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培训(2).ppt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培训,内容提要,市场准入工作的重要性需要纳入市场准入的事项机构准入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报材料要求高管准入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报材料要求业务准入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报材料要求市场准入事项审核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下一步的工作要求监管文件依据,市场准入工作的重要性,市场准入是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方式;市场准入是优化银行机构资源配置,促进区域经济金融均衡发展的重要手段;市场准入是引领银行业改革创新,实现平稳有序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市场准入是高管人员履职能力和履职行为审查的重要关口。,需要纳入市场准入的事项,机构准入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高管人员准入任职资格核准任职资格报告业务准入新开或增开业务报告,机构准入的条件、程序、时限以及申报材料要求,一、机构设立(一)管辖分行筹建(二)管辖分行开业(三)二级分行筹建(四)二级分行开业(五)按照同城支行管理的异地支行筹建(六)按照同城支行管理的异地支行开业(七)同城支行(县域支行)筹建(八)同城支行(县域支行)开业(九)自助银行设立,(一)管辖分行筹建,准入条件(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2)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3)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4)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比例、盈利能力等重要指标符合监管要求。(5)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不再对股份制商业银行设定统一的营运资金要求,由各行根据业务发展和资本管理需要统筹调节、配置。(6)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7)风险评级结果较好。(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一)管辖分行筹建,准入程序及时限(1)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向山东银监局提交出具监管意见的申请。(2)山东银监局出具监管意见。(3)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收到山东局意见后向银监会提出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4)分行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延期申请,银监会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银监会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一)管辖分行筹建,申报材料(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分行的名称(中英文)、拟设地、业务范围等,设立的目的。(2)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同意设立分行的有效书面文件。(3)总行上报银监会(属地银监局)的年度机构规划。(4)属地银监局的监管意见。(5)总行或管理行对拟设分行的管理方式;管理信息系统情况说明。(6)申请人的公司治理结构。(7)申请人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盈利情况等经营状况及营运资金拨付能力。(8)申请人最近1年新设机构的经营情况。(9)申请人最近2年案件情况。(10)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分行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分行开业后三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11)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12)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讯地址。(1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二)管辖分行开业,准入条件(1)营运资金到位。(2)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3)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4)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二)管辖分行开业,准入程序及时限(1)股份制银行总行向山东银监局提交开业申请,山东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山东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2)分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山东银监局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山东银监局自收到书面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分行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3)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山东银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二)管辖分行开业,申报材料(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在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营运资金等方面是否达到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2)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授权书。(3)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4)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背景介绍。(5)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6)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8)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讯地址。,(三)二级分行筹建,准入条件(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2)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3)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4)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比例、盈利能力等重要指标符合监管要求。(5)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不再对股份制商业银行设定统一的营运资金要求,由各行根据业务发展和资本管理需要统筹调节、配置。(6)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7)风险评级结果较好。(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三)二级分行筹建,准入程序及时限管辖行为济南分行(1)济南分行提交筹建申请,由山东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山东银监局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2)分行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济南分行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山东局提交延期申请,山东银监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3)在规定期限届满前未提交开业申请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山东银监局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三)二级分行筹建,准入程序及时限管辖行为青岛分行(1)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向山东银监局提交出具监管意见的申请。(2)山东银监局出具监管意见。(3)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在收到山东局的意见后向银监会提出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4)分行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延期申请,银监会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5)在规定期限届满前未提交开业申请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银监会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三)二级分行筹建,申报材料(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分行的名称(中英文)、拟设地、业务范围等,设立的目的。(2)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同意设立分行的有效书面文件。(3)总行上报银监会(属地银监局)的年度机构规划。(4)属地银监局的监管意见。(5)拟设地银监分局的监管意见。(6)总行或管理行对拟设分行的管理方式;管理信息系统情况说明。(7)总行的公司治理结构。(8)总行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盈利情况等经营状况及营运资金拨付能力;上级管辖行的不良贷款率、盈利情况等主要业务经营状况。(9)总行及上级管辖行最近1年新设机构的经营情况。(10)总行及上级管辖行最近2年案件情况。(11)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分行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分行开业后三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12)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13)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讯地址。(1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四)二级分行开业,准入条件(1)营运资金到位。(2)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3)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4)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四)二级分行开业,准入程序及时限(1)申请人(总行或济南分行)向山东银监局提交开业申请,山东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山东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2)分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山东银监局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山东银监局自收到书面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分行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3)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山东银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四)二级分行开业,申报材料(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在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营运资金等方面是否达到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2)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授权书。(3)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4)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背景介绍。(5)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6)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8)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讯地址。,(五)按照同城支行管理的异地支行筹建,准入条件(1)上级管辖行正式营业1年以上,资产质量良好。(2)上级管辖行有较强的内部控制能力,最近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混乱导致的重大案件。(3)上级管辖行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不再对股份制商业银行设定统一的营运资金要求,由各行根据业务发展和资本管理需要统筹调节、配置。(4)已建立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监督、授权和调整的制度和机制,并有足够的专业经营管理人才。(5)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五)按照同城支行管理的异地支行筹建,准入程序及时限管辖行为济南分行(1)济南分行提交筹建申请,由山东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山东银监局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2)支行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济南分行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山东局提交延期申请,山东银监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3)在规定期限届满前未提交开业申请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山东银监局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五)按照同城支行管理的异地支行筹建,准入程序及时限管辖行为青岛分行(1)青岛银监局出具监管意见。(2)青岛分行在收到青岛局意见后向山东银监局提交筹建申请,由山东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山东银监局在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但应事前报银监会备案。(3)支行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青岛分行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山东局提交延期申请,山东银监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4)在规定期限届满前未提交开业申请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山东银监局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五)按照同城支行管理的异地支行筹建,申报材料(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支行的名称、拟设地、业务范围等。(2)总行或总行授权机构同意设立支行的有效书面文件。(3)总行上报银监会(属地银监局)的年度机构规划。(4)属地银监局的监管意见。(5)拟设地银监分局的监管意见。(6)管辖行为青岛分行的,还要提交青岛银监局的监管意见。(7)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支行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支行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8)申请人内部控制能力,包括最近1年案件情况等。(9)申请人最近1年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10)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11)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讯地址。(1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六)按照同城支行管理的异地支行开业,准入条件(1)营运资金到位。(2)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3)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六)按照同城支行管理的异地支行开业,准入程序及时限(1)申请人(青岛行或济南行)向山东银监局提交开业申请,山东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山东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2)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山东局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山东银监局自收到书面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支行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3)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山东银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六)按照同城支行管理的异地支行开业,申报材料(1)申请书。内容包括名称、拟设地、业务范围,以及在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营运资金等方面是否达到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营运资金足额到位。(2)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授权书。(3)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4)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基本情况。(5)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6)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8)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讯地址。,(七)同城支行(县域支行)筹建,准入条件(1)在拟设地同一地级或地级以上城市设有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分行以上机构且正式营业1年以上,资产质量良好。(2)拟设地已设立机构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能力,最近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混乱导致的重大案件。(3)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不再对股份制商业银行设定统一的营运资金要求,由各行根据业务发展和资本管理需要统筹调节、配置。(4)已建立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监督、授权和调整的制度和机制,并有足够的专业经营管理人才。(5)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七)同城支行(县域支行)筹建,准入程序及时限济南地区同城支行筹建程序(1)济南分行提交筹建申请,由山东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山东银监局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2)支行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山东局提交延期申请,山东银监局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支行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3)在规定期限届满前未提交开业申请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山东银监局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七)同城支行(县域支行)筹建,准入程序及时限济南以外地区同城支行筹建程序(1)上级管辖行向所在地银监分局提交筹建申请,所在地银监分局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完整申请资料上报山东银监局。山东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2)支行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所在地银监分局提交延期申请,所在地银监分局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支行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3)在规定期限届满前未提交开业申请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山东银监局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七)同城支行(县域支行)筹建,申报材料(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支行的名称、拟设地、业务范围等。(2)总行或总行授权机构同意设立支行的有效书面文件。(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支行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支行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4)申请人内部控制能力,包括最近1年案件情况等。(5)申请人最近1年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6)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讯地址。(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八)同城支行(县域支行)开业,准入条件(1)营运资金到位。(2)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3)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八)同城支行(县域支行)开业,准入程序及时限(1)申请人向支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山东银监局提交开业申请,所在地银监分局或山东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银监分局或山东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2)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所在地银监分局或山东银监局提交开业延期申请,所在地银监分局或山东银监局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支行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3)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所在地银监分局或山东银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八)同城支行(县域支行)开业,申报材料(1)申请书。内容包括名称、拟设地、业务范围,以及在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营运资金等方面是否达到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营运资金足额到位。(2)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授权书。(3)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4)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基本情况。(5)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6)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8)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讯地址。,(九)自助银行设立,准入条件(1)在拟设地设有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分行以上机构,资产质量良好。(2)在拟设地已设立的机构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能力,最近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混乱导致的重大案件。(3)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九)自助银行设立,准入程序及时限一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最多只能申请设立3个自助银行,在该申请获得不同意设立的批复或获得设立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再行申请。济南地区自助银行设立程序(1)济南分行提交设立申请,由山东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山东银监局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2)自助银行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筹建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山东局提交延期申请,山东银监局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3)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原批准设立文件失效,由山东银监局办理设立许可注销手续。(4)自助银行开业时,应向监管部门报告,同时提交公安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日常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的内控制度以及该自助银行的设施状况等。,(九)自助银行设立,准入程序及时限济南以外地区自助银行设立程序(1)上级管辖行向所在地银监分局提交设立申请,所在地银监分局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完整申请资料上报山东银监局。山东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2)自助银行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筹建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所在地银监分局提交延期申请,所在地银监分局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3)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原批准设立文件失效,由山东银监局办理设立许可注销手续。(4)自助银行开业时,应向监管部门报告,同时提交公安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日常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的内控制度以及该自助银行的设施状况等。,(九)自助银行设立,申报材料(1)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地址、拟设置的机型、数量及提供的服务种类等内容。(2)总行或总行授权机构同意设立自助银行的有效书面文件。(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自助银行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功能等;联网系统情况;管理控制部门和管理方式等。(4)负责自助银行日常管理的机构、人员及联系方式。(5)安全监控方案及维护措施。(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讯地址。(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机构准入的条件、程序、时限以及申报材料要求,二、机构变更(一)变更名称(二)变更营业场所(三)机构升格(四)机构降格(五)临时停业,(一)变更名称,准入程序及时限(1)由设立在地级城市以上的拟更名机构的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分局或山东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银监分局或山东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2)拟更名机构应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由其主管机构向监管部门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由所在地银监分局或山东银监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一)变更名称,申报材料(1)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名称变更的原因。(2)有权上级行同意其变更名称的批文。(3)因行政区划变动的,需要提供行政区划变动文件。(4)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讯地址。,(二)变更营业场所,准入条件 应当具备与业务发展相符合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措施和其他设施等条件。,(二)变更营业场所,准入程序及时限(1)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由设立在地区(含地级市)以上的拟变更机构的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分局或山东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银监分局或山东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2)拟变更机构自批准变更营业场所之日起至新址开业前,应选择在原址继续营业、或临时停业、或与其他营业机构合署营业等方式,并在变更申请时一并提出。(3)拟变更机构应自批准变更营业场所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工作,并由其主管机构向所在地银监分局或山东银监局提交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完成上述工作后方可开业。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银监分局或山东银监局报告。(4)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由所在地银监分局或山东银监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二)变更营业场所,申报材料(1)申请书。(2)上级机构同意迁址的有效书面文件。(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拟设机构市场前景的分析、拟设机构未来业务的发展规划、拟设机构的组织管理架构等内容。(4)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讯地址。,(三)机构升格,支行升格分行 支行以下机构升格支行,支行升格分行,准入条件(1)总行或上级管辖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有效。(2)总行或上级管辖行拨付营运资金到位。(3)拟升格支行连续2年盈利。(4)拟升格支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连续2年无重大案件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5)拟升格支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6)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7)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支行升格分行,准入程序及时限异地支行升格二级分行程序(管辖行为济南分行)(1)由济南分行向山东银监局提出升格申请,山东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银监分局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出具对拟升格机构的监管意见,山东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2)拟升格机构应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由济南分行向山东银监局和所在地银监分局报告。(3)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由山东银监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异地支行升格二级分行程序(管辖行为青岛分行)(1)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向山东银监局提出出具监管意见的申请。(2)所在地银监分局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出具对拟升格机构的监管意见后,山东银监局出具对拟升格机构的审查意见。(3)总行向银监会提出升格申请,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4)拟升格机构应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由其总行向银监会和山东银监局报告。(5)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由银监会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支行升格分行,申报材料(1)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拟升格机构的服务区域现有银行机构的竞争状况、业务重点领域和经营策略、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情况、市场前景分析、未来3年发展规划并附主要经营指标预测表及其预测依据和说明。(3)拟升格机构总行同意升格的批复文件。(4)总行上报银监会(属地银监局)的年度机构规划。(5)属地银监局的监管意见。(6)拟升格机构总行或上级管辖行对升格后机构业务范围的授权文件。(7)升格机构最近2年案件及严重违法、违规情况。(8)拟升格机构升格前后的组织结构图。(9)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10)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11)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12)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13)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变更营业场所时提交)。(14)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15)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变更或改造营业场所时提交)。(1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讯地址。(1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支行以下机构升格支行,准入条件(1)拟升格机构经营情况良好。(2)拟升格机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3)拟升格机构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4)拟升格机构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5)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支行以下机构升格支行,准入程序及时限(1)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的,由商业银行分行或总行向所在地银监分局或山东银监局提出申请,所在地银监分局或山东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银监分局或山东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2)拟升格机构应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所在地银监分局或山东银监局报告。(3)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由所在地银监分局或山东银监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支行以下机构升格支行,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2)可行性报告(若升格后支行扩大业务范围、授权管辖其他营业网点时)。(3)拟升格机构总行的机构改革规划或上级行同意升格的批复文件。(4)拟升格机构主要管理制度及上级行对升格后支行业务范围的授权文件。(5)拟升格机构升格前后的组织结构图。(6)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7)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变更营业场所时提交)。(9)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变更或改造营业场所时提交)。(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讯地址。,(四)机构降格,准入程序及时限(1)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降格为支行,由商业银行总行向山东银监局提出申请,山东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山东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2)拟降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在济南以外地区的,由山东银监局征求所在地银监分局意见。,(四)机构降格,申报材料(1)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降格原因。(2)拟降格机构总行的机构改革规划或上级行同意降格的批复文件。(3)拟降格机构上级行对降格后机构的业务范围授权文件。(4)拟降格机构降格前后的组织结构图。(5)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讯地址。(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五)临时停业,准入条件 机构连续停止营业时间3天以上、6个月以内为临时停业。准入程序及时限(1)拟临时停业机构的分行或分行以上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山东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银监分局或山东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2)经批准的临时停业期限届满或导致临时停业的原因消除的,临时停业机构应当复业,原申请人应在复业后5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营业场所重新修建的,申请人应向决定机关提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及安全、消防合格证明方可复业。遇特殊情况需延长临时停业期限的,应按前款程序重新申请。,(五)临时停业,申报材料(1)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临时停业原因、停业期限等。(2)总行或总行授权机构批准文件。(3)临时停业期间该机构业务处理方案。(4)临时停业公告样式。(5)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讯地址。,机构准入的条件、程序、时限以及申报材料要求,三、机构终止(一)分行终止营业(二)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含自助银行设施)终止营业,机构终止,准入条件 商业银行辖内分支机构(含自助银行设施)终止营业,被依法撤销除外。分行终止营业的准入程序及时限(1)股份制商业银行辖内分行终止营业申请,由山东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2)山东银监局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完整申请资料上报银监会。(3)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机构终止,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含自助银行设施)终止营业的准入程序及时限(1)股份制商业银行辖内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含自助银行设施)的终止营业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分局或山东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2)所在地银监分局或山东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机构终止,申报材料(1)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终止理由。(2)董事会或授权管理机构的有效批准文件。(3)拟终止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拟终止分支机构基本业务、业务发展规模、服务区域及主要服务对象等。(4)内部审计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对拟终止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5)终止该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负责市场退出的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简历;拟终止机构现有业务的移交、结清、人员安置等;现有客户的引导疏散措施;拟终止机构营业场所的清理进度、对外公告的时间安排等。(6)拟终止营业机构停止吸收存款公告样式。(7)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讯地址。(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高管人员准入的条件、程序、时限以及申报材料要求,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准入类型核准制报告制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相关要求,高管人员准入的条件、程序、时限以及申报材料要求,一、核准制高管人员的市场准入(一)适用人员范围: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行长、副行长,支行行长,须经任职资格许可。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应按银监会有关规定纳入任职资格管理,包括分行行长助理、风险总监(风险主管)、财务总监等。,高管人员准入的条件、程序、时限以及申报材料要求,(二)准入条件2-1基本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3)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4)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5)熟悉经济金融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6)能与监管机构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并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工作。(7)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高管人员准入的条件、程序、时限以及申报材料要求,2-2 禁止性条件(1)有故意犯罪记录的。(2)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3)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4)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累计2次被取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5)累计3次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6)与拟担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的。(7)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8)个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的负债,或正在从事的高风险投资明显超过其家庭财产的承受能力的。(9)法律、行政法规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高管人员准入的条件、程序、时限以及申报材料要求,2-3高管通用条件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各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熟悉拟任职机构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拟任职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高管人员准入的条件、程序、时限以及申报材料要求,2-4学历、年限条件(1)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异地支行)行长、副行长: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2)股份制商业银行支行行长,及临时主持工作超过3个月的支行副行长: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3)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学士以上学位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4)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任职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其任职条件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应增加4年。(5)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拟任人,股份制商业银行如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可以提出个案申请。,高管人员准入的条件、程序、时限以及申报材料要求,(三)准入程序及时限(1)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异地支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总行或其上级管辖行向山东银监局提交,山东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山东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分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需要个案审核的,由山东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书面决定同时抄送银监会。(2)股份制商业银行按照同城支行管理的异地支行行长职资格申请,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山东银监局提交,由山东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山东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3)股份制商业银行同城支行、县域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申请,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所在地银监分局或山东银监局提交,所在地银监分局或山东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银监分局或山东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4)济南地区支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需个案审核的,由山东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山东银监局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5)济南以外地区支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需个案审核的,由所在地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山东银监局审查并决定。所在地银监分局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完整申请资料上报山东银监局,山东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高管人员准入的条件、程序、时限以及申报材料要求,(四)申报材料(1)申请书,要对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逐项说明审核意见,需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应详细说明具体原因,提供其具备足够的知识、经验、能力担任该职务的充分理由。(2)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