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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安置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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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安置方案.doc

    衡阳市机械工业湘南物质供销公司产权制度改革职工安置实施方案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后改制时期国企改制安排和市政府衡政发20011号、衡政办发20012号、3号,衡政发20033、4号、22号、37号,衡委20033号,衡人发200443号文件及市政府已出台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衡阳市机械工业湘南物质供销公司2014年8月26 日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结合本公司实际,拟对全体现有全民(集体)合同职工的身份进行置换,解除现有职工劳动关系,特制定本方案。一、企业改制的对象及职工总数的确定(一)衡阳市机械工业湘南物质供销公司改制安置的对象是:与本公司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册职工和本公司退休人员。(二)到2014年8月12日止,职工总数22人,其中:在册职工10人(退养3人,协保3人,置换身份4人),退休3人。以上人数的核定最终由市改制办社会保障部审核为准。二、退休人员的安置及社会保障(一)依据衡政发(2003)3号文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或从事管理工作岗位年满55周岁;特殊工种且达到规定工作年限人员男满55周岁,女工人满45周岁,工残、病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女干部退休退养依据衡委200322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女干部退养年龄参照企业改制政策,统一按企业女工人的标准执行。(二)依据衡政办发(2001)2号文件第八条企业改制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规定:1、企业改制前,属企业拖欠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养老金,由企业一次性补发。2、企业改制后,一次性缴纳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后,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市社保局发放,交社区统一管理。(三)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依据衡政发200322号文第十八条规定,改制企业须为退休人员预留10年医疗保险费;具体交费金额以医保中心核定数为准,交费计算标准为:个人×2004年度本市年平均工资(755元)×9%×10年(四)退休人员大病互助费,根据衡政办发20012号文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实施改制后,退休人员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缴纳10年大病医疗互助费,此项费用由个人承担,企业统一收取一次性缴交市医保中心,退休人员按政策终生享受大病互助报账待遇。大病医疗互助费=个人×120×10年(五)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个人垫付的养老保险金,其中用人单位应缴部分在改制时予以清偿。三、退养人员的安置及社会保障(一)依据衡政发20034号文第十条、衡政发200322号文第九条,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职工中凡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属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且达到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的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实行提前退养。补足和预留下列费用:1、职工提前退养按规定一次性交清提前退养距正常退休年龄应缴纳的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和提前退养期间的退养生活费后,实行社会化管理,退养生活费由市社保局发放,医疗保险金由市医保中心管理。到正常退休年龄时,由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正常退休手续。2、退养生活费发放的标准为本人2004年底档案工资70%,按此标准计算的退养金,低于2010年失业救剂金580元的,按580元/月发放。(二)依据衡政发200322号文第十三条规定,退养人员退养期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743号文件规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省平均工资60%计算缴费基数。(三)退养人员补足和应提留的医疗保险费对于未达到退休年龄提前退休和退养人员,要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补缴和预缴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并预留10年医疗保险费。1、退养人员补足的医疗经费计算标准为: 个人×月数×2004年度全市年平均工资(755元)×9%2、退养人员应提留的医疗保险费计算标准为: 个人×2004年度全市年平均工资×9%×10年。(四)退养人员大病互助费的提留1、退养人员退养期间补足的大病互助费计算标准为:个人提前退养月数÷12×120。2、退养人员应提留的大病互助费计算标准为:个人×120元×10年,此项费用由个人承担,在企业改制时统一由企业收取交市医保中心,退养职工进入退养后,按政策终身享受大病互助费报账待遇。(五)计算退养人员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底止。四、协议安置人员及社会保障(一)到2012年12月31日止,凡男年满50周岁或工龄满30周年,女年满40周岁或工龄满25周年,实行协议安置(个人参加工作档案记录为准)。(二)协议安置期间到法定退休时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大病互助费的预留,按退养人员标准测算,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三)协保期间生活费每月270元由社保部门代发到法定退休时止。(四)企业改制后协保人员解除劳动关系进入协议安置后,按政策享受失业保险,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救剂金待遇。五、置换身份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的经济补偿(一)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衡政发20011号、衡政办发20012、3,衡政发20033号、4号、37号等已出台的政策文件规定,企业改制时,按政策凡符合置换全民合同工身份条件的职工,同时签订解除全民合同工身份协议。(二)依据衡政发20011号文第十八条规定,解除身份补偿标准:参加工作不超过10年(含10年)内按每年1.5个月标准补偿,10年以上每增加1年按每年2个月的标准给予补偿,最高不超过36个月。其计算方法为:1、10年以内的职工安置补偿费为本人月工资×(1.5×参加工作年限);2、10年以上的职工安置补偿费=10年以内补偿费+本人月工资×(2×超过10年的年数),其中(2×超过10年的年数)<36个月。(三)依据衡政发(2003)37号文第四条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企业改制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补偿的月工资标准统一按2002年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计算,如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755元的,则按755元计算。企业职工工龄统一计算到2003年12月止。2004年1月至2012年12月职工工龄统一补偿9个月。(四)拥有全民合同工身份的“挂靠工”应予清退。企业“两不找”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其“两不找”期间和停薪留职期间不计算工龄,依据衡政发(2004)9号文中相关规定,停薪留职人员如果与原企业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并履行了协议,其停薪留职期间计算补偿工龄,“两不找”和停薪留职人员在“两不找”或停薪留职期间社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应缴未缴的应予以扣除,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按200337号文件规定办理。六、特殊群体的安置(一)依据衡政发(2003)37号文第五条规定,企业改制时,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职工和二等乙级伤残退伍军人,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退养。选择提前退养,则不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二)依据衡政发(2003)37号文第六条规定,企业改制中非因工伤残职工、严重精神病、重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鉴定后,可以参照因工伤残退养规定退养,其退养金按照协保人员生活费的标准发放。(三)依据衡政办发20012号文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因工伤残、职业病的抚恤待遇,具体金额以社保核定为准。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补助金发放标准为:五级伤残职工为本人上年底档案工资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5-6级伤残人员申请退养的,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1-4级工伤致残人员,按人均不低于4万元提留工伤保险费用、器械费8600元,5-6级2万元。(五)依据衡政发20034号文第十二条规定:因工伤残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解除劳动合同时,除按衡政发20011号文件规定给予身份置换补偿和衡政办发20012号文件规定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原伤残时已享受补助的,不再享受),再根据以下情况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或伤残抚恤金)。1、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八级的职工,依次按本人上年底档案工资的60%补偿12个月、10个月。2、伤残程度被评为九级、十级的职工,依次按本人上年底档案工资的50%补偿8个月、6个月。上述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已选择提前退养的人员不再享受。(六)经医疗机构鉴定的绝症病人、精神病患者(完全散失劳动能力的人)的医疗费按衡政发20049号文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执行。标准是预留5万元/人,交医保中心。(七)根据衡政发20049号文规定:1962年精简下放回乡并仍在企业领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按20年计算,一次性提取支付生活补助金。(八)依据衡政办发20012号文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改制期间,对怀孕、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按以下标准予一次性补偿。1、怀孕女职工发给相当于18个月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2、产期至哺乳期女职工发给相当于12个月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3、未满14周岁独生子女(办理独生证的)按每年6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九)依据衡政办发20012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的金额为准。七、其他依据衡政发20011号文件第十八条三款规定:“对获得市以上劳模称号的,除享受国家、省规定的有关政策优惠外,此次买断给予一次性补偿。其中国家级劳模补偿5年工龄,省级劳模补偿3年工龄,市级劳模补偿1年工龄。获得多次或多级别劳模称号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累加补偿。八、职工内部债务的清偿(一)企业改制时,在资产变现中按照职工利益优先的原则,一次性在转让资产中以现金清偿原企业历史遗留拖欠职工的内部债务。1、清偿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政策以实际欠发金额给予清偿。2、清偿职工工资,依据衡政发2003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予以清偿。清偿的月份以劳资科对正常上班职工的原始发放记录为依据。(计件、承包、独立核算、二级核算等部门不在清偿之内。)3、清偿欠发职工生活费,依据衡政发200337号文件:欠职工生活费;按企业减人增效、下岗进中心发生活费,未发足欠发的予以补发。4、清偿职工集资款:只付本金,不计利息。5、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原个人垫付的养老保险金用人单位部分,改制时予以清偿。6、欠医药费,未实行医疗保险前按厂职代会决定或厂务会决定按医疗保险报销相关规定清偿。7、上述未尽清偿事项按相关政策办理,具体以市改制办、社保部门审核办理。(二)职工欠原企业的往来款,企业改制时有权在解决其历史遗留欠款的兑付中予以清偿,不足部分在兑现其安置补偿费中予以扣除。此方案报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衡阳市机械工业湘南物质供销公司 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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