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学(1).ppt
行政诉讼法学,主编 马怀德,第一章行政诉讼法概述,第一节行政诉讼第二节行政诉讼法第三节行政诉讼的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一节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二、行政诉讼的基本结构三、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四、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诉讼产生的条件第一,纠纷的主体必须是具体且特定的行为主体;第二,纠纷形成的机制必须植根于实际生活中真正的利害关系的对立;第三,即双方当事人必须相互意识到对方的行为而实施一定的行为。,(二)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并被称为我国的三大诉讼。,特征:第一,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第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具有特殊性。第三,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二、行政诉讼的基本结构,(一)基本结构之一:行政审判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二)基本结构之二:行政审判权与行政诉权之间的关系。,三、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1.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2.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交织与处理(1)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先后关系(2)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四、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一)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二)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交织与处理,第二节行政诉讼法,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二、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三、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系统。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诉讼活动程序,规范各种行政诉讼行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并列称为我国三大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一方面是在部门法意义上使用,另一方面也具有法典和制度意义。狭义的行政诉讼法,仅指行政诉讼法典,即1990年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义的行政诉讼法还包括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二、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1.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2.行政诉讼法和有关的法律3.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4.国际条约5.法律解释6.判例,三、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1.空间效力2.时间效力3.对人的效力4.对事的效力,第三节行政诉讼的目的和基本原则,一、行政诉讼的目的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一、行政诉讼的目的,(一)行政诉讼目的及其意义其一,行政诉讼目的直接体现行政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其二,行政诉讼目的是设计和构建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点。其三,行政诉讼目的指导行政诉讼实践。,(二)现行规定,1.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一)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第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一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第二节应予受理的案件范围第三节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第一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二、制约与决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三、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四、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标准五、域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简介,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指的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主管范围,或者说,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是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范围的统一。,二、制约与决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要与行政诉讼的目的相一致(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应符合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工(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应兼顾可能性和现实性,三、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一)概括式(二)列举式(三)结合式1.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2.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3.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四、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标准,(一)行为标准(二)权益标准,五、域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简介,(一)大陆法系1.法国的行政审判范围2.德国的行政审判范围3.日本行政诉讼的范围4.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范围,(二)英美法系,1.美国的司法审查范围2.英国的司法审查范围,第二节应予受理的案件范围,一、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诉讼法所列举的七类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处罚行为;(二)行政强制措施;(三)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四)颁发证照的行为;(五)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职责的行为;(六)行政机关发放抚恤金的行为;(七)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第三节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二、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抽象行政行为(三)内部行政行为(四)终局行政行为,二、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刑事司法行为(二)行政调解行为与行政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重复处理行为(五)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章行政诉讼管辖,第一节行政诉讼管辖概述第二节级别管辖第三节地域管辖第四节裁定管辖第五节管辖异议,第一节行政诉讼管辖概述,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二、影响行政诉讼管辖的因素三、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四、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行政诉讼管辖不同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特征:1.行政诉讼管辖是行政审判权的分工。2.行政诉讼管辖是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3.行政诉讼管辖是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关于行政审判权的分工。4.行政诉讼管辖具有纵向、横向两个方面的内容,二、影响行政诉讼管辖的因素,1.人民法院2.原告3.被告4.诉讼标的,三、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1.原告诉权保障原则。2.有利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原则。3.负担均衡原则。4.管辖唯一原则。,四、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一)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二)专属管辖与任意管辖,第二节级别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三、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四、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三)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四)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第三节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二、特殊地域管辖(一)选择管辖(二)专属管辖,第四节裁定管辖,一、移送管辖二、指定管辖三、管辖权的转移,一、移送管辖,移送管辖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3.只能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二、指定管辖,(一)指定管辖的情形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当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而且协商不成时,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二)指定管辖的启动方式1.当事人启动。2.基层人民法院启动。3.中级人民法院启动。,三、管辖权的转移,(一)管辖权转移的概念管辖权的转移:是裁定管辖的又一种形式,是指基于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或决定,将下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形式。管辖权的转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对该行政案件的管辖权没有争议。2.转移案件的人民法院和接受转移案件的人民法院相互间有审判监督指导关系。3.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二)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1.移交案件所涉及的法院之间的关系不同。2.移送的内容不同。3.移交的要求不同。,(三)管辖权转移的情形,1.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决定自己审理本应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2.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决定将自己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管辖。3.下级人民法院提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第五节管辖异议,一、管辖异议的概念二、管辖异议的处理,一、管辖异议的概念,管辖异议: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在法院受理起诉后的法定时间内,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而应由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的情形。管辖异议具有以下特点:1.提出管辖异议的主体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即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2.管辖异议的内容是对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有意见,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而应由其他法院管辖。3.管辖权异议的形式为书面形式。4.管辖异议应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5.管辖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二、管辖异议的处理,1.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后,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本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的书面裁定,送达各方当事人。2.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应当在裁定送达后的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3.上诉审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诉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确定案件管辖的最终裁定。,第四章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一节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原告第三节行政诉讼的被告第四节行政诉讼第三人第五节共同诉讼人第六节诉讼代理人,第一节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二、行政诉讼当事人三、行政诉讼代表人,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整个或部分诉讼过程中参加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程序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章的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二、行政诉讼当事人,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行政诉讼当事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第二,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第三,当事人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第四,行政诉讼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三、行政诉讼代表人,行政诉讼代表人:是指在原告方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其推选或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而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15人代表众多原告进行诉讼的人,以及依法可以代表非法人组织参加诉讼的人。行政诉讼代表人有如下情形:1.合伙企业的诉讼代表人。2.其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3.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原告,一、行政诉讼原告的概念二、行政诉讼原告的确认三、原告资格的转移,一、行政诉讼原告的概念,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原告具有以下特征:1.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原告是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受其实际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行政诉讼原告的确认,(一)受害人的原告资格(二)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三)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四)合伙组织的原告确认(五)投资人的原告资格(六)农村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七)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分立、终止、兼并、改变隶属关系时的原告确认(八)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诉权(九)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独立诉权和代位诉权,三、原告资格的转移,(一)原告资格转移的条件(1)有原告资格的主体在法律上不复存在。(2)有原告资格的人死亡或终止时,未逾诉讼保护期限,即仍在法定起诉期限以内。(3)原告资格转移发生于与原告有特定利害关系的主体之间,没有这种关系即不发生资格转移。(二)自然人原告资格的转移(三)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资格的转移,第三节行政诉讼的被告,一、行政诉讼被告的概念二、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三、被告资格的转移,一、行政诉讼被告的概念,行政诉讼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行政诉讼被告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2.行政诉讼被告应当是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3.被告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二、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一)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的被告确认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二)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三)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四)内部机构或派出机构的被告确认(五)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六)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七)不作为案件的被告确认,三、被告资格的转移,有被告资格的主体被撤销的,其被告资格转移给其他行政机关。发生被告资格转移的条件是: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被撤销,在法律上该主体已被消灭。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职权继续由其他主体行使的,如职权归入新组建的行政机关,或分别由两个机关行使的,被告是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如果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行政职权随政府职能转变而不复存在,下放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做被告。,第四节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认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当事人。行政诉讼第三人具有以下特点:1.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第三人是参加到他人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第三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认,目前,行政诉讼第三人主要有以下几种: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或加害人。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3.行政裁决、行政确权案件的当事人。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是第三人。5.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组织。6.因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7.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1.申请参加诉讼2.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五节共同诉讼人,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二、必要共同诉讼人三、普通共同诉讼人四、集团诉讼,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共同诉讼概念: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行政诉讼共同诉讼人需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双方至少一方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原告一方为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为共同被告。2.诉讼标的为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或为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形成共同诉讼的前提。3.案件属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并且人民院决定进行合并审理。,二、必要共同诉讼人,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人主要有以下情形:(1)两个以上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2)法人或组织因违法而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或直接行为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3)行政机关的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实际影响的两个以上当事人同时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共同原告人。(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三、普通共同诉讼人,普通共同诉讼人:是指诉讼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决定合并审理,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这种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即是普通共同诉讼人。所谓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处理同类事实、适用相同法律的具体行政行为。,四、集团诉讼,行政诉讼中的集团诉讼:是指由人数众多的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的且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利益关系人的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中集团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原告方人数众多。2.集团诉讼实行原告方代表参诉制。3.法院的裁判效力不仅及于诉讼代表人,也及于其他未亲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第六节诉讼代理人,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二、诉讼代理人的种类,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行政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诉讼代理人以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名义进入诉讼程序。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内的行政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3.诉讼代理人进入行政诉讼活动的依据是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指定或被代理人的委托。4.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5.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二、诉讼代理人的种类,(一)法定代理人与指定代理人(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五章行政诉讼程序,第一节起诉与受理第二节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第三节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第四节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第五节行政诉讼中的其他制度,第一节起诉与受理,一、起诉二、受理,一、起诉,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给予其救济的诉讼行为。(一)起诉的一般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起诉的时间条件1.一般期限与特殊期限2.特殊情况下起诉期限的计算3.起诉期限迟误的处理(三)起诉的程序条件1.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情形2.行政案件经复议的情形,二、受理,(一)受理的概念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决定立案审查的诉讼行为。(二)对起诉的审查(三)审查的结果,第二节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一、审理前的准备二、开庭审理三、审理期限四、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五、案件的移送和司法建议,一、审理前的准备,(一)组成合议庭(二)交换诉状(三)处理管辖异议(四)审查诉讼文书和调查收集证据(五)审查并确定其他内容,二、开庭审理,(一)庭审方式(二)开庭审理的程序1.开庭准备2.宣布开庭审理3.法庭调查4.法庭辩论5.合议庭评议6.宣读判决裁定,三、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鉴定、处理管辖异议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人民法院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四、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一)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二)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种类(三)排除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五、案件的移送和司法建议,(一)案件的移送(二)司法建议,第三节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一、上诉的提起与受理二、上诉案件的审理,一、上诉的提起与受理,(一)上诉的提起:上诉是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依法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行为。(二)上诉的受理上诉受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依法决定是否作为上诉案件立案,开始第二审程序的诉讼活动。,二、上诉案件的审理,(一)审理方式(二)审理对象(三)第二审的裁判(四)审理期限,第四节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一、我国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法源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三、再审案件的审理,一、我国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法源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包括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人民检察院。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具备法定理由。(二)提起审判监督的程序1.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既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3.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抗诉。4.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三、再审案件的审理,(一)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二)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三)再审案件的裁判(四)再审期限,第五节行政诉讼中的其他制度,一、撤诉二、缺席判决三、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四、审理程序的延阻五、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六、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七、合并审理八、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一、撤诉,(一)撤诉的概念与种类(二)撤诉的条件1.人民法院准许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条件2.视为申请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条件(三)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制度(四)撤诉的法律后果,二、缺席判决,行政诉讼中的缺席判决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是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三、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一)财产保全行政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下,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有关财产加以保护的措施。(二)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裁判确定前裁定由负有给付义务的主体,预先给付对方财物或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制度。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对判决的先予执行2.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强制执行,四、审理程序的延阻,(一)延期审理(二)诉讼中止(三)诉讼终结,五、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0条和撤诉若干规定第8条的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相应的后续程序将发生变化:1.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2.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3.第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六、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七、合并审理,行政诉讼中的合并审理制度包含以下要素:1.行政诉讼的合并审理,必须是几个独立的行政诉讼,而不是一个诉讼。2.两个以上独立行政诉讼之间具有一定的牵连性或相似性,或者是由同一个事实引起的多个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针对同一主体作出了多个具体行政行为。3.两个以上独立的行政诉讼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进行合并审理。,我国行政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八、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条件(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规则,第六章行政诉讼证据,第一节行政诉讼证据概述第二节行政诉讼证据的提供第三节行政诉讼证据调取、保全、补充规则第四节行政诉讼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第一节行政诉讼证据概述,一、证据的概念与意义二、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与种类三、行政诉讼证据的一般特征四、行政诉讼证据的特有特征,一、证据的概念与意义,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证据在诉讼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证据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唯一手段,是作出准确裁判的有力保障。从一定意义上讲,整个诉讼过程就是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从起诉到受理,从审理到裁判,从裁判到执行,无一不是由证据而起,再由证据而终的。证据是诉讼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二、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与种类,行政诉讼证据: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用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材料。种类:(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三、行政诉讼证据的一般特征,(一)行政诉讼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二)行政诉讼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三)行政诉讼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四)行政诉讼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而不一定是定案的根据,四、行政诉讼证据的特有特征,(一)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二)行政诉讼证据通常是在行政程序中形成的(三)行政诉讼中最主要的证明主体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往往就是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主体。,第二节行政诉讼证据的提供,一、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二、行政诉讼中被告方证据的提供三、行政诉讼中原告方证据的提供,一、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类1.行政诉讼被告承担的说服责任。2.行政诉讼原告承担的推进责任。3.行政赔偿诉讼原告承担的说服责任。4.行政诉讼原告、被告在庭审中都承担的推进责任。,二、行政诉讼中被告方证据的提供,(一)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二)被告的举证规则1.举证期限。2.被告补充证据的限制规则。3.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规则。,三、行政诉讼中原告方证据的提供,(一)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其他应当由原告举证的事项。(二)原告的举证规则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第三节行政诉讼证据调取、保全、补充规则,一、行政诉讼证据的调取二、行政诉讼证据的保全三、行政诉讼证据的补充,一、行政诉讼证据的调取,(一)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性质(二)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条件与范围1.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的情形2.原告或者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程序3.委托异地法院调取,二、行政诉讼证据的保全,(一)行政诉讼证据保全的条件(二)行政诉讼证据保全的启动方式(三)行政诉讼证据保全的方法(四)诉前证据保全(五)行政诉讼证据保全措施的种类,三、行政诉讼证据的补充,(一)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二)行政诉讼当事人有向人民法院主动、及时提供证据的权利和义务,第四节行政诉讼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一、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二、行政诉讼证据的核实,一、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一)概述(二)不同种类证据的质证规则1.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规则2.证人出庭作证的质证规则3.鉴定结论的质证规则4.二审与审判监督程序的质证规则,二、行政诉讼证据的核实,(一)行政诉讼证据核实的概念(二)对证据的核实之一认定证据能力(三)对证据的核实之二认定证据证明效力(四)无须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的规则,第七章行政诉讼的审理规则,第一节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第三节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第一节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一、行政诉讼审理对象的界定和功能二、撤销之诉的审理对象三、给付之诉和确认之诉的审理对象,一、行政诉讼审理对象的界定和功能,本质而言,在行政诉讼中,审理对象要解决的是,当事人争议什么,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是什么。具体而言,行政诉讼审理对象具有以下功能:1.审理对象决定着法院的裁判对象。2.审理对象是法院用以判定原告是否存在重复起诉的根据。3.审理对象是法院判定诉的合并与分离和诉的变更与追加的根据。4.审理对象决定着法院裁判既判力的范围。,二、撤销之诉的审理对象,(一)撤销之诉的审理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二)原告的行为不是撤销之诉的审理对象(三)经复议后的审理对象(四)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与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五)变更之诉的审理对象,三、给付之诉和确认之诉的审理对象,给付之诉是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因此与撤销之诉不同,给付之诉的审理对象是原告所享有的对于一个特定行为、金钱或财物之权利遭受损害之主张。行政诉讼给付之诉与民事诉讼的给付之诉一样,其审理对象须经由证明给付请求权成立的特定事实关系,并加以具体化。在我国,确认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无效的诉讼,因此行政诉讼确认之诉的审理对象与撤销之诉的审理对象相同,都是具体行政行为。,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一、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意义二、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整体厘定三、不同事项的审查标准,一、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意义,行政诉讼审查标准:指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尤其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遵循的标准。行政诉讼审查标准具有以下意义:1.审查标准是法院解决行政案件,尤其是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2.审查标准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3.审查标准决定着法院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程度,二、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整体厘定,(一)厘定行政诉讼审查整体标准应考虑的因素1.权力分立2.行政诉讼目的3.行政诉讼模式(二)我国行政诉讼基本的审查标准:合法性审查(三)发展,三、不同事项的审查标准,(一)行政行为所涉及的事项(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做法(三)我国的做法,第三节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和特点二、人民法院的审判依据三、规章的参照适用四、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和特点,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具体运用法律规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并作出裁判的活动。与其他诉讼相比,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系第二次法律适用。2.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具有复杂性。3.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效力具有最终性。,二、人民法院的审判依据,行政审判的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判必须遵循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三、规章的参照适用四、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一)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概念(二)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1.层级冲突适用规则2.平级冲突适用规则3.特别冲突适用规则4.新法优于旧法5.人际冲突适用规则6.区际冲突适用规则,第八章行政诉讼裁判,第一节行政诉讼的判决概述第二节一审判决第三节二审判决与再审裁判第四节行政诉讼的裁定与决定,第一节行政诉讼的判决概述,一、行政诉讼判决的概念和特征二、行政诉讼判决的分类,一、行政诉讼判决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终结时,根据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行政诉讼判决的特征有:第一,行政诉讼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性问题所作出的处理。第二,行政诉讼判决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作出,是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集中体现。第三,行政诉讼判决是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的结论性判定。,二、行政诉讼判决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诉讼判决作出不同的分类。1.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2.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3.缺席判决和对席判决4.给付判决、形成判决和确认判决5.全部判决与部分判决6.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第二节一审判决,一、维持判决二、撤销判决三、履行判决四、变更判决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六、确认判决,一、维持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证据确凿。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3.符合法定程序。,二、撤销判决,(一)撤销判决的概述与类型(二)撤销判决适用条件(三)适用撤销判决判断法律和事实状态基准时(四)情况判决(五)撤销判决中其他问题,三、履行判决,(一)履行判决的条件1.被告负有履行某项义务的法定职责。2.被告没有履行该法定职责。3.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无正当理由。(二)有关没有履行该法定职责的不同理解(三)法院在履行判决中确定行政机关应履行职责的限度,四、变更判决,(一)变更判决的性质(二)我国变更判决的适用条件1.变更判决只能针对行政处罚行为才能作出,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权行使司法变更权。2.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3.禁止不利变更。(三)变更判决范围的拓宽,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1.原告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4.其他情形。,六、确认判决,确认判决按照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结果,可分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判决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决。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将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第三节二审判决与再审裁判,一、二审判决二、再审裁判,一、二审判决,二审判决:是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就上诉案件作出的判决。二审判决的类型(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维持原判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二是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二)依法改判改判适用于下列两种情形:一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二是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二、再审裁判,再审裁判:是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所作出的裁判。1.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时,应当裁定撤销原中止执行的裁定,继续执行原判决。2.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第四节行政诉讼的裁定与决定,一、行政诉讼裁定二、行政诉讼决定,一、行政诉讼裁定,(一)行政诉讼裁定的概念与特征(二)行政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三)行政诉讼裁定的法律效力,二、行政诉讼决定,(一)行政诉讼决定的概念行政诉讼决定: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行政诉讼中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处理。(二)行政诉讼决定的适用范围及效力1.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2.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3.审判委员会对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裁判作出再审的决定。4.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第九章行政诉讼执行,第一节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第二节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第一节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一、行政诉讼裁判执行概述二、行政诉讼裁判执行的原则三、行政诉讼裁判执行的条件和主体四、行政诉讼裁判执行的措施五、行政诉讼裁判执行的程序,一、行政诉讼裁判执行概述,(一)行政诉讼裁判执行的含义(二)行政诉讼裁判执行的意义(三)行政诉讼裁判执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诉讼裁判执行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