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助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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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助暂行办法.doc
江西省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支持、积极引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范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助工作,根据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实施意见和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应用、科研开发项目(以下简称“新型墙材项目”)进行补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基金补助工作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基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新型墙材管理机构负责确定专项基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确定项目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申请补助的条件 第五条申请省级专项基金补助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推广工作有显著促进作用; (三)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的设备及土建总投资300万元以上,应用项目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四)项目生产或应用的产品列入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 (五)设区市对新型墙材生产或应用项目的专项基金补助已拨付到位。 第六条申请专项基金的单位应一式三份填报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助申请书(附件一),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法人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项目概况和可行性报告;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和当年支付的利息清单(复印件); (四)法定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热工性能检测报告; (五)项目生产、应用和科研开发的产品对资源节约、新型墙材发展和建筑工程造价、功能的影响分析; (六)新型墙材应用项目的建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新型墙体材料购销合同复印件及属地墙革办对项目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核验证明; (七)经国家科技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科技厅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对新型墙材科研开发项目的查新结论报告; (八)新型墙材科研开发项目的鉴定证书或立项批文; (九)设区市对新型墙材生产或应用项目的专项基金补助证明材料。 第三章补助方式及额度 第七条专项基金的补助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新型墙材科研开发、应用项目和全套引进国外先进生产工艺设备的生产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其它新型墙材生产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新型墙材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补助方式,但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基金补助。 第八条专项基金无偿补贴的额度,一般控制在项目总投资额的5%以内,并且每个项目控制在100万元以内。专项基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补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九条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和同级新型墙材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新型墙材生产、应用项目申请省级专项基金补助的初审工作。 每年二月和八月,设区市财政部门和同级新型墙材管理机构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省级专项基金补助的申请工作,对申请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核验。 经初审,对符合资格条件且资料齐全的项目,于每年的三月、六月和九月集中上报省财政厅、省新型墙材管理机构。 新型墙材科研开发项目申请省级专项基金补贴工作由省财政厅和省新型墙材管理机构直接负责。 第十条省财政厅应会同省新型墙材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和本年度专项基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补助方式和金额,制定项目补助计划。 第十一条审定的项目补助计划纳入省新型墙材管理机构专项基金年度预算,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基金。 第十二条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收到的项目补贴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金融机构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新型墙材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实施 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省级专项基金补助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省财政厅和省新型墙材管理机构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及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须在原定项目完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和省新型墙材管理机构每年对补助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专项基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六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基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基金的项目,财政厅将收回全部补助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补助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设区市财政部门和同级新型墙材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新型墙材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