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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项目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附件: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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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项目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附件: .doc

    附件: 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项目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实施进度。改善农牧民居住条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加快城乡统筹发展,确保危房改造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为了规范和加强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项目和补助资金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提高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自治区关于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和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范围内使用政府补贴资金的农村牧区危房翻建、重建和加固修缮及节能示范户建筑节能工程的实施。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和市、旗区两级财政预算的配套资金。 第二章 项目方案制定、补助对象与 改造方式的确定 第四条 各旗区危改领导小组要认真组织编制年度危房改造计划及实施方案和中长期危房改造规划,明确范围、政策措施、任务分配、资金安排、监管要求。各旗区危房改造任务分配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各苏木乡(镇)、嘎查村改造户数,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适当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倾斜。在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确定后,捆绑到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占有的户数,生态移民占有的户数,移民扩镇项目以及残疾人危房改造各统筹建设的户数,涉及到的各部门要分别提出自己的实施方案,位置、数量、如何建设、资金安排和项目进度。第五条 根据鄂尔多斯市实际,危房改造项目补助对象主要是居住在农村牧区危房中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并辅以实施国堤沿线和公路铁路沿线的危房贫困户,优先解决住房最危险、生活最贫困的农牧户。各旗区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牧户自愿申请、嘎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苏木乡(镇)审核、旗区级审批。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旗区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牧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将补助对象名单报市危改办备案。 第六条 纳入沿黄渗漏区、生态移民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危房改造户,一律拆除原住房,集中新建。分散实施的危房改造户原则上房屋属整体危险(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集中连片建设,选择合理的集中建设地点统建。结合村庄整合、村容村貌整治,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第三章 工作流程与实施程序 第七条 每年十月份,由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结合我市生态移民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确定第二年危房改造的范围、数量、标准,将申请任务上报自治区住建厅。第二年二到三月份,待自治区任务下达后,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再次召开联席会议,对旗区下达改造任务,进行工作部署。五月至十月,对旗区危房改造工作进行督查。十一月至十二月,对旗区危房改造工作进行抽查验收,进行全市危房改造工作的总结表彰。 第八条 旗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要在每年的十月份对第二年本旗区的危房改造进行摸底,提前确定第二年的危房改造户,同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第二年在市对旗区任务下达后,开始组织实施,并于11月1日前全部完工。 第九条 危房改造项目首先由符合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条件的农牧户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两份,说明自筹资金、投工投劳、建新拆旧、建筑面积等情况。提供身份证、五保、低保、残疾等有关资料,此项工作由村委会布置,3月10日前提交个人申请。 第十条 村委会接到申请后,负责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危房改造户进行评议,确定危房改造户,签署意见,经公示3天后符合条件无异议的,将评议意见上报乡苏木镇政府。对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村委会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此项工作3月25日前上报乡苏木镇政府。 第十一条 乡苏木镇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户情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入户调查,通过与民政部门的核对。审定符合条件后公示7天无异议的,乡苏木镇政府将确定危改户名单报旗区危改办。并提供危改户资料信息,危房照片,健全纸质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及时退回所在的村委会,并说明原因,此项工作必须于4月20日前上报旗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旗区危改办对乡镇政府上报的危房改造户进行汇总复核抽查,经核实无异议的予以确认。按照村委、乡镇提供的材料,做好危改户资料信息,危房照片的整理,健全一户一档的纸质档案;旗区城建部门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危改户房屋进行技术鉴定,确定危房等级,填写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基本摸清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的危房数量,在危房鉴定和补助对象确定工作审核后,将补助对象名单报至市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危房鉴定和补助对象确定工作在当年6月15日前完成。 第十三条 危房改造工程由旗区政府根据市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结合实际,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配合,乡镇苏木政府具体负责工程建设和相关协调工作。危房改造必须在每年7月1日前全部开工,在11月1日前全部完工。工程完工后,由乡镇组织工程初验,旗区危改办对危改工程全面检查验收,数据汇总,进行自查和总结。市危改办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全市危房改造工作抽查验收。工程启动后,市旗两级政府督查室、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将对危房改造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和补助资金下发农户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章 工程进度、质量、安全、 和农户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危房改造工程要求当年开工当年竣工,因此各旗区要提前安排下一年度的危房改造项目。同时对与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捆绑实施的其他项目,相关部门对工程进度要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确保危房改造工程当年下达任务当年全部竣工。 第十五条 市、旗区城建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和管理。各旗区建设质量监督站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危房进行危房等级技术鉴定,出具鉴定证书。深入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进行巡查和指导。 第十六条 各苏木乡镇要健全和加强建设管理机构,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的能力。要指派专门管理员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现场记录。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建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 第十七条 各旗区要按照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管理。首先,各苏木乡镇政府为危房改造对象的确定人和实施人,要确定专门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对农户纸质档案和危房改造工程前、中、后的图片等档案资料进行积累、整理。 第十八条 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其中档案表必须按照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按照顺序,每户装订成一册,做到“每户一册、每村一本、每镇一盒”。项目竣工后,各苏木乡镇政府将自己所辖改造的危房户档案资料交旗区城建部门立卷归档。按照危房改造档案管理要求,认真做好档案的整理和保管工作。 第十九条 各旗区城建部门要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于每月1日前将上月危房改造进度情况报市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并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上报。同时,要确定专门人员,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当年危房改造户档案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特别是危房改造前、中、后照片等信息要素,不得缺项漏项,其中节能示范户录入信息系统的“改造中照片”,必须反映主要建筑节能措施施工现场。 第五章 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第二十条 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实行市级、旗区和苏木乡镇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体制。各级要成立由建设、财政、农牧业、民政、扶贫、残联、发改、民委、审计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第二十一条 市级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危改办)作为办事机构,在工作制度上形成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研究部署危房改造各环节的工作。市级部门负责项目管理、下达任务、监督检查、总体负责;旗区部门负责分配任务、录入信息、协调实施、质量监督、健全档案;乡镇苏木负责确定对象、协助备料、组织施工、督促进度、完善资料。第二十二条 市、旗区建设部门要对危房改造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规划和工作计划,并对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和管理,负责网上信息档案的录入和填报,向自治区住建厅汇报鄂尔多斯市危房改造建设进展情况。第二十三条 市、旗区农牧部门、民委负责确定捆绑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并负责相关危房改造户信息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存档。财政负责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及省级配套资金筹措,统筹、审核和分配有关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中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贫困户的核查认定、统计工作。审计负责对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和安全运行的审计监督。扶贫办负责国家对口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按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定进行资金安排和项目管理,配合做好农村危房改造村庄的扶贫工作。残联负责农村残疾人困难户的核查、认定和统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建设的管理和实施工作。第二十四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是危改项目的具体责任人,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保证危改住房建设的顺利实施。苏木乡镇是危房改造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确保对危改工程的开工、施工、竣工、验收以及建筑材料供应等各个环节的有效指导与监督。第六章 补助资金申请与分配第二十五条 各旗区城乡建设、农牧业、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具体组织实施部门根据各地实际需要,按规定时间提出下一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申请及实施方案,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十六条 市危房改造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农村危房改造规划、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情况以及旗区申报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情况,统筹考虑各地农村危房户数、改造成本、改造效果、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地危房改造任务。并根据改造任务和补助标准,分配下达中央、自治区、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全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贴标准暂定为在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市旗两级按既定比例补齐配套资金。第二十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危改办,在接到上级补助资金文件后60天内,根据辖区危房改造任务分配情况,将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拨付到旗区财政部门。同时市、旗区财政部门严格按照中央、自治区要求安排落实配套补助资金。  第七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贫困户,优先支持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的危房改造。    第二十九条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途为,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096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农村牧区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等支出,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节能建筑材料购置、节能技术使用、取暖方式改进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支出。第三十条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车辆、通讯设备购置及生活补贴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无关的支出。第三十一条 各地不得在各级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地方财政应根据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情况,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三十二条 各旗区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支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第八章 项目验收和资金落实工作  第三十三条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竣工后,首先由旗区危改办就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档案资料、改造内容、工程质量等进行全面的自查,形成客观、准确、真实的自查报告,上报市危改办备案,同时提出验收申请。市危改办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和验收。并以检查验收结果作为兑现中央、自治区、市补贴资金的依据,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市建委负责协调拨付落实危房改造资金。对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市里将视情况扣除一定比例的补贴资金,待整改复查合格后,兑现其余补贴资金。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三十四条 市有关部门和各旗区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 第三十五条 由市危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旗实行年度绩效考评,综合评价各地危房改造政策执行、资金落实与使用、组织管理、工程质量与进度、管理监督检查等情况,公布绩效考评结果与排名。对完成工作较好的旗和苏木乡镇,报请市政府表彰奖励,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改造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及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补助对象认定:主要是考核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否是居住在农村牧区危房中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一)  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和改造质量等情况。 (二)地方资金安排:主要考核市级以下地方政府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规模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三)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考核有关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管理措施等情况。    (四)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被审计、财政监督机构、发改委稽察等部门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行为。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中央补助资金安排的参考因素。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旗区要根据中央、自治区、市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实施和资金管理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鄂尔多斯市危改办负责解释。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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