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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普通国省道移交和接养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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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普通国省道移交和接养管理办法.doc

    江苏省普通国省道移交和接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2.3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普通国省道的养护、管理,确保江苏省省道公路网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省道网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管养权的移交、接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高速公路网以及省道高速公路网中的高速公路管养权的移交、接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普通国省道的移交、接养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省道网规划中的普通国省道因规划调整或者新建公路后,原有公路已不具备普通国省道功能,改变为县道、乡道或者调整为城市道路、专用公路的,需要办理公路管养权移交(以下简称老路移交)。(二)省道网规划中的由原有县道、乡道或者其他公路提升为普通国省道,或者新建和改线的普通国省道,需要办理公路管养权移交(以下简称新路接养)。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普通国省道老路移交和新路接养工作。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普通国省道老路移交的管理和新路接养的认定等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老路移交的认定和新路接养的协调等工作。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会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建等有关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老路移交和新路接养手续。第五条 移交的公路和接养的普通国省道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路连接的结点及其在路网中的功能定位,合理认定其公路行政等级。原有的普通国省道移交后,一般应当认定为县道或者乡道(专用公路除外)。穿越城镇区域的原有普通国省道一般应当认定为城市道路。城市道路与公路的分界应当依据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合理认定。有绕城公路的,绕城公路以内的道路认定为城市道路。原有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由原管养单位报省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作报废处理,并向社会公告。第六条 办理老路移交和新路接养手续时,公路(含公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下同)以及有关的基础资料应当一并移交和接受。公路基础资料应当包括建设、养护、管理等相关基础数据资料。第二章 移交与接养第七条 移交的老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路面使用性能指数(PQI)优良率在80%(含80%)以上,无严重病害;(二)沿线桥涵技术评定等级均为三类及以上,公路沿线设施处于完好状态;(三)基础资料齐全。第八条 接养的新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按照公路工程技术规范设计,且经竣工验收合格;(二)公路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技术标准;(三)每公里路面使用性能指数(PQI)均在90(含90)以上,且每公里路面损坏状况指数(PCI)及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在90(含90)以上,无严重病害;(四)沿线桥涵技术评定等级均为二类及以上,公路沿线设施处于完好状态;(五)里程碑、百米桩、标志标线规范、清晰、齐全;(六)基础资料齐全。第九条 新建或者改线的普通国省道的接养,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申请、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以下简称市质监机构)鉴定、市公路管理机构检查、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批的流程办理,可以与新路竣工验收合并办理。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一)在普通国省道竣工验收前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交普通国省道新路接养审批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新路接养;(二)市质监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对新路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和意见;(三)市公路管理机构根据鉴定报告和意见,对照接养条件进行检查确认后,向省公路管理机构上报普通国省道新路接养审批申请表;(四)省公路管理机构收到普通国省道新路接养审批申请表后,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重要的技术状况指标进行抽查,达不到接养条件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整改,重新办理新路接养手续。(五)经省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市公路管理机构与建设单位办理新路接养手续,新路的管养权由建设单位正式移交市公路管理机构,纳入普通国省道管养。第十条 对于省道网规划中已经建成,尚未办理接养手续的普通国省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管养单位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交普通国省道新路接养审批申请表,并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对照接养条件进行检查确认后,上报省公路管理机构;(二)省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县(市)为单位,组织正式接养前的专项验收;(三)经省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市公路管理机构与管养单位办理新路接养,由管养单位正式移交市公路管理机构,纳入普通国省道管养。第十一条 应当接养的新建或者改线普通国省道,应当在上报普通国省道建设工程预可报告时,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建等有关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原有普通国省道管养权移交意向协议书,明确原有普通国省道的管养主体;并且在新的普通国省道交付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原有普通国省道管养权的移交手续,明确老路移交后的行政等级和管养主体。第十二条 老路移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市质监机构、市公路管理机构、项目建设单位、接养单位对老路进行评定。老路的技术状况评定应当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定;(二)经评定符合移交条件的老路,由市公路管理机构会同接养单位将相关的移交材料(见附件2)报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备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三)经审批同意后,老路不再纳入普通国省道管养。市公路管理机构与接养单位办理具体移交手续。(四)应当移交但不符合移交技术状况条件的公路应当及时改造,待满足移交技术状况条件后,再行办理移交手续。因规划调整而引起的老路移交,应当在省道网规划批复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老路管养权的移交;改线的普通国省道,应当在新路交付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老路管养权的移交。第十三条 原有的普通国省道调整为县道、乡道的,按照有关程序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养;调整为城市道路的,移交城建部门管养;调整为专用公路的,移交使用方管养。第十四条 有新的绕城公路取代原有穿过城镇区域公路的,原有穿越城镇区域的道路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与相应的城建部门协商后,交由城建部门管养。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建设而使普通国省道穿城段城市化、街道化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与相应的城建部门协商后,将相应路段整体或者公路行车道以外部分(含侧分带、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机动车道右侧缘石外的排水设施及绿化、路灯等)交由城建部门接养。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老路移交、新路接养的监督管理。已经建成的普通国省道新路以及待移交的普通国省道老路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结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新路仍由原管养单位管养,老路不再纳入普通国省道管养。规划待建的普通国省道,原有未纳入普通国省道管养的老路仍按照原有公路行政等级进行管养,不纳入普通国省道管养范围。第十六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接养普通国省道新路后,应当及时更新相关的公路基础资料。第十七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在办理完老路移交、新路接养后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及资料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普通国省道老路移交、新路接养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四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国省道公路移交和接养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附件1: 普通国省道新路接养审批申请表 编号:国省道编号路段名路段位置起点名称××乡(镇)××行政村起点桩号主要控制点桩号××××控制点名称××××主要控制点桩号××××控制点名称××××讫点名称××乡(镇)××行政村讫点桩号全长:×××公里公路状况路基宽××米;路面宽××米;路面类型×××;沿线桥梁×座××延米;涵洞×道;绿化每侧宽度 米。项目建设(管养)单位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工程质量评定评定单位评定日期公路技术状况评定评定单位评定日期接养单位接养日期设区的市公路管理处意见(公章)经办人签名:省厅公路局意见(公章)备注:1、本表一式四份,接养单位,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公路管理机构各一份;2、本表附件为:(1)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2)设区的市交通质监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及质量监督工作报告、(3)公路技术状况评定资料等。附件2: 普通国省道老路移交登记备案表 编号:原国省道编号路段名路段位置起点名称××乡(镇)××行政村起点桩号主要控制点桩号××××控制点名称××××主要控制点桩号××××控制点名称××××主要控制点桩号××××控制点名称××××讫点名称××乡(镇)××行政村讫点桩号全长:×××公里公路状况路基宽××米;路面宽××米;路面类型×××;面层厚度××厘米;路面基层类型×××;路面基层厚度×××厘米;改建桥梁×座××延米;涵洞×道;绿化每侧宽度 米。公路技术状况评定评定单位评定日期设区的市公路管理处(公章)经办人签名:接养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名:移交日期移交后公路属性编号设区的市交通运输局意见(公章)经办人签名:备注:1、本表一式四份,接养单位,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公路管理机构各一份;2、本表附件为:(1)公路技术状况评定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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