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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环科院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规范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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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环科院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规范手册.doc

    总 目 录1总则- 1 -2术语- 2 -3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5 -3.1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 5 -3.2环境监理人员的职责- 6 -3.3环境监理设施- 9 -4 环境监理规划及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10 -4.1环境监理规划- 10 -4.2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11 -5 环保工程设计阶段的环境监理工作- 13 -5.1工作依据- 13 -5.2环保工程设计阶段监理的目的及必要性- 13 -5.3环保设计监理控制程序- 14 -5.4环保设计监理工作内容- 15 -6 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阶段的环境监理工作- 16 -6.1制定环境监理工作程序的一般规定- 16 -6.2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环境监理工作- 19 -6.2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环境监理工作- 20 -6.3工地例会- 23 -6.4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24 -6.5工程造价控制工作- 27 -6.6工程进度控制工作- 29 -6.7竣工验收- 30 -6.8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环境监理工作- 31 -7 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31 -7.1工程暂停及复工- 31 -7.2工程变更的管理- 33 -7.3费用索赔的处理- 35 -7.4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37 -7.5合同争议的调解- 38 -7.6合同的解除- 39 -8 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阶段环境监理资料的管理- 41 -8.1环境监理资料- 41 -8.2环境监理日志- 43 -8.3环境监理月报- 44 -8.4环境监理工作总结- 46 -8.5环境监理资料的管理- 46 -9 设备采购环境监理- 47 -9.1设备采购一般程序- 47 -9.2设备监造- 48 -9.3设备采购环境监理与设备监造的环境监理资料- 51 -10 环境事故处理及风险防范措施- 53 -10.1定义- 53 -10.2处理程序- 53 -10.3风险防范措施- 54 -附录1: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阶段环境监理工作的基本表格附录2: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范本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潍坊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规范(讨论稿)1总则1.0.1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关于开展部分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鲁环发 20101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的有关规定,为了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水平,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行为,编制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污染防治措施实施、试运行及竣工环保验收的环境监理工作。1.0.3实施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前,环境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项目委托环境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环境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试生产及竣工环保验收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建设单位与环保工程施工单位之间与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环境监理单位进行。1.0.4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应实行环境监理总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负责制。1.0.5环境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环保工程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1.0.6环境监理的主要内容如下:(1)、复核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对不符合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的设计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依法纠正或重新报批的建议;(2)、对建设项目施工期建设项目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和对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设备)质量情况、环保投资到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进度进行全过程现场监管;(3)、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存在“三同时”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补救或改进方案建议,并书面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4)、对试生产前应具备的试运行条件,包括人员、规章制度、风险应急预案等情况进行确认,确保其符合试运行的有关规定;(5)、对试运行期间,污染防治设施实施处理能力与实际生产产污量的匹配情况、落实启动风险应急防控措施情况进行监理。1.0.7建设项目环境监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术语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环境监理单位派驻建设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总监):由环境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工作的环境监理工程师。总环境监理代表:经环境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环境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中的环境监理工程师。环境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家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环评工程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环境监理人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环境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环境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环境监理工程师。环境监理员:经过环境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环境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环境监理工作的人员。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在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由环境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他设计、可研材料编写,经环境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文件。环境监理工地例会:由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环境保护措施、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的执行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工程变更: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环境工程计量: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环境工程量计算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对环保工程施工单位申报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见证:由环境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旁站: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由环境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巡视:环境监理人员对正在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平行检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环保工程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环保设备监造:环境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环境监理合同和设备订货合同对环保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活动。临时延期批准:当发生非环保工程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事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所作出暂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延期批准:当发生非环保工程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3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及其设施3.1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3.1.1环境监理单位履行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阶段的委托环境监理合同时,必须在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现场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派出机构(办公室)。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约定的环境监理工作后可撤离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现场。3.1.2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环境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3.1.3环境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环境监理工程师和环境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环境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环境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环境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环境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需要。3.1.4环境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总环境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环境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环境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环保工程施工单位。3.2环境监理人员的职责3.2.1一名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的建设项目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的建设项目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3.2.2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总监)应履行以下职责:1、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与环境监理单位授权,代表环境监理单位负责和组织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2、确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3、主持编写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4、审批行业环境监理工程师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实施细则或环境监理工作计划;5、负责管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检查和监督环境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的进展可进行人员调整,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6、主持环境监理工作会议,签发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文件、指令和报告;7、主持对环保工程工艺设计的优化评审;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8、负责做好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有关方面的协调工作;9、组织编写并签发环境监理月报、环境监理季报、环境监理年报、环境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总结;10、主持编写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并参加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的内部审核;11、参与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的评审和建设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12、主持整理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资料。3.2.3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1、在总环境监理工程师领导下负责本行业或专业环境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2、负责编制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参与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和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的编制;3、负责组织设计图纸交底、图纸会审、图纸变更等;4、对环保工程施工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环保方面的改进意见;5、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行业或专业环境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环境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6、审查环保工程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行业或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7、汇总建设项目环保投资到位情况,定期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提交本行业或专业环境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8、负责对已结束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做回顾性检查总结工作;9、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存在“三同时”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补救或改进方案建议,并书面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10、对试生产前应具备的试运行条件,包括人员、规章制度、风险应急预案等情况进行确认,确保其符合试运行的有关规定;11、对试运行期间,污染防治设施实施处理能力与实际生产产污量的匹配情况、落实启动风险应急防控措施情况进行监理。12、根据本行业或专业环境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环境监理日记;13、负责本行业或专业环境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环境监理月报;14、做好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协调工作。3.2.4环境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在环境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环境监理工作;2、担任日常巡视检查、跟踪检查、旁站工作,做好现场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行业环境监理工程师报告;3、对巡视中发现的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问题,负责通知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方停止违规作业,并督促施工方提出整改措施方案;4、负责对整改的问题进行跟踪检查验收;5、复核或从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现场直接获取有关数据资料和原始凭证;6、做好环境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环境监理记录;7、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初步验收和由建设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主持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活动;8、根据环境监理工程师的安排,做好环境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整理、建档及档案资料管理工作。3.3环境监理设施3.3.1建设单位应提供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环境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在完成环境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3.3.2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环境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监测设备和工具。基本设备包括:电脑、电话、打印机、照相机、卷尺;特殊设备包括:COD快速测试仪、TSP采样器、悬浮颗粒监测仪,PH试纸,PH酸度计,声级计,实验室基本设备(滴定管、量杯等)等。3.3.3在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中,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实施环境监理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4 环境监理规划及环境监理实施细则4.1环境监理规划4.1.1环境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环境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4.1.2环境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1、环境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环境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环境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2、环境监理规划应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主持、环境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3、编制环境监理规划应依据:-建设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项目审批文件;-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环境监理大纲、委托环境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4.1.3环境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2、环境监理工作范围;3、环境监理工作内容;4、环境监理工作目标;5、环境监理工作依据;6、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7、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8、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9、环境监理工作程序;10、环境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11、环境监理工作制度;12、环境监理设施;13、环境监测计划。4.1.4在环境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环境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组织环境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4.2环境监理实施细则4.2.1对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编制环境监理实施细则。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环境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建设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4.2.2环境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1、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批准;2、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应由环境监理工程师编制;3、编制环境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已批准的环境监理规划;-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组织设计。4.2.3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专业工程的特点;2、环境监理工作的流程;3、环境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4、环境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4.2.4在环境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4.2.5环境监理监测规定:环境监测按服务对象分为监督监测和监理监测。1、监督监测:环评报告和水保报告中要求监测的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环保或水保监测资质认证的单位承担,具有法律作用。在环境监理方案中称为外部监测。2、监理监测:环境现场监理例行监测由本单位化验室承担,人员经培训后上岗,监测结果不具有法律作用。在环境监理方案中称为内部监测,主要监测建设项目施工期噪声、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废水和生活废水水质以及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粉尘等监测:1)噪声:环境噪声(等效连续A声级,LAeq)、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噪声等 2)水环境:pH、CODcr、SS 3)环境空气:TSP4)工业企业试生产期间的特征污染因子4.2.6监测方式外部监测按环评报告和水保报告确定的时间、地点、频次进行的定期监测。内部监测分为随机抽测和例行定点常规监测。5 环保工程设计阶段的环境监理工作5.1工作依据1、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2、有关设计审批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3、委托设计合同;4、委托监理合同;5.2环保工程设计阶段监理的目的及必要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复核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对不符合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的设计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依法纠正或重新报批的建设。施工设计图设计准备阶段的环境监理是环境监理的一个重要部分,在此期间主要进行污染防治工艺方案的审核,确保环评文件要求的环保治理设施稳定达标。5.3环保设计监理控制程序5.3.1确定工作范围和监理控制目标。1、环保设计监理工作范围以建设单位和环保工程设计单位以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的约定范围和内容为准(包括补充合同和协议等)。2、确定监理控制目标:主要负责对本建设项目规定范围内的环境现状进行全面踏勘,核对设计文件中有关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的合理性,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设计要求、选择环保工程设计单位,组织评选设计方案,比选工艺方案的合理性,对各环保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协调管理,监督合同履行,审查设计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核查设计大纲和设计深度、使用技术规范合理性,提出设计评估报告(包括各阶段设计的核查意见和优化建议),协助审核设计概算。环保设计监理要贯彻“四控两管一协调”的监理原则和目标,使设计质量、设计进度、工程造价和安全目标得到有效控制。5.3.2明确环保设计监理工作内容,制定和实施监理控制措施。5.4环保设计监理工作内容环保设计监理负责完成以下工作:5.4.1监督环保工程设计单位按设计合同规定的设计范围、内容、深度和工期交付合格的设计文件,并检查落实情况。5.4.2核查设计成品是否符合和满足以下有关要求:A、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规范要求。B、是否符合有关设计审批文件的规定和要求。C、是否满足建设单位对设计产品的功能性要求。D、各专业设计方案论据是否充分,结论是否正确,建设标准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满足工程总造价的要求。E、工艺流程、技术参数和设备选型是否先进合理,经济适用和满足对环境保护的要求。F、设计深度是否满足要求(施工设计图设计要满足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要求和使用功能)以及对消防安全、工业卫生、节能、环保等环节是否全面论述。G、施工设计图设计各专业间衔接是否正确,接口配合是否已相互确认以及环保工程设计单位各专业、环保工程设计单位和设备厂家资料交换有无遗漏。H、设计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是否已经鉴定定型,并且安全可靠,经济适用。I、设计所依据的勘察资料和设计基础资料是否齐全、正确。J、是否进行了优化设计和标准设计。5.4.3审核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设计图预算中的下列内容:A、环保工程设计概算和工程施工设计图预算的编制依据、选用定额和取费标准。B、子项划分内容和分项构成。C、单价取定和工程量计算(工程量清单)。D、设备材料清单。E、限额设计情况(设计概算和施工设计图预算是否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以内)。5.4.4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初步设计专家评审和施工设计图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处理或参与处理设计变更以及可能因设计变更而产生的矛盾和问题等。5.4.5沟通和协调环保工程设计单位之间以及环保工程设计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解决或协助解决设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6 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阶段的环境监理工作6.1制定环境监理工作程序的一般规定6.1.1制定环境监理工作总程序应根据专业工程特点,并按工作内容分别制定具体的环境监理工作程序。6.1.2制定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6.1.3制定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应结合建设项目的特点,注重环境监理工作的效果。环境监理工作程序中应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时限。6.1.4当涉及到建设单位和环保工程施工单位的工作时,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应符合委托环境监理合同和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6.1.5在环境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环境监理工作程序进行调整和完善。环境监理工作流程图环境监理接受委托1、 研究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2、 研究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方案、污染防治措施3、 研究建设项目的环保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款等4、 分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试生产申请报告,进行试运行组织对项目竣工环保预验收编写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准备进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组织环保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对环保工程设计工艺进行优化,协助进行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驻项目区,对建设项目环保工程的施工过程,现场进行环境监理;填写环境监理日记和监理月报,进行例行环境监测;及时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汇报环境监理情况。编制环境监理规划编制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全过程操作规范框图环保工程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修正方案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意见同意上报不同意编制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召开环境监理工作验收总结会议进入分项工序施工阶段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试生产完毕合格不合格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措施落实补救或整改方案监理施工单位贯彻落实环保法规监理施工质量、进度及环保措施例行环境监测情况开工建设,进入日常监理建设单位代表审核监理工程师核查开工手续检查建设项目施工准备情况对存在的“三同时”问题报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环保投资到位情况,编报环境监理工作月报6.2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环境监理工作6.2.1在设计交底前,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环境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环保工程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6.2.2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对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6.2.3建设项目开工前,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环境监理工程师审查环保工程施工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2表的格式。建设项目的环保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括“三废”排放环节,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设计中采用的治理技术、措施、污染物的最终处置方法和去向以及清洁生产等内容。审核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的环境保护专项条款。审核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对环境保护有关要求的专项条款,在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是否充分体现,并在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过程中据此加强监督管理、检查、监测,减少建设项目施工期对环境的污染影响,同时应对环保工程施工单位的文明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素质及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环境管理水平进行审核。这些工作都具体体现在工程开工报审表、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报验申请表等文件中。6.2.4建设项目开工前,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审查环保工程施工单位现场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能保证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对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应审核以下内容:1、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组织机构;2、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制度;3、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6.2.5分包工程开工前,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审查环保工程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3表的格式。6.2.6对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1、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2、分包单位的业绩;3、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6.2.7环境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环保工程施工单位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环境监理工程师对环保工程施工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予以签认:1、检查环保工程施工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2、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4表的格式。6.2.8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审查环保工程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建设单位:1、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许可证已获主管部门批准;2、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3、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批准;4、环保工程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环保工程材料已落实;5、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6.2.9建设项目开工前,环境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6.2.10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建设单位、环保工程施工单位和环境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2、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环境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授权;3、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4、环保工程施工单位介绍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准备情况;5、建设单位和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对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6、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介绍环境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7、研究确定各方在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6.2.11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6.3工地例会6.3.1在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过程中,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会议纪要应由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6.3.2工地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2、检查分析建设项目环保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3、检查分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4、检查环保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5、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6、其他有关事宜。6.3.3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或环境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6.4工程质量控制工作6.4.1在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过程中,当环保工程施工单位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环境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签认。6.4.2环境监理工程师应要求环保工程施工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6.4.3当环保工程施工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环境监理工程师应要求环保工程施工单位报送相应的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6.4.4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对环保工程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过程中报送的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6.4.5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对环保工程施工单位的试验室进行考核: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3、试验室的管理制度;4、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5、本建设项目环保工程的试验建设项目及其要求。6.4.6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对环保工程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环保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环保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对未经环境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环保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环境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环境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环保工程施工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环保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环保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9表的格式;环境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应符合附录B1表的格式。6.4.7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环保工程施工单位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6.4.8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环境监理人员对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环境监理员进行旁站。6.4.9环境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环保工程施工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对未经环境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环境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环保工程施工单位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4表的格式。6.4.10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对环保工程施工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环境监理人员对环保工程施工单位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6.4.11对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环境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环保工程施工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6.4.12环境监理人员发现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应通过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环保工程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环境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6.4.13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责令环保工程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环保工程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本环境监理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6.5工程造价控制工作6.5.1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1、环保工程施工单位统计经环境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5表的格式。2、环境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按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审定;3、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6.5.2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1、环保工程施工单位按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填报竣工结算报表;2、环境监理工程师审核环保工程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3、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审定竣工结算报表,与建设单位、环保工程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6.5.3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依据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设计图,对建设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防范性对策。6.5.4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从造价、建设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宜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环保工程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6.5.5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按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进行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6.5.6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环境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6.5.7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和环境监理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6.5.8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及时按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并应对竣工结算的价款总额与建设单位和环保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协商。当无法协商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第6.5节的规定进行处理。6.5.9未经环境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环境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6.6工程进度控制工作6.6.1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进度控制:1、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审批环保工程施工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2、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审批环保工程施工单位编制的年、季、月度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进度计划;3、环境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检查、分析;4、当实际进度符合计划进度时,应要求环保工程施工单位编制下一期进度计划;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环保工程施工单位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6.6.2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设计图及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建设单位。6.6.3环境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发环境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环保工程施工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报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6.6.4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在环境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合理预防由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6.7竣工验收6.7.1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环境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设计文件及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合同,对环保工程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环保工程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应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和环境监理单位技术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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