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案例分析.ppt
生活饮用水案例分析,湖南省卫生监督 曹朝晖主任医师,【案情简介】,2008年7月31日,某县卫生局组织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人员对某自来水厂水质进行常规抽样监测,采集出厂水1个,当场制作了水质采样单,现场检测游离余氯为0.15mg/L,其他指标送实验室检测,结果出厂水中砷含量为0.039 mg/L,游离余氯、砷含量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卫生监督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指出出厂水游离余氯未达到0.3mg/L的标准要求,必须加大液氯的投加量,确保出厂水游离余氯达到要求。,实验室检测结果出来后,卫生监督员按程序将检测结果告知自来水厂,并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水厂立即停止不合格出厂水的供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出厂水砷含量,确保出厂水卫生质量。该水厂供应游离余氯、砷含量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出厂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卫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自来水厂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集中式供水单位检查重点,是否为无卫生许可擅自供水 新改扩建供水工程项目是否经过卫生审查卫生管理工作是否落实 取水点周围水源卫生防护措施是否完备是否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水处理设施及水处理工艺是否正常运转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是否合格 健康相关产品是否符合要求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是否有效 水质监测工作是否符合要求,二次供水单位检查重点,管理主体是否落实 新改扩建供水工程项目是否经过卫生审查卫生管理工作是否落实 设施卫生与安全防护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蓄水池和水箱是否定期清洗消毒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是否合格 健康相关产品是否符合要求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是否有效 水质监测工作是否符合要求,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案例评析】,1、主体正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第六条规定“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市卫生局作为执法主体是合法的,自来水厂作为供水单位被确认为受罚主体是正确的;,卫生监督员和检验人员按规定采集出厂水水样,制作了水质采样单,检验结果出厂水游离余氯为0.15mg/L,砷含量为0.039 mg/L,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要求,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程序合法,处罚恰当。从受理与立案,调查取证,到最后作出处罚决定,县卫生局严格 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程序执行,程序合法;该案例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败诉或引起诉讼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执法文书不规范造成的败诉案例 执法程序错误造成的败诉案例 执法主体错误造成的败诉案例 违法主体认定错误造成的败诉案例 引用法律条文不当造成的败诉案例 因适用标准错误中止履行的案例,执法文书不规范造成的败诉案例,违法事实描述不清 加工场所不洁 3人无健康证 加工场所苍蝇密度高行政控制决定书代替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告知书未盖骑缝章,执法程序错误造成的败诉案例,河南平顶山市饮用水行政处罚无效案案情简介卫生监督部门检查中发现,某企业二次供水没有采取二次消毒,检测细菌总数严重超标。1、责令限期整改。该厂拒绝。理由是自来水厂已消毒,出现水质不合格由自来水厂负责。2、一个月后再次检查仍未改,现场监测余氯含量为零,细菌总数严重超标。制作笔录,企业负责人签字认可,监督员提出处罚意见,告知陈述申辩,又送达听证告知,两次告知,当事人都签字认可,但规定时限内均未作出申辩和听证,被视为放弃。,3、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在立案报告等执法文书签字立案处罚。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当事人也签字。该企业以受罚主体错误为由向市政府提出复议。4、市法制办审阅案卷和调查核实后判定:卫生部门认定事实清楚,受罚主体正确,但处罚程序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该条规定是”“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无效,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个案件是内部程序不合法,立案报告等执法文书应由卫生局负责人签署意见和署名,却是监督执行机构负责人审查签署。,执法主体错误造成的败诉案例,处罚决定书加盖的是卫生监督所公章不属于卫生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卫生部关于饮用水及供水单位法律 适用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255号湖南省卫生厅:你省永州市卫生局关于饮用水及供水单位法律适用的请示(永卫函2006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来水等应按照生活饮用水管理,桶装水、瓶装水按照食品管理。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是传染病防治法的重要内容。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有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对于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此复。二00六年七月十日,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 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19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了“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分质供水是集中供水的一种形式,应当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目前,有关分质供水的具体规定正在制定过程中,你局可依据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要求的分质供水单位发放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