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培训.ppt
天津经理学院工商管理培训经 济 法,经济法是工商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课程主要围绕与企业有关的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工业产权法等内容设计。在本课程的讲授中,主要注重法律的应用功能,突出实践,讲课中运用大量的案例教学,为管理者拓宽视野、提高法律意识提供启示和思考。,课程简介:,第一章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一、公司的基本特征:1、依法设立2、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4、具有法人资格,二、公司的种类,1、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的分类(1)、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3)、无限公司(4)、两合公司(5)、股份两合公司,2、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的分类(1)、资合公司(2)、人和公司(3)、资合兼人和的公司3、以公司的组织关系为标准的分类(1)、母公司和子公司(2)、本公司和分公司,三、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的区别:,(1)设立方式不同(2)股东人数规定不同(3)出资证明形式不同(4)股权转让方式不同(5)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6)组织机构有所不同(7)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8)信息披露义务不同,四、公司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权利,1、公司法人财产权(1)、不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投资(2)、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2、股东权利,(1)、共益权(2)、自益权(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如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转移公司财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债权人可以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5)、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6)、股东起诉权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江苏省甲公司与乙公司各出资30万元组建丙公司。丙公司成立后,主要经营建材批发业务。为扩大经营规模丙公司向南昌市某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贷款56万元,期限1年半,丙公司最晚于2000年8月1日还本付息。至2000年,丙公司无力清偿建行贷款。建行在追债过程中查明丙公司在成立之后甲公司只向其实际投入注册资本18万元,其余的12万元一直未汇入丙公司账户。建行于2000年12月2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原公司法第23条规定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丙公司实际注册资本只有48万元,因此不具备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甲乙两公司应当对建行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丙公司仅由于注册资金额与法定资本额相差2万元而被认定为不具备法人资格,无论对于丙公司,还是其两个股东,都不是很公平的结果。为此,新公司法第26条对原来的规定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第一,降低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法定最低10万元,降至现在的3万元;并不再区分不同行业。第二,注册资金可以分步到位。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在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前提下,首次出资额可以在20以上,其余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他们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科技项目为主,但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乙方以现金和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丙方以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4)公司获得利润时,除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外,甲、乙、丙分别按40%、30%、30%的比例进利润分配;(5)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6)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7)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等等。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上述章程中的条款,哪些符合规定?哪些不符合规定?为什么?,答案分析,条款中符合规定的是:(1)第1条公司由三方组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2)第5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的工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须设董事会,只是在股东人数少、规模小的情况下,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但这仅是例外,并不排除在股东人数少、规模小设董事会的情况。,其余的条款均不符合法律规定:(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组建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而第2条约定30万元人民币则不符合规定;(2)第3条约定以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等折价出资的金额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规定;(3)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是依出资人比例享有利润分配和承担风险的,因此,第4条约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规定;(4)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而不是经理。因此,第6条约定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存续期间,出资不得抽回出资,如确须抽回投资,须按转让投资的方式进行。因此,第7条的约定是不符合规定的。,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人数:50人以下、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出资1、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3、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4、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五)、股东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六)、股东的分红权利及优先认股权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例: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 20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丁入股。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1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8万元。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B、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C、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D、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股东会(权力机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执行机构),监事会或监事(监督机构),职代会,经理或总裁或首席执行官,(一)股东会,1、股东会的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2、股东会的议事规则,(1)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3)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监事会提议召开。(4)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5)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6)会议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董事会,1、董事会的组成:(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2)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职工代表(也可以没有)。(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4)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5)小公司的特殊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2、董事会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3、董事会会议,(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2)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三)监事会,1、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2、监事会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3、监事会决议,(1)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2)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二)、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2、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决定的事项(特别决议)(1)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发行公司债券3、组织机构(1)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2)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3)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4)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5)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3;(6)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A、B、C、D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D将出资转让给E,首先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A、B、C中需要有2人以上同意才可以转让。如果A和B不同意转让,那么应该购买该出资,如果既不同意也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A和B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A、B都要求购买的,首先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的出资比例优先购买D转让的出资。,(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A、B、C、D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D向乙借款10万元,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乙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D在甲公司的股权,人民人员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A、B、C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A、B、C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A、B、C、D成立甲有限公司,A、B、C共持有80%的股权,D持有20%的股权。某日,甲与乙进行合并,如果A、B、C全部同意,而D投反对票不同意公司合并,但合并决议依法也是可以通过的,此时,D可以根据规定要求A、B、C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而退出公司。另外根据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D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D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和方式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二)发起人:2200人,一半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三)资本:最低500万元(四)出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低于35。(五)创立大会1、创立大会召开后,不得抽回出资;2、召开条件;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3、召开时间;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大会1、性质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股东大会的职权(第99条,与股东会基本相同)3、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三分之一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 公司 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4、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资本多数决原则(第104条:一股一票)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 决议,以及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累积投票制(第106条)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例如:一公司共有100 股,股东甲拥有15股,乙拥有另外85股。每股具有等同于待选董事人数的表决权(如选7人即每股有7票)。如果要选7名董事,股东甲总共有105个表决权,乙拥有595个表决权。在实行普通投票制的情况下,甲投给自己提出的7个候选人每人的表决权不会多于15,远低于乙投给其提出的7个候选人每人85的表决权。此时甲不可能选出自己提名的董事。如果实行累积投票制,甲可以集中将他拥有的105个表决权投给自己提名的一名董事,而乙无论如何分配其总共拥有的595个表决权,也不可能使其提名的7个候选人每人的表决权多于85,更不可能多于105.累积投票制的功能就在于保障中小股东有可能选出自己信任的董事或监事。,(二)董事会1、必须设立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 中 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2、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相同)。3、董事会决议(一人一票)。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三)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三、股东诉讼,(一)、股东代表诉讼1、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监事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股东对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股东直接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节 股份的发行和转让,一、股份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根据股份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分为记名股和不记名股。根据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利和义务的不同,分为普通股和特别股。根据股份投资主体不同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根据股份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境内上市内资股(即A股)、境内上市外资股(即B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即H股、N股、S股)。发行原则:公平、公正、同股同权同利发行价格:平价、溢价。不得折价,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 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四)股票的编号。股票由 法定代表人 签名,公司盖章。,二、股份转让,记名股:背书方式限制:1、发起人: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旧:3年),2、董事、监事、高管:部分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3、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主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第六节 公司债券,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分类:1.根据债券是否记名,可将债券分为记名债券与无记名债券;2.根据债券是否要转换为股份,可将债券分为可转换债券和非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根据预先约定的条件,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债券转换为股票,而非转换债券则不能转换为股票。,二、公司债券的发行,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 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四)债券 利率的确定方式;(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六)债券担保情况;(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八)公司净资产额;(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三、公司债券的转让,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第七节 公司财务会计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 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公司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缴所得税弥补当年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支付股利。,公积金是公司为了增强财产实力,用以扩大经营范围或弥补公司亏损的资金积累。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规定公积金是公司为了增强财产实力,用以扩大经营范围或弥补公司亏损的资金积累。法定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取当年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是公司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建议而提取形成的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五节 公司的变更与解散,一、公司的合并1、吸收合并;2、新设合并;注意: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担。二、公司的分立1、派出分立;2、新设分立;注意: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三、公司资本的增加与减少四、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公司解散,任意解散,强制解散,合并或分立,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破 产,关 闭,其他原因,不需要清算,普通清算,破产清算,特别清算,不同的清算方式主要是主持机关的不同,第二章 企业破产法,一、破产申请和受理(一)、破产界限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规定清理债务。1.债务人的申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2.债权人的申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3.清算人的申请: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4.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破产受理,(一)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2.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举例】人民法院4月1日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已知甲企业有A、B、C三个债权人,其中甲欠A100万元,此时甲不能偿还欠A的100万元,因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是无效的。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举例】人民法院4月1日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乙企业欠甲企业100万元。乙属于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向管理人清偿100万元。相关财产持有人也应向管理人交付财产。,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举例】假设A企业和B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在双方均未履行时,人民法院4月1日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对于该买卖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举例】假设A企业和B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B向A发货后,A拒绝支付货款,于是B向甲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A向B支付110万元的货款和违约金并依法查封了A企业的办公楼,但尚未执行,后乙人民法院受理了A企业的破产案件,这种情况下,查封A企业办公楼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举例】假设A企业和B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B向A发货后,A拒绝支付货款,于是B向甲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尚未审结时,乙人民法院受理了A企业的破产案件,这种情况下,甲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应该中止,当乙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A企业财产后,甲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继续进行。,三、破产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举例】甲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全部财产拍卖价款为1000万元,其中一台设备价款为300万元,但甲向A银行贷款时已将该设备设定了抵押,A银行对设备有优先权,因此计算破产财产时,应减去300万元,剩余700万元属于破产财产。首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00万元,然后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相关社会保险费用300万元,第三步是支付税款200万元,剩余的100万元用于支付普通债权。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章 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及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也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的法律行为;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二、合同的种类,(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租赁合同;(6)融资租赁合同;(7)承揽合同;,(8)建设工程合同;(9)运输合同;(10)技术合同;(11)保管合同;(12)仓储合同;(13)委托合同;(14)行纪合同;(15)居间合同。,三、合同的形式,我国目前关于合同的形式规定有:口头形式;口头交谈、电话交谈而订立的合同。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形式 其他形式:通常为推定形式,如自动柜员售货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指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明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以及经济责任的根据。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和质量;(4)价款或者报酬;(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程序当事人不管用哪种形式签订合同,合同的订立都要经过两个法律步骤才能完成,即要约与承诺。,二、订立合同过程中对当事人 双方的法律约束,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对方需要加以说明。当双方对格式条款理解不一致时,仲裁机关或法院应作出有利于非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如果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两者不一致时应以非格式条款为准。,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约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一、有效的合同凡是合法的合同即是有效的合同。合法的合同要件;主体合法(有主体资格和相应行为能力)标的合法(禁止流通物不可作为标的)内容合法(双方权利义务公平、不违法)形式与程序合法(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附条件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的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尚不确定,而需经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但纯获利益的合同(受奖、赠与、报酬)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越权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财产的处分权只有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只有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才有效。在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二、无效的合同及其处理,无效合同是指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后果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无效合同分为部分无效合同与全部无效合同。若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的种类,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中的下列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