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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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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doc

    (工程名称) 日照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招标编号:招 标 单 位(签字:法定代表人(盖章): 招 标 代 理: 日 期: 年 月 日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规定1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工程规模: 平方米结构类型: 结构投资额: 万元要求工期: 天2委托监理范围:施工全过程监理。3标段划分内容及合同编号: 4资金来源: 招标方式: 投标保证金数额: 万元。 5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后90日内有效。投标文件份数: 份,正本 份,副本 份,U盘 份6投标文件递交:日照市建设市场交易中心地址:日照市济南路269号建设大厦F206室投标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00 :00 7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00:00 开标地点:日照市建设市场交易中心*注:1、本招标文件中所有对工程的描述仅供投标单位在投标中参考,其目的是使投标单位对工程概况有一个相对充分的了解,实际的工程情况可能发生出入。因此,本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描述不能成为今后中标单位在监理过程中索赔的依据。 2、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可能影响成本变动的各种因素。3、招标单位不保证最低价中标,同时保留对评标过程的保密,对中标结果不作任何解释的权利。一、总则(一)监理工程概况:1、本工程监理招标范围:本工程范围内所有永久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物料的建筑安装工程及其他所有相关工程的施工,包括土建、机电、粗装修、精装修、幕墙、外围工程、市政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及红线内外其他相关工程的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和综合协调。2、本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已办理招标申请,并得到招投标监管机构批准,现通过招标来择优选定监理单位。3、工程基本情况(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质量要求施工现场场地条件以及三通一平):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完成,具备开工条件。4、业主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办公室一间、办公桌椅若干(二)投标单位条件1、投标单位资质及要求(1)具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核发的 级及以上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取得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2)参加投标的投标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单位应提供令招标单位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有关确立投标单位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应与投标文件一同提交,并加盖单位印章。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的副本、法人代表证书及身份证或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应在开标时交有关人员验证。2、拟派驻的总监资质要求及其它要求: 3、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监理机构必须配备总监理工程师 1 名,专业监理工程师 名,监理员 名。 (三)投标费用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四)现场考察及答疑1、投标单位可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需投标单位负责的有关投标准备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材料,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负。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的现场考察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2、投标单位需要招标单位解答的问题,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二、招标文件内容、澄清及修改(五)招标文件的组成 1、招标文件包括本文件及所有按第(七)条发出的修改澄清通知。 2、投标单位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内容,如果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能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将按废标处理。(六)招标文件的澄清1、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2010 年 月 日 9:00 以前以书面形式向 (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联系人: 电话:0633 传真:0633-2、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所做的推证、解释和结论,招标单位概不负责,投标单位由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推证和误解以及招标单位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单位自负。投标单位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遗漏,请于 2 日内向招标单位索取,否则责任自负。(七)招标文件的修改1、在投标截止日期15天前,招标单位都可能会以书面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修改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同等约束作用。2、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修改通知后应立即以电话或传真告知招标单位予以确认。3、为使投标单位有合理的时间将修改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单位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通知中写明。当投标文件、修改通知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为准。三、投标报价(八)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委托监理的范围和监理业务所需的全部费用。(九)投标单位应根据本工程的造价和监理工作量,在国家规定的相应监理费取费标准范围内报价。投标单位所报价格为监理取费基础上的优惠率报价,优惠率不超过20%(不含20%)为有效标。四、投标文件(十)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投标函 2、法人资格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如果授权) 3、投标保证金 4、监理取费 5、投标单位情况介绍(含企业简介、资质、业绩证明材料等) 6、监理人员一览表(含性别、年龄、职务、职称、专业以及持证上岗、执业资格证情况等) 7、监理规划或监理大纲,包括针对本工程技术难点的处理方法等。 8、用于本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一览表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的协议,通信、信息设备、交通工具等。 9、近 两年 来监理工程一览表。 10、监理企业从业人员的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及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监理员证书复印件。市外监理企业(未在日照市建设市场交易中心进行业绩采集、公示的企业),所有证件、资料须带原件备查。 11、有关业绩方面的有效证明材料。(十一)投标单位应当使用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表格,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进行扩展。(十二)投标担保1、投标单位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供不少于前附表第4项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须在银行进帐凭证上(采用电汇的,在汇款单上)注明投标项目名称,并注明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查对核实。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不得背书转让)。缴纳凭证复印件附在投标文件中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开标时携带原件备查。投标保证金必须采用支票、本票或银行汇票、电汇方式缴至交易中心指定帐户,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前一个法定工作日,投标单位应保证投标保证金实际到帐。投标保证金须按以下帐号缴纳:收款单位:日照市建设市场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开户银行:日照银行新市区支行帐号:371400201090003066受理地点:日照市建设大厦东门一楼(日照银行新市区支行)银行电话:0633-8781940交易中心财务:0633-8899315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前一个法定工作日投标保证金没有实际到帐的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3、未中标的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确定中标人后五日内无息退还。4、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5、因中标单位原因未与招标单位订立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十三)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投标单位应按本须知第(十)条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在投标文件正、副本上注明投标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U盘上注明“××监理工程投标文件副本”及投标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正、副本内容有不一致处,以正本为准。 2、投标文件均应使用A4纸统一装订,且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按要求由投标单位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或签字。 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修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修改是根据“招标文件修改通知”的要求进行的,或者是投标单位明显笔误必须修改的。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涂改、插字和删除,都应由投标文件签署人加盖印鉴。4、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五、投标文件的递交(十四)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1、投标文件U盘:应密封于投标文件中。U盘中内容:(1)监理大纲,为暗标。监理大纲作成一个文件,以Word文件格式存入U盘中,文件名为“××监理工程监理大纲”。不设封面、目录;除图表中文字外所有内容均用宋体小四号字;不准加粗、加色,行距为固定值22磅;不设页眉,页脚,页码;页边距为Word默认值,即上下边距2.54厘米,左右边距3.17厘米;显示比例为100%;U盘中不能出现可识别投标单位身份的任何字符徽标(包括文字、符号、图案、标识、标志、人员姓名、企业名称、以往工程名称、投标单位独有的企业标准名称或编号等),否则监理大纲按0分计算。(如U盘无法读取,监理大纲得分将按零分计算)。(2)投标书和其它一切能证明企业能力的材料。上述所有资料制作成一个文件,以Word文件格式存入U盘中,文件名为“××单位××工程监理投标文件”。除U盘外,也可以使用移动硬盘等,但必须保证读取,并在盘上注明投标单位的名称、工程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密封在投标文件中。2、除监理大纲外的所有投标文件为明标,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封袋上正确注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所有封袋上都应写明招标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并在骑缝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印章(或签字)。(十五)投标截止期1、投标单位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指定地点。2、招标单位可以按本文件第(七)条规定以修改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以前的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3、超过投标截止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给投标单位。4、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少于三个的,招标单位将依法重新招标。(十六)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投标单位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更改投标文件。 2、投标单位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文件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要求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密封袋上应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3、投标截止以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单位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六、开标、评标、定标(十七)开标1、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邀请所有投标单位参加。2、开标程序执行市招标办规定的开标评标程序。开标时,由投标单位推选的代表或招标单位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单位名称、监理取费和其他招标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内容。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退回投标单位。3、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将当众予以拆封、宣读、记录。4、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1)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和标志的;(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单位的企业印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的,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签字)的;(3) 未出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等有关证件。(4) 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全面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5) 投标单位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十八)评标1、评标工作评标工作在日照市招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组织进行。2、评标标准与方法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以打分的方法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评标将对投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或监理规划、人员素质、监理费、监理检测设备、监理业绩信誉等方面的内容进行量化,以每位评委的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取平均值。具体的评分分值和办法参照日建招发200716号文件执行,详见附件。其中本市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企业业绩及信誉等有关计分内容以市建设市场交易中心采集并公示的数据为准,由招标代理机构于开标前查证。没有记录的人员及业绩一律不予认可,开标现场对市内企业的人员、获奖情况等不再验证。近两年内的同类工程业绩需提供合同原件、中标通知书原件、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和投标单位公章)及总监证明。对市外监理企业(业绩等有关证件未在日照市建设市场交易中心采集、公示)的项目总监业绩及信誉等进行现场验证,须同时提供人员证书原件、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原件、主管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加盖工程所在地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印章)、监理合同原件、建设单位出具的总监证明原件,以上资料缺一不可,否则不予计分。各类奖项以获奖时间为准,获奖时间不明确的以发证时间为准。所有须提交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开标现场验证时必须一次性提交,不接受二次补充。(十九)投标文件的澄清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单位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二十)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若发现投标单位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单位的投标将作废标处理。(二十一)投标单位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二十二)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将作废标处理。(二十三)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并按前条规定作废标处理: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加盖投标企业公章的;3、投标文件内容不全面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4、投标文件附有招标单位不能接受的条件;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人编制的;(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监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五)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七)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八)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应当废标的其他情形。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单位应依法重新招标。(二十四)评标和定标将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单位将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单位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单位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单位损失的,招标单位将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七、合同的授予(二十五)中标 1、本工程取综合得分最高的一家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或由评标委员会推荐1-3名为中标候选人,并标明顺序)。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单位,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30日内与招标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中标单位不与招标单位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二十六)合同签订 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监理合同。(二十七)其他开标现场验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等有关证件,投标单位代表必须持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否则其投标将视为无效。第二章 拟签定的合同条款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监理投标文件或中标通知书;本合同标准条件;本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照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执行。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本工程项目开工后的全过程监理和附属工程监理及保修期间的监理,对工程进行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等。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无第十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监理合同生效后7日内。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 3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无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补偿金额=0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无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无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报酬。第四十五条奖励办法: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附加协议条款: (1)所有监理人员(包括总监)必须是本工程的专职人员,不得兼其他工程,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变更总监及监理人员。 (2)总监及监理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及发生严重错误的,委托人有权提出更换总监及监理人员。 (3)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监理人必须按照工程需要调整作息时间或节假日正常上班(费用已含在监理费用中) (4)监理人对工程实施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的全过程监理。按照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的办法,对工程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四控制,对本工程实施合同、信息两管理,在施工阶段全过程协调业主、施工单位有关施工中的各种矛盾和关系及有关技术、质量方面的工作,监督检查工程的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及时验收各种材料做好鉴证工作,及时向委托人汇报情况。 (5)中标后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监理人员(包括总监)必须是投标时所报的监理人员。如监理人擅自更换监理人员,委托人将视为监理人违规,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监理人负责。如因监理人员不到位,一次警告,二次调整。如监理公司工作不到位,一次批评,三次清退。总监应及时向委托人汇报情况。 (6)监理人员如违反廉政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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