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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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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doc

    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第五分册:工程验收)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工程项目监理部二七年三月批 准:审 核:编 制:目 录1 总 则31.1 目的31.2 编制依据31.3 范围52 验收的组织与监理职责62.1 组织62.2 监理职责63 工程验收程序83.1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83.2 重要隐蔽工程验收83.3 分部工程验收83.4 阶段验收93.5 机组启动验收113.6 单位工程验收123.7 合同项目完工验收143.8 竣工验收143.9 档案管理151 总 则1.1 目的为规范本工程验收工作,编制本实施细则。1.2 编制依据1.2.1 有关合同文件、设计文件与图纸、施工措施方案、技术说明及资料1. 监理合同文件2. 施工合同文件3.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图纸、文件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部分5. 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工程监理规划6. 经过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措施(作业指导书)7. 由生产厂家提供的有关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使用技术说明8. 工程设备的安装、调试、检验等技术资料1.2.2 有关现行规程、规范和规定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2.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4.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DJ249-88、SL38-92);5. 泵站施工规范(SL234-1999)6. 水闸施工规范(SL27-91)7. 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8.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9.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10. 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D105-82)11. 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标准(SD108-83)12. 土工合成材料测试规程(SL/T235-1999)13. 土工试验规程(SL237-1999)14. 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105-95)15.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16. 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SL174-96)17. 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8-1994)18. 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9-94)19.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20.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1.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DJ212-83)2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2002);23.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24. 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21-90);25. 灌注桩基础技术规程(YSJ212-92YBJ42-92);26. 桩基高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106-97)27. 桩基低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t93-95)28.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29.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98)3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3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32. 其他有关规程、规范。1.3 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工程的单元工程质量评定、重要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注:本细则如有与以上文件不符之处的,以上述文件为准。2 验收的组织与监理职责2.1 组织本工程的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由承包人质检部门组织评定,监理机构复核,重要隐蔽工程由施工单位自评,监理机构组织,由发包人、施工单位、监理机构、设计单位、质量监督单位、运行管理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进行验收签证。监理机构应参加或受发包人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分部工程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由发包人、施工单位、监理机构、设计单位、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验收工作组核定质量等级。对于其它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初验、竣工验收工作,监理机构作为被验单位,应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并履行监理合同中赋予的职责。2.2 监理职责1. 协助发包人制定验收计划、安排验收工作。2. 组织编写本工程监理工作报告。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 验收工程概况。包括工程特性、合同目标、工程项目组成等。(2) 监理规划:包括监理制度的建立、监理机构的设置与主要工作人员、检测采用的方法和主要设备等。(3) 监理过程。包括监理合同履行情况和监理过程情况。(4) 监理效果:1)质量控制监理工作成效及综合评价;2)投资控制监理工作成效及综合评价;3)进度控制监理工作成效及综合评价;4)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监理工作成效及综合评价。(5) 经验与建议。(6) 附件:1) 监理机构的设置与主要工作人员情况表;2) 工程建设监理大事记。3. 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完工验收、竣工验收、签署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意见。4. 督促施工单位按计划完成验收资料整理工作。5. 监理验收资料的整理工作。6. 督促施工单位按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要求,完成对遗留问题的处理。3 工程验收程序 3.1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单元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后,监理机构在复核施工记录的基础上,依据旁站或巡视的检(抽)查数据,对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达不到合格要求时,监理机构要令其进行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直至达到合格为止。3.2 重要隐蔽工程验收重要隐蔽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发包人、监理机构、质量监督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运行管理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进行验收签证,一般隐蔽工程在施工单位评合格后,由发包人、监理机构、施工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进行验收签证。3.3 分部工程验收3.3.1 在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提请监理机构组织进行分部工程验收。3.3.2 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机构参加或受发包人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工作。分部工程验收成立验收工作组,由发包人、监理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运行管理等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分部工程验收是专业技术性的验收,应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并人员相对固定,以保持验收尺度的连续和统一),每个单位以不超过2人为宜。验收程序和验收内容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3.3.3 分部工程验收,以单元工程验收签证为基础,相互衔接。监理机构应在分部工程验收前,按竣工验收标准准备下列文件和资料。1.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工程概况、监理规划、监理过程、监理效果、经验与建议、监理工作大事记等)。2. 工程建设监理资料(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隐蔽工程联合验收记录、原材料质量验收签证单、见证检测报告单、抽样试验报告单、中间产品验收签证单、质量事故<缺陷>处理结果验收单、监理过程中与发包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有关的文件资料等)。3. 提交分部工程验收签证草稿。4. 资料整理应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整理质量。3.3. 4 督促、指导、检查施工单位按时完成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的编写和备查资料的整理工作及完建报验的工程项目清单,其格式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附录G 。3.3.5 派出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分部工程验收;对验收组在现场和验收会议中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签署分部工程验收意见。3.3.6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其格式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附录A,签证原件不少于5份。3.4 阶段验收3.4.1 在工程建设进展到基础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以及堤防工程汛前、除险加固工程过水等关键阶段之前,监理机构应提请发包人进行阶段验收的准备工作。3.4.2如需进行技术性初步验收,监理机构应参加并在验收时提交和提供阶段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3.4.3在初步验收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按时提交阶段验收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指示施工单位对报告和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修正。3.4.4根据初步验收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处理,以满足验收的要求。3.4.5阶段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由发包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机构、质量监督、运行管理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3.4.6 阶段验收以分部工程验收为基础,检查验收拟投入使用的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3.4.7 进行阶段验收前,监理机构按竣工验收标准准备下列文件和资料:1.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2. 工程建设监理资料(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隐蔽工程联合验收记录、原材料质量验收签证单、见证检测报告单、抽样试验报告单、中间产品验收签证单,质量事故<缺陷>处理结果验收单或分部工程验收资料、监理过程中与发包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有关的文件资料等)。3.4.8 督促、指导、检查施工单位按时完成阶段验收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的编写和备查资料整理工作以及已经完建报验的工程项目清单。3.4.9总监理工程师和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阶段验收,对验收委员会在现场和验收会议上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3.4.10 督促施工单位按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要求,完成对遗留问题的处理。受验收委员会委托时,对处理结果组织验收、评价。3.4.11 阶段验收的成果是“阶段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附录B,“阶段验收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3.5 机组启动验收3.5.1 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 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基本完成。2. 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试运行。3. 暂不运行使用的压力管道等已进行必要的处理。4. 过水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5. 机组和附属设备以及油、水、气等辅助设备安装完成,经调整试验合格并经分部试运行,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6. 必须的输配电设备安装完成,送(供)电准备工作已就绪,通信系统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7. 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视、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已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8. 有关机组启动运行的安全防护和厂房消防措施已落实,并准备就绪。9. 按设计要求配备的仪器、仪表、工具及其它机电设备已能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需要。10. 运行操作规程已经编制。11. 运行人员的组织配备可满足启动运行要求。12. 水位和引水量满足机组运行最低要求。3.5.2 机组启动验收的主要工作1. 检查有关工程建设及设备安装情况,鉴定质量。2. 审查机组启动运行计划以及机组是否具备启动试运行条件,确定机组启动时间。3. 审查机组启动应具备的条件。3.5.3 机组启动运行的主要试验程序和内容应按国家现行标准GB8564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和SD204泵站技术规范中的有关机组试运行要求进行。试运行过程中,应作好详细记录。3.5.4 水电站机组启动验收的各台机组运行时间为投入系统带额定出力连续运行72h。由于负荷不足或库水位不够等原因造成机组不能达到额定出力时,验收委员会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定机组应带的最大负荷。3.5.5 泵站水泵机组启动验收可参照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的有关要求进行。水泵机组的各台机组运行时间为带额定负载连续运行24h(含无故障停机)或7天内累计运行48h(含全站机组联合运行小时数),全站机组联合运行时间一般为6h,且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次。执行机组运行时间确有困难时,可由验收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少,但最少不宜少于2h。3.5.6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是机组移交和投入运行的依据。3.5.7 第一台(次)和最后一台(次)机组启动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其他台(次) 机组的启动验收,验收委员会可委托项目法人主持。3.6 单位工程验收3.6.1单位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前按规定提交和提供单位工程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2.在单位工程验收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提交单位工程验收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指示施工单位对报告和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修正。3.在单位工程验收前,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检查单元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检验分部工程验收中提出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参加单位工程质量评定。4.对于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验收前,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因验收前无法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投入使用而编制的尾工项目清单,和已完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项目清单及其延期完工、修复期限和相应施工措施计划。5.督促施工单位提交针对验收中提出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案和实施计划,并进行审批。6.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监理机构应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完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所有分部工程已经完建并验收合格。3.6.2 完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验收委员会由监理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监督、运行管理以及有关上级主管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每个单位一般以2-3人为宜。3.6.3 完工验收主要工作1. 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设计完建。2. 检查工程质量、评定质量等级,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3.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3.6.4 完工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附录C。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3.7 合同项目完工验收3.7.1当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或监理指示完成所有施工工作时,监理机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组织合同项目完工验收。3.7.2监理机构应在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前,按规定整编资料,提交合同项目完工验收监理工作报告。3.7.3监理机构应在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前,检验前述验收后尾工项目的实施和质量缺陷的修补情况;审核拟在保修期实施的尾工项目清单;督促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汇总、整编全部合同项目的归档资料,并进行审核。3.7.4督促施工单位提交针对已完工程中存在质量缺陷和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案和实施计划,并进行审批。3.7.5验收通过后,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签发合同项目工程移交证书。3.8 竣工验收3.8.1 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初步验收(不进行初步验收必须经过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3.8.2 初步验收由初步验收工作组负责。初步验收工作组由发包人主持,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机构、质量监督部门、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上级主管单位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3.8.3 初步验收以单位工程验收为基础。在初步验收前,监理机构应按本细则第3.2条的要求准备文件和资料。报告和资料的内容还应包括:工程质量的检查鉴定意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历次验收中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和已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尾工情况和清单;对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建议;工程档案资料准备情况检查等。3.8.4 督促、指导、检查施工单位按时完成竣工验收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编写和备查资料整理工作及已完建报验的工程项目清单。3.8.5 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参加初步验收。3.8.6 受发包人委托,督促施工单位对遗留问题进行处理,并对处理结果组织验收。3.8.7 竣工验收工作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发包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机构不参加验收委员会,但列席竣工验收会并接受验收委员会的质疑。验收程序和验收内容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3.8.8 竣工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附录D。“竣工验收鉴定书”原件不少于6份。3.9 档案管理工程档案验收和移交应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办2005048号文)和监理合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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