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20151029.ppt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广发证券珠海分公司徐坚荣,讲师介绍,姓名:徐坚荣来自广东美丽小乡村-揭阳爱好:登山、发呆、算命、旅游星座:双鱼座经济学研究生广发证券珠海分公司营销总监助理2005年加入广发证券2006年开始组织证券从业考试培训珠海市香洲区义工联督导员电话:13809806182微信:x13809806182:798405260,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考点:熟悉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了解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人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第二节 公司法,考点:掌握公司的种类;熟悉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熟悉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熟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了解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了解公司章程的内容;熟悉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熟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了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掌握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了解公司合并、分立的种类及程序;熟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概念。熟悉关于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另立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等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调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其核心旨在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2、主要内容(1)总则(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7)公司债券(8)公司财务、会计(9)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10)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1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12)法律责任,公司的分类,一、公司的分类二、有限责任公司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一、公司的分类,1.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2.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3.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4.母公司和子公司;5.总公司和分公司;6.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公司的设立的概念,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及法人资格的过程,因此,公司的设立程序与法人的成立程序基本相同。根据国家对设立公司的态度,采取的方针大致有四种情形:1是自由主义,2是特许主义,3是许可主义,4是准则主义。我国采取许可主义兼准则主义。,二、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沿革与地位(三)国有独资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 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3.公司章程的制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4.股东的出资,股东出资的方式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规定关于股东出资权利的规定,5.公司登记,(1)公司的设立登记(2)分公司的设立登记 公司法第29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五)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决定公司重大问题、管理公司事务和监督公司有关部门的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分为3个:一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即公司的股东会。二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即公司的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三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即公司的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及监事的职权,根据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3.公司章程的制定4.发起人的出资5.股份的公开募集6.公司创立大会7.设立公司的审批和登记 8.发起人的法律责任9.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形式。此种类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转化为上市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1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公司法第83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3.公司章程的制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有约束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共13项(详见公司法79条),4.发起人的出资,(1)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2)发起人出资的交付,公司法第82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5.股份的公开募集,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做出特别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6.公司创立大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的职权共7项(详见92条)创立大会对上述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7.设立公司的审批和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1.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3.公司章程;4.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5.验资证明;6.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7.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设立公司的审批和登记(续),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8.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9.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依照公司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依照公司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五)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大会2.董事会3.监事会,1.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2.董事会,董事会的设立和组成董事会,其成员为5至19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的职权(见112条)董事长的职权及董事的任期董事会的议事规则,3.监事会,监事会的设立和组成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成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的职权和监事的任期,4.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经理的设立、聘任和解聘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经理的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股份的发行,(一)股份的发行的概念(二)股份发行的原则,四、股份的转让,(一)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及限制(二)转让股份的场所和方式(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转让或者购买股份(四)股票的收购与抵押(五)记名股票的失效和补发,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一)公司的合并1.公司合并的形式2.公司合并的程序3.公司合并后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公司的分立1.公司分立的形式2.公司分立的程序3.公司分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三节 证券法,考点:熟悉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掌握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掌握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掌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禁止行为的规定。掌握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熟悉证券承销业务的种类、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熟悉承销团及主承销人;熟悉证券的销售期限;熟悉代销制度。掌握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等一般规定;掌握股票上市的条件、申请和公告;掌握债券上市的条件和申请;熟悉证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熟悉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掌握内幕交易行为;熟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掌握虚假陈述、信息误导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熟悉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熟悉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责任;熟悉违反证券机构管理、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及证券机构的法律责任。,证券法的概念与调整范围,(一)证券法,是调整有关证券的发行、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及相关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二)证券法的调整范围:1、证券的发行制度。2、证券交易中的有关权利义务关系3、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所。4、证券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职权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一)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核心原则,主要是信息披露(二)发行、交易自由原则私法自治的体现(三)发行、交易有偿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原则,证券的发行和上市,一、证券发行的概念(一)证券发行的概念:指证券的发行人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众出售证券并由购买者购买证券的法律行为。中国证券法只调整公开发行。在证券发行方式上,国外证券法也接受投资者身份标准的分类方法,但通常采取“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的概念。,证券发行的概念,(一)中国证券法规定了公开发行的概念: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公开发行”概念最早见于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股票条例第81条进一步规定了该术语的含义,即指发行人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发行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就发行人股票作出的要约邀请、要约或者销售行为。,证券发行的概念,除公开发行者外,其他方式都属于非公开发行。如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股份公司设立时,可采取定向募集方式发行股票。也就是说,拟设立股份公司发行的股份除应由发起人认购一部分股份外,其余股份向其他法人发行,经批准也可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但不得向社会公众发行。,证券发行的申请与核准,1、保荐人制度: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如果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2、信息公开制度(1)发行人申请首次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文件。,证券发行的申请与核准,(2)证券公开发行前应当予以公开发行信息,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信息公开前任何知情人均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3、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发行审核委员会要公正对待所有的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要回避,不得接受任何馈赠和私下接触,以及不得持有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证券发行的申请与核准,4、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但不包括补充、修改文件时间。,证券发行的申请与核准,5、发行核准的撤销。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对于不符合发行条件或者发行程序的,应当予以撤销,尚未发行证券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后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证券发行的申请与核准,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发行人的控制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证券发行审核的法律后果,1、证券发行人资格之形式适法性虽然证券监管机构在进行形式审查的同时,有权就发行申请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但证券监管机构审核显然无法根本和彻底消除劣质证券的发行,而是尽力减少劣质证券的发行机会。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核虽然包括实质性审查,但依然侧重形式审查,即发行申请人必须向证券监管机构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证券监管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就报送文件的适法性进行审核;即使证券监管机构极尽审核职责,也依然难以排斥申请人报送文件中的某些不真实、不准确和遗漏事项。,证券发行审核的法律后果,2、证券发行之程序合法性严格地说,获得核准或审批,只意味着证券发行在程序上具有合法性,而不意味着证券发行在本质上符合法定条件。如前所述,证券监管机关虽然有权对发行申请进行实质审核,但审核重点依然是发行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文件,故证券监管机构作出核准或者审批属于形式审核,而非严格的实质审核。在此意义上,证券审核机关作出的核准或者审批,只表明证券发行具有程序合法性,而不意味着证券发行在实体上合乎法律规定。,证券发行审核的法律后果,3、发行人和投资者自行承受经营及投资风险。证券法第19条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有种观点认为,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兼采形式审核与实质审核,故审核机关应对所发行的劣质证券承担责任。另种观点认为,审核机关不应对此承担责任,因为即使最严格的审查,也无法排除证券发行申请中存在的个别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的信息。,证券的承销,1、证券承销的概念:向不特定人发行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采取承销方式发行。发行人有全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1、承销的方式,证券的承销,1、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出售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期满如果没有能够发行出去的证券达到拟公开发行的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在证券代销方式下,证券发行人承担证券未售出的全部责任,证券公司则无须承担发行失败的风险。,证券的承销,以代销方式发行证券时,证券发行人通常是信誉很好或发行成功率较高的公司,或者证券公司拥有良好的客户群,按照证券发行人和证券公司的共同预期,几乎可以完全避免证券发行失败。否则,不宜采取证券代销方式。在国外证券实践中,证券代销是一种适用范围广泛的证券承销方式,在私募发行中更为常见。在我国,证券代销主要用于公司债券发行,不宜广泛适用于股票发行。,证券的承销,2、证券包销: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在证券包销中,证券公司积极促销显然会减少证券公司的资金占压,包销协议约定证券公司承担积极促销义务,有利于证券发行人利益,也有助于提高证券发行人的知名度和声誉。,证券上市,(一)证券上市的概念。是指证券发行人在其证券依法发行后,按照法定程序将其证券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法律行为。1、证券上市后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所之间形成契约关系。2、公司上市的利弊股东既可以获得投资机会和获利机会,上市可以使公司获得广泛的资金来源,,证券上市,上市具有巨大的广告效应,公司的控制权减弱,容易成为上市公司收购的对象。管理层为了迎合投资者的需求会有短期行为,申请上市和维持上市要花费很大的费用。(二)证券上市的条件 1、股票上市的条件:(1)已公开发行;(2)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3)公开发行比例达到25%以上或为10%;,证券上市,(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5)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比上述条件更高的条件,报证券监管机构批准。2、债券上市的条件:(1)债券期限为1年以上;(2)实际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元;(3)上市市符合发行条件。(三)上市文件,证券上市,1、股票上市文件:上市报告书;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经审计的公司成立最近3年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证券上市的保荐书;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2、债券上市的文件:上市报告书;申请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额。,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一)股票上市的暂停和终止 1、股票上市暂停:当上市公司出现影响股票正常交易的情况,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交易秩序,而暂时停止该股票的交易,待该情况消除后再恢复正常交易。(1)客观事件: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的条件;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2)违法行为: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股票上市的终止,即摘牌由证券交易所决定。(二)债券上市的暂停和终止(1)债券上市的暂停: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2)债券上市的终止:由证券交易所决定,主要有以下情形:违法和违约行为后果严重;亏损、不符合上市条件、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在限期内没有消除的;公司解散、被宣告破产。,信息公开制度,一、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和理论基础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在证券的发行和上市交易过程中,将与证券的发行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公开的法律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可以降低市场主体的博弈成本,保证市场交易的公正。(二)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一)真实性要求1、描述性信息,是上市公司经营中既存事实的描述。比如主营业务收入,不能把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中没有到期的收入确认为收入,长期工程合同,要按照工程进度法或者百分比法确认收入,而不能一次性确认为收入。,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2、评价性信息,是对既存事实的性质、结果或者影响的分析和价值判断,判断的标准是看其是否在既存事实得出合理的判断。3、预测性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对自身经营状况的未来预测信息。包括:对财务事项预测,如利润、收入、每股盈利等;公司管理者对未来运营的计划和目标的陈述;对未来经济表现的陈述。,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二)准确性要求是指上市公司所公开的信息必须明确表明其含义,不得使用含糊不清的语言使公众产生误解,使信息的发布者与受信者能够小对信息的理解上一致,如果该语言的表述有法定标准的,应当依照该标准。(三)完整性要求 一半的真言无异于是谎言,信息发布者,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应当对对自己有利和不利的信息均应当予以发布。所以上市公司发布的信息应有质和量的标准,即“质”上保证对证券价格有影响的重大信息,量上必须使投资者有足够的投资判断依据。证券法第63条规定:“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四)及时性要求是指上市公司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可能迅速的公开信息不得迟延。,信息公开的种类,(一)证券发行信息公开:以招股说明书为核心。招股说明书主要包括(1)公司的名称、住所;(2)发起人和发行人简况;(3)筹资的目的;公司股本总额、每股面值、发行前的每股净资产和发行结束后每股预期净资产值,发行费用和佣金;,信息公开的种类,(4)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5)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6)重要的合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7)公司董事、监事名单及其简历;(8)财务报告和由2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信息公开的种类,(二)证券上市信息公开上市报告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经审计的最近3年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三)持续信息公开:证券上市后的信息公开 1、中期报告,信息公开的种类,2、年度报告(三)临时报告。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道的重大事件时的公告。(1)公司重大决策,如经营方针的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资产购置;订立重要合同。(2)重大风险的发生。公司发生重大诉讼,股东大会、,信息公开的种类,董事会会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涉嫌犯罪;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亏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外部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3、公司管理层和控制权的变化。4、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或者终止,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一)信息公开义务主体1、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义务。3、承销的证券公司、保荐人的核查义务 4、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控制权使得信息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二)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民事责任1、责任属性。发行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其责任类似于违约责任。承销的证券公司、保荐人责任类似于保证人的责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责任称做特殊法定责任2、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1)证券法明确了发行人和上市公司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发行的承销的证券公司、保荐人承担的责任过错推定责任(3)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制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任是过错责任。(4)对于中介机构的过错推定归责3、请求权主体证券法未作明确规定,理论上为信息的信赖者,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二)前置程序所谓前置程序,是指在案件受理时,除了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要强调原告据以起诉的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在我国证券市场目前仍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虚假陈述等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参与侵权的机构和人员在有一定的数量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民事诉讼前置程序屏障,案件数量可能很大。设置该程序,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是非常必要的。更主要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人提起诉讼的条件之一是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生效处罚决定为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前提,可以解决原告在起诉阶段难以取得相应证据的困难。同时,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是代表国家对证券市场行使监管职权的政府机关,由其对专业性较强的市场行为作出是否违法的判断并决定处罚与否,也是人民法院不可比拟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三)诉讼形式,采取单独诉讼或共同诉讼。尽管这两种诉讼形式可能使受诉人民法院审判任务相应增加,但因单独诉讼(包括共同诉讼)参与人相对固定、案情相对简单、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较易确定,故而是可行的。有种意见是引进美国的集团诉讼,考虑到集团诉讼,由于诉讼参与人数可能众多,情况会很复杂,特别是各个当事人买入、卖出股票的时间、数量、价位均会有所不同,目前难以通过集团诉讼的形式来解决。同时,以集团诉讼形式处理也容易影响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对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易产生较大影响。,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四)因果关系:(1)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有直接关联的证券;(2)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披露日或者更正日前买入该证券;(3)投资人在披露日或者更正日后卖出证券受到损失。如被告能证明投资人存在以下事由的,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在虚假陈述揭露日,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损失范围,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是所缴股款及其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是投资人因虚假陈述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该两项资金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的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发行市场虚假陈述的证券得以上市交易并且发行市场投资人持续持有该证券,其有权按交易市场赔偿范围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赔偿损失。,投资损失,第一,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第二,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投资损失基准日,计算投资人的损失,首先须确定虚假陈述被揭露或更正后股价回到摆脱虚假陈述影响的相对正常位置,所要经过的一段合理运行期间。确定合理期间的目的,是将虚假陈述影响股价的因素从其他引起股价波动的因素中分离出来,或曰虚假陈述行为人只对其虚假陈述致使投资人所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投资损失基准日,第三十三条 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一)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投资损失基准日,(二)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三)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四)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基准日。,上市公司的收购,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一)上市公司收购是通过购买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以获得该公司控制权的法律行为(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特征1、收购标的的证券化,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2、收购目的的明确性公司收购局限于收购者意欲或计划持有的股票达到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总数之一定比例者,如5%、10%、20%3、收购方式的公开性。根据国外的证券法理论,收购绝大多数仅仅指公开的“要约收购,而不包括私下的协议收购。4、收购行为的规范化,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原则,(一)信息公开原则1、首次披露义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证监会、交易所报告。2、持股增减变化披露义务。3、公开收购要约,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原则,(二)股东平等待遇原则 1、收购要约人必须向除与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所有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2、按比例收购规则。3、收购要约人必须向所有受要约人支付相同的对价(三)目标公司经营者忠于股东利益原则,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原则,(1)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导致收购失败或令股东没有机会权衡收购要约利弊等阻挠行动。(2)为禁止目标公司的经营者擅自采取反收购措施。5、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1)收购方应当审慎收购(2)反垄断,第四节 基金法,考点:掌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概念、权利和义务;了解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熟悉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了解公募基金运作的方式;掌握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掌握基金财产债权债务独立性的意义。熟悉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的区别;了解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了解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范围;了解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及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备案要求;了解相关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调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管理、托管等活动,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2、主要内容(1)总则(2)基金管理人(3)基金托管人(4)基金的募集(5)基金份额的交易(6)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7)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8)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9)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10)监督管理(11)法律责任,法律关系构成因素,(1)主体:委托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2)客体:基金财产(3)内容:法定或合同约定权利义务,(1)主体:,第四十九条基金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为投资人。公开募集基金的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合同约定聘用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人为共同受托人。,委托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是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持有基金份额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基金的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第五十三条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基金管理人,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基金托管人,第三十四条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第三十八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二)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三)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五)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六)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七)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八)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九)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2)客体:基金财产,第五条基金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责任,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募集、交易与运作,一、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二、证券投资基金交易三、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第五十一条 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前款所称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