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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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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doc

    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2013年)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2013年11月)目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本规定与工作程序 . 2第一节 基本规定 . 2第二节 评估工作程序 . 4第三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与等级 . 6第一节 评估范围 . 6第二节 评估等级 . 7第四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 12第五章 地质灾害调查与地质环境条件分析 . 13第一节 地质灾害调查 . 13第二节 地质环境条件分析 . 18第六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19第七章 成果编制与提交. 26第八章 审查备案 . 26第九章 附则. 29附录A . 30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写参考提纲 . 30附录B . 3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图件的编制要求 . 35a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号公告)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质环境条件及多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实际情况,对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以期提高全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水平及报告质量,增强评估结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要求,促进全省的生态文明建设。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不同级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本规定、工作程序、基本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广东省地质灾害易发区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不能替代建设工程和规划各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第五条 有关术语和定义(一)地质灾害:指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类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二)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三)地质灾害危险区: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四)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包括地质灾害和险情。灾情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程度;险情是指地质灾害潜在威胁的人员数量、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五)地质灾害危险性:指拟建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可能引发、加剧或工程本身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及可能导致损失的综合估量,可分为危险性大、危险性中等和危险性小三个级别。(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指在查明各种致灾地质作用的性质、规模和受灾体经济社1 / 38 会属性的基础上,对其危害性和危险性进行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七)用地适宜性评估:指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对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适宜性进行评估。用地适宜性分为适宜、基本适宜和适宜性差三个级别。(八)崩塌:指斜(边)坡上的部分岩体或者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发生崩落、滚动、倾倒的现象或过程。(九)滑坡:指斜(边)坡上岩土体沿着一定的软弱面(带),整体或部分顺坡向下滑(移)动的坡面变形破坏的现象或过程。(十)泥石流:指山区沟谷或山坡上,由于暴雨、融雪等水源激发的、含大量泥沙、石块等松散固体物的特殊洪流。(十一)地面塌陷:指地表岩土体突然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而造成灾害的一种地质现象或过程。(十二)地裂缝:指地表岩土体产生开裂并在地面形成一定长度和宽度裂缝的一种地质现象或过程。(十三)地面沉降:指由于地下松散岩土体固结或压缩,导致整体或局部地面垂直下沉变形的地质现象或过程。(十四)致灾地质作用:指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十五)致灾地质体:指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十六)不良地质现象:指地质体已经或正在发生变形破坏的地质现象或过程。第二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本规定与工作程序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六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引发、加剧及建设工程本2 / 38 身遭受的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对建设或规划场地进行适宜性评估,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第八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为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地面塌陷、地下采空区地面塌陷、地下空间开发引起的地面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第九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主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开展如下主要工作:(一)充分收集、综合分析和利用评估区已有的遥感影像、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和地震等方面的资料。(二)根据踏勘和地质灾害调查,取得能够满足地质环境条件分析评估的基础资料,合理确定评估范围。(三)具有能够满足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的基础数据。 第十一条 拟建工程征地范围处于危险性大区的项目,评估报告中应明确地质灾害的具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评估报告要求,对地质灾害进行科学有效的防治,确保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的安全。相关部门负责跟踪检查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评估人员必须是报告评估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评估人员(三人或以上)应当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编制资格证书,其中必须有一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第十四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完成后,由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评审,评审通过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能提交使用。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调查必须重视已有资料的综合分析与利用,必须对评估区进行野外地质环境调查工作,并且遵循重点地段重点调查的原则;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必须遵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3 / 38 第二节 评估工作程序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程序可分为编制评估工作大纲、地质灾害综合调查、资料综合整理及报告编制、报告评审四个阶段,详见图2-1。第十七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引用的主要技术规范文件:1、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200469号文);2、综合工程地质图图例及色标(GB 12328-90);3、1:2.51:5万工程地质调查规范(GBD 14003-89);4、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综合勘查规范(1:50000)(GB/T 14158-93);5、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 2009版);6、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7、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94);8、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18-2006);9、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10、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12、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 0240-2004);23、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调查规范(1:50000)(DD2008-02);14、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0221-2006);15、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T0222-2006);1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其它可根据工程和规划的类型,采用相关的规范。4 / 38 图2-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程序图 5 / 38第三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与等级第一节 评估范围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应根据拟建项目的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的影响范围予以确定。评估范围应包括拟建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影响区域,并考虑外围地质灾害对其的影响。第十九条 不同灾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依据下列规定进行:(一)崩塌的评估范围,应包括潜在崩塌体、崩塌危害区及崩塌缓冲区。(二)滑坡的评估范围,应包括潜在滑坡体、滑坡区及其危害范围。(三)泥石流的评估范围,应包括泥石流物源形成区、流通区和堆积区,即完整的流域及其危害范围。(四)地面沉降评估范围应包括沉降区域及可能影响的范围。(五)地面塌陷评估范围:岩溶地面塌陷的评估范围应包括岩溶地面塌陷区及其可能影响的范围;矿山地下采空区或地下空间地面塌陷的评估范围包括位移角圈定的塌落区、位移区及其影响范围。(六)地裂缝的评估范围应与推测地裂缝可能延展和影响的范围一致。第二十条 线状工程如铁路、公路等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范围应以线路中线向两侧及两端外扩5001000m以上。非线状工程的评估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外扩,一般应以征地红线外扩50m以上。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和规划区位于强震区,工程场地在已进行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市规划区区域性工程项目的评估范围,应根据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及工程类型确定。6 / 38 第二节 评估等级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按照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划分为三级(表3-1)。对评估区所在地历史上已发生过危险性大、危害性大,且已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或已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评估项目,均为一级评估项目。表3-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 第二十五条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确定,应充分考虑地质环境条件的特点及其对拟建工程项目及其周边地质环境的影响程度进行划分(表3-2),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判定。 7 / 38 表3-2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表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按照表3-3进行确定。 8 / 38 表3-3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9 / 38 10 / 38 注:当建设项目重要性符合两个以上重要项时,按重要性级别最高的一档确定。11 / 38 第四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第二十七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在充分收集和研究现有资料的基础上,开展评估区的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估工作。(一)收集气象水文、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区域地质、地震等资料及工程建设初步设计图或规划图。对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钻探或物探工作。(二)在收集和分析资料的基础上,通过踏勘和地质灾害调查,了解评估区的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地层岩石、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岩土性质和地质灾害发育现状及对拟建工程的影响,判定地质环境的复杂程度,进行地质灾害现状评估。(三)综合分析研究工程项目特征和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研究工程建设与地质环境的相互影响,对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进行预测评估。(四)依据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分区段划分出危险性等级,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评估建设场地用地适宜性,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建议。第二十八条 一级评估应有充足的基础资料和半定量以上评价指标进行论证评估。(一)收集的资料应具有判断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以及判断岩土体力学性质的半定量或定量评价指标。已有资料无法满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时,应补充钻探、物探等工作,取得必要的测试数据。(二)应根据建设工程特点,进行1:10001:10000(较长的线状工程可选用l:25000l:50000)比例尺地质环境综合调查工作,按照相应精度要求对地层岩石、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岩土工程地质、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灾害等进行调查。(三)必须对评估区二级评估应有足够的基础资料和定性或半定量评价指标进行论证评估。(一)收集的资料,应具有判断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及岩土体力学性质的定性或半定量评价指标。当已有资料无法满足地质灾害危险性12 / 38 评估要求时,应补充钻探等工作,取得相关的测试数据。(二)应根据建设工程特点,进行1:1000l:10000比例尺地质环境综合调查工作,按照相应精度要求对地层岩石、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岩土工程地质、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灾害等进行调查。(三)应对评估区三级评估应有必要的基础资料,进行定性分析评估。三级评估可参照二级评估地质灾害调查与地质环境条件分析第一节 地质灾害调查第三十一条 地质灾害调查重点地区。在充分收集和分析前人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实地踏勘后确定的调查重点地区为:(一)不同类型灾种的易发区段;(二)相同地质环境条件下,可能为崩塌、滑坡的易发区段;(三)符合泥石流形成基本条件的区域;(四)可能引发地面塌陷的范围;(五)各类特殊性岩土的分布范围;(六)线性及区域性的工程项目,所属范围崩塌调查内容与要求。(一)崩塌所处自然地理位置。主要调查崩塌发生地的地名,行政区位置(坐标、经纬度)、崩塌区自然经济状况。13 / 38 (二)崩塌的类型、规模、范围;崩塌体规模和崩落方向;发生时间。(三)崩塌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岩土体结构类型、结构面的产状、开闭程度、力学属性、延伸及贯穿情况,风化程度、地下水位。(四)调查崩塌区气象水文条件,分析崩塌的原因,了解当地防治崩塌的经验。(五)调查崩塌体的危害对象,经济损失,所在边坡的潜在稳定性、防治措施及效果。 第三十三条 滑坡调查内容与要求。(一)收集当地的滑坡史、易滑地层分布、水文气象、丁程地质、地质构造和遥感等资料。初步确定已发滑坡位置及潜在滑坡的地段。(二)滑坡地质环境条件调查。(1)滑坡区地形地貌调查。包括滑坡区所处地貌类型、微地貌形态及其演变过程:滑坡发生地形部位、形态特征、坡度、相对高差;坡面特征、前缘临空面高度及倾角,有无河流冲刷。(2)滑坡区地层岩性调查。指地层时代,岩层类型,岩性组合特征,节理裂隙发育情况,风化程度。土质滑坡,应调查土的类型、特征。(3)滑坡区地质构造调查。主要调查滑坡区所处大地构造部位,构造结构面类型及其组合特征。(4)滑坡区气象及水文地质调查。包括滑坡区地表水分布、变化和地下水出露、流量等与滑坡形成的关系:滑坡发生前和发生时的降雨量及降雨特征。(5)地震调查。调查滑坡区历史地震情况与发生滑坡的关系。(6)人类经济工程活动调查。滑坡区是否有因修建公路、铁路和其他建筑设施,开挖坡脚、采石放炮和当地滑坡整治的经验。(三)已发生滑坡体调查内容与要求(1)滑坡体所处自然地理位置。主要调查滑坡发生地的地名,行政区位置(坐标、经纬度)、滑坡区自然经济状况。(2)滑坡体基本数据和特征调查。滑坡发生时间;滑坡体形态特征:滑坡前、后缘高程,滑坡壁相对高差、坡度、滑移特征(摩擦痕迹); 滑坡体规模:包括滑坡长度、宽度、厚度和体积等;滑坡体表面特征:即滑体平均坡度,后缘、前缘及两侧特征,滑体分级、分块特征,滑坡裂缝的位置、方向、深度、宽度、产生时间、切割关系和力学属性,滑坡鼓丘、滑坡平14 / 38 台和剪出口位置等特征;滑坡体组成物质类型:包括岩土类型、状态、产状、物理力学特性等;滑坡体运动特征:包括滑坡主滑方向、主滑段、抗滑段及其变化。在资料充分的情况下,分析分级分块滑移特征,最大水平位移、垂直位移,最大滑速,按运动特征和滑移速度分类。滑坡带潜在崩塌/滑坡调查内容与要求。(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对潜在崩塌/滑坡的斜坡进行调查:(1)出现各种类型的崩滑体和已发滑坡、崩塌的坡段;(2)斜坡岩体中有倾向坡外、倾角小于坡角的结构面存在;或坡脚、坡基存在缓倾的软弱层;(3)斜坡被两组或两组以上结构面切割,形成不稳定棱体,其底棱线倾向坡外,且倾角小于斜坡坡角;(4)垂直节理发育或顺坡向卸荷节理裂隙发育的高陡斜坡;(5)坡面凹凸不平或上陡下缓、前缘临空或三面临空的斜坡;(6)坡度较陡的土质斜坡、强风化岩类土状斜坡、破碎带发育的斜坡;(7)斜坡后缘已产生拉裂缝,降雨期间坡脚前缘冒渗浑水的较陡斜坡(30°);(8)其它根据地貌、地质特征分析或用图解法初步判定可能失稳的斜坡。(二)潜在崩塌/滑坡调查内容与要求(1)收集当地的气象水文、地形与遥感图、地质构造等有关资料,通过资料分析、实地踏勘与访问等多种手段,了解拟建场地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变化与人类工程活动等情况,初步圈定重点调查的斜坡段范围。(2)通过已有资料分析、工程地质测绘和勘探等多种方法,初步查明构成斜坡的地层岩性、风化程度、厚度、软弱夹层岩性及产状;断裂、节理、裂隙发育特征及产状;风化残坡积层岩性、厚度及工程性质等基本特性。(3)通过野外调查、实测剖面等手段,查明斜坡坡形、坡度、坡向、坡高、坡面平整程度、临空隋况、地层倾向与斜坡坡向的组合关系等。15 / 38 (4)调查斜坡周围,特别是斜坡上部暴雨、地表水渗入或地下水对斜坡的影响,坡脚地带渗水特征、冲刷侵蚀特征,已有变形破坏特征,如裂缝发育程度、表土松软程度等。(5)调查不稳定斜坡临近(坡顶、坡上和坡脚)建(构)筑物情况,包括潜在威胁对象的种类与数量、建筑物的结构和基础形式、建筑物泥石流调查内容与要求。(一)收集当地的泥石流发生史、泥石流沟分布、水文气象、工程地质、地质构造和遥感等资料,初步确定已发泥石流位置及潜在泥石流发生的地段。(二)泥石流地质环境条件调查。(1)地形地貌条件。沟谷发育程度、切割情况、坡度,集水区面积、固体物质主要补给区面积,集水区长度、沟床长度、形成段沟床长度、堆积段沟床长度,沟谷形状、沟道出口高程、沟谷相对高差,形成区、流通区和堆积区沟床特征及面积等。(2)地层岩性条件。软硬相间或软弱易风化岩层出露特征,如泥岩、页岩、千枚岩、抗风化能力弱的岩石和厚度较大松散堆积物,与其下伏基岩之间有相对不透水层。(3)地质构造条件。沟谷处在活动大断裂附近;沟内有破碎带存在,断层、节理裂隙发育,岩体比较破碎;崩塌、坍塌、滑坡等重力侵蚀比较活跃,分布相对集中;水土流失、坡面侵蚀比较强烈。(4)水源条件。收集当地的降雨资料,年降水量、日最大降雨量、小时最大降雨量等。沟谷上游存在稳定性较差的各种坝体,出现堤坝溃决;地下水活动强烈,地下水位在松散层与基岩界面上下波动;以及地表水源类型、水量、汇水条件,分析泥石流的临界雨量。(三)已发泥石流调查内容及要求。(1)泥石流沟历史调查。调查泥石流的发生时间、频率、规模、形成过程、暴发前的降雨情况和暴发后产生的灾害情况,区分正常沟谷或低频率泥石流沟谷。(2)地形地貌调查。沟谷发育程度、切割情况、坡度、弯曲、粗糙程度,集水区面积、固体物质主要补给区面积、沟谷相对高差、沟床平均比降,形成区、流通区和堆积区沟床特16 / 38 征及面积等。(3)地质条件调查。沟地面塌陷调查内容与要求。地面塌陷包括岩溶地面塌陷、采(挖)空区地面塌陷,总体以收集资料和调查访问为主。(一)岩溶地面塌陷调查。(1)掌握岩溶发育、分布规律和岩溶水环境条件。(2)查明岩溶地面塌陷的位置、高程、成因、形态、规模、顶板土层与下伏基岩岩溶特征、洞内堆积物和状态、形成时间等。(3)调查岩溶地面塌陷与地层岩性、结构、厚度及不同岩性组合的关系,划分出变形类型及土洞发育程度区段。(4)调查岩溶地面塌陷所处的地质构造部位、褶皱形式、地层产状、断裂等结构向及洼地分布、标高和规模等。(5)调查地表水的动态,岩溶水类型、位置、标高和动态、连通条件及其与地表水体的关系,阐明岩溶水环境、动力条件、落水与涌水状况。(6)调查岩溶地面塌陷对建筑物的破坏损失情况和设计施工经验、地基处理的技术经济指标与效果,圈定可能发生岩溶塌陷的地段。(二)采(挖)空区地面塌陷调查。(1)调查矿体(挖空区)的分布、形态、厚度、深度、埋藏条件和开采区(挖空区)的岩性、结构及矿山服务时限等。(2)调查矿山开采(挖空区)现状,主要为开采(挖空区)的深度、厚度、时间、方法、顶板支撑与采空区(挖空区)塌落、坑道充填物密实程度、空隙和涌水、积水等。(3)查明地表变形特征和分布规律,包括调查地表塌陷坑、台阶、裂缝位置、形状、大17 / 38 小、深度、延伸方向及其与采空区(挖空区)、地质构造、开采边界、工作面推进方向等的关系。(4)调查地表塌陷移动盆地的特征,划分塌陷中间区、地裂缝调查地面沉降调查地质环境条件分析第三十九条 地质环境条件分析包括如下内容:(一)分析地形地貌等单个地质环境条件的特征与变化规律及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18 / 38 (1)气象水文:气温变化特征、降水时空变化规律与特征(日最大降雨量)、蒸发量与风暴、灾害性天气等;地表各种水体特征。(2)地形地貌:地貌形态、类型、分布及微地形特征;地表植被的种类、覆盖率、建筑物分布及特征等。(3)地层与岩石:地层时代、岩性岩相、层序、分布、产状及厚度变化;岩石名称、年代、结构、构造等。(4)地质构造条件:构造形态、分布、特征、组合形式和地壳稳定性;重点分析活动断裂、发震断裂、新构造活动的时代(注意测年方法和资料来源)及其特征。(5)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类型、含水岩组分布与厚度、各含水岩组间的水力联系、富水性(水量)、水位及动态变化规律、水质、腐蚀性和补径排条件等,特别应注意岩溶孔洞裂隙水。(6)岩土体工程地质条件:岩土体类型、组份、结构、工程地质特征、重点工程部位地质评价及不良工程地质现象。(7)人类工程活动:分析其方式与强度。(二)分析各地质环境条件对评估区主要致灾地质作用形成、发育所起的作用,划分出主导地质环境因素、从属因素和激发因素,为预测评估提供依据。(三)分析各地质环境条件本身和相互作用的特点以及主导因素的作用,以各种致灾地质作用的实际资料为依据,结合拟建工程特点,划分出各种致灾地质作用的易发区段,为确定评估重点区段提供依据。(四)综合地质环境条件各因素的复杂程度,对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作出总体评价;对于线状工程、区域性工程,还应分区段评价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五)区域地壳稳定性、高坝和高层建筑地基稳定性、隧道开挖过程中的工程地质和地下开挖过程中的各种灾害(岩爆、突水、瓦斯突出等)问题,不作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四十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在查明各种致灾地质作用的性质、规模和承灾对象社会经济属19 / 38 性(承灾对象的价值、可移动性等)的基础上,对其潜在的危险性和危害性进行客观的评估。第四十一条 评估方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可采用工程类比法、层次分析法、加权比较法、相关分析法、模糊综合评判法及定量计算法等。工程类比法:将一类事物的某些相同方面进行比较,以另一事物的正确或谬误证明这一事物的正确或谬误。这是运用类比推理形式进行论证的一种方法层次分析法:将决策有关的元素分解成目标、准则、方案等层次,在此基础之上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决策方法。加权因素比较法:把布置方案的各种影响因素(定性、定量),划分成不同等级,并赋予每一个等级一个分值,以此表示该因素对布置方案的满足程度,同时,根据不同因素对布置方案的影响重要程度设立加权值,计算出布置方案的评分值,根据评分值的高低评价方案的优劣。相关分析法:相关分析法是测定各种现象之间相关关系的规律性,并据此进行预测和控制的分析方法。模糊综合评判法:对多种属性的事物,或者说其总体优劣受多种因素影响的事物,做出一个能合理地综合这些属性或因素的总体评判。定量计算法:根据地质灾害的类型和特征,建立形成机理的相关模型,选取合适的岩土参数和计算方法,通过定量计算评估地质灾害的现状稳定性和发展趋向。第四十二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在全面收集评估区及外围已有区域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资料,通过野外综合地质灾害调查,基本查明已发地质灾害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分布、类型、规模、变形活动特征,主要诱发因素与形成机制,对其稳定性进行初步评价。对其危害范围与程度、危险性做出评估。评估场地内已经过治理的已发地质灾害,在评估时应当作为现状地质灾害进行评估,并对前期治理工程现状、使用情况、治理效果等进行综述和评价。崩塌、滑坡、泥石流、岩溶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质灾害的评价要素按照表6-l、6-2、6-3、6-4、6-5、6-6进行确定。 20 / 38 表6-1 崩塌评价要素表表6-2 滑坡评价要素表 21 / 38表6-3 泥石流评价要素表表6-4 岩溶地面塌陷稳定性现状评价要素表表6-5 地面沉降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划分第四十三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一)根据拟建工程类型、规模、施工方式,在现状评估和对地质环境因素系统分析的22 / 38 基础上,判断降水或人类活动等引发因素,预测评估地质灾害的范围、危害性和危险性。(二)预测评估应对评估区岩溶地面塌陷稳定性预测评价要素表第四十四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定量计算推荐方法 (一)边坡稳定性计算(1)土质边坡或岩质边坡:参照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 0218-2006)附录E执行。 (2)岩土混合边坡应根据边坡岩土空间分布情况分区段分别采用上述土质边坡或岩质边坡稳定性计算方法,具体可采用圆弧滑动法、直线滑动法、赤平投影、三维楔形体稳定性分析法等进行判别或计算。23 / 38 (二)地面沉降计算地面沉降最终变形量可参照下式进行计算:𝑛s=𝑠s=𝑠𝑖=1𝑝0(𝑍𝛼 𝑍𝑖1𝛼 𝑖1) 𝑠𝑖𝑖𝑖地基变形计算深度Zn,应符合下式的规定。当计算深度下部仍有较软土层时,应继续计算。𝑛sn0.025 𝑠𝑖𝑖=1式中s地基最终沉降量(mm);s按分层总和法计算出的地基沉降量(mm);s沉降计算经验系数;n地基变形计算深度范围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一)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要素(量化指标)的确定: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充分考虑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的差异和潜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危险程度和受灾体对象及社会经济属性等,确定判别区段危险性的量化指标(评价要素);根据“区内相似,区际相异”的原则,采用定性和半定量分析法,进行评估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分区(段)。基本的评价要素包括: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潜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灾害点密度、灾害体规模、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建筑工程性质、受威胁人口数、潜在经济损失)和危险程度等。24 / 38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分区原则: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可划分为危险性大、危险性中等和危险性小三个级别(表6-7)。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分区(段),主要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危险程度进行划分(危险性综合分区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即如现状地质灾害和预测地质灾害有一个灾种达到危险性大、危害性大者,即划分为危险性大区),并依据量化指标的大小和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的差异确定分区界线;也可以结合评估区地貌单元、地质构造发育程度、岩土体工程地质类型、水文地质条件、人类工程活动强度、工程重要性和灾种等差异划分出二级分区(亚区)的界线;但同一分区必须符合表6-7中地质灾害发育程度和地质灾害危害程度的其中一项。表6-7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表 注: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以区内危害性、危险性最大的级别确定。(三)列表说明危险性分区(段)评估结果,包括各区(段)岩土体类型、存在和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种类、规模、稳定状态,对建设项目危害性和危险性的大小以及防治措施等。(四)场地用地适宜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小,基本不设防治工程的,场地适宜性为适宜;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防治工程简单的,场地适宜性为基本适宜;地质灾害危险性大,防治工程复杂的,场地适宜性为适宜性差。对面积较大的规划区和建设场地,或长度较大的线状工程,应分区(段)给出建设场地的适宜性结论和总的适宜性结论(表6-8)。(五)对用地适宜性差的建设场地,应进一步作出如下说明: (1)说明用地适宜性差的主要依据。(2)对采取防治措施后能否进行建设或者采取避让措施作出明确结论。 (3)针对各类地质灾害采取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 25 / 38 表6-8 建设用地适宜性分级表第七章 成果编制与提交第四十六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附图、附表和照片等。评估时进行了岩土工程勘察的,应附柱状图、土工试验、岩石试验、水质分析、岩芯照片等。(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在综合分析全部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编写。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二级和三级评估都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参照附录A进行编写。(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图件包括地质灾害分布图和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图(一、二级评估需提供地质灾害分布图和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图;三级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可将两图合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图件参照附录B进行编制。第四十七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及有关资料经评审、修改、备案后,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汇交广东省国土资源档案馆。第八章 审查备案第四十八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实行技术评审制度。评审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26 / 38 和要求,组织具有广东省国土资源系统水文工程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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