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文件.doc
宁远县城南片廉租住房(A区、B区)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招标编号:HNATGC-YZ009招 标 人:宁远县房产局招标代理:湖南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六月目 录第一章 招标公告2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4第三章 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5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28第五章 评标办法 38第一章 招标公告宁远县城南片廉租住房(A区、B区)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宁远县城南片廉租住房(A区、B区)建设项目已由宁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宁发改投资【2011】67号”文件批准建设,并以“宁发改许准字201236号”文核准招标,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招标人为宁远县房产局,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南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国内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宁远县城南片廉租住房(A区、B区)建设项目施工监理 2.2 建设地点:宁远县舜陵镇冶金工业园2.3 监理内容: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四个阶段的监理工作。2.4 监理服务期:从施工准备阶段开始至工程竣工结束及保修期的监理。2.5 总投资额约:人民币1493万元(A区廉租房投资约993万元;B区廉租房投资约500万元)。2.6监理工期:A区为360天日历日;B区为330天日历日。2.7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要求按国家验收标准,综合评定指标达到合格工程标准。3.投标人资格要求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3.3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在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不得有两个在监项目;3.4拟任职本项目的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均为注册在本单位的正式员工,且满足湘建建【2010】109号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监理单位派驻到现场的主要监理人员包含总监1人、专监1人、监理员1人;拟任本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持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湖南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监理员应具有建设监理协会颁发的监理员证;专监和监理员均不得有在监项目。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投标保证金4.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肆仟元整4.2交纳方式为: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指定账户。5.招标文件的获取:各投标申请人于投标截止之日前通过宁远县政务网()下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400元。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申请人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交纳招标文件费,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6、招标文件澄清及答疑:投标申请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在 2012年 6 月 27 日17:00时(北京时间)前将疑问发送至湖南安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邮箱(Email: 138407261),过期不予受理;招标文件修改澄清文件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在宁远县政务网()上发布,敬请获得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关注,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7.投标文件的递交7.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为 2012 年7月10日上午9时(北京时间),地点为宁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国土资源局7楼)。7.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注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7.3 投标人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到场参加投标。8.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永州市招标投标监管网、宁远县政务网()发布。9.联系方式招 标 人:宁远县房产局联 系 人:李先生 电 话:13874358487招标代理机构:湖南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 系 人:黄先生电 话: 13974602816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工程综合说明项目名称:宁远县城南片廉租住房(A区、B区)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建设地点:宁远县舜陵镇冶金工业园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已落实。监理服务期: 从施工准备阶段开始至工程竣工结束及保修期的监理。监理内容: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四个阶段的监理工作。总投资额约:人民币1493万元(A区廉租房投资约993万元;B区廉租房投资约500万元)。监理工期:A区为360天日历日;B区为330天日历日。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要求按国家验收标准,综合评定指标达到合格工程标准。2投标文件递 交地点:宁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国土资源局7楼)时间:2012年 7 月 10 日 9 时前(北京时间)3投标截止时 间截止时间:2012年 7 月 10日 9 时前(北京时间)4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12年 7 月 10日 9 时(北京时间)地点:宁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国土资源局7楼) 5资格审查 方 式资格后审6合理定价 按财政审核工程结算价1.3%定价,约为人民币20万元。(若延长监理期,每延期一个月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延期监理费陆仟元)7现场踏勘、招标答疑、澄清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在2012年 6 月 27日17:00(北京时间)前将疑问发至湖南安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邮箱(Email: 138407261 )过期不予受理;招标文件修改澄清文件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在宁远县政务网()上发布,敬请获得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关注,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8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人民币肆仟元整 ;递交方式:各投标人必须在2012年 7月 9 日 17 时(北京时间)前由其工商注册所在地开设的银行基本帐户转至下列指定账户:开户名称:宁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宁远支行;帐 号:43001585071052504776 开户名称:宁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行帐 号:1910020619200073667 开户名称:宁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 户 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九嶷路支行帐 号:100728870260010001注:1、投标人在汇款单上必须注明“宁远县城南片廉租住房(A区、B区)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的投标保证金,未注明项目名称的投标保证金将不被受理,同时拒绝接受投标文件,款项无息退回。2、投标人必须于2012年 7 月 10日 上 午 9 时(北京时间)前持投标保证金银行汇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宁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换取收据,开标时查验收据原件。3、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招标人签订了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其它未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退还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分别退还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相应账户。9投标有效期90天(日历日)10投标文件份 数一式肆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叁份11评标办法按湘建建 2011291号文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规定,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12投标人合格条件与资格要求资质要求: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年检有效。2)投标单位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具有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3)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以住建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为准),在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不得有两个在监项目。4)拟任职本项目的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均为注册在本单位的正式员工,且满足湘建建【2010】109号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监理单位派驻到现场的主要监理人员包含总监1人、专监1人、监理员1人。拟任本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持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湖南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监理员应具有建设监理协会颁发的监理员证;专监、监理员均不得有在监项目。5)按湘建建2010136号文规定,省外企业除满足以上条件外,须提供企业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拟任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专监及监理员无在监项目的证明原件。13质量等级工程质量要求按国家验收标准,综合评定指标达到合格工程标准14监理服务期从施工准备阶段开始至工程竣工结束至保修期监理15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6其他1、本招标文件中所设置的内容、条款及未尽事宜,均以国家、省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投标有关规定为准。2、投标人对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发售的招标文件内容条款有异议的,请于接到招标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出,否则视为认可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条款。投标人须知1、工程监理范围及工作任务 A、适用范围 A.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招标公告中所叙述的工程项目。 B、定义B.1 “招标人”指宁远县房产局。B.2 “招标代理机构” 指湖南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B.3 “投标人”指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监理企业。1.1工程概况:1.1.1 建设规模 根据宁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宁发改投资【2011】67号”文件批准建设,并以“宁发改许准字201236号”文核准招标,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本次招标为宁远县城南片廉租住房(A区、B区)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工程总投资约人民币1493万元(A区廉租房投资约993万元;B区廉租房投资约500万元)。1.2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为宁远县城南片廉租住房(A区、B区)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施工准备阶段至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服务。1.3工作任务:控制工程建设的分项及总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任务,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保修价段四个阶段的监理工作;按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进行监理。1.3.1 开工前外部协调工作,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1.3.1.1 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提出监理意见;1.3.1.2 参与分项、分部工程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3.1.3 参与主要设备的合同谈判工作并提出监理意见;1.3.1.4 参与对施工单位的合同谈判工作;1.3.1.5 协助审查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检验单位的资质;1.3.1.6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1.3.1.7 审查一级网络计划,核查二级网络计划,并协调实施;1.3.1.8 审查施工单位开工申请报告;1.3.1.9 审查施工单位质保体系和质保手册并监督实施;1.3.1.10 检查现场施工人员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1.3.1.11 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并督促实施;1.3.1.12 检查施工现场原材料、构件的采购、入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1.3.1.13 参加主要设备的现场开箱检查,对设备保管提出监理意见;1.3.1.14 遇到威胁安全的重大问题时,有权提出“暂停施工”的通知,并通报项目法人,协助项目法人制定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并监督实施;1.3.1.15 对施工单位结算书,进行初审,工程付款必须有总监理师签字认可的工程进度及完成投资额;1.3.1.16 监督施工合同的履行,维护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正当权利;1.3.1.17 对设计变更及工程变更的审查;1.3.1.18 对工程进度计量和支付的审查;1.3.1.19 组织节点工程的预验收并参与工程的竣工验收。1.3.2 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对缺陷责任期阶段出现的设计问题、设备质量问题、施工问题提出监理意见。1.3.3 信息监理监理资料的整理编制,整理监理工作的各种文件、通知、记录、检测资料、图纸等。合同完成或终止时移交给项目法人。1.4监理服务期从施工准备阶段开始至工程竣工结束及保修期的监理。接到业主受监工程的开工通知后,该工程按相应施工工期要求确保交付使用。1.5质量等级工程质量要求按国家验收标准,综合评定指标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为确保工期和质量,投标人应有详尽的、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和组织计划措施,并提供与承诺工期相应的工期网络图。2、合格条件与资格要求2.1合格投标人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2项。2.2本招标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5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3、投标费用3.1投标人应承担其投标文件准备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4、现场踏勘及招标答疑4.1本项目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也不召开统一招标答疑会。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取自己需要负责的有关投标准备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现场考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4.2经事先联系安排,投标人及其代表方能进入考察的现场。但明确规定:投标人及其代表在考察中,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在现场考察中,由于他们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4.3投标申请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在 2012年 6 月 27 日17:00时(北京时间)前将疑问发送至湖南安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邮箱(Email: 138407261),过期不予受理。5、招标文件的组成5.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第一章 招标邀请书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三章 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第五章 评标办法5.2 除5.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在宁远县政务网()上发布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5.3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规范和图纸,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不合格投标文件。凡获得招标文件者,无论投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保密。6、招标文件的澄清6.1招标文件的澄清文件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在宁远县政务网()上发布,敬请获得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关注,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7、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7.1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文件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在宁远县政务网()上发布,敬请获得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关注,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7.2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7.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宁远县政务网()上发布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岀的为准。7.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8、投标文件组成8.1监理项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8.1.1投标书一 投标函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三 投标报价书1、监理服务费合理定价2、工期控制承诺(自定)3、质量控制承诺(自定)4、缺陷责任期服务承诺(自定)8.1.2 企业信誉一 单位情况表二 企业近三年类似工程监理经验1、 企业近三年在监或完类似工程项目监理情况2、 企业正在(即将)实施工程监理项目情况8.1.3 监理人员综合素质情况一 拟配备现场监理人员一览表二 总监理工程师个人简历三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个人简历四 拟任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不良行为记录情况8.1.4 监理大纲一 监理目标、范围和任务二 监理的组织三 监理方案四 监理工作流程五 监理措施六 拟投入的检测仪器设备8.1.5 投标人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开户许可证一 投标保证金银行进账单(复印件)二 投标人基本帐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8.1.6 其他资料(如有)9、投标文件的格式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8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招标文件未提供具体格式的,由投标人自行编制。10、投标报价10.1投标报价是指招标文件中说明的全部工作内容的监理服务报酬的总金额;10.2本次招标合理定价为:按财政审核工程结算价1.3%定价,约为人民币20万元。10.3 投标报价方式:合同总价。10.4 招标方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对同一监理工程只允许一个报价;11、投标货币11.1投标报价币种为人民币。12、投标有效期12.1 自开标日起90天内。 12.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传真的形式进行。按本须知第13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致被没收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13、投标保证金13.1 投标方应提供人民币肆仟元整的投标保证金。13.2投标保证金需由投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止指定账户内。现金提交的保证金无效。13.3进账单应真实、准确、可靠,其各项要素齐全,填写内容无差错,且转帐资金能在规定时间内准时到帐,否则招标人将按文件规定对投标人按弄虚作假,不守信用的原则予以认定,因进帐单填写有误等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13.4 未按13.1和第13.2条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13.5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天内无息退还。13.6 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3.6.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13.6.2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13.6.3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进行串标,违规违纪行为导致招标无法顺利进行。14、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不适用)15、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5.1 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资料(按本须知第8条中所规定)均应遵守本条。15.2 投标文件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且应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5.3 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在封面、证明性文件(含复印件)等处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正本中所有的公章盖印必须是红色的原始印迹。副本可以用复印件。15.4 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同一签署人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15.5 投标人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公章。16、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16.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副本分开制作、装订(须采用胶装)成册。正本与副本应一并密封包装,封口处应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的签字及投标人的公章。16.2投标文件的密封袋上应写明: 收 件 人:宁远县房产局 招 标 编 号:HNATGC-YZ009项 目 名 称:宁远县城南片廉租住房(A区、B区)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投 标 人: “在 年 月 日 北京时间(即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16.3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6.1、16.2款的规定,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17、投标截止时间17.1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派专人送达到指定的投标地点。17.2 招标人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17.3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收。18、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8.1 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和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招标代理机构者,招标人可以予以接受。但不退还投标文件。18.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标代理机构,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招标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18.3 撤回投标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招标方。如采取传真形式撤回投标,随后必须补充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要求撤回投标的正式文件。撤回投标的时间以送达招标方或邮电到达日期为准。18.4 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否则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9、开标19.1 招标人或其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开标仪式由招标人或其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招标人代表和投标人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19.2投标人须派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有效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及以下证件原件参加开标会议。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及资格证;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持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湖南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监理员证;投标保证金银行进账单;投标人基本帐户银行开户许可证;按湘建建2010136号文规定,省外企业除满足以上条件外须提供入湘施工登记证及企业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拟任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专监及监理员无在监项目的证明原件。如果证照因年检、年审等原因,不能带至开标现场者,应在开标时间前出示市级及以上建管部门或年检、年审等办理部门的正式证明(原件),正式证明必须有出示证明单位的公章。本招标文件内凡要求出示身份证的,均要求为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原件,不能用第一代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代替。评标委员会将在评标过程中对以上原件进行检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以上原件由投标人用资料袋自行包装并密封,在资料袋上注明资料目录及投标人单位名称;如果以上原件正在年检,则必须提供年检单位出具的有效盖章证明原件。19.3 按湘建建2011291号文,开标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宣布开标纪律和注意事项;(二)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三)查验各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并当众宣布查验结果;(四)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五)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及监管部门确认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无误;(六)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承诺、工期、服务周期、总监姓名等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七)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八)宣布开标会结束,转入评标阶段。19.4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19.4.1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19.4.2 投标人未携带有效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参加开标仪式的;19.4.3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19.5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19.5.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书、投标报价书未加盖投标人法人单位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并有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19.5.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19.5.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担保的;19.5.4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没承诺招标人的合理定价的;19.5.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或在投标文件中未按招标人确定的报价方式进行报价的;19.5.6投标人未能提交19.2条要求的证件原件的。20、评标20.1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法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从政府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二。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完成评标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20.2评标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0.3评标办法:按湘建建 2011291号文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规定, 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部分。21、评标过程保密21.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21.2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中,对招标单位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都可以导致取消其投标。22、投标文件的澄清22.1招标人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或澄凊要求。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凊。22.2必要时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就澄凊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人的授权代表的签章,并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22.3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凊不得改变投标价格及实质内容。22.4 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重大偏离系指投标监理项目的取费报价、监理周期、监理范围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招标人将允许修改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23、定标23.1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定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定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个时,可以要求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23.2评标委员会按规定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阐明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办法,确定合格投标人,进入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的程序。 随机抽取程序如下:(一) 按照递交投标文件签到先后顺序,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随机抽取,其抽取的号码为该投标人的对应代码;(二) 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根据中标候选人数量抽取一至三次。第一次抽取的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抽取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次抽取的为第三中标候选人。通过随机抽取的号码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如随机抽取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未准时出席抽签会议,则视为自动放弃随机抽取资格。24、中标通知24.1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日内,向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备案通过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24.2 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25、签订合同25.1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订立合同后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报送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25.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25.3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对投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6、招标代理费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26.1招标代理服务费和交易服务费由中标方支付.招标代理费按照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文件收取,交易服务费按湖南省物价局文件规定收取。27、其他27.1 本招标文件中所设置的内容、条款及未尽事宜,均以国家、省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投标有关规定为准。27.2 投标人对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发售的招标文件内容条款有异议的,请于接到招标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出,否则视为认可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条款。第三章 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协议书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 投 资: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本合同标准条件;本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合同价款: 元/平方米;(投标总价除以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总建筑面积;含监理人参加工程各阶段验收及竣工阶段验收费用和监理人整理、编制资料费用)。监理服务费用结算价格为合同单价乘以实际完成的建筑面积。五、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六、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法定代表:(签章) 法定代表:(签章)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邮编: 邮编: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承受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承受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准确、合法、客观、详实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进场开展监理业务之日期七日内应向监理人支付相应款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