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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税务局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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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税务局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ppt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辅导,2023/2/21,1,2014年2月,引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自2014年1月1日拉开帷幕,这是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缴”的特殊征管制度所要求的,为纳税人提供了一个自查自纠的时机;也是纳税人每年必经的盘点和总结,梳理全年发生的业务及预缴情况,根据政策,查漏补缺,做好各项调整,以降低、减少、消除涉税风险。,引言,纳税人面临的风险除了经营风险、合同风险、法律风险、较大影响的或许就是税收风险了!而在所有的税种中,企业所得税是政策最复杂,也是难度最大的。因此,纳税人要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管控,做好预缴(一般据实)和汇缴(纳税调整),尤其是汇缴,依法纳税,享受优惠,既不少缴,也不多缴!,2023/2/21,3,汇算清缴对象,汇算清缴范围:两个凡是:凡是企业所得税在青岛地税局主管的;凡是2013年从事生产经营的三个无论:无论是否处在减免税期间;无论是否盈亏;无论是否核定征收两类纳税人尤其要注意:一是分支机构;(三层,跨省及省内跨区)二是非营利组织。,汇算清缴期间,汇算清缴期:税法54条规定:年度终了起5个月内。4+1的申报制度,申报方式,网上申报青岛地税网上申报地址:http:/大厅申报:主要是补充申报,第一部分汇算清缴程序,第一步:练好内功 1、汇算清缴前,纳税人应收集研究各项税收政策,注重企业所得税相关知识的学习;关注税务机关关于汇算清缴的要求,了解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掌握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根据自己的行业特点,结合以往收入确认、成本费用扣除等政策要点,深入研究与自身业务相关的税收政策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执行的口径,第一部分汇算清缴程序,在所有所得税政策中,最复杂、最特殊、最容易带来风险的税收政策包括并购重组、股权交易、特别纳税调整、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关联交易等事项,这些事项在汇算清缴时纳税人应格外注意。如果遇到税收政策难题,可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第一部分汇算清缴程序,2、企业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这些事项主要是各类税收优惠备案事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等申报事项及其他税前扣除的审核或备案事项。,第一部分汇算清缴程序,如企业分配利润,要按照关于加强对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税收优惠管理的公告(2011年5号)的要求,准备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申请书;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双方投资合同、协议复印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复印件等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加盖公章,以证明分配的属于税后利润,以便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第一部分汇算清缴程序,3、纳税人应该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自查发票管理是否合规,注意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应及时在汇缴期内补正(34号公告)。否则,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第一部分汇算清缴程序,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梳理新设及撤销的分支机构,以及需要参与汇缴的分支机构,计算应分配税款,填制分配表。,第一部分汇算清缴程序,第二步:筑牢防火墙 目前,总局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提交鉴证报告,企业需要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鉴证,取得涉税鉴证报告,以降低涉税风险。无需提供鉴证报告:1、当年新成立企业;2、核定征收企业;3、规模较小企业:工业:收入200万,资产50万;商业:收入100万;其他企业:收入50万,第一部分汇算清缴程序,第三步:填好报表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除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及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要求,准确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外,还应重点关注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特别要关注以下项目。,第二部分分支机构汇缴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以下简称57号公告)结合2008年汇总纳税政策执行以来出现的问题,对原汇总纳税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第二部分分支机构汇缴问题,主要变化包括:一是明确了总、分支机构都要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共同参与应补退税款分配。即汇算清缴应补应退税款按照预缴分配比例分配给分支机构,由总分机构分别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改变了原政策规定的年度汇算清缴只由总机构负责、分支机构不参与汇缴的做法。,第二部分分支机构汇缴问题,二是预缴申报及年度汇算清缴中,计算分配比例的“三因素”基数统一确定为各分支机构上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分配比例不再以上下半年做区分,一个纳税年度中,原则上各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预缴与年度汇算清缴一致。,第二部分分支机构汇缴问题,三是明确了总分机构查补税款就地入库政策,突破了就地监管的政策瓶颈。57号公告规定,总机构的查补税款,统一计算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后,按总机构50%、各分支机构50%入库;分支机构的查补税款,按总机构50%、被查的分支机构50%入库。,第二部分分支机构汇缴问题,四是更加细化、规范了总分机构日常管理及纳税申报需要报送的资料。,第二部分分支机构汇缴问题,五、总机构汇算清缴申报资料第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第二部分分支机构汇缴问题,六、分支机构汇缴申报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进一步明确,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并同时附送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第三部分扣除凭证,税前扣除的几个原则1、真实客观原则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三部分扣除凭证,企业的各项经济交易必须真实发生,不得弄虚作假,虚构交易。真实交易应当取得合法的凭据,即合法的原始凭证。真实的交易与扣除的凭据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形成了交易流和凭据流。真实的交易是扣除的前提,合法的凭据是扣除的依据。以真实交易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第三部分扣除凭证,2、合法性原则合法性是指支出必须符合税法有关扣除的规定,即使按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规定可作为费用支出,如果不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三部分扣除凭证,3、权责发生制 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部分扣除凭证,4、相关性原则扣除项目的性质和根源与收入直接相关,根据企业的从事的具体业务进行职业判断。强调支出与收入的关系是双向的,即投之以桃报之以李。,第三部分扣除凭证,5、合理性原则合理性是指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是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该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例:工资合理性的判断:不同岗位指导价最近工资标准2014年山东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三档,分别调整为1500元、1350元、1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5元、13.5元、12元。,第三部分扣除凭证,6、确定性原则扣除项目的金额是必须确定的7、配比性原则扣除的金额与取得的收入相配比。,第三部分扣除凭证,税会差异处理2012年15号公告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如:企业折旧摊销,第三部分扣除凭证,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第三部分扣除凭证,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第三部分扣除凭证,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所得,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二、本规定自 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具体问题之一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煤气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但承租方收到户头为房东的发票,承租方可否可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如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煤气费等费用全部为承租方租赁的房屋或其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且与其取得收入有关、合理,可以凭相关发票原件及租赁合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具体问题之二租赁合同约定车辆的保险费、车船税和年检费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收到名称为出租方的票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如双方租赁合同约定在车辆租赁费之外,承租方还承担因车辆而产生的保险费、车船税、年检费,可以凭相关发票、税票原件及租赁合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具体问题之三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气等进行生产经营,因没有单独安装水表等,无法独立取得水、电、气等发票的,如何税前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可以双方的租赁合同、供水、电力公司、燃气等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气等发票的复印件、按水电气等原价分摊方案(计算表格)、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用电、用气分割单(盖章)等凭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具体问题之四财政部监制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专用票据可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与部队有关单位实际发生真实业务,且与其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部队有关单位开具的由财政部监制套印“中央财政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专用票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武警票据也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具体问题之五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照工资总额2%计提建会筹备金,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剩余60%部分企业留存,没有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60%部分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4号)等的规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如60%部分尚未拨缴,亦不能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暂不予税前扣除;已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60%部分如已拨缴,且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可以税前扣除,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具体问题之六实物投资方式取得土地、房屋,能否根据评估价值和投资协议入账?答:企业以土地、房屋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投资企业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以及投资协议等相关证据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具体问题之七企业支付信托公司收取的利息能否以信托公司开具的收据和银行回单作为税前列支凭据?答: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中明确“具有金融许可证的财务公司,收取利息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因此支付利息应当取得财务公司开具的发票方能税前扣除,计收利息清单(付息通知)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信托公司和财务公司同属非银行的金融机构,支付信托公司的利息税前扣除照此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具体问题之八交通事故赔偿支出应如何在税前扣除?答:在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内支付的赔偿款允许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赔偿款不得在税前扣除,但经劳动保障、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仲裁、调解、判决、裁定等支出的赔偿款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劳动保障、法院等部门相关证明,以及赔偿款支付凭证等资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具体问题之九集团公司统借统贷成员企业按银行相同利率支付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如果允许扣除,由于对统借统贷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只能取得统一收款收据,其合法凭证应包括哪些资料?答:按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注册登记的企业集团公司统借统贷成员企业按金融机构相同利率水平支付的利息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支出,予以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董事会决议、集团公司利息分摊办法、分摊企业名单、银行借款合同、利息支出凭证等相关合法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具体问题之十企业以股东名义或其他企业名义向银行贷款的利息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答:企业以股东名义或以其他企业名义向银行贷款,企业应与实际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由借款人到税务部门开具发票,符合借款利息支出相关规定的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具体问题之十一企业由于受信贷政策限制难以贷款,如果企业以内部员工名义向金融企业借款,以企业作为担保方,所借资金由企业使用,利息由企业承担。此种情形,企业承担的利息支出应如何扣除?答:凭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以及个人开具的相关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支付的利息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具体问题之十二目前,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对外贷款时会以“顾问费”等名目附加收费条件,贷款人支付的“顾问费”能否作为借款费用税前列支?税前列支凭证是否有限制?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如企业确实接受了银行除贷款本身的其他方面的服务,可以凭其开具的相应发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具体问题之十三“餐费”如何处理?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2023/2/21,46,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具体问题之十四 广宣费问题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12】48号: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023/2/21,47,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2、对签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具体问题之十五弥补亏损问题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年报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调整减调减之后的结果。,2023/2/21,49,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一)补亏的基本要求 1.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适用查账征收企业 以前年度亏损:本纳税年度前5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且可以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必须已经申报。弥补原则:先亏先补 弥补方式: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2、纳税人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已确认未弥补的亏损可从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年度起弥补,但弥补亏损期限以发生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开始计算,5年内不论盈亏或者改变征收方式,均连续计算弥补年限。,2023/2/21,5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二)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之间的亏损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2023/2/21,5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具体问题之16 企业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等如何税前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如能提供以下证明会议费、差旅费等真实发生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可以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差旅费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时间、地点、任务、支付凭证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具体问题之17 因本企业产品造成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损害,企业实际支付的赔偿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因本企业产品造成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损害而支付给其的赔偿金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具体问题之18 母子公司框架下,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派遣员工,母子公司均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及奖金、补贴,其工资及奖金、补贴如何扣除?被派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答: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母子公司两个单位在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时,应分别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该员工应到为其缴纳“三费一金”的单位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具体问题之19 新办企业的开办费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进行处理?开办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解释具体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照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但摊销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对于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按照税收政策规定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具体问题之20 企业承租房屋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答: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装修支出,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支出,分三年摊销。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后尚未税前扣除的装修费,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具体问题之21企业外购房屋的装修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进行处理?答:企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确定。装修费用不符合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条件的,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税法规定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第四部分收入项目的相关问题及处理,一、收入确认条件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第四部分收入项目的相关问题及处理,会计准则的规定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四部分收入项目的相关问题及处理,在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方面,会计准则有5个条件,而税法只有4个条件,税法在收入确认环节不考虑相关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而是在确认收不回时或逾期时作为损失处理。,第四部分收入项目的相关问题及处理,总局2011年25号公告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四部分收入项目的相关问题及处理,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第四部分收入项目的相关问题及处理,二、租金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第四部分收入项目的相关问题及处理,三、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第四部分收入项目的相关问题及处理,第一种出来处理方法: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第四部分收入项目的相关问题及处理,第二种处理方法: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第四部分收入项目的相关问题及处理,四、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第四部分收入项目的相关问题及处理,五、搬迁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六条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第四部分收入项目的相关问题及处理,第十四条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第四部分收入项目的相关问题及处理,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第十九条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一)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第四部分收入项目的相关问题及处理,六、证券投资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四部分收入项目的相关问题及处理,七、国债利息收入及转让收入一、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一)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第四部分收入项目的相关问题及处理,(二)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第四部分收入项目的相关问题及处理,(三)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部分收入项目的相关问题及处理,二、关于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一)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1.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2.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第四部分收入项目的相关问题及处理,(二)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第四部分收入项目的相关问题及处理,(三)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第四部分收入项目的相关问题及处理,三、关于国债成本确定问题(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第四部分收入项目的相关问题及处理,四、关于国债成本计算方法问题 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第四部分收入项目的相关问题及处理,八、技术转让收入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62号一、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第四部分收入项目的相关问题及处理,九、财政补助中央级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第四部分收入项目的相关问题及处理,(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第四部分收入项目的相关问题及处理,九、财政补助地方级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第四部分收入项目的相关问题及处理,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四部分收入项目的相关问题及处理,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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