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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保健食品、化妆品稽查工作讲座.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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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保健食品、化妆品稽查工作讲座.ppt.ppt

    保健食品化妆品稽 查,衡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雷 厉,一、保化监管依据二、保化相关常识三、保化稽查法规适用四、保化执法文书规范五、保化稽查工作要点六、常见违法事实查处七、案例分析,3,二、保化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第五十一条: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第六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4,三、保健食品监管(三定),2008年,卫生部三定方案出台,规定:(五)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六)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卫生部。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定”:依法承担有关化妆品安全性评审工作;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管理工作;监督实施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的有关规范;依法承担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等的审批工作。,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HNFDA,二、保化相关常识,保化监管部门职能职责分工1、保健食品:相对集中的监管(产品注册、生产、经营、广告审批)(广告的查处、进口保健食品的检测)2、化妆品:多部门监管,保健食品的基本概念,保健食品系指表明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1996年卫生部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8种保健功能,增强免疫力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缓解体力疲劳减肥改善生长发育提高缺氧耐受力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改善睡眠改善营养性贫血营养素补充剂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促进泌乳缓解视疲劳促进排铅清咽辅助降血压增加骨密度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通便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功能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份改善皮肤油份,保健食品与食品、药品的区别,保健食品限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对食用量有规定,普通食品所有人群食用,不限食用人群提供营养,没有保健功能对食用量一般不规定,保健食品不能治疗疾病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可以长期食用经口、胃肠道为主,药品用于治疗疾病允许一定副作用不能长期服用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皮肤、口服等,化妆品的基本概念,定义: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使用方法不对,不作为化妆品;如注射、口服使用部位不对,不作为化妆品;如口腔内用的漱口液、卫生用品中的一些洗液。肥皂、香皂和牙膏不属于化妆品,具有消毒功能的洗手液属于“消字号”产品,即消毒产品,不具有消毒功能的属于化妆品。凡是包装上标注“妆字号”的产品均为化妆品,化妆品的分类1,按用途发用类,包括洗发、护发、养发、固发、美发类化妆品。护肤类,包括膏、霜、乳液、化妆用油类等护肤化妆品。美容修饰类,包括胭脂,香粉类、唇膏类、洁肤类化妆品,指甲用化妆品类、眼部用化妆品类。香水类,包括香水类、化妆水类等液体状化妆品。,化妆品的分类2,按功效和监管形式普通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九类: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怯斑、防晒,13,九类特殊化妆品的作用:育发产品: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染发产品:具有改变头发颜色的作用。烫发产品: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脱毛产品: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健美产品:有助于体形的健美。除臭产品:具有消除腋臭的作用。祛斑产品: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美乳产品:有助于乳房健美。防晒产品:具有吸收紫外线的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的皮肤损伤,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HNFDA,三、保化稽查法规适用,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公布并施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国务院批准发布1989年颁布,1990年实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1991年颁布实施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验规定卫监督发2005515号,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卫生部于1996年9月9日发布的“关于1996年全国化妆品抽检情况的通报”中指出:“对美容院、理发店自行配制的化妆品和外购给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分别按化妆品生产和销售行为进行卫生监督管理”。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即将颁布,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第五十一条: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法 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第六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四、保化执法文书规范,案件国食药监稽2011498号(执法文书).doc共41项:1举报登记表2立案申请表3调查笔录4现场检查笔录5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6责令改正通知书7责令召回通知书,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9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0.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11解除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1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3案件合议记录14行政处罚决定书,15没收物品处理清单16听证告知书17.听证通知书18.听证意见书19.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案审会纪录)20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五、保化稽查工作要点,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完善事实清楚,案件来源,投诉举报监管、专项整治检查发现监督抽验上级交办、转办、协查其它,保健食品稽查,保健食品稽查工作要点,生产企业:原辅料采购原料投入(功效成分)如蜂胶、阿胶等贵重原材料投入不足质量控制人员培训假冒批文;质量不合格;非法添加;夸大宣传,经营行为,经营资质:经营许可索证索票:供应商资质、产品资质、检验报告进货查验广告宣传无证经营、假冒产品、无追溯、夸大宣传、产品质量问题(非法添加、功效成分不达标等),保健食品检查方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监管法律依据,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监管法律依据,第二十一条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识。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监管法律依据,第二十二条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卫生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有害于人体健康,其产品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该产品的功能和成份必须与说明书相一致,不得有虚假。,第五十一条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监管法律依据,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监管法律依据,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监管法律依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监管法律依据,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健食品,。保健食品产品及说明书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监管法律依据,第二十一条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一)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二)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三)贮藏方法;(四)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五)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六)保健食品标志;(七)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第二十二条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第二十三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第二十六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标签、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批准的内容一致。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监管法律依据,无,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一)假冒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的;(三)保健食品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批准的内容不符,或者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四)标签、说明书或销售宣传材料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监管法律依据,第二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一)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二)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三)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保健食品名称、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二)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或销售宣传材料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监管法律依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监管法律依据,第六十八条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的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主要原(辅)料、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与食用方法、规格、保质期、贮藏方法和注意事项等。经批准生产上市的保健食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六十九条保健食品命名应当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通用名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监管法律依据,第七十条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品牌名可以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或其他名称;(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以及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其表述应规范、准确。,监管法律依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监管法律依据,第三十五条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分别标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监管法律依据,卫生部关于在保健食品标签上标注卫生许可证文号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2319号,监管法律依据,2003年7月1日后生产的保健食品,必须标注卫生许可证文号;2003年7月1日前生产的未标注卫生许可证文号的保健食品,在有效期内允许继续销售。,经营企业检查,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2)保健食品管理办法;(3)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4)保健食品标识规定;(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检查重点内容,供货商及产品资质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产品台账保健食品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产品保质期标识标签非法添加从业人员体检情况场地卫生及产品码放库房卫生、储存环境店内宣传,产品资质,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生产许可证和批次监测报告单(化验单)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卫生部:卫食健字(年份)第(顺序)号 或卫食健进字(年份)第(顺序)号国家局:国食健字G+4位年代号+4为顺序号 或国食健字J+4位年代号+4为顺序号批准文书的有效期限不同卫生部:无有效期限,国家局:有效期5年注:保健食品批准文书自年月审批权由卫生部移交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查询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或称为“中保办”),主要检查方式,(1)语言交流积极与企业领导层沟通,通过企业和产品经营情况,分析判断企业经营中是否存在问题、存在哪方面问题、当前急需解决哪些问题。与经营企业部门领导、采购和销售等相关人员采取面对面交流的方式,了解经营全面情况。对于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地与企业沟通交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要求和时限。,主要检查方式,(2)文件检查检查各项记录间的可追溯性,判断能否根据各项记录的相互关系,完成产品经营的质量追溯。(3)现场观察查看经营现场布局是否合理,库房卫生是否符合要求;经营产品与记录或文件是否一致。,保健食品专项整治:非法添加,1、在辅助降血糖类非法添加:促胰岛素分泌剂:磺酰脲类增加外周葡萄糖利用的药物:双胍类胰岛素分泌模式调节剂:苯丙氨酸类胰岛素增敏剂:噻唑烷二酮类减少肠道吸收葡萄糖的药物-葡萄糖苷酶抑制剂类改善糖尿病并发症的药物,在辅助降血糖类非法添加:,不良反应:低血糖:常见胃肠道反应 中枢神经系统症状 粒细胞减少,黄疸及肝损害乳酸性酸血症及酮尿苯乙双胍(70年后弃用),2、在辅助降血脂类产品中非法添加,洛伐他汀、辛伐他汀、烟酸;不良反应皮肤潮红、瘙痒、胃肠道反应,轻度肝功能减退及视觉障碍;大剂量使用可导致高血糖、高尿酸、心律失常、肝毒性反应。,3、在减肥类产品中非法添加,酚酞、盐酸西布曲明及其衍生药物西布曲明属于食欲抑制剂类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有心血管病和中风史的人更应慎用。“西布曲明”能在较短时间内降低体重,但经常服用会严重危害人的心脑血管。酚酞就是俗称的泻药。,4、在改善睡眠类产品中非法添加,巴比妥、苯巴比妥镇静和催眠药不良反应:全身无力、呕吐、头痛,5、在抗疲劳类产品中添加,西地那非、他达拉非上述两种西药均是万艾可(俗称伟哥)的主要成分,长期服用西地那非,会对身体造成极大损害,严重的会损害肾、肝脏等人体主要器官。,化妆品稽查,化妆品稽查工作要点,生产企业:生产资质原辅料采购、使用质量控制人员培训无证生产、假冒批文;质量不合格;非法添加;夸大宣传,经营行为,索证索票:供应商资质、产品资质、检验报告进货查验广告宣传假冒产品、无追溯、夸大宣传、产品质量问题(非法添加等),3.化妆品卫生法律、法规和规范等,3.1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国务院 1989年9月26日批准 卫生部 1989年11月13日发布 1990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规章,3.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1991年3月27日 卫生部第13号部长令发布 1991年3月27日起施行,3.化妆品卫生法律、法规和规范等,3.3 化妆品卫生规范 卫生部1999.11.25 发布,1999.12.1起施行 2002年修订,2007年修订3.4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卫生部1996年1月31日发布 2000年,2007年修订,3.5.其它相关法规和标准,1、化妆品生产管理条例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3、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4、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5、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国食药监许20107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 特别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4.5.2 对经营单位检查,4.5.2.1 经营单位类别:1、化妆品批发部门;2、大、中、小型商场和超市;3、专业批发市场及各类小商品批发市场;4、化妆品专卖店、联销店;5、个体零售店;6、有销售化妆品的医院、门诊、药店;7、美容美发场所;8、旅店业及一些提供化妆品给客人使用的公共娱乐场所,如:游泳场、桑拿沐足场所;9、传销、直销和邮购化妆品的商业机构,化妆品经营企业检查,4.5.2.2 经营者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国产化妆品;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国产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标签规定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卫生部:卫妆特进字(年份)第0000号(特殊)卫妆备进字(年份)第0000号(普通)国家局(2008.9.9起):国妆特进字J*国妆备进字J*,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卫生部:卫妆特字(年份)第0000号国家局(2008.9.9起):国妆特字G*,4.5.2 对经营单位检查,准备工作、检查流程同生产企业,加大宣传,4.5.2 对经营单位检查,检查产品合法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4.5.2 对经营单位检查,检查产品合法性,4.5.2 对经营单位检查,检查产品合法性,4.5.2 对经营单位检查,检查产品购货验收制度 检查产品的索证、索票,三证是否齐全,台账与采购索证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进货台账,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所有销售者),台账,台账:包括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所有销售企业均必须建立进货台账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和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还需建立销售台账,销售台账,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 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 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采购索证,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生产企业的自检报告,应视为有效。,4.5.2 对经营单位检查,检查化妆品购货验收制度检查化妆品储存条件和卫生情况检查产品宣传和店内宣传,4.6 对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要求,4.6.1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要求*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不得使用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化妆品微生物检验,菌落总数 不得大于1000CFUmL(g)眼部化妆品及口唇等粘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不得大于500CFUmL(g)致病菌 不得检出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不得大于100CFUmL(g),化妆品重金属检验,法律责任,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有关广告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部门给予处罚。,行政责任,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责令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生产全部收入),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行政责任,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或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并可责令停产或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行政责任,进口或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行政责任,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行政责任,违反条例其他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停产或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行政责任,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正,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的;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须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行政责任,对违反条例规定,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有直接责任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或个人,对受害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责任,刑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销售明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刑事责任,六、常见违法行为查处,一、未建立索证,索票制度,未建立健全、规范的购销台账。保健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依据: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化妆品: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的购销台账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二、保健食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安全法违反: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第五十一条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依据: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三: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违反: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依据: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四、在保健食品中加药违反:第五十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依据: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五、标签不符合规定违反: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第四十二条 对标签的详细内容作了规定,依据: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中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行为违反: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依据: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食药监办稽函2011161号,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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