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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验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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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验收管理办法.doc

    南宁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的质量,规范工程的验收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以下简称“农房改造工程”)验收,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分为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是指在危房改造过程中对农房建设的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单栋农房)的质量进行的验收;竣工验收是指以乡镇为单位的危房改造全部完工后,在交付使用前对工程进行的总体验收。第四条 未按本办法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农房改造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二章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第五条 在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应对工程中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抽检,并做好抽验记录。第六条 对集中重建和因地质灾害需要整体搬迁的农房建设以及两层(不含两层)以上的农房建设,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和指导,地基基础和主体工程施工阶段每道工序完工后应进行检查并做好验收记录,同时对工程技术资料做好存档工作。第七条 对分散重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农房和局部维修的农房,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为农民提供简明扼要的技术资料,做好记录。并对地基基础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工程、拌制混凝土、安装预制楼板、防水层施工、安装拆卸模板、搭拆脚手架等重要程序上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第八条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由建设方组织验收,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技术服务。第九条 工程施工应符合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和设计文件(包括抗震设防)的要求。第十条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采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国家颁布实施的各类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验收还应满足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建设技术导则中的有关要求。第三章 基础设施质量验收第十二条 对于集中重建和因地质灾害需整体搬迁的农房,还需按规划要求对下列基础设施进行质量验收。(一)村庄内主要道路和联户路应进行硬化,主要道路的宽度一般在3.5m左右,联户路宽度一般在1m左右。路面与相邻地面不能留坎。(二)村庄内水源和供水系统经过处理或改造,水量满足用水要求,水质达标保证人畜饮水安全。(三)有雨水和生活污水排放设施,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有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等环卫设施,垃圾收集点应有卫生保护措施,防止二次污染。(五)对村庄公共环境进行整治,包括河道水塘及景观环境整治等。(六)农房改造规划中规定的其它内容。第十三条 基础设施质量验收标准采用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并应满足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建设技术导则中的有关要求。第四章 工程竣工验收第十四条 农房改造工程以乡镇为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五条 凡列入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项目,按批准的内容和规模建成后,符合验收条件的,县级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应于各乡镇上报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七条 项目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时,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一级危房经鉴定为一级危房的农房,完成建筑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或完全按自治区、市、县标准通用图集进行建设,达到使用要求,工程质量验收达到合格标准。(二)二级危房经鉴定为二级危房的农房,对判定为危险点的局部构件进行了更换、维修,工程质量符合国家颁布实施的各类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确保农房使用安全并恢复了正常使用功能。(三)三级危房经鉴定为三级危房的农房,对判定为危险点的个别构件进行了轻微维修,工程质量符合国家颁布实施的各类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确保农房使用安全并恢复了正常使用功能。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程序及内容:(一)组织验收。当乡镇为单位的农房改造工程完工后,各县、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应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民政、国土、审计、消防、扶贫等部门对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有:1. 核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施工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是否满足设计图纸(或标准通用图集)及变更要求;2. 检查项目的建设标准和施工质量,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对工程存在的隐患和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最终达到质量验收标准;3. 对于集中重建和因地质灾害需要整体搬迁的农房须检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重点检查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4. 核查工程财务支出及工程决算情况;5. 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6. 对本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情况进行自评。(二)竣工验收审查。各县、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完成本辖区内的农村危房改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提出竣工验收审定报告后,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将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民政、国土、审计、消防、扶贫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验收情况进行审查,并各县、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情况进行评分。第十九条 各县、区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进行分类细化,有针对性的制定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默认分类 2010-09-19 19:02:15 阅读3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引用纵横东方 的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案例探讨】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竣工验收的意义。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检查设计、施工、设备和生产准备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基本建设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竣工预验收范围:凡新建、改建、扩建、更新改造等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内容建完,符合设计要求、具备使用条件,都要及时组织验收,办理资产交接使用的手续。第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两种。建设项目中的一个单项工程,按设计内容建完,能独立生产和使用的,应及时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单项工程和全部工程验收,又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第四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为顺利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从项目建设准备阶段开始,系统、全面、完整地积累各项原始资料。凡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合同、涉及的各种会议纪要、设备的技术条款、国家规定的施工规范等均为验收依据;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设备,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及技术条款等资料,进行“达标达产”的生产运营验收。第二章  交工验收第五条  交工验收工作是搞好工程竣工验收的前提。交工验收的程序有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单体试车和无负荷联动试车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设计等单位参加;负荷联动试车由建设项目部负责,施工、设计单位等配合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备制造单位参加。第六条  交工验收机构与工作程序。交工验收有工程建设项目部负责。施工单位应在工程接近完工时,向项目部提出交工通知书,接到通知书后,应即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人员组成交工验收机构,及时开展各项工作。第七条  交工验收机构的职责:1制定交工验收工作计划;2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3按验收规范及有关规定,审定试车方案;4鉴定工程质量和设备质量;5处理交工验收中有关问题;6签证交工验收证书;7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交工验收前必须做好交工资料和技术文件的整理工作。主要有:1交工工程一览表;2设备安装技术资料;3工程竣工图;4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设备、材料、半成品、构件的合格证;5隐蔽工程记录;6施工自检记录;7按设计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的各种试验记录等;8质量事故处理资料;9合理化建议和材料代用资料;10工程及其说明;11引进项目需增加国外厂商提供的设计、施工、设备开箱检验资料;12自行国内采购的设备、材料的开箱检验、质量检验、交接记录资料等。第九条  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1建筑工程:按照设计采用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根据施工图进行技术检查,合格后即为技术竣工。民用建筑工程在技术竣工后,即可签证交工验收证书并办理交接手续;工业建筑工程技术竣工后,先签证建筑工程竣工证书,当设备无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后,再随同设备一起办理交接手续;2设备安装工程:对安装设备除按规定进行技术检查外,还应按照试车技术规程进行单体试车,试车合格后,签证单体试车合格证书;3机床、吊车等单独操作设备,在技术竣工合格后,签证单体试车合格证书;4高压设备、动力锅炉及其它防爆工程、防水等,按施工技术规范检查合格后,即可签证交工验收证书;5在技术竣工(单体试车)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施工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及时处理;由于设计原因或设备缺陷,需要进行修改、完善或返工修理时,由设计或设备供货单位负责处理或承制单位处理。以上处理费用由责任方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第十条  无负荷联动试车:1单位试车合格后,需对每条生产作业线的全部工艺、设备进行无负荷联动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由施工单位负责,试车前必须做好准备工作;根据设计要求和试车规程,达到规定时间并测试合格后,即可签发无负荷联动试车合格证书;试车用的动力、油料、燃料等物资的费用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2无法进行无负荷联动试车的工程,应根据工艺要求,经过通水、通汽、通压缩空气等介质联合试车,合格后即为无负荷联动试车合格;3无负荷联动试车签发合格证书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即办理工程与技术资料的交接。第十一条  负荷联动试车:1负荷联动试车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由建设项目部负责,施工、设计单位派人参加。必要时,设备制造单位应派人参加;2负荷联动试车前,建设项目部应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3按照设计和试车规程,向联动机组投料,在规定的时间内能生产出合格产品(或代表产品),即为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并签发负荷联动试车合格证书;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试生产。国外引进成套设备项目从负荷联动试车生产出合格产品时起,可以按合同规定安排试生产时间,在试生产期间进行设备功能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第三章 竣工验收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    1 单项工程验收:一般由建设项目部自行组织(重要项目可由集团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参与),验收后报集团工程指挥部备案;总体工程验收,整个建设项目已符合本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时,可组织总体工程验收,一般可分初验和正式验收两步进行。2 总体工程验收办法如下:(1)初验:整个建设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部应及时写出包括工程概况、设计要求、完成情况、完成投资额、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的分析、技术设备的调试报告等内容的竣工报告,报集团工程指挥部备案。项目部应在报告后三个月内组织设计单位、使用部门、施工单位和当地环保、消防部门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部门组成初验小组,做好以下准备工作并进行初验:    对全部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和重点项目抽查;检查主要设备的运转情况和测试记录;    对主要技术设施进行测试并做好联动负荷运转试验,写出试验报告;    核实未完工程,提出解决办法,列出包括工程量、预算、完成日期等一览表;    检查建设项目的投资执行情况,分析概(预)算的执行情况;    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并核对隐蔽工程的图纸、资料是否齐全;    检查是否做好竣工图、技术资料以及工程文件的整理汇总,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工作。有关按规定上报的工程图纸、资料等,检查是否齐备;    核实工程剩余物资,核对器材账目,是否账物相符;    做好设备、工具、仪器、维护器材及一切固定资产的清点造册登记工作;    负责草拟建设项目验收鉴定书;     初验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使存在的问题解决后才能正式验收。(2)经初验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由初验小组负责提出正式验收报告。报告内容如下:    工程名称、内容及建设概况;    主要设施测试结果和联动负荷运转试验情况;    工程的质量和对施工中出现的重大质量事故处理的审查意见等;    投资执行情况,物资消耗情况;    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准备情况和意见;    所有竣工图纸、资料的整理汇总情况;    固定资产的清点情况;    工艺设备安装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及安装质量的验收情况和意见;    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3)正式验收。集团验收委员会接到竣工初验报告后(初验报告一般应在初验结束后10日内提交),应组织、协调正式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由建设项目部和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机构共同负责。正式验收时,对已验收过的单项工程,原则上可不再办理验收手续。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组。验收组成员应由集团相关人员、项目部、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参加,必要时还可外聘专业人员和邀请主要设备制造商参加;一般项目竣工验收应在初验结束后六个月内完成,若建设项目部与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为两套机构的,竣工验收应有运营管理班子与项目建设部成员共同参与,验收过程同时也是投资项目从工程建设期转入生产运营期的交接过程,所有竣工验收资料须有双方共同签署。第十五条  验收委员会(组)的职责:1制定竣工验收工作计划;2听取建设情况的汇报和预验收汇报,并对全部工程进行现场复查;3审查工程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设备性能测试鉴定书、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报告书以及各种建设文件、竣工图、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同意设计变更的文件及停工和返工的记录、重大的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报告等;4实地检查全部建筑安装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5检查关键设备的运转情况和测试记录;6对于工程的遗留问题及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具体处理意见;7对全部工程的质量和设计作出鉴定;8提出竣工验收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标准1 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要求;2主要工艺设备安装配套,经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所规定的产品或代表产品;3职工宿舍和其它必要的生活福利设施,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1批准的初步设计、调整概算及其它有关设计文件;2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资料;3国家颁发的环保安全、压力容器等专业规定和其他相应的国家规范;4专业工程技术验收规范、规程及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5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类合同、会议纪要、国产设备的技术资料;6引进项目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等。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时,需准备的文件及资料;1工程建设情况报告;2单项工程交工验收机构签证的全部单项工程交工验收证书;3上报备案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4项目运行领导机构编制的生产准备情况报告;5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效率等情况报告;第十九条  安全环保。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项目部必须向负责审批的安全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试运行情况,与主体工艺设备同时组织验收。第二十条  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竣工初验收项目或单项工程初验完成后,建设项目部应认真清理所有财产和物资,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编出工程采购、使用和剩余设备、材料明细表,分析工程概算、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控制和投资效果,并按规定报送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验收完成后,运营机构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入账手续。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竣工验收前,由建设项目部将所有技术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分类立卷并保管,以适应生产、维修需要。重要的资料,还应进行复制归档。若建设与运营为两套机构的,还应办理必要的移交手续。第四章 遗留问题的处理第二十二条 经过投料试车考核,对某些工艺技术有问题,关键设备有缺陷的项目,管理人员与工程人员应认真分析原因,按合同条款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集团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一: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归档范围(参考) 第一部分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一、立项文件(一)项目建议书(二)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及前期工作通知(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五)关于立项有关的会议纪要、领导讲话(六)专家建议文件(七)调查资料及项目评估研究材料二、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一)选址申请及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二)用地申请报告、建设用地批准书(三)拆迁安置意见、协议、方案等(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五)划拨建设用地文件(六)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勘察、测绘、设计文件(一)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二)水文地质勘察报告、自然条件、地震调查(三)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四)地形测量和拨地测量成果报告(五)申报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六)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及审查意见(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人防、环保、消防、抗震、文物、卫生等)批准文件或有关协议(八)施工图设计方案及审批意见四、招投标文件(一)勘察设计承包合同(二)设计承包合同(三)施工承包合同(四)监理委托合同五、开工审批文件(一)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申报文件(二)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批复文件或年度计划项目表(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四)投资许可证、审计证明、缴纳绿化建设费等证明(五)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六、工程财务文件(一)工程概算材料(二)工程预算材料七、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一)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二)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三)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 第二部分  监理文件一、监理规划二、监理实施细则三、监理月报中的有关质量问题四、监理会议纪要中的有关质量问题五、工程开工/复工审批表六、工程开工/复工暂停令七、不合格项目通知八、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九、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意见书十、工程抽检资料十一、工程延期报告及审批十二、合同争议、违约报告及处理意见十三、合同变更材料十四、工程竣工总结十五、质量评价意见报告 第三部分  施工文件建筑安装工程一、建筑结构与装饰装修(一)建筑结构与装饰装修1施工管理资料(1)工程概况表(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3)设计变更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5)技术交底记录(6)施工日志(7)施工测量记录(工程定位放线记录,基槽验线记录,楼层平面放线记录,楼层垂直度、标高抄测记录,沉降观测记录)(8)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出厂质量证明及进场检(试)验报告(钢筋(材)、焊条(丝)和焊剂、水泥、砖与砌块、防水材料、砂与碎(软)石、外加剂、掺合料、轻集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砂浆)、装饰装修材料等)(9)施工记录(地基处理、地基钎探、基坑支护变形监测记录、桩施工记录、施工检查记录、交接检查记录、构件吊装记录、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等)2施工检测、试验资料(1)土壤试验记录(2)钢筋连接试验记录(3)砌筑砂浆试验记录(4)混凝土试验记录(5)饰面砖粘结强度试验记录(6)后置埋件试验记录(7)支护工程施工试验记录(8)桩基(地基)工程施工试验记录(9)预应力工程施工试验记录3施工质量验收资料(1)结构实体验收(2)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4)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5)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6)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标准(7)室内环境检测(8)工程竣工报告(9)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资料(二)桩基工程、钢结构工程、幕墙工程桩基工程、钢结构工程、幕墙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内容参照建筑结构与装饰装修工程,一般情况单独组卷,但应注意以下问题:1钢结构施工记录应包括钢结构零件加工记录、构件吊装记录、烘焙记录、钢结构安装施工记录、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检查挠度值和安装偏差记录、螺栓连接施工记录。2幕墙施工记录应包括幕墙注胶施工检查记录、幕墙淋水检查记录。3幕墙施工检测与试验资料用双组份硅酮结构胶混匀拉断试验报告,后置埋件现场拉拔试验报告。安装工程一、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排水与采暖、建筑电气照明、通风与空调等工程)(一)施工管理资料1图纸会审记录2设计变更(洽商)记录3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4技术交底记录5施工日志6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出厂质量证明及进场检(试)验报告7施工试验记录(二)施工质量验收资料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2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4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二、工艺设备/动力设备安装工程(一)施工管理资料1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2企业资质证书及相关专业人员岗位证书3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4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5技术(安全)交底记录6施工日志7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8工程质量保修书(二)设备、成品、半成品材料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三)施工记录(四)施工试验记录(五)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六)单机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有负荷联动试车记录归档内容及附表详见国家规范。但应注意下列几点:1文字资料要与图纸分开,文字在前,图纸在后。2施工管理资料中,上岗证资料等可为复印件。第四部分  竣工验收文件一、工程概况表二、工程竣工总结三、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四、竣工验收报告五、竣工验收备案表六、工程质量保修书七、工程竣工声像档案(光盘、电子文件等) 第五部分  工程竣工图建筑工程竣工图一、总平面布置图二、竖向布置图三、室外综合管网图四、室外专业管线竣工图五、建筑竣工图六、结构竣工图七、装修装饰竣工图八、给、排水及消防竣工图九、电气、弱电竣工图十、供热竣工图十一、燃气竣工图十二、通风、空调工程竣工图十三、竣工测量资料十四、工艺管道竣工图 黑龙江垦区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垦区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工作,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发挥工程投资效益,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及黑龙江省堤防工程建设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垦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垦区所有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第四条  水利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第五条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二)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三)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四)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五)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第六条  验收工作的主持单位和验收委员会组成(一)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主持,验收委员会由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二)单位工程完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验收委员会由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三)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委员会由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和质量监督等有关人员组成。(四)竣工验收由水利部或松辽水利委员会主持,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确定。工程项目法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但应列席验收委员会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的质疑。第七条  除分部工程外,其它各阶段验收必须由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质量认证意见或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无特殊原因,验收委员会应尊重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等级评定意见。第八条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第九条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过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验收委员会成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验收委员的保留意见应在验收鉴定书或签证中明确记载。验收委员对所签属意见负终身责任。第十条  工程验收资料应按有关工程验收及档案管理的规定准备,资料应全面、真实、齐全、规范。工程验收资料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有关验收报告、鉴定书及签证纸张规格统一为A4,正本不得采用复印件。验收所需提供资料见附录。第十一条  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应按验收委员会所提要求,由建设单位督促有关单位按期完成。第二章   分部工程验收第十二条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一)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二)分部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已完成。第十三条  分部工程验收程序(一)组成分部工程的单元工程全部完建并质量全部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分部工程验收申请。(二)监理工程师接到验收申请后,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部工程验收。(三)提交“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作为分部工程验收成果,签证原件不少于4份,暂由建设单位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第十四条  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一)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二)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三)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第三章  单位工程完工验收第十五条  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具备的条件(一)组成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已经过验收并质量全部合格。(二)分部工程验收时提出的遗留问题已进行处理,并满足有关要求。(三)单位工程应提供的资料及备查的资料按有关要求已备制完成。第十六条  单位工程完工验收程序(一)组成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全部完成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二)建设单位接到验收申请后,组织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员、质量监督和运行管理人员,检查工程实体和内业资料,确定单位工程完工验收是否具备条件。(三)按各自的分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行管理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等都应提出相应的报告,并备制备查资料。(四)由建设单位主持验收,按验收程序进行,最后形成“单位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暂由建设单位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第十七条  单位工程完工验收主要工作(一)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设计完成。(二)检查工程质量,评定质量等级,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意见。(三)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第四章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第十八条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一)已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并已进行完工验收。(二)工程投入运行后,不影响其它工程正常施工,且其它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工程安全运行。(三)运行管理条件已初步具备。(四)少量尾工已妥善处理。(五)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时,建设单位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定单位工程提前启用协议书。第十九条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程序(一)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二)接到验收申请后,项目法人应行文对建设单位的申请予以答复,并确定具体验收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并负责通知有关单位。(三)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按验收程序进行。投入使用验收的成果是“工程项目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第二十条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主要工作(一)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设计完建。(二)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并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意见。(三)检查工程是否已具备安全运行条件。(四)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五)主持工程项目移交。 第五章   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初步验收,不进行初步验收必须经过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第二十二条  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一)工程建设内容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二)工程投资已基本到位,完成财务决算,并经过审计。(三)有关验收报告已准备就绪。(四)验收提供及备查资料已备制完成。第二十三条  初步验收程序(一)由项目法人单位向省水利厅提出验收申请。(二)省水利厅确认已具备验收条件后,行文予以答复,确定验收日期、地点和参加人员,并负责通知有关单位。(三)在初步验收会14天前,项目法人应将验收所需提供的资料送到验收工作组成员单位各一套。(四)初步验收工作程序。1、召开预备会,确定初步验收委员会成员,成立初步验收各专业技术组。2、召开大会,宣布初步验收会日程;宣布初步验收委员会和各专业组成员名单。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监督及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等单位的工作报告。看工程声像、文字资料。3、分专业组检查工程,讨论并形成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4、召开初步验收工作会议,听取各专业技术工作组工作报告。讨论并形成“初步验收工作报告”,讨论修改“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5、召开大会,宣读“初步验收工作报告”,验收委员会成员在“初步验收工作报告”上签字。第二十四条  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一)审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二)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三)检查历次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已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四)确定尾工内容清单、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等。(五)对重大技术问题作出评价。(六)检查工程档案资料的准备情况。(七)根据专业技术组的要求,对工程质量做必要的抽检。(八)提出竣工验收的建议日期。第二十五条  初步验收的成果是“初步验收工作报告”,自报告通过之日起14天内,由项目法人行文发送有关单位。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进行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一)工程已按批准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要求进行初步验收的工程,初步验收工作已完成。(二)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三)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四)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五)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工程主要建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迁建和工程管理土地征用已经完成。(六)工程投资已经全部到位。(七)竣工决算已经全部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程序(一)项目法人在进行完初步验收后,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文申请进行竣工验收。(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同有关单位进行协商,拟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组成单位等有关事宜,批复验收申请报告。(三)竣工验收会一般工作程序。1、召开预备会,听取有关验收会准备情况汇报,确定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2、召开大会,宣布验收会议程;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组成名单。3、听取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4、听取初步验收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5、看工程声像、文字资料。(四)检查工程。(五)召开验收委员会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六)召开大会。1、宣读“竣工验收鉴定书”。2、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3、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第二十九条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一)审查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和“初步验收工作报告”。(二)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三)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四)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第三十条  竣工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鉴定书”是工程移交的依据,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28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第三十一条  “竣工验收鉴定书”原件的份数,应满足验收主持单位及项目法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等单位各一份的需要。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遗留问题,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责成有关单位妥善处理,项目法人应负责督促和检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六章  责   任第三十三条  分部工程在验收时,由于验收委员会的疏忽或过失,导致不合格或存在重大隐患工程未被发现的,监理单位负主要领导责任,总监理工程师负主要责任,其他成员负次要责任。第三十四条  单位工程在完工验收时,由于验收委员会的疏忽或过失,导致不合格或存在重大隐患工程未被发现的,建设单位负主要领导责任,验收主任委员负主要责任,副主任委员负次要责任,其成员负一般责任。第三十五条  单位工程在投入使用验收时,由于验收委员会的疏忽或过失,导致不合格或存在重大隐患工程未被发现的,项目法人单位负主要领导责任,验收主任委员负主要责任,副主任委员负次要责任,其成员负一般责任。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2004年05月14日10:40 北京晨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2003-08-05 发布 2003-10-01实施总则1.0.1为加强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1.0.3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当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质量要求高于本标准时,双方可进行补充规定或采用其他验收标准。1.0.4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施工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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