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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岛堤工程安全监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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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岛堤工程安全监理细则.doc

    三亚岛堤工程STEC 安全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监理单位:山东省交通工程监理咨询公司 三亚水工监理部 编 制 人: 审 核 人: 编制日期: 目录一、工程概况与施工现场环境情况2二、安全监理工作依据2三、安全监理组织机构3四、日常安全监理实施程序与主要工作方法34.1安全监理实施程序34.2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方法4五、针对性的安全监理检查控制要点55.1 水上作业船舶55.2 基床、岸坡开挖55.3 基床抛石65.4 潜水作业65.5 水上安装结构及构件7六、施工准备阶段主要安全监理工作86.1 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86.2 审查安全设施、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进场报验手续86.3 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96.4 审查施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9七、施工阶段安全监理主要工作107.1 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107.2 巡视检查127.3 核查现场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167.4 督促施工单位安全自检并进行抽查18一、工程概况与施工现场环境情况1、工程主要内容本工程项目为防波堤一座,施工内容包括基槽开挖、铺设砂垫层及碎石垫层、堤心石抛填、压脚棱体抛石、大块石护面、护面块体预制及安放等。2、建设规模岛堤堤项总长*米。设计堤身顶高程+*米,原泥面高程为-*m-*5m,基槽底标高为-38m-42m。堤项宽度*米。3、工程结构形式岛堤采用不设胸墙的人工块体护面抛石斜坡堤结构,堤头为斜坡式结构,堤身座于软弱地基上,采用开挖换填进行地基处理。开挖后首先铺设砂和碎石垫层,然后抛填堤心石,安放护面块体。4、现场施工条件本工程施工为无排斥水域深水作业,受涌浪和台风等因素影响较大,施工期间不能影响邻近港舰船正常进出航行。抛泥区位于工程地点东南侧,海上运距约10公里。砂垫层砂源位于*,海上运距约28公里。工程所在海域潮汐类型为不规则日潮混合型,涨潮时流向西北,实测最大流速0.47米/秒;落潮时流向东南,实测最大流速0.97米/秒。年平均气温25左右,年平均降水量1282毫米。二、安全监理工作依据1、已批准的包含安全监理方案的监理规划;2、相关的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3、施工组织设计;4、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水运工程监理规范三、安全监理组织机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安全监理工程师块体预制兼职安全监理员基槽挖泥兼职安全监理员岛堤主体兼职安全监理员四、日常安全监理实施程序与主要工作方法4.1安全监理实施程序1、发出口头通知,开具整改通知单在日常的现场巡视、检查工作中,若发现存在违反强制性建设标准的现象,或安全事故隐患,应首先口头通知施工方'要求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并及时采用书丽通知予以确认。未按期整改且无整改措施时,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施工方实施签发书面通知、指令的措施。在签发书面通知、指令时应注意文件的时效性。书面通知应采用“监理通知书”或“监理工作联系单”的形式。2、召开专题监理例会当签发书面通知、指令后,仍未采取措施整改时,应当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召开专题监理例会,对书面通知、指令中的内容,结合强制性建设标准加以强调。要求责任方说明原因,落实整改措施,明确计划整改完成的时间,同时要求责任方明确在后序工作中对类似问题的预控措施,并形成例会纪要。3、签发“工程暂停令”在签发书面通知、指令或召开专题例会后,仍未及时整改、或拒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方暂时停止施工,并由总监签发“工程暂停令”,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暂停”的部位视工程的情况,可以是整个工程暂停,也可以是局部工程暂停。若“工程暂停令”发出后执行效果不佳,可进一步向建设单位提出:加强与施工企业管理部门协调,要求其参与执行。4、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告。4.2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方法1、加强督促(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经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作业。(2)督促施工单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班组检查、项日都检查、公司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项目监理部。(3)督促施工单位,分阶段进行自查自评。工程监理单位根据现场安全实况和自查自评情况,认真、公正地进行审查评价,填写有关报表,并报送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备案。2.巡视检查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发现有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鉴改;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书面报告。每日巡视,如果发现存在安余隐患,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跟踪整改结果。3监理会议(1)在定期召开的监理会议上,将安全生产列入会议主要内容之一,评述现场安全生产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制定预防措施,使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2)发现施工单位违反安全施工有关要求时,应在监理例会上提出或签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单位整改。(3)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汇报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情况。五、针对性的安全监理检查控制要点5.1 水上作业船舶(1)根据交通部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在水上施工作业前,检查施工单位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以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等有关手续。(2)严格施工船舶进扬报验制度,核查施工船舶是否具有海事、船舶检验部门核发的各类有效证件,以及船舶操作人员是否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适任证书。(3)施工船舶在施工中要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要求。按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号灯、号型,同时设置必要的安全作业区域警戒区并设置符合有关规定的标志。(4)施工船舶应配备有效的通信和救生设备,并保持设备技术状态良好。(5)在编制水上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必须制订工程船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6)工程开工前,认真审核工程施工方案中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水上施工区域及船舶作业、航行的水上、水下、空中及岸边障碍物等进行实地勘察,制订防护性安全技术措施。(7)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应向参加施工的工程船舶、水上水下作业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做好记录备查。(8)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的现象,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9)项目经理部、施工船舶应根据施工作业区域的实际情况和季节变化,制订防台、防风、防火等预案以及能见度不良时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10)施工单位施工时应保证船机处于良好状态,不得带故障作业。(11)施工单位应及时掌握当地气象及水文情况,遇不良海况或大风时应停止水上作业,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或转移至安全区域;遇有雨、雾天气,视线不清时,施工船舶必须悬挂规定信号灯,或按规定鸣号,必要时应停止作业。(12)施工单位施工船舶作业时,应随时注意瞭望周围水域船舶的动态,避免其他船舶驶入作业区域,造成与施工船舶及锚缆发生碰撞和缠绕的事故。5.2 基床、岸坡开挖(1)督促施工单位基床、岸坡开挖施工前,结合施工工况、水域环境、通航密度和当地气象条件等情况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前应组织对船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做好记录备查。(2)工程开工前,认真审核工程施工方案中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水上施工区域及船舶作业、航行的水上、水下、空中及岸边障碍物等进行实地勘察,制订防护性安全技术措施。(3)施工单位夜间挖泥作业时,施上船舶应按有关规定悬挂信号灯标志;作业区域及周边必须设置充分的照明设施。(4)施工单位挖泥作业,应在泥驳靠泊本船系缆稳妥后,挖掘机才能进行作业。(5)挖掘机工作时,作业半径范围内禁止站人,以免造成人身伤亡。(6)挖掘机起动前,操作员必须事先发出信号;抓斗自由落体时,严禁紧急制动。(7)基床、岸坡外挖过程中,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勤测水深,加强水下地形测量,以保持岸坡稳定。5.3 基床抛石(1)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作业船只(含辅助作业船舶)及抛石人员均应服从抛石指挥人员统一指挥,不得擅自进入作业区,不得随意乱抛。(2)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所有作业人员,工作前必须着好防护用品,水上作业必须配备救生设备。(3)施工单位石料装船时严禁超载、偏载。(4)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作业船只不得在未施工完的构筑物上带缆。5.4 潜水作业(1)施工单位在潜水作业前,应根据水下作业内容和工作量、结合作业现场条件,制订潜水作业实施方案,包括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和应急保障措施,并报送监理审查。(2)施工单位作业的潜水人员和水上辅助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潜水员证书和适任证书,并报送监理备案。(3)施工单位潜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潜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潜水设备和装具必须通过有关法定部门定期检验,并在作业前进行安全检查和做好记录备查。(4)施工单位在潜水作业前,必须向潜水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备查。(5)施工单位的潜水作业区域和作业船舶,必须在明显处设信号旗、信号灯及醒目标志,严禁无关船舶进入潜水作业区域。(6)施工单位在潜水作业前,必须检查潜水员和水上辅助作业人员之问的信号联络装置的可靠性;工作时随时检查信号绳和潜水软管,避免与水下障碍物或自相缠绕发生事故。(7)施工单位在潜水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现场的水深、流速、流向、风速、水质、水文及地质等情况,不符合安全要求时严禁作业;作业过程中随时注意观察现场变化情况,达不到安全作业要求时,应立即停止作业。(8)每次潜水作业均应设专人指挥,配合人员服从统一指挥,信号绳、氧气管应由专人持管。(9)每次潜水作业均应认真填写潜水日志备查。5.5 水上安装结构及构件(1)水上安整结构及构件前,施工单位应组织安装施工有关人员察看施工现场,掌握当地水文、气象、地貌等情况,并办理航行通告等有关手续报送监理备案。(2)审查水上安装结构及构件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3)施工单位应将需持证上岗人员(如起重作业人员)的有效证书报送监理审查;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参加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备查。(4)水上安装结构及构件等吊装前,施工单位应严格检查起重机具、索具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并进行试吊后方可正式施工。(5)巡视中检查安全施工技查措施的落实情况,查找安全隐患。(6)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期间,按海事部门确定的安全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警戒标志或警戒船。(7)抽查起重吊装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起重吊装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按设备操作规程作业。(8)检查预制构件吊运时的混凝±强度是否签合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如需提前吊运,必须验算,并报送监理审查。(9)预制构件吊运时,应使各吊点同时受力,采用绳扣吊运时,其吊点位置偏差不能超过设计规定允许偏差位置。(10)驳船装运构件时,应注意甲板的强度和船体的稳定性,宜采用宝塔式和对称式的间隔方法装驳,驳船甲板面上要均匀铺设垫木,构件宜均匀对称地摆放在垫木上;吊运构件时,应使船体保持平稳;驳船装构件长途运输时,必须采取安全加固措施。(11)检查施工所需的脚手架、作业平台、防护栏杆、上下梯道、安全网等是否齐备,并处于良好状态。(12)采用机械吊装前,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已检查机械设备和绳索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特别是钢丝绳;对大型构件,应先进行试吊;各种起重机具均不得超负荷使用。(13)吊装作业应由专人统一指挥,与其他操作人员密切配合,严格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不得盲目执行。(14)吊钩的中心线必须通过构件的重心,严禁倾斜吊卸构件,安装构件时必须平起稳落。(15)检查吊装构件时,是否符合起重吊装的有关安全规定。(16)水上作业船舶如遇有大风、大浪、雾天时,超过船舶抗风浪等级或能见度不良时,督促施工单位停止作业。六、施工准备阶段主要安全监理工作6.1 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1)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中的管理机构,总、分包现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安全员数量配备情况。(2)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度以及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运行维护保养、自检验收管理制度等是否健全和完善。(3)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临时设施的设置。(4)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签订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5)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或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6)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监控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定的工程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方案的实施。(7)对有关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检查项目,由项目监理机构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书面向施工单位告知。(8)明确本项目工程安全事故上报与处理程序,要求事故单位在第一时间内,按预定程序上报建设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相关部门,不得隐瞒和拖延上报。6.2 审查安全设施、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进场报验手续1、大、中型施工机械的审查审查施工单位进场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及合格证,对施工单位报申进入施工现场的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数量、型号、规格、生产能力、完好率进行审查。当发现施工单位的进场机械和报审表不一致时,要求施工单位更正。2、特种作业人员的进场检查审核施工单位申报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包括垂直运输机械作业员、安装拆卸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人员、爆破作业、电工、预应力张拉、水上作业、大(中)型机械操作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名册、岗位证书的相符性和有效性。6.3 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分别编写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在施工前办理监理报审。1、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型方法主持审查。程序性审查: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按规定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是否执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足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认,不符合程序的应退回。符合性审查: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附有安全验算的结果。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项目应附有专家审查的书面报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有紧急救护措施等应急救援预案。针对性审查: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针对本工程特点以及所处环境、管理模式,具有可操作性。2、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后,应在报审表上填写监理意见,并由监理工程师签认。3、特别复杂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报请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主持审查。6.4 审查施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根据各自项目施工现场和周边单位、社区的安全重大危险源类别、周边重要基础没施(道路、航道、港口)以及本项目工程特点、环境条件、人员素质、物质资源评估等情况编制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施工的现场应急救援体系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程师首先在开工准备阶段对应急救援体系的管理网络内的人员组成情况、危险源辨识结果、预案编制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以及完整性进行审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在施工阶段对预案内资源准备和操怍演练进行跟踪动态检查,及时发现应急体系内的缺陷或问题,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施工单位不断完善虚急救援体系和补充调整应急预案,保证预案的可操作性。在事故发生过程,记录和分析应急救援响应过程中不足之处,在事后进行科学分析,对经验和教训进行及时总结和提高,以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体系的管理质量。七、施工阶段安全监理主要工作7.1 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一)监督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实施1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理工程师应依据通过审核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安仝技术措施,对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范围包括项目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职能机构负责人或专职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岗位工人等。2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及人员配备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应当依据通过审核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而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不得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发包工程。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总分包安全生产协议书,以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总分包安全生产协议书应有双方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并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4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情况进行审查。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情况进行审查。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落实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6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器材的配备监理工程师应依据通过审核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人员组织落实,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定期演练进行监督检查。7.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二)监督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对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修改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修改。监理工程师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滑坡和高边坡处理;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士浇注、爆破工程等;爆破工程;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同时,监理工程师还应对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隧道工程施工、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特种设备施工、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港口码头工程、航道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的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进行重点监督。(三)及时制止违规行为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理工作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国家法规、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采取以下措施: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派专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现场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时停工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工程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报告。(1)发现严重冒险作业和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责令其暂时停工,进行整改;(2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并复查整改结果情况;(3)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4)向工程所在地下放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7.2 巡视检查监理工程师应每灭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未按施工方案施工或违规作业行为应及时制止,巡视检查的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场内车辆驾驶(1)未经专业、职业培训部门培训合格的持证人员、不熟悉车辆性能者,禁止驾驶车辆。(2)车辆制动器、喇叭、转向系统、灯光等影响安全的部件必须良好。(3)严禁翻斗车、自卸车车厢乘人;严禁人、货混装;车辆载货严禁超载、超高、超宽;捆扎必须牢固可靠。(4)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在场内调头、倒车,在狭窄场地内行驶时,必须设专人指挥。(5)现场行车,进出场要减速,并做到“四慢”,即:道路情况不明要慢;行走线路不良、照明度差时要慢;起步、交会车、倒车停车要慢;在狭路、桥梁弯路、坡路、岔道、行人密集处及出入大门要慢。(6)临近机动车道的作业区和脚手架等设施,以及道路中的障碍应设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夜间应设警示灯和足够的照明。(7)装卸车作业时,若车辆停放在坡道上,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车辆溜坡。(8)在场内机动车道行走的人员,不应并排结队行走有碍交通。(9)机动车不得牵引无制动装置的车辆;牵引物体时,物体上不得有人,人员不得进入正在牵引的物和车之间;在坡道上牵引时,车和被牵引物下方不得有人作业、停留或通过。2、气割、电焊作业(1)所有焊接工具及防护用品应完整无损,安全有效。(2)要正确使用焊接设备,焊具及防护用品,高空作业应佩带安全带,并应佩戴安全帽。(3)现场周围有易燃、易爆物品时应及时清理或采取防护措施。(4)必须在禁火区进行明火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动用明火”审批制度,办妥“动火证”手续。施工现场严格执行三级动火制度。3、起重作业(1)起重指挥、起重机司机必须持证上岗。指挥人员作业时应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起重机司机应熟悉起重机技术性能。(2)起重机各限位保险应齐全,各机构的工作应正常,制动器应灵敏可靠。(3)起重作业所需的用具、设备应可靠完好,钢丝绳,无断丝、露芯、扭结、变形等异常情形。(4)起再指挥、起重机司机、起重工等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防护用品。(5)在垂直运输、不同层面吊装时应设二级指挥人员,指挥作业应站在能够照顾全部作业面的地点。(6)在吊装区域内严禁站人。(7)根据起重物件、设备的重量、体积、形状,采用适当的搬运方法,按规范要求,正确使用好各种起重用具。(8)起重机回转范围50cm内无障碍物。(9)吊起满载荷重物时,心先吊起离地面2050cm,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和绑轧的牢固性等,确认可靠后,才能继续起吊。(10)起重臂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11)吊起重物时,应严格注意起吊重物的升降,不使起重吊钩到达顶点。(12)起重机必须置于坚硬平整的地面上,起吊时的一切动作要以缓慢速度进行,严禁同时进行两个动作。(13)工作完毕后起重臂停在约450处,离开作业面,停在坚硬可靠的地基上,发动机熄火关闭电门,操纵杆推进空挡位置,制动器处于制动状态。4、钢筋加工、绑扎作业(1)断料、配料、弯料等工作应在地面进行,不准在高空操作。(2)搬运钢筋注意避免与附近的架空线和临时电线发生碰撞。(3)现场高处绑扎作业时,必须搭设符合规定的施工脚手架并配备其他安全设施。(4)冷拉钢筋时,当钢筋拉直时人员必须离开,禁止横跨或碰触钢筋。(5)切断机在剪切钢筋时,刀口要与钢筋成垂。切断机不准剪切短于30cm的钢筋。(6)人工断料,敲锤与持钢筋者应立成斜角。(7)现场绑轧悬空大梁钢筋时,不得站在模板上操作。(8)绑轧独立柱头钢筋时,不准站在钢箍筋上绑扎,也不准将木料、管子、钢模板穿在钢箍筋内作为立人板支撑。(9)起吊钢筋骨架,下方禁止站人,必须待骨架降到距模板lm以下才准靠近,就位支撑好方可摘钩。(10)起吊钢筋时,规格、尺寸必须统一,不准一点吊,吊点必须扎紧。(11)切割机电源线须接漏电开关,切割机后方不准堆放易燃物品。(12)钢筋头子应及时清理,成品堆放要整齐,工作台要稳固,钢筋工作棚照明灯必须加网罩保护。(13)高空作业时,不得将钢筋集中堆在模板和脚手板上,也不准把工具、钢箍、短钢筋随意放在脚手架上。(14)在雷雨时必须停止露天操作,预防雷击。(15)不得在钢筋骨架上行走,禁止从柱子上的钢箍筋上下。5、混凝士浇注(l)使用平板振动器或振捣棒的作业人员,要穿胶鞋、戴绝缘手套;振捣设备用电应通过三级配电箱,并装有漏电保护器,电源线不得有破皮漏电;夜间施工时,照明要良好。(2)混凝土工使用推车向料斗倒料时,要有挡车措施。(3)浇注高度在2米以上,应搭设操作平台,浇注混凝土时,不准直接站在溜槽上或站在模板及支撑上损伤操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4)串搭车道板时,两头须搁置平稳,并用钉子固定,在车道板下面每隔1.Sm须加横楞、顶撑;高空串搭,必须装有防护栏杆。(5)车道板单单行走不小于1-4m宽,双午来同不小于2.8m宽,在运料时,前后应保持一定车距,不准奔走、抢道或超车。(6)用塔吊、料斗浇捣混凝土时,指挥扶斗人员与塔吊司机应密切配合。(7)使用振动机前应进行安全检查。振动机移动时,不能硬拉电线,更不能在钢筋和其它锐利物上拖拉。(8)井架吊篮起吊或放下时,必须关好井架双重安全门,人员头、手不准伸入井架内,待吊篮停稳,方能进入吊篮内工作。(9)无可靠安全防护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挂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6、船舶作业6.1.船舶锚泊(l)各船舶抛锚前应详细了解抛锚处水下情况,以防挂断水下光缆或输油管道。(2)各船舶锚泊须选择适当的地点抛锚,锚泊地点应远离大型作业船舶与通航航道。(3)各船舶在锚泊期间必须昼夜安排人员值班,随时注意观察船舶状况,当发现走锚、铺缆断损及其他船舶碰撞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警,并及时组织采取应急措施。(4)各船配置的首锚重量与锚缆强度必须满足船舶自锚泊要求,应定期检查锚缆的磨损情况,当锚缆磨损断股超过30%时须更换新锚缆。(5)主机出现故障的船舶,维修期间应在安全的锚泊地点抛锚,如在施工现场锚泊维修,必须安排专门船舶守护,以便随时处理应急情况。6.2船舶航行及作业(1)船舶停靠施工作业时,白天应悬挂信号球与信号旗,夜间应开启警示信号灯。(2)为了确保船舶与登船人员的安全,在特殊情况下,船长有权拒绝执行施工命令,可自行决定停工抛锚或返航。(3)与其他单位船舶在同一区域作业时,应提前了解对办的通信频道,以便在应急时能够进行通信联络。(4)严格避免与其他单位交叉作业。(5)船舶航行时应注意航行安全,夜间航行应开航行灯。(6)船舶在雾天及水面能见度低天500米时严禁航行,船舶在雾天锚泊时应按规定鸣放雾钟。7、潜水作业潜水员必须持有潜水员证书,井认真遵守港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潜水员在生产实习时,应在准许的潜水工作范围内进行作业。潜水作业安全检查要点如下。(1)在进行潜水作业期间,应认真观察水况及天气状况,当水况与气象条件不适宜作业时,应及时停止潜水作业。(2)在进行潜水作业时,扯管员应抓紧软管,并根据潜水员的需要随时收放软管。(3)在进行潜水作业时,必须备用一套供气源并与原气源连接,一旦原气源发生故障,可及时启动备用的气源供气。(4)在进行潜水作业时,潜水员与水面上的通信联络员必须保持畅通,水面上的电话员与潜水员应按规定保持通话。(5)当有潜水员在潜水作业时,水面上应配有预备潜水员,以备水下潜水员发生紧急情况时进行救助。(6)夜间进行潜水作业时,作业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照明灯具。8、水上起重作业水上起重作业除应遵守陆地上一般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要求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1)作业前应实地查看,根据吊物的性质、重量等确定下锚位置、起吊方法。(2)作业前检查吊钩、滑轮、卸扣、链条、转环、螺栓、插销等零件应良好,起重钢丝绳的两端应牢固。(3)当风力大于6级时,应停止起重作业。(4)起吊前应查看和计算船体吃水是否满足要求。(5)物体吊至空中时,舢板和车辆应避免从起吊物下方经过。(6)吊重物移船时,各绞车应注意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做到松紧均匀,避免突然停止或突然启动,使重物在空中摇摆。(7)吊重物件落下后,绞车卷筒上的钢丝绳不能全部放完,至少保留5圈。(8)在起吊埋在土中或水中的物件时,应缓慢进行,防止超载,等物件有移动时再起吊。(9)当用两艘起重船共同吊一个物件时,必须在安全部门和技术部门的领导下,编制具体的安全操作方案,经审查通过后,方能进行。(10)当用两艘起重船共同吊一个物件时,两船应互相联系,并明确一个指挥人员进行指挥,保持物件吊起同一高度,并保持同步作业。(11)夜间起重作业时,工作地点应有足够的照明,但不能妨碍指挥人员的视线。(12)起重船与其他船配合工作时,双方船长应互相联系,明确分工,密切配合。7.3 核查现场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和设施的采购、租赁,起重机械的现场安装和拆卸,起重机械的检测与验收等情况进血滥查验收。监理单位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施工机械、安余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颇目总监妊验收记录上签署意见。(一)施工机械,机具的采购和租赁(l)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使用单位或承租单僦、出售单位或出租单位、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查验,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当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2)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3)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4)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5)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二)起重机械和设施的现场安装与拆卸(1)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2)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订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三)起重机械和设施的检测与验收(1)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2)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义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3)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D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保障其质量和安全件能。(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5)施工单位应当白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四)施工机械使用的安全监督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而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上机械进场的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D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7.4 督促施工单位安全自检并进行抽查(一)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检工程项目安全检查的是为了消除隐患、防止事故,是安全控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发现工程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施工项目的安全自检应由项目经理定期组织,安全自检可分为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前后的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等。(1)日常性检查,即经常的、普遍的检查。企业一般每年进行14次;工程项目组、车间、科室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班组每周、每班次都应进行检查。专职安全技术人员的日常检查应该有计划,针对重点部位周期性地进行。(2)专业性柃查,是针对特种作业、特种设备、特殊场所进行的检查,如:电、气焊、起重设备、运输车辆、锅炉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场所、水上施工船舶等。(3)季节性检查,是指根据季节特点,为保障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的检查。如春季风火,要着重防火、防爆;夏季高温多雨雷电,要着重防暑、降温、防汛、防雷击、防触电;冬季着重防寒、防冻等。(4)节假日前后的检查,是针对节假日期间容易产生麻痹思想的特点而进行的安全检查,包括节日前进行安伞生产综合检查,节日后要进行的检查等。(5)不定期检查是指在工程或设备开工和停工前、检修中、工程或设备竣工及试运转时进行的安全检查。(二)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1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主要规定如下(1)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评价和考核;(2)抽查中发现作业中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和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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