量缩短运输时间或减少转运次数,因故停歇太久,混凝土产生初凝时废料处理,在任何情况下,严禁中途加水后,运入仓内。 (4)不论采用何种运输设备,当混凝土入仓自由下落高度大于2m时应采取绶降措施。4.4.14 在倾斜面浇筑混凝土时,应从低面开始浇筑,并使浇筑面积保持水平,仓内的泌水应及时排除严禁在模板上开孔赶水,以免带走灰浆,产禁在流水中浇筑混凝土,己浇筑的混凝土在硬化之前不得受水流的冲刷。4.4.15 混土浇筑应保证连续性,如因故中止且超过允许间歇时间,则应按施工缝处理,若重浇筑须经监理部认定,方可继续浇筑混凝土。4.4.16 浇入仓内的混凝土,应随浇随平仓,不得堆积,仓内若有粗骨料堆积时砂浆较多处,未经振捣的混凝土,不能用水泥砂浆覆盖,以免造成内部蜂窝。4.4.17 混凝土施工缝的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已浇好的混凝土,在强度末达到25MPa前不能进行上一层混凝土浇筑的准备工作。(2)混凝土表面应加工成毛面并清洗干净,排除积水,铺设23cm水泥砂浆后,方可浇筑新混凝。4.4.18 混凝土模板拆除的期限,应经监理部的同意,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应遵守下列规定。(1)不承重的侧面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25MPa以上,并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除而损坏时才能拆除。 (2)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至少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以上对于垮度较大的构件,必须达到设计强度100,才能拆除。4.4.19 砼浇筑完毕后,应采取洒水养护措施。砼表面应经常保持湿润状态直到养护期满。在炎热或干燥气候条件下,早期砼表面应采用经常保持水饱和或用覆盖物进行遮盖,避免太阳曝晒。4.5 其它4.5.1 每单元砼工程施工结束后,承建单位应及时进行砼单元质量检查评定,并报监理工程师确认,作为评定质量等级的基础。 4.5.2 本细则未列之其他施工技术要求,原材料品质和质量检验标准,按合同技术条款,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执行。4.5.3 工程支付计量与量测及价款结算按施工合同支付规程和建设单位有关规定,由承建单位报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核准后报建设单位批准支付。4.5.4 监理部及监理工程师对承建单位所进行的任何批准、审核、检查、检验、对照与认证。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所负的合同责任。五、砌石工程监理实施细则5.1 总则 本细则依据浆砌石施工规范编制。本细则没有明确规定均按招标文件中专用枝术条款和施工规范执行。5.2 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5.2.1 工程承建单位应在现场施工放样施测14天。完成放样并编制施工措施计划报监理部批准其内容包括:(1)施工平面布置图。(2)砌体工程方法和施工程序。(3)施工设备的设置和劳动组织(4)场地排水措施。(5)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6)施工进度计划。(7)其它需要说明的特别情况。5.2.2 护坡使用的块石、垫层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有检验报告。样品和有关资料必须在开工前14天报送监理部审查认可。 5.2.3 上述报送文件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阅后限时批复,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除非承建单位接到的批复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及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申请报告后的24h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5.2.4 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因而造成工期延误或其它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全部合同责任。若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审签或批复意见,可视为已报经审阅。5.3 施工过程监理 5.3.1 承建单位应按照报经批准的施工计划细心组织施工,并根据施工计划按章作业。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资料记录。收集和整理,认真填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并定期报监理部备案。 5.3.2 承建单位在基槽开挖经自检合格后。在砌筑前3一12h,通知监理部组织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砌筑。5.3.3 建筑物的砌石工程应在前一填筑层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5.3.4 垫层的施工,承建单位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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