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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强制与行政强制法解读.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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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强制与行政强制法解读.ppt.ppt

    行政强制,小组成员:杨旭 胡宗伟 宋文娟 郭涛 杜燕燕 孙永杰 雷娟 于雪飞 庄光耀 李威锋,逻辑框架,第一、行政强制的基础知识(见课本)第二、行政强制法解读 第三、行政强制法的亮点(结合案例分析),小组分工,杜燕燕,孙永杰,胡宗伟负责整理行政强制方面的基础知识,结合教材整理出行政强制的逻辑框架以及知识概要。宋文娟,于雪飞和雷娟负责搜集整理行政强制法的解读。杨旭,李威锋,庄光耀,郭涛负责行政强制方面的案例分析(每人至少一个案例并结合行政强制法加以分析)胡宗伟,孙永杰和雷娟负责最后资料的整理以及PPT的制作。杜燕燕,宋文娟和杨旭负责最后的汇报工作。,第一部分 行政强制基础知识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 二、行政强制的特征 三、行政强制的类型 四、行政强制的原则 五、行政强制的作用,一、行政强制的概念,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和人民法院为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或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和危害事件发生而实施的强行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的行为。,二、行政强制的特征,1、行政强制是对与行政有关的强制行为的概称。2、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人民法院。3、行政强制的对象是相对方的财物和人身自由。4、行政强制属侵益性行为。,三、行政强制的类型,执行性强制措施,1.行政强制措施 含义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特征(1)行政强制措施是临时性的行政行为。如扣押财物,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行政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2)行政强制措施是保障确定义务的行政决定作出的行政行为。比如它为了保证行政处罚决定公正作出。,2.行政强制执行 含义 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特征(1)行政强制执行是确保决定义务的行政决定得以实现的行政行为。(2)行政强制执行是终局性的行政行为,除非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发生执行错误,予以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产。,3.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关系,相同点:都属于行政强制,都带有强制性不同点:1、前提不同 2、目的不同 3、起因不同 4、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必须有单行法律的授权,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标准 是否有确定义务的行政决定和法定义务存在,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决定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执行,4.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形式:盘问、留置、约束、立即拘留、拘留审查、强制带离现场、强制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特点:形式多样:与行政处罚、刑事强制措施不同。实施主体多样:戒严实施机关、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海关、军事设施管理单位。预防和保障性。,(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形式:封存、加封、暂时性封存、先行登记保存等。特点:目的是为查处违法行为、固定证据对象有场所、工具、设施、设备、财物、资料、合同、账簿等。方式是就地封存。,(3)扣押财物形式:扣押、扣留、暂扣、暂时扣留等。特点:目的是为了查处违法行为,保全证据。对象是可移动的财物。一般由行政机关自己保管,或指定第三人保管。,(4)冻结存款、汇款形式:冻结、临时冻结、暂停支付等。特点:对象是帐户资金,包括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需要金融机构协助。不转移资金。(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形式:进入场所检查、现场检查等。,行政强制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强制执行方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5.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这一规定,实际上可以将其分类如下:,行政强制执行,直接强制,间接强制,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划拨、拍卖、依法处理等,其他,强制停产,强制收购,强制服兵役,执行罚,代履行,加处罚款,加处滞纳金,1.行政强制法定原则;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4.禁止谋利原则;5.权利救济原则。,四、行政强制基本原则,行政强制法第4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设定权法定(1)职权法定 实施权法定 设定范围和条件法定(2)范围和条件法定 实施范围和条件法定 设定程序法定(3)程序法定 实施程序法定,1.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行政强制法第5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包含两个层面的考量:一是不同管理手段之间的考量,即特定行政目的能够通过非强制手段实现的,不得诉诸行政强制;二是目的与手段之间的考量,它要求采取强制手段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具体有三个要求:,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1)在采取非行政强制措施能实现行政目的时,应当采取非强制措施;(2)采取行政强制手段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3)在能达到行政目的前提下,应当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措施。,行政强制法贯穿了这一原则:(1)严格设定权限和设定程序;(2)实施行政强制体现比例原则:A.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第16条)。B.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第39条)C.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应当相当。(第23条、第29条)D.选择行政强制执行手段时要适当。优先适用代履行、执行罚等间接强制,间接强制无法实现行政目的的,才适用直接强制执行。,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行政强制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所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主要是指行政强制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教育的功能,促进相对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具体要求如:,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1)违法行为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催告”。,行政强制法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谋取利益。”行政强制权是公权力,只能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具体要求如:,4.禁止谋利原则,(1)收支两条线(第49条、第60条)。(2)不得使用、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第26条)。(3)不得收取查封、扣押财物的保管费。,行政强制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5.权利救济原则,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五、行政强制的作用,行政强制是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有力保障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有力保障行政强制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行政强制是使人民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有效方法,引言一、行政强制法的出台背景二、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过程三、行政强制法的主要内容四、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权制度五、行政强制实施程序制度六、法律责任制度,第二部分行政强制法解读,在所有文明的国家中,行政机关被授权强行撤出即将倒塌的房屋中的居民,拆毁建筑物以制止火灾的蔓延,宰杀染有某种疾病的牲畜,拘留(约束)肉体或精神状态对同胞公民的健康或生命有危险的人。尤其是警察被授予实行这样的强制行为。这些行为对个人的重要性不亚于在司法程序中所执行的制裁或准备这样一些制裁的强制行为。(奥)凯尔森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引言,一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共7个法律部门组成。行政法:1.行政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公务员法、机构编制条例等。2.救济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3.行为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立法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诸多单行法。行政强制法属于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架性法律,它的制定,有利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一、出台背景,二是解决行政强制权行使中突出问题的迫切要求。由于对行政强制缺乏统一规范,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存在滥用行政强制手段,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问题,也存在行政机关强制手段不足,执法效率低,不能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的问题。具体表现为:1.设定权不明确。2.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繁多,名称不一,缺乏规范。3.实施主体混乱。4.程序不规范,行政强制的随意性大。5.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程序烦琐,时间过长。为了保证行政效率,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需要制定行政强制法,从制度上作出统一规定。,一、出台背景,三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行政强制权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必要手段,既涉及行政管理效率,又涉及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限制,规范行政强制行为,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全面依法行政。1.确立行政强制设定权制度,有利于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行为,提高立法质量;同时约束和限制了随意设定强制的行为,有利于减少行政机关对经济社会事务的过度干预。2.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资格制度,还原了行政强制的公权力性质,有利于减少行政强制权的滥用。3.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制度,为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4.关于行政强制的程序规定,有利于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5.确立救济和法律责任制度,有利于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一、出台背景,1988年,国务院启动行政强制执行条例的起草1996年,行政立法组启动行政强制法试拟稿起草1999年,人大法工委启动行政强制法草案起草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一审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二审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三审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四审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二、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过程,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 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参考文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2011年10月10日 安监总政法2011208号2、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2011年10月10日(青政办字2011125号),行政强制法颁布后,1、该法涉及公权与私权的平衡,涉及特定相对人权益、自由、安全与他人、社会公众的权益、自由、安全的平衡,此种平衡很难拿捏,必须填之又慎;2、该法涉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的调整或重构,各方在立法过程中博弈不断;3、该法旨在加强对行政强制权的限制、控制和规范,这不能不影响有关执法部门、执法者的利益,从而必然会遇到各种有形或无形的阻力;4、学者和实务界对该法涉及的重大问题存在不同观点和主张,存在较多争议。,该法为什么经历了那么长的立法过程?,(一)立法目的 法律开宗明义指出立法目的: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行政强制法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二)行政强制法目录,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一章的第二条规定,该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排除适用下述行政强制行为:1、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2、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这些行政强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三)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1.原则符合立法体制与有关法律相衔接符合行政管理实际,四、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一)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1)法律的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和汇款以及涉及公民住宅和通信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2.对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的划分,(2)行政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而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和财物,扣押财物,以及应当由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涉及公民住宅和通信自由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法律保留事项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2.对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的划分,(3)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4)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2.对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的划分,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同时,从行政管理实际需要出发,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自己执行的情况。,(四)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依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行政强制法直接授予执行权,代履行,依法强拆违章建筑,单行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执行,拍卖查扣财物,行政处罚法规定,单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一)行政强制实施主体1.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中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第17条第2款)2.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见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五、行政强制实施程序制度,(二)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1.一般程序 全面体现了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贯穿了决定主体与执行主体的分离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和公开制度。除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事后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补办手续外,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事先向行政机关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这体现了决定与实施分离制度。由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实施,并表明身份,这体现了公开制度的要求。当场告知当事人,包括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体现了告知制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体现了听取意见制度。,在一般程序的基础上,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规定了更为严格的程序:当场告知或者事后立即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紧急情况下当场强制的,事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不得超过法定期限,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丧失,应当立即解除。,针对行政管理中一些经常运用并对相对人权益影响比较大的行政强制措施,规定了特殊程序及期限,体现了人文关怀精神。查封、扣押程序冻结程序,2.特殊程序,(三)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1.一般程序 分为五个步骤:催告:以书面形式作出听取意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执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此外,还体现了文明执法的要求:执行协议制度,体现了柔性执法原则。不得在夜间和节假日执行制度不得采取停供水、电、热、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制度。,(三)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2.特殊执行程序(1)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程序加处罚款和滞纳金的执行程序对已查封扣押财物的执行程序划拨的执行程序,(2)代履行 A.条件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由行政机关代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履行。B.代履行的程序要求C.即时代履行,(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审查方式之争: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2.程序申请条件催告、申请法院申请材料的要求受理(5日内)、复议(15日内)对申请的书面审查、执行裁定(7日内作出)听取意见执行裁定(30日内)、异议(15日内提请复议,30日内决定)即时强制执行(5日执行)执行费用承担(被执行人承担),催告,一般流程图,申请(催告10日后),受理(5日内),不予受理(5日内),审查听取意见,作出执行裁定(7日内),申请复议(15日内),裁定执行(受理后30日内),裁定不予执行(受理后30日内),申请复议(15日内),作出裁定(30日内),作出予以受理决定(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15日内),送达(5日内),特点责任主体更广泛责任形式更具体责任更严格,六、法律责任制度,第三部分 行政强制法的亮点 结合案例分析,亮点一:应用法律保留 亮点二:落实比例原则亮点三:遵循正当程序,行政强制法就是给行政机关“立规矩”,是一部“控权法”,法律保留是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法律没规定的行政主体不得擅自做出行政行为。,亮点一:应用法律保留,1、该法第10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2、该法第13条内容就是“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3、行政强制权不得委托。,例如:,2008年6月11日22时许,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某执法大队在对原告程某涉嫌非法营运的检查过程中,认定当时原告程某某驾驶牌号为沪C49968五菱小客车,载客三人,由松江区莘砖公路、沪松公路口开往松江区荣乐东路605号,谈妥车费25元;该车无营运证,涉及非法营运。遂依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场作出对涉嫌非法营运的车辆先予以暂扣,并出具编号为1019146的暂扣、扣押物品凭证及处理告知书。6月13日,原告至被告处接受处罚调查,并承认了非法营运的错误。但嗣后原告不服,提起诉讼。原告诉称:2008年6月11日22时,被告称原告非法营运,无故扣押原告车辆,并开具暂扣、扣押物品凭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系无中生有,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撤销被告暂扣原告的沪C49968五菱小客车的行政强制措施;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事发当时原告程某某驾驶牌号为沪C49968五菱小客车,载客三人,由莘砖公路、沪松公路口开往松江区荣乐东路605号,谈妥车费25元,该车无营运证,涉嫌非法营运,原告对此也作了承认。被告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比例原则包括: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狭义比例性原则,亮点二:落实比例原则,1、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第5条)2、实施强制执行不得“夜袭”,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第43条)3、为受害人提供全面的权利救济途径 4、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例如:,天价滞纳金49万滞纳金罚单破“纪录”2006年7月21日,郑州市交通规费稽查处稽查人员接到举报:一辆车牌为豫A11993的小吊车在荥阳市某建筑工地出现,该车自1992年购车以来,一直没缴养路费。当晚7时左右,在荥阳市汽车南站停车场,稽查人员查获该车。经过双方将近20个小时的“争执”,稽查人员在22日下午3时左右,将该车带回郑州。经稽查人员调查,该车属省地矿局第二水文地质工程队车辆,已该报废,但至今没交过交通规费。根据征稽收费标准,豫11993小吊车从2003年2月1日至今,应交纳养路费本金59040元、滞纳金389894元、罚款177120元,还应交附加费本金22960元、滞纳金75813元以及运管费本金7872元、滞纳金25993元、罚款1000元,共计约76万元,这还不包括对报废车辆上路处以3倍漏税额的罚款。,典型个案,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法律来源:,正当程序,即正当法律程序,来源于英国成文法,其内涵则受到英国普通法上的自然正义原则的影响。在英国行政法上,经过法院解释的自然正义原则有着确定的内涵,它包含了两项基本的程序规则,即“任何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和“人们的辩护必须公平地听取”。,亮点三:遵循正当程序,1、行政强制法第三、四章分别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2、该法的第二章第14条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例如:,2005年6月25日,某部门向被告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监局)举报,举报原告姜某违法装运液化气。被告质监局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原告姜某运送石油液化气罐车进行检查。经查,运送石油液化气的苏MC1056汽车罐车驾驶员丁某无汽车准驾证,押运员原告姜某无汽车罐车押运员证。被告质监局遂于同日作出质技监封字2005第5806号质量技术监督登记(封存)决定书。以原告姜某及享达燃气公司(原告姜某系享达燃气公司的业主)“购进液化石油气使用的罐车驾驶员、押运员均无质量技监部门核发的准驾证和押运证,涉嫌存在安全问题”为由,根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未引用条款),对装运液化气的罐车进行异地登记(封存),期限为1个月。该登记(封存)决定书同时规定,如不服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5年7月31日,被告将登记(封存)的液化气罐车放行。2005年9月29日和9月31日,被告某市质监局以“无准驾证及押运员证驾驶液化气槽车”同一理由,分别暂扣原告姜某人民币3000元和2000元,并出具了编号为0000028441和0000028449的暂扣款(物)专用收据。2006年3月10日,原告姜某以被告某市质监局登记(封存)液化气罐车系违法扣押原告合法财产的违法行为、暂扣人民币5000元无法律依据等理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暂扣5000元人民币的行为违法,同时要求返还被扣的5000元。,姜某诉某质监局行政强制案,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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