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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属监督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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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属监督实施细则.doc

    Q/ZNQ/ZN 201035-2005 金属监督工作实施细则2005-02-01实施2005-02-01发布浙 江 省 能 源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发布前 言为加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金属监督管理工作,提高金属监督管理水平,根据DL4382000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和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电企业技术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由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部提出。本细则由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部归口。本细则起草部门: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部。本细则主要起草人:徐绍平本细则会审人:邵志跃 沈 波本细则审核人:朱松强本细则审定人:毛剑宏 谢国兴本细则批准人:吴国潮本细则由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部负责解释。 金属监督工作实施细则1 范围本细则规定了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金属技术监督的组织结构、工作职责和主要工作内容,明确了金属技术监督管理的原则。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所管理的发电、电力建设企业(以下简称基层单位)。各基层单位可根据它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受委托的监督单位应遵循本细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细则的引用而成为本细则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然而,鼓励根据本细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DL 438-2000 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 647-2004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Q/ZN 201016-2004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电企业技术监督管理办法3 总则3.1 金属监督工作是保证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各种金属部件的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一项主要措施,集团系统各基层单位都均应做好该项工作。3.2 金属监督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监督范围内的各种金属管道、部件实行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不断研究推广新技术,提高监督水平。3.3 金属监督是电力生产、建设中技术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现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试运行、运行、停用、检修、设备改造各个环节的全过程中。3.4 金属技术监督的目的是通过对受监部件检测和诊断,及时了解并掌握设备金属部件的质量情况和健康状况,防止由于选材不当、材质不佳、焊接缺陷、运行工况不良、应力状态不当等因素而引起的各类事故,从而减少非计划停运次数,提高设备安全运行的可靠性,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3.5 各基层单位按照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4 监督机构及职责4.1 集团公司金属技术监督采用分级管理方式,集团公司为一级,各基层单位为二级。为提高金属监督技术水平,集团公司委托专业机构作为监督单位协助集团公司做好监督工作。4.2 集团公司技术监督领导小组是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部是金属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开展工作,其职责为:4.2.1 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金属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和技术改造措施,结合集团公司特点制订或修订集团公司实施细则、金属技术监督的年度重点工作及指标,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4.2.2 指导、协助、督促各基层单位金属技术监督工作,并对其检查与考核。对发现的重大金属设备隐患和技术问题应及时组织分析、跟踪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和反事故措施。审定各发电企业金属监督年度考核结果。4.2.3 督促、检查、考核监督单位的金属监督工作。4.2.4 组织进行技术信息交流,研究、推广新技术。4.2.5 做好年度总结工作,组织金属技术监督工作年会,总结、交流和推广技术监督工作的先进经验。4.3 监督单位的职责为:4.3.1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关于金属专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计划。协助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部监督对基层单位金属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4.3.2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督促金属技术监督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基层单位主要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状况及检验情况,建立、健全主要设备的技术档案。定期对设备进行诊断和评估,每半年撰写一期金属技术监督分析报告,报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部。4.3.3 当发现有关金属监督部件的重大缺陷或发生有关金属监督部件的事故时,参与技术诊断,分析原因,提出对策,督促解决。4.3.4 定期汇总分析基层单位上报的监督报表等,及时汇报有关情况。协助做好年度工作总结,提出下年度重点工作建议,提出各发电企业金属监督年度考核初步结果,每年1月15日前报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部。4.3.5 及时了解和掌握金属测试新技术和新方法,研究和推广新技术,协助开展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4.4 发电企业、电力建设等单位是技术监督的基层单位,应建立在经理(厂长)领导下的总工程师负责的金属监督网并设有金属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各基层单位的职责为: 4.4.1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金属监督的规程、条例等;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金属监督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检查监督网各专业、成员贯彻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4.4.2 制订金属监督年度计划;定期检查本单位金属监督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对本单位各部门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4.4.3 做好基建工程设备的选型、监造、交接验收和安装、检修中的金属监督全过程管理。4.4.4 做好有关金属技术监督部件的事故调查以及反事故措施的制定。4.4.5 按时上报金属技术监督的报表、总结等。金属监督年度总结和年终报表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4.4.6 定期召开金属监督网会议,检查、协调、落实本单位的金属监督工作。4.4.7 有计划地加强对技术监督网内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实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4.4.8 建立健全金属技术监督档案。4.4.9 表彰和奖励对金属监督作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对因金属监督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5 监督内容与方法5.1 金属监督的范围5.1.1 工作温度大于和等于450的高温承压金属部件(含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过热器管、再热器管、联箱、阀壳和三通),以及与主蒸汽管道相联的小管道。5.1.2 工作温度大于和等于435的导汽管。5.1.3 工作压力大于和等于3.82MPa的锅筒。5.1.4 工作压力大于和等于5.88MPa的承压汽水管道和部件(含水冷壁管、省煤器管、联箱和主给水管道)。5.1.5 300MW及以上机组的低温再热蒸汽管道。5.1.6 汽轮机大轴、叶轮、叶片和发电机大轴、护环、风扇叶。5.1.7 工作温度大于和等于400的螺栓。5.1.8 工作温度大于和等于435的汽缸、汽室、主汽门。5.2 金属监督工作内容5.2.1 做好受监范围内各种金属部件在制造、安装和检修中的材料质量、焊接质量、部件质量监督以及金属试验工作。5.2.2 检查和掌握受监部件服役过程中金属组织变化、性能变化和缺陷发展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爆、防断、防裂措施。对调峰运行的机组,其重要部件应加强监督。5.2.3 了解受监范围内管道长期运行后应力状态,和对其支吊架全面性检查的结果。5.2.4 参加受监金属部件事故的调查和原因分析,总结经验,提出处理对策,并督促实施。5.2.5 参与焊工培训考核工作。5.2.6 参与新机组的监造和老机组更新改造工作,参加带缺陷设备和超期服役机组的安全评估、寿命预测和寿命管理工作。5.2.7 采用先进的诊断或在线监测技术,以便及时、准确地掌握和判断受监金属部件寿命损耗程度和损伤状况。5.2.8 建立和健全金属技术监督档案。5.3 金属材料的技术监督5.3.1 受监范围的金属部件的材料选用或代用应按国家或DL/T715火力发电厂金属材料选用导则的规定执行。5.3.2 受监范围的金属材料及其部件应严格按DL/T586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的规定对其质量进行监造。5.3.3 材料的质量验收应遵照如下规定:5.3.3.1 受监的金属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有关标准。进口的金属材料,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有关国家的技术标准。5.3.3.2 受监的钢材、钢管和备品、配件,必须按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进行质量验收。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应标明钢号、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及必要的金相检验结果和热处理工艺等。数据不全的应进行补检,补检的方法、范围、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有关标准。进口的金属材料,除应符合合同规定的有关国家的技术标准外,尚需有商检合格文件。5.3.3.3 重要的金属部件,如管子、管件、锅筒、联箱、汽轮机大轴、叶轮、发电机大轴、护环等,除应符合有关的行业标准和有关国家标准外,还必须具有部件的质量保证书。5.3.3.4 对受监金属材料的入厂检验,按JB3375锅炉原材料人厂检验的规定进行,对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应按有关标准进行抽样检查。5.3.4 凡是受监范围的合金钢材、部件,在制造、安装或检修中更换时,必须验证其钢号,防止错用。组装后还应进行一次全面复查,确认无误,才能投入运行。5.3.5 具有质保书或经过质检合格的受监范围的钢材、钢管和备品、配件,无论是短期或长期存放,都应挂牌,标明钢种和钢号,按钢种分类存放,并做好防腐蚀措施。5.3.6 选择代用材料应遵照如下原则进行:5.3.6.1 采用代用材料时,应持慎重态度,要有充分的技术依据,原则上应选择成分、性能略优者;代用材料壁厚偏薄时,必须进行强度核算,应保证在使用条件下各项性能指标均不低于设计要求。5.3.6.2 修造、安装中使用代用材料时,必须取得设计单位和金属技术监督工程师的认可和总工程师批准;检修中使用代用材料时,必须征得金属技术监督工程师的同意,并经总工程师批准。5.3.6.3 采用代用材料后,必须做好技术记录,并存档,同时应相应修改图纸或在图纸上注明。5.3.7 物资供应部门、各级仓库、车间和工地储存受监范围内的钢材、钢管、焊接材料和备品、配件等,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验收和领用制度,严防错收错发。应根据存放地区的自然情况、气候条件、周围环境和存放时间的长短,按DL/T 855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的规定和材料设备技术文件对存放的要求,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做好保管工作,防止变形、变质、腐蚀、损伤。不锈钢应单独存放,严禁与碳钢混放或接触。对进口钢材、钢管和备品、配件等,进口单位应在索赔期内,按合同规定负责进行质量验收,并按规格、品种和进口合同号分别保管。5.4 焊接质量监督5.4.1 凡金属监督范围内的锅炉、汽轮机承压管道和部件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按DL/T679焊工技术考核规程的要求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对特殊要求的部件焊接,焊工应做焊前练习及允许性考试。如焊接大量受监范围内管子、重要转动部件的其它重要部件时,应制订焊接工艺措施,焊前应进行练习和允许性考试。5.4.2 凡焊接受监范围内的各种管道和部件,其焊接材料的选择、焊接工艺、焊后热处理、焊接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标准等,均应执行DL/T 869-2004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的规定。5.4.3 焊接材料(焊条、焊丝、钨棒、氩气、氧气、乙快和焊剂)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焊条、焊丝等均应有制造厂的质量合格证,凡无质量合格证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应按批号抽样检查,合格者方可使用。钨极氩弧焊用的电极,宜采用铈钨棒,所用氩气纯度不低于99.95%。5.4.4 焊条、焊丝及其他焊接材料,应设专库储存,并按有关技术要求进行管理,保证库房内湿度和温度符合要求,防止变质锈蚀。5.4.5 受压元件不合格焊口的处理原则,应按DL6l2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规定进行。5.4.6 外委工作中凡属受监范围内的部件和设备的焊接,应遵循如下原则:5.4.6.1 承担单位必须按5.4.1的要求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5.4.6.2 委托方应及时地对焊接质量和检验技术报告进行监督检查;5.4.6.3 焊接接头的质量检验程序、检验方法、范围和数量,以及质量验收标准,应严格按DL/T 869-2004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5.4.6.4 工程竣工时,受委托单位应向委托单位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5.5 主蒸汽管道和再热蒸汽管道的技术监督5.5.1 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的设计必须符合DL/T5054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5.5.2 设计单位应向生产单位提供管道单线立体布置图。图中标明:5.5.2.1 管道的钢号、规格、理论计算壁厚、壁厚偏差;5.5.2.2 设计采用的持久强度、弹性模量、线膨胀系数;5.5.2.3 支吊架位置、类型;5.5.2.4 监督段位置;5.5.2.5 管道的冷紧口位置及冷紧值;5.5.2.6 管道对设备的推力、力矩;5.5.2.7 管道最大应力值及其位置;5.5.2.8 支吊架的安装荷重、工作荷重、支吊架热位移值等。5.5.3 对工作温度大于450的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应在蒸汽温度较高的直管段上设置监督段(含进口机组),监督段上要设计三组蠕变测点。监督段应选择该管系中实际壁厚最薄的同批钢管,其长度为3000mm4000mm。监督段上不允许开孔和安装仪表插座,也不得安装支吊架。两端进行金相组织、硬度、碳化物成分和结构分析检验。5.5.4 累计运行时间达到或超过10万小时的主蒸汽管道和高温再热蒸汽管道,其弯管为非中频弯管工艺制造,应设监督弯管。监督弯管的选择应遵照如下原则:5.5.4.1 弯曲角度为90°,应没有划痕;5.5.4.2 管系计算应力最大处的弯管;5.5.4.3 工作状态下,当弯管两端点间的热位移使其弯曲角度变小时(称为开弯)的弯管;5.5.4.4 实测弯管外弧侧壁厚最薄的弯管;5.5.4.5 原始不圆度值较大,且复圆速度较快的弯管;5.5.4.6 金相组织变化明显,且蠕变损伤程度较大的弯管。监督弯管的蠕变监督(蠕变测点的安装、蠕变测量及蠕变计算),监督弯管技术监督检测项目同其他弯管。新机组若设置监督弯管,可参照上述规定进行。5.5.5 工作温度大于450的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应进行蠕变监督。蠕变测点的设计、蠕变测量周期、测量方法和计算方法等有关要求,按DL441火力发电厂蒸汽管道蠕变测量导则规定进行。管道安装完毕,移交生产前,由施工单位会同生产单位(测量专用工具由生产单位提供)共同对各组测点进行第一次测量,做好技术记录。5.5.6 对以下部件或管道,可装设主蒸汽管道蠕变与安全状态在线监测装置:5.5.6.1 管道应力分布危险部位;5.5.6.2 管壁较薄,应力较大,设计寿命较短,或运行时间较长,以及经鉴定后剩余寿命较短的管道;5.5.6.3 有代表性的弯管或监督弯管;5.5.6.4 300MW及以上进口机组,且未设置蠕变测点,或设置了蠕变测点,但不合理、不起作用的管道。5.5.7 新建、扩建、改建电厂的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露天布置的部分,及与油管平行、交叉和可能滴水的部分,必须加包金属薄板保护层。已投产的露天布置的主蒸汽管道和高温再热蒸汽管道,应加包金属薄板保护层。露天吊架处应有防雨水渗入保护层的措施。注:主给水管道、低温再热蒸汽管道也应同样要求。5.5.8 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要保温良好,严禁裸露运行,保温材料应符合技术要求。运行中严防水、油渗入管道保温层。保温层破裂或脱落时,应及时修补。更换容重相差较大的保温材料时,不能对管道有腐蚀作用,并应对支吊架作相应的调整。严禁在管道上焊接保温拉钩,不得借助管道起吊重物。5.5.9 工作温度大于450的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所用的管子、管件(含弯管、弯头、三通)及阀壳,必须具有制造厂的合格证明书,有关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5.5.10 受监督的管子、管件和阀壳安装前,应做如下检查:5.5.10.1 按设计要求校对其规格、材质及技术参数。5.5.10.2 进行外观检查。5.5.10.3 逐件进行光谱分析。5.5.10.4 直管、弯管和导汽管进行硬度检查和壁厚测量。5.5.10.5 弯管的背弧外弯面进行探伤检查。5.5.10.6 对管子确认下列项目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5.5.10.6.1 化学成分分析结果;5.5.10.6.2 力学性能试验结果;5.5.10.6.3 冲击韧性试验结果;5.5.10.6.4 金相分析结果。5.5.10.7 对管件确认下列项目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5.5.10.7.1 化学成分分析结果;5.5.10.7.2 金相分析结果;5.5.10.7.3 无损探伤结果。5.5.10.8合金钢阀壳需进行光谱分析,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5.5.11 对管子、管件和阀壳表面要求为:5.5.11.1 无裂纹、缩孔、夹渣、粘砂、折叠、漏焊、重皮等缺陷;5.5.11.2 表面光滑,不允许存在尖锐的划痕;5.5.11.3 凹陷深度不得超过1.5mm,凹缺最大尺寸不应大于周长的5%,且不大于40mm。5.5.12 管道安装完毕,施工单位应会同生产单位共同对弯管进行不圆度测量,做好记录,测量位置应有永久性标记。5.5.13 施工单位应向生产单位提供与实际管道和部件相对应的以下资料:5.5.13.1 三通、阀门的型号、规格、出厂证明书及检查结果;5.5.13.2 焊缝坡口形式、焊缝位置、焊接及热处理工艺及各项检验结果;5.5.13.3 每段直管的外观、壁厚、金相组织(附金相照片)及硬度检查结果;5.5.13.4 弯管的弯制及处理工艺、外观、不圆度、波浪度、几何尺寸等检验结果和外弯部位金相组织照片;5.5.13.5 支吊架弹簧的安装高度记录及热位移值;5.5.13.6 管道系统合金钢部件的光谱检验记录;5.5.13.7 代用材料记录;5.5.13.8 注明蠕变测点、监督段、三向位移指示器、焊口、冷紧口、支吊架、三通和阀门等尺寸位置的管道立体竣工图;5.5.13.9 安装过程中异常情况及处理记录。5.5.14 由于弯管受力比较复杂,为了避免运行中早期出现裂纹,用于制作弯管的管子,应采用加厚管或壁厚有足够裕度的管子弯制。弯管段上实测最小壁厚不得小于直管的理论计算壁厚。5.5.15 弯管弯制厂家应按DL5031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的规定,逐个检查弯管的壁厚减薄量、不圆度、波浪度、几何尺寸等,产品合格后方可供货,必须做好技术记录,并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检验证件。5.5.16 弯管弯制后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为不合格:5.5.16.1 内外表面存在裂纹、分层和过烧等缺陷;5.5.16.2 弯曲部分不圆度大于5%(公称压力大于8MPa);5.5.16.3 弯曲部分不圆度大于7%(公称压力等于和小于8MPa);5.5.16.4 弯管外弧部分壁厚小于直管的理论计算壁厚。5.5.17 管件及阀壳投入运行5万小时时进行第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如下,以后检查周期一般为5万小时。5.5.17.1 对管件及阀壳进行外观和无损探伤检查。5.5.17.2 弯管进行壁厚、不圆度、金相组织和蠕变损伤检查。金相复型检查方法按DL/T652金相复型技术工艺导则规定进行,蠕变损伤检查方法按DL/T551低合金耐热钢蠕变孔洞检验技术工艺导则规定进行。5.5.17.3 对碳钢和钼钢焊接三通和弯头进行石墨化检验。5.5.18 弯管发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处理或更换:5.5.18.1 当发现5.5.16所列规定之一时;5.5.18.2 产生蠕变裂纹或严重的蠕变损伤(蠕变损伤3级及以上)时。注:蠕变损伤评级按DL 438-2000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附录C规定进行。5.5.19 三通有下列情况时,应及时处理或更换:5.5.19.1 发现严重缺陷时,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如需更换,应选用锻造、热挤压、带有加强的焊制三通。5.5.19.2 已运行20万小时的铸造三通,检查周期应缩短到2万小时,根据检查结果决定是否采取更换措施。5.5.19.3 碳钢和钼钢焊接三通,当发现石墨化达4级时,应予以更换。石墨化评级按DL 438-2000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附录D规定进行。5.5.20 弯头有下列情况时应处理或更换:5.5.20.1 已运行20万小时的铸造弯头,检查周期应缩短到2万小时,根据检查结果决定是否采取更换措施;5.5.20.2 碳钢和钼钢弯头,以及焊接接头发现石墨化达4级时,应更换;5.5.20.3 发现外壁有蠕变裂纹时,应及时更换。铸造三通、弯头采用超声波探伤方法检查时,可参照DL/T718火力发电厂铸造三通、弯头超声波探伤方法规定进行。5.5.21 铸钢阀壳存在5.5.11a)所列缺陷时,应及时处理或更换。5.5.22 工作温度大于450的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和高温导汽管的焊口应采取氩弧焊打底工艺焊接。热处理后应进行100%无损探伤检查。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波检验按DL/T5048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波探伤篇)规定的方法进行,质量评定按DL/T 869-2004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执行。对虽未超标但记录的缺陷,应确定位置、尺寸和性质,并记入技术档案。管道保温层表面应有焊缝位置的标志。5.5.23 应定期捡查管道支吊架和位移指示器的工作状态,特别要注意机组启停前后的检查,发现松脱、偏斜、卡死或损坏等现象时,及时调整修复并做好记录。5.5.24 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特别是弯管、弯头、三通、阀门和焊缝等薄弱环节,应定期进行运行中的巡视检查。对超设计使用期限的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更要注意检查,每值至少巡视一次。发现漏泄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5.5.25 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温度、压力运行,如超温,则应做好记录。启动和运行中,应严格执行暖管和疏水措施,认真控制温升、温降速度,并监视管道膨胀情况。5.5.26 应注意掌握已运行的工作温度大于450的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及其部件的质量情况。对情况不明的钢管、三通、弯管、弯头、阀壳和焊缝等,要结合检修分批检查,摸清情况,消除隐患。5.5.27 与主蒸汽管道相联的小管道,应采取如下监督检查措施:5.5.27.1 主蒸汽管道可能有积水或凝结水的部位(压力表管、疏水管附近、喷水减温器下部、较长的死管及不经常使用的联络管),大修时应重点检查内壁裂纹。5.5.27.2 小管道上的管件和阀壳应按5.5.17的规定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按5.5.18、5.5.19、5.5.20和5.5.21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5.5.27.3 对联络管、防腐管等小管道的管子、管件和阀壳,运行10万小时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全部更换。5.5.28 工作温度大于和等于450的碳钢、钼钢蒸汽管道,当运行时间达到或超过10万小时时,应进行石墨化普查,以后的检查周期约5万小时。运行时间超过20万小时的管道,在石墨化普查基础上,如需要可割管进行鉴定,割管部位应包括焊接接头。运行时间较长和受力复杂的母管,是石墨化检查的重点。对石墨化倾向日趋严重的管道,除做好检查、分析、处理外,必须按规定要求做好管道运行、维修工作,防止超温、水冲击等。5.5.29 高合金钢管(如F11、F12和P91等)主蒸汽管道异种钢焊接接头及接管座焊接接头,运行5万小时时,进行无损探伤,以后检查周期为35万小时。5.5.30 对已运行34万小时的300MW及以上机组,和已运行810万小时的1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含热段、冷段),应对管系及支吊架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整。检查和调整具体实施措施按DL/T616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支吊架维修调整导则的规定进行。5.5.31 300MW及以上机组低温再热蒸汽管道(冷段)投运后第一次大修,应做如下检查:5.5.31.1 20%的焊口(含纵、环焊缝)进行超声波探伤检查,如发现不合格焊口,应加倍复查;5.5.31.2 弯管(含弯头)按30%进行不圆度检查;5.5.31.3 壁厚检测。以后检查周期为5万小时。5.5.32 对使用期限达10万小时,工作温度大于450的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进行如下检查:5.5.32.1 管件和阀壳按5.5.17所列项目进行检查;5.5.32.2 焊缝进行外观和无损探伤检查;5.5.32.3 直管进行壁厚测量和金相检查;5.5.32.4 监督段进行硬度、金相、蠕变损伤检查。5.5.33 对运行时间达20万小时、工作温度大于450的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除按5.5.32所列项目进行检查外,对管件应增加硬度检验项目;对管壁较薄、应力较高的部位(尤其是弯管),还应增加金相、蠕变损伤和碳化物检查,必要时割管进行材质鉴定。材质鉴定按DL/T654推荐的方法进行。5.5.34 运行时间达30万小时、工作温度大于450的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除按5.5.33要求检查外,必要时进行管系寿命鉴定。管系寿命鉴定可参照DL/T654推荐的方法进行。5.5.35 对已投入运行、工作温度为540、工作压力为10MPa、外径为273mm的10CrMo910钢主蒸汽管道,按如下要求进行检查:5.5.35.1 实测壁厚20mm23.5mm的直管、弯管,运行到10万小时时,应进行壁厚、硬度、金相、碳化物检查,在检查基础上决定是否需要割管做材质鉴定,继后的检查周期约35万小时;5.5.35.2 实测壁厚小于20mm的直管、弯管,或发现蠕变相对变形量达到0.5%时,应提前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5.5.36 已运行20万小时的12CrMo、15CrMo、12CrMoV钢主蒸汽管道,经检查符合下列条件,直管段一般可继续运行至30万小时:5.5.36.1 实测最大蠕变相对变形量小于0.75%,或最大蠕变速度小于0.35×10-5%h;5.5.36.2 对监督段钢中碳化物内含钼量占钢中总含量的比值,12CrMo、15CrMo钢不超过85%,12Cr1MoV钢不超过75%;5.5.36.3 监督段金相组织未严重球化(即铬钼钢未达到6级l) ,铬钼钒钢未达到5级2);5.5.36.4 未发现严重的蠕变损伤。注1: 铬钼钢球化评级按附录E规定进行。注2: 铬钼钒钢球化评级按附录F规定进行。5.5.37 已运行20万小时的低合金耐热钢主蒸汽管道,应根据蠕变损伤检查结果确定如下检查周期:5.5.37.1 发现单个孔洞,检查周期为45万小时;5.5.37.2 发现方向性孔洞,检查周期为23万小时;5.5.37.3 发现链状孔洞,检查周期为0.51.5万小时。运行达到或超过30万小时的主蒸汽管道,可参照上述规定确定检查周期,也可参照5.5.36和5.5.38有关技术指标,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5.5.38 12CrMo、15CrMo和12CrMoV钢主蒸汽管道,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材质鉴定:5.5.38.1 运行至20万小时超过7.36所规定的条件之一时;5.5.38.2 运行至30万小时前,实测蠕变相对变形量达到1%或蠕变速度大于0.35×10-5%h。5.5.39 除5.5.36所列的三种钢种外,其余合金钢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当蠕变相对变形量达1%,或蠕变速度大于1×10-5%h时,应进行材质鉴定。5.5.40 低合金耐热钢主蒸汽管道材质损伤,经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及时处理或更换:5.5.40.1 自机组投入运行以后,一直提供蠕变测量数据(含弯管整体周向或外弧侧局部切向),其相对蠕变变形量达到2%;5.5.40.2 在管子的总寿命损耗率达到60%之前补装的蠕变测点(含弯管整体周向或外弧侧局部切向),其相对蠕变变形量达到1%;5.5.40.3 多个晶粒度长的蠕变微裂纹。5.5.41 工作温度大于450的锅炉出口、汽轮机进口的导汽管,根据不同的机组型号在运行510万小时时间范围内,进行外观和无损检查,以后检查周期约5万小时。对启停次数较多、原始不圆度较大和运行后有明显复圆的弯管,应特别注意,发现裂纹时,应及时更换。5.6 受热面管子的技术监督5.6.1 对受监范围的受热面管子,应根据能源电19921069号文防止火电厂锅炉四管爆漏技术导则的规定,把好在设计、监造、安装、运行、检修各个环节的技术关。5.6.2 受热面管子安装前,应根据装箱单和图纸进行全面清点,核对制造单位出具的出厂说明书及其质量保证书是否齐全,其内容应包括技术条件编号、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常温和高温)、供货状态及协议书中规定项目的全部检验结果。5.6.3 受热面管子安装前应对其管子质量和制造厂焊口进行如下检查:5.6.3.1 注意检查表面有无裂纹、折叠、龟裂、压扁、砂眼和分层等缺陷。外表面缺陷深度超过管子规定厚度10%以上,或咬边深度大于0.5mm时,应采取处理措施。5.6.3.2 对受热面管子的外径和壁厚,应使用游标卡尺等工具,随机抽查。对于装配好的管排,壁厚测量应不少于组装件根数的5%,且每根至少测量两个截面,每个截面至少测两个点,测量结果应符合图纸要求。5.6.3.3 受热面管子的弯管按10%进行抽查,其拉伸面实测壁厚不得小于计算壁厚,压缩面不应有明显的皱裙,以及不圆度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5.6.3.4 对制造厂焊口质量抽查应按DL/T 869-2004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规定进行。5.6.3.5 用于受热面的合金钢管及其手工焊焊缝,均应进行100%的光谱和硬度抽查分析。5.6.4 受热面管子检修时,应进行如下检查:5.6.4.1 进行外观检查,是否存在磨损、腐蚀、刮伤、鼓包、变形(含蠕变变形)、氧化及表面裂纹等情况,并做好记录;5.6.4.2 对垢下腐蚀严重的水冷壁管,应定期进行腐蚀深度的测量;5.6.4.3 大修时,在高温过热器和高温再热器管壁温最高处,必要时割取管样进行检查。5.6.5 为了解壁温大于450的过热器管和再热器管材质性能变化规律,可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锅炉,在壁温最高处设监督管。取样周期一般为5万小时。监督壁厚、管径、组织、碳化物成分和结构、脱碳层和力学性能变化。5.6.6 对Cr-Ni奥氏体钢管,在制造、运输、库存、安装、运行等各个环节中应采取如下防止应力腐蚀措施:5.6.6.1 Cr-Ni奥氏体钢管弯管后应进行固溶处理。5.6.6.2 Cr-Ni奥氏体钢锅炉排管应涂防锈漆和管口密封。5.6.6.3 应采用除盐水做水压试验,严禁用生水,试验溶液应满足DL/T561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的要求,氯离子应低于200g/L。水压试验后应及时把水放净,用压缩空气吹干。5.6.6.4 锅炉酸洗时所选择的酸洗介质和缓蚀剂均应有利于防止应力腐蚀。5.6.7 当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更换:5.6.7.1 合金钢管外径蠕变变形大于2.5%,碳素钢管外径蠕变变形大于3.5%;5.6.7.2 高温过热器管和再热器管外表面氧化皮厚度超过0.6mm,且晶界氧化裂纹深度超过5个晶粒;5.6.7.3 管子外表面有宏观裂纹;5.6.7.4 微观检查发现蠕变裂纹;5.6.7.5 奥氏体不锈钢管产生应力腐蚀裂纹;5.6.7.6 2Cr2MoWVTiB(钢研102)钢管b<540MPa、518%,以及碳化物明显聚集长大;5.6.7.7 管壁减薄到小于强度计算壁厚,或减薄量大于壁厚的30%;5.6.7.8 腐蚀点深度大于壁厚的30%;5.6.7.9 石墨化达4级(对碳钢和钼钢)。注:若发现奥氏体不锈钢管有粗大的相沿晶界析出,应进行材质鉴定。5.6.8 高温过热器或高温再热器的高温段如采用18-8不锈钢管,其异种钢焊接接头应在运行810万小时时进行宏观检查和无损探伤抽查,抽查比例为20%。5.6.9 受热面管子整体或大面积更换时,应对钢管逐根进行无损探伤检查。5.7 锅筒的技术监督5.7.1 根据DL 647-2004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安装工地现场重点是检查设备设计和制造等方面的综合资料、图纸和外观质量、外形尺寸,检验项目以材质检验、外观检查和壁厚测量为主。汽包、内(外)置式汽水分离器的安装工地现场监检,应符合以下要求:5.7.1.1 内外壁表面100外观检查,必要时用510倍放大镜检查,不允许有裂纹、重皮等缺陷,深度为3mm4mm的疤痕、凹陷、麻坑应修磨成圆滑过渡,深度大于4mm应补焊并修磨,人孔及人孔盖密封面应无径向刻痕,其他缺陷未超过JB/T1609锅炉锅筒制造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5.7.1.2 筒件几何形状和尺寸偏差不超过制造技术条件要求,人孔、管接头、焊接件布置合理,尺寸偏差不超标。5.7.1.3 测量简体和封头壁厚,每块钢板至少测两点;测量管接头壁厚,不同规格的管接头每种不少于一个,每个至少两点。测量结果均应符合设计要求。5.7.1.4 光谱检查合金钢板和管接头,防止错用钢材。5.7.1.5 筒体和封头的纵环焊缝表面做100外观检查,必要时用510倍放大镜检查,表面质量和外形应符合设计和工艺技术标准。5.7.1.6 抽检焊接质量,要求如下:5.7.1.6.1 采用超声波探伤抽查筒体纵缝25:5.7.1.6.2 采用超声波探伤抽查环缝10(包括全部T型接头);5.7.1.6.3 采用超产波探伤100,检查集中下降管座角焊缝;5.7.1.6.4 采用超声波探伤或其他无损检测方法,100检查给水管管座角焊缝;5.7.1.6.5 其他焊缝抽20做MT或PT无损检测,重点抽查返修过的部位及人孔加强圈焊缝;5.7.1.6.6 吊耳或支座焊缝表面不允许有裂纹、气孔、弧坑、夹渣及深度大于0.5mm的咬边;5.7.1.6.7 抽查简体、焊缝、热影响区硬度,每条焊缝至少1组,硬度值不超标。5.7.1.7 汽包水位计及差压变送器测点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5.7.2 锅炉投入运行5万小时时,应对锅筒进行第一次检查,以后检查周期结合大修进行。检查内容:5.7.2.1 对集中下降管管座焊缝应100%地进行超声波探伤,分散下降管管座焊缝进行抽查;5.7.2.2 对筒体和封头内表面(尤其是水线附近和底部)、给水管及集中下降管管孔周围和孔内壁(尤其是拐角处)等可见部位,100%地进行宏观检查;5.7.2.3 筒体和封头内表面主焊缝、人孔加强焊缝和预埋件焊缝、封头过渡区及其他接管座角焊缝表面除锈后,进行100%的宏观检查;5.7.2.4 对主焊缝(含纵、横焊缝的T形接头)应进行无损探伤抽查(即纵缝至少抽查25%,环缝至少抽查10%)。5.7.3 根据检查结果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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