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传输工程监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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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传输工程监理规范.doc
2008-6-1实施2008-5-15发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GC/GF008-2008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传输工程监理规范版本号:1.0.0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部 发布目 录前 言II编制历史III1、总则12、一般规定12.1监理依据12.2 施工监理的阶段划分13、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14、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34.1 工程质量控制34.2 工程进度控制54.3 工程造价控制65、工程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66、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67、施工阶段的监理资料管理77.1 监理资料77.2 监理资料的管理88、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督9附件:工程建设部管理制度增订、修改与废止申请表11前 言工程建设部根据2008年全省工作会议提出的“要建立工程质量保障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的精神,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与工程质量和安全密切相关的各个环节的规范、标准和要求进行了全面的梳理,修订、完善了三个规范:即工程建设规范、验收规范和监理规范,三个评估:即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服务质量的三个评估标准,三个考核:即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三个考核办法,形成了 “333”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根据各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特点,“333”工程质量保障体系三个规范按核心网工程、基站工程、传输工程、综合配套工程、数据新业务支撑网工程进行编制,共有5册,文档18个(规范12个,解释说明1个,考核评估办法5个),涵盖各专业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环节。本制度为传输工程监理规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部提出并归口。本制度起草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部本制度主要起草人:朱国弟、赵东升、吴洁本制度解释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部编制历史版本更新日期修改更新说明文档状态1、 总则第1条, 为规范通信管道和电缆通道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内容、规划、程度和方法,以实现对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组织协调及安全监督(三控两管一协调一监督),特制定本规范。第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通信管道和光(电)缆通道工程施工监理。对于扩建、改建工程可参照本规范执行。第3条, 工程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第4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明确各自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各项检查制度,努力做好施工监理工作。第5条, 通信管道和光(电)缆通信工程施工监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和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一般规定2.1监理依据第6条, 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第7条, 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等。第8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文件和设计文件。第9条,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2 施工监理的阶段划分第10条, 施工监理一般划分为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保修阶段监理等三个阶段。3、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第11条, 监理单位应及时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明确各级职责范围,与建设单位及承包单位建立工作联系渠道。第12条, 总监理工程师和相关的监理工程师均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的设计交底会。设计交底会前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组织相关监理工程师全面了解、熟悉设计文件,掌握工程特点,对设计文件中存在的文艺,提出合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报建设单位。交底会上确定的设计变更或其他内容,应由参加会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并反映在会议纪要中。第13条, 依据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工程项目相关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及有关的标准,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规划的要求,并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监理实施细刚。第14条, 监理单位应为所承担的工程项目现场配备所需的监理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以前,派出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开展监理准备工作。第15条, 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提出审查意见报建设单位。重点应审查以下内容:1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质量、工期目标应与施工合同一致。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部署和程序应符合工程特点和施工工艺,并满足设计要求。2施工组织设计应选用成熟的、先进的施工技术,且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和造价有利。进度计划应保证施工的连续性和均衡性。3施工组织设计中,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体系要健全,质量保证措施要切实可行。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要有资格证和上岗证,安全、环保、消防和文明施工措施完善合理,并符合有关规定。第16条, 工程如需分包时,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有和有关资质资料,符合规定,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报建设单位批准。审核内容包括:1承包单位对工程实行分包,必须符合施工合同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资质和技术水平的审核应在所分包的工程开工前完成。2项目监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会同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以验证分包单位有关资料的真实性。3分包单位资质符合有关规定并满足工程需要,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确认。4项目监理机构如发现承包单位存在转包、肢解分包、层层分包等情况,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予以制止,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第17条, 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第18条,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施工人员的上岗证,施工机具使用证、仪表校验合格证。第19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确定质量、进度、造价控制目标,落实责任人,明确控制重点,制订相应监理措施。第20条,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审核承包单位施工进度计划与施工方案的协调性和合理性,并绘制工程进度控制计划表。第21条,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建设单位。4、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4.1 工程质量控制第22条, 在事前控制中,监理工程师要做以下工作:1监理工程应对承包单位施工资质进行复核。其资质等级、营业范围必须与工程类别、专业相适应。2对施工现场的人员素质情况进行控制,按施工单位制订并经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核查,要坚持“持证上岗制度”。3对技术准备情况进行控制,施工现场所必须的技术文件、资料要齐备,施工对象的位置(座标、高程)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路由的测定单位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专业资质证书与营业执照。4对原材料的质量进行控制:监理工程师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工程材料的质量进行审核,经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凡标志不清或怀疑质量有问题的材料,应由监理工程师对其从品种、规格、标志、外观等进行直观抽检,抽样检查不合格的材料,应按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要求作质量技术鉴定,或送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相应机构进行理化检验。5对施工组织设计所列机具的性能、状态进行核查,施工单位要提供性能检测证明文件。严禁把功能失常的机具运入现场。第23条, 在事中控制中,监理工程师要随时核查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情况和质量控制点的质量控制状况,按设计文件标明的质量要求和相关的工艺标准及时纠正质量偏差。第24条, 对以下重要监理部们应设质量控制点:1人孔部分:对开挖人孔坑槽、人孔槽底处理、人孔基础浇筑、人孔砖砌体、人孔沙浆抹面、预制上覆板安装、口圈安放、人孔内装饰和铁件安放、人孔回填土等九部位应设质量控制点。基中人孔基础浇筑应采用旁站监理,开挖人孔沟槽等采用现场巡视查验。2管道部分:对开挖管道沟槽、管道地基处理、管道基础浇筑、管道铺设、管道包封加固处理、管道沟槽回填土等六部位应设质量控制点。基中管道基础浇筑应采用旁站监理,开挖管道沟槽等采用现场巡视查验。3电缆通道部分:对开挖通道沟槽、通道地基处理、通道基础浇筑、通道砌筑、现浇上覆盖板、铺设预制盖板、沟槽回填土等七部位应设质量控制点。其中管道基础浇筑、现场浇筑上覆盖板应采用旁站监理,开挖管道沟槽等采用现场巡视查验。4塑料管道部分:对塑料管的规格、程式、型号、盘长及包装保护等进行检查。对塑料管的气闭检验,塑料管的连接件检验,塑料管堵头及护缆塞的检验,应采用旁站监理。5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编制的光缆配盘图须符合施工验收规范要求。6直埋光缆部分: (1)监理工程应巡视光缆沟开挖现场,承包单位自检符合要求并报检后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检验沟质量并予以签认。 (2)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光缆规格、埋深、AB端、对地绝缘、重叠、预留、弯曲半径、最小净距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监理工程师应对直埋光缆敷设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理。 (4)监理工程师应对缆沟的回填全过程进行巡视检查。 (5)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光缆保护、防护、标石、标识、护坡、护坎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同沟敷设光缆和排流线时,监理工程师应协调好各方关系,要求不能出现交叉和重叠现象。7管道光缆部分: (1)监理工程师应核实光缆规格及光缆所占用的管孔位置须符合设计要求。 (2)监理工程师应对管道光缆敷设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理。 (3)监理工程师应检查人孔内光缆的保护和识别标志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长途通信光缆采用塑料管道敷设时,应符合YD/T 500432005长途通信光缆塑料管道工程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8架空光缆部分: (1)监理工程师应对电杆洞深和地锚深度进行逐个检查,符合设计要求后予以签认。 (2)监理工程师应检查电杆、拉线、吊线、光缆规格和其他材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单位安装工艺和质量须符合施工验收规范要求。9水底光缆部分: (1)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现场旁站监理,对采用不同形式(截流挖沟、水下冲槽、水底爆破)开挖的缆沟质量及时检验,符合要求予以签认。 (2)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光缆规格、埋深、AB端、对地绝缘、重叠、预留、放弧、锚固、弯曲半径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监理工程师应对水底光缆敷设全过程进行巡视和旁站监理。 (4)监理工程师应对缆沟的回填全过程进行巡视检查。 (5)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光缆保护、防护,标志牌是否符合设计要求。10 局内光缆的敷设检查应符合以下要求: (1)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局内光缆规格、预留和标志须符合设计要求。 (2)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局内光缆加强芯等金属件接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11光纤熔接安装检查应符合以下要求:(1)监理工程师应该核实接续和测试人员的培训情况和操作状况,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不能承担此道工序工作。 (2)接续前应核对光缆芯数、程式和使用的接续材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监理工程师应对光纤熔接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理,并应做好记录,光缆熔接损耗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12 监理工程师应对光缆接续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理,安装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13 监理工程师应对光纤成端安装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理,光纤应有明显序号标志。14 监理工程师应对中继段光纤衰减测试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理,符合设计要求后予以签认。15 监理工程师应对中继段光纤后向散射曲线检查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理, 中继段光纤后向散射曲线检查结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符合设计要求后予以签认。16 监理工程师应对中继段通道总衰减测试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理,符合设计要求后予以签认。17 监理工程师应对中继段光纤偏振摸色测试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理,符合设计要求后予以签认。18 监理工程师应对中继段对地绝缘测试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理,符合设计要求后予以签认。第25条, 加强工程的报验制度,应做到质量检验不合格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第26条, 在事后控制中,依据设计文件规定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有关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对施工成果进行总体核验,应达到以下要求: 1若发现影响总体不合格的部位,要责令施工单位在限期内整修完毕,工程总体质量必须合格。 2对竣工图纸进行全面核查,必须达到准确、完整;对管道或通道上、下、左、右的其他管线或构筑物的相对位置也应一并标注清楚。4.2 工程进度控制第27条,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施工进度条款,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制订进度控制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建设单位。第28条, 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承包单位严格按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并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进度报表。第29条,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记录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承包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必须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第30条, 在不影响总进度计划完成的情况下,承包单位调整施工进度计划时,必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调整施工进度计划情况报建设单位。第31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有监理周(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进度报表,并说明控制进度所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效果,提出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可能导致的工程延期的预防建议。4.3 工程造价控制第32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条款、施工图设计,对工程项目的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针对易突破的环节制定防范性对策。第33条, 监理工程师应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承包单位填报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进度款确认证书,并报建设单位。第34条, 对于工程变更,总监理工程师应从工程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变更的方案,并应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第35条, 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依据。第36条, 凡涉及合同以外的停工、窝工、用工、材料代用和材料追加等签证,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无误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第37条, 未经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应拒绝签认该部分计量及工程款支付申请。第38条, 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再由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并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后,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进度款确认证书。5、 工程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第39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实施监理工作。第40条, 保修阶段对工程修补、修复要求与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一致。第41条, 监理人员应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确定责任归属。对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督促承包单位进行修复,对修复完毕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合格后予以签认;对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督促承包单位进行修复,并予检查确认,还应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确定工程修复的费用。6、 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第42条, 监理工程师应收集好建设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合同的副本或复印件。第43条, 监督和检查合同的履行,坚持按合同条款办事,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保守商业机密。第44条, 协助建设单位签订与工程相关的后续合同。第45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工程暂停施工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 和程度,与建设单位协商后,按照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全同的约定签发工程暂停令。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第46条, 当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并符合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延期的约定,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后,确定批准工程延期的时间。当承包单位未能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的工期竣工造成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施工合同规定从承包单位应得款项中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第47条, 项目监理机构收到工程变更单,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做出评估。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与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签署的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单位实施。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第48条, 当承包单位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费用索赔申请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下列内容公平合理地处理和解决费用索赔:1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2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3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4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凭证。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单位、建设单位进行协调后,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单位提交有关索赔报告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第49条, 施工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程序。由于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确定承包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相关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第50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7、 施工阶段的监理资料管理7.1 监理资料第51条, 施工阶段的监理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承包合同及委托监理合同文件; 2监理规划; 3监理实施细则; 4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5设计交底会议纪要; 6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7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工程暂停令; 8工程变更资料; 9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10工程进度款确认证书; 11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12监理工作联系单; 13报验申请表; 14会议纪要; 15来往函件; 16监理日志; 17监理周(月)报; 18质量缺陷与事故的处理文件; 19分部工作、单位工程等验收资料; 20索赔文件资料; 21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 22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质量评估报告; 23监理工作总结。7.2 监理资料的管理第52条, 监理资料的管理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实施。第53条, 监理资料必须及时整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对资料的分类、格式、份数达成一致意见。第54条, 监理资料应在监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第55条, 监理资料的归档保存应严格按照保存原件为主、复印件为辅和按照一定顺序归档的原则。第56条, 监理资料的组卷及归档内容应按照现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的规定和建设单位的要求执行。第57条, 监理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提交建设单位。第58条, 施工阶段的监理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委托监理合同。2.监理规划。3.监理实施细则。4.设计交底、施工图会审会议纪要。5.工程相关会议纪要和来往函件。6.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工程暂停令。7.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8.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9.检查试验及测量检验资料。10.隐蔽工程验收及随工签证。11.报验申请表。12.工程变更资料。13.监理工程联系单。14.监理工程师通知单。15.工程质量认证及工程进度款确认证书。16.监理日志。17.监理周(日)报。18.质量缺陷与事故的调查及处理意见。19.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验收签证。20.合同争议及索赔的处理。21.竣工结算审核意见。22.工程竣工验收及质量评审意见。23.临理工作总结。7.1.2监理资料宜采用计算机辅助管理。7.1.3监理周(月)报应由总监理工程组织编制,签认后报建设单位。8、 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督第59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1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2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检查承包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第60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以下规定:1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2施工起重机械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第61条, 施工起重机械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第62条, 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工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进行现场监督: 1土方开挖工程; 2起重吊装工程; 3拆除、爆破工程; 4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或者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第63条, 工程开工前应督促承包单位对与本工程有关的原有设施进行了解,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对原设施造成损害。附件:工程建设部管理制度增订、修改与废止申请表管理制度申请事项(在内标注“”)增设 修改 废止 制度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传输工程监理规范制度编号GC/GF008-2008申请部门工程建设部部门联系人与联系电话吴洁 13505710055增设/修改/废止的原因描述及计划完成时间分管领导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