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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2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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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22.doc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22 DB22/JT×××2015绿色建筑评价标准Assessment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 (报批稿) 2015-××-×× 发布 2015-××-××实施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Assessment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 DB22/JT ×××-2015 主编部门: 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批准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 2015年××月××日 吉林人民出版社2015 长 春 前 言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4年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制定(修订)计划(xx)的通知(吉建办2014xx号)要求,编制组会同有关单位,经过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依据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结合我省的气候、资源、建筑业发展等具体情况,对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T 1591-2012进行了修订。本标准的主要内容: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节地与室外环境;5 节能与能源利用;6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7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8 室内环境质量;9 施工管理;10 运营管理;11 提高与创新。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1 将原标准适用范围由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和旅馆建筑,扩展至各类民用建筑;2 将原标准采用的达标条数计数法判定绿色建筑星级,改为分数计数法判定;3 取消“一般项”和“优选项”,二者合并成为“评分项”;4 新增“施工管理”及“提高与创新”等相关评价内容。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长春市民康路519号,邮编130041,Email:jljsbz),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本标准参编单位: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吉林建筑大学长春工程学院设计研究院 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鑫安高新建筑有限公司吉林建筑工程学院设计院 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吉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 北京绿建软件有限公司 吉林省气象科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陶乐然 吴雪岭 惠 群 衣健全 高明芬 肖力光 杜奎亮 蒲建华 许 超 黄 槐 吕耀军 石永桂黄文波 胡文武 李升宇 汪洪涛 丁军凯 郭春明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目 次1总则.12术语.23 基本规定 .33.1 一般规定. .33.2 评价与等级划分.34 节地与室外环境.54.1 控制项.54.2 评分项.65 节能与能源利用.14 5.1 控制项.145.2 评分项.156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226.1 控制项.226.2 评分项.227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287.1 控制项.287.2 评分项.288 室内环境质量.348.1 控制项.348.2 评分项359 施工管理.419.1 控制项.419.2 评分项.4210 运营管理.4710.1 控制项.4710.2 评分项.4811 提高与创新.5311.1 一般规定.5311.2 加分项.53附录A 绿色建筑评价评分表.57附录B 绿色建筑评价得分与结果汇总表.65本标准用词说明 .66引用标准名录.67附:条文说明.681 总 则1.0.1 为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绿色建筑的评价,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民用建筑的评价。1.0.3 绿色建筑评价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及文化等具体情况,对建筑全寿命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等性能进行综合评价。1.0.4 绿色建筑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2.0.1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2.0.2 热岛强度 heat island intensity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温的差别,用二者代表性测点气温的差值表示,是城市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2.0.3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annual runoff volume capture ratio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入渗、滞蓄、调蓄和收集回用,场地内累计一年得到控制的雨水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比例。2.0.4 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的统称。2.0.5 再生水 reclaimed water污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水质标准、满足一定使用要求的非饮用水。2.0.6 非传统水源 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2.0.7 可再利用材料 reusable material不改变物质形态可进行直接再利用的,或经过组合、修复后可直接再利用的回收材料。2.0.8 可再循环材料 recyclable material通过改变物质形态可实现循环利用的回收材料。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绿色建筑的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3.1.2绿色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设计评价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运行评价应在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3.1.3申请评价方应进行建筑全寿命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选用适当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对规划、设计、施工、运行阶段进行全过程控制;并应向评价机构提交相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含设计说明、设计图纸、计算书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与审查报告及本标准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3.1.4评价机构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对申请运行评价的建筑,尚应进行现场核查。3.2 评价与等级划分3.2.1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施工管理、运营管理7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评价指标体系还统一设置加分项。3.2.2 设计评价时,不对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两类指标进行评价,但可预评相关条文。运行评价应包括7类指标。3.2.3 控制项的评定结果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定结果为分值。3.2.4 绿色建筑评价应按总得分确定等级。 3.2.5 评价指标体系7类指标各自的总分均为100分。7类指标各自的评分项得分Q1、Q2、Q3、Q4、Q5、Q6、Q7按参评建筑该类指标的评分项实际得分值除以适用于该建筑的评分项总分值再乘以100分计算。3.2.6 加分项的附加得分Q8按本标准第11章的有关规定确定。3.2.7 绿色建筑评价的总得分按下式进行计算,其中评价指标体系7类指标评分项的权重w1w7按表3.2.7取值。Qw1Q1w2Q2w3Q3w4Q4w5Q5w6Q6w7Q7Q8 (3.2.7) 表3.2.7 绿色建筑各类评价指标的权重节地与室外环境w1节能与能源利用w2节水与水资源利用w3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w4室内环境质量w5施工管理w6运营管理w7设计评价居住建筑0.210.240.200.170.18公共建筑0.160.280.180.190.19运行评价居住建筑0.170.190.160.140.140.100.10公共建筑0.130.230.140.150.150.100.10 注:1 表中“”表示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两类指标不参与设计评价; 2 对同时具有居住和公共功能的单体建筑,各类评价指标权重取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所对应权重的平均值。3.2.8 绿色建筑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3个等级的绿色建筑均应满足本标准所有控制项的要求,且每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不应小于40分。当绿色建筑总得分分别达到50分、60分、80分时,绿色建筑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评分可采用附录A,绿色建筑评价得分与结果汇总可采用附录B。3.2.9 对多功能的综合性单体建筑,应按本标准全部评价条文逐条对适用的区域进行评价,确定各评价条文的得分。 4 节地与室外环境 4.1 控制项4.1.1 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评价要求如下:1 提交资料:项目场地区位图、地形图、规划设计文件及当地城乡规划、国土、文化、园林、旅游或相关保护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法定规划文件或出具的证明文件;2 评价方法:设计评价查阅提交资料;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 4.1.2 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危害。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评价要求如下: 1 提交资料:建筑场地地形图、项目环评报告、规划设计文件,对场地中的不利地段或潜在危险源采取的避让、防止、防护或控制、治理等措施、对场地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采取的治理与防护措施及相关检测报告;2 评价方法:设计评价查阅提交资料;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场地的防洪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及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 50805的规定;抗震防灾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 的要求;土壤中氡浓度的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电磁辐射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的规定。4.1.3 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评价要求如下:1 提交资料:项目环评报告、对污染源的治理措施;2 评价方法:设计评价查阅提交资料;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 4.1.4 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评价要求如下:1 提交资料:设计评价提交规划批准文件、规划设计文件、建筑设计文件;运行评价提交规划批准文件、相关竣工图;2 评价方法:设计评价查阅提交资料;运行评价查阅提交资料,并现场核实。 4.2 评分项 土地利用4.2.1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评价总分值为19分,评分要求如下: 1 评分规则:1)对居住建筑,根据其人均居住用地指标按表4.2.1-1的规则评分;2)对公共建筑,根据其容积率按表4.2.1-2的规则评分; 4.2.1-1 居住建筑人均居住用地指标评分规则 居住建筑人均居住用地指标 A (m2)得 分3层及以下4层6层7层12层13层18层19层及以上35A 4123A 2622A 2420A 2211A 1315A 35 A 23 A 22 A 20 A 11194.2.1-2 公共建筑容积率评分规则 容积率R得 分0.5 R0.850.8 R1.5101.5 R3.515R 3.519 2 提交资料:设计评价提交规划设计文件、居住建筑人均居住用地指标或公共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书;运行评价提交规划竣工图、规划设计变更、相关指标计算书等; 3 评分方法:设计评价查阅提交资料;运行评价查阅提交资料。 4.2.2 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化用地。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评价总分值为9分,评分要求如下: 1 评分规则:1)居住建筑按下列要求评分并累计:住区绿地率新区建设达到30%,旧区改建达到25%,得2分;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按表4.2.2-1的规则评分,最高得7分;表4.2.2-1 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评分规则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Ag (m2) 得 分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1.0 Ag1.30.7 Ag0.9 31.3 Ag1.50.9 Ag1.0 5 Ag 1.5Ag 1.0 72)公共建筑按下列要求评分并累计:绿地率按表4.2.2-2的规则评分,最高得7分;绿地向社会公众开放,得2分;4.2.2-2 公共建筑绿地率评分规则 绿地率 Rg得 分一般公共建筑城市商业区商业、服务业大中型公共建筑30% Rg35%20% Rg25%235% Rg40%25% Rg30%5Rg 40%Rg 30%7 2 提交资料:1)居住建筑设计评价提交规划设计文件、园林景观设计文件、住区绿地率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计算书;运行评价提交竣工图、相关指标计算书; 2)公共建筑设计评价提交规划设计文件、园林景观设计文件、绿地率计算书;运行评价提交竣工图、相关指标计算书; 3 评分方法:设计评价查阅提交资料;运行评价查阅提交资料,并现场核实。 4.2.3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评价总分值为6分,评分要求如下: 1 按表4.2.3的规则评分;表4.2.3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评分规则建筑类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指标得 分居住建筑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的比率 Rr5% Rr15%215% Rr25%4Rr 25%6公共建筑地下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RP1;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RP2RP1 0.53RP1 0.7且RP270%62 提交资料:1)居住建筑设计评价提交规划设计文件、建筑设计文件及相关指标计算书;运行评价提交竣工图、相关指标计算书; 2)公共建筑设计评价提交规划设计文件、建筑设计文件及相关指标计算书;运行评价提交竣工图、相关指标计算书; 3 评分方法:设计评价查阅提交资料;运行评价查阅提交资料,并现场核实。 室外环境4.2.4 建筑及照明设计避免产生光污染。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评价总分值为4分,评分要求如下: 1 按下列规则评分并累计: 1)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2,得2分;2)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的限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 163的规定,得2分;3)无玻璃幕墙本条直接得2分,无室外夜景照明本条直接得2分;2 提交资料:设计评价提交玻璃幕墙设计文件、夜景照明设计文件、光污染分析专项报告;运行评价提交竣工图、相关检测报告;3 评分方法:设计评价查阅提交资料;运行评价查阅提交资料,并现场核实。4.2.5 场地内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评价分值为4分,评分要求如下: 1 提交资料:设计评价提交项目环评报告、环境噪声影响测试评估报告、噪声预测分析报告;运行评价提交环境噪声影响测试评估报告、现场测试报告;2 评分方法:设计评价查阅提交资料;运行评价查阅提交资料。 4.2.6 场地内风环境有利于室外行走、活动舒适和建筑的自然通风。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评价总分值为6分,评分要求如下:1 按下列规则评分并累计:1)冬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建筑物周围人行区风速小于5m/s,且室外风速放大系数小于2,得2分;除迎风第一排建筑外,建筑迎风面与背风面表面风压差不大于5Pa,得1分;2)过渡季、夏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场地内人活动区不出现漩涡或是无风区,得2分;50%以上可开启外窗室内外表面的风压差大于0.5Pa,得1分;2 提交资料:设计评价提交规划设计文件、建筑设计文件、风环境模拟计算报告;运行评价提交相关竣工图、风环境模拟计算报告;3 评分方法:设计评价查阅提交资料;运行评价查阅提交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测试。 4.2.7 采取措施降低热岛强度。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评价总分值为4分,评分要求如下:1 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红线范围内户外活动场地有乔木、构筑物遮荫措施的面积达到10%,得1分;达到20%,得2分;2)超过70%的道路路面、建筑屋面的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不小于0.4,得2分;2 提交资料:设计评价提交规划设计文件、建筑设计文件、园林绿化设计文件、相关指标计算书;运行评价提交相关竣工图、计算书、测试报告;3 评分方法:设计评价查阅提交资料;运行评价查阅提交资料,并现场核实。 III 交通设施与公共服务4.2.8 场地与公共交通设施具有便捷的联系。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评价总分值为9分,评分要求如下:1 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汽车站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或到达轨道交通站 的步行距离不大于800m,得3分;2)场地出入口步行距离800m范围内设有2条及以上线路的公共交通站点 (含公共汽车站和轨道交通站),得3分;3)有便捷的人行通道联系公共交通站点,得3分。2 提交资料:规划设计文件、场地周边城市交通图或交通规划图、场地出入口与公共交通设施区域位置图、人行通道与公共交通站点联系图;3 评分方法:设计评价查阅提交资料;运行评价查阅提交资料,并现场核实。 4.2.9 场地内人行通道采用无障碍设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评价分值为3分,评分要求如下:1 评分规则:如果建筑场地外已有无障碍人行通道,场地内的无障碍通道必须与之相联系才能得分;2 提交资料:设计评价提交规划设计文件、场地内人行通道设计文件;运行评价提交相关竣工图;3 评分方法:设计评价查阅提交资料;运行评价查阅提交资料,并现场核实。 4.2.10 合理设置停车场所。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评价总分值为6分,评分要求如下:1 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自行车停车设施位置合理、方便出入,且有遮阳防雨措施,得3分; 2) 合理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并采取下列措施中至少2项,得3分:(1)采用机械式停车库、地下停车库或停车楼等方式节约集约用地;(2)采用错时停车方式向社会开放,提高停车场(库)使用效率;(3)合理设计地面停车位,不挤占步行空间及活动场所;2 提交资料:设计评价提交规划设计文件、停车场所设计文件;运行评价提交相关竣工图、向社会开放等有关记录;3 评分方法:设计评价查阅提交资料;运行评价查阅提交资料,并现场核实。 4.2.11 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评价总分值为6分,评分要求如下:1 评分规则: 1)居住建筑:满足下列要求中3项,得3分;满足4项及以上,得6分:(1)场地出入口到达幼儿园的步行距离不大于300m;(2) 场地出入口到达小学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3) 场地出入口到达商业服务设施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4) 相关设施集中设置并向周边居民开放;(5) 场地1,000m范围内设有5种及以上的公共服务设施;2) 公共建筑:满足下列要求中2项,得3分;满足3项及以上,得6分:(1)两种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集中设置,或公共建筑兼容两种及以上的公共服务功能;(2)配套辅助设施设备共同使用、资源共享;(3)建筑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的公共空间;(4) 室外活动场地错时向周边居民免费开放; 2 提交资料:设计评价提交规划设计文件、场地出入口与公共服务设施区域位置图、公共空间向社会公众开放及室外活动场地向周边居民免费开放的证明材料;运行评价提交相关竣工图、相关证明文件;3 评分方法:设计评价查阅提交资料;运行评价查阅提交资料,并现场核实;如果参评项目为建筑单体,则“场地出入口”用“建筑主要出入口”替代。 场地设计与场地生态4.2.12 结合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保护场地内原有的自然水域、湿地和植被,采取表层土利用等生态补偿措施。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评价分值为3分,评分要求如下: 1 提交资料:设计评价提交场地地形图、规划设计图、生态保护和补偿计划;运行评价提交相关竣工图、生态保护和补偿报告;2 评分方法:设计评价查阅提交资料;运行评价查阅提交资料,并现场核实。 4.2.13 充分利用场地空间,合理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对大于10hm2的场地进 行雨水专项规划设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评价总分值为9分,评分要求如下:1 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等有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地和水体的面积之和占绿 地面积的比例达到30%,得3分; 2)合理衔接和引导屋面雨水、道路雨水进入地面生态设施,并采取相应的径流污染控制措施,得3分; 3)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达到50%,得3分; 2 提交资料:设计评价提交地形图、雨水专项规划设计文件、绿色雨水基础设施设计文件、场地雨水综合利用方案(场地大于10hm2的应提供雨水专项规划设计)、相关指标计算书;运行评价提交地形图、竣工图、场地雨水综合利用方案(场地大于10hm2的应提供雨水专项规划设计)、相关指标计算书;3 评分方法:设计评价查阅提交资料;运行评价查阅提交资料,并现场核实。 4.2.14 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对场地雨水实施外排总量控制。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评价总分值为6分,评分要求如下: 1 评分规则:场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55%69%,得3分;达到70%84%,得6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设计控制雨量见表4.2.14; 表4.2.14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设计控制雨量城 市年均降雨量(mm)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设计控制雨量(mm)55% 70% 85%长 春5557.813.223.5白 城3835.49.216.1松 原4326.010.418.1四 平5627.913.523.6辽 源6388.915.326.8吉 林6989.816.829.3通 化798 11.219.233.5白 山78311.018.832.9延 吉5988.414.425.1注:1 表中年均降雨量的统计数据年限为1981年2010年,系引自吉林省气象部门; 2 其他城市的设计控制雨量,可参考临近城市的数值,或依据当地降雨资料进行统计计算确定; 3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中间数值对应的设计控制雨量可采用插入法计算。 2 提交资料:设计评价提交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规划及场地雨水外排设施设计文件、场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计算书;运行评价提交相关竣工图、计算书、场地年径流总量控制报告;3 评分方法:设计评价查阅提交资料;运行评价审阅提交资料,并现场核实。 4.2.15 合理选择绿化方式,科学配置绿化植物。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评价总分值为6分,评分要求如下:1 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种植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采用乔、灌、草结合的复层绿化, 种植区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满足植物生长需求,得3分; 2)居住建筑绿地配植乔木不少于3株/100平方米,公共建筑采用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方式,得3分;2 提交资料:设计评价提交绿化设计文件、居住建筑绿地乔木配植计算书;运行评价提交相关竣工图、计算书,并现场核实;3 评分方法:设计评价查阅提交资料;运行评价查阅提交资料,并现场核实。 5 节能与能源利用 5.1 控制项5.1.1 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评价要求如下: 1 提交资料:设计评价提交与国家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相关的设计文件、建筑节能计算书;运行评价提交相关竣工图、验收记录、设备型式检验报告及能效证明文件;2 评价方法:设计评价查阅提交资料;运行评价查阅提交资料,并现场核实。 5.1.2 不应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空调系统的供暖热源和空气加湿热源;特殊情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的规定。适用于集中供暖空调的各类民用建筑设计、运行评价;评价要求如下: 1 提交资料:设计评价提交工程项目供暖热源和空气加湿热源有关情况说明、当地供电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供暖空调工程设计文件;运行评价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批准文件、竣工图; 2 评价方法:设计评价查阅提交资料;运行评价查阅提交资料,并现场核实。 5.1.3 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应进行独立分项计量。适用于公共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评价要求如下: 1 提交资料:设计评价提交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能耗计量相关设计文件;运行评价提交相关竣工图、分项能耗计量记录;2 评价方法:设计评价查阅提交资料;运行评价查阅提交资料,并现场核实。 5.1.4 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现行值。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评价要求如下: 1 提交资料:设计评价提交建筑设计及电气设计文件、照度和照明功率密度值计算书;运行评价提交相关竣工图、计算书;2 评价方法:设计评价查阅提交资料;运行评价查阅提交资料,并现场核实。 5.2 评分项 建筑与围护结构5.2.1 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对建筑的体形、朝向、楼距、窗墙比等进行优化设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评价分值为6分,评分要求如下:1 评分规则:如果建筑的体形简单、朝向接近正南正北,楼间距、窗墙比也满足标准要求,可视为设计合理,本条直接得6分;体形等复杂时,应对体形、朝向、楼距、窗墙比等进行综合性优化设计;对于公共建筑,如果经过优化之后的建筑窗墙比都低于0.5,本条直接得6分; 2 提交资料:设计评价提交建筑规划设计文件、建筑设计文件、建筑节能计算书、优化设计报告;运行评价提交相关竣工图、建筑节能计算书、优化设计报告; 3 评分方法:设计评价查阅提交资料;运行评价查阅提交资料,并现场核实。 5.2.2 外窗、玻璃幕墙的可开启部分能使建筑获得良好的通风。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有严格的室内温湿度要求、不宜进行自然通风的建筑或房间,本条不参评;当建筑层数大于18层时,18层以上部分不参评;评价总分值为6分,评分要求如下:1 评分规则:1)设玻璃幕墙且不设外窗的建筑,其玻璃幕墙透明部分可开启面积比例达到5%,得4分;达到10%,得6分;2)设外窗且不设玻璃幕墙的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比例达到30%,得4分; 达到35%,得6分;3)设玻璃幕墙和外窗的建筑,对其玻璃幕墙透明部分和外窗分别按本款第1项和第2项进行评价,得分取两项得分的平均值;2 提交资料:设计评价提交建筑设计文件、玻璃幕墙透明部分可开启面积比例及外窗可开启面积比例计算书;运行评价提交相关竣工图、计算书,并现场核实;3 评分方法:设计评价查阅提交资料;运行评价查阅提交资料,并现场核实。5.2.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优于现行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65%)DB22/450或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436的规定。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评价总分值为10分,评分要求如下: 1 评分规则:1)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比相关现行地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提高幅度达到5%,得5分;达到10%,得10分; 2)供暖空调全年计算负荷降低幅度达到5%,得5分,达到10%,得10分;2 提交资料:设计评价提交建筑设计文件、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提高幅度计算书及供暖空调设计文件、全年计算负荷降低幅度计算书;运行评价提交相关竣工图、计算分析报告,并现场核实;3 评分方法:设计评价查阅提交资料;运行评价查阅提交资料,并现场核实。 供暖、通风与空调5.2.4 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均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以及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能效限定值的要求。适用于空调供暖的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评价分值为6分,评分要求如下: 1 评分规则: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直燃型和蒸汽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其能效指标比现行国家标准公 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规定值的提高或降低幅度满足表5.2.4的要求;对房间空气调节器和家用燃气热水炉,其能效等级满足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节能评价值要求;表5.2.4 冷、热源机组能效指标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提高或降低幅度机组类型能效指标提高或降低幅度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COP)提高6%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直燃型制冷、供热性能系数(COP)提高6%蒸汽型单位制冷量蒸汽耗量降低6%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能效比(EER)提高6%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提高8%锅炉燃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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