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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园林规划]桂林市临桂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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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园林规划]桂林市临桂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doc

    临桂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临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科学合理地配置城乡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临桂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临桂县城乡规划区范围按照桂林市临桂县临桂镇总体规划(2008-2025)、广西临桂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011-2030)中确定的临桂县城乡规划区范围执行,并与规划的调整同步调整。第三条 在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执行本规定。规划区范围外的建设活动可参照执行。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的,应当按照公布的上一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桂林市临桂县临桂镇总体规划(2008-2025)和广西临桂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011-2030)、各乡镇总体规划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行业标准,并结合临桂县城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新颁布实施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有关规定、行业标准和政策的调整内容,结合临桂县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调整。第五条 参考桂林市临桂县临桂镇总体规划(2008-2025)及广西临桂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011-2030),将规划控制区划分如下:(一)一类规划控制区。主要包括临桂城区机场路金水路口至僚田立交桥路段两侧用地;大山西路、奥园东路和湘桂铁路以西、万平路以北和万福路两侧范围内用地;以及机场路北片区庙岭组团以西用地等需要进行建设控制的地段。(二)二类规划控制区。除一类控制区之外的建设区。主要包括大山西路以东、奥园东路以东、新龙路以北的县城建成区和秧塘工业组团,以及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规划区。第二章 城市用地布局与规划第六条 城市用地分类。本规定中的城市建设用地,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分类及类别代码:1.居住用地(R);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3.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4.工业用地(M);5.物流仓储用地(W);6.交通设施用地(S);7.公用设施用地(U);8.绿地(G)。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与新标准对比参照下表:序号代码用地类别90版代码90版用地类别1R居住用地R居住用地2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3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4M工业用地M工业用地5W物流仓储用地W仓储用地6S交通设施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7U公用设施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8G绿地G绿地各类用地分类的详细内容参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各类用地采用大类、中类、小类的分类层次,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分类基础上,为适应临桂城区的发展情况,在部分大类中补充完善各中类和小类的用地分类,并保持现行的各中类不变。各用地分类的详细说明详见附表一。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和用地兼容性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公布的上一层次城乡规划或经批准的规划条件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对用地兼容性做出规定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内容、周边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当先申请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经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八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一)建筑容量规定。城乡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本规定的表1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1)执行。表1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设类型建筑容量控制备注一类规划控制区二类规划控制区最高容积率FAR建筑密度D%最高容积率FAR建筑密度D%居住 建筑低层1.035%-含商住、酒店式公寓、办公住宅等包括住宅功能的混合建筑多层1.6-1.830%1.6-1.8中高层1.8-2.235%1.8-2.030%高层3.0-3.525%2.5-2.828%办公建筑多层2.0-3.045%1.6-2.035%含办公、商务等高层4.0-4.540%2.8-3.035%商业建筑多层2.0-2.240%2.0-2.235%高层(高度80米)3.0-3.540%2.5-3.040%高层(高度80米)4.5-5.035%-工业建筑单层、多层0.6,1.240%0.6,1.540%高层0.6,2.035%0.6,2.235%仓储物流单层、多层0.6,1.245%0.6,1.545%高层0.6,2.040%0.6,2.240%注:1.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2.一类控制区和二类控制区的界定见本规定第五条。3.本表规定的建筑密度为上限值,建设项目不得超过规定数值。容积率为上限值,具体取值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经依法审批的规划设计条件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数值。4.对未列入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托、体育馆、会堂、剧院、文化艺术、医疗卫生、交通建筑、市政公用建筑以及特殊建筑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5.原住民安置用地的建筑容量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村民安置诉求、实际建设开发的经济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因素后核定。(二)建设用地最小面积。临桂城区建设用地最小面积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表2建筑用地最小面积指标(以下简称表2)执行。表2 建筑用地最小面积指标建设内容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底层居住建筑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含商住综合楼)高层居住建筑底层、多层建筑高层建筑高度50米建筑高度50米建筑基地最小面积()50010002000100020003000(三)可单独开发的特殊建设。建设用地未达到表2规定的,原则上不得单独进行开发和建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妨碍城乡规划的实施和管理的,在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根据项目所处规划控制区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建设。1.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的建设项目;2.相邻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有道路和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因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4.临时建筑用地;5.经批准的村民自建房;6.因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四)成片开发建筑容量。建设用地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地块开发建设,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成片开发区域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容量控制的前提下,成片开发的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表1的规定适当调整。(五)小地块建筑容量。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居住建筑用地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1的规定执行,容积率控制指标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表1规定的指标调整确定。(六)开发空间。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满足消防、卫生、交通及建筑高度控制等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开发空间可增加的建筑面积指标(以下简称表3)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表3 开放空间可增加的建筑面积指标核定容积率FAR每提供1m2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小于21.0大于、等于2,小于41.5大于、等于4,小于62.0注:1.核定建筑容积率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1和本规定的相关内容确定。2.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二计算规则。3.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核定建筑容积率第九条 村庄建设。本规定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村庄分为以下种类:(一)城市建成区村庄:城中村。(二)城乡规划区村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第(一)款外的村庄。 村庄规划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如下规定:(一)村庄分为行政村和自然村两个规模等级。 (二)村庄用地分类应按现行村镇规划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村庄规划的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构成比例和建设用地选择三部分,并应符合如下规定: 1.人均建设用地分级指标应符合表4人均建设用地分级指标(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表4 人均建设用地分级指标级别 一 二 三 四 五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人) 50 60 60 80 80 100 100 120 120 150 2.新建村庄的规划,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按第三级确定,当发展用地偏紧时,可按第二级确定。 3.对已有村庄进行规划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并应符合表5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表5)的规定,其中第一级指标可用于用地紧张地区的村庄。表5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m2/人)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 允许调整幅度(m2/人) 50 一、二 应增520 50.160 一、二 可增015 60.180 二、三 可增010 80.1100 二、三、四 可增、减010 100.1120 三、四 可减015 120.1150 四、五 可减020 150 五 应减至150以内 4.城市建成区村庄和城乡规划区村庄的人均居住建筑用地指标应符合表6人均居住建筑用地指标(以下简称表6)的规定,村庄建设用地构成比例应符合表7村庄建设用地构成比例(以下简称表7)的规定。表6 人均居住建筑用地指标每户人数(人) 1 2 3 4 5 市区(平原地区)(m2) 44 44 66 88 100 丘陵、山区(m2) 60 60 90 120 150 表7 村庄建设用地构成比例类别代号用地类别占建设用地比例() 行政村 自然村R 居住建筑用地 5570 7080 C 公共建筑用地 612 48 S 道路广场用地 916 68 G1 公共绿地 24 13 总计 7292 8095 5.村庄建设用地的选择应符合现行村镇规划标准的有关规定。 6.村庄公共建筑配套设施项目应符合表8村庄公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表8)和本规定其它章节相关内容的要求。表8 村庄公共建筑项目 配置类别项目行政村自然村行政管理村委会教育机构小学幼儿园文化文化站医疗保健卫生所计生站商业百货店小吃店信用社理发店市政公用公厕垃圾收集点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控制第十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环保、管线埋设、文物保护的技术规定,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朝向、绿化、节能、视觉卫生、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要求,同时按本规定执行。(一)凡需满足日照要求的建设项目在报审设计方案时,建设单位须同时报送该项目建筑本身及周边建筑日照影响情况的日照分析报告,并对所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承担全部责任。因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廊、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进行校验,建设单位必须无条件提供校验所需的资料,不得无故拖延或妨碍校验工作的开展。(二)临桂城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GB50180-93),桂林市为位于类气候区划的大城市,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得低于大寒日2小时日照时数。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的住宅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降低。2.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三)在满足日照标准的基础上,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朝向为南北向时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以内(含45°),下同,当南侧为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时:(1)在一类规划控制区内其间距为南侧居住建筑高度的1.04倍;(2)在二类规划控制区内其间距为南侧居住建筑高度的0.96倍;(3)同时还应满足最小间距不得低于13米。2.朝向为南北向时,当南侧为高层居住建筑时:(1)高层居住建筑面宽不大于30米(含30米)时,其间距在满足日照标准的基础上,最小间距不低于24米;(2)高层居住建筑面宽不大于50米(含50米)时,其间距在满足日照标准的基础上,最小间距不低于28米;(3)高层居住建筑面宽大于50米时,其间距在满足日照标准的基础上,最小间距不低于该建筑高度的1.0倍。3.朝向为东西向时指正东西向和东(西)45°以内(含45°),下同,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类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8倍,同时还应满足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低于13米;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低于24米。4.朝向为东西向时,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4倍,且最小间距不得低于24米。(四)在满足日照标准的基础上,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正面间距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类居住建筑为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类居住建筑为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7倍。同时还应满足最小间距不得低于13米。2.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的0.4倍;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3倍。同时还应满足最小间距不得低于20米。3.垂直布置时山墙不得开启居室窗。如山墙开启居室窗洞的,则其间距一律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五)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两幢居住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2.当两幢居住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六)相邻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一类居住用地内的新建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同时还应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2.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3.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米。4.若山墙开启居室窗洞,则其间距按正面间距控制。(七)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规定控制。2.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非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规定控制。3.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或消防通道要求的规定控制,但若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其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规定控制。(八)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南北向平行布置的高层非居住建筑,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东西向平行布置的高层非居住建筑,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米。2.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3.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4.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最小值为9米。5.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规定控制。(九)对建筑间距由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其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医院病房楼、修疗养住宿用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小于2小时,且不宜小于12米(综合医院设计规范1988),同时应符合消防、卫生、安全、防噪等相关规范要求。2.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小于2小时,并符合消防、卫生、安全、防噪等相关规范要求。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小于3小时,并符合消防、卫生、安全、防噪等相关规范要求。第十一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城市道路、公路、山体、水体、公园绿地、铁路、电力线保护区以及市政管线的建筑物,其建筑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日照、防汛、环境保护、交通安全、生产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并综合考虑建筑采光、通风、视觉卫生和城市景观的需要,同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一)沿建筑用地边界的建筑物退让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用地边界外的用地性质或建筑物性质尚未明确时,建筑退让边界距离不得小于此建筑自身所需间距的0.5倍,同时还应满足消防间距规定。建筑间距具体计算方法见本规定第十条。2.建筑用地边界外的建筑物性质已明确时,建筑退边界距离按照本规定第十条执行。3.地下建筑物退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指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不小于3米。4.当相邻用地双方就建筑物退让距离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前提下,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双方的有效协商文件核定建筑退界距离,但必须符合消防规定。5.建筑物在建筑用地范围还应同时满足防爆、环保等其他特殊退让要求。(二)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退让应符合下列规定: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照表9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以下简称表9)的规定控制。表9 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建筑类型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40-60米)城市次干道(26-30米)城市支路(16-25米) 低层建筑6543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层数9层)8554多层建筑、建筑裙房(10米高度24米)8554高层建筑主楼(高度80米)151086高层建筑主楼(高度80米)2015108注:1.建筑物后退居住区内道路的最小距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2.表中的后退距离为最小值。因特殊情况无法执行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3.后退距离以建筑物地面最突出的外墙(柱)外边线计算。4.不同高度组合建筑的退让距离可按不同高度分别控制。5.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应结合交通评估适当加大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具体标准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者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6.建筑后退重要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2点执行。7.临路建筑的退让同时还应满足道路另一侧建筑的日照间距规定。2.重要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机场路金水路口沙塘交叉口路段两侧,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小于25米;机场路沙塘交叉口蔡塘交叉口路段两侧,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小于50米;机场路蔡塘交叉口桂林两江国际机场路段两侧,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小于150米。(2)西城大道、世纪大道及万平路西侧,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3)道路两侧,除公路附属设施外的其他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退让公路边沟外缘的距离:高速公路大于80米,国道、省道大于50米,县道、乡道大于20米,巷道大于1.5米。(4)沿万福路临桂段两侧建设的建筑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20米。(5)沿西二环路临桂段两侧建设的建筑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20米。3.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交通设施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公共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在一类控制区内不得小于10米,二类控制区内不得小于8米,并按相关规范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4.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低层、多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交点的连线算起),同时须满足道路视距三角形后退要求。5.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让立交桥外侧边线投影距离不小于30米;退让城市高架道路外侧边线投影距离不小于12米。居住建筑还应做好消音减噪的措施。6.地下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指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不小于5米。(三)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按本条规定的(一)、(二)款的规定执行。1.地块的建设有已获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照详细规划要求执行。2.涉及文物保护或城市重要标志物的,由相关部门核定。3.二类控制区内旧城改造按照规定退让确实有困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四)铁路两侧新建、扩建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铁路边轨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2.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铁路边轨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3.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铁路边轨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4.油库、加油站、煤气站等生加工、存储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与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边线的距离不小于200米。5.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等建设项目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6.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五)沿城市电力线路、光缆两侧新建、扩建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物退让中、高压架空电力导线距离应符合表10中、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以下简称表10)要求。表10 中、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线路电压等级(KV)高压走廊宽度(米)50060 -7532035-4522030-4066、11015-253512-2010不小于10注:1.本表适用于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架空电力线。2.本表电压等级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确定。2.建筑物退让地下电力电缆距离应满足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要求,即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延伸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条向外延伸距离应不小于0.75米。3.建筑物退让光缆的距离应满足光缆保护范围的要求,即光缆两侧各2米范围内不得建房搭棚,两侧各3米范围内不得打桩、取土或建池。(六)沿水体两侧新建、扩建的建筑物,退让水体规划边线的距离不小于15米。1.会仙湿地旅游区。(1)会仙湿地:含睦洞湖湿地、清水塘湿地和大马塘湿地,按会仙湿地旅游区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控制;(2)古桂柳运河:两岸各30米为建筑禁建区,两侧各延至200米及第一丛山以内的区域为自然风貌严格控制区域;(3)会仙河: 两岸各10米为建筑禁建区,两侧各延至100米及第一丛山以内的区域为自然风貌严格控制区域;(4)相思江: 两岸各20米为建筑禁建区,两侧各延至150米及第一丛山以内的区域为自然风貌严格控制区域。2.义江。两岸各30米为建筑禁建区,两侧各延至200米及第一丛山以内的区域为自然风貌严格控制区域。3.桃花江。两岸各50米为建筑禁建区,两侧各延至300米及第一丛山以内的区域为自然风貌严格控制区域。4.建筑基底退让东干渠、西干渠、引水入湖渠道等水利灌溉、排涝渠道两侧距离为10米。(七)沿县域范围内山体周边新建、扩建的建筑物,退让山脚线的距离不小于10米。(八)临挡土墙、护坡新建、扩建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建筑与其南侧挡土墙的距离应按照挡土墙高度,推算出满足日照标准和本规定第十条相关要求的退让距离,同时满足消防规定;与其北侧挡土墙的距离应满足消防规定和通风、采光、安全等要求。2.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九)临人防工程的建筑物,应退让人防坑道口部中心点20米以上,且不得压占人防工事出入通道。(十)其他零星建(构)筑物工程的退让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物的建筑基础、花池、台阶、平台,以及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等构筑物,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5米。2.临城市干道的建筑物、单位院落及成片开发的住宅区临街面的用地边界一般不得修建围墙。确有防护、安全需要须修建围墙的,围墙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5米,一般采用高度不超过2米的通透式围墙。3.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3米以上布置。第十二条 建筑物高度及其他控制。临桂城区建筑物高度必须满足日照、消防、抗震等要求,应当结合建筑间距、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城市空间景观重点控制地带的设计要求等综合确定,同时符合本规定。(一)位于有净空要求的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工程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其高度应符合净空限制的相关规定。(二)沿城市道路新建、扩建的建筑物高度,除经批准的规划有特殊要求外,应按照下列要求控制:1.沿道路两侧一般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2.沿道路两侧高层组合建筑的控制高度,按照下列公式控制:AL(W+S)或A1.5L(W+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的高度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路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即45°)的高度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3.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道路的规划红线计算控制高度。(三)城市景观山体周边的建筑高度,应考虑城市景观、安全等需要,根据主要景观点视线分析、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建筑高度。中心公园内的翻山等山体周边第一排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四)沿城市景观水体的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建筑退让河道的距离(S),即:HS。(五)阳台、户外花池、户外结构楼板、飘窗等应符合如下规定: 1.阳台。(1)阳台泛指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有底板、与房屋相连、可以活动和利用的房屋附属设施,供使用者进行室外活动和晾晒衣物的空间。阳台按结构形态可划分为凸阳台、凹阳台和凸凹复合型阳台(以下简称复合型阳台)三种基本类型。凸出房屋外墙的阳台为凸阳台,凹入房屋外墙的阳台为凹阳台,当阳台由凸凹两部分构成时,为复合型阳台。(2)按阳台计算面积的界定形式。房屋结构范围内标注阳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建筑空间,无论其名称如何,按阳台计算建筑面积。封闭式阳台无论是建筑工程计算面积还是房产测绘计算面积时均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进行计算。(3)阳台的面积计算细则。阳台当其上盖高度小于两个自然层时,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阳台上盖与阳台围护结构外围的水平投影线不完全一致时,按上盖或阳台围护结构较少的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当上盖宽度不大于0.6米时,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不封闭凸阳台进深(阳台最外边至主体结构外缘的垂直距离)不大于0.6米时,不计算建筑面积;大于0.6米时,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阳台当其上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住宅每层住宅套型的阳台建筑面积(按阳台栏杆外缘与外墙外缘围合区域在水平面上投影的面积)总和不应超过套型建筑面积的20%。套型阳台面积不超过套型建筑面积的20%(含20%)时,套型阳台面积折半即为套型阳台计算面积。套型阳台面积超过套型建筑面积的20%时,则20%(含20%)以内折半计算,超过20%部分全部计入容积率;计算套型阳台面积时,超过20%部分仍折半计算。阳台建筑面积为计容建筑面积,绿化阳台三面临空,绿化面积达60%,覆土面积达40%,种植土深度达0.6米,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容积率。每层楼的阳台建筑面积实行总量控制,各套型之间可以进行调剂。 住宅阳台栏杆外附带的花池进深不应大于0.8米,花池高度均不应小于0.6米,花池应设有组织排水和防坠物设施。2.住宅楼层户外花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利用住宅楼层户外内凹屋面(非露天或部分露天楼层屋面下部为室内)做花池的,其进深不应大于0.8米,并应符合种植屋面有关规定。 (2)利用住宅楼层外挑板(板上下均为室外)做花池的,板出挑不应大于0.8米,花池应设有组织排水和防坠物设施。 3.住宅楼层户外结构楼板(板上下均为室外)的任何改变(范围、用途、围合形式等)都应重新取得规划许可。 4.住宅建筑飘窗的设置须符合如下规定:建筑外框以外的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突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且应满足周边建筑的日照要求,其面积不计入容积率。5.露台不计算容积率。6.人行通道部分和过街楼底层通道部分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六)建筑层高控制。1.普通住宅建筑层高宜为2.8米,不得大于3.6米。当住宅建筑层高小于4.5米时,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按该层面积乘1倍计算;当大于等于4.5米小于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跃层式、低层住宅或高级住宅(每户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住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2.办公建筑层高不宜大于5米,当大于等于5米小于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办公建筑层高大于等于6米小于8.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2倍计算。当层高大于等于8.2米(即6+2.2)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3倍计算。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因功能需要的建筑空间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电影院、展示厅、大型会议厅、体育馆等确因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加大层高的,可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3.商业建筑层高:(1)小型商业用房(指每间商业铺面直接对道路开设独立出入口且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包括各类配套服务用房)首层层高原则上不大于5.4米;层高大于5.4米小于等于6.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层高大于6.5米小于等于7.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超过7.6米时,其计容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7.6米)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若层高增加不足2.2米时,按增加0.5层计算,依此类推。小型商业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层高原则上不得大于4.5米。(2)大型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统一管理且商业铺面基本不直接对道路开设独立出入口的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除单层大跨度钢结构大型商业用房外,其余的原则上层高不宜超过6.5米,层高大于6.5米小于等于7.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层高大于7.6米小于等于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超过9米时,其计容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9米)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若层高增加不足2.2米时,按增加0.5层计算,依此类推。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或其它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如影剧院)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4.仓储、工业厂房等建筑物层高不宜大于8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大于8米按2倍计算容积率。5.地下空间中有关商业、娱乐、市场等经营性用房和住宅地下室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人防地下室、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米者应计算12面积。根据现状地形地貌,经规划批准确有必要设置的防潮层、半地下室均不得侵占绿地、道路等公共开放空间。防潮层、半地下室建筑面积一般不计入容积率,但层高在2.2米及以上或顶板标高大于或等于室外地坪标高1.5米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规划主出入口方向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标高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 地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应符合附录七的规定。 6.工业厂房的半地下室作为停车使用的,层高可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按其投影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7.建筑底层架空或者楼层架空作为布置绿化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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