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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镇区旧城改造开发项目法律服务计划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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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镇区旧城改造开发项目法律服务计划书.doc

    目 录致英德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定义22声明与承诺23安道永华的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方案33.1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的运作机制33.2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的基本流程53.3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的原则63.3.1标准化原则63.3.2无障碍沟通原则63.3.3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原则73.3.4保密性原则73.4为贵公司提供项目法律服务的具体内容73.5关于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律师团93.5.1律师团确定原则93.5.2律师团职责分工103.5.3律师团成员介绍113.6法律服务工作方式164安道永华的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合同及报价174.1安道永华的项目法务综合支持合同格式174.2保密协议254.3法律服务报价285关于安道永华305.1安道永华的行业评价315.2安道永华的运作模式385.3安道永华内部治理结构405.4安道永华的精英团队455.5安道永华的律所文化466安道永华项目法律服务的相关业绩506.1“三旧改造”项目法律服务506.2广州市天河路228号“广晟大厦”项目法律服务516.3广州市东风西路“亚洲金融中心”项目法律服务516.4荔湾区会议中心及配套停车场工程项目服务516.5高速公路BOT项目法律服务大广南高速公路项目526.6水务BOT、BOO项目法律服务广西百色污水处理务项目526.7国有企业改制项目法律服务振兴公司职工股退出项目536.8不良资产处置项目法律服务广东茂名市2亿元资产包处置项目546.9海外并购项目法律服务玻利维亚矿业投资项目55附表:安道永华2006-2010年法律服务重要业绩一览表57致英德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下称“安道永华”)非常荣幸进入贵公司开发运作的位于英德市英红镇镇区旧城改造开发项目(下称“英红镇旧城改造项目” )法律综合支持服务单位备选名单,并与贵公司进行了初步会谈和接触,获得进一步与贵公司合作的机会。在此,安道永华对贵公司给予的信任表示诚挚的感谢。安道永华作为广州市十佳律师事务所,是广州律师行业规范化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杰出代表,也是采用公司化运作管理体制的律师事务所典范。安道永华在全国首创的公司及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一体化的法律顾问服务;安道永华在三旧改造、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法律服务、公司并购与重组等项目领域的法律服务,始终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安道永华是荔湾区政府及包括荔湾区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在内的多家下属部门的法律顾问,近期安道永华又取得了广州市政府部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资格。安道永华与政府部门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为贵公司项目运作法律服务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安道永华希望以严谨的职业态度和专业精神,投入最优秀的专业人士,结合丰富的执业经验为贵公司提供项目法律服务,全面保障贵公司项目运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安道永华期待与贵公司的进一步合作。顺祝商祺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二一一年五月五日1定义除本法律服务计划书中另有规定或说明外,下列用语具有如下所指的含义:1、“公司”系指接受或拟接受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公司或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的国内外公司、企业及其他商业运营机构。2、“安道永华”系指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3、“律师团”系指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为特定国内外公司、企业及其他商业运营机构提供公司或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的律师、顾问、律师助理及其他工作人员。2声明与承诺1、安道永华将以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专业精神,以安道永华的专业律师团为贵公司提供高水准的法律服务。2、安道永华承诺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充分实现法律服务的现场性、法律服务团队和法律服务质量的稳定性及法律服务的有效性和持续性。3、安道永华对本文件所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诺安道永华在以后的相关陈述均严格遵循这一原则。4、安道永华为本文件合法的、唯一的著作权人。未经安道永华书面许可,本文件及其内容不得在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人全部或部分提供、披露。5、安道永华保证在未得到贵公司书面许可的前提下,不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贵公司的商业秘密。6、安道永华的声明和承诺效力不仅及于安道永华本身,也同样及于安道永华的律师、顾问、律师助理及其他工作人员。3安道永华的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方案3.1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的运作机制安道永华以完善的服务平台和专业操作平台为依托,在掌握客户法律服务需求和评估项目法律风险后,系统且有针对性地为客户运作的各类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服务内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及客户需求确定。同时为保证项目法律服务的质量,设立专门的项目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指导、监督项目的法律服务。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的流程及层级1、项目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项目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原则上应由具有比较丰富的项目法律服务经验及水平的律师组成。其他具备专业领域知识和技能(例如金融、税务、会计、管理、工程等方面)的律师,经安道永华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也可以接纳成为委员。项目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实行“合伙人律师主导协调制”,原则上由具备某一项目法律服务经验的委员负责该专门项目的主导协调工作,必要时可根据时效性及重要性等要求,就某一项目临时设立专项委员会,负责项目法律服务管理工作。2、项目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职能(1)指导项目的具体实施,检查项目法律服务执行情况;(2)审核及批准项目执行中途的内容变更、法律服务人员调整等;(3)针对律师执行项目法律服务规范及项目法律服务效果的情况,提出综合考评意见;(4)总结项目法律服务经验、技巧,制定项目操作指引及法律文件模板;(5)组织开展不定期的专题培训,提高律师项目法律服务水平。3、项目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机制项目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实行日常例会机制、项目评审机制及项目竞标机制等。所涉项目法律服务的全部需议决事项由项目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决定。项目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每月应举办一次以上例会。例会议题可包括下述内容:(1)研究最新政策法规,分析经济形势及走向等,初步判断新项目的可能性;(2)对潜在项目或新项目的发现、培育工作进行分工;(3)评估发现、培育工作的成效,决定是否放弃项目的进一步培育或上升至项目评审、实施环节;(4)对某一具体专项法律服务进行评价,研究及解决服务中出现的问题;(5)总结回顾某一专项法律服务的工作经验及教训;(6)研究制定目操作指引及法律文件模板。3.2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的基本流程安道永华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基本流程是安道永华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依据,充分体现了安道永华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的团队化、专业化特点。安道永华将依托项目律师团、专业法律部门、业务委员会和客户服务部完成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以充分保障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的质量,最大限度地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有效经营及合法权益。3.3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的原则3.3.1标准化原则安道永华的日常法律服务将根据安道永华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业务规范确定的标准严格执行,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安道永华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业务规范有效执行完全可以保障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目的的实现。3.3.2无障碍沟通原则安道永华的日常工作安排及服务将特别强调与委托人的沟通。安道永华与委托人的沟通是全面的、多层次的和无障碍的。3.3.3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安道永华的日常工作和法律服务以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为宗旨。安道永华不仅以专业法律服务促进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更承诺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委托人的员工、债权人、债务人及包括合作方在内的其他第三方提供任何不利于委托人的咨询和服务。3.3.4保密性原则安道永华将在与委托人签订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合同的同时,与委托人签订保密协议。安道永华承诺保守在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中直接或间接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应或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3.4为贵公司提供项目法律服务的具体内容如贵公司选用安道永华提供法律服务,安道永华将第一时间派出包括本所执行合伙人、业务委员会成员等在内的五名以上律师进入贵公司。同时,安道永华将组建英红镇旧城改造项目法律服务办公室,包括本所主任、业务委员会负责人等在内的五名以上律师以及律师助理组成律师团。安道永华将保证律师团律师在最短时间内熟悉了解贵公司法律服务需求,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举行例会并制作工作小结,律师团将承担和履行贵公司法务部门的职责。具体来讲,安道永华为贵公司英红镇旧城改造项目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解答与英红镇旧城改造项目有关的法律咨询;(二)为英红镇旧城改造项目投资人的投资方案、融资方案、项目运作方案进行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建议,起草、审查或者修改涉及投资、开发权利义务的相关合同文件,维护贵公司合法权益;(三)应贵公司要求,参与同英红镇旧城改造项目相关合作方或关联方、政府部门的磋商、谈判,提供法律意见,维护贵公司合法权益;(四)协助贵公司办理英红镇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项目公司成立及登记事宜或者项目开发主体的开发条件完善事宜;(五)协助贵公司制定项目公司或项目开发主体公司的章程、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及其他公司基本制度,维护贵公司合法权益;(六)为贵公司英红镇旧城改造项目用地手续办理和用地手续完善提供法律咨询及建议,并协助审查、修改、起草所需的相关文件;(七)为开发报建英红镇旧城改造项目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审查或者修改相关的申请、报告以及呈批文件;(八)为英红镇旧城改造项目工程发包涉及的工程招标、施工单位选定、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验收结算等提供法律咨询及建议,审查、修改相关合同文件;(九)为英红镇旧城改造项目确权登记及产权分割、产权转让提供法律咨询及建议,起草、审查或者修改相关的申请、报告以及呈批文件;(十)为英红镇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相关设施设备使用权、知识产权、债权债务确认等事项进行规范并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置措施;(十一) 为英红镇旧城改造项目的销售、租赁、融资及经营提供法律咨询及建议,审查、修改、起草相关合同文件;(十二) 为英红镇旧城改造项目的物业管理提供法律咨询及建议,审查、修改、起草相关合同文件;(十三) 应贵公司要求,经另行委托,根据需要在项目开发各阶段对英红镇旧城改造项目相关的法律事实进行尽职调查;(十四) 应贵公司要求,经另行委托,代理英红镇旧城改造项目涉及公司变更、注销等相关法律事务;(十五) 应贵公司要求,经另行委托,协助处理英红镇旧城改造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突发事件,依据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置措施,代理进行协调处理;(十六)应贵公司要求,经另行委托,代理英红镇旧城改造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经济、民事、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十七)双方根据英红镇旧城改造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商定修改、增加的服务内容。3.5关于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律师团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律师团是为提供特定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而组建的专项法律服务团队,负责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的具体实施。3.5.1律师团确定原则安道永华确定项目法律服务律师团将遵循以下原则:1、专业性原则为了满足项目法律服务对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专业性要求,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充分体现了专业性原则。安道永华律师团成员专业结构合理,专业水准保障,完全可以满足项目法律服务的需要。2、协商一致性原则安道永华在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律师团指派及调整过程中,将充分考虑客户的选择意向,与客户进行充分的协商。3、竞争性原则安道永华在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律师团的指派过程中,将通过内部竞争机制,通过不同的方案比较,有项目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比较确定律师团。4、针对性原则安道永华在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常年律师的指派过程中,将充分考虑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派对项目所处行业及所需主要法律服务领域最了解和最专业的律师出任律师团成员。5、稳定性原则安道永华拥有稳定的律师团队,在此基础上安道永华将特别注意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律师团的稳定性,保障法律服务的长期性和有效性。3.5.2律师团职责分工合作项目法律服务律师团由总协调人一名、项目牵头律师一名、责任律师若干名组成。总协调人由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主任谢玲丽律师出任,负责组织、指挥律师团运作,协调律师团与项目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的协同,协调安道永华掌握的各项资源,以及时解决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涉及的重大、疑难或复杂操作及法律问题,并亲自参与上述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处理、解决。项目牵头律师由安道永华执行合伙人邹菲依律师出任,负责主持律师团日常运作,协调安道永华与贵公司及法律服务中涉及的其他单位的有关工作事项,保障顾问律师团队的高效运作,并直接参与日常法律服务中涉及的较为重大、疑难、复杂事项的处置,特别是根据各自的业务专长,主持办理涉及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房地产开发等方面的重要法律事务,参与开发建设方案的策划、制订,参加重要谈判,提供重要法律意见和建议等。责任律师包括王龙、林清华、单金超律师,负责办理合作项目的日常具体法律服务事项,根据各自的业务专长,分别处理各方面法律事务,或将相关领域的法律事务提交安道永华其他专业法律服务部门负责处理,并协调、督促事项的办理完成。对较为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事务,会同律师团牵头律师研究,并提交安道永华业务委员会,以协调事务所业务资源办理完成。3.5.3律师团成员介绍3.5.3.1谢玲丽 律师谢玲丽律师现任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主任、管理委员会主任、税务师,为广东省律协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协环保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广东省律协公益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律协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国资委律师库十名入库律师之一、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网)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担任广州市荔湾区政府及下属部分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广州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顾问律师,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省站)专家咨询团成员,中国民主建国会广州市海珠区基层委员会委员。教育背景:中山大学法律本科北京大学在职研究生班民商法专业中山大学EMBA业务领域:房地产及建筑法、机构法务管理、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构、资产重组、项目运作、海事海商法和行政法等领域的研究及律师实务工作经历:谢玲丽律师1990年以优异成绩考取执业律师资格,即开始专职法律服务实践。谢玲丽律师为人踏实敬业,具有亲和力,刻苦钻研民商法理论和实践问题,业务水平达到较高的境界,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在为客户提供民商案件的诉讼、仲裁代理和刑事辩护中,力求在法庭上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社会各界人士对法律服务更高、更新的需求,为更好地维护客户权益,以律师团队的形式为客户提供了大量的非诉讼服务,力求尽可能减少客户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近年来,谢玲丽律师着重于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构、法务培训、合同审查、流程设计、公司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的建构、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人力资本的激励和约束制度的建构、公司的投、融资运作、资产重组、公司并购及房地产项目运作业务和法律研究。先后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公司、证券公司、房地产管理局、商业局、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卷烟厂、进出口公司、物业公司等八十余家大中型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充分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巧,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5.3.2邹菲依 律师邹菲依律师现任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为广东省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安道永华诉讼与仲裁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召集人。教育背景:1987年7月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系毕业1989年1月司法部举办的全国首届涉外法律顾问培训班结业业务特长:大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外商、外资企业综合法律服务;公司设立、资产重组、项目运作等非诉讼服务;房地产、金融等案件的代理与服务工作经历:邹菲依律师1987年大学毕业后分配至湖北省沙市市(现荆州市)司法局办公室从事文秘工作。1988年10月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律师资格,从事专职律师至今。作为青年律师代表参加了1992年在西安、1995年在海口举行的全国大中城市律师协作交流会;多篇论文发表于律师世界、湖北法制报等报刊;多次被评为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党员、优秀工作;获得了沙市市委颁发的“一九九一年度见义勇为优秀奖”。邹菲依律师在二十多年的律师生涯中,办理过各种民事案件五百余件。邹菲依律师担任过一百余家次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多家外资企业及外商提供过大量的非诉讼及诉讼法律服务,先后办理了多宗公司组建、企业清算、项目代理、资产重组、楼宇预售、楼宇按揭、项目代理等法律事务;作为清算委员会的主要成员负责办理了某美资企业的清算工作;负责办理了某石化国际事业公司收购某公司的工作;负责审查了香港某上市公司旗下公司与某企业集团公司合作经营的全部合同审查工作;为某美、菲、中合资企业的土地、房屋转让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为美资、德资、港资企业嘉力公司、施耐德电器、满图公司、东方之珠公司、柏图公司、万顺昌投资公司、HKCYBERLIMITED等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过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转让、股权转让、股东变更、追加投资、组建中外合资企业、驰名商标侵权法律服务等非法诉讼法律服务。3.5.3.3王龙 律师王龙律师为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市律协建筑与招投标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安道永华房地产与基础设施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安道永华项目法律服务专业委员召集人。教育背景: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管理学学士业务领域: 房地产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 工作经历: 王龙律师执业前长期在大型房地产公司从事法律业务,期间参与了公司诉讼、房产按揭、项目开发、建设工程等法律工作。2001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现为安道永华合伙人。 由于有房地产公司的工作经验,王龙律师执业以来,主要从事房地产、建筑工程方面的法律业务,曾为广州市某标志性建筑项目的开发、建设、销售提供了全程的优质法律服务;另外也涉及大量的民商、海商海事案件,经过多年执业,王龙律师在上述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从业以来,王龙律师经办了大量的诉讼及非诉讼业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深得广大客户的好评。目前正担任近十家大型房地产、建筑公司及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建筑工程承发包、房地产开发销售、民商纠纷等领域。近年来,随着安道永华行政法领域法律服务业务的开展,王龙律师处理了大量的行政法律领域的律师实务,积累了丰富的经验。3.5.3.4单金超 律师单金超律师为安道永华项目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安道永华机构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教育背景: 华中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地理学、新闻学本科双学位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民商法学硕士 业务领域: 公司、房地产、征地拆迁、交通运输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诉业务工作经历: 单金超律师执业前曾从事教育工作多年,于2003年被共青团广州市委评为广州市优秀共青团员;后加入安道永华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自执业以来,单金超律师参与办理了各类诉讼及非诉业务,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单金超律师代理过房地产建设工程及合作开发、商品房销售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股权纠纷、民事侵权等大量的诉讼业务;曾参与中国普天、中国海运等多家央企及省属企业下属子企业的资产处置、公司改制、股权转让与收购等业务;单金超律师还作为广州市荔湾区多个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为广州市荔湾区多个政府部门的民事纠纷、政府采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河涌治理、城中村改造、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并取得良好的效果。单金超律师擅长的诉讼业务领域包括:股权转让纠纷、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等;擅长的非诉讼业务领域包括:公司股权收购与转让、企业破产清算、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处置、开展尽职调查、参与谈判、审查合同、出具专项法律意见等。单金超律师目前担任多个政府部门,多家国有大中型企业及民营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单金超律师为人诚信,作风严谨,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关系,有信心也有能力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3.5.3.5林清华 律师教育背景: 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学士业务领域: 房地产项目服务、公司法、劳动法业务工作经历: 林清华律师执业前就职于广州市律师协会,从事律师纪律、维权工作多年,对律师行业有较深刻认识;后加入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参与了多个楼盘项目的开发、建设和销售工作,熟悉房地产开发的各个流程。自执业以来,林清华律师办理过大量的合作合同、保险代位求偿权、劳动争议、房屋买卖等民事纠纷案件以及职务侵占、妨害公务、抢劫等刑事案件,并参与处理公司股权转让、资产追回等非诉法律业务,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具有良好的业务操作能力。林清华律师凭借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以及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以办好每一件案件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支持和信赖。3.5.3.6姚静言律师助理姚静言律师助理在安道永华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建设法律事务部事务部任职,参与过大量房地产领域的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工作,特别在不动产产权流转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3.6法律服务工作方式为提高服务效率,在征得客户认可后,法律服务基本工作尽量利用网络、电话和传真等现代化信息传递方式,并视项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采用如下形式:(1) 电话沟通或传真、邮件往来;(2)视频电话会议;(3)指派律师定期或不定期提供现场法律服务或指派律师常驻现场;(4)项目律师团成员定期召开项目专题会议;(5)参加与项目有关的谈判;(6)出具律师函;(7)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项尽职调查报告;(8)进行法律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9)进行合同审查并出具合同审查意见书;(10)进行法律咨询并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11)定期提交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通报,每年度提交年度项目服务工作总结,向客户通报服务情况;(12)担任代理人;(13)其他方式。4安道永华的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合同及报价4.1安道永华的项目法务综合支持合同格式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合同书甲方:乙方: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年 月 日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合同 ( )粤安永法支字第 号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 乙方: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明路9号华普广场西塔23层邮政编码:510620电话:(020)22382038/22382039 传真:(020)22382030甲方因开发运作位于英德市英红镇镇区旧城改造开发项目(下称“英红镇旧城改造项目”),为规范经营活动,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组成专业律师团,为英红镇旧城改造项目的投资运营提供法务综合支持服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乙方的法律服务范围(一)解答与英红镇旧城改造项目有关的法律咨询;(二)为英红镇旧城改造项目投资人的投资方案、融资方案、项目运作方案进行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建议,起草、审查或者修改涉及投资、开发权利义务的相关合同文件,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三)应甲方要求,参与同英红镇旧城改造项目相关合作方或关联方、政府部门的磋商、谈判,提供法律意见,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四)协助甲方办理英红镇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项目公司成立及登记事宜或者项目开发主体的开发条件完善事宜;(五)协助甲方制定项目公司或项目开发主体公司的章程、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及其他公司基本制度,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六)为甲方英红镇旧城改造项目用地手续办理和用地手续完善提供法律咨询及建议,并协助审查、修改、起草所需的相关文件;(七)为开发报建英红镇旧城改造项目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审查或者修改相关的申请、报告以及呈批文件;(八)为英红镇旧城改造项目工程发包涉及的工程招标、施工单位选定、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验收结算等提供法律咨询及建议,审查、修改相关合同文件;(九)为英红镇旧城改造项目确权登记及产权分割、产权转让提供法律咨询及建议,起草、审查或者修改相关的申请、报告以及呈批文件;(十)为英红镇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相关设施设备使用权、知识产权、债权债务确认等事项进行规范并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置措施;(十一) 为英红镇旧城改造项目的销售、租赁、融资及经营提供法律咨询及建议,审查、修改、起草相关合同文件;(十二) 为英红镇旧城改造项目的物业管理提供法律咨询及建议,审查、修改、起草相关合同文件;(十三) 应甲方要求,经另行委托,根据需要在项目开发各阶段对英红镇旧城改造项目相关的法律事实进行尽职调查;(十四) 应甲方要求,经另行委托,代理英红镇旧城改造项目涉及公司变更、注销等相关法律事务;(十五) 应甲方要求,经另行委托,协助处理英红镇旧城改造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突发事件,依据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置措施,代理进行协调处理;(十六)应甲方要求,经另行委托,代理英红镇旧城改造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经济、民事、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十七)双方根据英红镇旧城改造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商定修改、增加的服务内容。属上述第(一)至( )项时,甲方除按本协议第五条支付服务费外,不再另行交付费用;其余项目的法律事务,须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并另行交费,乙方应优先受理,并优惠收费。第二条 乙方的服务方式乙方组成律师团,由谢玲丽、邹菲依、王龙、单金超、林清华律师为英红镇旧城改造项目提供法务综合支持服务。律师团成员通过不定期现场服务、参加有关会议、参与有关谈判、法律事项咨询、特别事项代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乙方的指派律师在得到甲方明确认可的前提下,尽量利用网络、电话和传真等现代化信息传递方式提供相应的服务,以提高服务效率。乙方应根据需要随时召开项目专题会议,保证法律服务质量,定期向甲方通报服务情况。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一)乙方应为有能力从事项目法务综合支持的律师事务所;(二)乙方所指派的律师应擅长相关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业务并有丰富经验;(三)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四)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专业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五)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在工作计划列明的期限内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但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按时完成委托事项的,乙方不负责任;(六)乙方律师在本合同期内或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对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为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提供法务服务;(七)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和与其他有关的非公开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八)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根据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规定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本合同生效后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乙方提供与公司及项目有关的一切必要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并保证该复印件与正本一致。甲方保证由于其提供的上述基础文件、材料及情况有误而导致乙方出具不恰当的意见或证明,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二)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并给予合理的工作时间和提供工作的便利;(三)甲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费和工作费用;(四)甲方指定 为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五)甲方有权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并自行承担判断、决策的后果。第五条 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费、工作费用(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费为 元,按以下方式支付:(二)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广州市城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邮寄费等;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三)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费以到达下述账号并取得发票为收讫。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户名: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电力支行账号:44001580107059000290工作费用应根据发生情况进行预支或在实际发生后三日内支付。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律师的;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致甲方自行纠正时止: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职业规范的;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3、甲方逾期十五日仍不向乙方支付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费或者工作费用的。第七条 违约责任(一)乙方违约不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法律服务的,甲方有权视乙方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费。(二)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或者违反第三条义务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甲方、其他中介机构或者主管部门等原因造成乙方律师工作不能按期完成,乙方不承担责任。(三)甲方不支付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而未付的公司及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四)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导致乙方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件出现错误或者遗漏,并导致乙方或者乙方律师受到处罚或者导致第三人向乙方追偿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第九条 通知和送达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第十条 特别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本法律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仍需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的,签订续期合同。如英红镇旧城改造项目投资人在本合同期内因转让英红镇旧城改造项目(包括股权转让)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在合同终止或变更事项发生时三日内,甲方需向乙方一次性付清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全部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费。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壹份存卷,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自 年 月 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年 月 日 年 月 日4.2保密协议保 密 协 议甲方:乙方: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鉴于甲方已同乙方签订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服务合同(下称主合同),乙方依约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为保障主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甲方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安全,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共同遵守。一、关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定义1、本协议所称的国家秘密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本协议所称的国家秘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保护。2、本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系指仅由甲方掌握而不为公众知悉,并已由甲方采取保密措施且可以给甲方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其范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客体:合同内容、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策略、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技术秘密等。上述定义应排除以下例外情形:(1)虽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并声明为商业秘密,但实际在此之前已进入公共领域的公知信息,不属于前款定义的商业秘密;(2)虽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并声明为商业秘密,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已经他人合法披露并可以为不特定公众获知的信息,自其被披露之时起不再属于前款定义的商业秘密;(3)乙方从甲方接收相关资料之前,已由甲方之外的其他渠道合法获知的信息,不属于前款定义的商业秘密。3、本协议所称的工作秘密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在其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甲方对乙方涉及的属于工作秘密事项应予以书面说明。4、本协议所称的个人隐私是指涉及特定个人信息,涉及该信息的个人不希望该信息被披露和(或)被传播,同时该信息的不披露和(或)不传播不违反法律和法规规定并且也不会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影响公共秩序实现。甲方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事项应予以书面说明。二、乙方的保密义务乙方对于在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获知的甲方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以及个人隐私,负有如下保密义务:1、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保密义务;2、按照乙方业务操作规程中的保密制度承担保密义务;3、不得将该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以及个人隐私透露、泄露给任何第三方;4、除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所需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为自身和(或)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使用该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以及个人隐私。5、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应在不影响法律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按甲方的书面要求,即时返还与指定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相关的资料,含纸质文件和其他存储、记载相关信息的介质,如有关信息以光学、电子、磁性等记录方式存在于非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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