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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竞争性谈判邀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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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竞争性谈判邀标文件.doc

    目 录招标公告-1第一篇 谈判邀请书-2第二篇 谈判须知-4第三篇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14第四篇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专用条件-24第五篇 技术规范-38第六篇 谈判文件及格式-39第七篇 监理资质附件-52第八篇 其它-53 黔南州交通局公告拟对黔南州交通局拟对2009年通乡油路工程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监理施工单位,欢迎合格的监理单位参加。一、邀标项目:黔南州交通局2009年通乡油路工程施工监理。二、资质要求:具有公路工程乙级(含乙级)以上监理资质。三、报名条件:报名时应携带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报名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四、报名时间及地点:2009年 月 日 月 日黔南州交通局(都匀市剑江中路2号)五、联系人:尹邦奇 邢龙电 话:0854-8257790 第一篇 谈判邀请书 致: 1.黔南州通乡油路工程平塘县吉古至云阳关、罗甸县罗甸至八总、长顺火连邦至摆塘通乡油路改造工程已由贵州省发改委批准修建,并已列入黔南州基本建设计划。经过招标代理机构两次公开招标后无人响应,黔南州交通局(业主)决定于2009年 月 日对上述改造项目的工程监理进行竞争性谈判。2.本项目监理工作范围为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工期:2009年6月 日2010年 月 日。3.你单位在送交谈判书时,应同时向业主提交现金贰万元人民币作为谈判保证金。4.谈判人自行安排现场考察,食宿自理。5.送交谈判书截止日期为2009年6月 日9:00 时(北京时间),谈判书必须在上述时间前递交至黔南州监察局驻黔南州交通局监察室,过期不予签收。6.定于2009年6月 日9:00 时(北京时间)在黔南州纪委驻黔南州交通局纪检组和黔南州监察局驻黔南州交通局监察室的监督下举行谈判会议,确定监理单位。 邀标人: (盖章) 2009年 月 日 第二篇 谈 判 须 知1、谈判须知资料表谈判须知资料表具体信息或数据3.1招标人名称:黔南州交通局地 址:黔南州剑江中路2号3.1工程项目名称:平塘县吉古至云阳关通乡油路改造工程 罗甸县罗甸至八总通乡油路改造工程 长顺县火连邦至摆塘通乡油路改造工程3.1工程说明:详见谈判邀请书3.3资金来源:本项目经贵州省发改委批准立项,资金来源为国家补助地方自筹资金。 3.4现场考察时间:谈判人自行安排,业主不统一组织。3.10谈判文件的份数:正本1份,副本2份。3.11递交谈判文件截止时间:2009年6月 日9:00时(北京时间)递交谈判文件地址:黔南州交通局五楼会议室3.13谈判文件有效期:2009年6月 日2009年6月 日3.14谈判担保的金额:2万元人民币现金3.15谈判时间、地点:定于2009年6月 日9:00 时在黔南州交通局五楼会议室。3.19提交时间:中标谈判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3.21监督机构:黔南州纪委驻黔南州交通局纪检组电话:(0854)地址: 2、谈判须知 3.1工程说明 见谈判邀请书。 3.2谈判费用 谈判人在谈判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谈判人自负。 3.3现场考察1.现场考察由参加谈判人自行考察现场。2.参见谈判人应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那些由谈判人自己负责的有关谈判准备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考察现场的费用由谈判人自理。3.现场考察过程中,参加谈判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或其它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均由谈判人自负。3.5谈判人资格本次竞争性谈判为驻地监理,中标监理单位(驻地办)在监理合同段设立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并在驻地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凡参加本项目谈判的监理单位,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并在参加谈判会议的同时提交以下证件原件:1.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应具备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等级;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5.法定代表人证书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件;6.所有监理人员的监理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业绩证明。3.6监理组织机构及人员要求谈判人必须认真填写组织机构框图,针对本工程项目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各级监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并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监理人员应符合以下资质要求:1、监理工程师1人,须具有路桥工程师以上职称,并取得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从事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年限5年(含5年)以上,担任过同等级以上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3年以上,担任监理工程师期间监理过的公路工程质量达优良。2、监理员3人,应具有路桥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已获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员证书,监理员工作经验3年以上。监理员是指测量、试验及现场旁站人员(不含文秘、驾驶员、办事员及后勤人员)。3.所有监理人员均应专业对口,身体健康,年龄不应超过65周岁。能胜任相应的工作。同时,各驻地监理人员超过60岁以上、65岁以下监理人员数量不超总人数的20%。4.进场人员必须携带技术职称、监理资质证书或监理培训合格证原件,接受审查。 3.7监理人员服务费用与监理服务期 监理标价可自由报价,监理人员服务费用组成可参照第五篇监理合同专用条件附件C。本项目施工合同段要求于2010年7月30日前竣工。缺陷责任期限为12个月。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至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之日止,为监理服务期。3.9谈判文件的编制谈判文件应提供正本1册,副本2册。谈判文件采用中文编制,在谈判文件中的任何一页,都要有法人代表或其被授权人签字。在谈判文件的封面上加盖谈判人的公章。 3.10 谈判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谈判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包装,上有“正本”、“副本”标记。包装必须使用内外两层封套,外层封套上都要加盖密封章,未密封的谈判文件将拒绝接收。2.外层封套上应写明谈判人的名称和地址,以便因监理谈判书迟到或其它原因宣布不能接受的监理谈判文件时,将以原封退回。在外层谈判文件密封袋上应写明: (1)工程名称; (2)谈判人名称、地址、邮编;(3) 年 月 日 时 分举行谈判会议,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3.如果因投递地点未写清楚而使谈判文件迟到或遗失,或因密封不严,标记不清而造成过早启封、失密等情况,采购单位概不负责。 3.11递交谈判文件截止日期截止日期:2009年6月 日9:00时(北京时间) 3.12谈判要求1.谈判人必须在明确的谈判截止时间之前递交谈判文件,否则不予受理。2. 谈判人应委派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人授权书的被授权人)递交谈判文件。3.在编制谈判文件至谈判截止期间,谈判人如需要考察工地、查阅施工招标文件或询问事宜,按本篇3.3条规定行事。4.谈判文件截止期以前,允许谈判人修改或撤回谈判文件,此种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谈判文件内包封上注明“修改”或“撤回”。 3.13谈判文件有效期 谈判文件有效期为2009年6月20日2009年6月22日,在此期限内,所有的谈判文件均保持有效。3.14谈判担保担保1. 谈判人在递交谈判文件的同时交纳谈判保证金贰万元人民币现金,作为谈判担保,并作为其谈判文件的一部分,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谈判担保的谈判,采购人将视为不响应谈判文件而予以拒绝。2. 未中标的谈判人的谈判担保将在中标监理单位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后5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3. 中标监理单位的谈判保证金,将在合同签署并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后第30天内退还,不计利息。4.谈判人如有下列情况将没收其谈判担保:a.在谈判文件有效期内撤回谈判文件;b.中标监理单位未按本须知的规定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提交履约担保。 c. 参加会议谈判人出现串标或围标现象的。 3.15谈判1. 本次竞争性谈判的组织机构黔南州纪委驻黔南州交通局纪检组将组织技术专家及代表等共五人,组成谈判小组。整个谈判活动将在黔南州纪委驻黔南州交通局纪检组、黔南州监察局驻黔南州交通局监察室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谈判委员会由邀标人及黔南州交通局技术专家的代表组成。2. 谈判内容一般包括:2.1 评审法定资质条件,如法人委托书、注册资本;2.2 评审符合性、技术性和商务性程度;2.3 评审企业信誉、近三年的业绩;2.4 评审商务报价;2.5 责任缺陷期。2.6 从谈判会议到签订合同协议的过程中,凡有关对谈判文件的审查、澄清和评比工作,都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信息和资料,均不得泄露。3.16中标监理单位的确定1.中标条件1.1谈判人提交的谈判文件符合黔南州交通局的谈判文件提出的要求;1.2 符合项目业主对监理单位提出的人员、设备等方面的要求。2.中标通知书2.1谈判结束后,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谈判委员会讨论的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中标监理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将构成合同的一部分。2.2 邀标向未中标的谈判人通知谈判结果,但对未中标原因不作解释。2.3谈判时,在满足资质、人员、设备等条件的前提下,选择合理低价者为中标监理单位。 3.17合同的授予 1.业主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的任何时间有权接受和拒绝任何谈判,宣布谈判无效,并对由此而引起的对谈判单位的影响不承担责任,也不解释原因。 2.在不违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前提下,本合同将授予符合以下条件的谈判人,即:在谈判文件已被确认与采购文件的要求实质上符合和具备有效地履行本合同的能力、经验、人力、物力、财务和信誉的前提下,其标价合理或技术性选择方案具有明显的先进性和合理性。 3.18中标通知书 1.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中心将在谈判有效期内,向中标监理单位发中标通知书。 2. 中标监理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应按本须知第3.19条的规定向业主单位提交履约担保,业主收到履约担保后与中标谈判人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 3.19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1.中标监理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应与业主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在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之前,应按本须知第3.19条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2.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第三篇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下列词句或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一般应具有如下含义。1.1.1 项目 业主建造工程和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对象,具体情况在专用条件中指明。1.1.2 工程 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工程(包括向业主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其概况在专用条件中说明。1.1.3 服务 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亦称监理服务。1.1.4 业主 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1.1.5 监理单位 受业主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亦指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机构。1.1.6 一方 业主或监理单位。 双方 业主和监理单位。 第三方 一般是指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或个人。但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也可以是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它当事人。1.1.7监理合同 一般应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的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交公路发2003(94)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谈判文件;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签认的其它文件或附件。1.1.8 项目建议书 被业主认可并接受的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谈判文件或监理规划。1.1.9 日 即历法日1.1.10 月 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1.2 解释1.2.1 监理合同中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不应作为监理合同本身的内容予以理解,也不应用于对监理合同进行解释。1.2.2 为了文字简练,监理合同中有些词句或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义。1.2.3 如果监理合同中所包括的文件之间出现矛盾,应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后确认的文件为准。2监理单位的义务2.1 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履行与项目有关的监理服务,其具体内容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规定。2.2 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务2.2.1 正常的服务是指监理合同附件A中规定的监理服务。2.2.2 附加的服务是指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在监理合同附件A规定的正常服务之外增加的监理服务。2.3 职责2.3.1 监理单位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根据适合的专业技术规定和国际惯例公认的行业工作准则,谨慎而勤奋地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应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详细规定并加以说明。2.3.2 如果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业主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此时监理单位应:2.3.2.1 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履行监理服务;2.3.2.2 根据职责范围,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2.3.2.3 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业主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2.4 监理人员2.4.1 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能够适应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其主要监理人员的资质应在项目建议书中详细描述并得到业主的认可。2.4.2 为了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业主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2.4.3 监理单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时,应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2.4.4 业主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2.4.5 即使是业主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业主的认可。2.4.6 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2.5 业主财产所有由业主提供给监理单位使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均属于业主财产,监理单位在使用时应予以爱护。当监理服务完成或中止时,监理单位应将上述设施、设备、尚未使用的物品的清单提交业主。如果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由监理单位负责移交上述设施、设备和物品,此项工作可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入监理单位的服务费用报价中。2.6 保密在监理合同有效期间或监理合同专用条件规定的期限内,未经业主的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泄露业主与本项目、本工程、本监理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3 业主的义务3.1 监理工作条件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其具体内容在监理合同附件B中明确。3.2 资料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规定,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3.3 决定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规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答复的重大问题,做出书面决定。3.4 代表 业主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监理单位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监理单位。3.5 授权通知 业主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单位及业主授予监理单位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3.6 设施和物品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规定,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设施、设备、物品及其相应服务。如果要求监理单位自备全部或部分上述设施、设备和重要物品,必须在监理合同附件B中规定,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入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中。3.7 辅助工作人员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要求,向监理单位免费派遣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辅助工作人员。上述人员应服从监理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并对自身的行为负责。如果要求监理单位自聘全部或部分上述人员,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入监理单位的服务费用报价中。4 责任和保障4.1 监理单位的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的,应向业主赔偿,赔偿办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单位与业主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单位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件第4.4条的规定办理。4.2 业主的赔偿责任 业主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造成监理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向监理单位赔偿,赔偿办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4.3 赔偿责任的期限 业主或监理单位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否则,无论是业主还是监理单位均有权对上述索赔不予受理。4.4 赔偿的限额 鉴于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了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依据本合同条件第4.1条和第4.2条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双方在此一致同意放弃超过该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条件其它条款规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4.5 保障4.5.1 在监理单位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业主应保障监理单位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4.5.2 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由监理单位按照业主认可的形式向业主递交履约担保书或履约保证金。如果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业主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金。4.6 保险4.6.1 监理单位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单位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4.6.2 业主可在专用条件中规定,要求监理单位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业主可接受的条件对监理单位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业主为监理服务提供的财产等进行保险。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5 监理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中止5.1 监理合同的生效监理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5.2 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监理单位必须按照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如果非监理单位的原因,致使监理服务时间需要延长,双方应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5.3 监理合同的终止监理合同终止和失效的时间,按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方式确定。监理合同失效后,双方均不再受本监理合同的约束。5.4 监理合同的变更5.4.1 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监理合同进行变更。5.4.2 业主可书面要求,改变本合同条件第2.1条和监理合同附件A规定的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但必须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变更。上述变更导致增加或减少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其有关的监理费用和服务时间亦应做相应的调整。5.4.3 因业主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及时将该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业主,如有必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监理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上述情况导致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监理单位完成相应服务的时间亦应予以延长。5.4.4 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物价变动等因素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变化,其调整办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5.4.5 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加或服务时间的延长,业主应据实向监理单位给予补偿。5.5 监理合同的暂停与中止5.5.1 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规定不应由监理单位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单位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单位应立即书面通知业主。并且:5.5.1.1 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5.5.1.2 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单位在书面通知业主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5.5.1.3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双方应对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各负其责。5.5.2 业主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中止本监理合同时,必须在14日之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该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5.5.3 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业主可书面要求监理单位予以解释。若监理单位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业主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单位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金。5.5.4 业主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专用条件规定期限的28日,或根据本合同条件第5.5.1.1条或第5.5.2条的规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6个月,监理单位可书面要求业主予以解释。若业主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单位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5.5.5 监理合同的中止,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5.6 转让和分包5.6.1 没有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力予以转让。5.6.2 没有业主的同意,监理单位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监理单位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6 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6.1 监理服务费用 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和内容应在监理合同附件C中规定。6.1.1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C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支付正常服务的费用。6.1.2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C规定的费率和价格或基于此费率和价格,向监理单位支付附加服务的费用。如果该费率和价格明显不适用,双方可根据本合同条件第5.4.1条和第5.4.2条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商定新的费率和价格。6.2 支付 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应在监理合同附件C中规定。6.2.1 业主在专用条件规定的期限内,未向监理单位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则应按照专用条件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给监理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该补偿不影响本合同条件第5.5.4条规定的监理单位的权力。6.2.2 业主对监理单位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应在7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单位其它应得款项的支付。本合同条件第6.2.1条的规定,适用于最终支付给监理单位的一切曾经有过争议的款项。6.3 货币 业主支付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的费用,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专用条件中规定。7 其它7.1 合同双方的关系合同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本监理合同。业主和监理单位均应按照监理合同公正地行使权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7.2 语言和法律 本监理合同使用的语言或主导语言及合同所遵循的法律,在专用条件中规定。7.3 奖励业主欲就工程质量优良、工期提前、投资节约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具有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对监理单位予以奖励,则应在专用条件中写明奖励的办法。7.4 利益矛盾未经业主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规定的业主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7.5 版权7.5.1 对监理单位拥有版权并已用于本监理服务中的所有文件,业主有权在本合同项目中使用或复制。但未经监理单位的同意,业主不得将上述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它项目、工程或服务之中。7.5.2 如果在专用条件中没有另外规定,则监理单位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但未经业主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业主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7.6 通知本监理合同涉及的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时生效。无论发送方采用何种方式递送通知,收受方都应用书面回执确认。8 争端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争端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根据专用条件的规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第四篇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专用条件A、参阅通用条件1.1.1 项目黔南州交通局2009年通乡油路工程施工监理1.1.4 业主本工程项目的业主为黔南州交通局2.3.2.3 改为: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必须事先书面提交变更文件给业主,经业主同意后方可变更,未经业主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程事项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2.5 业主财产改为:业主不向监理单位提供设施、设备和物品。2.6 保密“在本合同服务期内,监理单位在未事先征得业主书面同意时,不能对任何人透露与本项目、本合同的业务有关的资料”条款后增加:“否则,业主将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监理单位予以适当的赔偿,以弥补因此造成的损失。”3.6 设施和物品 改为:监理单位自备与服务有关的设施、设备和重要物品,所要求设施、设备和重要物品在监理合同附件B中规定,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3.7 辅助工作人员 业主要求监理单位自聘全部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辅助工作人员。4.1 监理单位的赔偿责任a、监理单位在服务期内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因此造成业主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其所承担责任的比例向业主赔偿。赔偿金为累计不超过监理费用的20%。 b、在业主已提供满足合同规定的条件情况下,监理单位在服务期内拒绝提供本合同规定监理服务,则监理单位须加倍赔偿对业主造成的损失,即赔偿金为按4.1(a)款计算的二倍。4.2 业主的赔偿责任(不含业主要求工程延期造成的损失) 业主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因此造成监理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应据实向监理单位赔偿。赔偿金监理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4.4 赔偿的限额监理单位的累计赔偿限额: 监理单位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合同金额的20%,当达到此限额时,业主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并没收监理单位的履约担保金。 业主的累计赔偿限额:业主据实赔偿监理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4.5.2 履约担保监理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为人民币现金拾万元。1、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业主将没收中标监理单位的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谈判人自负。a. 合同执行期间,中标谈判人或其成员拒绝接受业主管理,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中标谈判人又不能按业主要求及时更换。b. 监理人员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工程事故或向承包单位私自安插施工队伍、要吃要喝、报私帐、受贿、工作期间循私舞弊、给业主造成损失。c. 合同执行期间,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所下达的指令,由于监理的原因不能按期落实,造成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业主认为监理单位不能胜任监理工作。d. 监理工程师对在主要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施工期间未进行旁站或跟班检查,监理单位在接到承包单位要求检查的通知后十二小时内未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2.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由于自己的原因,未发出进一步工作需要的图纸或指示,造成承包单位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增加的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如监理单位拒绝,业主有权扣除其履约保证金。如无上述情况,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30天之内,业主将履约担保金一次性退还中标谈判人。4.6.2业主要求的保险 要求监理单位对监理人员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费用自理)进行投保。投保时间从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之日起,至本工程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书之日止。5.2 监理服务的时间期限本工程实行全过程施工监理,即监理工作从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之日起到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之日止。1监理服务时间原则上按完成同期招标施工合同期加缺陷责任期。如实际工程需要,又相应延长或缩短半年期内本合同仍有效。监理服务费将按人月费单价进行补偿或扣除。2在完成同期招标施工合同二年缺陷责任期内,如需监理工程师到现场解决缺陷责任问题,监理单位必须按业主所要求的期限赶到现场,提供监理服务。5.4.4 监理服务费用在监理合同有效期内保持不变,不因物价的变动而增减。5.6.2 改为:在通用条件后补充以下内容“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由本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对个别管理水平、业务能力较强者经业主同意后方可外聘。”6.2.1 对过期应付款项不计偿利率。6.3 货币 监理服务费用的货币为人民币。7.2 语言和法律本合同的语言为汉语。适用法律和条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内蒙古自治区所颁布的法律和条令。7.3 奖励业主将对提前工期、优质工程节约投资以及合理化建议取得实际成果给予适当的奖励。8 争端的解决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端、索赔或违约终止协议,均应事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再由业主、监理单位双方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由黔南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以求得问题的解决。B 修正、补充或删除通用条件的条款增2.4.7 监理单位应保证派驻现场人员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确有充分理由表明必须更换主要人员,应经业主审批,并不得影响监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3.6设施和物品 要求监理单位自备监理工作所用的设施、设备、物品,具体要求见谈判须知3.7及附件B。 3.7 辅助工作人员删去本条款,代之以“如果要求监理单位自聘有关的辅助、服务、勤杂人员,监理单位应自费聘用,此项工作费用并入监理单位的服务费用报价中”。 附件A 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一、 监理服务的形式1、服务要求a.监理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应具备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桥梁工程丙级以上资质等级证书。监理服务方式为施工全过程监理。b.凡进场监理人员,必须携带职称证书(原件)、监理资质证书(原件)以接受资质检查,同时要参加由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或赤峰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或总监办组织的岗前业务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c.驻地办应在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监理工程师负责。2、组织机构:总监处监理工程师 后勤文秘档案驻地实验室合同计量工程师测量工程师试验工程师路基工程师桥涵工程师路面工程师材料工程师a.按规定设置监理服务机构;b.监理工作计划安排详尽合理;c.监理工程师应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及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及省级以上(含省级)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含专业监理工程师)。测量、试验及现场旁站等监理员一般应具有初级技术职称及经过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培训证书。二、 监理服务的范围1.工程范围:设计文件图纸和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和业主同意增加的项目内容。2.工作范围:a. 工程施工的全过程监理;b. 主要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合同、安全生产监理,协助业主对工程费用控制等。3质量目标: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按交通部2004年颁发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分项工程、分部工程优良率达到100,所有监理的施工合同段评定分数不低于90分。施工结束后确保路面行车感良好,平整度检测采用车载式颠簸累计仪测定,其中(标准差)指标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控制指标。b. 保证桥头不发生跳车。c. 混凝土表面平整、美观,施工缝平顺。小型构件外形轮廓清晰,线条直顺。d. 路肩平整、坚实,线外环境平整,直顺,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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