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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监理细则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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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监理细则6.doc

    1前言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且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为了将本标段的监理工作做好,促进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规范化,落实安全监理职责,防止人员受到人身伤害等其它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东风农场危房的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总结实践经验,特编本安全细则。本安全细则作为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框架性指南,各监理人员认真学习,在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做好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信息管理、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的同时,按照本安全细则做好监理项目的安全控制。2术语2.1安全监理“安全监理”是一个缩略语。(20061016)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的提法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安全监理,指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安全生产监理,主要是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对规范的符合性的监督检查。2.2专职安全监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的具体负责日常安全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2.3安全监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分工负有安全监理责任的各级监理人员。2.4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2.5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6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在施工前,为了实现安全生产,在防护、技术和管理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它是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2.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26条所明确的7项分部分项工程:(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这些分部分项工程的标准见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第3条规定。要高度注意确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可能会有目录。2.8安全监理日记负有安全监理职责的人员对每日实施安全监理工作所作的个人记录。2.9安全监理日志项目监理机构指派专人对每日安全监理工作情况的正式记录。3安全监理职责3.1基本规定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各级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大型建设项目一般宜配备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专职安全监理人员负责安全监理的日常巡视、专项检查和内部监督,负责草拟安全监理方面的重要文件,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和技术能力。中小型建设项目一般不配备专职安全监理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承担专职安全监理人员职责并全面负责安全监理工作。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按照分工负责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监理工作。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以请专家或专业中介机构解决。3.2职责划分3.2.1总监理工程师职责总监理工程师应全面履行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各项(不限于):(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安全监理的职责权限,主持监理机构安全监理的工作;(2)主持编写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或独立的安全监理规划,制定安全监理规章制度,审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3)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调配监理人员,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调换其工作;(4)主持安全监理交底会,签发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的文件和指令;(5)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6)审核签署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7)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报告安全事故,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8)主持安全监理的协调工作,就安全监理涉及的重大问题与有关各方进行沟通;(9)检查监理日志,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安全监理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10)主持整理安全监理资料;(11)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工整改的情况。3.2.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责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安全监理工作。根据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份职责和权力。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1)主持编写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或独立的安全监理规划,制定安全监理规章制度,审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2)签发工程暂停令,签署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3)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安全监理的职责权限,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调配监理人员,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4)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安全监理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3.2.3专职安全监理人员职责(1)研究掌握项目安全监理适用的法律和标准体系;(2)组织调查研究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情况;(3)收集并熟悉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监理资料;(4)参与编制监理规划(重点是安全监理部分),会同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5)审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相互间的安全协议;(6)会同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提出审查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7)审查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8)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9)审查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的有关证书;(10)会同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11)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和记录,并签收备案;(12)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13)审查危险物品有关许可文件;(14)审查施工单位开工准备情况;(15)检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和工作情况;(16)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视,指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安全监理工作,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工作;(17)审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交底情况。3.2.4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1)编制或协同专职安全监理人员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2)审查或协同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3)审查或协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审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4)监督施工单位按照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5)对专业范围内的安全监理工作专项负责,对安全事故隐患按规定的方法处理,及时向专职安全监理人员通报,必要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6)参与检查施工单位对进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情况;(7)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8)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9)负责本专业安全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3.2.5监理员职责(1)在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安全监理工作;(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特种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3)担任旁站工作,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乃至总监理工程师报告;(4)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4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和方法4.1工作制度4.1.1会议制度监理机构应建立会议制度。监理机构起草会议纪要,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后分发与会各方。各次会议应符合下列要求:第一次工地会议。下达合同项目开工令之前召开。会议含有安全监理的内容:(1)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方面的授权;(2)总监理工程师介绍负有安全监理职责的人员及其分工;(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施工准备情况(包括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及其分工);(4)明确必须召开安全监理专题会议的情况;(5)约定安全监理交底会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的负责人联合主持召开。安全监理交底会。下达合同项目开工令之前召开。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由其授权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主持。参加安全监理交底会的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有关的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的监理人员;建设单位有关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理交底的主要内容:(1)明确本工程适用的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2)介绍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3)介绍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基本程序、方法、手段、监督要点;(4)提出有关施工安全资料报审及管理要求;(5)项目监理机构接受施工单位有关安全监理工作的询问。监理例会。也可以专设安全监理例会。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由其授权监理监理工程师主持,参建各方负责人参加。会议应含有安全监理的内容:(1)通报安全生产情况;(2)检查上次监理例会中有关安全生产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3)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安全监理专题会议。总监理工程师必要时应召开安全监理专题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主持,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现场技术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员参加。专门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4.1.2审核制度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无合法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者不得上岗。审核特种设备有关许可文件。特种设备无合法有效的许可证件不得使用。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专职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审核危险物品有关许可文件。危险物品无合法有效的许可证件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已进入现场的,应立即移出,不得使用。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须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4.1.3巡视制度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全部作业面,应巡视到位。巡视应按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作好相应的记录。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按其严重程度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指令。要求改正的,应跟踪到改正为止。4.1.4旁站制度旁站监理人员安全监理的主要职责:(1)检查施工单位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以及特种设备运行情况;(2)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执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3)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旁站监理人员在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应当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必要时由总监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4.1.5信息管理制度安全监理信息管理是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应按照监理规划要求施行统一管理。如建设单位或当地规定应单列,从其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应注重使用影像资料记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重要情况和施工安全事故隐患。项目监理机构应使用统一的安全监理表式,规范信息管理工作。安全监理表式应与各工程类别监理规范保持协调。拟制安全监理文件适用法律和标准要具体,并做必要的论证。对适用的法律依据,要载明法律依据的全称、发文文号和发文时间(或生效时间),引用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对适用的标准依据,要载明标准依据的全称、标准号和生效时间,引用条文要具体到章节条款项。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应明确对文件的认可性签字盖章权限,并最终负责。“负有安全监理职责的人员”签字盖章时要十分慎重。认可性签字必须本人亲笔,并附带签字时间,一般应“年月日”齐全,必要时精确到“时分”。安全监理资料应纳入本项目监理机构的工程监理资料管理。可以单列管理,不单列管理的应当编制索引或目录。4.1.6监理日志制度 日志应有安全监理的内容,必要时也可单独设立安全监理日志。项目监理机构进场之日即开始记录监理日志;监理日志应按照公司统一的格式填写,不得缺漏项;监理日志由总监指派专人按项目或单位工程记录,日志填写完毕在“填写人签字”栏签名;监理日志的记录要求:(1)每条记录应写明时间、人员、地点、情况;(2)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3)未处理完毕的问题应在以后的日记中记录处理情况;(4)应有进度方面的描述;(5)应有现场的抽查记录;(6)记录与各方联系、协调情况;(7)注意监理日志资料的闭合及与其他大事记或监理通知时间等方面的对应。监理日志按流水号编号,不得出现缺号和跳号现象;监理日志按月合订成册,存档备查。4.1.7报告制度施工现场紧急情况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编制处理程序、处理措施等文件。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指示施工单位立即采取有效紧急措施进行处理。对于重大安全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应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月报;在工程验收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在监理工作结束后,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上述报告应含有安全监理方面的内容。必要时提交安全监理专题报告。4.1.8岗位管理制度项目监理机构应严格控制在岗和替岗情况。专职安全监理人员离岗,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另行安排人员到岗。凡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及法定节假日施工,总监理工程师均应对安全监理岗位做出妥善的人员安排。4.2工作方法4.2.1现场记录。监理机构认真、完整记录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施工环境以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4.2.2发布文件。监理机构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签认等文件形式进行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4.2.3旁站监理。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理。4.2.4巡视检验。监理机构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管理。4.2.5协调解决。监理机构对参加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的调解。5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及程序(事前控制)5.1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5.1.1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制定安全监理责任制度,明确监理机构负有安全监理职责人员的职责权限。5.1.2接收、收集并熟悉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监理资料,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等。要关注涉及安全监理、安全保障的合同明示条款和隐含条款,宜编制摘编或索引。如果合同条文比较笼统,应通过合同解释技术解释清楚。5.1.3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如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明确单独编制安全监理规划,应按要求编制。安全监理规划的编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安全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宜参照附录A。项目监理规划或安全监理规划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建设单位。5.1.4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中型及以上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会同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在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完成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下列要求:(1)范围上,应对应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施工方案;(2)时效上,应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完成编制;(3)依据上,应按照项目监理规划或安全监理规划编制;(4)内容上,应针对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5)形式上,应单独编制;(6)效力上,应发挥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控制工作的指导作用。 5.1.5召开安全监理交底会。下达合同项目开工令之前,第一次工地会议之后,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安全监理交底会。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施工安全监理交底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各方会签后及时发出。5.1.6审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相互间的安全协议。研读、分析施工合同,掌握施工合同关系中的总包和分包情况。宜建议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责任书(或承诺书)。适当了解施工单位的供应商、租赁商、服务商的情况。主要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专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单位信誉等。(注:有时,施工单位的租赁行为会牵扯到很复杂的关系。如建筑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租赁存在4个合同关系:(1)租赁单位和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签署特种设备(租赁)使用合同,(2)租赁单位和安装(维修、拆除)单位签署特种设备安装合同,(3)安装(维修、拆除)单位和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签署安全管理协议,(4)租赁单位(或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专业检测检验单位签署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同。经验表明,往往是在这种复杂关系中蕴含着极大的安全风险。)5.2审查施工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施工准备工作5.2.1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部门编制,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应当符合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会同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和毗邻建(构)筑物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5.2.2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检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5.2.3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项目负责人应当是一定级别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从2008年2月27日开始完全过渡为注册建造师)。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属于对应于岗位的资格性证书,各自独立,不能替代。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三类人员同时兼任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两个及两个以上岗位的,必须取得另一岗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监理机构应备存三类人员的证书复印件。5.2.4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无合法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不得上岗。监理机构应备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人员名册以及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根据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建设工程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包括:(1)电工作业人员。含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含焊接工,切割工。(3)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4)制冷作业人员。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5)危险物品作业。(6)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含起重机械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7)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人员。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注:根据(200501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第2条,建设工程涉及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根据(2008012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25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第23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根据(2006090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33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5.2.5审查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应急救援预案应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5.2.6审核特种设备有关许可文件。1)特种设备审核的关键是审核特种设备有关的文件。2)特种设备的范围。特种设备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索道(含吊桥)、厂内机动车辆、海上设施和船舶等。具体参见(20040101)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例如,流动式起重机(汽车、履带、轨道和轮胎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等起重机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也可算作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3)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审核要注意熟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部门,从而判断特种设备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的合法性。(200303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第34条确立了特种设备监管的多部门负责体制。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部门主要是:(1)“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索道(含吊桥)、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管部门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质检行政主管部门。(2)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管部门包括质检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专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的安全监察部门为质检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专业建设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为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主要是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4)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租赁、使用、检验 检测均应符合(200303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及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应适用(2008012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5.2.7审核危险物品有关许可文件。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审查内容包括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检验合格证;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检验合格证。5.2.8审核施工单位安全技术交底情况。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技术交底文件。项目监理机构可以要求施工单位在安全技术交底前提交安全技术交底文件,进行程序性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项目监理机构宜备存交底记录复印件。5.2.9审核施工单位开工准备情况。当施工单位提出开工申请时,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从安全监理角度审查施工单位开工准备情况,提出审查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开工报告。6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及程序(事中控制)6.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6.2旁站监理或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应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6.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和记录,并由专职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6.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应符合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6.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6.6检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和工作情况。6.7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召开有施工单位参加的安全会议,组织安全检查。6.8及时、妥善处置安全事故。6.8.1督促施工单位报告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协助总监理工程师立即下达工程暂停令,并督促施工承包单位立即及时、如实地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6.8.2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工作,还要注意保护自身的文件资料和档案。项目监理机构参加应急救援人员要保护自身安全。6.8.3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项目监理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1)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2)约束工作人员不参与传播有关事故的信息。(3)立即收集整理与事故有关的安全监理资料。分析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4)更加严格的审核施工单位送审文件。(5)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和事故调查报告督促事故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7工程竣工后的安全监理主要工作及程序(事后总结提高)7.1工程施工完成合同规定的施工内容后,监理机构应按规定提交有关报告,对安全施工的成绩和不足进行总结,并提出监理自身对安全监理工作的改进意见。7.2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8 主要分项安全交底8.1钢管脚手架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脚手架工程是施工生产中主要工作程序。把好脚手架施工的安全关,对于发挥施工工作效率、完成施工任务,提高和改善职工工作环境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脚手架工程操作安全工作,各施工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实行分工负责,明确管理职能,狠抓制度、措施落实工作。加强对脚手架操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安全监督,严格遵守脚手架安全操作规程,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安全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一、材料1、脚手架所使用的钢管、扣件及零配件等须统一规格,证件齐全,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4851mm,壁厚33.5mm,无严重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钢管,杜绝使用次品和不合格品的钢管。钢管脚手架的杆件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钢扣件,不得使用铅丝和其它材料绑扎;2、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水平和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3、材料管理人员要依据方案和交底检查材料规格和质量,履行验收手续和收存证明材质资料;4、使用钢管质量应符合GB/T700中Q235-A级钢规定,应采用现行直缝电焊钢筋或低压流件输适用焊缝钢筋中规定的3号普通钢筋)的要求,切口平整,严禁使用变形、裂纹和严重锈蚀钢管。二、安全事项1、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专业架子工进行,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2、在脚手架上作业人员必须穿防滑鞋,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带,着装灵便;3、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带合格的安全帽,系好下颌带,锁好带扣;4、登高(2m以上)作业时必须系合格的安全带,系挂牢固,高挂低用;5、脚手板必须铺严、实、平稳。不得有探头板,要与架体拴牢;6、架上作业人员应作好分工、配合,传递杆件应把握好重心,平稳传递;7、作业人员应佩带工具袋,不要将工具放在架子上,以免掉落伤人;8、架设材料要随上随用,以免放置不当掉落伤人;9、在搭设作业中,地面上配合人员应避开可能落物的区域;10、严禁在架子上作业时嬉戏、打闹、躺卧,严禁攀爬脚手架;11、严禁酒后上岗,严禁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等不适宜登高作业人员上岗作业;12、搭拆脚手架时,要有专人协调指挥,地面应设警戒区,要有旁站人员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13、架子在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与架子有关的任何杆件,必须拆除时,应经项目部主管领导批准;14、架子每步距均设一层水平安全网;15、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夯实,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稳定性,立杆下必须放置垫座和通板,有畅通的排水设施;16、搭、拆架子时必须设置物料提上、吊下设施,严禁抛掷;17、脚手架作业面外立面设挡脚板加两道护身栏杆,挂满立网;18、遇6级(含)以上大风天、雪、雾、雷雨等特殊天气应停止架子作业。雨雪天气后作业时必须采取防滑措施;19、脚手架必须与建筑物拉结牢固,需安设防雷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20、扣件应采用锻铸铁制作的扣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的规定,采用其它材料制作的扣件,应有试验证明其质量符合该材料规定方可使用。21、各种脚手架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由施工负责人组织有支搭和使用脚手架的负责人及安全人员共同进行检查,履行交接验收手续。特殊脚手架,在支搭、拆装前,要由技术部门编制安全施工方案,并报上一级技术领导审批后,方可施工。8.2、钢筋加工技术交底交底内容:一、 施工准备:1.材料:钢筋的规格种类齐备。钢筋通过试验合格,采用标识状态为“合格”的钢筋进行加工。2.机械设备:钢筋切断机、弯钩机、调直机、除锈机及砂轮锯、加工扳手、操作台。3.核对配料单、图纸,如有问题及时解决。二、 操作工艺:钢筋除锈钢筋调直 钢筋下料钢筋弯曲 成品筋码放。(一)除锈:(二)检查钢筋外观,浮锈用除锈机清除干净,除锈后钢筋表面有麻坑。腐蚀孔严禁使用,隔离存放。(三)钢筋的调直:1、级钢筋的调直:610钢筋采用调直机调直。调直时及时检查调直机的工作情况,钢筋应平直、无损伤、划痕,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2、级钢筋应平直,无损伤、油污。3、钢筋在调直过程中,若发现脆断、裂纹、力学性能不正常等现象,应停止加工,及时上报技术负责人。(一)钢筋的下料:1、级钢筋在调直阶段,利用钢筋调直机定尺断筋下料,在钢筋调直上定尺要准确,及时消除偏差。2、级钢筋利用钢筋切断机断筋下料。断筋时,切断机两侧要搭设平台,钢筋放平与刀口成90º。3、取闪光对焊的底板筋、电渣压力焊的暗柱筋及框架柱筋、气压焊的裙房梁筋、梯子筋的大横杆均采用砂轮锯断筋下料,以保证端头平整,无坡口成弯曲。钢筋端头的卷边必须打磨,无毛边飞刺。4、用断筋机、砂轮锯下料的钢筋端部必须平整无弯曲,弯曲应用手锤调直;机械设备必须按时维修,砂轮锯片不偏心,不摇摆。(二)钢筋的弯曲:1、钢筋的弯曲和弯折的规定: 级钢筋末端应作180º弯钩,其弯弧内直径不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弯钩弯后的平直部分长度不小于钢筋直径3倍;级钢筋要求作135º弯钩时,弯弧内直径不小于钢筋直径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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